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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敬某某等犯聚眾斗毆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禹檢刑訴(2011)4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犯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懷杰、董自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潮峰及其辯護人靳炳燦、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被告人張文舉及其辯護人蔡慧娟、被告人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被告人連亞卓及其辯護人許占超到庭參加訴訟。因本案涉及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決定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禹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一)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曹潮峰糾集、籠絡兩勞釋放人員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組成了以曹潮峰為首,以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為組織領(lǐng)導,以被告人王春鴿為骨干,以被告人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等為組織成員的犯罪組織。曹潮峰等成立犯罪組織以來,通過在禹州開設娛樂場所、看場子、非法插手他人糾紛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從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組織謀取利益,并利用所得資金籠絡組織成員、購買鋼管等作案工具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二)聚眾斗毆罪

2006年4月8日下午,禹州市朱閣鄉(xiāng)燕井村的宋勇見(已判)與席占舉(另案處理)因向許登高速公路送料過磅時發(fā)生糾紛,宋勇見糾集宋志偉(已提起公訴)等人與席占舉方通過白建華(在逃)、劉洪飛(已判)、連小圈(已死亡)糾集的十余人發(fā)生斗毆,致使林彬彬、唐金偉二人受傷住院。次日下午2時許,連小圈、劉洪飛通過被告人曹潮峰、連亞卓糾集張騫、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等三十余人持械去到禹州市朱閣鄉(xiāng)燕莊村與對方再次發(fā)生毆斗,期間被告人張騫、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積極參與同對方斗毆,毆斗中致連曉圈死亡、武紅輝重傷。

2009年五、六月份一晚,張衛(wèi)強(已判)因瑣事同喬志磊(已判)發(fā)生糾紛,遂通過張世偉糾集連亞卓等人,而后被告人連亞卓糾集人員伙同張世偉糾集的多人持械去到禹州市北高速路口同喬志磊、喬光輝(在逃)糾集的人員聚眾斗毆。

2010年6月3日晚,因連照峰(已死亡)在禹州市體育場北門夜市攤處與賈龍飛(已批捕)等人發(fā)生糾紛,后連照峰通過席文超(已批捕)等糾集敬廣輝、王春鴿等多人持械去到禹州市體育場附近,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積極參與同賈龍飛等人聚眾斗毆,毆斗過程中致連照峰死亡。

(三)尋釁滋事罪

2010年6至7月,被告人曹潮峰多次糾集敬廣輝、張金亮、王春鴿等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去到禹州市彩虹橋北雪花啤酒飲食廣場無端滋事,嚴重影響該啤酒廣場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期間毆打許子洲致其輕微傷。

(四)搶劫罪

201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敬廣輝、李帥鋒駕車行至彩虹橋附近毆打趙XX致其輕微傷,并搶走其現(xiàn)金200余元及價值950元的LG黑色滑蓋手機一部。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

2010年6月7日17時許,被告人曹潮峰受他人指使糾集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等人去到禹州市西關(guān)農(nóng)村信用社附近欲恐嚇劉君霞,期間敬廣輝等人毆打劉君霞并將劉駕駛的奔馳車砸壞。經(jīng)鑒定,被砸車損19041元,劉君霞被打致輕微傷。

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曹潮峰受他人指使并糾集被告人武紅輝、李景超、戚小剛等人持鋼管去到禹州市消防大隊附近將正在營業(yè)的祁保生早餐店砸毀。經(jīng)鑒定,被砸物品損失價值2124元。

(六)故意傷害罪

    2010年6月9日晚,被告人敬廣輝受韋紅軍(已判)指使糾集被告人王春鴿、白松林、張文舉等持刀、鋼管跟蹤李XX夫婦至禹州市順河北路,伙人毆打李XX致其輕傷。

(七)敲詐勒索罪

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曹潮峰去到禹州市藥城路一品燉菜館以他人喝啤酒喝出雜質(zhì)為由,敲詐九頭崖啤酒經(jīng)銷商現(xiàn)金1000元及價值1064元的啤酒38箱。

2009年6月一天,被告人曹潮峰、武紅輝等以他人奧迪車在天天漁港被砸為由,采用威脅、堵門等方式敲詐賈XX現(xiàn)金2萬元。

(八)非法買賣槍支罪

2010年7月份,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去到緬甸非法從他人手中購買五四式手槍一支。2010年7月26日,曹潮峰、敬廣輝伙同他人非法攜帶該手槍及七發(fā)子彈乘客車途經(jīng)云南省龍陵縣龍山卡時被邊防武警查獲。經(jīng)鑒定,該槍支為五四式槍支,具有殺傷力,7發(fā)子彈均能正常擊發(fā)。

(九)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1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戚小剛伙同劉滿滿(已判)在其所開的華都賓館408房間內(nèi)容留崔帥強吸食毒品。

針對上述指控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結(jié)論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春鴿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潮峰組織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系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連亞卓積極參與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系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張文舉、白松林結(jié)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潮峰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武紅輝、李景超、戚小剛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王春鴿、張金亮結(jié)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嚴重,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四)項,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潮峰、武紅輝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敬廣輝、李帥鋒結(jié)伙以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結(jié)伙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戚小剛結(jié)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敬廣輝、張騫、王春鴿、李帥鋒、白松林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武紅輝到案以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其故意毀壞財物犯罪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景超到案以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證屬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一人犯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騫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被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應當數(shù)罪并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曹潮峰辯稱:沒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斗毆我沒有參與,也沒有糾集人;我與馬景是合伙做生意產(chǎn)生的糾紛,不是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我是雇傭他人,不是指使;沒有敲詐勒索;沒有非法買賣槍支。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曹潮峰等人的行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四個特征,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曹潮峰不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聚眾斗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曹潮峰與馬景是因為生意上的糾紛,其行為并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被害人只是輕微傷,未造成輕傷的后果;故意毀壞財物第1起,曹潮峰安排敬廣輝打人,在被害人逃脫過程中,將車撞壞,曹潮峰不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因沒有賣槍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構(gòu)成非法買賣槍支罪。

被告人敬廣輝辯稱:沒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斗毆第3起沒有參與;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第1起沒有砸受害人的車;其和曹潮峰一起去的云南,但不知道購買槍支。

被告人武紅輝辯稱:沒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斗毆沒有糾集人,也沒有持械,不是積極參與。

被告人張騫辯稱:沒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被告人王春鴿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斗毆第1、3起都沒有持械;構(gòu)不成尋釁滋事犯罪;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沒有打被害人。

被告人張金亮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尋釁滋事中,沒有隨意毆打他人。

被告人張文舉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文舉等人的行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四個特征,沒有形成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張文舉不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

被告人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均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被告人連亞卓辯稱: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聚眾斗毆第1、2起中均是一般參加者。

被告人連亞卓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連亞卓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證據(jù)不足,因曹潮峰等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沒有提及連亞卓,說明連亞卓不是該組織的成員;連亞卓參與的二次聚眾斗毆均沒有持械,應認定為一般參加者;連亞卓一貫表現(xiàn)良好,無前科劣跡,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事實

自2006年以來,被告人曹潮峰糾集、籠絡兩勞釋放人員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組成了以曹潮峰為首,以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張騫、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等為組織成員的犯罪組織。曹潮峰等成立犯罪組織以來,通過在禹州市開設娛樂場所、看場子、非法插手他人糾紛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多次有組織地從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利益,并利用所得資金籠絡組織成員、購買鋼管等作案工具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人民群眾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禹州市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等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的供述:我沒啥正當職業(yè),就是領(lǐng)著一些跟著我的人在社會上跑著玩,在娛樂場所看場子(依仗自己的名氣替擺平事端),替人打人、砸東西,干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張騫、武紅輝、王春鴿我們是獄友。張騫、武紅輝、敬廣輝他們也都領(lǐng)的有小弟,我知道經(jīng)常跟武紅輝的李景超、剛蛋,具體跟著張騫、敬廣輝的都誰我不清楚。因為我本身義氣,有的也是獄友,關(guān)系也比較好,出獄后也沒啥事,那時候就都投靠了我,就這樣走到了一塊,從起初的打個小架,到后來的替別人平事,掂刀砍人等,以至于在社會上有點名氣,直至后來依仗自己的名氣安排跟我的人替一些娛樂場所看場子,從中賺好處費。一般情況下辦事我就通知敬廣輝和武紅輝他倆,讓他倆具體安排人去辦。我和他倆關(guān)系比較好,也相信他倆。我們的收入平時就是用在一些日常開支、弟兄們出去吃吃玩玩。我們沒啥固定的作案工具,有時候拿棍子、鋼管、砍刀之類的東西。這些工具是辦事的時候武紅輝、敬廣輝他們準備。

(2)被告人張騫的供述: 我在2000年因犯搶劫罪被管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005年3月出獄。在新鄭監(jiān)獄服刑期間我認識了曹潮峰、王春鴿、武紅輝、蘇建偉、王海山等很多禹州籍的犯人,當時曹潮峰在監(jiān)獄里是組長,在監(jiān)獄里犯人中地位比較高,他對我非常的照顧,我就很聽他的話,我們閑聊時曹潮峰說他以前在禹州市跑社會,也是當大哥的,手下有很多兄弟,在監(jiān)獄他就和我約著等出獄了,叫我到禹州跟著他跑社會。我出獄比曹潮峰早半年,我出獄后先到禹州,在獄友劉洪濤家住著等曹潮峰出獄。到2005年底曹潮峰出獄后,曹潮峰就召集著我、武紅輝、王春鴿、敬廣輝等兄弟們開始在禹州跑社會,期間干了不少違法犯罪的事情。跟著曹潮峰的有我、武紅輝、王春鴿、敬廣輝,另外我們幾個下面也帶的有小兄弟們,2009年我被抓之前敬廣輝是直接跟著我的,敬廣輝下面還帶的有幾個小孩,我們打過群架;“出警”給別人打架、助威、砍人;敲詐別的人錢;“甩輪”;在娛樂場所“罩場子”收取保護費等干些違法犯罪的事。曹潮峰是我們的“頭”,也是我們的“大哥”。在娛樂場所罩場子也是曹潮峰帶著我們,有錢了也是曹潮峰分給我們,他是我們這一群人的主心骨,我們都服他的氣,聽他的話。另外我們要是有啥麻煩事了,受人欺負了,曹潮峰會出頭幫我們擺平。例如,2006年我被打看病、被強制戒毒都是曹潮峰給我出的錢,并去看我、照顧我。我們不聽曹潮峰的話,他會很生氣,會批評我們,例如,敬廣輝2006年有時就不太聽曹潮峰的話,那時候曹潮峰就經(jīng)常的批評敬廣輝,后來敬廣輝就老實聽他的話了,我們也就不敢不聽。曹潮峰如果不在的話,有啥事武紅輝、王春鴿我們幾個就商量著辦,其他的跟著我們跑的小孩們就得聽我們的安排。曹潮峰對我們要求也比較的嚴格,首先要求我們要聽他的話,尊重他,不聽話要受批評;另外還有像安排我們“出警”辦事了,要求我們要跑的快點,喊了就得去,不許不聽招呼“不去”,到了要聽他的指揮,不能亂打、亂來,辦事得有“規(guī)矩,聽招呼”;要是別人找我們?nèi)ァ俺鼍鞭k事,我們要給他匯報,他安排人去;我們兄弟之間不能鬧矛盾,不能相互擠兌,要是有矛盾了不能亂打、亂鬧,得給他匯報,他給我們調(diào)解;兄弟們要是受欺負了,都要相互幫忙,不能不管,得講義氣;他還要求我們不能吸毒,還叫我們管著手下的小孩們也不能吸毒,因為我吸毒,曹潮峰就多次批評我,2007、2008年還兩次出錢送我去戒毒所戒過毒。曹潮峰對我們都非常好,他安排出去“出警”、在娛樂場所“罩場子”掙點錢,我們沒錢花了他也給我們,我們要是出事了,曹潮峰跑的可快,他沒錢就是去借錢也幫我們看病、跑事,他對我們好,我們也都很信任他,就更聽他的話。曹潮峰這個人嘴上可會說,很會籠絡人心,他說的話總是讓我們覺得他很看得起我們、信任我們,我們也就更用心的給他辦事。

2008年我在禹州結(jié)婚,都是曹潮峰出錢給我辦事,前后給我招呼,因為曹潮峰在社會上跑很會說話辦事,也能給我們兄弟們辦事(包括違法的和合法的事),所以他說啥我們都很聽他的。我們平時也沒有啥正當?shù)慕?jīng)濟來源,主要是靠“出警”辦事、“罩場子”收取保護費。2008年以后曹潮峰領(lǐng)著我們在潁河迎賓館、梨園酒店、集結(jié)號賓館“罩場子”收取保護費。我、武紅輝、王春鴿、敬廣輝等我們幾個沒錢了就問曹潮峰要,曹潮峰平均一個月能給我兩千到三千元左右;像李景超等級別比較低的小孩們,曹潮峰每月都會給他們發(fā)工資,一個月在900元左右。另外2006年我買金項鏈時曹潮峰給了我9000元;2006年曹潮峰帶我們?nèi)螠厦旱V出警后,曹潮峰給他本人、我、武紅輝等我們每人買了一部手機摩托羅拉V3手機,當時一部手機價值兩千元左右;2008年我結(jié)婚時曹潮峰還給我了一萬多塊錢;平時曹潮峰還會經(jīng)常帶著我及武紅輝、王春鴿、敬廣輝等我們一起去買衣服、買鞋穿。李景超也是曹潮峰的一個小弟,他也是跟著曹潮峰混的,但是他的級別比較低,武紅輝、敬廣輝的級別都比他高,李景超聽武紅輝的話。

(3)被告人武紅輝的供述:我們這一伙人有曹潮峰、大頭(張騫)、敬廣輝、王春鴿、張金亮等人,有的我想不起來了,大頭底下領(lǐng)的有人,敬廣輝下邊也領(lǐng)的有人。曹潮峰是頭,大頭、敬廣輝、王春鴿、張金亮、李景超等我們都是跟著曹潮峰的,都聽曹潮峰的話。我參與過打群架、聚眾斗毆、砸人家的東西、“出警”、非法插手他人的經(jīng)濟糾紛等違法犯罪的事,還給賓館等娛樂場所“看場子”。 2006年4月9日去朱閣高速路附近打架就是曹潮峰讓大頭領(lǐng)著敬廣輝我們?nèi)サ?,后來我被打傷住院時曹潮峰借錢給我,我比較感激他。曹潮峰這個人嘴上很會說,他想用你了說的天花亂墜,也很會籠絡人心,所以社會上一些閑散人員也都愿意跟他混。大頭是外地人,在禹州也沒啥親戚,在禹州結(jié)婚都是曹潮峰招呼著辦的。跟著曹潮峰的這些人如果不聽他的話,或是他交代的事辦不好他就會批評訓斥我們,有時候會冷落不聽話的人。曹潮峰給大頭、敬廣輝等我們跟著他的人說過讓我們都各自領(lǐng)幾個小弟,意思就是大頭我們各自也找一些社會上混的小弟帶著,有啥事了可以安排他們或喊著他們?nèi)マk。曹潮峰給我介紹范坡的李景超、剛蛋、小廣、董超峰等幾個人讓我領(lǐng),平時我待他們也不錯,所以李景超、剛蛋等幾個人也很聽我的話。另外,曹潮峰還說過不讓我們這一伙人偷、搶、吸毒等,大頭因為吸毒曹潮峰知道后還多次訓斥他,2008年曹潮峰還送大頭去許昌戒過毒;要求我們自己伙計們要團結(jié),不能鬧矛盾,因為我女友和大頭女友鬧矛盾,我和大頭差點打架,曹潮峰知道后批評、訓斥我了一頓。因為在賓館住著很貴,所以,曹潮峰就在藥都賓館后面給我們幾個租了房子,房租是曹潮峰給我們付的。曹潮峰開足療店的時候在那放的有鋼管、還有幾把開山刀,另外曹潮峰還弄了一把“發(fā)令槍”和一個單管的槍,還有曹潮峰開酒吧的時候里邊放的有掘頭把。另供述:敬廣輝出獄后,張金亮、鴿子、李帥鋒、張文舉都是跟著敬廣輝。我在被訊問過程中沒有被刑訊逼供等行為。

