審理法院: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9)贛0102刑初72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虛開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9-09-19
審理經過
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刑檢刑訴[2019]7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犯虛開發(fā)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萬怡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胡某2,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陳光曉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被告人徐某承接太和縣富民家園保障性住房二期18#、19#、20#樓及一半地下室主體工程的勞務分包業(yè)務掛靠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為結算費用,被告人徐某于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在與星才公司無實際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情況下,采取簽訂虛假分包合同的方式,采取公賬轉賬,扣除1.5%開票費后私賬回流的方式,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8張,價稅合計5258119.62元。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到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接受調查,2018年7月5日,被告人徐某主動上繳526000元至公安機關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5年被告人胡某承接江西中煙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井岡山卷煙廠易地技術改造項目聯合工房鋼結構及屋面工程的勞務分包業(yè)務掛靠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為結算費用,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胡某在與星才公司無實際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情況下,采取簽訂虛假分包合同的方式,采取公賬轉賬,扣除1.5%開票費后私賬回流的方式,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2張,價稅合計1900000元。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主動到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投案。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胡某主動上繳190000元至公安機關,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被告人胡某2承接江西省稅務干部學校附屬設施修繕項目的勞務分包業(yè)務掛靠江西建工機械施工有限責任公司,為結算費用,被告人胡某2于2017年1月23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間,在與江西省星才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才公司”)無實際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情況下,采取簽訂虛假分包合同的方式,采取公賬轉賬,扣除1.5%開票費后私賬回流的方式,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6份,價稅合計人民幣1110000元(以下幣種同)。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胡某2主動到南昌市東湖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胡某2主動上繳109992.5元至公安機關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2等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陳某證言、勞某、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胡某2等人的供述與辯解、歸案經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辯稱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小,懇請對其判處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在未發(fā)生真實勞務派遣業(yè)務的情形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其中被告人徐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共計525萬余元,被告人胡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共計190萬元,被告人胡秀華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價稅共計111萬元,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fā)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被告人徐某、胡某、胡某2所在社區(qū)矯正機構同意進行監(jiān)管的反饋意見,本院決定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偶犯、可對其判處緩刑之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二萬六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胡某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九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胡某2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黃飛
人民陪審員張莉
人民陪審員陳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