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贛0302刑初11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6-06
審理經過
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安檢公訴二刑訴[2017]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1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王某6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彭某8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晨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1及其辯護人周世敏、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李瑞前、被告人胡某3、被告人林某4及其辯護人歐陽裕、被告人凌某5及其辯護人謝寧、被告人王某6及其辯護人陳剛、被告人彭某8及其辯護人李希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一)聚眾斗毆事實
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1、林某4、胡某3、胡某2(另案處理)、彭某8等人一起吃飯為劉某4慶祝生日。飯后,劉某4邀請胡某1等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區(qū)君悅豪門酒店KTV唱歌。胡某1、胡某3、彭某8等人去了B10包廂唱歌,而胡某2去了“小姐”房。因在“小姐”房對“小姐”動手動腳,胡某2與“小姐”的領班發(fā)生爭吵,胡某1得知后便到“小姐”房勸架,胡某2不聽勸阻,并與胡某1發(fā)生爭吵。隨后,二人均回到包廂又吵了起來,并說要“搞下”(意思是約點打架),在包廂內胡某2拿出匕首要捅胡某1,但被彭某8、劉某4等人勸住。之后,彭某8、劉某5、“楊矮子”(身份信息不詳)等人把胡某2帶至君悅豪門大廳門口,并將胡某2強行勸上“楊矮子”的車。期間胡某2打電話邀集“矮子”(身份信息不詳)、鄧某等人過來,“矮子”又叫了“平某”、“葛某”(二人身份信息均不詳)。被告人王某6、“笑幾”(身份信息不詳)因正好與鄧某在一起,便一同到了君悅豪門。此時劉某4也打電話叫了被告人凌某5到君悅豪門唱歌,叫了被告人李某2到君悅豪門勸架。凌某5、李某2到君悅豪門后,胡某1、胡某3、林某4、劉某5等人已在君悅豪門大廳門口,幾人談論一下之前發(fā)生爭吵的事情。與此同時,胡某2聽說胡某1叫了人,并帶了家伙,便從“楊矮子”的車上跳下,從君悅豪門靠馬路的巷子口向某趙龍這邊的人員沖過去,“矮子”、“平某”、“葛某”拿著手砍也跟著胡某2一起沖過去,胡某2從“平某”手中拿了一把手砍,在沖到胡某1這方前面時,劉某4、彭某8等人便上前阻攔胡某2這方人員。胡某1見胡某2等人沖過來,便從旁邊劉某6(偵查機關稱在逃)處打聽到其車上帶有刀具,于是胡某1、胡某3等人前往劉某6的車上拿鐐刀?!鞍印?、“平某”、“葛某”則往巷子外面跑,叫在巷子口的王某6等人拿“東西”,王某6隨即從一輛的士車上拿了一把鐐刀,并從巷子口沖進來朝胡某1砍,胡某1也朝王某6砍,但雙方均未砍到。此時站在一旁的李某2見狀便沖向王某6,并從王某6手中搶過鐐刀。王某6在鐐刀被搶后,便往巷子口外面跑,在逃跑時,凌某5朝王某6踢了一腳,王某6摔倒在地,胡某1、李某2、胡某3便持鐐刀朝王某6砍。此時胡某2一方人員拿著器械從巷子口沖進來,胡某1、李某2、胡某3等人便與對方人員對砍,但互相均未傷到對方人員。胡某2此時掙脫開彭某8,見林某4手持匕首站在旁邊,便拿著手砍朝林某4腰背部砍了一刀,林某4便往君悅豪門的停車場內跑。因胡某2一方人員不敵對方,便四處逃竄。林某4見胡某2未追他,便手持匕首往巷子口走,見王某6從地上爬起往君悅豪門大廳內跑,便持匕首追過去,朝王某6的右胸部捅了一刀,王某6掙脫時,倒在地上,林某4又拿匕首朝王某6右小腿捅了一刀。后經旁人勸阻,王某6從地上爬起跑到君悅豪門地下室叫保安攔了一輛的士車到湘雅醫(yī)院救治。林某4、李某2也因在打斗中受傷去了醫(y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6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二)尋釁滋事事實
2015年6月10日晚上10時許,黃某2(已判刑)和朋友“猴子”(真實身份不詳,在逃)等人在本市安源區(qū)八一街安源賓館內的TT酒吧8號卡座玩,被害人黃某1、曾某1和劉某1、李和光等人在該酒吧5號卡座玩。黃某1在跳舞時觸碰到黃某2女友賴某2的臀部,黃某2沖過去朝黃某1打了一耳光,黃某1還手,二人扭打起來,雙方人員卷入沖突,打斗過程中,黃某2摔倒在地,起身后拿起一支酒瓶想砸對方,被酒吧保安制止,接著又從“猴子”手里拿來一把匕首,朝黃某1這方捅,黃某1一方見勢不妙逃離現場,黃某2追上去。次日凌晨零時8分許,在酒吧收銀臺附近,黃某2一方一著黑T恤男子(身份不詳,在逃)拿了一把手砍,朝曾某1胸前砍了一刀,之后黃某1、劉某1等人將曾某1送到萍鄉(xiāng)市湘雅醫(yī)院救治。
黃某2因在打斗中受傷,到酒吧經理辦公室包扎傷口,得知對方人員跟其朋友“姚別”(真實身份不詳,在逃)、被告人胡某1等人認識,于是打電話給李某2和被告人彭某8,想找出對方人員進行報復。黃某2打電話給李某2(已判刑)被林某4接到,之后,林某4與李某2、凌某1開車前往酒吧,路上李某2和彭某8溝通了黃某2酒吧打架一事,李某2等人同彭某8在虎形灣賓館附近會面,彭某8也開了一輛汽車,車上有李某2、劉某4等人。其后,李某2、彭某8兩撥人員一同開車前往TT酒吧,在TT酒吧停車場,碰上黃某2、胡某1等人,雙方匯合后有人提議去醫(yī)院搜同黃某2打斗的對方人員。林某4、彭某8等人分別開車前往市醫(yī)院,黃某2、著黑T恤的“乃”和“猴子”乘出租車前往。在市醫(yī)院北院沒有發(fā)現對方人員,有人提議到湘雅醫(yī)院去搜人。次日凌晨1時8分許,黃某2等人開車來到湘雅醫(yī)院門診部,發(fā)現對方人員站在門診部門口,黃某2拿著一把類槍支器械,要對方人員蹲下,王某沒有蹲下,黃某2便拿著類槍支器械指著王某,后被已方人員制止,黃某2隨即同李某2、彭某8等人去醫(yī)院搜人,王某見狀受驚逃離,后不慎從高臺摔下。胡某1、彭某8等人將黃某1找出,黃某2叫胡某1等人將黃某1押上車,胡某1持水果刀朝黃某1背部捅了一刀。之后,在彭某8車上,黃某2等人對黃某1進行毆打。李某2在另一輛車上從胡某1口中得知胡某1在醫(yī)院捅了黃某1一刀,遂打電話給彭某8,彭某8將車子開回湘雅醫(yī)院大門口,車上人員將黃某1扔下車,之后,黃某2等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黃某1構成輕傷二級,王某構成輕傷一級,曾某1構成輕微傷。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爭強逞能,罔顧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且系首要分子,社會影響惡劣,造成輕微傷一人;受他人邀集在醫(yī)院持械隨意毆打對方人員,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和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某1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王某6伙同他人爭強逞能,罔顧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且系積極參與者,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之規(guī)定,應以聚眾斗毆罪追究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某8受他人邀集在醫(yī)院持械隨意毆打對方人員,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8的刑事責任。被告胡某1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應數罪并罰,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構成聚眾斗毆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某8構成尋釁滋事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系邀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王某6受邀集參與或幫助進行斗毆,屬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凌某5在斗毆過程中未持械,在量刑時應予以酌情從輕處罰。胡某2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可對胡某1、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酌情從輕處罰。