(4)被告人敬廣輝供述:我是2006年被抓以前跟著曹潮峰的,到今年出來以后又跟著他。跟著曹潮峰的有武紅輝、王春鴿、金亮、大頭、連帥東、廣舉、東坡、馬二偉,還有一些我不認識。曹潮峰是大哥。曹潮峰有事直接交代給武紅輝、王春鴿、金亮和我。曹潮峰安排我和張金亮在鴻泰洋洗浴中心干內(nèi)保,后來又安排我和張金亮到迎賓館干,迎賓館里他安排的還有武紅輝、李景超,還有一些人。內(nèi)保就是罩場子,不叫別人在賓館鬧事,其他在社會上跑的人如果在賓館找事我們就出面處理。我在朱閣打過架、搶劫、“出警”等,我干有些事是和曹潮峰、大頭、王春鴿、李帥鋒、武紅輝、白松林、張文舉等人一起干的。我經(jīng)常開著一輛黑色奇瑞轎車,這輛車是曹潮峰的。

(5)被告人王春鴿的供述:我于1997年因為搶劫罪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后在河南省新鄭監(jiān)獄服刑,2004年12月14日刑滿釋放,2005年年初來禹州市打工,我跟我的獄友曹潮峰在禹州混了一段時間,跟著曹潮峰混的人我知道的有大頭、武紅輝、敬廣輝、李景超、張金亮、馬孩、劉亞偉、李帥鋒、白松林、張文舉,跟著曹潮峰的還有其他人。跟著敬廣輝的人有白松林、張文舉、李帥鋒等,張金亮和我有時候也聽敬廣輝的,敬廣輝也經(jīng)常喊我和張金亮辦事;跟著武紅輝的人有剛蛋、李景超,其他人誰跟著武紅輝的我不清楚。平時誰手頭緊沒零花錢了,曹潮峰會給我們兄弟們一些零花錢;有時也給我們買一些衣服之類的東西,曹潮峰安排我們做違法犯罪的事,一般都會給我們一些好處費,總體來說曹潮峰這個人比較義氣,不管是不是做違法犯罪的事,對兄弟們不錯。曹潮峰安排我們罩場子、“出警”,“扎點”、在社會上打打砍砍等。跟著誰混都得聽誰的話,上面有大哥,跟著大哥混的人都要聽大哥的話,有啥事了大哥罩著擺平。

(6)被告人張金亮的供述:我跟著敬廣輝等人出過警、甩過輪。我是跟著曹潮峰、敬廣輝等人干過違法的事情。我們這一伙人有敬廣輝、王春鴿(鴿子)、李帥鋒、李景超、武紅輝、張文舉、白松林等人。我是通過曹潮峰認識敬廣輝、王春鴿,張文舉、白松林等人。曹潮峰是大哥,他在社會認識人多、路子廣,我們?nèi)コ鼍?、罩場子等事情都是曹潮峰安排我們?nèi)サ?,我們都聽曹潮峰的話,很尊重他,他叫我們干啥我們都會按他說的去做。敬廣輝、武紅輝跟曹潮峰關(guān)系最好,曹潮峰也最信任他倆,我和王春鴿、曹潮峰的關(guān)系也不錯,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他們幾個下面都領(lǐng)了不少跑社會的年輕孩,曹潮峰有啥事了都會安排給我們,再由我們幾個帶著其他的人去辦,跟著我們幾個跑的年輕孩平時很少和曹潮峰見面,曹潮峰不熟悉他們。另外我還聽說有一個叫“大頭”的以前也是跟著曹潮峰的,和曹潮峰關(guān)系非常好,我認識曹潮峰的時候“大頭”都已經(jīng)被抓判刑了。李帥鋒、白松林、張文舉都是跟著敬廣輝的,李景超是跟著武紅輝的,曹潮峰的奇瑞轎車平時都是敬廣輝開著,辦事也比較方便。曹潮峰對我們不錯,所以我們都愿意跟著他。曹潮峰要求我們不許吸毒,不許隨便偷、搶,說容易出事,要干啥違法的事情都要聽他的安排;我們自己伙計們要搞好關(guān)系,不要鬧矛盾,有矛盾了不能亂來,由他來調(diào)解處理;我們出去“出警”辦事,速度要快,喊了都得去,到了要聽指揮,不能隨便亂打亂來;另外,曹潮峰為了能使我們這伙人的勢力更強,叫敬廣輝、武紅輝等我們都要自己招攬一些小弟,曹潮峰多次給我說叫我找點“小孩”捧捧我,叫我也當個“哥”。如果我們不聽他的話,或者他交代的事辦不好他就會批評訓斥我們,有時候會冷落不聽話的人。2010年3月到5月份曹潮峰安排我和敬廣輝在“鴻泰陽”洗浴中心罩場子,每月給我們發(fā)一千元工資;曹潮峰安排我在雪花啤酒廣場招呼,每月也給我一千元錢;我和李帥鋒等我們甩輪也得了兩三千塊錢。另外我知道曹潮峰安排敬廣輝、武紅輝等人在集結(jié)號賓館、泰華大酒店都罩過場子,曹潮峰還安排敬廣輝、武紅輝等人敲詐別人的錢。我們出去作案辦事有時拿工具,有時不拿工具,有時掂鋼管、砍刀等。我們有幾根鋼管、一把東洋刀,都在曹潮峰的奇瑞轎車上放著,敬廣輝開著車,這些東西由敬廣輝保管。

(7)被告人白松林的供述:我在2006年因為搶劫被判,2009年4月刑滿釋放。我跟著我伙計敬廣輝打的架,我聽敬廣輝給我說他是跟著一個叫曹潮峰的人混,還說曹潮峰就是他大哥。曹潮峰我沒見過,通過敬廣輝認識一個叫“鴿子”的男的,他也是跟著曹潮峰混的。跟著敬廣輝跑著玩的我知道有一個叫李帥鋒的孩,還有我伙計張文舉。敬廣輝經(jīng)常喊著我出去吃吃飯,唱唱歌。敬廣輝對我也沒啥要求或規(guī)定,就是要辦啥事了他給我聯(lián)系,讓我快點,聽他的話就行了。我們就是通過干些違法犯罪的事弄點錢花花,“出警”辦個事,一次弄個100、200元的,或者通過“甩輪”,敲人家點錢。我知道敬廣輝還給鴻泰陽洗浴中心“看場子”?!俺鼍鞭k事時帶的工具有砍刀、鋼管。

(8)被告人張文舉的供述:我跟著敬廣輝等人干過受人雇傭打人,甩輪敲人家的錢,買賣毒品,出警等違法犯罪的事情。敬廣輝等人的犯罪團伙我知道的有敬廣輝、鴿子、金亮、李帥鋒、白松林、趙天佑及我。我聽敬廣輝的,我在禹州跟著敬廣輝。李帥鋒、鴿子也是跟著敬廣輝的,我們有事了都聽敬廣輝的,鴿子是敬廣輝的“軍師”,平時我們干違法的事情很多都是由鴿子給敬廣輝出主意。我聽說敬廣輝、金亮、鴿子等都是跟著一個“大哥”,我不認識這個大哥,只知道他是在禹州的“雪花啤酒城”代理啤酒。我今年6月份來禹州后敬廣輝就安排我住在潁河迎賓館303房間,后來敬廣輝安排我在潁河迎賓館當內(nèi)保,我就在潁河迎賓館地下室住。敬廣輝、李帥鋒我們平時都是在一起住。我沒啥正當?shù)穆殬I(yè),就是跟著敬廣輝在社會上跑,今年7月份敬廣輝就組織我們準備在即將開業(yè)的“潁河迎漫搖吧”當內(nèi)保,最近我跟著敬廣輝軍訓,準備以后長期跟著敬廣輝。我說的內(nèi)保俗話說的“罩場子”,就是我們這些無業(yè)的人員在賓館、迪吧這些娛樂行業(yè)雇傭我們招呼著,社會上的其他跑社會的人員如果在那找麻煩、鬧事等影響經(jīng)營了,就由我們出面解決麻煩,利用我們的名氣讓社會上其他的人員不敢在這里鬧事。我沒有啥經(jīng)濟來源,就跟著敬廣輝吃、住,現(xiàn)在我們軍訓期間每月給我一千元錢,平時我就靠出警、打架掙點錢,平時我沒錢花了敬廣輝也會給我一點零花錢。曹潮峰沒有直接安排我去做違法的事情,一般情況下曹潮峰給敬廣輝等人直接安排,然后敬廣輝再安排其他人去辦。敬廣輝、武紅輝他們和曹潮峰走的近,像白松林俺倆就不到那個級別,也很少和曹潮峰接觸。

(9)被告人李帥鋒的供述:我以前就是跟著敬廣輝玩的,這次出獄后聽說敬廣輝還在外邊跑社會,而且還有點名氣,我就找到敬廣輝,又開始跟著敬廣輝跑社會。我是今年5、6月份又跟著敬廣輝的,在這幾個月中我和敬廣輝一起參與了搶劫、敲詐、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的事情,然后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敬廣輝跟著一個大哥,而且在社會上還很有名氣,我剛出獄也找不到工作,出來后就找到敬廣輝,想跟著敬廣輝在社會上跑跑,混出點什么名堂。跟著敬廣輝的有幾個人,我是聽敬廣輝的,敬廣輝上邊還有大哥,敬廣輝的大哥是曹潮峰,我沒有見過曹潮峰,有事兒了敬廣輝安排我們?nèi)プ?。跟著敬廣輝的有我、鴿子、張金亮,其他的我不認識。我在跟敬廣輝的期間,敬廣輝讓我在鴻泰洋和雪花啤酒廣場看過場子,然后這些地方的老板會給我們發(fā)工資,主要是靠這些錢來用于我們的開支。敬廣輝也會領(lǐng)著我們開車出去“甩輪”、組織“出警”弄點錢,然后我們一起花。敬廣輝不論年齡是否比他大,都讓我們喊他“哥”;要求我們辦事兒都得聽他的;干過違法犯罪的事之后不能再提;遇見事兒了能自己處理就自己處理,處理不了的給他說;干什么事兒得給他匯報。

(10)被告人李景超的供述:我們都是跟著曹潮峰的,曹潮峰是我們的大哥,我們都聽他的。曹潮峰安排我們辦事,給好處了我們要,不給我們也不敢要。我是曹潮峰最下邊的小馬仔,說白了就是他的傭人一樣,他讓我干啥我就干啥。但是曹潮峰待武紅輝、敬廣輝、大頭、鴿子他們都不錯,因為武紅輝、敬廣輝、大頭、鴿子他們跟曹潮峰時間長了,他們的級別比我高,曹潮峰比較信任他們,有啥事曹潮峰不直接給我說,都是直接交待給武紅輝、大頭等人,然后紅輝、大頭等人再安排給我們下邊的人去辦。我是跟著武紅輝的,辦什么事兒武紅輝也不讓我多問,我也不敢問。武紅輝領(lǐng)的有小廣、剛蛋、孬、董朝鋒和我,敬廣輝領(lǐng)的有王春鴿、張金亮、李帥鋒。曹潮峰下邊有個叫大頭的東北人,原來的時候曹潮峰很信任大頭,除了曹潮峰,大頭在我們這伙人中說話也很算數(shù),后來大頭吸毒了,曹潮峰不怎么用大頭了。我是2007年底認識的曹潮峰,因為我會做飯,曹潮峰就讓我在他當時開的“知足”足療店里做飯、擦鞋,后來又在曹潮峰開的“九峰茗茶”做了一段時間飯。在這期間,曹潮峰還讓我在他的家里,專門給他做飯、洗衣,照顧他的生活。我們幫別人打架、砸店、出警,作案工具是一些鋼管、砍刀。

(11)被告人戚小剛的供述:我叫戚小剛,外號鋼蛋。我跟著武紅輝等人砸過人家的糊辣湯店,還多次“出警”打架,我干的這些違法的事情都是跟著武紅輝,另外跟著武紅輝的還有李景超,戚龍兵,張小廣,董志偉,董超峰等人。跟著曹潮峰的有我、武紅輝、大頭、敬廣輝、鴿子、李景超、帥峰、董超峰、張小廣、董志偉、喬驗兵、張金亮等人。我們這群人中曹潮峰是大哥,跟曹潮峰走的比較近的有武紅輝、大頭、敬廣輝、鴿子。大頭和敬廣輝的手下有鴿子、張金亮、帥峰等人。有啥事情了,曹潮峰會安排給武紅輝,敬廣輝等人,再由他們帶著我們這些小兄弟去辦。曹潮峰要求我們對他尊重,聽話,不聽話了要受批評。另外曹潮峰還要求我們不許吸毒,不許隨便干偷、搶等違法的事情,出去辦事要聽他的安排,不能自做主張亂來。我們自己伙計們要搞好關(guān)系,不要亂鬧矛盾,有矛盾了要給他和武紅輝等匯報解決,我們出去出警辦事,速度要快,喊了都得去,到了要聽指揮,不能隨便亂打亂來。我們出去辦事時都帶有鋼管,鋼管由曹潮峰,武紅輝他們保管,用的時候再發(fā)給我們。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XX證言:我去年跟著連次輝在公路上“帶車”,認識帶車的有張衛(wèi)強、喬廣輝、張世偉、武紅輝。武紅輝是跟著曹潮峰的。帶車的都是公路附近有名的大哥,而武紅輝根本就不是那附近的,當時就因為他是跟著曹潮峰的,他領(lǐng)著人在公路上帶車也沒有人敢不同意。我知道跟著曹潮峰的有武紅輝、帥東、鴿子、敬廣輝。

(2)證人郭XX證言:我認識曹潮峰,他是社會上的大哥,聽說比較厲害,他手下有很多馬仔,我知道曹潮峰的馬仔有大頭、敬廣輝、武紅輝、鴿子等人,大頭、鴿子、紅輝他們手底下也有人,具體都誰我不認識,都是社會上混的年輕孩。曹潮峰及手下的馬仔們都沒啥正當職業(yè),就是在城里混社會,靠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弄些錢,有時替人“出警”辦事也能弄些好處費等,哪兒有啥事了糾集一群人替人解決一些矛盾糾紛等,老百姓看見這些人一般都說他們是黑社會,老百姓不敢惹這些人、都很害怕他們。

(3)證人劉XX證言:我是2006年通過其他人認識曹潮峰的,因為曹潮峰這個人在禹州也是一個大哥,有一定的名氣,好多人知道他,比較義氣。我知道跟著曹潮峰的有大頭,鴿子、武紅輝、敬廣輝等人,其他人還有誰跟著曹潮峰的我不清楚,連次輝那時候和曹潮峰他們也經(jīng)常在一塊玩。曹潮峰喊過我去參加朱閣高速路口打架,還有武紅輝喊過我去法院“出警”,替人助威。自從連曉圈被打死后,我就不常跟著曹潮峰混了。

(4)證人丁XX、王XX證言:證明他們所認為的這種“黑社會”指的就是老百姓所說的那些光頭、紋身不務正業(yè)的地皮、流氓,這些人一般都沒有啥正當職業(yè),靠替人打架助威弄一些好處費,這些所謂的黑社會處理矛盾糾紛,非法插手一些經(jīng)濟糾紛等,這些人替雇主辦完事之后,雇主會給他們好處費。老百姓看到跑社會的人都很害怕,他們仗著人多來欺壓老百姓,都是受雇他人,只要出錢,他們都不問青紅皂白就替誰辦事,此證言從側(cè)面證明這種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

(5)證人魏XX證言:證明她與武紅輝是夫妻關(guān)系,武紅輝很聽曹潮峰的話,因為武紅輝不聽曹潮峰的話,曹潮峰在他們開的茶館里打武紅輝,他們工資是通過曹潮峰發(fā)的,此證言從側(cè)面證明該組織的組織特征和經(jīng)濟特征。

