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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刑終283號非法經營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0-31   閱讀:

審理法院: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湘13刑終28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營罪

審理經過

漣源市人民法院審理漣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周某2、周某6犯非法經營罪一案,于2019年1月3日作出(2017)湘1382刑初35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乃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鄒鷹、黃益臻共同組成合議庭,由李玲擔任法官助理,由書記員胡恒擔任記錄,于2019年8月12日在漣源市人民法院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湖南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辜新成、檢察員助理伍洲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及各上訴人的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

1.2014年10月下旬開始,被告人黃某1(外號“縣長”)在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方某4、文某7、黃某8(均已判刑)共同開辦的煙葉加工廠承包加工煙葉。方某4、文某7、黃某8經商謀非法將煙葉加工成煙絲后,扣除費用后所得利潤按四三三分成,其中方某4分四成,文某7、黃某8各分三成。由方某4負責煙葉的來料加工、加工費用的收取以及加工煙吐、煙絲的生產工人的聘請;由文某7負責管理和財務支出、聘請放哨工人,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設備、機械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的深山加工煙葉。方某4又讓被告人黃某1承包加工煙葉,招募福建工人將煙葉切成煙絲,并以每包(50公斤)向他人收取加工費100元,其中給黃某1加工費37元。同時還聘請了機械設備維護技術員陳某及為非法加工煙草制品窩點放哨的人等。該非法加工煙草制品廠日生產煙絲至少300包,至2015年1月5日,除中途停工三次,共生產煙絲14618包,價值28759453.2元(每包30公斤,每公斤65.58元)。其中2014年12月12日至22日生產煙絲8618包,毛利潤848300元。2015年1月5日,公安機關將該非法加工煙草制品廠查獲,現場繳獲固定鍋爐、帶蒸汽滾筒、脫梗機、切絲機等機器一批和煙絲6060公斤、煙葉25800公斤(價值共1525391元)。以上非法加工及查獲煙絲、煙葉價值30284844.2元。同日,公安機關在海豐縣324國道圓墩油站對面嘉魚飯店,查獲兩輛停在該處正排隊等候方某1聯系送煙葉進窩點的貨車:一輛是李忠偉、陶建甫駕駛的運載20000公斤煙葉(價值874400元)的豫K×××××大貨車,一輛是楊現軍駕駛的運載9000公斤煙葉(價值393480元)的湘U×××××大貨車。以上非法加工及查獲煙絲、煙葉價值共31552728.2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海價(認)字[2015]011號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后山非法加工窩點查扣的煙葉,每包的數量為50公斤,每公斤的單價為43.72元,每包的鑒定價格為2186元。

(2)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海價(認)字[2015]008號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后山非法加工窩點查扣的煙葉25800公斤,鑒定價格為1127976元;查扣的煙絲6060公斤,每公斤的單價為65.58元,鑒定價格為397415元。煙葉、煙絲的價格合計1525391元。

(3)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海價(認)字[2015]009號、010號涉案財產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在豫K×××××大貨車上查獲的煙葉20000公斤,每公斤的單價為43.72元,鑒定價格為874400元;在湘U×××××大貨車上查獲的煙葉9000公斤,每公斤的單價為43.72元,鑒定價格為393480元。

(4)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站出具的(JYBG-2015-009)檢驗報告,證明本案查扣送檢的煙葉樣品為烤煙(陳煙、初烤煙),等級為X4F,占68.2%,不列級占31.8%。不列級的樣品已霉變。

(5)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站出具的(JYBG-2015-008)檢驗報告,證明本案查扣送檢的煙絲樣品為烤煙煙絲。樣品有異味。

(6)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站出具的(JYBG-2015-010)檢驗報告,證明在豫K×××××大貨車上查掃送檢的煙葉樣品為烤煙碎煙。樣品有異味。

(7)廣東省質量監(jiān)督煙草檢驗站出具的(JYBG-2015-011)檢驗報告,證明在湘U×××××大貨車上查扣送檢的煙葉樣品為烤煙碎煙。樣品有異味。

(8)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陳某在方某4位于海豐縣的煙葉加工廠檢修過電路。該工廠里有20多人,黃某1在工廠里負責。

(9)證人方某1的證言,證明方某4等人辦的煙葉加工廠從2014年10月底開始生產,加工廠的老板有方某4、文某7、黃某8三人。該加工廠每天生產300多包,煙葉加工是黃某1在負責。黃某1是包工的,整個加工的程序都包給了黃某1。工廠里有30多名工人,這些工人都是黃某1帶過來的。

(10)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煙草加工廠位于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該加工廠是方某4、文某7在負責。李某1從2014年12月28日開始為加工廠送蔬菜和日用品等,至2015年1月5日共買了四五次。該加工廠內放著的都是煙葉和煙絲。

(11)證人方某2的證言,證明方某2于2014年12月被方某4聘請為司機,方某2共載方某4來過海豐縣四次,方某4來海豐縣就是來處理他煙草加工廠的事情。

(12)現場照片,證明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石角村后山非法生產煙絲窩點的現場概況及運輸煙葉的車輛被查獲時的現場情況。

