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甘06刑初1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審理經(jīng)過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訴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蔡林伸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建民,被告人白某1及其指定辯護人許寶平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被告人李林非(已判刑)自1993年開始吸食毒品以來,逐漸結(jié)識了大量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李林非先后陸續(xù)組織、發(fā)展了以其為首,以白某1、張某2(已判刑)、胡某3(已判刑)、李某4、吳某5、趙某6(上述三人均在逃)、吳某7、趙某8、嚴某9、趙某10、陸某11等人為骨干成員,王某12、張某13、趙某14、曹某15、劉某16、楊某17、楊某18、王某19、李某20(上述十四人均已判刑)等共數(shù)十人參加的犯罪組織。為稱霸一方,鞏固、擴大勢力范圍,被告人李林非租賃房屋供嚴某9等組織成員居住,購買槍支、洋鎬把、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和通訊工具武裝自己,攜帶兇器出入公共場所,在武威市轄區(qū)內(nèi)大肆實施聚眾斗毆、綁架、搶劫、敲詐勒索、尋釁磁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在該犯罪組織的發(fā)展過程中,為更好的領導和控制該犯罪組織,被告人李林非直接向被告人趙某8、嚴某9、陸某11等人宣布,并通過趙某8、嚴某9等人向其他團伙成員宣布其所謂的"家法",即:下級必須聽上級的話,小弟必須聽大哥的指示;有事要隨叫隨到;不能接"私活",辦事所得錢財要如數(shù)上交大哥,再由大哥往下分配;外出"辦事"必須要賣力;不準脫離該組織亂認大哥等等,否則將會受到被打斷胳膊、腿、"掛腰子"等"家法"懲罰。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fā)展,保障該團伙組織的活動,李林非、趙某8、陸某11等人通過綁架、搶劫、敲詐勒索、替人討債要帳、在一些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自2000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的實施了聚眾斗毆、綁架、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數(shù)十起,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闪藧毫佑绊憽?/p>
(二)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白某1與朱某23(已判刑)等人平日為瑣事打架斗毆已有積怨。2003年7月16日晚,朱某23為化解糾紛,叫上馮某1(已死亡)、姚某22、閆某24、喬某25、郭某26、邸某27(上述五人均已判刑)到?jīng)鲋輩^(qū)榮華公司處找白某1等人講和。姚某22、朱某23進入榮華十字一茶屋與白某1等人交談,雙方談完后,朱某23等人在離開茶屋返回時,白某1與胡某3、張某2、騰某 21(上述三人均已判刑)以及馬軍年、李桃元、吳某5(上述三人均在逃)等人各自持刀棍沖出茶屋與姚某22、朱某23、馮某1、閆某24、喬某25、郭某26、邸某27等人發(fā)生械斗。其間,馮某1被白某1用戟刺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經(jīng)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尸體勘驗檢查,被害人馮某1系外傷性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三)尋釁滋事罪
2000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1受李林非指使與吳某7(已判刑)帶領30多人多次到?jīng)鲋輩^(qū)東大街"雅港娛樂城"擾亂該娛樂城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致使該娛樂城無法正常營業(yè)。同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1又與李林非等30余人在"雅港娛樂城"鬧事,砸毀該娛樂城桌椅、音箱等設施,無故毆打顧客楊某、楊某1、宋尕婁、李某等人,將楊某致傷。娛樂城老板楊軍迫于無奈送給吳某76OO0元錢,讓其別再帶人搗亂。后經(jīng)甘肅軍平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楊某的傷情為輕傷。