(6)證人莊XX證言:禹州市潁河迎賓館是我家開的,曹潮峰安排人在我們賓館里看場子,當內(nèi)保干了一段時間。曹潮峰沒啥正當職業(yè),也是社會上跑的?,F(xiàn)在的賓館,尤其是娛樂場所都有看場子的,賓館及娛樂場所有時候人多、復雜,有的人素質(zhì)低喝酒后會在賓館里吵鬧,有時候,派出所出警也制止不了,曹潮峰是跑社會的,認識的人也多,在禹州也有一定的名氣,手底下也有小兄弟,有的賴皮去鬧事了,知道是曹潮峰在那招呼,他們也不敢在那瞎胡鬧,所以我就請曹潮峰找了一些人在那看場子招呼。我們賓館免費給曹潮峰提供房間住,但是曹潮峰不常在那住,曹潮峰安排的其他看場子的在我們賓館的地下室住,曹潮峰是管他們的,是他們的頭。曹潮峰介紹去看場子的其他人的工資有時候也是曹潮峰領(lǐng)取的,然后曹潮峰再給他們其他人分,具體曹潮峰咋給他們分的我不清楚。

(7)證人王XX證言:在2008年剛過年那一段時間,在職業(yè)中專北邊一點路西一個茶館,我因為打麻將和他人發(fā)生了口角。當時和我發(fā)生口角的人喝酒了,我們還撕扯了幾下,之后我給曹潮峰聯(lián)系,曹潮峰領(lǐng)了幾個孩過去幫我助威,和對方打架時被我勸開了。跟著曹潮峰跑的幾個孩都沒有啥正當職業(yè),我知道最早跟曹潮峰跑的有大頭(大名叫張騫)、武紅輝、敬廣輝、鴿子他們幾個,后來梁北軍張的張金亮也跟曹潮峰了,還有幾個孩也是跟著曹潮峰的,但是我都不熟悉。

3、公訴機關(guān)出示的禹州市花都賓館玻璃門被砸、送水工韓永軍被打、禹州市奇香餃子店被砸、禹州市小連莊修路工地“出警”、禹州市東區(qū)液化氣站“出警”、以碰瓷方式敲詐王杰等六起治安案件證實:2008年7、8月份至2010年7、8月份,在禹州市轄區(qū)內(nèi),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白松林、李景超、戚小剛還分別糾集在一起實施了故意毀壞財物、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出警”等違法案件,嚴重擾亂了禹州市人民群眾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給人民群眾正常的生命財產(chǎn)造成了嚴重危害,在禹州市區(qū)及鄉(xiāng)鎮(zhèn)等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4、扣押曹潮峰豫KH0906號黑色奇瑞轎車一輛,鋼管一根。

上述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等人形成了一個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且人數(shù)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lǐng)導者和固定成員,層級明晰。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曹潮峰、敬廣輝等人在禹州市通過有組織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犯罪,嚴重影響、破壞了禹州市的經(jīng)濟和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的特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構(gòu)成要件。

(二)聚眾斗毆事實

2006年4月8日下午,禹州市朱閣鄉(xiāng)燕井村的宋勇見(已判)與席占舉(另案處理)因向許登高速公路送料過磅時發(fā)生糾紛,宋勇見糾集宋志偉(另案處理)等人與席占舉方通過白建華(在逃)、劉洪飛(已判)、連小圈(已死亡)糾集的十余人發(fā)生廝打,致使席占舉、劉洪飛、連小圈糾集的兩人受傷住院。次日下午2時許,連小圈、劉洪飛通過被告人曹潮峰、連亞卓糾集被告人張騫、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等三十余人持械去到禹州市朱閣鄉(xiāng)燕莊村與對方再次發(fā)生毆斗,期間張騫、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積極參與同對方毆斗,毆斗中致自己一方連曉圈死亡、武紅輝重傷。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2006年或2007年大概4、5月份的那天晚上,連次輝、武紅輝、大頭、連小圈在“午夜陽光”酒吧玩,聽連小圈說他當天領(lǐng)著人去古城“出警”辦事時一個孩被打了,喊他辦事的人現(xiàn)在正在朱閣說事。第二天早上,連次輝給我打電話說翟天申喊著去藍天賓館說事,后來我領(lǐng)著武紅輝、大頭、王春鴿就去到藍天賓館樓下,見連次輝、連小圈、孟領(lǐng)保、小帥還有幾個孩他們都在那等著,隨后一塊上樓,見到翟天申,他拿了二、三千塊錢,是對方拿的錢,具體多少不清楚,拿出一千多塊錢給了連小圈,說這錢讓他給住院的那個孩看病,剩下的錢給我們幾個人分了分。當時都說這事太“眼子”了,去找打連小圈的人去。隨后連次輝、連小圈、大頭、武紅輝就打電話聯(lián)系人,我也給我伙計老二打電話讓他喊點人在麗水金沙等著,之后我又讓王春鴿把我酒吧放的一捆锨把拿著。我叫連小圈、孟領(lǐng)保、小帥、武紅輝、大頭、王春鴿、敬廣輝等人先打的拉著锨把到麗水金沙和聯(lián)系的其他人匯合,我和連次輝坐轎的去到麗水金沙,在那和老二一塊的三、四個人接上頭,隨后就去植物園西門找到連小圈他們以及他們聯(lián)系的人一塊去朱閣,到朱閣十字路口正北走到高速公路橋的時候,見路西邊站了三、四十個人,每人都掂了一把砍刀,一看這情況連次輝就讓司機掉頭往回走,走了沒多遠,見我們這方的車過來了二、三輛,對方的人都掂著砍刀朝我們這邊跑過來。當時連次輝說他兄弟連小圈被砍住了,準備下車過去看看,一看對方人太多,就叫司機趕緊開車走。聽說連小圈當時被砍死了,武紅輝被砍得也不輕,后來搶救過來了,張騫頭上也被打傷。事后我和張騫跑到張騫的老家東北躲了一個多月。另證明:我們這方去了大概有五、六十個人,當時打起來的時候只有一、二十個左右。我認識的有武紅輝、敬廣輝、大頭、王春鴿、連次輝、孟領(lǐng)保、小帥、連小圈,還有武紅輝喊的亞飛等人,去時帶了一捆锨把,大概有一、二十根。我聽說武紅輝受傷后,安排人給武紅輝送了幾千元錢醫(yī)療費。

(2)被告人張騫供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午夜陽光酒吧門口坐著,連小圈跑的午夜陽光酒吧找我們,連小圈說他領(lǐng)著人去朱閣高速公路工地說事兒的時候被打了,現(xiàn)在被打的人還在醫(yī)院,沒有錢看病,讓我給連小圈的人交點醫(yī)療費,然后再說說挨打的事兒怎么辦。當時武紅輝也在午夜陽光酒吧,我就領(lǐng)著紅輝和連小圈一起去到醫(yī)院。在醫(yī)院見到亞飛和三、四個孩兒,被打著的一個孩兒在醫(yī)院住院,我先給他們交了幾百元的住院費。后來曹潮峰、翟天申、連次輝、趙子龍和雇連小圈辦事兒的人就也到醫(yī)院了,雇連小圈辦事兒的人拿了4000元錢,當時說的錢不夠,并商量著去朱閣找打連小圈他們的人。之后趙子龍聯(lián)系了十幾個人,我和曹潮峰、紅輝、連次輝、趙子龍及趙子龍聯(lián)系的人就一起去了朱閣。到朱閣也沒有找到對方的人。第二天早上起來,他們把4000元錢給那個受傷的人交了2000元錢的醫(yī)藥費,趙子龍拿了1000,說是給趙子龍聯(lián)系的人的好處費,剩余的1000元錢我和曹潮峰、翟天申、武紅輝、連次輝我們幾個分了。下午兩三點的時候,在午夜陽光酒吧,曹潮峰讓我們召集人,還說不讓在酒吧門口召集人,怕影響生意,到東商貿(mào)集合。我和老曹、紅輝、連次輝等人就到東商貿(mào)集合。后又讓聯(lián)系的人都去植物園西門口集合,曹潮峰給蔣小可、康賴孩兒聯(lián)系,讓他們幫忙找人到植物園集合。連次輝也聯(lián)系人到植物園集合。我給敬廣輝聯(lián)系,讓他帶著跟著我們的小弟到植物園門口集合。我和曹潮峰商量去拿什么東西(武器),我說拿砍刀,怕下鄉(xiāng)打架吃虧,曹潮峰說拿棍,說那段時間公安局抓的很嚴,說完后曹潮峰給王春鴿聯(lián)系,叫王春鴿把午夜陽光酒吧放的木棍拿出來,在午夜陽光酒吧門口等著。我和紅輝、老曹、連次輝坐了兩輛出租車,先到午夜陽光酒吧接著鴿子,然后就去了植物園西門。我們到植物園西門的時候,見康賴孩兒、蔣小可、孟寶、敬廣輝、張帥、帥、亞飛、小亞、孬、根、劉要和其他我不認識的四、五十個人都在那兒。我們到朱閣路口時,我看見對方有二三十個人拿著刀在路邊站著,離我們有四五百米的時候我叫車停下來,然后叫我們的人下車,我說:“自己人拿棍”,我們把棍分了分,在公路上排成一排站在那兒。對方也是排成一排就往我們這邊跑,我喊了一聲“打”,然后我們這邊的人就朝著對方跑了過去。我們雙方就打到一起,沒打幾下,我的頭就被對方的人砍了一刀,我用棍朝砍我的人砸了過去,我上了出租車就跑了。另證明:當時拿棍的有我、孟寶、紅輝、敬廣輝、小亞、帥、根、鴿子、孬、亞飛、連小圈、劉要。曹潮峰是大哥,打架的事兒一般都是讓我?guī)ь^去的,他就不動手,連小圈當時被打死了,武紅輝、孟領(lǐng)寶和我都受傷了。

我知道的連次輝喊的有孟寶、帥等人,時間長了,連次輝喊的其他人我想不起來了。這個事是曹潮峰聯(lián)系的我,讓我喊人,然后,我給敬廣輝打電話讓敬廣輝喊一些人,敬廣輝參與了,我和敬廣輝都是跟著曹潮峰的,敬廣輝也很聽我的話。

中午吃飯時曹潮峰和連次輝說下午召集些人再去嚇唬對方,他們肯定會賠錢,連次輝并打電話給亞飛,讓他聯(lián)系人,我通知了馬保等十幾個人。連次輝和曹潮峰坐一輛車,我們一起去了朱閣。曹潮峰喊的有我和武紅輝、王春鴿、康賴孩等人,連次輝喊的孟寶等人。連次輝和曹潮峰關(guān)系不錯,連次輝喊曹潮峰幫忙,所以曹潮峰帶人參與此事。不注意連次輝、曹潮峰他倆是否拿棍參與此事,事后他倆都對我說不叫我說他倆那天也去朱閣了。

(3)被告人武紅輝供述:連小圈、白眉帥、孟帥等都是連次輝喊的,這幾個人都經(jīng)常跟連次輝的,很聽連次輝的話,當時和對方打的時候,我不注意連次輝,因為當時太亂了。其他供述同曹潮峰、張騫供述一致。

(4)被告人敬廣輝供述:大概2006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亞飛給我打電話叫我喊人去朱閣高速路一工地那打架 ,我喊了昆,昆又喊了一個孩。我掂住锨把正準備和對方打時,王春鴿說讓我招呼著張騫,我見張騫領(lǐng)著幾個人掂著锨把正往前沖,和對方掂刀的人火拼,我見張騫的頭上流血了,我就拉著他坐轎的跑了。另證明:我們這邊是連亞卓組織的,連亞卓是跟曹潮峰的,連亞卓當時也是我們的小大哥,連亞卓一般不會親自動手打。曹潮峰肯定知道,我不清楚他是否參加了,因為我當時還不夠級別和曹潮峰說話,所以有啥事我也和曹潮峰說不上話,具體的事我不很清楚。紅輝是跟著曹潮峰跑社會的,大頭也是跟著曹潮峰的。當時去了二三十人,拿的掀把。我們這邊去了有二三十個人,對方大概也是二三十個人掂的是明晃晃的刀,一起去的人我知道的有武紅輝、王春鴿、昆、李亞飛、張騫、其他人我記不清了。

(5)被告人王春鴿供述:這件事是曹潮峰喊我們?nèi)サ?,去了之后張騫領(lǐng)頭,武紅輝和敬廣輝他們兩個拿著掀把與對方的人毆斗。在打架現(xiàn)場我見有張騫、武紅輝、敬廣輝、張帥、李亞飛、嘯天,其他的我叫不上名字,并看見張騫、敬廣輝、武紅輝拿的有掀把。連亞卓聯(lián)系人有孬、李帥、孟飛、連小圈;張騫聯(lián)系的人有武紅輝、張帥。曹潮峰給我打電話,另外李廣輝在植物園門口,他也是曹潮峰聯(lián)系的人。組織者是李亞飛、張騫、連亞卓、曹潮峰。在現(xiàn)場沒有見連亞卓,連亞卓和曹潮峰都是大哥,連次輝不是跟曹潮峰的,他倆平時各自玩各自的,有事了會聯(lián)系一下。

(6)被告人連亞卓供述:2006年4月份的一天,我兄弟連小圈和他的朋友李亞飛等人去朱閣高速路的工地上“出警”時李亞飛領(lǐng)的人被打傷,曹潮峰和我兄弟這方的人嫌雇主給的醫(yī)療費少,曹潮峰和我兄弟這邊就商量著問對方打人的人要醫(yī)療費。曹潮峰喊了很多社會上跑的年輕孩,我到八仙門時已經(jīng)聚集了很多年輕人,我還見有很多年輕人都已經(jīng)在那截車了,那些人坐出租車去了。我聽說我兄弟連小圈也去了,我就打的去到朱閣,到時雙方都已經(jīng)打起來了,對方的人掂著刀亂砍。我兄弟和武紅輝被砍住了。我沒喊人,曹潮峰是否去了我不注意,我見有張騫、王春鴿、武紅輝,其他我都不認識。

2、證人證言

(1)證人席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8日下午,他兄弟席要雨(席占領(lǐng))往高速公路料廠送料,因有事急著過鎊和宋勇見發(fā)生爭吵,他過去勸架時有兩個孩兒和宋勇見對他撕打,宋付剛和他商量找人打架,在他同意的情況,宋付剛找來十幾個,被宋勇見領(lǐng)的人將這十幾個人坐的出租車玻璃砸碎,其中兩個人被打傷的事實。第二天打架沒有在現(xiàn)場。

(2)證人宋XX證言和席占舉的證言基本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了席占舉和宋勇見發(fā)生爭吵后,他本人和席占舉商量找人和宋勇見打架的事實。證明了宋勇見方將對方坐的車上的玻璃砸碎,打傷了兩個人及被傷害方的同伙讓席占舉出錢席占舉不出錢,被打傷者的同伙向其打聽宋勇見的情況,第二天下午,宋勇見方將對方的兩個人打倒,造成一死一傷的事實。

(3)證人張XX證言證明:曹潮峰等人要醫(yī)藥費,參與從中說和并將3000元現(xiàn)金交給到翟天申手中,當時有個叫大頭的外地口音的男子,顯錢少,不愿意,以后的事他不清楚的事實。

(4)證人白XX證言和宋XX、席XX的證言基本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了當時是由宋付剛向其打電話找人打架,宋勇見方將他找的人乘坐的出租車玻璃砸碎并打傷兩人,他們向席占舉要醫(yī)療費時,席占舉以此事與他無關(guān)為由不出醫(yī)療費的事實。

