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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10刑終258號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8)桂10刑終25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8-09-30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那坡縣人民法院審理那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鄒維偉、楊應戰(zhàn)、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劉璧誠犯聚眾斗毆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作出(2018)桂1026刑初6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審閱案卷材料,依法訊問了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2016年8月30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萬永準、楊居騰、孫開銘和金某1、周某1、楊某1、劉某1、韋某、吳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等人(后九人另案處理)一同在樂業(yè)縣天緣KTV喝酒唱歌。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劉璧誠和汪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樂業(yè)縣金源KTV喝酒唱歌。楊某3、楊某4兩人喝多后就先從天緣KTV下到門前路邊攔下被告人楊應戰(zhàn)的三輪車,準備乘車回家。因兩人已喝高,就先送誰回家問題上爭執(zhí)不下,而后又因車費問題與楊應戰(zhàn)發(fā)生爭執(zhí),楊某3隨即動手打了楊應戰(zhàn)一巴掌,楊某4趁機搶走三輪車的鑰匙。楊應戰(zhàn)見狀便下車走到一邊,打電話給鄒維偉告訴其三輪車鑰匙在天緣KTV旁被人搶走,叫其過來幫忙要車。鄒維偉接到電話后在樓下遇到汪某1,之后兩人便一同駕車前往,到達三輪車旁后了解到是楊某3和楊某4毆打楊應戰(zhàn)并搶走三輪車鑰匙,鄒維偉、汪某1、楊應戰(zhàn)三人就在三輪車旁一同毆打楊某3和楊某4。在毆打過程中,金某1和被告人萬永準、楊居騰、孫開銘四人從天緣KTV下來路過看見楊某3、楊某4兩人與鄒維偉等人發(fā)生爭吵,經(jīng)詢問得知楊某3因乘坐三輪車問題被鄒維偉等人毆打,金某1就開始勸架,但雙方都聽不進仍繼續(xù)爭吵打架,為了防止事態(tài)擴大,萬永準就打電話給劉某1讓其下來勸架。期間楊某3到天緣KTV找楊某1等人下來幫忙,隨后楊某1帶著韋某、周某1、吳某1等人從KTV下來,楊某3跟楊某1說其被鄒維偉、汪某1等人毆打,楊某1就讓對方出來道歉,但由于雙方都已經(jīng)喝酒,在道歉的問題上又發(fā)生爭吵,此時汪某1見對方人多勢眾,害怕自己吃虧,就打電話給陳某1(另案處理)、張某(已死亡)等人過來幫忙打架。與此同時,劉某1從KTV下來發(fā)現(xiàn)兩邊人都認識,就勸說雙方不要打架。過了一會,姚某、劉璧誠、姚賢明、劉璧福、陳某1、張某等人相繼來到現(xiàn)場。張某打電話給羅某(另案處理)讓其拿兇器過來,隨后羅某開電車拿三根鋼管來到現(xiàn)場交給張坤廳。此時楊某1又讓汪某1出來道歉,但汪某1等人不同意,隨即鄒維偉和兩名男子(不知名)沖上前砍楊某1手臂一刀,楊某1就把鄒維偉打到在地,并撿起鄒維偉掉在地上的殺豬刀追砍鄒維偉但沒有追上,楊某1就返回到KTV門前,雙方人員又重新聚集在天緣KTV門前的三角形花圃周圍爭吵理論。不久,雙方慢慢退至馬路兩邊對峙爭吵,期間楊某1多次欲拿刀沖向站在對面人行道上手持兇器的劉璧福、劉璧誠、汪某1、姚某、姚賢明等人,但均被吳某1勸阻并拉回。隨后楊某1叫韋某到KTV旁從其借來的一部東風風行面包車(車牌:桂L×××××)上拿鋼管、砍刀等器械,并與楊某2一起分發(fā)給萬永準、金某1、楊居騰、孫開銘等人,雙方人員均持械站在馬路兩邊對峙。此時周某1在從文化廣場旁租房返回KTV的途中接到楊某2的電話得知楊某1被人砍了,讓其過來幫忙,即驅(qū)車前往打架現(xiàn)場。到現(xiàn)場后,看見楊某1、韋某等人和汪某1、鄒維偉、姚賢明、劉璧福、劉璧誠、陳某1、張坤廳、姚某等人持械聚集在KTV門前,周某1便拿一把尖刀和一根甩棍下車,楊某1告訴周某1自己被鄒維偉等人打傷后就掙脫旁人的拉扯拿刀沖向鄒維偉、汪某1、劉璧福、劉璧誠、姚某、姚賢明等人所站位置,周某1、韋某兩人見狀后也拿著兇器跟著楊某1沖過去,雙方就持械相互發(fā)生斗毆。楊某2、萬永準、金某1、孫開銘等人拿著兇器跟著楊某1沖過去的時候,被汪某1、姚賢明、陳某1、姚某等人拿石頭砸退,楊某2、萬永準、金某1、楊居騰、孫開銘撿起對方砸過來的石頭反攻對方。楊某1拿著殺豬刀沖向?qū)Ψ揭姶虿贿^后就退了回來,韋某、周某1跟著沖過去被汪某1、鄒維偉、姚賢明、劉璧福、劉璧誠、姚某等人圍著砍傷,楊某1和韋某被砍傷后退至道路中間的隔離欄。此時楊某3又持鋼管站在馬路中間的護欄旁與楊應戰(zhàn)、鄒維偉、劉璧福、劉璧誠等人發(fā)生械斗,楊應戰(zhàn)手持一根長竹竿,劉璧福、張坤廳手持長刀,劉璧誠手持鋼管和磚塊,雙方人員相互斗毆至110警車趕到現(xiàn)場后才停止。發(fā)生持械斗毆后,周某1右手中指、無名指、小指被砍斷;韋某左邊臉及頭部被砍傷;楊某3、楊應戰(zhàn)等人被打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韋某構(gòu)成輕傷一級;周某1構(gòu)成輕傷二級;楊某3、楊應戰(zhàn)構(gòu)成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鄒維偉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3時許在樂業(yè)縣公安局旁自家租房內(nèi)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楊應戰(zhàn)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2時許在樂業(yè)縣同樂鎮(zhèn)平寨村什巖屯二組013號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劉璧福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在樂業(yè)縣同樂鎮(zhèn)老圩亭其表哥家中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姚賢明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在百色市鼎盛中央公園二期18棟1205室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楊居騰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在樂業(yè)縣城板霞安置小區(qū)自家中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萬永準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在百色市右江區(qū)新興路恒源大酒店1207號房內(nèi)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孫開銘于2017年7月27日凌晨1時許在樂業(yè)縣電業(yè)公司宿舍301號房內(nèi)被百色市公安局抓獲,被告人劉璧誠于2017年9月5日14時許到百色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8月30日0時55分,樂業(yè)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群眾電話報警,稱2016年8月30日0時許,在樂業(yè)縣天緣KTV門前有人持械斗毆。

2、樂業(yè)縣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證實該案因案情重大復雜、涉案人員眾多,樂業(yè)縣公安局決定將該案移送百色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辦理。

3、現(xiàn)場勘驗、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案發(fā)中心現(xiàn)場位于樂業(yè)縣同樂鎮(zhèn)三樂社區(qū)天緣路口,同時萬永準、楊某3、韋某、楊應戰(zhàn)、周某1指認了斗毆現(xiàn)場及現(xiàn)場遺留物的情況。

4、楊某2的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8月30日在樂業(yè)縣天緣KTV對面三岔路口砍傷楊某1的男子是鄒維偉。

