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徐水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4)徐刑初字第1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4-02-17
審理經過
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檢察院以徐檢刑訴(2012)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閆某甲犯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預備)、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238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二、被告人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撤銷徐水縣人民法院(2010)徐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主文即“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中緩刑四年部分,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三、被告人閆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一年三個月;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六、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段某、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保刑終字第298號刑事裁定書,以本院認定的部分事實尚不清楚為由撤銷原判,發(fā)回重新審判。2014年1月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郭吉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段某、牛某某、閆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徐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1年9月28日晚9時許,被告人段某伙同兩名男子(身份不詳)在徐水縣東釜山鄉(xiāng)白嶺村李某甲家打牌時,因賭博輸錢,與王某丙、陳某甲、李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在爭執(zhí)過程中將李某項鏈拽掉,后持刀將李某、王某丙、陳某甲三人強行帶到徐水縣殯儀館東側河堤上,被告人段某以砍斷李某等人手指相威脅,索要現金3萬元。
二、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閆某甲得到徐水縣某某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準備分家的消息后,便自動組織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段某、張某甲、牛某某等人持扎槍、砍刀、棍棒在徐水縣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等候至當日下午16時許,準備與謝某某一方聚眾斗毆。
三、2011年11月3日11時許,閆某甲與唐某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后閆某甲開車找到唐某理論,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段某等人自動跟隨其后,在閆某甲與唐某理論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無故隨意毆打唐某,致唐某左眼受傷,經鑒定唐某損傷屬輕傷。
四、被告人閆某甲受李某乙之子委托調解李某乙與田某甲之間的矛盾。2009年1月20日19時許,被告人閆某甲伙同劉某甲、韓某、亮亮(身份不詳)等人在徐水縣崔莊鎮(zhèn)吳莊村田某甲家飯店內,無故將劉某乙、田某甲打傷。經調解,由李某乙負責賠償田某甲25萬元。2009年2月2日,被告人閆某甲伙同他人在徐水縣崔莊鎮(zhèn)吳莊村閆某乙家,以言語威脅田某甲的人身安全,強行索要田某甲現金6萬元。
五、2008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閆某甲伙同王某丁、小亮、大成(身份不詳)在徐水縣北上關橋頭福建茶莊門口持刀無故將王某戊、陳某砍傷。經鑒定王某戊、陳某傷情屬輕傷。
為證明指控的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段某、牛某某、閆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供述,被害人李某、王某丙、陳某甲、唐某、田某甲、劉某乙、王某戊、陳某陳述,證人田某、劉某丙、袁某、劉某丁、袁某某、閆某乙等人證言,辨認筆錄,鑒定結論,破案經過等證據,據以指控被告人段某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牛某某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閆某甲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預備)、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某甲之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要求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同時提出被告人段某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牛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公訴意見。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段某稱自己不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對起訴書指控自己構成敲詐勒索罪沒有異議。
被告人牛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原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予以供認,2011年9月14日早晨,我和張某甲開車來到徐水縣行政服務大廳停車場呆著,不知道張某甲讓我在那里干什么。張某甲帶我吃完午飯后,我們又回到停車場,我感覺氣氛不對,有點緊張,感覺要打架。我在車上坐著的時候,王某甲走到我車跟前,讓我跟他出去一下,我就開車拉著王某甲,還有一個保定的人去了一個小區(qū),拿了兩根扎槍。拿了扎槍后,我就確定是要打架。