(5)證人宋XX證言和證人翟XX的證言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了宋勇見等人把被害人的出租車玻璃砸碎并打傷兩人后,害怕對方報復,就主動糾集翟皓文、前進、賴孩、劉明、剛、韓小勛等人幫助宋勇見準備毆斗,并從其商店內(nèi)拿出四把不銹鋼刀,在毆斗中將對方的人打死打傷后,出錢讓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6)證人宋XX證言和劉洪飛等人的供述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宋勇見和席占舉發(fā)生爭吵引起打架后,席占舉找人到朱閣燕莊村準備打架時,其伙同宋勇見等人將對方乘坐的出租車玻璃砸碎并打傷兩人,第二天下午打架時,其本人也拿著棍參與了打架,后因被他人打傷而沒有打他人的事實。

(7)證人翟XX證言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證明4月8日宋勇見與席占舉發(fā)生爭吵,席占舉通過他人與連小圈、劉洪飛等人聯(lián)系到現(xiàn)場,在連小圈、劉洪飛等人坐出租車走時,出租車玻璃被宋勇見領(lǐng)的四個人砸碎,并打傷兩個人,第二天下午,宋勇見方將曹潮峰方兩個人打倒,造成一死一傷的事實。

(8)證人賈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9日見飯店南邊打群架,打架雙方有一大群人,都掂著棍在亂打,他當時距打架的地方較遠,雙方打架的人一個也不認識,看見的有光頭。后來雙方的人都走了,他見急救車來把受傷的人拉走了。

(9)證人李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9日中午打架的事實經(jīng)過,他認識的有曹潮峰、連次輝、武紅輝、敬廣輝、大頭、孟令寶、連小圈、馬孬、利飛,其他還有一、二十個孩他不認識,參與三十幾個人左右,有連小圈喊的,也有曹潮峰喊的,具體誰是誰喊得他也不清楚,打架用的是一二十根左右的掀把。

(10)證人劉XX證言證明:2006年4、5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王前進、翟皓文、剛、王賴孩、康貴參與此次聚眾斗毆,打完架后志剛給他們每人1000塊左右的錢,說打架過程中對方的人被打死,事情比較嚴重,讓他們每人拿著錢出去躲躲。

(11)證人李XX證言證明:參與打架的有其本人、宋勇建、光頭、黨濤,禹州的八九個人,他都不認識。在打架過程中他拿著刀朝一個孩頭上砍了一刀,當時那個孩就倒在了地上,在宋勇見他兄弟批發(fā)部門前不遠的大路西側(cè),他往宋勇見家走時,他看見他砍的那個孩還躺在地上,地上流了一灘血,光頭走上前,又踢了他兩腳,拿刀朝他腿上砍了幾下。

(12)證人宋XX證言證明:證明2006年4月9日那天,他組織、參與打架的事實經(jīng)過及造成一死一傷的后果。

(13)證人連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9日,他的兒子連小圈被打死,然后報警的事實經(jīng)過。

(14)證人宋XX證言與席XX、宋XX的證言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能相互印證,證明在高速公路送料過鎊時宋勇見和席占舉發(fā)生爭吵后,后引起打架,宋付剛和席占舉找人打架的事實。證明了在宋付剛找來了十幾個人在回去時,被宋勇見、宋志偉等人手持木棍將對方乘坐的出租車玻璃砸碎并打傷兩人的事實。

(15)證人張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8日下午大約3點,宋勇見帶四個人在燕莊石料廠南邊砸了對方三輛紅轎的。第二天的事不清楚。

(16)證人白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8日白建軍當時路過看到了在燕莊志剛批發(fā)部門口停了兩、三輛紅色轎的車,宋勇建、宋志剛、宋志偉領(lǐng)著四、五個穿著運動衣的年輕孩兒拿著木棍在砸轎的車上的玻璃。宋付合、宋付昌還有張金怪(朱閣村支書)在一旁站著。聽說是4月8日打架后,那個“舉”的一伙人吃虧了,后來找宋勇見他們一伙打架,其中還有一個孩被砍死的事實。

(17)證人孫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8日下午看到宋勇見等人將兩輛出租車的玻璃砸了。年輕孩兒也被打傷了。后來聽說第二天打架其中一個孩被砍死了。

(18)證人孫XX證言與證人韓XX等人的證言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曹潮峰方從出租車后備箱里拿出锨把粗的棍子,走到加油站附近時與對方過來的手持刀、木棍的人發(fā)生了毆斗,曹潮峰方向南跑,從北邊過來的這幫人有宋勇見手持刀將出租車玻璃砸碎,宋志剛手持刀追對方的人事實。

(19)證人周XX證言和王XX供述相一致,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都能相互印證,證明了王春鴿乘坐他的出租車,并在車上裝了锨把到植物園門口集合,后到朱閣進行毆斗的事實。

(20)證人張XX證言證明:2006年4月9日下午2點多,他在上班的加油站門前看到一群人打架,并看到打架的地方路東躺了一個人,路西躺了一個人,停了一會,120車把人拉走的事實。

(21)證人韓XX證言從時間、地點、事情發(fā)生的經(jīng)過證明了雙方打架的事實。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供述

(1)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劉洪飛供述:劉洪飛,又名李亞飛。2006年4、5月份的一天,曉壘給我聯(lián)系讓我領(lǐng)幾個兄弟去朱閣辦事即“出警”,我給劉彬彬、連小圈、唐振偉、楊笑天、張策買了一捆锨把放在轎的后備箱里,就跟著去了朱閣。有十幾個人把他們坐的轎的車砸了砸,我們下車跑了,并傷了兩個人。第二天中午,曹潮峰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召集人再次去朱閣準備兌架,問對方要醫(yī)藥費,并組織人到八仙門和曹潮峰匯合,有曹潮峰、連亞卓、張騫、敬廣輝、連小圈等人。我們有三四十個人,帶著一捆锨把分乘八九輛轎的車去到朱閣。曹潮峰說讓張騫和武紅輝帶著隊過去和對方兌架,快到朱閣高速公路路口時,見前方過來了二三十個人,每個人手里掂著刀之類的東西,張騫指揮我們每個人從后備箱里掂了一根锨把,并指揮向前沖,張騫、武紅輝、敬廣輝、王春鴿等人掂著棍沖的比較靠前。事情發(fā)生后我到平頂山躲避。曹潮峰給我打電話讓我繼續(xù)在外面躲著,并說公安機關(guān)找到我時,讓我說是張騫組織去兌架的,別說是他曹潮峰組織著去的。并證明參與打架的有連亞卓、連小圈、敬廣輝、坤、王春鴿、康賴孩、帥、楊笑天、席建偉、郭振江、洋洋等人。

(2)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郭振江供述證明:其供述除與劉洪飛證明內(nèi)容基本一致外,另證明只見連亞卓在午夜陽光酒吧不停的接打電話,沒聽見說的啥,應該是聯(lián)系人。在現(xiàn)場認識的有武紅輝、敬廣輝、李亞飛、郭龍、張騫、彬彬、康賴孩兒、連亞卓的弟弟連小圈、毛毛、曹潮峰、笑天等人。當時連亞卓和張騫說前面的人要是動手打起來,后面的人也跟著和對方打,具體當時連次輝說的原話我忘了。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劉彬彬供述:2006年春天的一天下午,我和李亞飛、張策、楊笑天、唐金偉“出警”,乘坐兩輛出租車到朱閣高速公路路口下車,后來對方把我們坐的轎的車砸了砸,唐金偉的傷口縫合了兩三針。

4、書證、物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顯示2006年4月9日18時連同海報案,2006年4月10日立案。

(2)接處警情況說明

(3)證明:未在現(xiàn)場找到符合條件的兇器。

(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7)禹刑初字第1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宋志剛犯聚眾斗毆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應賠償連同海、張保萍損失共計116947.2元。

(5)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刑初字第2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宋勇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6)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64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翟浩文、劉明、李帥、郭振江因犯聚眾斗毆罪已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七個月、三年零五個月、三年、二年零十個月。

(7)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劉洪飛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五個月。

(8)違法人員基本信息:顯示李金冬因犯聚眾斗毆罪,已判。

(9)打黑隊情況說明:康貴鵬另案處理、白建華、王前進、王帥超在逃,張俊鉻、宋志偉、席建偉、宋付剛已移送起訴。

(10)刑偵隊情況說明:2006年在辦理連小圈被傷害致死一案中,所詢問的涉案人員曹潮峰、武紅輝、連亞卓、王春鴿、敬廣輝、張騫均不是主動投案至刑偵隊。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6、鑒定結(jié)論。

(1)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2006)禹公刑技尸檢字第005號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顯示連亞輝(連小圈)被致死。結(jié)論:死者連亞輝系被銳器砍傷頭部及雙下肢致重型顱腦損傷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2006)禹公刑技傷檢字第461號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顯示武紅輝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009年5、6月份一晚,張衛(wèi)強(已判)因瑣事同喬志磊(已判)發(fā)生毆斗后,相約在禹州市郭連鄉(xiāng)課張高速路口附近再次毆斗,張衛(wèi)強遂通過張世偉糾集連亞卓等人,而后連亞卓又糾集他人伙同張世偉糾集的多人持械去到約定地點同喬志磊方喬光輝(在逃)糾集的人員聚眾斗毆。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連亞卓供述:大概2009年6月份左右的時間,因為張衛(wèi)強和喬磊發(fā)生矛盾,后來雙方約著在郭連課張高速路口那打架,我認識喬磊的老表喬光輝,我還給喬光輝打電話說不讓打,喬光輝也不服氣,非要和張世偉這邊打架。我和張世偉關(guān)系比較近,當時張世偉打電話讓我喊人,之后我給孟令帥、張炎輝打電話喊人。我還叫張炎輝開著我的車接著孟令帥去了高速路口那兒。不知道誰又喊了一群年輕孩掂著鋼管、刀之類的東西開始追打喬磊,喬磊一看這情況就往東跑了,這些人沒追上就回來了,然后我們就都走了,當天晚上我也去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喬XX證言與張衛(wèi)強供述一致。另證明:我見張衛(wèi)強那邊喊了有二十人左右,我認識的有張衛(wèi)強、張世偉、張巍巍、次輝,其他的都是他們喊去的跑社會的年輕孩,聽說是跟著謝大強。張衛(wèi)強喊來的幾個年輕孩掂著把我砍傷,不清楚是誰砍的。我的右肩被砍了兩刀,在中醫(yī)院縫了八針。

(2)證人喬廣輝證言與喬志磊證言、張衛(wèi)強供述一致。

3、另案處理被告人供述

(1)另案處理被告人張炎輝供述:那天晚上張衛(wèi)強給我打過電話后,我就給孟令帥聯(lián)系。我又接到連次輝的電話,連次輝問我給孟令帥聯(lián)系了沒有,我說已經(jīng)聯(lián)系過了,他讓我開著他的車去接住孟令帥。當時孟令帥說他聯(lián)系的人比較多,車坐不下,我就把車給了孟令帥,我自己打的去了高速口。我見張世偉開著一輛白色轎車拉著張衛(wèi)強、連次輝、董根到達現(xiàn)場,后來孟令帥拉著“賴蛋”、露露等人到了。接著又過來兩輛轎的,其中一輛轎的上坐著張花露,其他六、七個孩不認識,后來又過來了一輛面包車,車上坐了大概有五、六個人我都不認識,他們和張花露認識,我見車上還放了有幾把砍刀和幾根鋼管。期間喬光輝那邊的人坐了三輛車也到了,隨后我見張衛(wèi)強、張花露、還有和張花露一塊的幾個孩掂著砍刀、鋼管就攆著喬光輝他們那邊的人亂砍,我們這邊的其他人都沒動。

(2)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孟令帥供述與張炎輝供述一致。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張衛(wèi)強供述:2009年夏天,我在領(lǐng)車躲避超限站的過程中與喬磊發(fā)生矛盾,俺倆在無梁彭花公路附近打了一架。后來喬磊喊了一些人,并打電話約著在城北永登高速路口那打架,我讓張璐璐喊人,帶著家伙來打架。對方有喬光輝、曉勇、喬磊等人。我們這邊有我、張盼盼、張璐璐等人。對方到后我和喬磊在那罵,我們的人掂著刀追砍喬磊,喬磊跑走了。

(4)另案處理的被告人趙曉露供述:孟令帥喊我去禹州市城北那打架,我和趙英鋒參與了,但是去之后,孟令帥我們都沒動手,張璐璐和他喊去的人掂著砍刀砍對方了。

(5)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張璐璐供述: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趙露露給我打電話說在高速路口那打架,并讓我喊點人幫忙。到了課張高速路口,我就又給盼盼打電話說讓他們先去周偉住處拿著打架用的砍刀、鋼管。我用大關(guān)公刀朝磊胳膊上砍了一刀,明明、盼盼、李磊、周偉、周華、艷濤他們幾個掂著砍刀就追磊,那個磊一直跑到高速公路里面,我們也沒追上。

(6)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張盼盼供述與張璐璐供述一致。

(7)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周偉、周華、王明明、李磊、王艷濤、楊倍倍供述與張盼盼、張璐璐供述一致。

(8)另案處理的被告人李元帥供述:0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八點左右,我接到張璐璐的電話后趕到課張路口出警,見張璐璐、博敏、蝎子、小凱、二鵬等十幾個人。對方有二三十人。

(9)另案處理的被告人賀博敏供述與張浩陽供述基本一致。

(10)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鄭新寬供述:張盼盼喊我去的,我記的有我、王曉峰、王曉舉、張盼盼我們四人坐王曉舉的面包車去的,李磊和張盼盼的另外幾個伙計坐另一輛車去的。我們四人坐的車什么都沒有掂,李磊他們坐的車后到,他們掂著刀和鋼管。我就在高速路口站了站,什么也沒干。

4、書證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顯示2009年8月28日18時工作中發(fā)現(xiàn)、2009年8月28日立案。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127號判決書:顯示賀博敏因聚眾斗毆已判。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651號判決書:顯示孟令帥、張炎輝因聚眾斗毆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682號判決書:顯示喬志磊因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九個月。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010年6月3日晚,因連照峰(已死亡)在體育場北門夜市攤處與賈龍飛(已批捕)等人發(fā)生糾紛,后連照峰通過席文超(已批捕)等糾集敬廣輝、王春鴿等多人持械去到禹州市體育場附近,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積極參與同賈龍飛方聚眾斗毆,毆斗過程中致連XX死亡,致朱XX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敬廣輝供述:2010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大概十點多,我和王春鴿、李帥鋒我們?nèi)齻€開著曹超峰的奇瑞轎車在街上轉(zhuǎn)著玩,超給我打電話說他伙計在體育場地攤吃飯時被人打了,叫我喊點人并趕緊過去,雙方約著在體育場兌架哩。我掛掉電話拉著王春鴿、李帥鋒趕到體育場紅綠燈南邊的路邊上,我在車上見超已經(jīng)聯(lián)系了有很多人,起碼有十幾個人。超問我拿什么家伙沒有,我說車后備箱子放著幾根木棍,我就把車后備箱打開,我記不清楚誰把木棍拿走了,超和超的伙計(被打的孩)我們商量了一下,超的伙計說都聽他的安排,說完領(lǐng)著喊去的人拿著木棍就過去了。我沒有去,我在車上等著,萬一出事了,我可以開車跑,帥鋒、春鴿跟著過去了。過了幾分鐘,超和王春鴿、李帥鋒跑到我的車上,我開著車就正南跑,超說有個孩的胳膊被砍傷了。我開著車和超、王春鴿、李帥鋒把受傷的那個孩送到北關(guān)醫(yī)院。

(2)被告人王春鴿供述:大概是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敬廣輝喊我參與了體育場打架的事。敬廣輝開曹潮峰的黑色奇瑞轎車,車的后備箱里放的有打架用的木棍。我記得超和敬廣輝我們是一塊開車去的,沒有見李帥鋒去。到現(xiàn)場之后敬廣輝把奇瑞車的后背箱打開,我們這邊的人都掂了棍子,掂棍子的人我都不認識,我沒有掂棍子,超、敬廣輝是否掂棍了我沒注意。

二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敬廣輝接到他人電話后,伙同王春鴿攜帶工具積極去到案發(fā)現(xiàn)場,參與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XX、王XX、于XX、李XX、賈XX(均系聚眾斗毆的對方)證言證明:雙方發(fā)生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同被告人供述及劉繼宗等人供述相互印證。