(13)辨認筆錄,證明黃某1分別辨認出方某4、方某1及文某7;文某7辨認出外號叫“縣長”的管工黃某1;陳某辨認出窩點的老板方某4;李某1辨認出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后山窩煙絲制作點做工的陳某、方某1;方某2辨認出方某4是他從福建省云霄縣開車載過來的老板。方某2辨認出方某4聘請的電工陳某。

(14)廣東省海豐縣煙草專賣局出具的檢查(勘驗)筆錄,證明該局聯合公安機關于2015年1月5日15時30分至23時45分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后山對方某4、文某7等人非法生產煙絲的窩點進行勘查,現場查獲八刀切絲機1臺,蒸汽鍋爐(臥式)1臺,打葉脫梗機3臺,滾筒(帶蒸汽管)1臺,煙葉25800公斤,煙絲6060公斤。海豐縣煙草專賣局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了登記,將八刀切絲機1臺、煙葉25800公斤及煙絲6060公斤運回保存。由于案發(fā)地道路崎嶇剩余機器笨重難移全部就地銷毀。

(15)廣東省海豐縣煙草專賣局出具的檢查(勘驗)筆錄(2份),證明該局聯合公安機關于2015年1月5日17時至21時在海豐縣324國道圓墩油站對面嘉魚飯店對李忠偉、楊現軍等人運載煙葉的大貨車進行檢查。在李忠偉駕駛的豫K×××××大貨車上查獲煙葉20000公斤,沒有任何合法有效證明;在楊現軍駕駛的湘U×××××大貨車上查獲煙葉9000公斤,沒有任何合法有效證明。海豐縣煙草專賣局對查獲的上述涉案煙葉進行了登記保存。

(16)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證明方某4、文某7、黃某8、李忠偉、楊現軍、陶建甫、方某2因犯非法經營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廣東省海豐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2016年8月22日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7)共同作案人方某4的供述,證明2014年10月左右,方某4、文某7、黃某8三人合股在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后山窩共同開辦了煙葉加工廠。方某4等三人經商量后,約定加工廠賺取的利潤扣除費用后按四三三的比例分成,其中方某4分四成,文某7和黃某8各分三成。方某4等人主要是通過來料加工,聘請工人將煙葉切成煙絲從中牟取加工費,然后按照股份數計算提成。方某4負責聯系客戶、接受加工費以及機械、工人、煙葉加工,文某7負責管理資金、提供工廠物品和放哨,三人共同出資購買了設備、機械在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的深山加工煙葉。方某4將煙葉加工承包給管工黃某1,工人由黃某1聘請。方某4等人加工每包煙葉(100斤)向他人收取加工費100元,其中給黃某1加工費37元。方某4聘請方某1負責聯系客戶和安排加工檔期,聘請陳某負責維修電路。該加工廠日生產煙絲約300包,至2015年1月5日,中途停工三次,共生產了四五十天。其中2014年12月12日至22日加工煙絲8618包,毛利潤為848300元;2014年12月12日以前,該加工廠生產了二三十天,加工煙絲約7000包。2015年1月5日,公安機關將該非法加工廠查獲了。

(18)共同作案人文某7的供述,證明2014年10月下旬,方某4、文某7、黃某8在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共同開辦了煙葉加工廠。文某7等三人約定,賺取的加工費按四三三的比例分成,方某4分四成,文某7和黃某8各分三成。該加工廠建設一周后就開始運作,工廠聘請切煙絲的工人約20人。該加工廠由方某4負責技術、負責貨源和買家、器械的采購、工人的聘請、維護等,文某7負責提供場地、管理和財物支出、負責安全。文某7還聘請了村民“嵩”、“海”、“良”三人放哨。加工切煙絲的工序是將運來的烤煙葉放到脫梗機脫梗后進行切絲,切成煙絲后放入連接鍋爐的帶蒸汽滾筒進行濕蒸,之后再把煙絲裝入尼龍袋載走。負責脫梗、切絲、濕蒸各個工序的人員是方某4在福建請來的。文某7等人加工一袋煙葉收取加工費100元,其中每袋支付福建工人提成37元,由方某4負責結算。煙葉的加工是福建工人承包的,他們有一個專門負責的人,這個人具體和方某4、方某1聯系。文某7等人自2014年10月下旬開始加工煙葉,至2015年1月5日,除中途停工三次,每天生產約300包,共生產了四五十天。其中2014年12月12日至22日加工煙絲8618包,毛利潤為848300元;2014年12月12日以前,該加工廠生產了約二十天,加工煙絲6000包。

(19)共同作案人黃某8的供述,證明2014年10月份,黃某8、方某4、文某7在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共同開辦了煙葉加工廠。黃某8等三人約定,賺取的利潤方某4占十分之四,黃某8、文某7各占十分之三。加工煙葉客戶的來源,加工后煙絲的去向、加工費的收取,由方某4負責,廠內費用的支付由文某7負責。加工廠的管理是文某7負責,工人是方某4聘請的。加工一包約100斤的煙葉,收取加工費100元,其中給福建工人提成37元,剩下的63元是黃某8三人的毛利。從2014年10月底至2015年1月5日,黃某8等人共加工煙葉40多天,其中2014年10月底至12月初,生產約20天。