被告人牛某某在原一審庭審過程中供述:我在檢察院的供述是因當時我有急事那樣說的。
被告人牛某某當庭翻供稱:案發(fā)當天上午,張某甲讓其跟著開車出去辦事,后將車停在徐水縣行政服務大廳停車場,其并不知道究竟去干什么,我一直在車上睡覺,在案發(fā)當天下午聽到某某地產有人喊,就到某某地產去救人,另因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與王某甲有過節(jié),我想誣陷王某甲才在檢察機關說拉著王某甲去拿家伙,我認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
被告人閆某甲對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預備)、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起訴書指控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辯稱田某甲及其家人將其打傷,將車砸毀,事后田某甲主動找到閆某乙調解,自愿賠償6萬元經濟損失,沒有敲詐田某甲的錢財,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王某乙對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預備)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起訴書指控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事實,辯稱沒有對唐某實施毆打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王某甲、張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敲詐勒索
2011年9月28日晚9時許,被告人段某在徐水縣東釜山鄉(xiāng)白嶺村李某甲家玩牌時,懷疑王某丙、陳某甲、李某玩牌使詐,被告人段某與王某丙、陳某甲、李某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人段某伙同兩名男子(身份不詳)持刀將王某丙、陳某甲、李某三人強行帶到徐水縣殯儀館東側河堤上,被告人段某以砍斷王某丙、陳某甲、李某手指相威脅,向王某丙、陳某甲、李某索要現金3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段某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劉某開車到白嶺村李某丙家玩推牌九,和我們一起打牌的有三個石家莊的人。十幾分鐘我就輸了八萬多元錢,和我一起推牌九的另外兩個人每人輸了一萬多元,錢都被石家莊的人贏了。我當時覺得不對勁,就打電話咨詢田某,田某說他們可能是使活兒了,我跟那兩個打牌輸錢的人說這三個石家莊的肯定使活兒,咱們不能這樣把錢輸了,我讓他倆跟著我?guī)е@三個石家莊的人去找田某,他倆同意了。我讓這三個石家莊的人跟著我走,他們不走,我從小雷家拿了一把一尺長的匕首,我拿著刀問這三個石家莊的人是不是使活兒了,他們說是。上車后,我們來到了107國道十里鋪路口,田某過來后和這三個石家莊的人談了一會兒,田某說把這件事包下來,他就把這三個石家莊的人拉走了,我和另外那兩個輸錢的也走了。第二天,田某給了我三萬元錢,我又找到那兩個輸錢的人,每人給了他們幾千塊錢。
被告人段某當庭供述:我對敲詐王某丙、陳某甲、李某的錢的事實沒有異議。
2、被害人陳某甲陳述:2011年9月28日下午,我和王某丙、張某、李某、封某來到徐水縣釜山鄉(xiāng)白嶺村小雷家推牌九,我和王某丙共同占一門。到了晚上七八點鐘左右,段某支鍋時,我們押了把七千的,贏了,段某說沒錢,我們不干,小雷說把這七千塊錢擔起來。段某在院子里不知道和誰嚷起來了,意思是沒人玩了,局里也沒錢了,段某挺不高興地就走了。我們在院子里呆了會兒,又回到屋里接著玩,我們玩了一會兒,段某回來還帶著兩個小伙子,段某和其中一個小伙子每人手里拿著一把砍刀,其中一個小伙子拿砍刀架在王某丙的脖子上,段某把李某脖子上的黃金項鏈拽斷了,段某拿著砍刀嚇唬李某,我說哥這是干嘛,段某對我罵罵咧咧,他讓我們上了一輛白色捷達車,我們坐在后排座位上,段某拿著刀架在我們的脖子上,段某在車上說打牌我們肯定使活來,非弄死我們不行,要不就剁我們手。我們說不會使活兒,我們也輸錢了,他用刀面拍了王某丙的嘴巴一下,他還說找個人來,認認我們,要是認識我們,知道我們會使活兒,就剁我們的手,弄死我們,后車停在一個河堤上,我聽段某電話里說是火葬場,段某讓我們在車上呆了半個小時左右,來了一個人,段某讓這個人看了看我們,說不認識,我聽到王某丙喊田某,說我是石家莊的川兒,田某就把王某丙叫上他的車,田某給我朋友張某乙打電話,我給張某乙說無論如何幫幫我們。田某和段某商量,段某說讓我們把他輸的七萬多元拿出來,經商量,最后我們出了三萬元錢。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亦證明上述事實。
3、證人封某證言證明:2011年9月28日下午,我開車拉著李某、王某丙、陳某甲、張某到徐水縣白嶺村打牌,王某丙和陳某甲他們推牌九,李某在一邊看著,張某在別的屋呆著,我在車上呆著。到了八、九點鐘左右,我看到好多人從屋里出來了,我聽說李某、王某丙、陳某甲被人帶走了,張某報了警,大約兩個小時后,我接到李某的電話讓我去徐水長天大廈找他們,我們找到李某他們,李某從車上拿了三萬元現金,給了誰我沒看清,后來我們開車就回家了。證人張某亦證明上述事實。
4、證人田某證言證明:2011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段某給我打電話說玩牌輸錢了,把幾個石家莊的人弄到107國道火葬場附近,讓我看看認不認識他們。我在河堤上看到段某在一輛白色捷達車旁邊站著,我問他怎么了,他說石家莊的人打牌時使活,輸了七萬多元錢,他問我是否認識車里后排座位上的三個人,我說不認識,這時他們三個人中有一個人喊孟哥,他說我是石家莊深澤的川兒,我記得川兒和石家莊的朋友張某乙認識,我給張某乙打電話問是否管他們,張某乙說得管。我問段某怎么著,他說讓他們給我退七萬多。后經商量,他們出三萬,段某同意了。他們說現在身上沒錢,讓我作擔保,先替他們墊上三萬元錢。我開車把石家莊的三個人送到長天大廈等了幾個人,又把他們送到了高速路口,那個叫碩的給了我三萬元,我就回家了
5、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經田某辨認,確認陳某甲、王某丙系段某敲詐的被害人;經李某、王某丙、陳某甲辨認,確認段某系持刀向他們要錢的人;經李某、陳某甲、王某丙辨認,確認徐水縣火葬場系被敲詐要錢的地點。
本院認為
6、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段某因犯搶劫罪、搶奪罪,被保定市南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15日減刑釋放。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段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徐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