   (2)證人戚XX證言:2010年5、6月份晚,席文超給我打電話說有事趕緊去體育場,我就趕緊打的過去,走到南城門附近時,席文超給我打電話說叫我去西商貿(mào)一家骨科醫(yī)院找他,我就去了骨科醫(yī)院。在那兒,席文超給我說了雙方打架的情況。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供述

(1)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劉市偉供述:2010年6月3日晚10點多的時候,連照鋒給我打電話說他在體育場被打了,讓我去幫他打架,接著我給劉繼宗聯(lián)系。見席文超開著車領(lǐng)了三四車的人也過來了,然后,連照鋒、劉繼宗、席文超帶著人就朝夜市攤上走過去,停了一會,我看見夜市攤上的人拿住家伙就往這邊追著打,劉繼宗喊住讓我們跑,然后,我就躲到體育場東門,他們雙方就打開了。我見席文超開的奇瑞轎車的后邊放了很多木棍。

(2)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劉繼宗供述證明事情發(fā)生的起因及后來雙方發(fā)生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同劉市偉供述相互印證。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席文超供述同劉市偉、劉繼宗供述基本一致,另證明:我聯(lián)系有敬廣輝參與聚眾斗毆,廣輝找了二、三個人我不認識,車后面放了有七、八根锨把兒。對方的人見我們就追著打,我們這邊的人就亂跑,跑到敬廣輝的車旁邊時看見有兩、三個人打開敬廣輝的車后備箱蓋拿掀把,我也過去拿掀把,對方的人追過來了,也沒拿出來掀把就上車跑了。

(4)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孟猛、白為民、朱曉鋒、張志宇供述證明雙方發(fā)生多人持械聚眾斗毆,同證人劉繼宗、席文超證言、被告人敬廣輝供述相互印證,證明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積極參與多人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

4、書證、物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顯示2010年6月3日22時許被害人連照鋒報案自己被打傷;2010年6月4日立連照鋒被傷害案,2010年7月7日立案為聚眾斗毆案。

(2)起訴意見書:證明涉案的于江磊、崔存增、李星、李英杰、賈龍飛、王浩、王磊、閆向陽,劉繼宗、席文超、劉市偉、朱曉峰均另案處理。

(3)情況說明:證明孟猛、白為民、張志宇已移送起訴。

(4)現(xiàn)場勘查檢查筆錄。

     5、 鑒定結(jié)論

(1)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公(禹)(刑)鑒(法醫(yī))字【2010】029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顯示連照鋒系頭部鈍器傷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

(2)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公(禹)傷鑒(法醫(yī))字【2010】763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顯示朱曉鋒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3)許昌市公安局(許)公(刑)鑒(DNA)字【2010】0202號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顯示第一現(xiàn)場杏林春醫(yī)藥店門前、第一現(xiàn)場信達超市門前、第二現(xiàn)場雙匯專賣店門西側(cè)和夜市攤手推車前地面玻璃瓶嘴上血跡是連照鋒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三)尋釁滋事事實

2010年6至7月,被告人曹潮峰多次糾集敬廣輝、張金亮、王春鴿等人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去到禹州市彩虹橋北雪花啤酒飲食廣場無端滋事,嚴重影響該啤酒廣場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期間毆打許子洲致其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雪花啤酒廣場都是馬景投資的,我沒有投資一分錢,但是雪花啤酒廣場的地皮是我從中協(xié)調(diào)才從潁河迎賓館租賃的。協(xié)議內(nèi)容是:我和馬景租賃潁河迎賓館南門崗亭以南的空地,每年三萬元錢,為期兩年。馬景當時先給莊磊了兩年的租金,一共是6萬元整。開始剛營業(yè)的時候,沒有停車場,后來因為顧客的車太多,就在雪花啤酒廣場的北邊又租了一塊地方作為停車場用,停車場那塊地皮也是我從中說的,也是潁河迎賓館的地皮。馬景給我了3萬元現(xiàn)金,我給莊磊簽的協(xié)議,租期也是兩年。簽好協(xié)議之后,馬景就開始搞建設,建了沒幾天小連莊的村民就擋著不叫建,我就找小連莊的村長說事協(xié)調(diào),后來馬景說不叫我管這事,我就不管了。當時雪花啤酒廣場里邊招商的商戶都是和馬景簽的合同。其中有一個商戶把租金給我,我又給了馬景。我和馬景口頭約定是我出頭協(xié)調(diào)租地,她出資搞建設,然后她的成本收回之后,盈利我們五五分成。說這事時有我、馬景、許子洲和馬景公司的經(jīng)理。

2010年6月1號啤酒廣場建成開始營業(yè)。開業(yè)三天后,我叫張金亮在那記錄每天啤酒的銷售情況,目的是以后與馬景說分紅的事情。后來馬景、許子洲不承認合伙,也不叫記賬,我們之間就開始鬧矛盾。我就安排張金亮、王春鴿等人拉桌子、椅子先把啤酒廣場東邊的停車場給占了。期間安排張金亮在啤酒廣場賣金星啤酒和馬景對著干,安排的有推銷員,還和馬景對著搞“買二送一、買一送一”,就是叫馬景他們干不成。馬景也不愿意我在那賣金星啤酒,因為這事馬景也多次報警,我安排張金亮、王春鴿在那招呼。

(2)被告人張金亮供述:曹潮峰給我說雪花啤酒廣場是他和馬景合伙開辦的,合同上有他的名字,但他和馬景之間具體是咋簽合同的我不清楚,雪花啤酒廣場租地的六萬元錢是馬景出的,停車場租金三萬元也是馬景出的。啤酒廣場硬件建設馬景花了一百三十多萬,曹潮峰自己說他沒有出一分錢。他要求馬景給他分錢是因為馬景租地是他協(xié)調(diào)的關(guān)系,他和馬景之間有口頭協(xié)議,說是盈利了他和馬景五五分成,但馬景一直不認可。我們在啤酒廣場就沒事找事,占停車場、敬廣輝嚇唬馬景的保安、敬廣輝在馬景的啤酒廣場廚房拉大便、兩次毆打許子洲、收停車費、惡意賣金星啤酒等,這樣干的目的就是叫馬景干不成生意,影響她的生意,給她施加壓力,迫使她給曹潮峰分紅。這都是曹潮峰安排我們干的,因為我們都是跟著曹潮峰混的,他安排的事我們都聽。

(3)被告人王春鴿供述與被告人曹潮峰、張金亮供述一致,證明在曹潮峰的授意下,和敬廣輝、張金亮等人在雪花啤酒廣場,以強賣啤酒、強占停車場、毆打他人等手段無端滋事,嚴重擾亂了雪花啤酒廣場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

2、被害人馬景、許子洲陳述一致,證明自己經(jīng)營的雪花啤酒廣場同曹潮峰之間不存在合伙關(guān)系,被告人曹潮峰等人以強賣啤酒、強占停車場、毆打他人、關(guān)閘停電、堵門等手段迫使其承認與曹潮峰在雪花啤酒廣場的生意上是合伙關(guān)系,曹潮峰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廣場的正常經(jīng)營秩序,導致其生意嚴重受損、精神及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證人證言

(1)證人李XX證言與被告人曹潮峰、張金亮、王春鴿供述一致,并能相互印證。

(2)證人李XX證言:曹潮峰和馬景因為雪花啤酒廣場的事產(chǎn)生矛盾之后,曹潮峰安排他手下的敬廣輝、張金亮等人故意去啤酒廣場搗亂找事,這些事我也知道,本身這個啤酒廣場不讓賣其他啤酒,但是曹潮峰非讓賣,安排張金亮等人經(jīng)常去啤酒廣場那吆喝賣啤酒搗亂。曹潮峰在那賣金星啤酒就是那故意搗亂,不讓馬景的啤酒廣場做好生意。曹潮峰到處宣傳說啤酒廣場是他和馬景兩個人開的,聽說還簽的有合同,具體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曹潮峰安排張金亮經(jīng)常脖子里掛著喇叭在雪花啤酒廣場吆喝金星啤酒買二送一,擾亂啤酒廣場的生意。許子洲挨打的事我知道,我當時不在場。

(3)證人武XX證言:2010年夏天的時候,我和雪花啤酒廣場的老板馬景照頭簽訂的合同,我在里邊租了一間地方弄了一個攤位,給馬景交了5000元租金,協(xié)議內(nèi)容是我們在雪花啤酒廣場租賃馬景的攤位,必須銷售馬景的酒水,因為馬景是經(jīng)營雪花啤酒的禹州總代理,她不允許里邊賣其他品牌的啤酒。曹潮峰是否在雪花啤酒廣場有投資我不清楚,曹潮峰和馬景關(guān)系很好,后來不知道為啥就鬧翻了,曹潮峰安排張金亮、王春鴿、敬廣輝等人在雪花啤酒廣場里邊故意鬧事,吆喝叫賣金星啤酒,我還聽說,曹潮峰和馬景的老頭許子洲發(fā)生了爭執(zhí)。

(4)證人周XX、楊XX、婁XX、趙XX、張XX(趙京偉妻子)、史XX、史XX(史發(fā)江之子)、冶XX、楊XX、樊XX(雪花啤酒廣場攤主)、姜雪平(雪花啤酒飲食廣場工作人員)、葛松站(雪花啤酒飲食廣場經(jīng)理)、楊紅舉、董曉歌、郭軍立、魏星星等人證言證明在雪花啤酒廣場正常經(jīng)營期間,因曹潮峰等人以強賣啤酒、強占停車場、毆打他人、抽掉窨井蓋等手段無端滋事,嚴重擾亂了廣場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造成大部分攤主不能經(jīng)營,終止租賃協(xié)議,撤離雪花啤酒廣場。

(5)證人莊XX證言:雪花啤酒廣場占的是潁河迎賓館的土地,當時是我把這片地租出去的,我是跟馬景簽的協(xié)議,我們說的就是馬景租我的地,也是馬景給我的租金,曹潮峰只是把馬景介紹給我。我知道曹潮峰這個人成天是混社會哩,也不太正干,也不懂做生意,我也不想把地租給他。當時我覺得馬景是雪花啤酒的代理商,是正經(jīng)做生意的,我就同意把地租給馬景,我們就簽了個租地協(xié)議。簽的協(xié)議一式兩份,我和馬景各一份,我留的那份協(xié)議時間長找不到了。曹潮峰從中說的事,我在價格上適當?shù)谋阋肆艘稽c,當時是以一年三萬元的價格租給馬景的,從2010年4月開始,期限是兩年,馬景給我了六萬塊錢,算是兩年的租金,我給馬景打的有收到條。

4、書證物證

(1)租賃合同書及租賃費收據(jù)。

(2)控告信、情況反映及相關(guān)領(lǐng)導批示。

(3)協(xié)議書:顯示商戶(婁廣超、楊克欽、史發(fā)江、趙京偉、丁自軍、冶粉)同馬景簽訂協(xié)議的事實。

(4)110案件登記表:顯示2010年6月10日、6月17日、6月21日、6月25日、6月27日、7月3日、7月7日、7月9日、7月12日、7月21日、8月9日許子洲等人因雪花啤酒廣場內(nèi)有人滋事而多次報警。

(5)張金亮等人在雪花啤酒廣場拉扯的停車收費橫幅照片。

5、鑒定結(jié)論及照片

禹州市公安局(禹)傷鑒(法醫(yī))字【2010】794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顯示傷者頭枕部左側(cè)、腰背部左側(cè)左側(cè)皮下出血;左胸部壓痛、腰骶部壓痛;第9肋骨裂紋骨折。損傷符合鈍器傷特征,系鈍性外力作用形成。許子洲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偏重)。

(四)搶劫事實

201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敬廣輝、李帥鋒駕車行至彩虹橋附近毆打趙XX,并搶走其現(xiàn)金200余元及LG黑色滑蓋手機一部。經(jīng)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手機價值人民幣950元。經(jīng)禹州市公安局法醫(yī)門診鑒定,趙XX的傷情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敬廣輝供述: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點左右,我和帥鋒從彩虹橋開著曹潮峰的奇瑞轎車回鴻泰洋洗浴中心睡覺,我們經(jīng)過麗水金沙對面的路時,我看見有個人喝暈了在路上躺著。帥鋒對我說那個人喝暈了,看看那個人身上有錢沒,把他的錢掏了。我就把車停了下來,帥鋒下車把那個人的身上搜了搜,帥鋒走的時候,那個人拉著帥鋒不讓走,帥鋒朝那個人身上跺,那個男的松手了,帥鋒就跑到車上,帥鋒說弄了200元錢和一部手機,然后我們開著車就走了。這200元錢我一分錢也沒要,帥鋒自己拿著了,手機后來帥鋒給曹潮峰用了,曹潮峰又把手機弄丟了。我們開車跑的時候,那孩是否抓我們的車了,我不注意,我當時沒有采取暴力或威脅對方;李帥鋒是否采取暴力或威脅那個孩我不知道。

(2)被告人李帥鋒供述:當晚我和敬廣輝開著車從麗水金沙對面的過道走到離彩虹橋路口還有幾十米的地方時,我發(fā)現(xiàn)路邊上躺著一個人,像是喝暈了,我就給敬廣輝說下去看看,隨后我就自己先下車,走到路邊躺著那個人旁邊的時候,我就裝著喊他“老表,咋弄里,喝暈了”,之后那個孩嗯了幾聲,我當時也聞見那孩身上有酒味,我就開始搜他身上,看有沒有錢和東西,我先是在那孩的褲子布袋里找到了一個錢包,隨后我又在那孩的前兜摸著了一個手機,我掏手機時,那孩就從地上起來,拽著我的手不讓我掏,當時我們就撕抓到一塊,這時敬廣輝從車上下來,走到那孩身旁用手卡住那孩的脖子,使那孩的手從我的身上松開,之后我就拿著錢包和手機上車了。我見敬廣輝一只手卡著那孩的脖子,和那孩撕抓到一塊,另一只手朝那孩的頭上還捶了幾下,可把那孩推倒在地,之后敬廣輝也上車了,俺倆準備走的時候,那孩又跑過來用手撈住我坐的那位置(副駕駛)的安全帶不讓走,我當時還掰那孩的手,沒有掰開,隨后敬廣輝拿著腰刀把安全帶給割斷了,之后俺倆開著車就走了。我們到鴻泰陽停車場之后,我把搶的錢包和手機給廣輝了,廣輝問我有沒有錢花,我說我沒有了,廣輝就給我了100元錢,剩下的東西廣輝自己拿著了。手機是廣輝自己用了還是別人用了我不清楚。

2、被害人趙XX陳述與被告人李帥鋒供述一致,并能相互印證。

3、證人曹XX證言:李帥鋒是跟著敬廣輝在社會上跑著玩的,我也是經(jīng)過敬廣輝知道他的。李帥鋒沒有給過我手機,敬廣輝給過我一部手機。我記得是一部黑色滑蓋手機,啥牌子啥型號我沒有注意。今年大概7月中旬的時候,也就是我去云南買槍走之前二三天(7月19日乘飛機去云南),那天我的手機沒有電了,敬廣輝說讓我用他的手機,他就把他當時用的一部黑色滑蓋手機給我了,后來敬廣輝和我一起去云南的路上我把手機弄丟了。敬廣輝沒有給我說過那部手機從哪兒弄的,當時給我的時候他還正用著,他把手機卡取出來后才給的我。我的黑色奇瑞轎車經(jīng)常由敬廣輝、武紅輝他倆開著。我平時不咋開這輛車,也不注意副駕駛位置的安全帶是否斷。

4、書證

(1)趙XX被搶LG牌手機三包卡。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顯示2010年7月13日趙曉旭報案被搶;2010年7月14日立案。