(20)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證明2014年年底,方某4準備到廣東省海豐縣赤石鎮(zhèn)明溪村委會石角村的一處深山里搭建一個煙草加工廠,黃某1被方某4雇請到海豐縣赤石鎮(zhèn)平整了一處場地,安裝了加工煙葉的機械。

2.2016年7月,被告人黃某1、張某2策劃找一個隱蔽的地方辦煙草加工廠牟利。爾后,張某2邀集被告人肖某3一起辦煙草加工廠,并要肖某3物色廠址,肖某3又邀集被告人戴某4加入,戴某4邀集被告人梁某5加入,梁某5再邀集梁文勝、劉波(均另案處理)加入。同年9月的一天,黃某1、張某2從福建來到湖南漣源,與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匯合,先后在漣源市三甲鄉(xiāng)、茅塘鎮(zhèn)等地尋覓廠址,最后由黃某1、張某2拍板確定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承包的油草地建煙草加工廠。黃某1提議為了煙草加工廠的安全,最好把油草地的老板拉進來入股,并在當地雇請一個貨車司機,劉波講他跟油草地的老板周某2熟,答應去邀周某2入股。當天,上述七人在婁底市城區(qū)的錦繡梅山飯店吃飯,席間,黃某1說整個建廠需80萬元左右,他本人和張某2占50%的股份,婁底的股東占50%的股份,并對各股東的工作進行了分工,確定每月出10萬元協調費給梁某5、梁文勝、劉波負責協調政府相關部門的關系。次日,黃某1、張某2、肖某3去長沙購買鍋爐時,黃某1向肖某3提出要婁底的股東交20萬元去購買設備,肖某3即打電話把黃某1的要求告訴了戴某4,戴某4將該要求告知了其他股東。與此同時,劉波和戴某4做好了周某2的工作,周某2同意以場地和工廠的基建入股。幾天后,黃某1派人到周某2家指導周某2把廠棚等基礎設施建好,肖某3也把之前看好的鍋爐買了回來,黃某1又將用于加工煙草的機械設備運至加工廠。至此,黃某1、張某2出資42萬元,肖某3、戴某4、梁文勝、劉波各出資7萬元,周某2以工廠基建入股7萬元,梁某5出資5.5萬元,少交1.5萬元經黃某1同意將列抵廠里要支付的協調費,總共出資84萬元。同年9月底的一天,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梁文勝、劉波、周某2及周某6在楊市鎮(zhèn)聚龍賓館開會,對加工廠的基建和購買設備等賬目進行核算,黃某1宣布l0月1日正式開工生產,再次明確各股東的具體分工為:黃某1、張某2負責煙葉的來源,加工好的煙絲、煙梗、煙末的處理,加工廠的生產、人員招聘等;肖某3和戴某4負責協助黃某1、張某2處理煙草加工廠的事情;梁某5、梁文勝、劉波負責協調與公安、煙草等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周某2負責協調加工廠與當地居民的關系,放哨、防止執(zhí)法部門來檢查、保障加工廠的安全;為了不讓公安機關和煙草專賣部門發(fā)現,以16000元/月聘請周某2兒子即被告人周某6負責到楊市鎮(zhèn)把從外地運來的煙葉接回加工廠,再把加工生產好的煙絲、煙梗、煙末運送到楊市鎮(zhèn),交外地司機運走。每人按黃某1、張某2的要求配備了專用手機。

10月1日至10月7日,被告人黃某1帶領福建籍10余名工人對工廠的機械設備調試和加工生產,10月8日至11月2日由幾名福建人和20名越南籍工人進行非法加工生產26天,在生產期間,被告人周某6每天從漣源市楊市鎮(zhèn)接回一車煙葉,從加工廠運出一車煙絲、煙梗和煙末交外地司機運走。在此期間,被告人張某2拿了2萬元協調費由被告人戴某4、梁某5交給了劉波。2016年10月16日晚,黃某1、張某2各分紅26250元,黃某1、張某2給婁底的六名股東每人分紅8750元,被告人周某2除分紅外領到2000余元工資,劉波除分紅外還得了2萬元協調費,周某6領到5000元工資。11月3日凌晨,婁底市公安局干警在楊市鎮(zhèn)聚龍金源大酒店806房將正在開股東大會的上述7名被告人及劉波、梁文勝抓獲,依法扣押黃某1等人現金284850元。隨后,公安民警依法在煙葉加工廠現場及準備運送煙草制品的貨車上共繳獲煙葉16267.5公斤、煙絲18924公斤、煙梗16549公斤、煙末1300公斤,合計價值2162254.46元。另外,公安民警還依法扣押了包括南雁蒸汽鍋1臺、玉柴發(fā)電機組1臺、帶電機振槽1臺在內的價值193144元的機械設備,以及因品牌型號不詳無法認定價格的土制八刀切絲機1臺、打葉機3臺、炒鍋1臺、手機等機械設備和物品。

被告人戴某4、梁某5、周某2、周某6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湖南省煙草專賣局價格證明,證明2016年11月18日,經湖南省煙草專賣局鑒定,婁底市公安局查獲的煙葉16267.5公斤、煙絲18924公斤、煙梗16549公斤、煙末1300公斤,合計價值2162254.46元。