5、楊應戰(zhàn)的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8月30日和鄒維偉一起在樂業(yè)縣天緣KTV對面三岔路與楊某3等人發(fā)生打架的男子是汪某1;2016年8月30日和鄒維偉一起在樂業(yè)縣天緣KTV對面三岔路因坐三輪車問題與其發(fā)生矛盾并打其臉部一耳光的男子是楊某3。

6、楊某2的辨認筆錄。證實萬永準為其所稱的“萬準”;楊居騰為其所稱的“楊小年”;劉璧福為其所稱的“大鼻龍”;金某1為其所稱的“金毛弟”;劉璧誠為其所稱的“大鼻龍的哥哥”;孫開銘為其所稱的“小肥”;鄒維偉為其所稱的“鄒小”;楊某3為其所稱的“楊來”。

7、楊居騰的辨認筆錄。證實韋某為其所稱的阿春;鄒維偉為其所稱的“鄒小”;汪某1為其所稱的“老汪”;金某1為其所稱的“金毛弟”;吳某1為其所稱的“長毛”。

8、劉某1心的辨認筆錄。證實孫開銘為其所稱的“小肥”;萬永準為其所稱的“萬某”;楊某3為其所稱的“楊來”;孫開銘為其所稱的“小肥”。

9、金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楊某3為其所稱的“楊來”;劉璧福為其所稱的“大鼻龍”;楊居騰為其所稱的“楊小年”;鄒維偉為其所稱的“鄒小”。

10、汪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劉璧福為其所稱的“大鼻龍”;楊應戰(zhàn)為其所稱的“鄒維偉的老記”;楊某3為其所稱的“楊來”。

11、劉璧福的辨認筆錄。證實周某1為其所稱的“周海濤”;楊某1為其所稱的“楊磊”。

12、陳某2的辨認筆錄。證實劉璧福為其所稱的“大鼻龍”;鄒維偉為其所稱的“鄒小”;周某1為其所稱的“周海濤”。

13、楊應戰(zhàn)的辨認筆錄。證實周某1為其所稱的“周海濤”;韋某為其所稱的阿春;楊某1為其所稱的“楊磊”;劉璧福為其所稱的“大鼻龍”。

14、周某1的辨認筆錄。證實鄒維偉為其所稱的“鄒小”。

15、孫開銘的辨認筆錄。證實周某1為其所稱的“濤哥”;楊某1為其所稱的“磊哥”。

16、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證實2016年9月19日,楊某1主動交出單刃、鋼制的殺豬刀(長15厘米)一把和鋼制空心鋼管(70厘米)兩根。

17、情況說明。證實楊某5簡要介紹了8月29日晚城南打架事件的經(jīng)過。

18、8.30案視頻截圖。證實當晚打架中鄒維偉、楊居騰、孫開銘、萬水準、金某1所在位置。

19、百色市公安局關于8.30案調(diào)查報告。證實被告人金某1、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鄒維偉、楊應戰(zhàn)、劉璧福、姚賢明、劉璧誠等人糾集眾人進行斗毆,涉嫌聚眾斗毆罪。

20、戶籍證明。證實本案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作案時已達到負刑事責任年齡。

21、到案經(jīng)過說明。證實被告人劉璧誠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鄒維偉、楊應戰(zhàn)、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沒有自首情節(jié)。

22、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百中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樂業(yè)縣人民法院(2010)樂刑初字第13號、(2011)樂刑初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有犯罪前科。

23、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劉璧福(劉序洪)于2010年7月2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姚賢明于2011年6月16日刑滿釋放。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參與打架的人中跟其一邊的有楊磊(楊某1)、楊某2、韋某、孫開銘(外號小肥)、楊來(楊某3)、金某1(外號金毛弟)、萬永準、劉某1、吳某1(外號吳老K)、楊某6;對方的人有汪某1、鄒?。ㄠu維偉)、姚賢明、姚某、劉序洪(外號大鼻龍)、劉序定(外號肥母牛)、張某、馬某(外號叫小馬)、何某1、何某2(音)及大挽村的幾個人。當晚送兩個女性朋友回到住處后,其接到楊某2電話稱楊某1被人砍了,讓其過去幫忙。隨后其開車來到距離現(xiàn)場十幾米的地方停下來,然后就從車上拿了一跟甩棍和一把砍刀,然后就朝楊某1他們走過去。經(jīng)詢問得知楊某1的手被砍傷后,楊某1便和對方的汪某1、肥母牛、大鼻龍、姚賢明等人發(fā)生爭吵。期間楊某1一激動就沖過去跟汪某1一方的人打了起來,其和韋某也跟著沖了過去,但由于汪某1那邊的人比較多,且手里都拿著鋼管焊接的長砍刀,其沖過去后就被對方的人追著砍,追到一輛車附近時其右手手指和手臂被對方砍傷,此時警車趕到現(xiàn)場,其就退回到天緣KTV門前,之后見到韋某、楊某1都被砍傷了,后孫開銘開車把其和韋某、楊某1一起送到樂業(yè)縣人民醫(yī)院。

2、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29日22時左右,禤凱打電話叫其去天緣KTV8001包廂唱歌喝酒,當時包廂里還有吳某1、楊來(楊某3)、楊某1、楊某2、周海濤(周某1)、韋某、萬準(萬永準)、金某1等十幾個人。直到次日凌晨0時33分時,萬某打電話說楊某7喝醉了在下面與人發(fā)生矛盾,讓其下來看一下。出去以后,在天緣KTV外面的馬路上看到楊某1、楊某7、金某1、萬某和汪某1、鄒某(鄒維偉)等人在爭吵,當時楊某1一直讓汪某1賠禮道歉,但汪某1說他沒錯不愿賠禮道歉。經(jīng)詢問萬某后得知雙方是因為楊某7坐三輪車的事與汪某1的親戚發(fā)生爭吵打架,所以其就過去勸架。兩三分鐘后姚賢明、大鼻龍(劉璧福)、冉脫等人來到現(xiàn)場,姚賢明說:“搞了”,冉脫接著說:“搞就搞咯”,然后汪某1、鄒某、大鼻龍等人就拿著刀追砍楊某1,當時汪某1拿的是長度約為40至50公分的砍刀、鄒某和大鼻龍等人手上也拿有砍刀。雙方打過一陣后,楊某1一方就退到天緣KTV這邊公路的一側(cè),汪某1一方就站在公路另一側(cè)形成對峙。期間楊某1等人多次想要沖過去打汪某1等人,但是都被其和吳某1攔住了。不一會兒,姚某也來到現(xiàn)場,其便和他商量把雙方的人盡快勸走,避免人越聚越多。正準備分頭勸架時,周某2開車來到現(xiàn)場,并拿了一把長度約為40至50公分的殺豬刀下車,雙方就突然打了起來,周某2、楊某1、韋某、楊某7等人就沖向汪某1那邊,楊某2、萬某、金某1、小肥(孫開銘)等人手持鋼管等兇器跟在后面。與此同時汪某1那邊很多人撿起磚頭砸向?qū)Ψ讲敉肆瞬糠秩?,而周?、楊某1、韋某三人手持砍刀沖過去與鄒某、汪某1等人打了起來。大概十多秒后,周某2、韋某受傷后就退回來了,之后警察就到了。