(3)打黑隊情況說明:受害人趙曉旭與被告人李帥鋒指認的案發(fā)現(xiàn)場為同一地點。

(5)黑色奇瑞轎車照片:顯示副駕駛安全帶斷裂情況。

5、鑒定結(jié)論

(1)禹州市公安局公(禹)傷鑒(法醫(yī))字【2010】755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顯示傷者頭頂正部有1.6厘米的創(chuàng)口,創(chuàng)緣不整;頸右側(cè)有2X0.3厘米的表皮脫落,皮下出血。損傷符合鈍器傷特征,系鈍性外力作用形成。趙曉旭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2)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禹價鑒字【2010】319號鑒定結(jié)論:顯示LG牌手機一部,型號:GD330,全新。價值人民幣950元。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五)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2010年6月7日17時許,被告人曹潮峰受他人(另案處理)指使,糾集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等人去到禹州市西關(guān)農(nóng)村信用社附近欲恐嚇劉君霞,期間敬廣輝等人毆打劉君霞并將劉君霞駕駛的奔馳轎車砸壞。經(jīng)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砸車損19041元,劉君霞被打致輕微傷。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潁河迎賓館老板娘說,有一個女的,好幾年了一直纏住莊國強,弄的莊國強整天不回家。還說她找不到這個女的,要是找到這個女的,她要把那個女人的臉打腫。我就對她說:“她在那上班?我去吧?!崩习迥锔嬖V我這個女的在三監(jiān)獄西邊的農(nóng)村信用社上班叫XX霞,這個女的有一輛土黃色的奔馳或者寶馬車,車牌數(shù)字中有一個“7”,并對我說讓我去教訓教訓那個女的,我當時同意了。過了兩天,我自己開車在三監(jiān)獄西邊那轉(zhuǎn)了轉(zhuǎn),可是沒有找到那個農(nóng)村信用社。我就找到敬廣輝,對敬廣輝讓他去打一個人,并且把XX霞的情況和敬廣輝說了一下,當時我沒有告訴敬廣輝為什么打這個女的。只是對他說,不要打的太狠了,打的時候盡量以嚇唬為主,多吆喝。敬廣輝當時也沒問那么多就同意了。又過了大概一個月左右,我也沒聽到動靜,我就問敬廣輝這件事他辦了沒有。敬廣輝說,他去了幾次都沒找到人,并且還問我,為啥不要打的太狠?我說:你不要管那么多,盡快把活干了,回頭再給你說原因。我催過敬廣輝之后又停了大概兩三天,一天下午,敬廣輝給我打電話說事情辦好了。后來老板娘給我了兩萬元錢。當時我不知道敬廣輝都和誰一起去打的那個女的,后來我聽說他和王春鴿他們兩個一起去的,在打這個女的之前,我先給敬光輝了一千元錢,后來莊國強的老婆給我錢之后,我又給他了九千元錢。

   (2)被告人敬廣輝供述:2010年6、7月份的一天,曹潮峰在潁河迎賓館給我和春鴿說讓我們?nèi)樆R粋€女的,開了一輛奔馳轎車,并讓我們開著他的奇瑞轎車去街上找那個女的。說完這事兒后,曹潮峰就把他的車給我們了。我又給小龍聯(lián)系了一下。我們?nèi)齻€人在街上找了兩天也沒有找到,第三天的時候,我們在三監(jiān)獄西邊的超市那兒見到了那輛奔馳車,當時開車的那個女的去買彩票了。我們等到那個女的買過彩票上車后,春鴿和小龍就拿著鋼管下車去嚇唬那個女的,小龍剛把那個女的車門拉開,那個女的就往后倒車,還撞上了一輛自行車,然后那個女的就跑了。當時用的鋼管是曹潮峰的車上拿的,曹潮峰的車上經(jīng)常放的有鋼管,我當時是開車的,準備接應他們,我沒有下車,春鴿和小龍沒有打著那個女的,剛拉開車門那個女的就倒車跑了。

(3)被告人王春鴿供述:今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點的時候,敬廣輝去到二站西門那里的車站招待所里找到我,敬廣輝對我說去買一根鋼管去。然后敬廣輝開住車拉住我去買了一根2米左右長鍍鋅的鋼管,敬廣輝讓賣鋼管的把這根鋼管截成三節(jié),我們把截好的鋼管放到車的后座上。敬廣輝開車就去了三監(jiān)獄西邊第一個路口那里路南的一個家具廣場里,我見小龍在家具廣場的路邊等著,我和敬廣輝就下了車。見到小龍之后,敬廣輝說有一個女的開一輛奔馳車在三監(jiān)獄西邊的農(nóng)村信用社上班,但平時不肯來,今天濾住她來了,是個機會,咱們?nèi)ゴ蛩活D,看咋弄。我說這么多人,沒法弄。敬廣輝就說不弄也得弄,這是人家交代了的事情,今兒要不弄以后她不知道啥時候再來。我和小龍就都同意了。我們看到那個女的走到她的車旁準備開車門,敬廣輝說不弄不中了,他就開住車過去停到那個女的車旁邊,敬廣輝和小龍兩人就每人拿了一根鋼管下車了,我也下了車,敬廣輝和小龍就拉開那個女的車門往她身上打,我聽見那個女的哎呀、哎呀的喊,我看見那個女的就開始倒車,她倒著車,敬廣輝和小龍他們兩個往車里打著,車一直往后倒撞住汽貿(mào)城里的車了,汽貿(mào)城里有人出來,敬廣輝和小龍他們兩個跑回來,我們?nèi)齻€上了車,敬廣輝開住車我們跑了。事后有人給敬廣輝多少錢我不知道,敬廣輝對我說他用這錢給我交房租了,他也沒有給我錢,小龍和敬廣輝過去打了,我沒有動手打。

2、被害人劉君霞陳述:2010年6月7日下午大約五、六點,我從單位(三監(jiān)獄西側(cè)農(nóng)村信用社營業(yè)廳)下班開著自己的奔馳轎車準備走的時候,不知道從哪個方向過來了大概二、三個年輕孩,其中兩孩掂著鋼管,就朝我車的位置跑過來,我當時感覺形勢不對,我就趕緊想把車門反鎖,我正準備反鎖的時候,他們其中一個孩就用手把我坐的位置的車門撈開,接著那個孩二話不說掂著鋼管就照我頭上捫了一下,另外一個孩掂著鋼管也跑過來,他們兩個就照我身上亂捫,我就開始倒車,他們就掂著鋼管照我車門及引擎蓋上亂捫,并拉著左前門不叫我關(guān)門,我就踩了剎車,他們就又過來朝我的身上瘋狂的亂捫,還照車左前門砸了幾下,之后我就又倒車,他們就使勁的扳著左前門不叫關(guān)門,把門都扳壞了,然后我就撞到我單位旁邊人家賣車的車上了,這時那三個孩就跑了,我記得他們當時是坐了一輛黑色的無牌奇瑞轎車走的。

3、證人證言

(1)證人馮XX證言:我在辦公室聽到響聲后,看到西隔壁信用社上班的女的開著車正快速的往后倒車,她的車是頭朝西尾朝東倒車,車撞到了禹州市眾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車旁邊的電動車上,電動車砸到我公司的東風起亞銳歐銀色轎車上,發(fā)現(xiàn)那女的開的奔馳轎車左前門都變形了,門也開不開,當時那女的嚇的都迷糊了,我們公司的人說讓報警,她嚇的手機都掏不出來,渾身哆嗦, 我同事馬進闖打電話報的警。聽見有人議論著說二、三個年輕孩掂著鋼管打那女的,還有一個開車的,這些人開的是一輛奇瑞黑色轎車,那這輛車還擋住車牌照。

(2)證人范XX、馬XX、葛XX證言與證人馮XX證言基本一致,同被告人王春鴿、李小龍供述相互印證。

(3)證人李XX證言:證明其女兒劉君霞被打、車被砸的事實經(jīng)過。

(4)證人郝XX證言:2010年6月7日傍晚6點左右,劉君霞電話告訴我她被打,我并趕到現(xiàn)場,在那兒見君霞在她的車上坐著,精神恍惚。劉君霞開的是黃灰色的奔馳C200型轎車,我見她的汽車左前門上有個大坑,車門變形了,后保險杠撞到別的汽車上漆也掉了,她撞到單位門口的汽車銷售店的一輛銀色的新車上的左前部位上了,那輛車左前部位被撞變形了。

(5)證人劉XX證言:2010年2、3月份的一天,我從潁河迎賓館開著車出來,曹潮峰對我說他知道我和劉君霞生氣的事兒,說是幫我教訓劉君霞一頓,我當時也沒有答復他,只是對他說考慮考慮。后來曹潮峰給我打電話問我教訓劉君霞的事情考慮的怎么樣了,我問他需要多少錢,他說需要五萬元錢。見面后我給他了五千元。去年6月份,曹潮峰說是教訓劉君霞的事情辦了,我又他了兩萬五千元錢。

(6)證人莊XX證言:劉春強是我的前妻,我們是2006年離婚的,去年劉君霞被打一事,我知道。我當時就懷疑是我的前妻或者是我的兒子莊磊干的。另外,當時我聽劉君霞說打她的人是開的一輛黑色的奇瑞轎車,我打聽到在潁河迎賓館看場子的曹潮峰有一輛那樣的車,后來我通過人找曹潮峰,曹潮峰也一直沒敢和我照頭。

4、另案處理的被告人李小龍供述:2010年5月份,敬廣輝我們?nèi)ビ碇菸麝P(guān)砸車之前大概一星期的時候,敬廣輝給我說讓我去禹州市西關(guān)三監(jiān)獄那踩點濾一輛轎車,準備教訓這輛車的人,意思是打車主、砸車,又停了大概一星期,我在鴻泰陽洗浴中心那玩時,敬廣輝給我打電話聯(lián)系,說他碰見了我們要找的那輛車,讓我去西關(guān)信用社對面賣家具的地方等著,之后我就坐著出租車到那兒等他。我在對面賣家具的地方等了有二十分鐘左右,敬廣輝開著曹潮峰的奇瑞轎車拉著鴿子過來了,我們?nèi)齻€在信用社對面等了一會兒,有個女的從信用社出來去買彩票了,鴿子先看見那個女的,鴿子還指了指說就是那個女的,敬廣輝當時也頂不真是不是那個女的,我們?nèi)齻€就開著車過去了,我們剛走到信用社的院門口,那個女的上了那輛車,這時敬廣輝就確定是那個女的了。敬廣輝對我和鴿子說:“以前找她了好幾次,這次非得打她不中”,說完之后,敬廣輝給我了一根鋼管,敬廣輝也拿了一根,然后鴿子、敬廣輝我們?nèi)齻€就下車了。鴿子沒有過去在一邊站,招呼著我們的車,我和敬廣輝跑到了那輛車的前邊,敬廣輝把司機門打開先朝那個女的身上夯,我過去的時候敬廣輝就開始往后退了,敬廣輝退開后我又拿著鋼管朝那個女的腿上夯了幾下,之后那個女的就開始往后倒車,那個女的倒車的時候,我還用鋼管朝她身上夯,后來那個女的倒車的時候碰到了一輛車上,我和敬廣輝就跑到我們的車上,我們?nèi)齻€開著車跑了。

5、書證物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顯示2010年6月7日18時許劉君霞報案;2010年9月8日立案

(2)現(xiàn)場及被砸汽車照片。

(3)汽車維修清單。

(4)情況說明:禹州市公安局西城區(qū)派出所民警從現(xiàn)場提取鋼管一根

(5)禹州市眾通汽車公司出具證明: 2010年6月7日劉君霞被打倒車時撞到的銳歐汽車,因出售時被撞過,以低于市場價2000元出售。

(6)禹州市物價認證中心關(guān)于車輛維修價格確定情況的說明:機動車價格鑒定有關(guān)問題指導意見中損毀機動車輛在保修期內(nèi),配件價格及工時費應以4S店標準確定,因此物價部門出具的結(jié)論也是采用了4S店的報價標準確定的。而實行了打折優(yōu)惠后的價格是商家為了吸引客戶而采取的促銷手段,不能體現(xiàn)普遍市場價格標準,故不宜采信。

(7)被害人不追究劉春強的情況說明、調(diào)解書:劉君霞、莊國強不要求司法機關(guān)追究劉春強的任何責任,經(jīng)濟損失自負。

6、鑒定結(jié)論

(1)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關(guān)于汽車損壞部件修復費用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禹價鑒字【2010】310號結(jié)論:價值人民幣19041元。(奔馳汽車C200型損壞部件修復費用:18381元,起亞銳歐轎車損壞部位修復費用660元)

(2)禹州市公安局公(禹)傷鑒(法醫(yī))字【2010】698號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顯示損傷符合鈍器傷特征,系鈍性外力作用形成。劉君霞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008年7、8月份的一天早晨,被告人曹潮峰受他人指使并糾集被告人武紅輝、李景超、戚小剛等人持鋼管去到禹州市消防大隊附近將正在營業(yè)的祁保生早餐店砸毀。經(jīng)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砸物品損失價值人民幣2124元。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王超給我打電話說有個賣胡辣湯的得罪他了,讓我找人把他的攤子掀了, 我就安排紅輝去了,我給紅輝說的是把那胡辣湯店砸了弄兩千塊錢花花。紅輝都領(lǐng)誰去的我不知道,咋砸的我也不知道,砸后我和紅輝打的去到錦上添花門口,王超給我了2000塊錢,我直接把2000塊錢給了武紅輝,紅輝咋給下邊的小弟分的錢我不清楚。

(2)被告人武紅輝供述:2008年春天或秋天,當時天還比較冷。那天下午曹潮峰給我打電話說“你們?nèi)マk點事掙點錢,你帶人去把電信大樓西邊消防隊對面西邊那家賣胡辣湯的攤給砸了”,我答應了。當天晚上我把李景超、鋼蛋、帥兵、燕兵召集到糖果KTV南邊我租住的地方,給他們說“老曹哥安排去辦個事,去把一個胡辣湯店給掀了,收拾收拾他們,事后有錢”,他們幾個都愿意干,當晚就住在我那兒。第二天早上四點多,我們打的去那個胡辣湯店,走的時候我在家還掂了兩根鋼管給鋼蛋、帥兵他們掂著。到那家胡辣湯店門口,我二話不說先掂著地上放的一個半米高的凳子砸到他們的面案子上,當時店門口的一個中年婦女就“??!啊!”的亂喊,鋼蛋、李景超他們四個就進到店里面,開始亂砸,我一腳把一個裝滿稀飯的大不銹鋼桶給踢翻了,稀飯流了一地。我看砸的差不多了,我喊了聲“走”,我們就跑到出租車上跑了。當天下午曹潮峰給我打電話問我事情辦的啥樣了,我說事情辦好了。曹潮峰叫我到東區(qū)的錦上添花西餐廳找他,我打的到錦上添花門口見到曹潮峰自己在那站著,他給我了八百塊錢,我走了。我給李景超他們每人一百元錢,剩下的錢我花了。

(3)被告人李景超供述:大概2008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天還下著雨,武紅輝把我喊到他的租住處,孬、剛蛋、董小廣等人都在,紅輝給我們幾個說明早上辦點事,每個人弄幾個錢花花,兄弟們手頭都比較急,我們四個都同意。早上大概4點左右的時候,武紅輝打電話喊我,我沒聽見,武紅輝又翻院墻到曹潮峰的院里,我記得好像在曹潮峰家拿的鋼管,當時武紅輝他們四個每人拿了一根,我沒有拿,紅輝領(lǐng)著我們直接到大轉(zhuǎn)盤西邊路邊那個胡辣湯攤上,把那家的胡辣湯攤砸了砸,然后我們就都跑了。我不知道為啥要砸那家胡辣湯店,我只是聽武紅輝和曹潮峰安排的事,我也不敢問他們。