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彭某8受邀集參與滋事,系從犯,應依法從輕處罰;彭某8作用相對胡某1較小,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被告人胡某1、彭某8在醫(yī)院尋釁滋事,造成被害人黃某1輕傷二級、王某輕傷一級、曾某1輕微傷的后果,可酌情對二人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1、彭某8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對二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黃某1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可酌情對胡某1、彭某8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彭某8事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彭某8有立功,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3、李某2、凌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凌某5、胡某1、彭某8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故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胡某1對起訴指控的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對聚眾斗毆的罪名有異議,對聚眾斗毆的事實經過沒有異議,認為其沒有叫人。
被告人胡某1的辯護人周世敏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對聚眾斗毆的指控事實,辯護人認為胡某1是在被人持刀砍人的前提下被動所為,從傷害結果來看胡某1沒有傷到對方的人,對行為結果來說,胡某1沒有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結果,所以就公訴人對本案定性為聚眾斗毆有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胡某1主觀上沒有要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聚眾斗毆的行為,其行為并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構成尋釁滋事罪;從主觀惡性方面來分析及案情的發(fā)生起因來看,胡某1只有勸走胡某2的行為,在君悅豪門三樓他沒有產生傷害的行為,且雙方都已經散去,并已經上車要走了,當幾個人在門口聊天時,胡某2他們持刀沖過來,胡某1才意識到問題大了,問到劉某6車上有刀,即拿刀,其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意思表示,并且這是相互對砍,且沒有造成對方的輕傷后果,事后也主動投案,系自首,到案后對整個過程進行了如實供述,胡某1的辯解,只是對自己行為合理合法的辯解。綜上起訴指控的第一次事實,胡某1只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且主觀惡性較小,產生的后果比較輕,只是一個輕微傷。量刑部分同意公訴人對胡某1關于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的認定。對被告人胡某1應該要從輕處罰,建議對胡某1兩次事實加起來在三年以下進行處罰。
被告人李某2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李瑞前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李某2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構成尋釁滋事罪,理由是聚眾斗毆如果只有聚眾的行為,沒有斗毆的行為,或者只有斗毆的行為,沒有聚眾的行為,都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本案李某2是劉某4叫過來勸架,但其他被告人是劉某4叫過來給他過生日吃飯,所以在斗毆之前,除了胡某2及其叫的人以外,其他的人并沒有為了去斗毆而聚在一起,李某2到現場以后,更多是勸他們不要打架,事前胡某1沒有叫被告人李某2等其他人要來打架的行為,事中雖然幾個被告人均在現場,但并不是為了打架而來,而是為了給劉某4過生日而來,其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去幫打架的行為,無論是在客觀、主觀方面都沒有要聚眾斗毆的故意,所以辯護人認為本案就是胡某2單方聚眾斗毆,指控李某2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李某2的行為只能構成尋釁滋事罪。2、本案是共同犯罪,李某2是本案的從犯,作用比較小,本案事情的起因是因為其他被告人,李某2沒有持兇器,他只是搶走對方的兇器,造成對方的傷情不是李某2所為,且其自己也受傷。3、案發(fā)后李某2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李某2雖然參與了斗毆,但是他過來之前只是過來勸架,主觀惡性較小,懇請合議庭對其從輕處罰;本案斗毆的結果是輕微傷,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李某2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意見懇請合議庭能夠客觀評價李某2在本案的行為,考慮其所具有的情節(jié),依法對李某2就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
被告人胡某3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4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4的辯護人歐陽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事實部分同意胡某1及李某2辯護人的意見,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量刑。量刑部分同意公訴機關關于林某4系自首的意見,林某4對指控的事實認罪態(tài)度誠懇,可從輕處罰;縱觀本案,林某4在前期的聚眾斗毆當中沒有參與,是在被對方持刀砍過來,出于激憤而為,且愿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請求法庭對林某4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凌某5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凌某5的辯護人謝寧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首先同意前面辯護人就定性的意見,凌某5只是在對方持刀砍他們時,才拿工具進行防衛(wèi),定凌某5構成聚眾斗毆罪不能成立,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凌某5在整個案件中,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大,希望法庭對凌某5予以拘役處罰。
被告人王某6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6的辯護人陳剛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定性方面,王某6不構成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必須要有一個犯罪的故意,到斗毆的地點必須事先有約定,而王某6他們并沒有要毆打對方的故意,王某6只是因為剛好在場,后來的行為只是出于幫朋友的行為,王某6定性為聚眾斗毆不合適。量刑部分,被告人王某6屬于從犯,在整個行為過程中沒有對別人造成危害后果,相反自己受了傷,王某6沒有前科,屬于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請合議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被告人彭某8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彭某8的辯護人李希權提出以下辯護意見:彭某8在醫(yī)院沒有毆打任何人,尋釁滋事的原因也不是彭某8引起,其作用和地位非常微小。對于公訴人認定彭某8系自首,彭某8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有立功的意見予以贊同;被告人彭某8屬于從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認罪、悔罪,綜合上面幾點,辯護人建議對彭某8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緩刑。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事實