3、證人韋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0時40分左右,其和周某2(周某1)、兩位女性朋友離開天緣KTV準備回去,下到一樓樓梯口時見到楊某6(楊某1)和楊某7(楊某3)正準備上樓,隨后便一起出到KTV門口,周某2先送兩位女性朋友回家,其去買煙,剛走到三叉路口處就看見楊某6、楊某7與鄒某(鄒維偉)、汪某1等人在顯示屏下面吵架。經(jīng)詢問楊某6得知是因為汪某1等人打了楊某7,所以讓汪某1道歉,但汪某1不愿意。對方有7、8個人,有幾個人拿著砍刀,其只認識汪某1和鄒某。楊某6這邊有楊某7、小肥(孫開銘)、劉某1心、金某3(金某1)和萬某(萬永準)等人,他們都沒拿兇器。當時楊某6還說:“你真要打架是不”,汪某1回應:“要打就打”,于是鄒某跟一個不知名的男子拿刀沖過來砍楊某6,楊某6就和對方打了起來,然后其就從東風牌商務車上拿一根鋼管和一根焊接有尖刀的鋼管,返回現(xiàn)場后將一根鋼管分給楊某7,自己拿焊接有尖刀的鋼管。在對峙得過程中,其看見汪某1打了一個電話,大概2、3分鐘后對方就來了10多個人,其中認識的有姚某、姚賢明、大鼻龍(劉璧福)、大鼻龍二哥(劉璧誠),隨后便退到天緣KTV這側(cè)的公路邊上,對方就在對面花圃旁邊的人行道上,楊某6與大鼻龍、姚賢明等人隔著公路吵了起來,楊某6讓對方道歉,對方的姚賢明就說:“哪個喊道歉就搞哪個”。在其去商務車上又拿一根鋼管回來時,看見楊某6等人和對方又打了一次架,楊某7又將其拿來的那根鋼管要走,而楊某6多次拿著刀想沖過去砍對方,但都被吳某1攔住了。與此同時周某2雙手拿著兇器來到現(xiàn)場,楊某6跟周某2說自己被對方砍傷,然后楊某6突然沖向?qū)Ψ?,其和周?還有后面一些人也跟著沖了過去。對方見狀后就拿起刀棍,還有人在地上撿起磚頭砸過來,此時大鼻龍等人沖過來對其進行圍砍,其拿刀一陣亂砍后與對方打了起來,剛打了一會左臉便被砍了一刀,隨后就被打倒在地,爬起來跑到護欄處時對方又追打過來,在其翻過護欄跑到韋三土特產(chǎn)店門前附近時感覺頭暈倒在了地上,之后被送到樂業(yè)縣人民醫(yī)院治了。

4、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0時左右,其從天緣KTV包廂出來準備回家,當走到門口時看見楊某7(楊某3)被汪某1等人毆打,經(jīng)詢問得知楊某7因為乘坐三輪車問題與人發(fā)生矛盾后被汪某1等人毆打,其就讓汪某1道歉,但汪某1不愿意,然后姚賢明就說:“今晚哪個喊道歉就搞死哪個”,接著大鼻龍又說:“搞死算我的”,其就說:“你們那么牛啊”,然后便與對方發(fā)生口角。此時鄒某(鄒維偉)和兩個不知名的男子就沖過來砍了其左手臂一刀,其便反打一拳把鄒某打翻倒地后,順勢撿起鄒某掉在地上的殺豬刀追了過去。追不上對方后,其便退到天緣KTV這邊的人行道上,由于平白無故被人砍了,感覺很憋屈,于是就走過去找大鼻龍(劉璧福)等人理論,而對方大鼻龍、水母牛(劉璧誠)、汪某1、姚某、姚賢明等人就拿刀沖過來,吳某1就拉其退到公路的另一邊。期間其多次想沖過去與對方理論,但都被吳某1和劉某1心攔住了,就這樣雙方對峙了一陣。隨后周某2(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問怎么回事,其說被大鼻龍等人砍了,由于越講越生氣,突然就沖過去和對方的人打了起來。對方有人拿刀拿棍還有人用石頭砸,現(xiàn)場十分混亂,其見打不過后便撤回來,這時看見周某2在對面人行道上被大鼻龍、水母牛、姚賢明、姚某、汪某1等人拿刀砍,接著這些人又追著阿某(韋某)砍打,其身上的傷就是被這些人圍起來砍傷的。當時其拿了一把殺豬刀,阿某拿了一根長約1米的鋼管,對方的人全部都拿有砍刀或鋼管焊接的兇器,其中大鼻龍、姚賢明拿的是長度約70至80公分的砍刀,水母牛、姚某、汪某1拿的是長度約1米左右鋼管焊接尖刀的長刀。

5、證人汪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29日晚上11點多,其走到金某2大酒店一樓大廳時剛好遇到鄒某(鄒維偉),隨后得知楊應戰(zhàn)的三輪車鑰匙在“天緣”被人搶走而且還被人打了,便與鄒某一起開車過去。到現(xiàn)場后,看到有兩個男的站在三輪車旁邊,一會楊應戰(zhàn)從城南街跑過來指著那兩個男子說就是這兩人搶的車還打人。隨后鄒某質(zhì)問對方,對方一男子囂張地答道“打了又怎么樣”,說完還推了鄒某,之后雙方開始發(fā)生爭吵。后來楊某6(楊某1)就帶了十幾個人從“天緣KTV”直接往這邊走過來,到了之后就讓這邊的人給他朋友道歉,還讓鄒某跪著道歉,鄒某不愿意后又讓其道歉,其也不愿意。楊某6聽后很生氣就動手掐住其脖子,之后吳某1就把楊某6拉了回去。后來楊某6不知道從何處拿了一把鋼管焊接成的長柄砍刀沖過來,左手又掐住其脖子,隨后劉某1心上前把楊某6又拉了回去。此時其看到韋某和一個不知名的男子各拿一把鋼管焊接成的長柄殺豬刀追著鄒某砍,鄒某拿了一根鎖車棒跟對方打,后來因為對方人多鄒某就一邊擋一邊跑回這邊。突然楊某6拿著長柄砍刀帶人沖過來要砍人,當時由于手上沒拿有東西,其看形勢不對就轉(zhuǎn)身往人群后面跑,一直跑到離現(xiàn)場大約100米左右的巷子里。得知警察來到后其又回到現(xiàn)場,看到鄒某坐在路邊臺階上后腰受傷流著血,當時鄒某手里拿著鎖車棒,還有一些人拿著石頭。

6、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底的一個晚上,汪某1打電話叫其跟張坤廳到天緣KTV門前,接完電話后其便攔了一輛三輪車跟張坤廳一起前往。來到現(xiàn)場后看見大鼻龍(劉璧福)、汪某1等人與楊某6(楊某1)等人正在爭吵,兩邊都有7、8個人左右,對方的人其只認得楊某6。當時楊某6那邊已有人拿砍刀,其站在旁邊沒有說話,雙方都很激動并且都在叫人及拿砍刀,汪某1這邊有三、四把長度約70至80公分左右的砍刀是羅某開踏板摩托車拉來的,砍刀拿到場后就放在公路邊上。過了一會,雙方都各自有20個人左右,楊某6那邊大部分人都手持砍刀,而這邊砍刀不夠分,其見鄒某(鄒維偉)拿有一把,其他沒有刀拿的人就拿著竹竿,然后雙方就開始動手打架。當時其看到對方的阿某(韋某)和楊某2拿砍刀追砍鄒某,所以便拿竹竿幫忙打楊某2和阿某,后來楊某6那邊的人拿刀沖過來,這邊的人就丟掉竹竿,撿起地上的石頭砸對方,公安民警來后雙方就散開了。