(4)被告人戚小剛供述與李景超供述基本一致。并證明鋼管是李景超從曹潮峰家掂出來的。    

2、被害人祁保生、霍靜偉陳述一致,證明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凌晨四、五點的時候,有五六個年輕孩兒手持鋼管闖進了他們的飯店,砸他們店里的東西,也不敢阻攔他們。早餐店被砸壞的東西有350個碗,碗底下印的有“逍遙鎮(zhèn)胡辣湯”的字樣,一個碗是兩元錢,350個碗價值700元錢;一個保溫桶,價值170元錢;二十個碟子都是在西華買的,每個價值0.3元錢,二十個碟子價值6元錢;勺子和碗、碟子都是配套的,都是在西華買的,勺子一個價值0.2元錢,80個勺子價值36元錢,二十八個塑料凳子是在禹州市批發(fā)街買的,不帶靠背,有半米高,有紅色、蘭色兩種顏色,每個價值12元錢,二十八個塑料凳子價值336元錢;一個電子稱被砸了之后,雖然電瓶壞了,但是通上電還能用;四百多個菜角一個是賣0.5元,按至少400各菜角來說,價值200元錢;一盆肉胡辣湯、一盆素胡辣湯被掀翻在地上,一盆胡辣湯至少能盛150碗,一碗肉胡辣湯賣1.5元,一碗素胡辣湯賣1元,所以一盆肉胡辣湯價值225元錢,一盆素胡辣湯價值150元錢;一桶豆腐腦被跺翻了,一桶至少能盛100碗,一碗賣1元錢,一桶豆腐腦價值100元錢,還有一桶八寶粥被跺翻在地上,一桶至少能盛100碗,一碗賣1元錢,一桶八寶粥價值100元錢;一塊和好的準備炸油條的面被掀翻在地上不能用,和好面是兩袋面粉和成的,每袋面粉價值50元錢,面價值100元錢;一盆煮好的茶葉蛋至少有150個被掀翻不能吃了,每個賣0.5元錢,一盆雞蛋價值75元錢,另外被砸的還有案板、盆子、筷子、紙盒等東西。另證明是楊發(fā)俊雇人砸的,楊發(fā)俊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3000元。

3、證人證言

(1)證人王XX證言:因為我伙計冀俊彥的親戚在電信大樓西邊開了一家早餐店,那兒還有一家早餐店生意擠他親戚,他叫我想法找人把另一家早餐店掀了,叫那家做不成生意,事成后他出2000元錢。我和朱紅超聽了后都愿意幫忙。吃過午飯,冀俊彥、朱紅超我們?nèi)齻€在飯店門口冀俊彥的車上坐著商量咋辦這事,朱紅超說∶“曹潮峰成天在社會上跑哩,認識的人多,找他吧?!蔽艺f∶“中啊。”朱紅超說∶“那你給曹潮峰打個電話說說,”當時我就給曹潮峰打電話按照冀俊彥意思給曹潮峰說了說,并告知那家早餐店的具體位置,到第二天中午曹潮峰給我打電話說∶“事情已經(jīng)辦好了,你把錢給我吧?!奔娇┙o我了兩千塊錢,之后我又打的到東區(qū)森源賓館樓下見到了曹潮峰,把兩千塊錢都給了曹潮峰。

(2)證人楊XX證言:證明楊發(fā)俊與祁保生生意競爭而發(fā)生矛盾,后楊發(fā)俊通過冀俊彥、朱紅超、王永超找到曹潮峰,而后曹潮峰指使人把祁保生早餐店砸毀的事實。

(3)證人朱XX證言與王永超證言基本一致。

(4)證人祁XX證言:證明2008年大概7、8月份一天凌晨四、五點左右得知祁保生胡辣湯店被砸后,趕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一片狼藉。

    (5)證人張XX、潘XX、馬XX證言證明內(nèi)容一致,均證明看見五、六個人手持鋼管將祁保生胡辣湯店砸毀的事實。

5、書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2010年9月2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

(2)立案決定書:顯示2010年9月8日立案。

(3)情況說明:王永超另案處理,冀俊彥在逃。

(4)諒解書、收條:顯示楊發(fā)俊同祁保生已達成和解,賠償祁保生3000元。

    (5)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205號判決書:顯示楊發(fā)俊、朱紅超已判。

6、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2010)第260號關(guān)于瓷碟、瓷碗等物品的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顯示被損壞物品價值為2124元。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六)故意傷害事實

2010年6月9日晚,被告人敬廣輝受韋紅軍(已判)指使糾集被告人王春鴿、白松林、張文舉等持刀、鋼管駕車跟蹤李XX夫婦至禹州市順河北路時,白松林、張文舉持刀鋼棍毆打李XX致其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為輕傷。

另查:韋紅軍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七萬元。被告人張文舉、白松林及其親屬各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4000元,被害人表示諒解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敬廣輝供述證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春鴿在一起,韋紅軍給春鴿打電話,春鴿接過電話后對我說:“紅軍讓我們找兩個人,去幫他打一個人”,然后我就給跟著我的白松林打電話,說讓他找點人,去幫忙打一個人。白松林又聯(lián)系張文舉。停了幾天我開著白色起亞轎車,車上都放的有砍刀、鋼管,當時文舉和白松林下車打那個人了,下車的時候白松林掂了一把砍刀,文舉掂了一根鋼管。我當時沒有下車,我沒有動手,我就負責開車,從倒車鏡里看見文舉和白松林亂打那個男的,打完那個人后,我把超鐸、白松林和文舉送走了。韋紅軍給春鴿了1000元錢,沒有給我,我也沒有再給文舉和白松林分錢。

(2)被告人白松林供述與敬廣輝供述一致。

(3)被告人王春鴿供述與敬廣輝、白松林供述一致,并能相互印證。

(4)被告人張文舉供述與王春鴿、敬廣輝、白松林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證。另供述:我先用鋼管打男的兩下,但沒打住,松林就上去用刀背朝那個男的背上砍了兩下,那個男的摔倒后我和松林就掂著東西朝那個男的屁股、上身上亂打,我用鋼管捫了有四、五下,松林用砍刀背也砍了有四、五下。

2、被害人李XX陳述與田XX陳述證明內(nèi)容一致:均證明2010年6月9日晚上7點多的時候,李XX騎著電動車帶著其妻子走老酒精廠那條路經(jīng)東關(guān)老橋,到東環(huán)路東關(guān)口南邊的檟絡面館吃飯,吃完飯后,就騎著電動車帶著其妻子沿著東環(huán)路從鈞瓷研究所往北,到北關(guān)老橋往東,沿著新修的臨潁河的順河路往家走時, 被兩個男孩用砍刀、鋼管毆打致傷的事實經(jīng)過。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供述

(1)另案處理的被告人韋紅軍供述:2010年大概5月份的時候我給王朝奪聯(lián)系讓他來我家一趟我給他說點事,當時王朝奪領(lǐng)著兩個孩一個叫廣輝,還有一個叫鴿子到我家,在俺家我給他仨說我和俺村上的一個人有點矛盾讓他們幫我收拾一下這個人,他仨說中啊,之后我就領(lǐng)著他仨去認了認李萬興的家,事情辦好后,我當時拿出1000塊錢給了廣輝,讓他們吃吃飯玩玩,算是好處費。

(2)另案處理的被告人王朝奪供述:與韋紅軍供述基本一致,另證明在路上廣輝給他那兩個伙計說幫著打一個人,他那兩個伙計都愿意,然后我們到古城廣輝的家掂了一把砍刀、一個鋼管放到車上,廣輝、鴿子我們?nèi)齻€碰面之后,廣輝開著那輛白轎車到八仙門賓館附近接著廣輝的那兩個伙計,我們一起去了植物園我們要打那個人家那,廣輝開車超過那對夫婦,就讓他那兩個伙計掂著砍刀、鋼管下車了,那兩個孩在路邊站著,之后他們就掂著砍刀、鋼管追著那個男的打,打了那兩個孩就跑我們車上,我們就開車跑了。打人當天廣輝開著車拉著鴿子、我及廣輝的那兩個伙計都去了。鴿子在副駕駛上坐著,我和廣輝的兩個伙計在后面坐著……就廣輝那兩個伙計下車打了。他倆掂著砍刀和鋼管,掂鋼管的孩先把那個男的從電動車上捫下來,然后那個男的就開始跑,那兩個孩就掂著砍刀、鋼管在后面追著亂打,截那個男的,那個男的在大路上轉(zhuǎn)著圈亂跑,跑了一、二十米,那兩個孩就在后面亂追,然后那個男的跑到南邊草坪上了,我就看不見了。那兩個孩上車之后說,那個男的在草地上摔倒了,他倆掂著鋼管、砍刀上去照著那個男的一頓亂打,之后他倆就上車了,那把砍刀八十公分左右,不銹鋼的;鋼管有一米長;砍刀、鋼管是廣輝從古城他老家拿的,然后就一直在白色轎車后排腳墊子下面放著。

4、辨認筆錄

5、書證、物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2010年8月11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

(2)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禹刑初字第615號判決書:顯示韋紅軍、王朝奪因犯故意傷害罪已判。

6、鑒定結(jié)論及照片

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公(禹)傷鑒(法醫(yī))字【2010】943號:顯示李萬興即傷者損傷符合鈍器傷特征,系鈍性外力作用形成。傷者左尺骨骨折。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七)敲詐勒索事實

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曹潮峰去到禹州市藥城路一品燉菜館以他人喝啤酒喝出雜質(zhì)為由,敲詐九頭崖啤酒經(jīng)銷商張國亮現(xiàn)金1000元及價值1064元的啤酒38箱。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 :2007年或是2008年大概4、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伙計趙端普給我打電話說他和他伙計在糖果KTV錯對面的(路西)的一家飯店吃飯的時候喝啤酒喝出雜質(zhì),讓我過去。我喊著李景超、驗兵、帥兵、好像還有鴿子,到那飯店后,趙端普給我說剛才他和他伙計喝啤酒的時候其中一瓶喝出了雜質(zhì),他肚子可疼,想反胃嘔吐。隨后他又把我喊到一邊給我說以此問老板要點錢花花,我也同意。隨后我就找到老板問他剛才我伙計喝的啤酒是哪送到,老板就給送啤酒的人聯(lián)系,一會兒送啤酒的人過來了,說了一會兒,那個送啤酒的人出去打了一個電話,回來給我說他拿1000元錢給我,讓我們自己去看病,我嫌錢少,不愿意,那個人說他就這么大權(quán)利。我們就開始嚷嚷,意思是讓他們再多拿點錢,要不這件事就到不了底。后來他又給我們了一三輪摩托車啤酒。隨后我安排李景超把啤酒弄走了。我又和那個人打了一個協(xié)議,大概意思是“今收到他們一千塊錢現(xiàn)金和大概二三十件啤酒,今后出現(xiàn)任何問題,廠方概不負責?!蔽耶敃r還簽了我的名字,后來我把那1000塊錢給了趙端普,啤酒我自己落了。

2、 證人證言

    (1)證人李XX證言同曹潮峰供述內(nèi)容一致。

(2)證人趙XX、婁XX證言:證明他們二人在燉菜館喝啤酒時喝出雜質(zhì),婁勝長給曹潮峰打電話叫他過來說事,曹潮峰等人以此為由敲詐被害人現(xiàn)金1000元和幾十件啤酒的事實經(jīng)過。

(3)證人張XX、袁XX證言:證明在經(jīng)營九頭崖啤酒過程中,客戶喝出雜質(zhì),曹潮峰等人以此為由敲詐張國亮現(xiàn)金1000元和啤酒38件的事實。

(4)證人楊XX、龔XX證言:證明內(nèi)容與張XX證言一致。

4、禹州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禹價鑒字【2010】320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顯示九頭崖啤酒,型號:10.5度白純,38箱,每箱12瓶,價值人民幣1064元。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200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潮峰、武紅輝等人以他人奧迪車在天天漁港被砸為由,采用威脅、堵門等方式敲詐賈XX現(xiàn)金2萬元。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2009年大概5、6月份的一天下午,莊向在給我打電話說他姐的奧迪轎車前擋風玻璃在天天漁港那被砸住了,讓我和他一塊過去看看。隨后我就和他一塊去了,在路上我又給武紅輝打電話說讓他喊幾個人到天天漁港和我一塊辦點事,我和莊向在到天天漁港沒多長時間,武紅輝領(lǐng)著驗兵、帥冰、好像還有偉超,還有幾個孩我記不清是誰了,他們也到了天天漁港,隨后我讓武紅輝他們在飯店大門口站著,我和莊向在進到飯店里面找到莊向在他姐,他姐給我說砸住車了現(xiàn)在也沒人給她照頭說事,我當時也過去看了看車被砸的情況,見車前擋風玻璃上被砸了一個白點,還裂了幾道口子。我問莊向在他姐啥意思,他姐說這車剛買回來沒幾天,碰見這事,老晦氣,又給我說這車換塊原裝玻璃得二萬多塊錢,意思讓我問對方要三萬塊錢算了,我聽了之后說可以。隨后我讓莊向在他姐把她的奧迪車停到天天漁港大門口,讓她搬個凳子坐在門口,看有沒有人管,意思是讓飯店的生意做不成,到時候肯定就有人過來說事。對方找的“賴伙”、王福紅他倆過來找我說事,我當時就給他們說讓對方拿五萬塊錢,他倆把我喊道一邊問我車主到底要多少,意思是少點。我把車主的意思給他倆說了說,讓拿三萬塊錢,他倆給我說他們那邊意思是先出兩萬塊錢,第二天再和車主去修修車。我把情況給莊向在和他姐說了說,他們也同意了,之后我和“賴伙”一塊去拿了兩萬塊錢,回來當著莊向在的面我把兩萬塊錢給了莊向在他姐,莊向在給我了一千塊錢,說讓我領(lǐng)著武紅輝他們吃吃飯,當時因為沒有吃,隨后回到潁河迎賓館莊向在又給我了一千塊錢,當時他給武紅輝了兩千塊錢,意思讓他把這錢給下午喊去的人分分。

(2)被告人武紅輝供述:2009年因為莊向在表妹的奧迪車在天天漁港吃飯時被砸了一下,曹潮峰領(lǐng)著我和李景超、帥兵、燕兵、問對方要錢。曹潮峰讓我們把奧迪轎車停到天天漁港的大門口堵住門,我們幾個站在車旁邊,曹潮峰自己進飯店找老板去了,過了半個小時左右,曹潮峰出來了說對方找的百年老字號的老板富有從中說事,聽曹潮峰說飯店賠了我們八千塊錢。事前曹潮峰給我們說的就是帶著我們?nèi)フf事的,問飯店要錢哩,我們?nèi)サ娜硕嗔四車樆H?,好叫他們多賠點錢。我們把車停到飯店門口的目的就是叫他們做不成生意,鬧出事來,給他們制造壓力多賠點錢。當時曹潮峰領(lǐng)著我和李景超、帥兵、燕兵、賴皮去了,后來曹潮峰陸陸續(xù)續(xù)還喊去了幾個人,我都不認識,其他還有誰我也想不起來了,我們這邊去了十個人左右。曹潮峰給我了一千塊錢,別人得了多少不我清楚,莊向在給曹潮峰了兩千塊錢。

2、被害人賈XX陳述:去年我公司在天天漁港裝廣告牌的時候砸著一輛奧迪車,我不但給他們修車,額外還被一個叫曹潮峰的人敲詐了2萬元錢。當時是鄭官印替我拿出了二萬塊錢給了曹潮峰,第二天上午我和那輛奧迪車車主一同去了鄭州奧迪4S店,我就把修車的七千塊錢給了那個女車主,之后我就走了。

3、證人證言

(1)證人李XX證言:我沒有去天天漁港出警,我當時還在許昌解放路的干鍋鴨頭飯店做廚師。不過這件事情我聽帥冰和喬延兵說過。去年的農(nóng)歷五月初十是我的生日,我當時在許昌的一個飯店里當廚師,我給喬延兵打電話說讓他喊著帥冰一起到許昌給我過生日。后來喬延兵去許昌了,帥冰說他的女朋友也過生日,沒有去。喬延兵到許昌找到我,我還給我買了一塊手表,我當時就問喬延兵是從那兒弄得錢,喬延兵說是因為頭一天在天天漁港干活的人干活的時候膨脹螺絲砸住了一輛奧迪轎車的前擋風玻璃,后來老曹(曹潮峰)去說的事兒,說完事兒后老曹給他了400元錢。后來我從許昌回來后和帥冰在一起,帥冰說起我過生日他沒有去不好意思,然后說那天在天天漁港因為膨脹螺絲砸住奧迪車的那件事兒,說事兒的時候老曹拉肚子拉了一褲襠,當時快丟死人了。