(2)關于壹批制煙設備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2017年1月9日經婁底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南雁蒸汽鍋、玉柴發(fā)電機組等設備價值193144元。

(3)委托協議、抽樣方案、檢驗報告,證明2016年11月份,婁底市煙草專賣局委托湖南省煙草質量監(jiān)督檢測站對查獲的16267.5kg纖維袋包裝成件散葉烤煙,進行了檢驗。

(4)現場照片,證明案發(fā)時煙葉切絲廠廠房、機器及廠房內煙葉、煙絲等現場概貌。

(5)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10月份,周某1幫他弟弟周某6在楊市鎮(zhèn)面館接過十多次福建工人,這些福建工人在立新水庫旁做事。周某6沒有付過錢給周某1。

(6)證人肖某1的證言,證明周某2等人辦的加工廠從基建到生產大概有兩個月了。肖某1聽到廠子里面有機器設備的響聲,平時也聞到過煙草的味道。周某2對肖某1講是養(yǎng)殖場,但肖某1沒聽到過雞叫,只看到過運輸煙草的貨車進出。2016年11月2日晚上,湘K×××××貨車在廠里卸過煙草。廠里有幾十個外地口音的工人,廠里的管理人員,肖某1只認識周某2。

(7)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王某駕駛贛K×××××紅色重型倉柵式貨車于10月29日從漣源市楊市鎮(zhèn)拖了一車煙絲到汕頭。11月2日晚,王某再次在楊市鎮(zhèn)裝貨準備拖往汕頭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8)證人林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1月2日早上,張某2打電話給林某,要林某開車送他到湖南省漣源市的楊市鎮(zhèn)辦個事,當時說好租金是4000元。上午九點,林某在云霄水果市場接張某2及另外兩名中年男子人上車,并于當天晚上九點到達了漣源市的楊市鎮(zhèn)。

(9)證人肖某2的證言,證明漣源市楊市鎮(zhèn)金星村和鑫實業(yè)于2016年10月20日左右將場地、倉庫租給了幾個貨老板,一個自稱是許優(yōu)德的男子當場付了6000元租金給肖某2。2016年11月2日晚上,湘K×××××、贛K×××××貨車來過倉庫。

(10)證人黃某1、黃某2、方某3的證言,均證明黃添林系黃某1的弟弟,黃某1等三人看了民警提供的黃添林戶籍資料上的照片及黃某1的照片后,均能認出黃某1及其弟弟黃添林。

(1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9月份,一名手機號碼為186××××4488的年輕男子在李某2處以42800元錢的價格購買了一臺二手鍋爐,那名年輕男子看好鍋爐后通過銀行轉賬付了2000元定金。

(12)證人范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范某與妻子丁氏秋草、裴進甲通過一個叫阿勇的女子偷渡到中國務工。阿勇講由范某管理這些越南工人,范某的工資是5000元/月,其他人4400元/月。后阿勇安排二十多名越南人上了一輛大巴,并說范某是他們的負責人。2016年10月8日凌晨,范某等人到達一個工廠,工廠里有許多煙草和加工煙草的設備。范某負責安排越南人每天具體的工作,并負責與中國人溝通。加工廠里還有五個中國人在做事,一個負責燒煤,兩個負責看機器,一個負責煙絲烘干,還有一個負責煙絲打包。范某等人每天工作12小時,每天生產的煙絲8噸左右。2016年11月3日凌晨范某等人被警察抓獲了。

(13)證人丁氏秋草等人的證言,證明2016年10月初,丁氏秋草和范某等越南人在一個叫阿勇的女子的安排下,來到中國的一個工廠打工。2016年10月8日凌晨,丁氏秋草等人到達一個工廠,工廠里有許多煙草和加工煙草的設備。范某負責安排越南人每天具體的工作,并負責與中國人溝通。丁氏秋草等人到加工廠后主要從事煙草的加工,先是成包的煙葉運到廠房,拆包后把煙葉分到籃子里,依次放入烘干機內烘干,再放到分煙機內將煙梗分出來,將大葉打碎成小煙葉,再放入帶蒸氣管的大型滾筒把煙葉噴濕,然后用八刀切絲機切絲,切成煙絲后再放入烘干機及炒鍋把睏絲干燥,加工后的成品煙絲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煙末、煙梗分別包裝,一并運出。丁氏秋草等人每天工作12小時,每天生產煙絲8噸左右。這些天,每天都有車子進來送煙葉,然后把做好的煙絲等送出去。卸車和裝車都是老板叫當地人過來。從2016年10月8日至11月3日,丁氏秋草等人一共工作26天,共生產約210-260噸煙絲及210-260噸煙梗、煙末。

(14)手機截圖,證明肖某3向手機號為139××××2471的人購買鍋爐的情況。

(15)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證明黃某1系刑拘在逃人員,黃某1于2016年5月27日被海豐縣公安局刑拘上網追逃。

(16)云霄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證明,證明云霄縣公安局民警配合婁底市公安局民警到云霄縣火田鎮(zhèn)溪口村核實,自稱“黃添林”的人經查是黃某1,其妻子叫方某3。