7、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29日晚上11時左右,其和堂哥(楊某4)喝多了從天緣KTV出來在大門斜對面攔一輛三輪車要回家,因先送誰回家的問題兩人發(fā)生爭執(zhí),司機見其和堂哥喝醉了便不想拉客,其就說“坐你車又不是不給你錢”,司機答道“有錢了不起嗎”,然后發(fā)生爭吵,其和堂哥就下車了,司機也下車打電話,幾分鐘后司機帶幾個人走到兩人面前,對方就問“剛才是誰要打三輪車司機的”,由于喝醉了不記得當時是怎么回答的,然后對方就沖過來打其和堂哥,打倒在地后還繼續(xù)拳打腳踢,其試著站起來又被打倒。兩人被打了幾分鐘后,金某3(金某1)路過看到就過來勸架,期間對方一直還在打,過了三分鐘,楊某6(楊某1)等人從KTV出來后也過來勸架,其和堂哥才沒繼續(xù)挨打,隨后都起來站到楊某6身邊。然后楊某6讓對方道歉,就聽到對方有人說:“哪個喊道歉就打哪個”,對方還沖過來把楊某6砍了一刀。楊某6被砍后,其和堂哥就往后面跑,當時不知道是誰找來的刀子和鋼管,其手里也拿著一根鋼管,后面是劉某1心把鋼管搶走了。之后見楊某6這邊的人沖了過去,其拿著鋼管也跟著沖,對方有人拿刀和鋼管還有人扔磚頭,場面一度混亂,直到警車來到現(xiàn)場。

8、證人姚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0時許,其開車路過城南家鄉(xiāng)賓館時見到鄒某(鄒維偉)、汪某1跟幾個人在三叉路口吵架,其便下車看發(fā)生何事。到現(xiàn)場后,看到有劉某1心、楊某6(楊某1)、楊某7(楊某3)、阿某(韋某)、吳某1與汪某1、鄒某、劉某3(劉璧福)、劉某3的哥(劉璧誠)、姚賢明、金某3(金某1)等人在場,當時楊某6與鄒某正在爭吵,劉某1心就在旁邊勸架。楊某6還拿著一根鋼管焊接著尖刀的短刀時不時比劃,其怕被誤傷到就往后退。后來雙方打了起來,楊某6等人追著鄒某等人砍打,鄒某這邊的人就扔石頭砸向?qū)Ψ?,對方就退到回人行道上。此時其從花圃上面走過去找劉某3讓他們離開不要打了,同時讓劉某1心跟楊某6那邊的人說讓他們也散了不要打了,正當準備分頭勸說時現(xiàn)場突然混亂,其被推到了公路邊,同時看見對方的楊某6、阿某、楊某7已經(jīng)沖過來與鄒某這邊的人打在一起。情急之下,其撿起路邊的幾塊石頭砸向?qū)γ娴珱]砸中人,當時楊某6一方有人拿尖刀和鋼管,鄒某這邊有人拿石頭和長竹竿。打了一會,楊某6、阿某等人就退回對面,同時公安民警也趕到了現(xiàn)場。

9、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29日凌晨0時左右,其和堂弟楊某7(楊某3)在天緣KTV喝酒醉后到門口攔了一輛三輪車準備回家,因兩人已喝醉司機(楊應戰(zhàn))不愿意拉。當時兩人站在三輪車前,司機讓其和堂弟讓開,但由于當時很醉沒有及時讓開,司機發(fā)脾氣罵人后拿著手機就走了。過了十幾分鐘,對方6、7個人一到就對其和堂弟拳打腳踢,打趴到地上后又一直用腳踢,司機也過來打了幾拳,其一直在掙扎爬起來,但被一塊磚頭砸在頭上就暈過去了,醒來以后就看到周圍有很多警察了。當時對方拿了兇器,但因為喝醉了沒看清是鋼管還是刀,由于其和堂弟沒有還手所以對方并沒有使用兇器而是用拳頭打。

10、證人吳某1的證言。證實當晚其在天緣KTV包廂里跟楊某6(楊某1)、周某2(周某1)、韋某、楊某7(楊某3)等人一起喝酒,喝到很晚時,楊某7突然跑進來告訴楊某6等人說樓下有人打他,讓楊某6等人下去幫他打架和討回公道,然后楊某6就帶著包廂里面的幾個人一起先下樓去,其隨后也跟了下去。出來后,其看見楊某6、韋某、楊某7、金某3(金某1)等人與汪某1等人在KTV門前的馬路上爭吵,同時大鼻龍(劉璧福)、姚賢明、姚某也站在汪某1那邊的人行道上。當時楊某6讓汪某1道個歉,汪某1那邊就沖出來幾個人拿刀砍楊某6幾刀,隨后楊某6就往天緣KTV門口的方向跑。過了不久,其見韋某從車里拿幾把有長有短的砍刀分給楊某6等人,然后楊某6、韋某等人拿著砍刀沖向汪某1那邊,同時那邊的人拿石頭砸了回來,由于其怕被砸到就往后退。之后楊某6又回到了原來跟汪某1吵架的位置,其就走過去勸楊某6不讓他沖過去,當時還見到劉某1心和楊某9八(楊某5)在勸汪某1那邊的人。這時周某2開車來到現(xiàn)場,并從車上拿了把短的砍刀走到楊某6身邊,兩人在馬路上說了幾句后楊某6就拿著一把短的砍刀沖過去砍汪某1那邊的人,周某2、韋某還有幾個人也跟著沖了過去,其記得當時韋某拿了一把長的砍刀,汪某1拿了一把砍刀,還有很多其不認識的人拿著長砍刀。雙方對砍了一會,其見周某2和韋某都被砍傷了就讓汪某1那邊的人不要打了,隨后雙方停止打架,有人就開著周某2的車把周某2、楊某6、韋某送去醫(yī)院接受治療了。

11、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鄒某(鄒維偉)的老同(楊應戰(zhàn))因楊某3、楊某4搭載三輪車不給錢還拔走車鑰匙的事打電話給鄒某,鄒某和汪某1來到后就打了兩人,楊某3被打后就跑上KTV找楊某6(楊某1),楊某6帶人下來后雙方就開始爭吵。其接到張坤廳電話后便開電動車回家拿了三根鋼管來到天緣KTV附近交給張坤廳,張坤廳、大鼻龍(劉璧福)、汪某1各拿一根。當時看見汪某1這邊有張坤廳、鄒某、楊應戰(zhàn)、陳某1、大鼻龍、大鼻龍二哥(劉璧誠)、姚賢明等人;楊某6那邊有楊某2、阿某(韋某)、長頭發(fā)(吳某1)等人。這時汪某1這邊有人砸了一塊石頭過去,楊某6、楊某2、阿某拿刀沖了過來,這邊的人就撿起路上的磚頭砸過去,楊某6等人被石頭砸了回去,阿某被楊應戰(zhàn)用竹竿打到頭部后摔倒,后來雙方又隔著路中間的隔離欄打了一會,待警察來到現(xiàn)場后雙方才散開。在雙方打架時,汪某1這邊的人有拿開山砍刀、鋼管、竹棍和路邊的石頭,其中鄒某拿了一把砍刀,鄒某的老同、陳某1等人在附近拿了竹棍;楊某6那邊的人有拿長柄焊接的砍刀、開山砍刀以及一把類似關某刀的大砍刀,其中楊某6拿一把長度約為40至50厘米的砍刀,楊某2拿了一把砍刀,韋某拿了一把像關某刀的大砍刀,其他人拿的都是長柄焊接的砍刀。