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胡某1、林某4、胡某3、胡某2(另案處理)、彭某8等人一起吃飯為劉某4慶祝生日。飯后,劉某4邀請胡某1等人一起到本市安源區(qū)君悅豪門酒店KTV唱歌。胡某1、胡某3、彭某8等人去了B10包廂唱歌,而胡某2去了“小姐”房。因在“小姐”房對“小姐”動手動腳,胡某2與“小姐”的領班發(fā)生爭吵,胡某1得知后便到“小姐”房勸架,胡某2不聽勸阻,并與胡某1發(fā)生爭吵。隨后,二人回到包廂又吵了起來,胡某1對胡某2說:“要搞下不是”。胡某2回答說“搞下就搞下”,并在包廂內拿出匕首要捅胡某1,但被彭某8、劉某4等人勸住。之后,彭某8、劉某5、“楊矮子”(起訴指控稱身份信息不詳)等人把胡某2帶至君悅豪門大廳門口,并將胡某2強行勸上“楊矮子”的車。期間胡某2打電話邀集“矮子”(起訴指控稱身份信息不詳)、鄧某等人過來,“矮子”又叫了“平某”、“葛某”(起訴指控二人身份信息均不詳)。被告人王某6、“笑幾”(起訴指控稱身份信息不詳)因正好與鄧某在一起,便一同到了君悅豪門。此時劉某4也打電話叫了被告人凌某5到君悅豪門唱歌,叫了被告人李某2到君悅豪門勸架。凌某5、李某2到君悅豪門后,胡某1、胡某3、林某4、劉某5等人已在君悅豪門大廳門口,幾人談論一下之前發(fā)生爭吵的事情。與此同時,胡某2聽說胡某1叫了人,并帶了家伙,便從“楊矮子”的車上跳下,從君悅豪門靠馬路的巷子口向某趙龍這邊的人員沖過去,“矮子”、“平某”、“葛某”拿著手砍也跟著胡某2一起沖過去,胡某2從“平某”手中拿了一把手砍,在沖到胡某1這方前面時,劉某4、彭某8等人便上前阻攔胡某2這方人員。胡某1見胡某2等人沖過來,便從旁邊劉某6(起訴書指控稱在逃)處打聽到其車上帶有刀具,于是胡某1、胡某3等人前往劉某6的車上拿鐐刀?!鞍印?、“平某”、“葛某”則往巷子外面跑,并叫在巷子口的王某6等人拿“東西”,王某6隨即從一輛的士車上拿了一把鐐刀,并從巷子口沖進來朝胡某1砍,胡某1也朝王某6砍,但雙方均未砍到。此時站在一旁的李某2見狀便沖向王某6,并從王某6手中搶過鐐刀。王某6在鐐刀被搶后,往巷子口外面跑,在逃跑時,凌某5朝王某6踢了一腳,王某6摔倒在地,胡某1、李某2、胡某3便持鐐刀朝王某6砍。此時胡某2一方人員拿著器械從巷子口沖進來,胡某1、李某2、胡某3等人便與對方人員對砍,但均未傷到對方人員。胡某2此時掙脫開彭某8,見林某4手持匕首站在旁邊,便拿著手砍朝林某4腰背部砍了一刀,林某4便往君悅豪門的停車場內跑。胡某2一方人員因不敵對方,便四處逃竄。林某4見胡某2未追他,便手持匕首往巷子口走,見王某6從地上爬起往君悅豪門大廳內跑,便持匕首追過去,朝王某6的右胸部捅了一刀,王某6掙脫時,倒在地上,林某4又拿匕首朝王某6右小腿捅了一刀。后經旁人勸阻,王某6從地上爬起跑到君悅豪門地下室叫保安攔了一輛的士車到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救治。林某4、李某2也因在打斗中受傷去了醫(yī)院治療。經鑒定,王某6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安)公(司)鑒(損)字[2016]36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6系因外傷致右胸部及右小腿皮膚裂傷,構成輕微傷。
2、證人彭某8證言,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劉某5過生日叫吃飯,飯后去了君悅豪門包廂B10唱歌,進去包廂的時候有他和胡某3、林某4、“有別”、胡某1,“麻子”(即胡某2)沒進包廂,后聽到有人說“麻子”在樓下與人扯皮(聽說是“麻子”摸了一個女孩的屁股,與“小姐”房的“媽咪”吵架)。他就叫“有別”和胡某1下去找“麻子”,當時大家都喝了酒,胡某1和“有別”把“麻子”扶到包廂后,“麻子”發(fā)酒瘋一樣總要去找人,還打電話叫人過來。胡某1罵了“麻子”幾句,“麻子”聽后就沖著胡某1,并說要拿矬子銼胡某1,兩人互相吵了起來,他和“有別”一直攔著“麻子”,并將其勸到君悅豪門的大廳。在大廳,“楊矮子”也一起勸“麻子”走,并在巷子里的時候朝“麻子”扇了一個耳光,而“麻子”總說要搞胡某1,之后他和“楊矮子”等人在停車場把“麻子”勸上了“楊矮子”的車。當他從停車場上來時看見李某2、胡某3、胡某1、林某4、凌某5等人圍在一起聊天,這時“麻子”和四五個人從馬路邊上的巷子口沖了進來,手里還拿了手砍?!奥樽印钡热诉吪苓呎f要砍胡某1。他趕緊攔著“麻子”。之后,胡某1拿著一把鐐刀從巷子里沖出來,舉起鐐刀朝“麻子”砍。他一手摟著“麻子”,一手接過胡某1手中的鐐刀,并要胡某1不要搞。這時對方有一個人拿著鐐刀從巷子外面沖進來,朝胡某1砍,李某2沖到該“小乃”旁邊,從“小乃”手中奪過鐐刀,“小乃”就往巷子外面跑,李某2、胡某1等人就拿著鐐刀追。這時“麻子”掙脫了,他沒管“麻子”,只看見剛才的“小乃”摔倒在地,對方又有人拿著鐐刀沖進來,胡某1、胡某3、李某2等人與對方對砍,“麻子”等人就往巷子外跑,他本想去勸架,但走到巷子口沒跟過去。李某2、林某4都受了傷。
3、證人曾某2證言,證實2016年8月5日晚10點左右,他駕駛的士行至安源區(qū)君悅豪門KTV進口處時,看到一個人在前面跑,后面有三四個人手上拿著砍刀追,被追的人沖過來想坐他的出租車,但他見狀立即反鎖了車門,被追的人見車門打不開就向人民公園跑。后面追的其中一個人拿著砍刀向出租車副駕駛車窗劈了兩刀。隨后他在出租車內報警。之后,他又看到幾個人將另一個人扛上一輛大眾咖啡車(車牌:贛J×××××)內,且扛傷者的幾個人將手中的砍刀丟在了KTV門外。
4、證人宋某1證言,證實他是君悅豪門酒店的保安,負責停車場的保安工作。2016年8月5日晚10點多的時候,有一個男子躺在停車場入口的地上,身上都是血,叫他幫忙叫輛車。他跑到外面叫了一輛出租車。
5、案發(fā)時段現場監(jiān)控錄像,證實案發(fā)現場情況。
6、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證人彭某8從十二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胡某1、李某2、胡某3、凌某5、林某4、“麻子”(胡某2)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被告人胡某1從十二張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彭某8、“麻子”(胡某2)、“貓幾公”(林某4)、“樹乃”(劉某6)、凌某5、“可別”(李某2)、胡某3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胡某3辨認出李某2、胡某1、凌某5、林某4、“華某”(張某)、“樹乃”(劉某6)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李某2辨認出凌某5、胡某1、“華某”(張某)、凌某2、彭某8、胡某3、林某4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林某4辨認出李某2、“樹乃”(劉某6)、“敏駝子”(彭某8)、“華某”(張某)、“朋朋乃”(凌某5)、“新新乃”(凌某2)、“品古老”(胡某3)、“趙龍幾”(胡某1)、“麻子”(胡某2)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凌某5辨認出李某2、胡某3、胡某1、林某4、凌某2(“新新乃”)、“樹乃”(劉某6)、“麻子”(胡某2)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王某6(被其踢了一腳的男子);王某6辨認出“樹乃”(劉某6)、A男子(胡某1)、“麻子”(胡某2)就是案發(fā)當日在君悅豪門KTV門口斗毆的人。
7、現場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胡某1、胡某3、林某4、李某2、王某6指認君悅豪門酒店門口就是斗毆的地點。
8、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胡某1出生于1987年7月18日、李某2出生于1986年12月28日、胡某3出生于1986年10月30日、林某4出生于1990年7月1日、凌某5出生于1992年5月9日、王某6出生于1997年3月26日。