上列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實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敲詐他人錢財屬實。
二、聚眾斗毆事實
2011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閆某甲得到徐水縣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準備分家的消息后,便自動組織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牛某某等人持扎槍、砍刀、棍棒在徐水縣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等候至下午16時許,當看到多人乘多輛汽車從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駛出,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牛某某等人便開車趕到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持械和張某甲、牛某某二人未持械沖進屋內,準備與謝某某(某某地產股東之一)一方聚眾斗毆。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張某甲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閆某甲供述:2011年9月14日早上8點左右,王某甲開車拉著我從保定回徐水,當我們行駛到徐水縣南外環(huán)時,在某某地產門口見到陳某乙,我與陳某乙接了高某某后,一起回到某某地產劉某戊辦公室。在聊天過程中高某某說昨天謝某某來了,攔阻劉某戊的父親在某某地產院內鏟草,謝某某和高某某發(fā)生了口角,還說今天謝某某和劉某戊可能要分家。我知道謝某某和劉某戊在鬧矛盾,我說他們在這里說分家的事,別分不好,高某某說說不準。過了一會兒,徐水縣下河西村的劉某丙也來到了某某地產辦公室,我們四個人在聊天的過程中又談起謝某某和劉某戊分家的事,我說分家別分出事了,我心里沒底,心想叫點人過來。我給王某乙打電話說帶人來、給王某甲打電話也讓他來某某地產附近的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等著,王某乙?guī)砹死钅扯 埬臣?、段某、王某甲等人。中午的時候,我給王某甲、王某乙他們打電話,讓他們吃完飯后還回那里等著。我和陳某乙、高某某、劉某丙吃完飯又回了某某地產劉某戊辦公室,我想如果分家出事沒家伙不行,就給王某乙打電話,讓他準備兩根扎槍,王某乙說行。后來劉某戊回到了公司,劉某戊讓我們跟他去錦繡家園東邊的工地上看看,我們的車過停車場時,王某乙、李某丁給我打電話,是否跟著,我說不用。我們開車到了工地后,高某某、陳某乙各拉了工地上的一個電閘,把電停了。我們開車又回到某某地產劉某戊的辦公室,劉某戊一直在別的屋子接電話,后來劉某戊說有人給他和謝某某調解分家的事,還說讓我們在這呆著,晚上一起吃飯,后來彭某某、平某也來到了某某地產辦公室聊天。下午五點鐘左右,楊某某突然帶著四、五個人,手中都拿著砍刀沖進了辦公室,楊某某對著劉某戊就砍,我打算拉楊某某但沒拉到他,我看事情不好,我趕緊從辦公室出來了,我看到院子里有好多楊某某帶來的小伙子,手中拿著刀和棍子,我的人沒進來,我怕他們傷著我,我就到了廁所里。過了一會兒,我出來看到院子里沒人了,我在警衛(wèi)室打了“120”,這時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牛某某、李某丁、歡歡從外邊到了某某地產的院子里,我回到了辦公室里,看到陳某乙躺在地上,渾身是血,高某某、劉某戊也渾身是血。我讓王某乙把準備好的扎槍、鋼管之類的家伙都拿了出來,準備去找楊某某他們,劉某丙說別去。我看到公安局的車開過來了,我讓王某乙他們把手里的家伙扔了。我們把劉某戊他們送上救護車,我和王某甲開車走了。開始我沒跟王某乙說具體干什么,但是我覺得他們應該知道有事,后來我又讓王某乙去找家伙,他們肯定清楚要準備打架。
2、被告人段某供述:2011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我接到王某乙的電話,讓我來劉某戊的某某地產轉轉,我開車在巨力小區(qū)門口看到王某乙等人,我們就一塊兒吃飯,后我們來到了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當時有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牛某某,還有幾個我不認識的小伙子,王某乙開著一輛藍色的馬自達6轎車,張某甲開著一輛銀色的躍動轎車,我不認識的那幾個小伙子開著一輛紅色的報廢車。我把車也停在停車場,呆了一會兒就去辦事了,我辦完事又回到了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呆著。中午,我們吃完飯后就散了,我去金浪嶼酒店找小雷。下午,王某乙給我打電話讓我去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我也沒去,我和幾個北京的朋友在金浪嶼飯店談買賣報廢車的生意來,我也不知道上午王某乙他們?yōu)槭裁丛谛姓罩行耐\噲龃糁?。下午五點多,我聽說某某地產打架來,我和小雷開車到某某地產,看到某某地產大門口拉起了警戒線,我就走了。我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
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1年9月14日早晨,閆某甲電話稱讓我給張某甲打電話,讓我們一起在行政服務大廳等著他,我開車到了巨力小區(qū)門口吃飯。過了一會兒,張某甲、牛某某開著車過來后,段某與李某丁、孫某分別開車也過來了,我們一起吃完飯后開車來到行政服務大廳停車場呆著,我呆了一會就開車去徐水縣貨場附近的大坑盯著去卸土。過了一個小時,我給閆某甲打電話說大坑這邊沒事了,他說接著在停車場等著,我又開車回到停車場。后我們吃完中午飯,閆某甲讓我們在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繼續(xù)等著他,當時段某沒過來。閆某甲給我打電話讓我準備點兒家伙,我讓張某甲去準備家伙,張某甲開著銀灰色躍動車拉著牛某某、趙某去拿家伙。過了一會兒,他們拿來了扎槍、刀子。刀子是趙某的,是從尚城拿的,扎槍是張某甲的好像是從建新彩鋼旁邊的攤上拿的。下午四點多,我聽王某甲說某某地產打架來,我們開車來到某某地產院子里,我們下車后,有人拿扎槍,有人拿刀子,我沒有拿家伙。閆某甲在院子里站著,120救護車把劉某戊拉走了,這時警車也來了,我們把家伙扔到了假山后面就走了。