指控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勘驗檢查筆錄、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供述,認為被告人白某1涉嫌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一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所犯數(shù)罪,應予并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訴稱,依法追究被告人白某1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475340元,喪葬費27226.5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4510元,停尸費87600元,辦理喪葬誤工費1800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失費50000元,以上合計833176.5元。
庭審中,被告人白某1對其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辯解其是2000年認識李林非和他成為朋友,2003年因聚眾斗毆后逃跑,其當時并不知道李林非是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者。聚眾斗毆犯罪是因與朱某23等人結(jié)仇,在斗毆時其拿了方天畫戟亂刺,但是否刺傷被害人不清楚。在雅港娛樂城尋釁滋事是吳某7叫其去過三次。其愿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但沒有能力賠償。
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定性無異議,但被告人白某1在該組織中地位較低受人支配,參加的案件較少屬一般參加。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害人馮某1的死亡是否是被告人白某1刺死不能確定,如果按故意傷害罪定性證據(jù)不足;受害人馮某1在聚眾斗毆中有一定過錯;被告人白某1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判處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自1998年被告人李林非(已判刑)先后組織、發(fā)展了以其為首,以白某1、張某2(已判刑)、胡某3(已判刑)、李某4、吳某5、趙某6(上述三人均在逃)、吳某7、趙某8、嚴某9、趙某10、陸某11等人為骨干成員,王某12、張某13、趙某14、曹某15、劉某16、楊某17、楊某18、王某19、李某20(上述十四人均已判刑)等共數(shù)十人參加的犯罪組織。為稱霸一方,鞏固、擴大勢力范圍,被告人李林非租賃房屋供嚴某9等組織成員居住,購買槍支、洋鎬把、砍刀、鋼管等作案工具和通訊工具武裝自己,攜帶兇器出入公共場所,在武威市轄區(qū)內(nèi)大肆實施聚眾斗毆、綁架、搶劫、敲詐勒索、尋釁磁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在該犯罪組織的發(fā)展過程中,為更好的領導和控制該犯罪組織,被告人李林非直接向被告人趙某8、嚴某9、陸某11等人宣布,并通過趙某8、嚴某9等人向其他團伙成員宣布其所謂的"家法",即:下級必須聽上級的話,小弟必須聽大哥的指示;有事要隨叫隨到;不能接"私活",辦事所得錢財要如數(shù)上交大哥,再由大哥往下分配;外出"辦事"必須要賣力;不準脫離該組織亂認大哥等等,否則將會受到被打斷胳膊、腿、"掛腰子"等"家法"懲罰。為了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fā)展,保障該團伙組織的活動,李林非、趙某8、陸某11等人通過綁架、搶劫、敲詐勒索、替人討債要帳、在一些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為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自2000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有組織的實施了聚眾斗毆、綁架、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數(shù)十起,嚴重破壞了社會生活秩序,在當?shù)卦斐闪藧毫佑绊憽?