(17)護照信息,證明黎氏香等人持有的護照情況。

(18)租賃合同,證明甲方周某2與乙方張許優(yōu)于2016年8月29日簽訂合同,甲方將大方村立新水庫內兩畝地出租給乙方建工廠,租賃期為2016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共五年。

(19)協議,證明甲方周某2與乙方梁某5、劉波等人于2016年10月11日簽訂協議,甲方將大方村立新水庫內兩畝地租賃給乙方建工廠。

(20)搜查筆錄、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證明,2016年11月3日,婁底市公安局民警對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家附近的一個煙草切絲廠進行了搜查,并依法將該廠內張某2所持有的煙末2600斤、煙梗33098斤、煙絲37848斤、煙葉32535斤及土制八刀切絲機、臥式鍋爐、炒鍋、帶蒸氣管大型滾筒各1臺、帶電振槽4根、打葉機3臺、發(fā)電機組l臺予以扣押,對涉案車輛贛K×××××、湘K×××××予以保存并交婁底市煙草公司保管;2016年11月3日,婁底市公安局扣押黃某1等人現金共284850元。

(21)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證明2016年11月3日,婁底市公安局分別從黃某1處扣押手機4臺,從張某2處扣押蘋果手機2臺、橘紅色賬本1本、其他賬本1本、單據2張,從肖某3處扣押手機2臺,從戴某4處扣押手機3臺、各種紙片73片、橙色賬本1本,從劉波處扣押手機一臺,從梁某5處扣押了蘋果手機l臺,從梁文勝處扣押手機2臺,從周某2處扣押手機1臺,從周某6處扣押了手機2臺;2016年11月5日,婁底市公安局從越南工人處扣押記賬表2張、筆記本6本;該局于2016年11月11日發(fā)還梁某5蘋果手機l臺,于2016年12月15日發(fā)還劉波手機1臺,于2017年1月20日發(fā)還周某2手機1臺,于2017年1月22日發(fā)還梁文勝手機1臺,于2017年12月12日發(fā)還周某6三星手機l臺。

(22)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某5在民警的帶領下對黃某1、張某2、肖某3等人合資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老屋組周某2家的油草地上的煙葉切絲加工廠被推倒的工廠廠房及工人住宿棚進行了指認。

(23)周某6指認筆錄及照片,證明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周某6在民警的帶領下對婁底市煙草專賣局從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老屋組周某2家的油草地上的煙葉切絲加工廠扣押的煙葉切絲設備、工具進行了指認。

(24)辨認筆錄,證明肖某3、梁文勝分別辨認出自稱叫黃添林的福建籍男子,就是租用周某2家青苗地建造煙絲加工廠的福建籍老板之一;梁文勝、肖某3分別辨認出張某2是租用周某2家青苗地建造煙絲加工廠的福建籍老板之一;梁某5、周某2、劉波辨認出黃某1是租用周某2家青苗地建造煙絲加工廠及在加工廠負責現場管理做事的工人的福建籍“黃老板”;張某2辨認出黃某1就是和張某2一起非法經營煙絲加工廠的福建籍人“黃添林”;阮文太辨認出周某1、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戴某4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煙絲稱重的人,周某2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維修下水道管的人。鄧氏直辨認出周某1、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戴某4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煙絲稱重的人,周某2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維修下水道管的人。何玉進辨認出周某1、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戴某4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煙絲稱重的人,周某2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維修下水道管的人。鄧孫波辨認出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林氏才辨認出戴某4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煙絲稱重的人,周某1、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黃文星辨認出周某1、周某6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的貨車司機,戴某4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煙絲稱重的人,周某2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維修下水道管的人。阮文線辨認出周某2是茅塘鎮(zhèn)煙絲加工廠維修下水道管的人。丁氏秋草辨認出她的記賬本。

(25)抓獲經過,證明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周某2、周某6在漣源市楊市鎮(zhèn)聚龍金源大酒店806房內被婁底市公安局民警抓獲。

(26)共同作案人劉波的供述,證明2016年7、8月的一天,梁某5講戴某4有個煙草加工項目,利潤高,一兩個月可以回本,劉波答應了。2016年9月,梁某5、劉波、戴某4、肖某3、梁文勝、肖某3、黃某1、張某2一起去漣源鐵廠附近、三甲等地選址,黃某1等人看中了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附近的山地。黃某1提出為了安全,要場地老板也入股,后周某2以場地和基建等入了股。9月上旬,劉波等人約定煙草加工廠福建人占股50%,婁底股東占股50%,共84萬,劉波、周某2、戴某4、梁某5、梁文勝、肖某3等六名婁底股東各出資7萬元。9月底的一天,婁底股東和黃某1、張某2在楊市聚龍賓館開會結算并對股東的分工進行了約定。其中福建老板張某2、黃某1三負責煙絲加工的機械設備采購、安裝、技術、廠房搭建、煙草加工業(yè)務以及員工招聘管理,梁某5、梁文勝和劉波負責公安、煙草局等外部關系協調,周某2負責處理當地村民矛盾和加工廠的安全,戴某4和肖某3負責和福建老板接觸,配合福建老板的工作,戴某4負責管理現金和賬目。劉波分兩次交7萬元給戴某4,梁某5分兩次交5.5萬元給戴某4,還有1.5萬元抵協調費。周某2用建煙廠的費用抵入股股金,肖某3以購買鍋爐的錢抵了3萬元股金,加工廠是周某2根據黃某1和張某2的要求具體負責施工的,前期費用全由周某2墊付抵入股本金。建造廠房過程中劉波和戴某4去這兩次,了解過進度,大概10來天加工廠就建好了。加工廠的機械、人員安排管理、生產都是福建老板張某2、黃某1負責的,加工廠聘請周某6開車運送煙草,黃某1、張某2還聘請了一些越南工人。2016年10月1日,加工廠正式開工后,婁底股東各分了8750元。劉波還得了2萬元協調費,這2萬元沒有用于協調。劉波等人建的煙草加工廠沒有辦理相關證照,劉波知道煙草是專賣品,擅自生產、加工是違法的。