被告人王某乙當庭供述:牛某某好像一直在車上呆著睡覺來。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1年9月初,我聽人說,劉某戊和謝某某打過一次架,具體情況不清楚。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早晨,我開車拉著閆某甲從保定回徐水,當到縣城南外環(huán)某某地產門口時,閆某甲叫我停車,我看到有幾個人在某某地產門口站著,其中有陳某乙,閆某甲下車和陳某乙等人說話,我就把車停在了某某地產的院子里。我看到段某、張某甲、牛某某還有幾個小伙子也在某某地產門口呆著,后我與段某、張某甲、牛某某還有幾個小伙子一起吃的早飯。在吃飯時,閆某甲給我打電話說劉某戊讓我們這些人到某某地產對過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等著,我們就把車停在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我當時覺得閆某甲和劉某戊關系不錯,劉某戊和謝某某打過架,這次劉某戊找我們來有可能是打架的事。我們在車上一直等到中午,吃完飯后,繼續(xù)在停車場等著。期間,我呆煩了,去別地方溜達一會兒出去辦事,在往回走到巨力天橋時,看見有一輛敞篷的吉普車從西往東開了,我知道這車是楊某某的,車上有好多人拿著砍刀,后面還跟著幾輛車,我覺得肯定出事了,我給閆某甲打電話,電話接通后,他沒有說話,我聽到電話里有啊啊的喊聲,我覺得肯定是有人被打了。我到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給他們說某某地產出事了,他們開著車,我走著一起到了某某地產院子里,看到閆某甲在院子里站著,我們到辦公室,看到陳某乙躺在地上,劉某戊坐在椅子上渾身是血,高某某頭上也有傷,我們把劉某戊送上救護車,后警察也來了,我們就走了。
5、被告人張某甲供述:2011年9月13日,閆某甲給我打電話,讓我第二天早晨早起點,讓我找點人到某某地產,我說找不到,我問他找人干什么,他說別找了。早點來就行了。當天晚上我和牛某某一起住著。2011年9月14日8點左右,王某乙給我打電話。問我來沒有,我開著假牌照銀色躍動轎車拉著牛某某來到巨力路,看到王某乙開的馬自達6轎車沒掛牌照,還有另外一輛沒有牌照的紅色的轎車正在巨力小區(qū)門口,我們一塊兒吃的煎餅。吃完后,我們開車來到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呆著。當時有我、牛某某、王某乙、李某丁、孫某、歡歡、王某甲、趙某、小帥,一會兒段某開車來了,我問王某乙他們咱們這是干什么,他們說誰知道,哥哥(閆某甲)讓呆著就呆著。我和牛某某就在車上一直呆到中午,中午吃完飯后一點左右,王某乙跟我們說沒事了,我和牛某某就開車走了。過了一個多小時,我接到電話讓回停車場,我和牛某某又開車回到了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我看到除了段某之外,其他人都在。我問王某乙他們這是干什么,他們說不知道。過了一會兒,王某乙讓王某甲、趙某去拿家伙,王某甲、趙某、小帥開著紅色的轎車就去拿家伙,他們回來后,我看到他們車上有四、五根扎槍。王某乙說放在我的車上,我沒有讓放,又過了一會兒,王某乙從車上摁喇叭,意思是跟著他走,我就開車跟著,那輛紅色的車也跟著,我們三輛車都來到了某某地產的院子里,我們都下了車,這時有我、牛某某、王某乙、李某丁、孫某、歡歡、王某甲、趙某、小帥。我看到閆某甲從辦公室走到院子里,閆某甲往辦公室指了指,歡歡還罵了句街,然后歡歡、王某乙、李某丁、孫某、王某甲、趙某、小帥就從紅色車上拿了家伙沖到了辦公室里,劉某丙、平某在院子里站著,平某跟我說趕緊救叔叔(劉某戊),我和牛某某也進了辦公室,我看到陳某乙躺在地上,劉某戊、高某某渾身是血,我與其他人從辦公室里出來,劉某丙讓他們趕緊把家伙放在假山后面,后把劉某戊送上120救護車,牛某某跟著去了醫(yī)院,我就走了。
被告人張某甲當庭供述:案發(fā)當天,我讓牛某某跟著我開車出去辦事,我沒有告訴牛某某去干什么,我們到了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后,我開車拉著牛某某拿的家伙,牛某某一直在車上睡覺,后來我聽說某某地產發(fā)生了打架,他去某某地產救人來。
6、被告人牛某某供述:2011年9月14日早晨,張某甲讓我跟著他出去,他沒說去干什么,我開車拉著他從家里出來,張某甲讓我往巨力這邊走,我們開到巨力小區(qū)門口看到段某、王某甲、小帥、王某乙、歡歡,還有幾個保定的小伙子,我們就一起吃飯,吃完飯我們來到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一直在車上呆到中午,后我們吃完午飯,張某甲說走吧,我就開車拉著他走了。過了一個多小時,張某甲接了個電話,我倆又開車回到了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除了段某之外,其他人都在,我在車上躺著呆著。一直到下午四點多,王某甲跟我們說從某某地產出來了好多車、好多人,好像出事了,我們開車到了某某地產的院子,我們都下了車,閆某甲見我們來了,他往辦公室里指了指讓我們去救人,王某乙還有幾個不認識的小伙子從車上拿了扎槍沖到了辦公室里,我和張某甲都沒拿家伙,我倆一起進了辦公室,我看到陳某乙躺在地上,劉某戊、高某某渾身是血。過了一會兒,120的車來了。案發(fā)當天張某甲說讓我跟他出去,沒說具體干什么,我以為是給大車算賬去,我就開車拉著他出來,我們在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呆著,我想是要和誰打架的事,后來某某地產發(fā)生了打架的事情,我才知道在停車場呆著是準備打架。
被告人牛某某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供述:2011年9月14日早晨,我和張某甲開車來到徐水縣行政服務大廳停車場呆著,我不知道張某甲讓我在那里干什么。張某甲帶我吃完午飯后,我們又回到停車場,我感覺氣氛不對,有點緊張,感覺要打架。我在車上坐著的時候,王某甲走到我車跟前,讓我跟他出去一下,我就開車拉著王某甲,還有一個保定的人去了一個小區(qū),拿了兩根扎槍。拿了扎槍后,我就確定是要打架。
被告人牛某某在原一審庭審過程中供述:我在檢察院的供述是因當時我有急事才那樣說的。
被告人牛某某當庭供述:案發(fā)當天,張某甲讓我跟著他開車出去辦事,我們將車停在徐水縣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我一直在車上呆著,我不知道張某甲他們在行政服務大廳等著干什么,我也沒有問張某甲他們要干什么,我一直在車上睡覺,后來聽到有人喊,才進去救人,我認為自己不構成犯罪。我原來在檢察機關交待的內容不屬實,另因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與王某甲有過節(jié),我想誣陷王某甲才在檢察機關說拉著王某甲去拿家伙。
7、證人劉某丙證言證明:2011年9月14日上午,我接到劉某戊的電話說一起吃飯,我就來到了某某地產劉某戊辦公室,當時有高某某、閆某甲、陳某乙,我們就在一起聊天。劉某戊中午沒回來,我和高某某、閆某甲、陳某乙一起吃完飯又回到某某地產聊天,過了一會兒,劉某戊回來了,讓我們跟他去辦事,我們和劉某戊一起去了世紀藍灣工地,到工地后,劉某戊說分家呢,都停工吧,我們就回來了,繼續(xù)在劉某戊辦公室里聊天。大約下午四點多,楊某某帶著一群人拿著砍刀和棍子到了辦公室,我看事情不好,要打架,我趕緊從辦公室里往外走,閆某甲從后面跟著我也出來了,我在警衛(wèi)室報了警,這時楊某某他們從屋里出來開車離開了某某地產。過了一會兒,有好多不認識的小伙子又來到了某某地產,他們把手中的扎槍和砍刀扔到假山的后面,這時120的救護車來了,緊接著警車也來了。
