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潁上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皖1226刑初14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虛開發(fā)票罪
裁判日期:2019-04-09
審理經(jīng)過
潁上縣人民檢察院以潁檢刑訴[2019]1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孫文、**犯虛開發(fā)票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守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孫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潁上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潁上縣水利某工程公司將某洼地治理工程交由被告人**具體施工建設。施工結束后,**為報銷工程產(chǎn)生的鋼材款,通過被告人徐孫文聯(lián)系開票公司合肥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虛構鋼材交易,虛開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五張,價稅合計46萬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補繳了稅款。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徐孫文、**主動到潁上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潁上縣司法局對被告人徐孫文、**進行社區(qū)評估認為二被告人基本具備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孫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書證受案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查詢、虛開的發(fā)票、刑事判決書等,證人曾某、姜某、楊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孫文、**虛開發(fā)票金額達46萬元,稅額13398.05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fā)票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提請適用法律適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孫文、**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潁上縣司法局社區(qū)影響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被告人徐孫文、**所居住的社區(qū)均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為了打擊犯罪,維護稅收征管秩序,根據(jù)被告人徐孫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徐孫文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犯虛開發(fā)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諶敏
審判員湯濱
人民陪審員李先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郭夢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