(27)共同作案人梁文勝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份,梁文勝與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周某2等人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家的油草地上建立了一家煙草加工廠。梁文勝等人約定,婁底股東與黃某1、張某2在煙草加工廠各占50%的股份,梁文勝、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周某2等婁底股東各出了7萬元錢。2016年9月底的一天,梁文勝和黃某1、張某2等八名股東在漣源市楊市鎮(zhèn)的聚龍賓館開會,對前期建立煙草加工廠的開支進行核對、結算并進行了分工。黃某1、張某2負責煙葉及煙絲、煙末、煙梗的進出及加工廠內的生產管理,肖某3、戴某4負責協助黃某1、張某2的工作,梁某5、劉波、梁文勝負責協調各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周某2負責協調煙草加工廠與當地的關系并在加工廠周圍放哨。煙草加工廠聘請了二十多名越南籍、福建籍工人負責生產,還聘請司機周某6負責煙葉、煙絲等的運輸。2016年10月16日,加工廠的股東分了一次利潤,婁底股東各分得8750元。劉波參與了加工廠的選址,股東之間的分工等。2016年10月1日,煙草加工廠正式開工生產,2016年11月2日晚被公安機關查獲了。梁文勝等人辦加工廠,沒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也沒有辦理任何證照。

(28)被告人黃某1的供述,證明2016年,黃某1與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周某2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老屋組的一塊油草地上搭建廠棚、購置設備建了一家非法將煙葉切成煙絲等產品的加工廠。該加工廠聘請周某6為貨運司機,負責運輸煙草產品進出加工廠。煙草加工廠從2016年10月1日開始正式生產,2016年11月3日凌晨被公安機關查獲了。

(29)被告人張某2的供述,證明2016年上半年,張某2認識黃某1后,問黃某1有什么賺錢的機會,黃某1講搞煙草加工可以賺到錢,而且利潤很大,黃某1提出要找一個寬敞、隱蔽的地方建煙草加工廠,張某2就與肖某3聯系并約他一起做,肖某3同意了,并介紹戴某4參與進來。2016年10月份,張某2與黃某1、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周某2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老屋組的一塊油草地上建了一家煙葉加工廠。煙葉加工廠分為二大股,張某2和黃某1占50%的股份,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周某2等婁底股東占50%的股份。煙葉加工廠共投資80萬左右,煙草加工廠使用土八刀工藝切煙絲,每切一斤可獲利2.5元。黃某1和張某2具體負責設備的采購、安裝、廠房搭建、工人招聘等方面的事宜,梁某5、劉波、梁文勝負責與當地相關職部能部門的關系,周某6負責接車。張某2聯系和介紹黃某1與婁底股東肖某3、戴某4等人一起建煙草加工廠,參與前期選址、股份比例和具體分工的商定、賬目清算,設備采購與運輸等事宜。2016年10月15日,張某2和黃某1將煙草加工廠的利潤初步進行了核算,次日,張某2分了8750元紅利給婁底的六個股東。2016年11月3日凌晨,煙草加工廠被公安機關查獲了。張某2等人建立煙草加工廠沒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沒有辦理相關證照。

(30)被告人肖某3的供述,證明2016年7月,張某2打電話給肖某3,講想在婁底找一個隱蔽的地方建一個煙草加工廠,肖某3就聯系了戴某4,后戴某4、肖某3、張某2就到漣源快溪部隊的倉庫等地選址。2016年9月,肖某3、梁某5、劉波、戴某4、梁文勝、黃某1、張某2一起去漣源鐵廠附近、三甲等地選址。黃某1等人看中了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附近的山地。黃某1提出為了安全,要場地老板也入股。選好址后,肖某3等人約定黃某1、張某2和肖某3、梁某5、劉波、戴某4、梁文勝等婁底股東各占股50%。第二天,肖某3和黃某1、張某2去長沙河西購買鍋爐,當時談好價格是4.5萬元,黃某1放了2千元押全;戴某4、劉波負責找周某2落實場地及勸說周某2入股,后周某2以土地租賃及廠房修建的開支入了股。9月底,張某2、黃某1、肖某3、戴某4、梁某5、梁文勝、劉波、周某2一起在楊市聚龍賓館開會,對前期建廠的開支和票據進行了結算,并明確了股東的具體分工:黃某1、張某2負責煙葉的來源,加工好的煙絲、煙梗、煙末的處理,加工廠的生產、人員招聘等,肖某3和戴某4負責協助黃某1、張某2處理煙草加工廠的事情;梁某5、梁文勝、劉波負責協調與公安、煙草等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周某2負責協調加工廠與當地居民的關系。加工廠還聘請了周某2兒子周某6負責運輸。煙草加工廠聘請了多個越南員工,都是黃某1、張某2請的。煙葉的來源是黃某1和張某2負責,每切一斤煙葉可獲利2.5元。10月16日,張某2給每個股東分了8750元。煙草加工廠沒有經煙草專賣部門許可,沒有辦任何證照。