8、證人楊某某證言證明:2011年9月14日下午,劉某戊把我工地上的閘拉了,我和李某戊準備開車回謝某某的花廠,當我們經過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路口時,看見停車場停放著七、八輛轎車,車上都有人,邊上也站著人,這些車經常停在某某地產院子里,這些人經常找劉某戊呆著,車牌照有的被遮掩,有的摘掉。我感覺是劉某戊怕我去找他,想準備人打架,我還看見老毒的白色奧德賽車也停在某某地產院子里。證人李某戊亦證實上述事實。
9、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平面圖及照片證明:案發(fā)現場位于徐水縣南外環(huán)某某地產公司,在該公司院內假山后面發(fā)現扎槍、紅纓槍、砍刀、管刀等工具。
10、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書證明: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4日被徐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7月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日釋放。2006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乙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保定市北市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同日釋放。
11、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張某甲于2012年2月27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2012年4月9日,牛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段某伙同閆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段某及同案犯供述,證實被告人段某在案發(fā)當天上午,接到王某乙電話讓其到行政服務中心停車場,被告人段某不知道王某乙讓其去停車場的目的,王某乙亦沒有說究竟要干什么,被告人段某給其他人買來午飯,吃完飯后便開車離開停車場,下午一直沒有再去停車場?,F有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段某在主觀上明知要打架而聚眾參與的行為,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段某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證據不足。
上列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實被告人閆某甲、牛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甲持械參與聚眾斗毆(預備)屬實。
三、尋釁滋事事實
(1)、2011年11月3日11時許,閆某甲因伐樹問題與唐某在電話中發(fā)生口角,閆某甲開車到徐水縣崔莊鎮(zhèn)東崔莊村找到唐某理論,王某甲、段某、王某乙等人聞訊后主動跟隨閆某甲同去。閆某甲與唐某在理論過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無故隨意毆打唐某,致唐某左眼受傷。經鑒定,唐某左側眼眶外側壁骨折,其損傷屬輕傷。案發(fā)后,經調解,閆某甲賠償唐某經濟損失10萬元,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1年農歷十月初八,我和閆某甲、段某去林水村參加王某己的婚禮,上午十一點左右,閆某甲給別人打了一個電話,在電話里說樹礙事,怎么安排一下,后來閆某甲開始沖電話里罵街,還說,你在哪兒,過去找你。閆某甲掛了電話很生氣,我和段某就上了閆某甲的車,王某乙開著一輛車拉著另外兩個男的跟著我們的車。我們開車到了東崔莊南北方向的大街上,在一家辦喜事的那里找到了唐某,他與唐某說了幾句話就罵起來,我看見唐某用手指著閆某甲,我很生氣,我從車上拿出一把三十公分左右的砍刀嚇唬唐某,閆某甲讓我把刀放下,我就把刀放回車里。閆某甲又和唐某說話,唐某又對閆某甲指手劃腳的,我上前打了唐某左眼一拳,沖唐某身上拳打腳踢。當時段某動沒動手打架我沒注意,王某乙和另外兩個男的在旁邊站著,什么也沒干。閆某甲就拉我趕緊走,把我推上車,我們就走了。
被告人王某甲當庭供述:我原來在公安機關辨認王某乙系毆打唐某的辨認筆錄不屬實,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只是讓我辨認哪一個人是王某乙,我就在辨認筆錄上簽字了,王某乙沒有毆打唐某。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與閆某甲、王某甲、段某、李某丁分別去林水村參加王某己的婚禮,我一直在車上躺著呆著,后來李某丁開車跟著閆某甲的車去了林水東邊的一個村子,下車后,段某、王某甲與一個40多歲的男子說了幾句話,他倆就對這個男子拳打腳踢,打了一會兒,段某和王某甲不知道從哪里拿來了兩把刀子,他倆一人一把,他倆拿著刀子對著那個男子比劃了幾下,嚇唬了幾句。我和李某丁沒動手打人,我和閆某甲還攔著他們倆來,我們把他們拉開后開車回到了王某己家。
被告人王某乙當庭供述:我在參加王某己婚禮的當天,我在車上躺著呆著來,我不知道他們究竟開車去干什么,在案發(fā)現場我沒有毆打唐某,當時只是王某甲打唐某來。
3、證人閆某甲證言證明:2011年陰歷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與袁某去林水村王某己家參加婚禮,在與袁某聊天過程中,袁某說在東崔莊村租了一塊地,唐某在地前邊種著樹,車輛進出不方便,他打算讓我找找唐某,能不能把擋著路的幾棵樹伐了,我就答應了。緊接著我就給唐某打電話,唐某說地邊的樹不能伐,我問他在哪呢,打算找他當面說說,唐某說在村里一家結婚辦事的那里幫忙。掛完電話后,我跟王某甲要車鑰匙,王某甲他們說要跟我一塊去,我和王某甲、段某開車找到唐某,到那后我才發(fā)現王某乙他們也跟著我過來了,下車后,我就跟唐某說這個事,讓唐某把礙事的那幾棵樹砍了,唐某不答應,還說我不懂事之類的話,老是用手指我,王某甲和段某就要動手打他,我就趕緊攔他們,這時王某甲從車上拿了一把砍刀下來,我看見后就把王某甲攔下,讓他把刀放回了車里。我又與唐某說這事,唐某還是不同意伐樹,對我指手劃腳的,王某甲上去就打了唐某一頓,我看見唐某的一只眼睛腫了。后來我把王某甲拉開,我們開車回到王某己家。
被告人閆某甲當庭供述:我原來在公安機關對王某乙的辨認筆錄不屬實,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只是讓我辨認哪一個人是王某乙,我并沒有指認王某乙是毆打唐某的人,王某乙也沒有動手毆打唐某。