/p>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并經(jīng)質(zhì)證無異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同案犯李林非的供述與辯解證明,1993年我在政法學院上學期間開始吸毒,結(jié)交了一些不務正業(yè)的朋友,不論是朋友還是"弟兄"誰有事我都會幫忙,不論誰受了欺負我也會挑頭替他出氣擺平,所以在我身邊的兄弟越來越多,潛移默化我成了老大,隨著解決和處理的事情(包括打架、幫人要債)越來越多,我在社會上的名氣越來越大,遇到有人欺負我的人或者是遇到事情,我也出主意想辦法或親自出面安排我的人去解決。最早98年跟我的是白某1,他把吳某7介紹給我,再后來有騰青龍、趙志、李某4、唐年、趙某8都跟了我,榮華公司張某2、胡某3、趙某10、嚴某9也跟了我。隨著我領的人越來越多,矛盾也越來越多。我就給白某1,秋瓜、吳某7、陸某11說管好自己的小弟,品質(zhì)不好的開除,不聽話的要收拾。剛開始白某1、秋瓜、吳某7跟我出去干活吃飯都是我掏錢,后來人多了開銷也大,我給他們定規(guī)矩,弄到錢后必須由底下的人交給白某1、趙某8等人,再由他們交給我再給他們分配,誰要是接了私活或是弄到錢不上交也要挨整。白某1被姚三的人打傷我出醫(yī)藥費,平時給他們錢生活。我在榮華公司8號樓租了房子給他們住,與人打架的洋鎬也是我掏錢買的,2003年以前是吳某7負責的,吳某7下面是白某1、李某4、騰青龍、趙某8等人,后來嚴某9負責過一段時間,2006年以后趙某8負責,趙某8、嚴某9、陸某11等人做任何事情都要向我請示匯報。從1998年開始我領導了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直接受我領導的骨干成員有趙某8、陸某11、白某1、騰青龍、胡某3、張某2、李某4、趙某10、嚴某9、吳某7、吳某5。他們之間都是平等的弟兄,這些骨干成員,他們各自也發(fā)展弟兄跟上他們混,這個組織的最高領導者是我,我們經(jīng)濟收入和經(jīng)濟來源就是給別人辦事,通過組織開設賭場、收取保護費、替人討債要帳、仗勢、綁架、搶劫、盜竊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jīng)濟利益,另外我自己也做生意也掙了些錢。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我有一輛帕薩特小轎車,還有四、五支槍。
2、同案犯陸某11供述證明,2007年6月份我加入了李林非的團伙組織,他是最高領導者。第二層是趙某8、趙智,再下來是我、嚴某9、趙某10、吳某7。李林非手下我知道的有20個人左右,骨干成員有我、趙某8、嚴某9、吳某7、趙某10、趙智、張某2、胡某3、白某1、李某4。這些骨干成員相互之間都是平等的弟兄,我們所有人叫李林非李哥、老哥。在2007年6月我加入后,李林非給我們定過規(guī)矩,安排趙某8在維多士雅開會,召集我、曹某15、李某20、王某12、劉某16、阿龍等七、八個人,宣布以后誰都不能今天跟這個、明天跟那個亂跟老大;所有辦事得來的錢都要通過趙某8如數(shù)上交,準備做的一些事情(比如打架、敲詐、替人討債等等)都要提前給趙某8匯報,趙某8匯報李林非之后才能去做;誰要是接了私活、辦事不利或是弄到錢不上交或者不聽話,惹下事情就要家法處置(意思就是挨打)。平時"辦事"、打架等所買工具的錢、吃飯等開支費用由趙某8掏錢。我們的經(jīng)濟收入和經(jīng)濟來源就是給別人辦事,如給人要個帳掙些辦事費,在一些娛樂場所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等一些違法犯罪活動來掙錢。
3、同案犯趙某8供述證明,我們團伙成員中李林非是我們的大哥,所有事情都聽李林非的,否則會受家法的處置,李林非剛開始直接領的是趙智,楊古拜相當于李凡的軍師,趙智開始領的騰某 21、李桃元、白某1、吳某7、張某2等人,自2003年2、3月份參加以李林非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團伙,團伙組織有層級結(jié)構、制定"家法"以及通過收取保護費,敲詐勒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shù)姆缸锸聦崱?/p>
4、同案犯吳某7供述證明,當時一起玩的人李林非是大哥,接下來是白某1、李桃元(鯊魚)、張某2(雙娃)、趙智、趙某10(趙娃子)、我、嚴某9(秋瓜),我們都聽大哥李林非的,再接下來是騰某 21、唐浩平(唐牛)、胡某3、小馬賊、尕紅(不知道姓名)、董興軍、趙龍,楊勇、王某19、吳某5。我們在一起主要是白某1帶著我、趙智、李桃元、騰某 21、唐牛,其中騰某 21和唐牛是我的小弟。張某2領著胡某3、趙某10、小馬賊、吳某5。趙某8領著楊永、王某19等一些人。有事李凡直接召集我們。出了事由李林非給我們處理,被打傷李林非給我們出醫(yī)療費,遇到麻煩事李林非出面給我們處理好,被別人打了李林非召集給我們報仇。
5、其他各同案犯供述了各自參加以李林非為首的黑社會組織的情況以及該組織的層級結(jié)構,制定并執(zhí)行"家法"以及通過違法犯罪活動聚斂錢財?shù)氖聦崱?/p>
6、證人王某證言證明,其在榮華公司家屬院的一套樓房曾租給嚴某9,聽說嚴某9領著社會上的兄弟們住,李林非曾經(jīng)在房子里開過賭場。
7、照片證明,李林非租賃房屋供團伙成員居住的照片。