9、同案人胡某2供述:2016年8月5日晚上9點左右,他和“貓雞公”、“趙龍”、“品古老”、劉某5等人飯后去了君悅豪門酒店唱歌,其他人進了包廂,他去了“小姐”房摟了一名女子,被那名女子罵了幾句。之后,他去了包廂,其他人問他到底想做什么,“趙龍”朝地上摔了一個啤酒瓶,還說“想搞下還是”,他回答“搞下就搞下”。當時包廂里有10多個人,有人在一旁勸,并將他從包廂拉了出來。到大廳時,他打了電話叫“矮子”過來君悅豪門幫忙。之后,“矮子”叫了“平某”、“葛某”、王某6過來。當時“楊矮子”勸他走,并朝他臉上扇了一巴掌,劉某5等人也在旁邊勸。但他看見“矮子”從巷子口拿了一把手砍過來,“楊矮子”把他推上了一輛私家車,“楊矮子”、“矮子”、“平某”也上了車。剛到馬路邊,“矮子”跟他說“趙龍”那邊帶了東西。他聽后很生氣,就從私家車上跳了下來,看見“趙龍”這邊的人在君悅豪門門口,他就往那邊沖,“矮子”、“平某”拿著手砍和他一起跑,“葛某”也跟著一起沖了過來。他從“平某”手里搶了手砍,沖到“趙龍”這邊的人面前,劉某5等人攔著。他看見“貓雞公”(即林某4)手中拿了一把匕首,想過去砍,但一直都有人攔著。接著,看見“趙龍”這邊的人往停車場里面跑?!鞍印?、“平某”、“葛某”往君悅豪門靠馬路口的巷子跑,當時總有人攔著他,他一直在掙脫,之后看見“趙龍”從停車場的口子跑出來,手里拿著一把鐐刀朝其砍,但被勸的人攔住。這時王某6拿著鐐刀從馬路邊的巷子沖進來,朝“趙龍”砍,李某2則在旁邊從王某6手中搶了鐐刀,李某2和“趙龍”等人就拿著鐐刀追砍王某6,王某6被砍倒在地時,他掙脫了攔他的人,拿著手砍朝“貓雞公”砍了一刀,砍在了后背上,“貓雞公”往停車場跑,他追了幾步就沒追,回頭看見“矮子”、“平某”等人還在與“趙龍”、李某2等人對砍。他跑過去,“趙龍”這邊的人拿著工具追,他見對方人這么多,王某6還躺在地上,就與自己這方的人四處逃竄。后得知王某6被砍傷,拿了19000元到湘雅醫(yī)院看望。
10、被告人胡某1供述:2016年8月5日左右的一天,他朋友劉某5過生日,叫了他和彭某8、胡某3、林某4、“麻子”(即胡某2)、“有別”等人一起吃飯,飯后又一起去了君悅豪門唱歌。剛準備唱時,“有別”說“麻子”在3樓“小姐”房發(fā)神經,說要搞死“媽咪”(陪唱“小姐”的領班)。彭某8就要他下去看下。他女朋友許麗娟上來,又說“麻子”對一個“媽咪”動手動腳,“媽咪”罵了“麻子”,“麻子”說要叫人搞死“媽咪”。他下去勸架,“麻子”不聽勸,還打電話叫了人來,他見“麻子”不聽勸就朝“麻子”吼了一句。之后返回4樓包廂。后在包廂里的人都勸“麻子”,但“麻子”不聽。他很生氣的對“麻子”說“你是要搞什么,要搞下不是”。“麻子”聽后直接從身上拿了一把黑色的彈簧刀想來捅他,但被彭某8、劉某5攔住。他便和“麻子”對著吵,但被旁人勸開,雙方都走了。他下樓碰到了李某2、“樹乃”聊了幾句?!奥樽印睅Я怂奈鍌€人拿著鐐刀和砍刀從老市醫(yī)院門診向他沖來。劉某5、彭某8等人去攔。他便問“樹乃”有沒有帶“家伙”,“樹乃”說車上帶了3把鐐刀,并叫“屎別”拿著車鑰匙帶他去拿。他和胡某3、林某4跟著“屎別”到君悅豪門停車場口附近,從“樹乃”大眾車后備箱拿了3把鐐刀往巷子外沖去砍“麻子”一方的人。對方有一個人拿鐐刀沖過來砍他,李某2從旁邊抱住那個男子,并上前奪了那個人的鐐刀。之后,他和胡某3、林某4、李某2一起沖上和對方的人對砍。因對方的人被李某2奪了刀就有人退,他們邊砍邊沖,對方的人邊砍邊退。大概追出了巷子就沒追了,對方也四散逃跑。李某2和林某4都受了傷。
11、被告人胡某3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杰乃古”打電話叫他去君悅豪門包廂唱歌。在包廂待了幾分鐘后去了“小姐”房間聊天,回到包廂后發(fā)現包廂沒人,就打電話問胡某1,胡某1稱在大廳。他到大廳發(fā)現有好多人在大廳門口和停車場之間的巷子里吵架。過了5至10分鐘,李某2打的過來跟“杰乃古”說話。不久在君悅豪門路口,看到有幾個“乃古”手上拿了幾把刀朝他們這邊走過來,有人喊了一句“他們拿了東西,要砍人”,又有人問了一句“誰帶了東西(指刀具)”,有人回答“帶了,放在停車場”。于是他們幾人跑到停車場的一輛車子上去拿刀具,他拿了一把鐐刀跑到君悅豪門大門口,看見對方有一個人倒在李某2前面,李某2、胡某1某持鐐刀向地上這個人砍,但砍沒砍到沒看清楚,他也順勢向地上那個“乃古”砍了一刀,但被避開。這時對方從老市醫(yī)院門診部方向又過來三四個人持鐐刀向他們砍,他和李某2、“趙龍”也跟對方砍起來。對方有一個人的鐐刀被李某2砍掉在地上,對方一看打不過全部往老市醫(yī)院急診室的方向跑,他和李某2、“趙龍”去追,但他在追的時候摔了一跤就沒追了。因李某2和“貓雞公”受了傷,去了醫(yī)院,其他人也都離開了現場。
12、被告人李某2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10點多,劉某5打電話叫他去君悅豪門勸架,“麻子”和胡某1扯皮,他就和他堂弟李根一起去了君悅豪門,看見劉某5、胡某1、凌某5、林某4(“貓雞公”)、胡某3等人站在門口。劉某5說“麻子”發(fā)癲,為了妹幾的事,要拿刀搞胡某1,“敏駝子”和“楊矮子”已經把“麻子”推上了車。這時,君悅豪門靠馬路的巷子口沖了四五個人過來,手里拿了手砍、匕首,其中“麻子”拿了手砍,彭某8、劉某5、“楊矮子”過去攔,他們這邊有人說了去拿家伙。彭某8一直摟著“麻子”,而“麻子”一直想掙脫開去砍胡某1。當彭某8摟著“麻子”走到君悅豪門大廳門口時,胡某1拿著一把鐐刀從他后面沖了過來,向“麻子”身上砍了一刀。接著,馬路邊巷子口沖進一名男子,手持鐐刀朝胡某1砍來,胡某1躲開。正好他站在旁邊,趁對方不注意沖過去搶走了對方的鐐刀,搶過來后,拿著鐐刀朝那名男子背上砍了一刀,那名男子往馬路邊上的巷子口跑,他和胡某1拿著鐐刀去追,他們這邊的人也都在追。然后,他看見凌某5沖那名男子踢了一腳,男子摔在地上,他又舉起鐐刀朝該男子身上砍了一刀,胡某3和胡某1也拿著鐐刀在他旁邊朝那名躺地上的男子砍。此時,對方這邊又有三四個人拿著鐐刀從老市醫(yī)院這邊跑來,他和胡某1、胡某3拿著鐐刀與對方三四個人對砍。他與對方一人對砍時,對方的鐐刀掉落,他從地上撿起鐐刀,追著對方的人砍,對方的人就往巷子外面退。追了幾步后,發(fā)現手上流血,他將鐐刀扔掉。
13、被告人林某4(綽號“貓雞公”)供述:8月初的一天,他朋友“杰乃古”過生日,飯后去了君悅豪門3樓B10包廂唱歌,唱了一會看到“麻子”手上拿了一把矬子要銼“趙龍幾”,并說要搞死“趙龍幾”,其他人見狀趕緊將二人拉開,“麻子”便離開了包廂。后有人問“趙龍幾”發(fā)生了什么事,“趙龍幾”說是“麻子”在“小姐”房摸“小姐”的奶子,“趙龍幾”說了“麻子”,“麻子”感覺沒面子,就要搞“趙龍幾”。之后,他和“趙龍幾”、“品古老”、“杰乃古”等人下樓到君悅豪門門口時,看到“麻子”叫了幾個人,每個人都帶著鐐刀或砍刀,“敏駝子”趕緊上前抱住了“麻子”,和“麻子”一起過來的另外3個“小乃”被其他人攔住,因“麻子”總想掙脫“敏駝子”來砍“趙龍幾”,他們這邊就有人問誰帶了“家伙”,有人回答說車子上帶了。之后他們這邊就有七八個人跟著說話的人跑到君悅豪門的停車場,從一輛黑色小車后備箱拿出了幾把鐐刀和手砍。因為他自己帶了一把矬子就沒有在車子里拿工具。等他再到大門口的時候,雙方已經打起來?!翱蓜e”、“趙龍幾”都拿了鐐刀和對方對砍,“麻子”掙脫“敏駝子”朝他和“可別”、“趙龍幾”等人沖過來。他躲閃不及,被“麻子”的砍刀砍到了左側腰背部,趕緊往停車場方向跑,后對方沒追了,他又回大門到口,正好看到地上躺著的“乃古”爬起來進君悅豪門大廳,他一把抓住對方,將對方摁在門口的地上,右手持刀朝對方小腿捅了一刀。
14、被告人凌某5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杰古乃”叫他去君悅豪門唱歌,他和“華某”、“新新乃”一起,到君悅豪門后知道胡某1和“麻子”扯皮,“麻子”要搞胡某1,當時他們這邊10多個人。接著,看見“麻子”、陳某(“有別”)等人拿著手砍從君悅豪門靠馬路的巷子口沖進來,朝他們這邊的人大吼。“麻子”沖過來時,彭某8和“杰古乃”過去攔,場面比較混亂,他們這邊的人往君悅豪門停車場走。胡某1、胡某3等人在停車場的一輛捷達車拿了鐐刀。之后,他們從停車場方向沖出去,對方有一名男子拿著鐐刀從巷子口沖進來與胡某1對砍,李某2將那名男子一推,并從該男子手中搶過鐐刀,朝該男子砍,該男子被搶了刀后往巷子外跑,他們這邊的人就追。當時他沖在前面朝該男子踢了一腳,該男子摔倒在地,其他人就砍該男子。這時對方又有人拿著鐐刀沖進來,李某2、胡某3、胡某1等人拿著鐐刀與對方的人對砍。他因手里沒拿東西往停車場方向走。在往回走的時候,看見“新乃”、“樹乃”手里拿著鐐刀往對方這邊沖。后他回到出租房聽說李某2、林某4受了傷,便去醫(yī)院看了。
15、被告人王某6供述:2016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麻子”打電話給鄧某要他們一起去君悅豪門,到君悅豪門的包廂后里面有10多個人,“麻子”在包廂里大喊大叫,還與別人拉拉扯扯。之后進來“A男子”,“A男子”與“麻子”吵了幾句,有人勸架,“A男子”出去了。后大家都從包廂出來,他和“笑幾”、鄧勇到老市醫(yī)院門診部靠君悅豪門的巷子口附近站了一會,怕“麻子”與對方的人打起來,留下沒走。之后,看見“樹乃”開一輛銀灰色捷達車往君悅豪門巷子里走,后座好像坐了一名“乃”,還有兩三把鐐刀?!瓣印备f一輛的士車有東西。不久發(fā)現“麻子”和另外兩三名“乃”從君悅豪門靠馬路的巷子口往巷子里跑,且有人拿了手砍。過了1分鐘左右,“麻子”這邊又有兩三個人從巷子里跑出來,有兩人往他們這邊跑,并說“快拿東西,打起來了”。接著,他到的士車后座上拿了一把鐐刀。他第一個拿著鐐刀跑到巷子口時,看見君悅豪門大廳門口“麻子”被一個男子摟住,接著“A男子”拿著鐐刀朝“麻子”砍了一刀。他見狀便拿著鐐刀朝“A男子”砍,“A男子”往后退,并拿著鐐刀也向他砍,但雙方都沒有砍到。接著旁邊“B男子”從其手中搶走鐐刀,并拿著該鐐刀朝他砍,“A男子”也向他砍。于是,他往巷子外跑,但途中摔倒在地,又被人在背上、腳上、頭上砍。他趁雙方對砍的時候從地上爬起來往君悅豪門大廳里面跑,剛跑到大廳門口,對方一個赤膊“C男子”拿著匕首朝其右胸部、右小腿捅了一刀,他爬起跑進地下室,叫保安攔了的士去了湘雅醫(yī)院治療。