(31)被告人戴某4的供述,證明2016年7月的一天,肖某3約戴某4和福建老板做煙草加工生意,并要戴某4選一個安全的地方,戴某4、肖某3、張某2等人就到快溪部隊倉庫等地選址。2016年9月的一天,戴某4和肖某3、劉波、梁某5、梁文勝、黃某1、張某2看中了在周某2家附近的油草地。黃某1講人少很安全,并提出將這塊地的主人拉來入股。選好址后,肖某3、張某2、黃某1就去長沙選購鍋爐等設備。第二天,戴某4、劉波與周某2進行了商談,周某2答應入股。煙葉加工廠分為二大股,張某2和黃某1占50%的股份,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周某2等婁底股東占50%的股份,其中周某2以土地、基建開支入股。2016年9月底,戴某4等人對股東分工進行了約定,黃某1、張某2負責煙葉的來源,加工好的煙絲、煙梗、煙末的處理,加工廠的生產、人員招聘等,肖某3和戴某4負責協助黃某1、張某2處理煙草加工廠的事情,梁某5、梁文勝、劉波負責協調與公安、煙草等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周某2負責協調加工廠與當地居民的關系,并負責望風放哨。加工廠還聘請了周某2兒子周某6負責運輸。加工廠內的事是黃某1和張某2負責管理,加工廠聘請了福建工人和越南工人負責生產。戴某4參與了煙草加工廠的選址,運送了用于煙草加工的設備,并管理股本金等。2016年10月16日,戴某4分了8750元。

(32)被告人梁某5的供述,證明2016年7月,戴某4約梁某5和福建人一起建煙草加工廠,梁某5聽說利潤大就同意了,后梁某5又介紹劉波、梁文勝參與建煙草加工廠。2016年9月的一天,梁某5、戴某4、肖某3、劉波、梁文勝、黃某1、張某2看中了立新水庫那里的油草地,當時黃某1提出要場地老板入股更安全,后戴某4和劉波與周某2商談后,周某2答應入股。該加工廠共八個股東,福建股東黃某1和張某2占股50%,周某2、戴某4、肖某3、劉波、梁某5、梁文勝等六個婁底股東占股50%,婁底股東各出資7萬元,其中周某2以場地、基建入股。9月底的一天,周某2與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黃某1、張某2與等其他股東在楊市鎮(zhèn)一個賓館開會,會上確定加工廠10月1日開工,對前期開支進行了結算,并明確股東的職責:黃某1、張某2負責煙草加工廠業(yè)務以及員工招聘管理,梁某5、劉波、梁文勝負責協調公安、煙草等外部關系,周某2負責處理當地的矛盾糾紛和放哨,戴某4和肖某3負責協助黃某1、張某2管理煙草加工廠。加工廠還聘請周某2的兒子周某6開車運送煙草。婁底的六個股東中,戴某4在管理賬目,股東的股金都交給了戴某4。加工廠于10月1日開工,11月3日凌晨被公安機關查獲了。加工廠生產經營期間,劉波分了8750元。梁某5等人建煙草加工廠沒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沒有辦理相關證照。

(33)被告人周某2的供述,證明2016年9月份,經過劉波、戴某4等人介紹,周某2與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等人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周某2家的油草地上建立了一家煙草加工廠。該加工廠共八個股東,福建股東黃某1和張某2占股50%,周某2、戴某4、肖某3、劉波、梁某5、梁文勝等六個婁底股東占股50%,婁底股東各出資7萬元,周某2以場地、基建入股。9月底的一天,周某2與肖某3、戴某4、梁某5、劉波、梁文勝、黃某1、張某2與等其他股東在楊市鎮(zhèn)一個賓館開會,會上確定加工廠10月1日開工,并對前期開支進行了結算。黃某1、張某2負責煙葉的進出,加工廠的技術人員和設備安裝、調試、工人聘請,戴某4和肖某3負責與福建老板的聯系,戴某4平常也來加工廠給煙絲稱重,肖某3還陪福建老板到長沙購買過鍋爐,劉波、梁某5、梁文勝負責與當地煙草、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協調關系,周某2負責放風,給廠里維修水管等。加工廠聘請了二十多名越南籍、福建籍工人負責生產,還聘請周某6負責開車運送煙葉、煙絲等。煙草加工廠生產了十來天后,周某2覺得風險太大,就叫戴某4他們不要搞了,并要他們補簽那塊地的租賃合同及簽署出了安全事情與他無關的協議。簽租賃合同和協議的目的是在公安或煙草部門查獲那個加工廠時周某2想撇清與自己的關系,逃避法律打擊。協議的落款時間是根據煙草加工廠建立的時間往前推算,胡亂編寫的。協議上梁某5、劉波的簽名是福建人冒簽的。那份租賃合同是假的,對方沒有支付周某24萬元租金。2016年11月3日凌晨,煙草加工廠的股東在漣源市楊市鎮(zhèn)聚龍賓館開會時被查獲了。煙草加工廠生產期間,周某2分了8750元錢的紅利,另外還分了2000多元工資。周某2等人建立煙草加工廠沒有取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沒有辦理相關證照。