4、證人段某證言證明: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參加林水村王某己的婚禮,當時閆某甲、王某甲等人也去了??斓街形缌耍跄臣捉形腋ゴ謇镛k事,我開車拉著王某甲,車上還有兩個我不認識的小伙子,我聽說是因為車攤旁邊的樹礙事要找唐某說說。我們在東崔莊村里一家辦喜事的地方找到唐某,王某甲和那兩個小伙子就與唐某打了起來,我在一邊起哄來著,我還罵了唐某一句,后來我們就開車跑回了林水村。
5、被害人唐某陳述: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參加林水村王某己的婚禮,當時閆某甲、王某甲等人也去了??斓街形缌耍跄臣捉形腋ゴ謇镛k事,我開車拉著王某甲,車上還有兩個我不認識的小伙子,我聽說是因為車攤旁邊的樹礙事要找唐某說說。我們在東崔莊村里一家辦喜事的地方找到唐某,王某甲和那兩個小伙子就與唐某打了起來,我在一邊起哄來著,我還罵了唐某一句,后來我們就開車跑回了林水村。
6、證人袁某證言證明:2011年11月3日,徐水縣林水村王某己結婚,我問閆某甲認識唐某嗎,他說認識,我說在東崔莊村租了塊地,地邊上唐某種著樹,車輛進出不方便,我讓閆某甲問問唐某能不能把擋著路的那幾棵樹伐了。閆某甲說跟唐某關系不錯,跟唐某說說就行了,他具體怎么找的唐某說的我就不知道了。后來我聽說閆某甲把唐某打了,還賠了唐某錢,我要是知道他們會打架,我不會讓閆某甲去找唐某。
7、證人劉某己證言證明:2011年11月3日,我們村的張某丙兒子結婚,我在他家?guī)兔?,我聽說我們家門口大街上有人打架,我就趕緊往家里跑,見唐某正和一個20來歲的小伙子說話,旁邊還有四、五個小伙子,其中有一個人手里還拿著刀,我看見唐某一個眼眶子被打腫了。
8、證人唐某甲證言證明:2011年11月3日11點多,我們村張某丙兒子結婚,我在那兒幫忙。我聽說外面有人打架,我就從張某丙家出來,在大街上看見我叔叔唐某正和七八個小伙子在一起,其中一個人手里還拿了一把二、三十公分長的砍刀,唐某和其中一個人在爭吵,我趕緊過去勸架,和唐某吵架的那個小伙子臨走的時候說明天就去砍樹,誰攔就砍誰。說完這些人就開車走了,他們走后我看見唐某一個眼眶腫了,身上還有幾個腳印,聽唐某說剛才被這七、八個小伙子打了一頓。
9、證人劉某丁證言證明: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聽說唐某被閆某甲打了,具體因為什么不知道。閆某甲找我調解這件事,后閆某甲賠償唐某10萬元錢,我替他拿了10萬元錢給了唐某,閆某甲到現在也沒還我錢。我和唐某簽了調解書,因為當時閆某甲沒露面,所以沒有閆某甲的簽字。
10、徐水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證明:唐某左側眼眶外側壁骨折,其損傷屬輕傷。
11、調解書證明:關于閆某甲毆打唐某一事,經劉某丁調解,由劉某丁墊付賠償唐某經濟損失10萬元,得到諒解。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1月3日11時許,王某乙參與毆打唐某”的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供述,被害人唐某陳述,證人閆某甲、段某、袁某、劉某己、唐某甲、劉某丁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調解書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王某乙與閆某甲等人一同去找唐某,但上列證據均未證實被告人王某乙對唐某實施毆打行為;原辨認筆錄證實閆某甲、王某甲指認王某乙系毆打唐某的人,但在庭審中,閆某甲、王某甲均辯稱在公安機關對王某乙的辨認筆錄內容不屬實,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只是讓其二人辨認哪一個人是王某乙,并沒有指認王某乙是毆打唐某的人,王某乙也沒有動手毆打唐某。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乙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不足。
上列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實被告人閆某甲、王某甲隨意毆打他人屬實。
(2)、2009年1月20日19時許,被告人閆某甲受李某乙之子李某庚委托,找到田某甲調解拉閘斷電事宜。被告人閆某甲伙同劉某甲、韓某、亮亮(身份不詳)等人在徐水縣崔莊鎮(zhèn)吳莊村田某甲家飯店內,無故將劉某乙、田某甲打傷。案發(fā)后,李某乙賠償田某甲經濟損失2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閆某甲供述:2009年年初,李某乙之子李某庚委托我找田某甲調解拉閘斷電的事情,過了幾天,我給保定的劉某甲、韓某、亮亮打電話,我說讓他們叫幾個人跟著到村里解決個事。當天傍晚,我和劉某甲、韓某、亮亮以及劉某甲、韓某叫來的四個小伙子,分別乘坐兩輛車來到了吳莊村田某甲家,當時田某甲家的兩個兒子在家,我說打電話叫大人回來,他們老大兒子就給田某甲打了電話,我給他大兒子說人家弄廠子不容易,你別讓他老搗亂去了,這時候田某甲兩口子就回來了,田某甲妻子就跟我們嚷,我看她嚷,我讓劉某甲從凱美瑞車上把匕首給我拿下來,劉某甲、韓某、亮亮等人手中都拿著一根鐵鍬柄,我跟田某甲妻子說別嚷了,這時我看到我的人和田某甲的兩個兒子打了起來,田某甲的兩個兒子每人拿著一根鐵棍,我頭頂右側也被他一個兒子打了一棍子,我的腦袋當時就流了血,我們就跑了,我們開來的兩輛車也丟在了他家門口,我跑到商平莊村里,我給閆某乙打電話讓他來接我們。后來閆某乙到全社家把我們丟在那里的兩輛汽車開回來了,我看到兩輛車的擋風玻璃都被砸碎了。
2、被害人田某甲陳述:2009年1月20日傍晚,我和我妻子劉某乙在外面辦事,我兒子田某乙給我打電話,說老毒(閆某甲)把咱們的飯店砸了,把李某己打了,他讓我趕緊回來,我接完電話就和妻子回到飯店。我們到飯店門口看到大約有十幾個人拿著棍子,在飯店折騰,我下車問怎么了,這時我的外甥女喬某某對著他們嚷:“你們?yōu)槭裁磥磉@里打人,我們生意都做不成了”。老毒說打,其中一個小伙子掐住喬某某的脖子,老毒帶來的人用棍子把我的車前擋風玻璃和左面的玻璃砸碎了,老毒用匕首要扎我,我妻子推了我一下,沒扎到我,但我妻子右手手腕被扎破。我兒子田某乙拿棍子打了老毒一下,把老毒的匕首掉了,老毒喊給我鎬柄,有人就給了老毒一把鎬柄,老毒拿鎬柄打我后背,我被打倒在地,他接著用鎬柄打我的后背、腿等部位。我的兩個兒子和他們打在了一起,我從地上爬起來,老毒他們都跑了,他們開來的車也扔在了我們東邊的冷凍廠的門口,沒來得及開走。我的腳踝骨折了,肋骨也折了一根,袁某某、閆某丙等人找我調解這件事,我們村的李某乙賠償了我25萬元。