8、被告人白某1供述證明,1999年我通過負國宏和李林非認識了,和他在涼州市場吃過一頓飯,他在榮華公司上班。我和李林非是朋友關系,和吳某7、李桃元也是朋友關系,吳某7聽李凡的話,稱呼他為"老哥",我稱呼李林非"凡哥"。
本院認為
9、刑事判決書證明,(2009)武中刑初字第19號判決,以被告人李林非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李林非等其他罪犯刑罰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對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無異議,且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二)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白某1與朱某23(已判刑)等人平日為瑣事打架斗毆已有積怨。2003年7月16日晚,朱某23為化解糾紛,叫上馮某1(已死亡)、姚某22、閆某24、喬某25、郭某26、邸某27(上述五人均已判刑)到?jīng)鲋輩^(qū)榮華公司處找白某1等人講和。姚某22、朱某23進入榮華什字一茶屋與白某1等人交談,談完后朱某23等人在離開茶屋返回時,白某1與胡某3、張某2、騰某 21(上述三人均已判刑)以及馬軍年、李桃元、吳某5(上述三人均在逃)等人各自持刀棍沖出茶屋與姚某22、朱某23、馮某1、閆某24、喬某25、郭某26、邸某27等人發(fā)生械斗。期間,馮某1被白某1用戟刺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后經(jīng)武威市涼州區(qū)公安局尸體勘驗檢查,被害人馮某1系外傷性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并經(jīng)質(zhì)證無異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報案材料、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證明,2003年7月18日馮某2報案至涼州區(qū)公安局,該案立案偵查的情況。
2、呈請破案報告書證明,犯罪嫌疑人白某1、馬軍年、胡某3、李桃元、張某2、騰某 21、吳某5、姚某22、朱某23、邸恒、喬某25、郭生海、閆某24于2003年7月16日在榮華公司附近聚眾斗毆,白某1手持戟將馮某1刺傷,經(jīng)涼州區(qū)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3、涼州區(qū)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逮捕證證明,犯罪嫌疑人白某1于2004年10月12日被批準逮捕。
4、尸體勘驗筆錄及鑒定意見證明,2013年7月18日經(jīng)涼州區(qū)公安局對被害人馮某1尸體進行勘驗,被害人左胸部五、六肋間有3.2×0.3cm的斜縱形縫合創(chuàng)口一處,創(chuàng)緣正齊,創(chuàng)角鈍,深達胸腔;左腋中線六、七肋骨有2.5×0.5cm的縫合創(chuàng)口一處,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角銳,深達胸腔。胸部解剖見:左第五肋刺斷,六、七肋間有6×5cm的胸肌紫褐色淤血,心臟左心房有2×0.2cm的破口一處;胸腔內(nèi)約有積血500cc,左肺萎縮,根據(jù)上述損傷特征,分析認為系他人用銳器(如匕首類等)刺破心臟導致外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結(jié)論:死者馮某1系外傷性心臟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5、證人馮某2證言證明,2003年7月17日下午5點多,我兒子馮某1從家里出去,7月18日凌晨3時許,一個不認識的男人打電話說馮某1被人打傷,現(xiàn)在涼州區(qū)醫(yī)院急診室搶救。我們?nèi)r馮某1已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了。姓姚的小伙子對我說,馮某1是一個姓白的小伙子捅死的,姓白的人是榮華公司李林非領的人。
6、同案犯胡某3供述證明,2003年07月16日下午五點多白某1約我、吳某5、馬軍年、張某2到天然居餐廳吃飯,吃完飯到茶屋和李凡在茶屋喝茶。晚上十一點多外面幾個人拿著刀把茶屋圍住了,白某1說"姚四領著人打我來了"。李凡和姚四談了一會說"誰都不要惹事,各自回家去",李凡開車走了。姚四他們的人退到馬路上了,我們拿著刀或者棒子就跟了出來,姚四一伙的人手里都拿著東西,白某1和姚四一伙的人罵開了,姚四一伙人中的馮某1也在罵白某1,這時姓張的小伙子把方天畫戟遞給了白某1,白某1就拿著方天畫戟沖過去打開了,白某1朝馮某1左胸脯刺了一下他的胸脯上流血了,馮某1還拿著刀要打白某1,我們還在打斗,榮華派出所的警車來了我們就跑了。