(34)被告人周某6的供述,證明2016年10月份,周某6的父親周某2與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梁文勝、劉波在漣源市茅塘鎮(zhèn)大方村老屋組周某6家的油草地上搭建廠房,利用土制八刀切絲機等工具切割、加工煙葉,生產煙煙絲、煙末、煙梗等產品。周某6聽周某2講福建那邊的老板黃某1和張某2占加工廠50%的股份,周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梁文勝、劉波等六名婁底股東總共占加工廠50%的股份。周某6聽說婁底的股東每人出資7萬塊錢,周某2是以場地、基建入股。周某2負責煙草加工場的安全,協調和鄰里之間的矛盾;福建老板黃某1、張某2負責找技術人員搭建廠房,購買、租用機器設備,聘請技術人員進行安裝,還負責聘請工人,提供生產環(huán)節(jié)的技術支持,負責煙葉的購進,煙絲產品的銷售,并負責股東的分紅和工人的工資;劉波、梁某5、梁文勝負責協調煙草、公安等執(zhí)法部門的關系;戴某4、肖某3負責聯絡福建老板黃某1、張某2。加工廠內有20個越南工人,一般從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8點多,主要從事煙葉拆包、打濕烤干等工作。福建人主要從事控制鍋爐的溫度、切煙絲、稱重以及機器設備的維修等技術方面的工作。周某6負責在指定地點開車接送煙葉、煙絲、煙末、煙梗等貨物,他不是加工廠的股東。自加工廠開工至被查,周某6總共接送了20多車的貨物,他在張某2處共支取了5000元工資。

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梁某5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同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2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5向公安機關退款10000元;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2向公安機關退款20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6向本院退贓5000元。

上述事實,還有下列經過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查證屬實的證據證明:

(1)刑事判決書,證明周某2因犯盜竊罪,1998年8月5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千元;戴某4因犯非法經營罪,2016年12月16日被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一萬元。

(2)不起訴決定書,證明肖某3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2015年12月23日被婁底市婁星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3)戶籍資料,證明被告人黃某1出生于1971年11月10日等基本情況;被告人張某2出生于1982年10月20日等基本情況;被告人肖某3出生于1984年9月6日等基本情況;被告人梁某5出生于1982年9月4日等基本情況;被告人周某2出生于1963年11月22日等基本情況;被告人周某6出生于1988年11月4日等基本情況。

(4)抓獲經過、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拘留證、婁底市公安局治安大隊證明等材料,證明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梁某5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同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2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

(5)湖南省暫扣、封存物資收據、扣押物品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2016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5向公安機關退款10000元;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周某2向公安機關退款20000元;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周某6向本院退贓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在審理過程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漣源市司法局對被告人梁某5、周某6是否適宜社區(qū)矯正進行了社會調查,該局調查后認為二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同意接收為社區(qū)矯正對象。

原審認為,被告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周某2、周某6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煙草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加工煙草制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予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1、張某2、肖某3、戴某4、梁某5、周某2行為積極主動,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周某6起了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戴某4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前,又發(fā)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與原判決數罪并罰。被告人梁某5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周某2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戴某4、梁某5、周某2、周某6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5、周某2、周某6積極退贓,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黃某1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張某2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肖某3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四、被告人戴某4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合并原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十一萬元??偤托唐谑炅鶄€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五、被告人梁某5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周某2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七、被告人周某6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八、追繳被告人黃某1等人共同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八萬四千八百五十元及被告人黃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被告人張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六千二百五十元、被告人肖某3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七百五十元、被告人戴某4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千七百五十元、被告人梁某5贓款及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周某2贓款及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周某6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九、扣押在案的煙草專用機械、手機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煙絲、煙葉予以銷毀。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黃某1及其辯護人均提出,1.原判認定黃某1第一筆非法經營犯罪數額有誤。一是認定黃某12014年12月12日前生產加工的煙絲數量為6000包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剔除;二是價格鑒定結論程序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所認定的數額應從總的犯罪金額中扣除;三是黃某1僅參與十余天即離開,不應對其離開后他人非法加工煙絲的行為負責;2.原判以現場查獲的煙葉、煙絲的價值作為犯罪數額不當,應以加工費認定犯罪數額。若按照煙葉、煙絲的價值來認定犯罪數額,黃某1僅提供了加工服務,應認定為從犯。上訴人黃某1的辯護人還提出,檢驗報告程序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有的辨認人同時對多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程序不合法,該辨認筆錄應予排除。

上訴人張某2提出,其不是股東,其沒有分得紅利,原判認定其主犯以及追繳其違法所得不當。

上訴人張某2的辯護人提出,一是張某2不是股東;二是張某2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肖某3及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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