3、被害人劉某乙陳述:2009年1月20日傍晚,我和丈夫田某甲開車去村里辦事,我大兒子打電話說老毒來了,把飯店砸了,打了我們女婿,讓我們趕緊回來,掛了電話我們就往飯店趕。到了飯店看見大門口站著近二十個年輕人,手里都拿著鎬柄,田某甲把車停在飯店門口,下車就問這是干什么,有人掐住我外甥女的脖子,我趕緊上去推掐我外甥女的人,這時候老毒說打,對方的那些人就開始和我的兩個兒子廝打起來,他們還砸了我們的車。我看見老毒拿著一把匕首要扎田某甲,我就上去當了一下,我的右手手腕內側被扎流了血,我摔倒在地上,等我起來,打我們的那些人都跑了。我看到田某甲躺在馬路上也不動了,我趕緊讓兩個兒子把田某甲扶起來,他右側后背處青了一大片,左腳也走不了路。我的右手腕內側被老毒扎了一刀,在吳莊村田站子的診所縫了幾針。后來調解這件事的時候,我才知道是同村開刷子廠的李某乙的兒子找來老毒來教訓我們的。
4、證人田某乙證言證明:2009年1月20日下午6點多,我在外邊呆著,聽見家里有人嚷,我就回家了??匆婏埖觊T口有六、七個小伙子拿著鎬柄,屋里也有六、七個小伙子拿著鎬柄正在砸飯店的吧臺,我們村的老毒(閆某甲)正在打我姐夫嘴巴,我就給我父親田某甲打電話說老毒來了,讓他趕緊回來。老毒從屋里出來讓一個小伙子從車上拿了一把匕首,老毒拿著匕首問我爸爸在哪里,我說不知道。我們倆正說著,我爸爸和媽媽就開車回來了,他們倆剛下車,老毒喊了一句打,有幾個小伙子就開始砸我家的車,老毒拿著匕首把我媽的胳膊扎了,他還要扎我爸爸,我拿著棍子把老毒的匕首打掉了,我打了老毒頭部一下,這時有人從我身后打了我頭部一棍子,把我打蒙了,等我緩過來,那些人已經跑了。我看到我媽的右手手腕被老毒用匕首扎流了血,我爸爸被打倒在地上,肋骨骨折。證人李某己、喬某某亦證明上述事實。
5、證人李某庚證言證明:我家因借錢問題與田某甲家產生了矛盾,田某甲老找我的刷子廠鬧事,后來我給閆某乙說這事,閆某甲說幫助給田某甲說說。2009年1月份的一天,我接到閆某乙的電話說閆某甲找田某甲鬧僵了,我趕緊到了田某甲家里,我到了以后沒有看到閆某甲。后來田某甲帶著十幾個人到我廠子里鬧事,我怕把事情鬧大,我父親就找人調解,給了田某甲25萬元錢。
6、證人李某乙證言證明:2008年左右,我們家借給田某甲1萬元錢,找他要他不愿意給,經常到我廠子里鬧事。后來我兒子李某庚找閆某甲去說和說和,結果雙方給打起來了,雙方都有損傷。這件事畢竟是因為我家的事打起來的,事后我賠償了田某甲25萬元錢,老毒受傷我沒賠他錢。
7、證人袁某某證言證明:2009年左右,我聽說吳莊村李某乙指使老毒等人把田某甲打傷了,后來我出面進行調解,包括醫(yī)藥費、車輛維修費等花費,李某乙一次性賠償田某甲25萬元,老毒等人看病的花費和車輛維修費由李某乙另外支付,我聽說李某乙給了老毒100萬元,雙方都不再追究這件事,當時還寫了調解協(xié)議,有李某乙和田某甲簽的字。
8、證人田某丙證言證明:我在吳莊村經營一家診所,我記得大約三年前左右,她在我這看過手腕,給她上藥、消毒治療。
9、證人楚某某證言證明:我在商平莊村開著衛(wèi)生室,田某甲經常來我這看病。三、四年前快過年的時候,田某甲拿著醫(yī)院拍的片子找到我說被人打了,肋骨骨折,我看到他后背有淤青,就給他輸了一個星期左右的液,我也沒問他具體為什么受傷。
10、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李某乙一次性賠償田某甲經濟損失25萬元。
上列證據,合法有效,足以證實被告人閆某甲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屬實。
關于公訴機關指控“2009年2月2日,被告人閆某甲伙同他人在徐水縣崔莊鎮(zhèn)吳莊村閆某乙家,以言語威脅田某甲的人身安全,強行索要田某甲現金6萬元。”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
1、被告人閆某甲供述:2009年年初,我受李某乙之子李某庚委托與田某甲調解拉閘斷電事宜。我們在田某甲家中與田某甲的家人發(fā)生了打架,田某甲的家人把我打傷,把我們開去的車也砸壞了。后來田某甲找到我爺爺閆某丁說好話,想調解這件事情,他也找閆某乙調解這件事,我也同意調解,最后全社給了我六萬塊錢,同時也答應不再去李某庚家的刷子廠拉閘。我們在田某甲家飯店打架后,李某乙也沒有對我進行賠償,我當時頭部受傷了,在保定第一中心醫(yī)院的急診室縫了六、七針,當時也沒住院,在保定市的一個診所內輸了幾天液。我開去的黑色凱美瑞轎車的擋風玻璃被砸,我在保定新時代C區(qū)附近的一個修車廠修的車,修車花了二、三千元。
被告人閆某甲當庭供述:我受李某庚委托找田某甲調解拉閘斷電的事情,我當時被田某甲及其兒子打傷了,我們開去的兩輛轎車也被他們砸了,我在徐水縣葛某汽修廠修車就花了59100元。關于田某甲給的我6萬元錢,是田某甲事后主動賠償我的人身傷害和車輛損失的費用,我沒有敲詐田某甲錢財。
2、被害人田某甲陳述:2009年2月2日上午,閆某甲的叔叔閆某乙給我打電話,說老毒他們過來了,讓我到他家去一下。我怕被他們欺負,就叫上了我妻子劉某乙和兩個兒子跟著我一起到了閆某乙家,當時老毒和四個不認識的小伙子也在閆某乙家,其中一個小伙子罵我們,老毒說你們惹不起我們,他還指著那個罵街的小伙子說,這是閆某戊的外甥,菱角橋村的。老毒叫我出來上了他的黑色路虎車,車上有我、老毒、還有那四個小伙子,老毒讓我拿出20萬元錢來,我說沒那么多錢,我怕老毒再欺負我和我家人,我不敢不給他錢,我說給他2萬元,他不答應。那四個小伙子也罵我,說拿不出錢來就弄死我,我說看病把錢花了,就剩6萬元了,老毒說那就給6萬元,讓我最晚下午把錢送過去。我和我妻子拿著6萬元錢送到閆某乙家,把錢給了閆某乙就回家了。因為李某乙雇了他到我家打架,老毒等人把我和家人打傷了,老毒知道李某乙賠了我25萬元錢,他就想敲詐勒索我點錢,我害怕被他欺負,再找我和家人的麻煩,就把錢給了他。其實我不愿意給他,因為他和那四個小伙子在車上威脅我,我沒辦法只能給他。
3、被害人劉某乙陳述:2009年2月2日上午,田某甲說閆某甲讓他去閆某乙家,我怕田某甲被他們欺負,就和兩個兒子一起陪著田某甲到了閆某乙家,我看見閆某甲和四個我不認識的小伙子也在,其中一個小伙子罵我們,老毒說你們惹不起我們,他指著那個罵街的小伙子,說是閆某戊的外甥,菱角橋村的。過了一會兒,閆某甲把田某甲叫到了外面,我和兩個兒子在屋里呆著,我也不知道閆某甲跟田某甲說了些什么,過了幾分鐘,田某甲叫我們跟他回家,田某甲跟我說閆某甲要6萬元錢,我也怕他再找我們家的麻煩,當天傍晚就和田某甲拿著6萬元錢到閆某乙家,把錢給了閆某乙。因為閆某甲知道李某乙賠了我家25萬元錢,他就想敲詐勒索點錢,我害怕他再找我和家人的麻煩,沒辦法只有給他錢。
4、證人閆某乙證言證明:2009年1月份的一天,我侄子閆某甲和田某甲家打架來,為什么打架我不知道。過了幾天,田某甲找到我,說閆某甲什么時候回來給他說一聲,我知道閆某甲受傷了,車也被田某甲砸壞了,我覺得田某甲找閆某甲應該是因為這件事情。又過了幾天,閆某甲和幾個小伙子一塊回家了,我給田某甲打電話,告訴他閆某甲在我家。過了一會兒,田某甲帶著他老婆還有兩個兒子來到我家,他們就和閆某甲說話,具體說什么來我記不清了。閆某甲走后,田某甲和他家人也跟著走了。當天傍晚,田某甲開車帶著他的妻子找到我家,田某甲的妻子拿著6捆百元面值的人民幣,她說這是給閆某甲的6萬塊錢,還說閆某甲讓他們把錢給我,過了幾天,閆某甲回家后,我就把錢給了閆某甲。
5、證人袁某某證言證明:閆某甲帶人和田某甲的家人發(fā)生打架以后,我接到田某甲的電話,說老毒(閆某甲)帶人欺負他,要敲詐他錢,因為老毒是黑社會,就靠敲詐勒索掙錢,我覺得管不了這件事,就把手機關機了。第二天,田某甲對我說老毒帶人威脅他,說不給錢就弄死他,所以田某甲才給了他6萬塊錢,當時他也沒敢報警,怕老毒再欺負他和他的家人。
另閆某甲出示的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案發(fā)后,閆某甲退賠被害人田某甲經濟損失8萬元,得到諒解。