12、證人楊某5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0時30分左右,其和二表哥劉某4(劉璧誠)吃宵夜路過天緣KTV路口時看見有一群人把路堵住并且在爭吵,一邊是楊某6(楊某1)、楊某7(楊某3)、冉陀等約10多個人,另一邊則是其老表鄒維偉、汪某1和楊某11(楊應戰(zhàn))三人。經(jīng)詢問鄒某(鄒維偉)得知楊某6那邊的人坐楊某11三輪車不給錢又搶車鑰匙還打了楊某11一頓,同時還要這邊下跪認錯。因為兩邊人其都認識就勸雙方不要打架,但剛說完冉陀就在旁邊起哄,隨后鄒某說自己處理,在其準備離開時又見到有10多個人手拿加鋼管的長殺豬刀走過去。其把車開到公路對面的鑫發(fā)公司門口停放后遇到表叔吳某1,經(jīng)商量表叔吳某1同意一起勸架,就在此時其看見楊某6拿一把加鋼管的長殺豬刀繞著花圃跑去追砍鄒某,鄒某倒地后被楊某6砍到屁股,這時鄒某手中的一把長度約為30厘米的平頭刀掉在地上,其和表叔吳某1便過去抱住楊某6,鄒某趁機跑到花圃對面,楊某6連續(xù)掙脫三次往鄒某那邊沖,他的那些馬仔也跟著沖,后面吳某1又拉住楊某6,其跑過去看到鄒某的傷勢后回來讓楊某6不要再打了,再打就出大事了,楊某6等人才停了下來。這時周某2(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并拿下兩把刀,得知楊某6被人砍后周某2拿著砍刀朝身后的人喊道“兄弟們跟我上,沖啊”,然后就見周某2、楊某6、楊某7、韋某等10多個人拿著殺豬刀、砍刀、鋼管往鄒某、楊某1劉某4等人沖過去,鄒某、楊某1劉某4等人就在花圃旁邊拿石頭朝楊某6、周某2等人砸過來。見狀其便拉吳某1跑開,此時聽見周某2叫手斷了,其回頭看見周某2右手還拿著一把砍刀,左手緊握著但砍刀不見了,同時還看見韋某往回跑時跌倒在地上后被鄒某等人用石頭砸又被楊某11用長竹竿打,其中劉某4一手拿鋼管一手拿磚塊砸,楊某7手拿殺豬刀來砍和擋,之后就見到韋某手拿一把殺豬刀滿臉是血的跑回來,不久110警車就到現(xiàn)場了。

13、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30日凌晨約1時許,其與朋友在天緣KTV附近的燒烤店喝酒時突然聽到外面?zhèn)鱽沓臭[打架聲,出去后看到汪某1、張坤廳、鄒某(鄒維偉)、大鼻龍(劉璧福)等人與楊某6(楊某1)等人在爭吵,楊某6拿著一把砍刀沖著汪某1叫喊,雙方互相叫罵,但由于兩邊都有人拉住所以沒打成,其便跟朋友返回繼續(xù)喝酒。過了一會,其聽到聲音后又跑出去,看到楊某6手持砍刀,其他有人拿刀或拿鋼管沖向汪某1那邊,而大鼻龍手拿一跟竹竿打楊某6那邊的人,其他人就撿起地上的石頭砸過去,對方見狀后不敢沖過來。再后來,警察來到后雙方也就散了。

14、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8月29日23時許,其吃完夜宵返回天緣KTV時在門口見到楊某7(楊某3)和楊某6(楊某1)往外走,走到樓梯時又遇到吳某1和劉某1心,在得知包廂里的人都撤了以后便出來到門口,這時發(fā)現(xiàn)楊某6等人和汪某1、鄒某(鄒維偉)等人圍在馬路上準備要打架的樣子,其便跑過去站在楊某6旁邊幫忙助威。當時對方有汪某1、鄒某、大鼻龍(劉璧福)、大鼻龍二哥(劉璧誠)、姚賢明、姚某等人在場,有些人手上拿有砍刀,楊某6見狀后就叫韋某去停放在附近的一輛商務車上拿刀,韋某便叫上其一起到車上拿了四把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和一些鋼管,然后分給萬某(萬永準)、金某3(金某1)、楊某12(楊居騰)、孫開銘等人。隨后楊某6繼續(xù)叫汪某1道歉,但是對方一直也沒道歉,這時大鼻龍就說“道什么歉,有什么事我負責”,突然鄒某和幾個人拿刀沖過來砍了楊某6手臂一刀,被砍后楊某6從其手中搶過刀就去追鄒某,韋某、萬某、金某3、孫開銘等人也跟了過去,不一會鄒某摔了一跤被楊某6和韋某追上并砍倒在地,其便過去撿起鄒某掉在地上的砍刀,隨后鄒某爬起來往汪某1那邊去,楊某6等人見追不上后就回到天緣KTV這邊的馬路上。退回來后,雙方站在馬路上繼續(xù)爭吵并互相扔石頭,而吳某1一直抱住楊某6不讓他沖過去,同時劉某1心也在對面勸汪某1等人。期間其打電話給周某2(周某1)說楊某6被砍了,沒過多久周某2來到現(xiàn)場并手持砍刀下了車,經(jīng)詢問楊某6一番后就跟著楊某6沖向?qū)γ妫f某、萬某、金某3、孫開銘等人也跟著沖了過去,但只有楊某6、周某2、韋某三人沖到對面與汪某1等人對砍,其余的人都被對方扔的石頭砸了回來。沒過多久,周某2捂著手指退了回來、韋某的臉被劃了一刀、楊某6也被砍傷了,隨后孫開銘就開著周某2的車送三人到醫(yī)院進行治療。

15、證人金某1的證言。證實事發(fā)當晚其和萬某(萬永準)兩人離開天緣KTV走到外面看見楊某7(楊某3)與汪某1、鄒某(鄒維偉)等人在吵架,經(jīng)詢問得知楊某7被老汪(汪某1)打了,其就過去勸架但汪某1并沒有表示,雙方繼續(xù)爭吵,接著楊某7被汪某1、鄒某等人拳打腳踢倒在地上。雙方退回去后楊某1(楊某6)等人來到現(xiàn)場,楊某1讓汪某1道歉,旁邊的大鼻龍(劉璧福)喊道“今晚哪個喊道歉就搞哪個”,接著汪某1、鄒某等人拿著鋼管焊接的刀沖過去砍向楊某1,這時周某2(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并從車上拿出兩把短刀,楊某6過去跟周某2說了幾句話后就突然聽到周某2喊砍,周某2、楊某1、韋某等人先沖過去,當時韋某拿著一把鋼管焊接的殺豬尖刀、楊某7拿著鋼管,與拿著刀的大鼻龍、汪某1、鄒某等人隔著路中間的護欄對砍,其和楊某2、楊某12(楊居騰)、萬永準、吳某1、小肥(孫開銘)當時還沒有沖過去,汪某1那邊的人就撿起路邊的磚頭砸過來,其被對方砸到腳上后便撿起對面扔過來的磚頭砸過去,楊某7、小肥、楊某12也跟著一起撿起磚頭回擊對方。當時打架現(xiàn)場十分混亂,其站在公路旁邊,對方有人扔棍子到腳邊就順便撿起并拿在手上但沒有得打,雙方互毆約十幾秒后其就看見韋某用手捂住臉,直到警車來到,雙方才停下來。當晚參與打架的人有楊某1、周某2、阿某(韋某)、楊某7、萬某、楊某2、小肥、吳某1、楊某12、劉某1心等人,對方的人有汪某1、大鼻龍、姚賢明、鄒某等人,雙方參與打架的有10多20個。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鄒維偉供述,2016年8月29日23時許,其和劉某3(劉璧福)、劉某4(劉璧誠)及一個不知名的男子去金緣KTV包廂喝酒。剛到幾分鐘左右,其接到兒子干爹楊應戰(zhàn)的電話稱有人搶走三輪車鑰匙,隨后從包廂出來時在二樓過道處碰到“老汪”(汪某1),簡單說明情況后“老汪”表示一起過去看看,然后便驅(qū)車前往。到達現(xiàn)場后,其伸手把坐在三輪車后排的一個男子拉下車,并要求對方返還鑰匙,而那個男子要求先道歉再給鑰匙,其手一松該男子便摔倒躺在地上幾十秒不起來。此時楊某6(楊某1)帶著7、8個人往這邊走來,一來到就要求道歉,因為錯在對方所以沒同意,此時劉某1心來到現(xiàn)場后勸架但楊某6不理會,雙方繼續(xù)爭吵,過了一會劉某3來到現(xiàn)場后勸大家不要搞了。看到雙方人多又不停的在爭吵,其便回到車上拿出鎖車用的車頭鎖后返回人群,與此同時有一輛商務面包車在天緣大酒店門口停了下來,楊某6那邊的人就去車上拿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對方拿刀后有3名男子追著其砍,其一直跑到剛才停車的路邊才發(fā)現(xiàn)屁股流血了,但不知道是誰砍中的,這時又有3個人追著其和楊應戰(zhàn)砍,然后兩人分開跑,其跑到上面的咖啡廳門口停下來后便撿起地上的石頭往天緣方向楊某6那伙人砸去,同時發(fā)現(xiàn)地上有根鋼管便撿起鋼管追打之前坐在楊應戰(zhàn)三輪車后排那名男子,對方也用鋼管進行還擊并打中其手臂。此次參與斗毆的有兩方人員:一邊是以楊某6、周某2(周某1)等人為首的,參與相互斗毆約有二十來號人;另一邊則是其和汪某1、劉某3、劉某4、楊應戰(zhàn)以及一些其不認識的人。