(二)尋釁滋事事實
2015年6月10日晚上10時許,黃某2(已判刑)和朋友“猴子”(起訴指控真實身份不詳,在逃)等人在本市安源區(qū)八一街安源賓館內的TT酒吧8號卡座玩,被害人黃某1、曾某1和劉某1、李和光等人在該酒吧5號卡座玩。黃某1在跳舞時觸碰到黃某2女友賴某2的臀部,黃某2沖過去朝黃某1打一耳光,黃某1還手,二人扭打起來,雙方人員卷入沖突,打斗過程中,黃某2摔倒在地,起身后拿起一支酒瓶想砸對方,被酒吧保安制止,接著又從“猴子”手里拿來一把匕首,朝黃某1這方捅,黃某1一方見勢不妙逃離現場,黃某2追上去。次日凌晨零時8分許,在酒吧收銀臺附近,黃某2一方一著黑T恤男子(起訴指控身份不詳,在逃)拿了一把手砍,朝曾某1胸前砍了一刀,之后黃某1、劉某1等人將曾某1送到萍鄉(xiāng)市湘雅醫(yī)院救治。
黃某2因在打斗中受傷,到酒吧經理辦公室包扎傷口,得知對方人員跟其朋友“姚別”(起訴指控真實身份不詳,在逃)、被告人胡某1等人認識,于是打電話給李某2(因本項事實已判決)和被告人彭某8,想找出對方人員進行報復。黃某2打電話給李某2被林某4接到,之后,林某4與李某2、凌某1開車前往酒吧,路上李某2和彭某8溝通了黃某2酒吧打架一事,李某2等人同彭某8在虎形灣賓館附近會面,彭某8也開了一輛汽車,車上有李某2、劉某4等人。其后,李某2、彭某8兩撥人員一同開車前往TT酒吧,在TT酒吧停車場,碰上黃某2、胡某1等人,雙方匯合后有人提議去醫(yī)院搜同黃某2打斗的對方人員。林某4、彭某8等人分別開車前往市醫(yī)院,黃某2、著黑T恤的男子和“猴子”乘出租車前往。在市醫(yī)院北院沒有發(fā)現對方人員,有人提議到湘雅醫(yī)院去搜人。次日凌晨1時8分許,黃某2等人開車來到湘雅醫(yī)院門診部,發(fā)現對方人員站在門診部門口,黃某2拿著一把類槍支器械,要對方人員蹲下,王某沒有蹲下,黃某2便拿著類槍支器械指著王某,后被己方人員制止,黃某2隨即同李某2、彭某8等人去醫(yī)院搜人。王某見狀受驚逃離,后不慎從高臺摔下。胡某1、彭某8等人將黃某1找出,黃某2叫胡某1等人將黃某1押上車,胡某1持水果刀朝黃某1背部捅了一刀。之后,在彭某8車上,黃某2等人對黃某1進行毆打。李某2在另一輛車上從胡某1口中得知胡某1在醫(yī)院捅了黃某1一刀,遂打電話給彭某8,彭某8將車子開回湘雅醫(yī)院大門口,車上人員將黃某1扔下車,之后,黃某2等人逃離現場。經鑒定,被害人黃某1構成輕傷二級,王某構成輕傷一級,曾某1構成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黃某1陳述,證實2015年6月10日晚23時許,他和朋友“麻子”、“羊幾”、劉某1在安源賓館TT酒吧T5卡座玩,都喝了點酒,有點興奮,他們跳起舞來,期間,他無意中用手碰到一位路過他旁邊女孩的屁股,那名女孩叫來一名男子,那名男子扇了他一巴掌,他立即還一耳光。他和那名男子開始打起來,對方還有幾名男子一起打他,并用了砍刀。他的幾個朋友也參與進來,他從TT酒吧跑出來,發(fā)現“麻子”、“羊幾”站在酒吧門口,“羊幾”說胸部挨了一刀。他安排劉某1把“羊幾”先送到湘雅醫(yī)院。并打電話叫來幾名朋友,去找剛才打架的幾名男子,沒找著,就到湘雅醫(yī)院急診室,看見醫(yī)生正在給“羊幾”實施急救。半小時后,來了幾輛轎車停在急診室門口,車上下來二十幾名年輕男子,帶頭的是綽號叫“麻陽”的男子。這些人幾乎都帶了刀,有的甚至帶了槍,沖過來,把他們幾個圍住,并用刀槍恐嚇他們,叫他們蹲下不要動隨后把他揪出來,“麻陽”等人對他拳打腳踢。不知是誰用匕首朝他后背捅了一刀。“麻陽”把他拉上一輛黑色轎車后座,在車上繼續(xù)打他,沒多久他就昏過去了。后對方用腳把他踢出車外,他滾到醫(yī)院門口的路上。
2、被害人曾某1陳述,證實2015年6月10日晚,他和黃某1、“麻子”、“小?!彼娜艘黄鸬桨苍促e館TT酒吧玩耍,黃某1和人打起來。他上去幫忙,對方人越來越多,場面比較混亂。一光頭男子拿匕首朝他刺來,他往酒吧門口跑,看見有人從酒吧門口大廳一沙發(fā)處抽出一把砍刀,朝他砍來,他左胸被砍了一刀。沒多久,黃某1和另兩個朋友也出來,把他送到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他做完檢查后,在急診室輸液,聽到門外有人喊都趴下。后來聽朋友說黃某1被之前在安源賓館TT酒吧那幫人拉出去刺了一刀。
3、被害人王某陳述,證實他綽號“強盜”,2015年6月11日0時30分左右,他接到曾某1電話說受了傷,在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沒有醫(yī)藥費。他開車到醫(yī)院急診室,沒多久,門口來了三輛車子,先下來的是彭某8,手上拿把砍刀,“麻陽”拿槍指著他的頭說要搞死他。對方很多人帶了刀和槍,他有些害怕,往旁邊跑,沒有注意到后面有誰在追他,感到后面好像有人推他,他從很高的一個臺階摔了下去。
4、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他綽號“小牛”,2015年6月10日晚上,他和黃某1、“麻子”、“羊幾”四人在安源賓館TT酒吧T5卡座玩,黃某1跳舞時碰到了路過的女孩。女孩子認為黃某1非禮她,她男朋友“麻陽”過來打了黃某1一耳光,黃某1還了一耳光,“麻陽”叫了很多人過來,“麻陽”那邊拿了砍刀出來。他和黃某1拿著酒瓶子,看到對方人多,從TT酒吧趕緊出來。后發(fā)現“羊幾”的左邊胸部被砍傷,黃某1叫他送“羊幾”到湘雅醫(yī)院。隨后黃某1、“麻子”也到了醫(yī)院。大概半小時后,“麻陽”等人開了幾輛車到湘雅醫(yī)院,車上下來大概20個人到急診室,其中有兩人拿著槍,“麻陽”手里拿著把槍用布包裹著,其他大多數人都持有刀,有一人拿了把匕首。“麻陽”叫他們都蹲下,然后直接點名把黃某1拉上車。后來聽湘雅醫(yī)院保安說,一個年輕人在醫(yī)院大門口被人從車里扔了下來。通過了解,被扔下車的是黃某1,背上還挨了一刀。
5、證人劉某2證言,證實2015年6月11日凌晨,黃某1打電話說曾某1在TT酒吧被人捅了一刀,要快點去湘雅醫(yī)院。他到醫(yī)院后,打電話給王某。10多分鐘后,王某拿給他1萬塊錢交醫(yī)藥費。不久,湘雅醫(yī)院正門進來三四輛私家車,車上下來10多個人,拿著槍、手砍、匕首。對方叫他們全部蹲在地上,有個頭發(fā)較少的男子拿著槍指著他和王某,另一人攔著這個頭發(fā)較少的人。接著,對方的人從門診部大廳將黃某1拉出來。王某往門診部右邊跑,后來王某打電話說被人追趕,腳斷了。
6、證人李和光證言,證實他綽號“麻子”,2015年6月10日晚23時許,他和黃某1、曾某1、劉某1一起去安源賓館TT酒吧里玩。他先行離開,在酒吧門口等出租車時,看見黃某1和劉某1扶著曾某1下樓,曾某1的胸口在流血。他們把曾某1送到湘雅醫(yī)院。一會兒后,外面來了幾輛轎車,從車上下來20余人,拿著刀槍沖進急診室,把黃某1拖出去帶走一段時間。后來他另一朋友在醫(yī)院大廳找到黃某1,黃某1右背被人用刀刺傷。另外,有名叫王某的男子被對方追趕時,不慎墜落到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的地下停車庫的過道上,腳骨折了。
7、證人凌某1證言,證實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時左右,他和林某4、李某2三人在圣淘沙租房里,林某4接到“麻陽”電話,說“麻陽”在TT酒吧里出了事,對方有些“乃”是跟著李某2的。于是林某4開著白色奧迪車載著他和李某2前往TT酒吧。在路上,李某2打電話給“敏駝子”,在虎形灣賓館與“敏駝子”碰了面,“敏駝子”開著一輛黑色廣本車。他們開車到安源賓館停車場,“麻陽”、胡某1及另外三四名男子從酒吧里出來,“麻陽”手臂上包了一塊衣服,“麻陽”說去醫(yī)院搜下對方的人,“杰乃古”好像在“敏駝子”車上,他們在市醫(yī)院北院沒搜到對方的人,于是趕到湘雅醫(yī)院,在急診室門口站了很多“乃”,他們圍過去,叫對方的人蹲在地上不要動。“麻陽”拿著一把類槍支叫“強盜”蹲下,他將“麻陽”推開,“麻陽”往急診室坐向的右邊跑。他們這邊的人把對方的一名乃從急診室?guī)С鰜恚?拿著水果刀朝那名“乃”背后捅了一刀。
8、證人林某4證言,證實案發(fā)當天晚上,他和李某2、凌某1在一起。黃某2打電話給他,說有事找他們幫忙,要他們去TT酒吧。他開著一輛白色奧迪轎車帶著李某2和凌某1來到市醫(yī)院北院,找到黃某2。黃某2說在TT酒吧和人扯皮,打架受了傷。之后他又開車跟著黃某2的車到了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去找跟黃某2扯皮的人。到湘雅醫(yī)院后,他看到醫(yī)院門診部站著很多“小乃”。之后黃某2帶了一個20歲左右的男子出來,說是在酒吧扯皮的男子。該男子被帶出來后,他上了奧迪車,開車跟著黃某2,先到了塞納名城附近,之后又開車回到圣淘沙附近的住所。
9、證人盧某(酒吧保安)、劉某3(酒吧服務員)、楊某(酒吧副總)、何某(酒吧保安)證言,證實2015年6月11日凌晨,TT酒吧兩個卡座里面有人打架。
10、證人危某證言,證實他在安源賓館TT酒吧做前臺主管,2015年6月11日凌晨,聽客人說大廳里有人打架。之后,大廳里出來很多人,一個叫“麻陽”的男子手上在流血,另外一個穿黑衣服的男子臉上在流血,“麻陽”手上拿一把匕首,穿黑衣服的男子拿一把砍刀,樓梯口有一名男子手上拿著煙灰缸,穿黑衣服的男子用砍刀朝拿煙灰缸的男子砍了一刀,不知道有沒有砍著。事后聽說是拿煙灰缸的男子這邊有人摸了賴某2(“麻陽”女朋友)的屁股,所以發(fā)生了打架。