綜合上述證據分析,關于公訴機關對被告人閆某甲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指控,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害人田某甲陳述,證實被告人閆某甲有言語威脅,迫使其給付閆某甲6萬元錢;證人劉某乙、袁某某證言均證實在事后聽田某甲說閆某甲對其有威脅、恐嚇行為,迫使其給閆某甲6萬元的事實。但被告人閆某甲對該事實予以否認,現有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閆某甲敲詐田某甲6萬元。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甲構成敲詐勒索罪,證據不足。
(3)、2008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閆某甲伙同王某丁、小亮、大成(身份不詳)在徐水縣上關橋頭福建茶莊門口持刀無故隨意將王某戊、陳某砍傷。經鑒定:王某戊、陳某損傷屬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閆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萬元,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閆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戊、陳某陳述,證人王某辛、劉某戊、高某某證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詢問筆錄,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閆某甲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fā)同監(jiān)室劉某辛盜竊犯罪事實,經查屬實,屬有一般立功情節(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閆某甲檢舉材料,閆某甲、劉某辛訊問筆錄,被害人王某庚陳述,現場勘驗筆錄、平面圖及照片,辨認筆錄,價格鑒證結論書,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手段敲詐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閆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牛某某為斗毆聚眾預備,其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閆某甲、王某甲無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破壞了公共秩序,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段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閆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牛某某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被告人閆某甲、王某甲構成尋釁滋事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閆某甲構成敲詐勒索罪、段某構成聚眾斗毆罪(預備)、王某乙構成尋釁滋事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段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公訴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牛某某辯稱其不知道去行政服務大廳停車場等著干什么,自己一直在車上睡覺,后來到某某地產去救人及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的有罪供述是由于我與王某甲因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有過節(jié),我想誣陷王某甲才在檢察機關說拉著王某甲去拿家伙,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牛某某曾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對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且其供述與王某乙在偵查機關的供述相互印證,在牛某某并不知道某某地產公司內有人受傷的情況下,隨王某乙等人一同沖入該公司,其已意識到要進行毆斗,其雖當庭翻供,但其不能說出合理翻供理由,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牛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被告人閆某甲有一般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牛某某在共同犯罪(聚眾斗毆)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牛某某雖有自首情節(jié),因翻供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段某、閆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乙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4日至2014年1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后十日內繳清。)
二、被告人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徐水縣人民法院(2010)徐刑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主文即“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中緩刑四年部分,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閆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乙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張某甲犯聚眾斗毆罪(預備),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紅梅
審判員劉新童
人民陪審員張云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