2、被告人楊應戰(zhàn)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0時30左右,其因楊某3、楊某4兩人坐三輪車不給錢還打人拔鑰匙就叫鄒某(鄒維偉)過來幫忙。鄒某和汪某1到后就用拳頭打楊某3、楊某4兩人,其聽到聲音之后就從玉業(yè)賓館走出來,到天源KTV對面的岔路口處時看見楊某4躺在地上、楊某3坐在路邊,當楊某4站起來要抓起石頭砸汪某1時其把他推到一邊,因此被楊某4打了左臉一個耳光,接著其一巴掌打到楊某4的左手臂。隨后楊某6(楊某1)跟6、7個不認識的人從天源KTV那邊走過來,到了之后就讓鄒某、汪某1兩個人道歉,但是他倆不愿意道歉。對方的冉陀沖著喊“想打架是不是”,雙方就吵了起來,此時外號叫大鼻龍的男子(劉璧福)也帶人來到了現(xiàn)場,又跟楊某6爭吵了起來,雙方嚷嚷著“今天不是你死,就是我死”等話,后來雙方就互打了起來。當時其想把三輪車推走,但不知被誰砍了左手臂一刀,然后就跑到天源KTV門口。此時聽到有人說鄒某被刀捅出血了,過了兩分鐘見對方?jīng)]有動靜后,其便跑到電子屏幕下看鄒某等人,當時躲在電子屏幕下的有鄒某、汪某1、姓劉的男子等5、6個人,幾個人手上都拿著鋼管。與此同時,剛好看見楊某6、周某2(周某1)、楊某3、阿某(韋某)等人手上拿著刀沖過來,其和鄒某等人就撿起地上的石頭扔過去,對方被打退之后其聽見周某2大聲喊要打死他們,然后周某2和楊某6等人又想沖過來,其和鄒某等人又撿起地上的石頭扔過去又把對方打退了,楊某6和楊某3很生氣帶人拿著砍刀又欲沖過來,其看到之后拿起旁邊的竹竿跟楊某3對打,鄒某也拿著一把砍刀沖過去,后來警察到了其就送鄒某去醫(yī)院。

3、被告人劉璧福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0時左右,其從金某2酒店吃夜宵路過天緣KTV門口時看見有很多人,其中一方有楊某6(楊某1)及他的4、5個馬仔,一方有鄒維偉、楊應戰(zhàn)、姚某、二哥劉某4(劉璧誠)、姚賢明。當時兩幫人在爭吵,楊某6叫鄒維偉下跪道歉,劉某1心勸楊某6不要因為這點事吵架,其得罵楊某6上次金某2的事就算了,讓他做人不要太過分。這時從旁邊走來兩個年輕男子,手持鋼管焊接的殺豬刀直接砍向鄒維偉,其中一人砍到鄒維偉背后一刀,當鄒維偉背后出血痛得在地上打滾時,另一名男子又繼續(xù)補了兩刀,第一刀砍到鄒維偉的背部,第二刀砍到地上冒起了火花,直到對方的吳某1勸不要打了,兩名男子才停下,鄒維偉立即躲到后面。隨后在姚某站在中間勸架時,周某2(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下車后從后箱拿出兩把砍刀,同時又開來一輛銀白色的商務車停在路邊,車上下來4、5個人,楊某6那邊的人就去商務車上拿刀,這時周某2、韋某、楊某6等人手拿鋼管、鋼管焊接的長柄砍刀沖了過來,這邊的人隨地撿起小火磚砸向?qū)Ψ健Ψ絼傞_始沖過來是4、5個人,后來有10多個人也跟著沖上來。當時其被韋某、楊某6以及兩名不知名男子砍傷,又有石頭砸過來,其就往樓下花圃逃。在這次斗毆中,對方的人有周某2、韋某、楊某6、吳某1、劉某1心等大約15個人,其在的這邊有其和鄒維偉、楊應戰(zhàn)、姚某、劉某4、姚賢明等。剛開始看見韋某和一名男子從天緣KTV方向過來并手持鋼管焊接的長柄砍刀和開山刀,后來的人手上也拿有刀和鋼管,直到周某2那邊又有人開了一部銀白色的商務車來到現(xiàn)場,車上下來的人就從車上拿刀下來,還把刀發(fā)給沒有刀的人。其中周某2、韋某、楊某6三人拿刀砍人,楊應戰(zhàn)拿了一根竹竿,劉某4手上拿了一根鋼管,其他人沒注意到。其和楊應戰(zhàn)、鄒維偉、二哥劉某4都受了傷,其左胸部被砍傷、左手從大指母傷到手腕、右手小臂被砍傷,楊應戰(zhàn)是腳和背部被砍傷,鄒維偉是腰部和右腳小腿被砍傷,楊序定是頭部被鋼管打傷。

4、被告人姚賢明供述,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零時許,其路過天緣KTV附近時看到汪某1、鄒某(鄒維偉)和楊某6(楊某1)等人在吵架,當時楊某6、阿某(韋某)、楊某7(楊某3)等人各拿一把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后來雙方來的人越來越多。當楊某6拿著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大聲叫喊時,劉某5(劉璧福)和他二哥水母牛(劉璧誠)也來到現(xiàn)場,雙方約有十多個人都拿有兇器,其與劉某5打過招呼后便站在旁邊,汪某1、鄒某等人和楊某6等人繼續(xù)爭吵,劉某5也在那喊“打就打”,其喝了酒也跟著喊“打就打”。后來有警察來到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的吳某1和劉某1心也拉住汪某1和楊某6,勸阻雙方不要打架,其就告訴水母牛、劉某5警察來了打不成就散吧,后來其與水母牛、劉某5、汪某1、鄒某等人就開始往廣場方向走。這時周某2(周某1)來到天緣KTV門口停車并從車上拿了兩把刀,經(jīng)詢問得知楊某6被打傷后周某2和楊某6就帶頭持刀往汪某1、鄒某的方某,楊某6旁邊的年輕人也持刀跟著沖,汪某1、鄒某等人也停下來應戰(zhàn),其和汪某1這邊的人就撿地上的磚塊往對方?jīng)_過來的方向砸,對方一部分人被砸中后不敢上前,而周某2、楊某6、阿某等4、5個人沖過來與這邊的人對打起來,打了大約1分鐘就散開了,其便和汪某1、劉某5、水母牛、鄒某往廣場方向跑,然后坐楊亭的車離開。當晚參與打架的人有汪某1、劉某5、劉某5二哥(劉璧誠)、鄒某等人,對方的人有周某2、楊某6、阿某、楊某7等10幾個人,同時楊某6等人拿的是自制殺豬刀,周某2拿的是兩把長度約為50-60公分左右的砍刀。

