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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6刑終527號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11-02   閱讀:

審理法院: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閩06刑終52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法經營罪

裁判日期:2017-02-04

審理經過

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沈某1、徐某2、沈某3、余某4、溫某5、鐘某6、周某7、陳某8犯非法經營罪、原審被告人魏某9、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薌刑初字第81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沈某1、徐某2、沈某3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的事實

(一)非法經營和開設賭場事實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沈某1經與沈某敏(另案處理)、被告人徐某2共謀后,先后在漳州市薌城區(qū)新城國際小區(qū)X幢17XX室和漳州市龍文區(qū)萬達中央華城A3幢2XX3室和C3幢2XX8室、A1幢2XX5室,漳州市薌城區(qū)華元小區(qū)32幢3XX室,開設利用正規(guī)彩票“重慶時時彩”開獎號碼進行外圍投注的互聯網站賭博平臺“公爵快彩”,并招聘被告人沈某3、郭某21、余某4、溫某5、鐘某18、鐘某6、林某17、黃某14、林某16、王某12、魏某9、王某20、陳某19、陳某8、周某7、柯某13、陳某10、黃某11、鄭某15、陳某22等人通過網絡建立QQ群招攬參賭人員的方式,共糾集高某、蔡某、孔鑫等1385人在該網站內進行賭博活動,至2015年1月27日,上述參賭人員累計在該網站投注計人民幣5393334.78元。其中,在漳州市薌城區(qū)新城國際小區(qū)X幢17XX室,被告人沈某3、郭某21共同管理賬戶VIP333,被告人沈某3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68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907849.5元;被告人郭某21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32人;被告人余某4、溫某5共同管理賬戶VIP222,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80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243735.9元;被告人鐘某6、鐘某18共同管理賬戶VIP444,被告人鐘某6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82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166794.84元,被告人鐘某18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63人;被告人林某17管理賬戶VIP369,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69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32842元。在漳州市龍文區(qū)萬達中央華城A1幢2XX5室,被告人徐某2與被告人林舒嫻共同管理賬戶VIP999,被告人林舒嫻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19人;被告人黃某14、林某16共同管理賬戶VIP777,被告人黃某14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97人,被告人林某16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81人;被告人魏某9、王某12共同管理賬戶VIP666,被告人魏某9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73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104690.08元;被告人王某12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26人;被告人陳某19、王某20共同管理賬戶FA8888,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56人;被告人周某7、陳某8共同管理賬戶VIP789,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62人,累計投注計人民幣151753.2元。在漳州市薌城區(qū)華元小區(qū)32幢3XX室,被告人陳庚宏、黃某11共同管理賬戶gongjue1,被告人陳庚宏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56人,被告人黃某11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137人;被告人鄭某15、陳某22共同管理賬戶gongjue2,被告人鄭某15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86人,被告人陳某22共糾集、招攬參賭人員計3人。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黃某、高某、蔡某的證言,扣押清單及扣押物照片,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相關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托的技巧”、“托的臺詞”、“交易流程截圖”、“可信網站驗證服務證書”,相關情況說明、截圖,賬戶交易明細、統(tǒng)計表,案件來源、歸案經過以及被告人沈某1、徐某2、沈某3、郭某21、余某4、溫某5、鐘某18、鐘某6、林某17、黃某14、林某16、王某12、魏某9、王某20、陳某19、陳某8、周某7、柯某13、陳某10、黃某11、鄭某15、陳某22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二)故意傷害事實

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陳某8在漳州市薌城區(qū)浦南鎮(zhèn)漳華路浦林村路段,見曾與之發(fā)生矛盾的被害人林某途經該處,遂上前揮拳猛擊被害人林某面部數拳,致其受傷。經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林某頭面部軟組織挫傷,雙側鼻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8賠償被害人林某醫(yī)藥費等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8000元,被害人林某對被告人陳某8的行為表示諒解。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林某的陳述,證人陳某、蔣某、張某的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歸案經過,領條、諒解書,現場平面圖、現場照片以及被告人陳某8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查明