7、同案犯張某2供述證明,2003年7月16日晚上9點多,碰上了我們廠里的胡某3、吳某5、馬軍年、白某1等人,我們?nèi)ゲ栉莺炔?,大約十點多白某1和外面的人在吵架,他們吵一會就走開了,白某1他們就跟上去打開了,白某1拿著一把矛,胡某3拿著一把刀,李桃元拿著一把刀子,一個姓騰的小伙子和吳某5都拿著木棒。那天晚上我們跑的時候我看見路上一個人躺著,死掉的人是白某1打下的。參與的人有李桃元、白某1、馬軍年、胡某3、藤慶龍、吳江榮,另一伙是朱某23、邸某27、喬某25、郭某26、閆某24、姚某22、馮某1雙方的械斗。
8、同案犯藤慶龍供述證明,2003年7月16日晚上,我李桃元、白某1,"烏賊"、胡某3、吳某5到榮華公司一家茶屋,李凡來了和我們喧到大約12點時,姚四領著朱某23、喬某25、郭某26、邸某27、楊斌、馮某1,他們手里拿著棒子、刀、鋼管把我們堵在茶屋內(nèi),李凡把姚四、朱某23叫到包廂里談了幾分鐘,朱某23出來就把他們的人叫上走了,李凡給白某1說了幾句話開車走了。我們手里拿著木棒、鋼管、洋鎬把跟著白某1走,快到味精廠門口時,白某1讓姚四他們站下,白某1對馮某1說我們單挑,馮某1就出來了,當時我見白某1拿著方天畫戟朝馮某1戳,馮某1被刺下了,拿著刀在地上跪著,身上在流血,姚四喊了一聲再不要打了,我們就跑了。
9、同案犯李林非供述證明,那天下午六點多我去茶屋,當時張某2、白某1、胡某3、李桃元、騰某 21,馬賊,張小云幾個人在喝酒,大約一刻鐘時間,姚四領著七個人手里拿著刀堵在茶屋門口,我把姚四叫進來說要打就打,不打就撤。姚四帶著他們的人回里,我開車回家,他們也都出來了。到家后大約五分鐘聽得樓下喊打的聲音,從陽臺看見我手下的人和姚四領的人打在了一起,我下樓后他們已經(jīng)打完了,我給白某1打電話,他們說在榮華不遠的農(nóng)村里,我開車找到他們,白某1說他可能把姚四手下的一個人用矛戳的比較深,我聽完后把他們拉上到趙智家去了。凌晨四點接到姚三那邊的電話,說被白某1戳下的那個人在醫(yī)院死亡了,我給趙智打電話讓白某1他們幾個出去躲一躲。
10、被告人白某1供述證明,2003年7月份,姚三、姚四帶著三十幾個人把我的肋骨打折了,我到到吳某7居住榮華公司宿舍里休養(yǎng)。過了幾天我們在榮華公司東頭的一個茶屋里喝茶,姚四帶著七、八個人把茶屋圍住了,他們手里拿著鋼管和馬刀,姚四罵著讓我出去我沒出去,李林非讓姚四進來,李林非就對姚四說再不要打了,說完后姚四就出去了,李林非讓我們回去他開車走了。當時不知道誰說了打這些人,跑到榮華公司鬧事來了。他們?nèi)泶蚣艿墓ぞ?,胡?和李桃元各拿了一根鋼管,我拿了一把刀,我們幾個就在后面追他們,他們停下來罵我,李桃元和他們的一個小伙子打開了。馮某1也開始罵我,喬二拿著鋼管向我打來,不知道誰給我方天畫戟,我拿著戟和馮某1他們打斗,他們用鋼管和刀在我的側(cè)面打,我用戟在他們正前方胸脯左右刺,我當時確實用戟戳了馮某1,是否戳上我不知道,因為當時他和喬二打的特別兇,當時場面太混亂,警車來了我們就跑了,跑到玉米地旁邊有一水溝,他們把刀上和方天畫戟上的血洗了,具體他們放在哪里了我不知道。
11、證人姚某證言證明,朱某23等人與白某1等人平日里為瑣事打架斗毆已有積怨的事實。
12、刑事判決書證明,武威市涼州區(qū)人民法院(2005)涼刑初字第80號判決,被告人胡某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閆某24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喬某25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郭某26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邸某27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6)涼刑初字第136號判決,被告人張某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騰某 21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5)涼刑初字第192號判決,被告人姚某22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6)涼刑初字第66號判決,被告人朱某23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3、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白某1生于1972年4月1日。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對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無異議,且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被害人馮某1母親張某戶籍信息證明,張某生于1944年7月8日。