5、被告人楊居騰供述,2016年8月29日22時許,楊某2打電話叫其去樂業(yè)縣天緣KTV喝酒,0時許回家時發(fā)現(xiàn)KTV門口公路上聚集兩伙人,其中一伙人是楊某6(楊某1)、萬永準、楊某2、小肥(孫開銘)、金某3(金某1)、長毛(吳某1)、阿某(韋某)等10幾個男子,另一伙是老汪(汪某1)、鄒某(鄒維偉)等30幾個男子。隨后其走到楊某6這邊與萬永準、小肥、金某3一起站在路燈底下,這時楊某2把殺豬刀發(fā)給其和萬永準、小肥、金某3以及其他人,還告訴其等下要與老汪那伙人打架。因其不想?yún)⑴c打架,在接過殺豬刀后一會就趁其他人不注意把殺豬刀扔掉了。過了一會,老汪那伙人朝這邊扔石頭,其就往后退到天緣KTV門口,這時周某2(周某1)來到現(xiàn)場,下車后拿出一把日本武士刀,在與楊某6對話一會后就下令沖過去,然后周某2、楊某6帶領著阿某、楊某2、小肥、金某3、長毛、萬永準等十幾個手持刀具的男子沖向老汪、鄒某那伙人,當時對方也拿著刀,于是雙方就互相持械斗毆,大約5分鐘后警察到現(xiàn)場,雙方才結(jié)束打架斗毆。期間,其一直站在天緣KTV門口,未參與其中。

6、被告人萬永準供述,2016年8月30日,其和金某1從天緣KTV喝酒出來,看見汪某1和鄒某(鄒維偉)兩人在打楊某7(楊某3),其中鄒某打了楊某7一巴掌,汪某1踢了楊某7一腳,然后楊某7就摔倒了,當時他倆旁邊還站著一個其不認識的男子。見狀后其就跑過去扶起楊某7,因為金某1認識鄒某所以他就過去與鄒某等人理論。當時汪某1等人已經(jīng)停止毆打楊某7,其用手機打電話給劉某1心讓他下來看看,這時楊某6(楊某1)從天緣KTV來到現(xiàn)場后讓汪某1跟楊某7道歉,但是汪某1沒有道歉也沒有說話,這時劉某1心也來到了現(xiàn)場。大概過了幾分鐘,大鼻龍(劉璧福)、姚賢明以及三個馬仔坐車來到現(xiàn)場,下車時其看見姚賢明的兩個馬仔手上都拿有西瓜刀,這時姚賢明和大鼻龍就說“今晚誰叫汪某1道歉就搞死誰”,楊某6聽到后很不服氣就沖過去掐住大鼻龍的脖子然后就被姚賢明的一個馬仔用西瓜刀砍傷了右肩膀,中刀退回來后楊某6就打了個電話讓人拿家伙過來。過了幾分鐘,雙方都來了很多人,楊某6這邊大約有20多個人,其認識的有楊某6、韋某、楊某7、楊某2、長毛(吳某1)、李某、金某4、楊某12(楊居騰)、小楊某8。當時其和楊某6、長毛站在花圃處,韋某從天緣KTV側(cè)門拿了兩把刀走過來分給其一把殺豬刀,另外一把開山刀拿給站在花圃后面的楊某2。其只記得楊某6這邊只有楊某12沒有拿任何兇器,其余每人手上都拿有兇器,對方也有20多個人,每個人手上也拿有兇器,現(xiàn)場十分混亂。期間楊某6被砍后想過去砍對方,但都被劉某1心攔住了,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時兩手分別拿著一把西瓜刀,楊某6告訴周某1被砍后,周某1便對著后面的人喊沖,然后周某1、楊某6、韋某就帶著后面的人拿著兇器沖向?qū)Ψ?,但由于對方的人朝這邊扔石頭,其沖到公路中間的時候就退回來了,退回來后李某、金某1、楊某12就地撿磚頭砸向?qū)Ψ?。期間看見韋某和對方的一個人在路中間互砍,欄桿都被砍壞了,韋某也被砍倒在路中間,警察到現(xiàn)場后周某1等人就退回去了。在這次斗毆期間,其和李某、楊某6拿殺豬刀,周某1拿兩把西瓜刀,楊某7和長毛、金某1拿鋼管,韋某和楊某8拿長刀,楊某2拿開山刀。對方的人其看見姚賢明拿殺豬刀、汪某1和鄒某、大鼻龍拿長刀,其他人不是拿長刀就是拿西瓜刀或鋼管。

7、被告人孫開銘供述,2016年8月底的某一天晚上,其和金某3(金某1)、楊某12(楊居騰)、長毛(吳某1)、萬某(萬永準)等人在天源商務會所門口看到距離十多米路邊的花圃旁,老汪(汪某1)等幾個人將楊某7(楊某3)打倒在地上還一直用腳踢,金某3、長毛看到后就上去勸架,其和楊某12、萬某也跟了過去,在勸架的過程中得知因為楊某7坐三輪車不給錢,司機就叫老汪過來幫他出頭。當時金某3等人勸不動老汪,就這樣過了十幾分鐘,磊哥(楊某1)來到現(xiàn)場后就叫老汪跟楊某7道歉,老汪站在原地不出聲也不道歉,幾分鐘后老汪那邊叫來的10多個人趕到了現(xiàn)場,其中一個人就說“哪個叫老汪道歉就搞哪個”,兩人越吵越激動,期間對方還和磊哥說新帳舊賬一起算之類的話,磊哥聽后想沖過去,但被金某3和萬某上前拉了回來,這時對方有一個人從后面沖上來砍了磊哥肩膀一刀,磊哥被砍后,對方拿刀轉(zhuǎn)身往天源商務會所門口跑,磊哥這邊人就拿刀沖向?qū)Ψ?。在其跑到花圃邊上后看見已?jīng)有人拿幾把刀放在那,便跑過去撿一把。其轉(zhuǎn)身時看到濤哥(周某2)來到現(xiàn)場將車停在路中間后拿著一把西瓜刀向?qū)Ψ經(jīng)_過去,其也跟著沖過去,但沖到路中間護欄時被對方的人拿磚頭砸中腰部就退了回來。其退回路邊時,磊哥、濤哥等人也退了回來,看到濤哥右手手掌被砍傷且流血不止后就開車送濤哥、磊哥去縣醫(yī)院包扎。案發(fā)當晚持刀參與追逐斗毆的有其和濤哥、磊哥、阿某、萬某、楊某12、楊某2等人。