11、證人陽某證言,證實他是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心胸外科醫(yī)生,2015年6月10日晚,曾某1、黃某1到醫(yī)院就診,兩人都是刀傷,曾某1傷在左胸,黃某1傷在右背。
12、證人賴某1證言,證實他租了一輛黑色廣本雅閣車,車牌號是贛J×××××。2015年6月11日凌晨,朋友李某2跟他借車子,當天上午,李某2老婆將車子鑰匙拿給他。后來得知借車是去打架。
13、證人譚某證言,證實她經營汽車租賃有限公司,2015年5月10日賴某1在她公司租賃了一輛贛J×××××黑色本田轎車,2015年6月11日賴某1歸還車子時檢查發(fā)現,車后座中間位置有坨黑色的東西,可能是血。
1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劉某1辨認出“麻陽”(指黃某2)是在TT酒吧與黃某1發(fā)生沖突的男子;凌某1辨認出參與此次糾紛的“麻陽”(指黃某2)、李某2、胡某1、林某4、“杰乃古”(指劉某4)、以及被“麻陽”拿“槍”指著的“強盜”(指王某);賴某1辨認出李某2是向其借黑色廣本雅閣車的人;王某辨認出“麻陽”(指黃某2)是在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持“槍”恐嚇他的男子;黃某2辨認出參與此次糾紛的男子(指黃某1)、李某2、“強盜”(指王某)、“敏子乃”(指彭某8)、“趙龍”(指胡某1);李某2辨認出參與此次糾紛的“麻陽”(指黃某2)、胡某1、“敏駝子”(指彭某8)、“杰乃古”(指劉某4)、凌某1、林某4、李某2;胡某1辨認出“麻陽”(黃某2)、彭某8;彭某8辨認出參與此次糾紛的“麻陽”(指黃某2)、王某、李某2、胡某1。
15、指認現場筆錄及照片,證實黃某2指認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大門口是他們這方人員將對方穿背心的男子丟棄的地點,該醫(yī)院門診部門口是其要對方人員蹲下的地點;胡某1指認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急診科門口就是其將對方一名男子捅傷的地點;彭某8指認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門診部是搜到對方人員的地點,醫(yī)院大門口是將對方受傷男子丟棄的地點。
16、湘雅萍礦合作醫(yī)院急診室的視頻截圖,證實案發(fā)現場情況。
17、(安)公(司)鑒(損)字[2015]394、39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曾某1構成輕微傷;黃某1系因外傷致右側胸部血氣胸肌右肩胛區(qū)皮膚裂傷,構成輕傷二級;王某因外傷致左脛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中段骨折、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右跟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18、常住人口登記表,證實被告人彭某8出生于1984年7月6日。
19、同案人黃某2供述: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時許,他和朋友“猴子”在安源區(qū)TT酒吧8號卡座玩,女朋友賴某2經過舞池4號卡座時,一名穿背心的男子伸手摸了賴某2的屁股,他很惱火,朝該男子扇了一巴掌,該男子朝他頭上打了一拳。對方六七名男子朝他圍過來,雙方打起架來,他邊打邊往8號卡座退,對方有一名男子拿匕首朝他捅來,那穿背心的男子又朝他踢了一腳。他摔倒在過道里,隨手撿起一酒瓶子想打對方,保安過來勸架?!昂镒印边^來,他叫“猴子”拿把匕首給他。他拿匕首跟對方的人對打,朝對方的人刺了幾下,但沒有刺到對方。對方的人往外面跑,在收銀臺,他看見一穿黑色T恤的“乃”拿著一把手砍從收銀臺側門出來,朝對方走在后面的一名“乃”身上砍了一刀。他不知道該穿黑色T恤的“乃”的姓名,但認識,當天沒打架之前該“乃”就跟他打過招呼并且跟他在酒吧里聊了天,是和易根、“姚別”玩在一起。那名挨刀的“乃”往樓下跑了。他和“猴子”以及那穿黑T恤的“乃”回到大廳搜人,但沒搜到。他的左手被對方劃了一刀,他們三人一起到經理辦公室包扎傷口,一保安過來說對方又來人砸了收銀臺的電腦。一男服務員跟他說對方的人跟“姚別”等人一起玩的。他撥打“姚別”電話,但沒打通,于是撥打了“敏子乃”和李某2的電話,想弄清楚對方是些什么人,并叫人過來把對方的人找出來,教訓下對方。20多分鐘后,“姚別”、“趙龍”、“敏子乃”等人過來。來之前,“趙龍”打了電話給他說知道哪些人打了他。之后,他們一起下樓到安源賓館停車場,“姚別”、“趙龍”、李某2等人上了其中一輛車,他和穿黑T恤的“乃”以及“猴子”打的,來到市醫(yī)院北院搜人,但未搜到。接著,他到湘雅醫(yī)院縫針,看見對方的人在醫(yī)院急診門口。他從車后背擋風玻璃處拿了把玩具槍,穿黑色T恤的“乃”拿把手砍,“猴子”拿把匕首,“趙龍”拿把水果刀,他們要對方的人蹲著,不要動。然后他們到醫(yī)院搜人,“猴子”和“趙龍”把對方穿背心的男子抓住,他叫“猴子”把這個人帶到了車上。在車上,他和“猴子”、“敏子乃”的一個朋友朝穿背心的人臉上扇了幾巴掌。在快到略下時,“敏子乃”接到“趙龍”的電話說在醫(yī)院時,“趙龍”朝該“乃”背上捅了一刀。之后,他發(fā)現這“乃”背上在流血,就調頭把該“乃”扔到湘雅醫(yī)院門口。
20、同案人李某2供述: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2時左右,他和林某4、凌某1回到圣淘沙的出租房,林某4接到“麻陽”電話說在TT酒吧被人砍了。他們三人商量去TT酒吧。在路上,他接到“敏駝子”電話說“麻陽”受了傷。他們三人在虎形彎賓館與“敏駝子”、“杰乃古”、李某2及另一不認識的男子碰了面,“敏駝子”說直接去TT酒吧。到酒吧后,他們的車子和“敏駝子”的車子剛進安源賓館停車場里面,他就看見胡某1、“老告”等人從酒吧里出來,一講普通話的男子跟他們說對方有個乃被他們這邊的人砍傷,現在去醫(yī)院搜人。然后胡某1、那名講普通話的男子以及另一名他不認識的男子上了他們的車,另外的人好像上了“敏駝子”的車子。在車上,有人接到電話說去市醫(yī)院搜人,于是他們去市醫(yī)院。在市醫(yī)院,他們未搜到人,于是他們又去湘雅醫(yī)院搜。在湘雅醫(yī)院門診部門口,看見“細乃”等很多“乃”站在那里。他在車上拿一抱枕,“麻陽”拿把槍,“敏駝子”拿把手砍,胡某1拿把水果刀,向對方的人圍過去,并要對方的人蹲在地上不要動,“麻陽”拿槍指著一個沒有蹲下去的男子。那名男子說他是“強盜”,凌某1撥開了“麻陽”的槍。胡某1和“敏駝子”強行將對方一名男子抓出來,“麻陽”、胡某1、“敏駝子”等人將該名男子押上“敏駝子”的車,“麻陽”坐在“敏駝子”車上。在車上,胡某1說在將對方那名男子押上車時,拿水果刀朝該男子背上捅了一刀。他打電話給“敏駝子”,“敏駝子”掉頭返回湘雅醫(yī)院門口,將那名男子扔下車。
21、被告人胡某1供述:2015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1點多,他在出租房內接到“麻陽”電話說在TT酒吧跟別人扯皮,挨了打,要他過去。掛完電話,他從出租屋帶了把水果刀打的去了TT酒吧。在酒吧辦公室看到“麻陽”,“麻陽”說在酒吧有個人摸了“麻陽”女朋友的屁股,和對方的人扯皮并打了起來,要叫人將對方打回來,他這邊砍傷了對方的人,對方的人現在肯定在醫(yī)院,等人齊了就去醫(yī)院找對方。之后他們這邊10多個人開了三輛車找到湘雅醫(yī)院,在醫(yī)院門口看到有10多個年輕男子,“麻陽”等人先下車,并指著對方的人說就是這些人。之后,3輛車上的人都下了車拿著刀具向對方沖過去,對方因沒帶打架的工具就往門診部走。當時王某和另外一兩個男子站在門診部門口,“麻陽”叫他們全部蹲下,有人說就是門診部里面的一個,他就將那個男子帶出來,“麻陽”也進來說就是該男子,并叫他們將該男子帶上車,他上前抓住該男子的衣服,推著上車,該男子一直掙扎,他就拿著水果刀朝該男子左背部捅了,并叫他不要再動。之后彭某8和“麻陽”等人帶著該男子上了“麻陽”自己的車,他上了李某2的車,準備走塞納名城這邊把該男子帶到鄉(xiāng)下去打一頓。剛開車不久,他就打電話告訴彭某8說那名男子被他捅了一刀。彭某8等人怕出什么意外就又開車回到湘雅醫(yī)院門口將該男子推下車。
22、被告人彭某8供述:2015年6月10日晚11點多,他接到黃某2電話說在TT酒吧被人打傷,叫他過去。他當時正好和李某2、劉某4一起吃宵夜,就一起去了TT酒吧。在路上,他又接到李某2電話,說在虎形灣碰面。李某2和凌某1、林某4開著一輛白色奧迪車和他們一起去了安源賓館的停車場。當時黃某2、胡某1、“姚別”等人從酒吧出來,其中還有兩個黃某2的外地朋友,手中拿了手砍。在停車場的坪里,黃某2說對方有個“乃”摸了黃某2老婆的屁股,黃某2的手被砍傷了,砍黃某2的人好像是去了醫(yī)院,要去醫(yī)院搜下對方的人。接著,他們各自上車先去了老市醫(yī)院,但因老市醫(yī)院搬遷便去了新市醫(yī)院,他們這邊的人都拿了器械去搜對方的人,但對方沒在,又去了湘雅醫(yī)院。車子開到湘雅醫(yī)院門診部門口時,看見站了很多“小乃”。他們車上的人都下了車,他拿了手砍,其他人也拿了器械朝對方圍過去,對方見狀就往門診部里走。當時他看到王某和另一名“乃”站在門診部門口沒動說是朋友受傷了,他們這邊有人拿著器械指著王某,他攔了一下。之后他拿著手砍去門診部里找對方的人,發(fā)現有個“小乃”在縫針,就猜到是黃某2要找的人。胡某1等人將這名“小乃”帶出來,正好遇到黃某2,說是這個“乃”。胡某1把這個“乃”帶上車。他們這邊的人陸續(xù)從門診部出來,他上了廣本車坐在了副駕駛,李某2開車,后面坐的黃某2及黃某2的兩個外地朋友,黃某2要李某2開車往塞納名城走,黃某2他們在后座朝那名“小乃”扇了幾個巴掌,但在長興橋上,黃某2接了個電話說這個“乃”被胡某1捅傷。黃某2發(fā)現該男子后背在流血,就從轉盤掉頭,把那名“乃”扔在了湘雅醫(yī)院門口。