2、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證明,根據(jù)甘肅省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被害人喪葬費等費用的依據(jù)。
3、涼州區(qū)公安局東大街派出所證明,張某與被害人馮某1系母子關系。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對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無異議,且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三)尋釁滋事罪
2000年10月份,被告人白某1受李林非指使與吳某7(已判刑)帶領30多人多次到?jīng)鲋輩^(qū)東大街"雅港娛樂城"擾亂該娛樂城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致使該娛樂城無法正常營業(yè)。同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白某1又與李林非等30余人在"雅港娛樂城"鬧事,砸毀該娛樂城桌椅、音箱等設施,無故毆打顧客楊俊杰、宋尕婁、李某等人,將楊某致傷。娛樂城老板楊軍迫于無奈送給吳某76OO0元錢,讓其別再帶人搗亂。后經(jīng)甘肅軍平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楊某的傷情為輕傷。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出示,并質(zhì)證無異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00年1月李林非指使吳某7、白某1多次帶人到?jīng)鲋輩^(qū)東大街"雅港娛樂城"擾亂該娛樂城經(jīng)營秩序,同年12月李林非指使吳某7、白某1帶領三十多人肆意挑釁,將娛樂城內(nèi)顧客楊某等人毆打致傷,并砸壞該娛樂城桌椅、音響等設施,造成該娛樂城直接損失二萬元。
2、被害人楊某、李某報案材料證明,李某報案稱,2000年10月14日,去雅港娛樂城去玩,碰到楊某1、李某1等幾個人一起喝酒,當晚十一點半左右,楊某1和李林非發(fā)生爭吵,李林非手下的白某1、吳老鬼等四五個人用啤酒瓶、煙灰缸、椅子將我們致傷,我頭部受到重擊,大量失血,在醫(yī)院縫合三十三針。楊某報案稱,2000年10月14日晚10點左右,我與馮某3、宋志勇、李軍、李某在雅港唱歌,被李林非、白某1、吳某7等十幾個人毆打致傷。
3、同案犯李林非供述證明,200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我給吳某7安排讓他帶幾個人去雅港娛樂城騷場子,當晚吳某7帶了30個人左右去了兩次,第三次去與楊某、馮某3、豆豆、宋尕婁等人發(fā)生了口角,我給吳某7、白某1打電話讓他們趕過去,我問是誰在罵我們,并喊了一聲"打這幾個人",當時楊某、馮某3、豆豆、宋尕婁都在雅港的二樓的平臺上坐著,白某1、吳某7、李某4、騰青龍等人就上去打開了,其余的人就拿著雅港的椅子往樓上砸。我們出來時楊某、馮某3、豆豆、宋尕婁四個人被我的人打得趴下了。去的是白某1、吳某7、李某4、騰青龍等人。我不認識"雅港"老板沒有要過錢。參與人有吳某7、白某1、李某4、滕慶龍,還有誰我記不清楚了,總共有三十多個人。
4、同案犯吳某7供述證明,2000年夏天的一天,我和白某1到雅港去玩,發(fā)現(xiàn)那里的生意很好。當時李林非在那兒也開一家啤酒廣場。李林非就讓我和白某1去搔雅港的場子。第二天晚上我和白某1、李某4帶著30多人到雅港,我、白某1、李某4喝啤酒,其他人3、4個人做一張桌子,每人要一杯白開水,這樣我們一直持續(xù)了5、6個晚上,消費了也不結(jié)賬。最后一個晚上我們?nèi)r李林非來了,白某1在李林非的耳邊說了幾句話,李林非說打。我、白某1、李某4就帶人上到二樓,白某1和一個胖子(后來知道那人叫楊武)吵了幾句就撕打起來了,我也就沖過去打了,不知道被誰在我頭上砸了一啤酒瓶我流血了,十幾分鐘后白某1、李某4他們下來,他們兩個人就打車把我送到醫(yī)院縫了針。過了3、4天后,楊軍給了白某1一個牛皮紙包著的信封,我們?nèi)チ死盍址羌?,白?把信封給了李林非,李林非打開看了大概是3500元或是3000元,白某1說那是李林非讓收的保護費。
5、證人趙某證言證明,2007年,我聽李林非說他在2000年帶的趙智、吳某7、白某1,還有100多人到雅港迪廳,將雅港迪廳全部設施砸了,還把在雅港迪廳看場子的楊某打傷了。我聽說是當時雅港迪廳的生意太好了,影響了李林非的西涼啤酒廣場的生意,所以李林非才將雅港砸掉了。
6、證人楊某(綽號楊武子)證明,2000年10月14日下午我、馮某3、楊俊杰(綽號豆豆)、宋尕婁、李某到"雅港"的二樓去喝酒,突然從樓下沖上來十幾個人,我和他們吵了幾句我打了他們幾拳,我被下面的幾十個人用椅子凳子酒瓶在頭上身上亂打,我的左胳膊上被砍了一刀,馮某3說"不要打了,他是楊武子。"李林非說往死里打,他們把我用椅子凳子埋了,后我被馮某3送到醫(yī)院治療。楊俊杰頭、宋尕婁、李某1、李某也被那些人打了。