以上證據,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屬實,予以確認。

原判認為,被告人沈某1、徐某2、沈某3、鐘某6、周某7、陳某8、余某4、溫某5利用互聯網擅自經營“彩票”,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其中被告人沈某1、徐某2、沈某3屬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黃某14、林某16、柯某13、陳某10、鐘某18、郭某21、林某17、魏某9、陳某19、王某12、王某20、鄭某15、黃某11、陳某22利用互聯網組織賭博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中被告人魏某9、王某12、陳某10、黃某11屬犯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陳某8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陳某8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在利用互聯網擅自經營“彩票”、組織賭博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1、徐某2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沈某3、黃某14、周某7、柯某13、余某4、溫某5、陳某10、陳某8、鐘某18、鐘某6、郭某21、林某17、魏某9、林某16、陳某19、王某12、王某20、鄭某15、黃某11、陳某22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分別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被告人徐某2、沈某3、黃某14、周某7、柯某13、余某4、溫某5、陳某10、陳某8、鐘某18、鐘某6、郭某21、林某17、魏某9、林某16、陳某19、王某12、王某20、鄭某15、黃某11、陳某2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一、被告人沈某1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被告人徐某2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三、被告人沈某3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四、被告人余某4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被告人溫某5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六、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七、被告人魏某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八、被告人陳某10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九、被告人黃某1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被告人鐘某6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一、被告人王某1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二、被告人柯某1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三、被告人周某7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四、被告人黃某1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十五、被告人鄭某1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十六、被告人林某1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十七、被告人林某1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十八、被告人鐘某1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十九、被告人陳某19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十、被告人王某20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二十一、被告人郭某2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二十二、被告人陳某2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二十三、扣押的電腦、筆記本、銀行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上訴人沈某1提出,1.原判認定其犯非法經營罪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2.原判認定其投注金額及參賭人員數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原判量刑偏重,要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辯護意見。

上訴人徐某2提出,1.原判認定其犯非法經營罪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2.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原判量刑偏重,要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沈某3提出,1.原判認定其犯非法經營罪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2.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系從犯,原判量刑偏重,要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亦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辯護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沈某1、徐某2利用正規(guī)彩票“重慶時時彩”開獎號碼進行外圍投注的互聯網站賭博平臺,并招聘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余某4、溫某5、陳某8、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等人通過網絡建立QQ群招攬參賭人員,糾集他人在該網站內進行賭博活動以及原審被告人陳某8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認定依據均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經查,上訴人沈某1與徐某2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建立“公爵快彩”網站,沒有實際發(fā)行或銷售彩票,而是以官方“重慶時時彩”的開獎號碼作為賭博媒介,招聘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余某4、溫某5、陳某8、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等人,通過QQ群招攬參賭人員,接受投注,主觀上是開設賭場供他人投注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符合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故上訴人沈某1、沈某3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徐某2所提“原判認定上訴人沈某1、徐某2、沈某3犯非法經營罪的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訴辯意見與事實和法律相符,可以采納。

上訴人沈某1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其投注金額及參賭人員數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訴辯意見。經查,從現有證據材料來看,上訴人沈某1、徐某2在網絡上建立“公爵快彩”,招聘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余某4等20人通過網絡建立QQ群招攬參賭人員,上述人員均管理不同的賬號,一旦有人要下注,便將那些人發(fā)展為該些賬號名下的會員,進行充值、下注。參賭人數、投注數額是依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管理的會員賬號數和金額來認定。以上事實,有相關的書證以及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供述予以確認,故該訴辯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沈某1、徐某2在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雇傭他人擔任代理,為其賭博網站攬住;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余某4、溫某5、陳某8、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明知沈某1、徐某2建立的是賭博網站,依然受雇擔任代理并投放廣告、發(fā)展會員、接受投注,利用網絡開設賭場,供不特定的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其中,上訴人沈某1、徐某2、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陳某10、黃某11、王某12屬情節(jié)嚴重。原審被告人陳某8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陳某8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在利用網絡開設賭場犯罪中,上訴人沈某1、徐某2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余某4、溫某5、陳某8、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歸案后,上訴人沈某1、徐某2、沈某3、原審被告人魏某9、余某4、溫某5、陳某8、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上訴人沈某1、徐某2利用正規(guī)彩票“重慶時時彩”開獎號碼進行外圍投注的互聯網站賭博平臺,并招聘上訴人沈某3、原審被告人余某4、溫某5、陳某8、魏某9、陳某10、黃某11、王某12、柯某13、黃某14、鐘某6、周某7、鄭某15、林某16、林某17、鐘某18、陳某19、王某20、郭某21、陳某22等人通過網絡建立QQ群招攬參賭人員,糾集他人在該網站內進行賭博活動以及原審被告人陳某8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原判認定上訴人沈某1、徐某2、沈某3、原審被告人余某4、溫某5、陳某8、鐘某6、周某7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定性不當,應予糾正。上訴人沈某1、沈某3及其辯護人、上訴人徐某2、所提本案應當為定性為開設賭場罪以及對沈某1、徐某2、沈某3從輕、減輕處罰的訴辯意見可以采納,上訴人沈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本案投注金額及參賭人員數量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訴辯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薌刑初字第813號刑事判決第六項中被告人陳某8犯故意傷害罪的定罪、量刑的判決和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的判決。

二、撤銷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薌刑初字第813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三項的判決和第六項中被告人陳某8犯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量刑、并處罰金以及決定執(zhí)行的量刑、并處罰金的判決。

三、上訴人沈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四、上訴人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五、上訴人沈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六、原審被告人余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七、原審被告人溫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八、原審被告人陳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九、原審被告人鐘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十、原審被告人周某7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郭昭容

審判員楊健

代理審判員林秀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謝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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