本院認為
23、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害人王某、黃某1、曾某1與胡某1、李某2家屬、彭某8、黃某2家屬于2015年10月8日簽訂賠償協議,約定胡某1一方賠償黃某1一方20萬元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并已履行完畢,黃某1一方對胡某1一方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免予追究胡某1等人的刑事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2、胡某3于2016年9月26日在安源區(qū)美麗人生西餐廳內被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民警抓獲;被告人王某6于2016年10月9日到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投案;在被告人彭某8規(guī)勸下,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某8和林某4、胡某1到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投案;被告人凌某5于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并列為網上逃犯,于2016年7月26日到該局投案并被取保候審,之后凌某5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在萍鄉(xiāng)市看守所服刑,該局在辦理“2016.8.5君悅豪門聚眾斗毆一案”中,經偵查,凌某5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聚眾斗毆罪,經到萍鄉(xiāng)市看守所對凌某5提訊,凌某5對參與君悅豪門聚眾斗毆的事實供認不諱。上述事實有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警察大隊歸案說明、被告人胡某1供述、被告人林某4供述、被告人彭某8供述在卷證實。
再查明,被告人胡某1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3月24日被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胡某3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于2015年10月27日一審刑滿提前釋放;被告人李某2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8月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8月被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于2016年6月28日一審刑滿提前釋放;被告人林某4因犯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凌某5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同日由本院下達逮捕決定書并由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執(zhí)行逮捕,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彭某8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7月28日被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上述事實有(2015)萍刑一終字第151號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4)安刑初字第239號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贛0302刑初161號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湘刑初字第66號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贛0302刑初343號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湘刑初字第73號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釋放通知書、逮捕證等在卷證實。
2017年6月2日,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司法局出具(2017)湘司調字43號調查評估意見書,當地司法局經調查認為,通過對彭某8居住地派出所、村委會干部、鄰居及家庭的走訪調查,彭某8如判處非監(jiān)禁刑不會對其所在村造成不良影響,評估意見為彭某8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1伙同他人爭強逞能,罔顧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且系首要分子,社會影響惡劣,造成輕微傷一人;受他人邀集在醫(yī)院持械隨意毆打對方人員,造成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王某6、凌某5伙同他人爭強逞能,罔顧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持械斗毆,且系積極參與者,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彭某8受他人邀集,在醫(yī)院持械隨意毆打對方人員,造成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及被告人王某6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6構成聚眾斗毆罪的罪名不合適的辯護意見。經查,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區(qū)分:1、從犯罪主體上來看,構成聚眾斗毆罪必須有聚眾方,其主體除了一般犯罪主體的要求外,糾集的人數必須達到三人以上。其犯罪主體根據刑法規(guī)定僅限于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尋釁滋事罪,刑法對參加犯罪人數無“眾”之要求,也未將犯罪主體限制為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不論是一個人、兩個人還是多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行為達到情節(jié)惡劣即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2、從犯罪主觀方面來看,聚眾斗毆罪,不論是單方、雙方還是多方聚眾斗毆,行為人在主觀方面,都存在聚眾故意、斗毆爭霸故意,針對特定對象故意,行為人對聚眾斗毆犯罪的發(fā)生在心理上是有準備的,是特意的、是有目標的,而不是突發(fā)的、隨意的、無目標的,有所不同的是,首要分子主觀故意內容往往在于策劃、糾集、指揮眾人斗毆以打壓報復特定對象。積極參加者的主觀故意內容一般多是出于哥們義氣積極響應聚眾斗毆召喚,暴力打擊對方。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作案動機并不明顯,也無明確的犯罪目標,更不針對特定對象,行為人對尋釁滋事罪的發(fā)生在心理上并無準備而是隨意的、突發(fā)的。3、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聚眾斗毆罪,其行為必須由聚眾與斗毆兩部分構成,缺一不可。聚眾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為,且先有糾合聚眾,再是共同斗毆,報復打擊的對象是特定、明確的人,且多持械,并且行為人往往不計后果。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不以聚眾為要件,也無明確的侵害對象,因而事先不持械,針對目標人、物不限,犯罪手段也呈多樣性,其作案手段相比聚眾斗毆罪在殘忍性上要弱。