7、楊某2證言證明,我經(jīng)營"雅港"娛樂城時在2000年10月分的時候,每天上來一幫青年,四五個人坐一桌每人要一杯白開水,一直坐到晚上11點多,他們一來就占幾十張桌子,嚴重影響了我的生意,這樣一直持續(xù)了十幾天。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服務生打電話說是娛樂城被人砸了,我趕過去廳子里一片狼藉,凳子椅子音箱被砸了,楊武子被"120"的車拉走了,和楊武子一起來的人也被打了。董青民說來的人是李林非的手下白某1、吳某7等人,場子被砸了以后的一天晚上我給吳某7包了6000元的紅包。
8、證人董某證明證明,2000年大概10月份吳某7、白某1領著幾十個小伙子3、4個人做一張桌子,要一瓶啤酒一杯白開水,在表演節(jié)目的時候起哄騷場子,欺負著不讓雅港做生意。大堂經(jīng)理郝劍聯(lián)系楊武過來罩場子,有一天晚上11點左右老板和楊武、馮某3、豆豆、李某、宋尕婁和馮某3的媳婦在雅港二樓喝酒,李林非領著吳某7、白某1、騰青龍、李某4還有十幾個不認識的小伙子上來就用凳子在李某的身上亂砸,把李某砸倒了,楊某剛下樓他們有用凳子砸楊某,把楊某的頭砸爛了跌倒起不來,我們把楊某送到醫(yī)院。李林非是白某1、吳某7、縢青龍、李某4他們的大哥。
9、證人李某證言證明,2000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幾個同事到雅港去玩,楊某、宋尕婁、豆豆、李某馮某3在二樓,我們正喝啤酒時楊某對著樓下喊,"李林非架子大得很嗎上來喝酒。"結(jié)果下面的人沒有應聲,白某1和吳老鬼上來指著楊某說,你這老賊怎么跟我們的老哥說話。吳某7和白某1就用桌子上的酒瓶把豆豆的肚子上戳了一瓶,把李某砸了一瓶,下面的人就打開了,凳子瓶子亂飛,某武、李某被凳子埋了。我的頭上流血就給朋友打電話把我送到醫(yī)院了,頭上縫了30針花了3000多元。
10、證人馮某3證言證明,2000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楊某、孫志剛、豆豆、市醫(yī)院的姓李的醫(yī)生,馮某4到雅港娛樂城去玩,突然上來七八個小伙子用啤酒瓶、凳子亂打開了,楊某、豆豆、姓李的醫(yī)生的頭被打爛了,我送楊某去醫(yī)院時發(fā)現(xiàn)李林非在雅港的樓下站著。
11、證人孫某證言證明,2000年底我在娛樂城二樓和馮某3、楊某、李某喝酒??匆娫S多小伙子在打楊某,從樓梯上沖下來一伙小伙子,其中一部分人手里拿提著凳子和酒瓶子,他們沖上來后見人就打,當時場面很亂,我被人從樓上擠了下來,發(fā)現(xiàn)楊某被打倒在地,身上壓著很多椅子,李某被打倒在地,許多小伙子拿著凳子在砸李某,后來我聽說是李林非領的手下的人打的人。
12、李某、楊某報案材料證明,李某2000年10月15日在"雅港"娛樂城與楊某、李某等人喝酒時與李林非發(fā)生爭吵,被李林非的手下白某1、吳老鬼等人用啤酒瓶、煙灰缸、椅子致傷,頭部縫合30針。后因出差沒有及時報案。楊某2000年10月14日晚在"雅港"娛樂城與李某、李某1、馮某3、閆某、宋某喝酒時,被李林非、白某1、吳某7等幾十人毆打致傷。
13、被告人白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00年10月份李林非叫我、吳某7、李桃元等人去騷"雅港娛樂城"的場子,李林非喊"打"之后,我們才開始打楊某他們。我和李桃元就上了二樓,我和李某說話時楊某在我的脖子上搗了一拳,他們幾個人就用酒瓶和茶杯子打開了,我從二樓摔倒一樓,這時有人喊"打",叫"小黑"的從二樓把楊武撕到一樓樓梯口處,然后楊某手里拿了個凳子,我們幾個就亂扔凳子和桌子打開楊某他們了,幾分鐘后我們就把楊某打下了。楊某抱頭蹲著地上,打完后娛樂城的凳子桌子被砸壞了一些,楊某受傷了其余的人我沒注意。
14、楊某住院病歷證明、軍平司法醫(yī)學鑒定所(2008)臨證字第4號書證審查意見書證明,楊某于2000年10月15日入住武威市醫(yī)院住院,經(jīng)診斷:(1)、腹部外傷;(2)、頭顱外傷。2000年10月20日出院診斷:頭顱外傷:(1)頭皮撕裂傷;(2)枕部頭皮下血腫。(2)、腹部外傷;(3)、左肩部軟組織挫傷。經(jīng)軍平司法醫(yī)學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楊某為輕傷。
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人對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無異議,且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1于1999年參加李林非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后,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被告人白某1在同案犯李林非指使下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財物,破壞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白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白某1糾集胡某3等人與他人持械在公共場所進行聚眾斗毆,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按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白某1犯聚眾斗毆罪名不當,應予以糾正。