8、被告人劉璧誠供述,2016年8月30日凌晨,其跟表弟楊某5開車去吃宵夜,當路過天緣KTV附近時看到周圍聚集很多便下車看到鄒維偉、汪某1被楊某6(楊某1)、韋某、冉馱(冉某)等人圍著,楊某6等人叫鄒維偉、汪某1兩人下跪并道歉認錯,但兩人不愿,其就在旁邊勸楊某6不要鬧事,但楊某6一定要兩人道歉認錯。后來聽鄒維偉說楊某6這邊的人坐楊應戰(zhàn)的三輪車不給錢還搶了車鑰匙,鄒維偉、汪某1過來幫忙要三輪車鑰匙,而楊某6是幫那個坐三輪車的,因此雙方就產(chǎn)生了矛盾。當時冉馱很氣憤地說“要砍死這幫大挽的”這句話后,楊某6等3、4個人就拿刀追砍鄒維偉直至砍倒在地,而吳某1和楊某5就上來攔住楊某6等人,與此同時劉璧福、姚賢明等人先后來到現(xiàn)場。這時鄒維偉這邊的人從人行道和路邊建房子的工地里拿來幾根鋼管,其從一個年輕人的手上搶過一根鋼管,本意是不想鄒維偉和楊某6那邊的人打架,期間劉某1心、吳某1和楊某5一直在勸架。這時楊某6又想拿刀繼續(xù)沖過來砍人,但又被吳某1攔住。過了一會,周某2(周某1)開車來到現(xiàn)場,下車跟楊某6說了幾句話后周某2、楊某6等人就帶著其他人持刀沖過來,然后就有人拿起路邊的石頭砸了過去,其見其他人被打退了,但周某2、楊某6、韋某等人還繼續(xù)沖了過來,其在逃到一輛汽車旁時其被韋某拿鋼管殺豬刀追砍,于是便用手中的鋼管進行抵擋,而楊應戰(zhàn)拿著一根長竹子去打韋某,其便趁機跑到旁邊撿起路邊的石頭砸向韋某等人。警察到后其就和劉璧福、汪某1送鄒維偉去縣醫(yī)院治療了。當晚雙方打架的有其和鄒維偉、汪某1、劉璧福、姚賢明等人還有7、8個年輕人,對方的有楊某6、周某2、韋某等10多個年輕人。

(四)鑒定意見

1、樂業(yè)縣公安局出具的傷情鑒定文書及告知書。證實楊某1未構(gòu)成輕微傷、周某1構(gòu)成輕傷二級、楊應戰(zhàn)傷情屬于輕微傷、楊某3傷情屬于輕微傷、韋某傷情屬于輕傷一級,上述鑒定意見已經(jīng)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2、鑒定人的資質(zhì)材料。證實鑒定人具有合法的鑒定資質(zhì)。

(五)視聽資料

1、土特產(chǎn)店的監(jiān)控視頻。證實當晚發(fā)生斗毆的經(jīng)過及雙方的持械情況。

2、執(zhí)法記錄的視頻。證實當晚發(fā)生斗毆后現(xiàn)場情況。

對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原判作綜合評判如下:

對于被告人鄒維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當晚拿的是鎖車棒且沒有砍傷楊某1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鄒維偉手持砍刀與兩名不知名男子沖過去砍傷了楊某1的肩膀的事實有證人劉某1心、韋某、吳某1、金某1、楊某2等人的證言及楊某2的辨認筆錄、楊某1的傷情鑒定證實,并與楊某1的供述相吻合,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當晚未持有器械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手持砍刀參與斗毆,并圍砍韋某的事實有證人劉某1心、韋某、楊某1、萬永準、金某1的證言證實,與事實相符,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鄒維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鄒維偉在接到楊應戰(zhàn)的電話后與汪某1先趕到現(xiàn)場并對楊某3、楊某4進行毆打,后在雙方爭吵過程中與人沖過去砍傷楊某1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并在最后的斗毆中手持鋼管與對方進行打斗,其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于主犯,故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劉璧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的意見,與事實相符,應屬于從犯,予以采納。

對于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劉璧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公安機關第一次所做的筆錄為詢問筆錄,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在公安機關第一次對其進行詢問時并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故對此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劉璧誠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后主動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楊應戰(zhàn)提出其不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楊應戰(zhàn)雖未持械,但在與楊某3、楊某4兩人發(fā)生沖突后打電話給鄒維偉,并在楊某1等人沖過來時用竹竿打倒韋某并參與斗毆,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予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劉璧福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說過“打死,算我的”這句話、被告人姚賢明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說過“誰叫道歉就打死誰”這句話的意見,經(jīng)查認定的證據(jù)不充分,故該意見予以采納。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劉璧誠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被告人楊應戰(zhàn)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八被告人的行為已經(jīng)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公訴機關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鄒維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萬永準、孫開銘、楊居騰、楊應戰(zhàn)、劉璧誠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璧誠在偵查機關立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萬永準、孫開銘、楊居騰、楊應戰(zhàn)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鄒維偉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楊應戰(zhàn)、劉璧誠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鄒維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劉璧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三、被告人姚賢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四、被告人楊居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五、被告人萬永準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六、被告人孫開銘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七、被告人楊應戰(zhà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八、被告人劉璧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鄒維偉上訴提出:其不是主犯;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量刑過重。希望二審法院查明案件真相,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

辯護人陳榮兵辯護提出:鄒維偉是被動卷入本案的斗毆中,一審判決認定鄒維偉是主犯,判處其四年徒刑,顯失公平、公正,建議二審法院改判鄒維偉有期徒刑二年。

劉璧福上訴提出:一審法院以其有前科劣跡而從重處罰無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判處其一年五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劉莉春亦提出與劉璧福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姚賢明上訴提出:其在本案中不是積極參與者,不是主犯,是從犯;其到案后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一審判決量刑畸重,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辯護人何承宣辯護提出:一審判決對姚賢明的犯罪行為定性不準;姚賢明不是組織者,是從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建議二審法院給予姚賢明在一年五個月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楊居騰、萬永準上訴提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萬永準請求二審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一審判決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相關證據(jù)均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并經(jīng)質(zhì)證和認證,合法有效。本院經(jīng)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證據(jù)予以確認。

對于鄒維偉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認定鄒維偉在本案中是主犯,不是從犯,一審判決已作了闡述,本院予以認可,不再贅述。一審法院根據(jù)鄒維偉是主犯,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無不當,要求改判有期徒刑二年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劉璧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審法院鑒于劉璧福有犯罪前科劣跡,而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并無不當。

對于姚賢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辯護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審法院對姚賢明犯罪行為的定性,是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證據(jù),并依照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并無不當。姚賢明在本案中是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一審判決已予以認定。

對于楊居騰、萬永準提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一審法院鑒于楊居騰、萬永準在本案中是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二人作減輕處罰,分別判處各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裁量得當,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形。萬永準要求再對其減輕處罰,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楊居騰、萬永準,原審被告人孫開銘、劉璧誠持械積極參與聚眾斗毆;原審被告人楊應戰(zhàn)積極參與聚眾斗毆,且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了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鄒維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璧福、姚賢明、萬永準、孫開銘、楊居騰、楊應戰(zhàn)、劉璧誠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劉璧誠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鄒維偉、劉璧福、姚賢明、萬永準、孫開銘、楊居騰、楊應戰(zhàn)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璧福、姚賢明有前科劣跡,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對鄒維偉、楊居騰、萬永準、孫開銘、劉璧誠、楊應戰(zhàn)的量刑適當。出于量刑均衡,本院決定對劉璧福、姚賢明的量刑酌情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那坡縣人民法院(2018)桂1026刑初6號刑事判決第(一)(四)(五)(六)(七)(八)項,即“被告人鄒維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楊居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萬永準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孫開銘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被告人楊應戰(zhà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劉璧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二、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那坡縣人民法院(2018)桂1026刑初6號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被告人劉璧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姚賢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璧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賢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韋中利

審判員何衛(wèi)

審判員韋金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廖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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