4、從犯罪客體方面來看,兩罪雖然都是侵犯的社會公共秩序,但是結合上述兩罪的主、客觀雙方面看,一般來說,聚眾斗毆罪往往主觀惡性更大,且造成的危害后果更為嚴重,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因此,聚眾斗毆罪比尋釁滋事罪對社會公共秩序的侵犯、影響更為嚴重,性質也更惡劣,社會危害性也更大。本案中,胡某1與胡某2在唱歌時就發(fā)生了口角并差點動手,胡某1還說“想搞下還是”,胡某2亦回答“搞下就搞下”。后在KTV門口,胡某2糾集王某6等人持刀向某趙龍砍來的時候,胡某1問了旁邊的人是否帶有刀具,聽“樹乃”說車上帶了鐐刀后,胡某1叫“屎別”拿著車鑰匙帶他和胡某3、林某4、凌某5到車上拿了刀,在王某6持刀沖過來砍胡某1時,李某2從旁邊抱住王某6,并上前奪了王某6的鐐刀。之后,胡某1、胡某3、林某4、李某2、凌某5等人一起沖上和胡某2、王某6那邊的人對砍。從犯罪主體上看,本案無論是胡某1還是胡某2一方參與人員均在三人以上;從犯罪主觀方面,胡某2和胡某1之前就因事產生口角,兩方人員對聚眾斗毆犯罪的發(fā)生在心理上是有準備的,是有目標的。作為胡某2,已事前做好準備,并糾集好王某6等人持刀向某趙龍一方人員砍去,作為首要分子的胡某1見此情形,詢問旁邊人是否有刀具并帶領其他被告人去拿刀具,其主觀意識已是糾集、指揮眾人做好與胡某2這方斗毆的準備。而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王某6作為積極參加者也持刀向對方人員互砍,其主觀故意也是出于哥們義氣,積極響應胡某1、胡某2兩方聚眾斗毆召喚,實施暴力打擊。雙方都存在斗毆爭霸故意,且雙方參與人員都是針對特定對象。從犯罪客觀方面、客體方面,胡某2這方是有預謀的糾集行為,胡某1這方系臨時的糾集行為,雙方目標明確,相互持刀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并造成了雙方人員均有受傷的情形,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社會影響惡劣。故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均符合聚眾斗毆的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聚眾斗毆罪定罪。對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李某2、林某4、凌某5不構成聚眾斗毆罪,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及被告人王某6的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6構成聚眾斗毆罪的罪名不合適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采信。
在聚眾斗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系邀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胡某3、李某2、林某4、凌某5受胡某1邀集、被告人王某6受胡某2邀集,均參與或幫助進行斗毆,系從犯,應減輕處罰。其中,被告人凌某5在斗毆過程中未持械,可酌情從輕處罰。胡某2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主要責任,可對被告人胡某1、李某2、胡某3、林某4、凌某5酌情從輕處罰。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1、彭某8受黃某2邀集參與滋事,被告人彭某8未毆打他人,作用相對胡某1較小,兩人均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1、彭某8在醫(yī)院尋釁滋事,造成被害人黃某1輕傷二級、王某輕傷一級、曾某1輕微傷的后果,可酌情對二人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1、彭某8積極賠償三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害人黃某1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的責任,可酌情對胡某1、彭某8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彭某8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被告人胡某1、林某4、王某6可減輕處罰,對被告人彭某8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8規(guī)勸被告人胡某1、林某4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3、李某2、凌某5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2、胡某3、林某4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1、彭某8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胡某1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凌某5在故意傷害罪判決宣告以后發(fā)現還有遺漏的聚眾斗毆罪沒有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fā)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钡囊?guī)定,對被告人凌某5應當實行數罪并罰。關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凌某5有犯罪前科的公訴意見與事實、法律不符,不予支持,其他對于各被告人的量刑意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1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某1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李某2的辯護人提出李系從犯,案發(fā)以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林某4的辯護人提出林某4系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凌某5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凌某5作用較小的辯護意見與事實、證據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6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6系從犯,沒有前科,屬于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信。被告人彭某8的辯護人提出彭某8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有立功表現、從犯的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予以采信。江西省萍鄉(xiāng)市湘東區(qū)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證實被告人彭某8表現良好,可對被告人彭某8實行社區(qū)矯正。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被告人彭某8的悔罪表現,可依法對被告人彭某8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胡某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四、被告人凌某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與前罪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拘役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五、被告人林某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月16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七、被告人彭某8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佳
人民陪審員劉嬌
人民陪審員肖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
代理書記員彭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