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1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中不屬于積極參加的辯解理由,經(jīng)查,被告人白某1自和李林非認識后跟隨李林非,參與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違法活動,在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中參與的犯罪案件二起,雖然時間較短,但其所參與的案件中其都是主要骨干成員,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犯罪中應屬于積極參加者,其辯護人辯解理由不能成立。在聚眾斗毆犯罪中被告人白某1持方天畫戟將被害人馮某1刺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由同案犯胡某3、張某2、騰某 21、李林非的供述、尸體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已生效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證實,其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白某1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按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的辯護觀點,與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不符,其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白某1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屬積極參加者。持械參與聚眾斗毆,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積極,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在同案犯李林非的指使下,伙同吳某7等三十余人在雅港娛樂城鬧事,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白某1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白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案被告人白某1參與的聚眾斗毆罪轉(zhuǎn)化為故意傷害罪,參與斗毆的馮某1既是聚眾斗毆的行為人,又是故意傷害罪被害人,被害人馮某1參加聚眾斗毆受傷死亡,對其家屬提出的民事?lián)p害賠償請求,依法應當支持,雙方應適用混合過錯責任,應相應減輕對被告人白某1的處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喪葬費、處理喪事誤工損失費、交通費應依法予以支持。對其提出的停尸費因其未向法庭提交有效票據(jù),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該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及財產(chǎn)權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一款、二百九十二條二款、二百九十三條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白某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白某1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喪葬費27226.5元、喪葬期間的誤工損失3000元,交通費500元,以上合計30726.5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素芬
審判員康永健
代理審判員田杰
書記員
書記員雷興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