(2)證人陳XX、邊XX、尤XX、包XX、張XX、王XX證言相互印證,證明賈XX公司的人過失將他人擋風玻璃砸壞后,曹潮峰、武紅輝等人以堵天天漁港酒店門不讓其營業(yè)而威脅賈XX。賈XX迫于無奈將該奧迪車修復的基礎(chǔ)上,又給曹潮峰二萬元的事實經(jīng)過。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八)非法持有槍支事實

201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伙同他人非法攜帶五四式手槍一支及七發(fā)子彈,在云南乘坐云M15305臥鋪客車途徑云南省龍陵縣龍山卡時,被邊防武警查獲。經(jīng)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槍支性能鑒定,該槍支為五四式槍支,具有殺傷力,7發(fā)子彈均能正常擊發(fā)。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曹潮峰供述:在緬甸燕軍給我介紹了一個叫阿花的女的,說他在當?shù)厥煜ぃ尠⒒I(lǐng)著我出去轉(zhuǎn)轉(zhuǎn)玩玩,廣輝走后,我在緬甸果敢那玩了幾天,一直都是燕軍介紹的阿花陪著我轉(zhuǎn)的,這期間,我問過幾次燕軍,說我買槍的事,燕軍給我說他的一個朋友(賣槍的)到晚上都過來了,但是我催了幾次也沒見到燕軍說的他那個賣槍的朋友。在我認識阿花的當天晚上,阿花的一個朋友找阿花玩,阿花稱呼他的那個朋友“幺哥”,“幺哥”當時去到我在那個420房間,我們在那說了好長時間話,幺哥穿的是當?shù)氐能娧b,還帶了一只五四手槍(就是廣輝我們后來在云南龍陵被查獲的槍)。幺哥走的時候,我說讓他把槍借給我玩幾天,他就把那五四手槍給我了,阿花也在場。后來幺哥又去找我,并說他在福利來酒店一樓的賭場錢輸完了,向我借錢,我就借給他了6000元現(xiàn)金;沒多大一會,幺哥又打電話向我借錢,我去到一樓的賭場給幺哥了5000元現(xiàn)金;到天黑的時候,幺哥又向我借錢,我又借給幺哥了2000元現(xiàn)金。停了一段時間,就是我回中國境內(nèi)的前一天(應該是7月25日),早上我發(fā)現(xiàn)幺哥放我那的槍找不到了,阿花也不在,我感覺不對勁,我給阿花也聯(lián)系不上,阿花把我的一個手機和卡也拿走了。那天下午,幺哥找我要槍,我給幺哥說我的一個朋友拿走玩去了,幺哥說他的槍是部隊上配發(fā)的,如果部隊知道了就不得了,讓我趕緊給他拿回去,然后,我又給幺哥了2000元錢讓他去賭場玩去了。我又給阿花聯(lián)系也沒聯(lián)系上,到第二天,應該是7月26日早上,我給阿花聯(lián)系上了,問她槍弄哪了,阿花說她的一個中國云南龍陵的朋友把槍拿走了,然后我就趕緊給阿花說讓他回來再說,大概早上7點左右的時候,阿花回來了,我讓阿花去龍陵縣找她的朋友把槍拿回來,阿花走之后,我也回云南的鎮(zhèn)康縣南傘鎮(zhèn),我在路上一直給阿花聯(lián)系,阿花一會說她在這一會說她在哪,我聽她的話音,感覺不對勁。我也一直給廣輝聯(lián)系問他在哪,我叫廣輝也去龍陵縣,我心里想的是如果阿花在龍陵拿到槍就先給廣輝,但是這想法我沒給廣輝和阿花說,當時我記的廣輝說他是在昆明和寶山一帶,正走著哩。我和阿花在南傘見面后,阿花說她就是去龍陵,我說我跟她一塊去龍陵,當時阿花不讓我跟她一塊去,然后,阿花就自己坐出租車去龍陵,阿花走后我不放心,我也打的去龍陵,途中,我給廣輝打電話讓他到龍陵汽車站等我,我到龍陵后,我給阿花打電話問她拿到槍了沒,阿花說她拿槍那個朋友又去寶山了,我就說讓她先到龍陵汽車站找我,等了一會,阿花我們在龍陵汽車站大門口見面了,廣輝也已到了,也見著阿花了。我問阿花,是不是騙我的,槍到底弄哪了,阿花最后告訴我說槍是幺哥讓她故意拿走的,我問阿花為啥當時不說實話,她說:她要是把槍當時給我了怕我不領(lǐng)她去河南,因為之前我也給阿花說過要領(lǐng)她來河南,然后,阿花讓我看了看那支槍,當時槍已經(jīng)被拆散了好幾塊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在阿花的一個黑色的背包里裝著。我拿著包當時想著把槍裝到一塊好攜帶,但是,我把整個槍拆裝成了兩大塊之后合不起來了,然后就這樣把槍又放回那個塑料袋了,我還把彈夾裝到了槍里邊,總共是7發(fā)子彈。我們就坐去昆明方向的車,我買的是南華的票,敬廣輝和阿花分別買了楚雄的票,阿花當時給我說她在那熟悉,不讓我管,槍她拿著,我把槍帶包都給了阿花,讓阿花帶著。當我們走到云南龍陵縣龍山卡的時候,武警設卡檢查的時候發(fā)現(xiàn)了我們帶的槍,就把我和阿花帶走了。具體她把槍放哪了,我不清楚,后來武警查獲的時候,我見武警在阿花的床鋪上搜出來了一部分槍部件,后來武警讓我們又在一個垃圾桶那拍了照片,垃圾桶應該也扔的有槍的零部件,但是我沒見。我們上車之前,阿花只給我說槍放到她的床鋪下沒事,當時車上垃圾桶里的槍支零部件真不是我放的,當時我把槍支的零部件都給了阿花,讓阿花帶著。后來阿花給我解釋是幺哥當時要槍哩給我聯(lián)系不上,幺哥讓阿花把槍拿走了,我懷疑幺哥這樣做是想敲詐我,因為這槍是幺哥的,當時我借給幺哥了一萬多塊錢,槍是我和阿花帶回來了沒有給幺哥,幺哥也沒還我錢,所以這就是我花一萬多元錢買的槍。

另供述:王燕軍給我介紹的阿華,阿華又給我聯(lián)系的幺哥,幺哥把槍變相賣給我。幺哥讓我給他錢,已經(jīng)是默許把槍賣給我了,幺哥不再給我錢,我也不再給幺哥槍了,其實就是幺哥把槍變相賣給我了。當時我給敬廣輝打電話問她路上是否有武警邊防檢查站,他說沒有。

(2)被告人敬廣輝供述:今年的七月份,曹潮峰讓我?guī)е移拮幼w機去趟昆明。我當時也不敢問曹潮峰是去干什么的,就帶著我的妻子朱芳芳去潁河迎賓館找曹潮峰,然后我們就坐出租車去新鄭機場,在出租車上曹潮峰告訴我是去找燕軍買槍。我們在昆明住了一晚。第二天,曹潮峰給我了500元錢,他去找燕軍買槍去了。曹潮峰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從昆明坐車去隴嶺縣看看路上有沒有公安武警檢查,他怕帶槍回來的時候被邊防武警查獲,讓我先探探路。我從昆明去隴嶺了一趟,去的路程需要十幾個小時,在來回的路上都沒有見武警檢查,曹潮峰電話問我有沒有武警檢查,我說我是沒有見,曹潮峰還問我在路上是不是睡著了,我說沒有。曹潮峰就讓我又去隴嶺縣找他,再順便看看路上有沒有檢查的,我就坐著車又到了隴嶺。在隴嶺見到曹潮峰時,他還領(lǐng)了一個女的。我們?nèi)齻€一起坐車回昆明,在車上曹潮峰把槍拆了拆,讓那個女的拿著槍上邊的拉蓋,那個女的把槍拉蓋放到她躺的上鋪車棉墊子下,剩余的東西曹潮峰放到了他躺的下鋪的垃圾桶里。我們沒走多遠,就遇見邊防武警檢查。武警按順序在車上搜查,搜到我時,我沒有帶東西,武警問我干什么的,我說是旅游的。后來搜到那個女的身邊時,從她的棉墊子下搜出了拉蓋,然后又在曹潮峰下鋪垃圾桶里搜出了剩余的槍部件。武警搜完后,就把曹潮峰和那個女的帶走了。我沒敢動,繼續(xù)坐車到昆明找到俺老婆,我們兩個坐大巴回到禹州。曹潮峰說找燕軍買的手槍。多少錢買的槍他沒有來得及給我說就被武警查獲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楊XX證言:我是因為涉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被龍陵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的。2010年7月26日23時,我和那個男子被龍陵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傳喚到公安局后,聽公安局的民警喊那個男子叫曹潮峰時,我才知道那個男子叫曹潮峰的。我不知道曹潮峰的姓名前,我叫他大哥。曹潮峰不知道我的名字叫楊小會,他叫我小華,有時也叫我阿華。我上云M15305臥鋪客車時隨身帶了一個黃色的塑料袋,袋子內(nèi)裝著一個錢包、衣服、照片。2010年7月26日19時30分,龍陵縣邊防大隊檢查人員在云M15305臥鋪客車22號床位的床位墊子下面發(fā)現(xiàn)了手槍槍管一個,槍管外面用黃色塑料袋包著。檢查人員查獲的手槍槍管我想是曹潮峰的,因為在龍陵車站大廳門口曹潮峰曾叫我?guī)退麕?,我沒有答應,當時他給我看槍時我看見槍上貼著些白色的膠水,檢查人員在我睡的22號床位的床墊子下面查出來的槍管上也有些白色膠水,所以我當時就認為槍管是曹潮峰的。

我們是2010年7月20日,我去緬甸老街福利來酒店402房間找“老王”玩時認識的。老王是中國人,具體是什么地方人不清楚。跟我一起抓進來的那個男的是河南的,大約30多歲、具體的就不知道了,平時我都是稱呼他“大哥”。2010年7月26日7點許,我從南傘車站準備去龍陵時“大哥”拿給我一個手機,叫我先到龍陵,到了后打15887992339找他,還拿給我了400元人民幣。然后,我就到勐興,到勐興后又坐車到龍陵。我于7月26日16時許到龍陵車站,在候車大廳看見他。我“大哥”先到的龍陵,我后到的。到楚雄是“大哥”拿給我150元叫我買7月26日18時30分到楚雄的車票,還說到河南要經(jīng)過楚雄,然后我就去買了一張龍陵到楚雄的車票,座位號是22號(后來上車后我才知道的)。在龍陵車站候車大廳門口,他就叫我?guī)退麕|西,而且把黑色的挎包打開,我就看到里面有手機充電器,還有一個紅色的塑料袋包著一把黑色的手槍。后來我就說不幫他帶,叫他自己帶。

(2)證人黃XX證言證明乘坐自己駕駛的公共汽車的人員攜帶槍支,后來被查獲的事實,同被告人供述及證人李小會證言一致。

(3)證人刀XX證言證明其間接知道曹潮峰購買槍支的事實經(jīng)過。

3、書證、物證

(1)扣押、移交物品清單:2010年7月26日扣押楊小會、曹潮峰疑似手槍槍機、槍柄1把,彈夾1個,子彈7發(fā)。(移交禹州市公安局)

(2)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2010年7月26日龍陵公安邊防大隊執(zhí)勤堵卡時,在龍陵開往昆明的云M15305號臥鋪車上檢查發(fā)現(xiàn),在22號床位“楊小會”的床尾床下檢查到疑似五四式手槍槍機一個(槍機連著槍座和槍柄),在25號床位曹潮峰的側(cè)邊41號空床下垃圾桶內(nèi)檢查到疑似五四式手槍彈夾一個及疑似五四式手槍子彈7發(fā)(均押在彈夾內(nèi))。

立案決定書:顯示云南省龍陵縣公安局2010年7月27日曹潮峰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立案。

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2010年9月1日16時工作中發(fā)現(xiàn)。

立案決定書:顯示禹州市公安局2010年9月13日立曹潮峰非法購買槍支、彈藥案。

(3)楊小會指認現(xiàn)場照片、楊小會、曹潮峰指認使用手機及查獲的疑似手槍物品照片12張

(4)車票:顯示當天乘車路線、時間。

(5)飛機票:顯示曹潮峰去昆明的時間。

(6)證明:顯示2010年7月15日曹潮峰借金新安現(xiàn)金10萬元的事實。

(7)查獲經(jīng)過:何琳琳、田云光、馬仁杰出具查獲時的情況。

(8)拘留證:顯示曹潮峰于2010年7月27日在龍陵被拘留。

(9)楊小會體檢報告單:顯示楊小會懷孕。

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顯示楊小會被監(jiān)視居住,另案處理。

4、檢查筆錄:2010年7月26日,云南龍陵邊防大隊在龍山收費站查獲槍的情況。

電話通信勘查筆錄:顯示曹潮峰使用的電話(15887992339)、楊小會使用電話(18708822303)通話情況。

5、鑒定結(jié)論

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作出的公(保)痕字【2010】29號槍支性能鑒定書:顯示該送檢槍支系制式7.62mm五?四式手槍,能正常擊發(fā),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性能;送檢的7發(fā)槍彈系國產(chǎn)五?一式手槍彈。

綜上,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九)容留他人吸毒事實

     2011年1月17日晚,被告人戚小剛伙同劉滿滿(已判)在華都賓館其所租住的408房間內(nèi)容留崔帥強、鄭海洋吸食毒品。

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戚小剛的供述:我們在花都賓館吸食毒品的408房間是我和我女朋友劉滿滿俺倆開的,最近幾個月有時劉滿滿掏錢,有時我掏錢。崔帥強我們四個最近幾個月在禹州市花都賓館多次吸食毒品。昨天晚上我們吸的毒品是崔帥強買的,是白色的塊狀的東西,我們都稱呼這種毒品是“白的”或“白面”。我們把毒品放到錫紙上,然后用打火機烤錫紙直到冒煙,我們再用吸管吸冒出來的煙。

2、證人證言

(1)證人崔XX、鄭XX證言一致,證明了2011年1月份,戚小剛、劉滿滿在其開的華都賓館多次容留崔帥強、鄭海洋吸毒的事實。2011年1月18日凌晨劉滿滿、戚小剛、崔帥強、鄭海洋在華都賓館的408房間被抓獲。

(2)證人閆XX、王XX證言:證明戚小剛、劉滿滿被抓之前一直在華都賓館入住。

3、另案處理的被告人劉滿滿供述與被告人供述、證人崔XX、鄭XX證言一致。

4、物證、書證

(1)劉XX、戚XX、崔XX、鄭XX指認吸毒現(xiàn)場的照片及毒品照片,吸食毒品所用錫紙、打火機照片。

(2)扣押物品清單。

(3)刑事案件登記表:顯示2011年1月18日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

(4)立案決定書:顯示2011年1月18日立案。

(5)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1)禹刑初字第169號判決書證明:劉滿滿因容留他人吸毒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5、鑒定結(jié)論

(1)許昌市公安局(2011)第32號刑事技術(shù)鑒定書:顯示公安機關(guān)送檢的2011年1月18日在禹州市華都賓館408房間抓獲的崔帥強、劉滿滿并查獲11包似毒品,從送檢的11包檢材檢出海洛。

(2)禹州市公安局尿內(nèi)毒品檢測報告單:顯示2011年1月18日從戚小剛、劉滿滿、崔帥強、鄭海洋尿液中檢出嗎啡成分。

綜上,該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guān)出示了本案的綜合性證據(jù):

1、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

    2、有關(guān)曹潮峰年齡的證據(jù):

曹潮峰2011年7月18日供述:我的實際出生時間是農(nóng)歷1978年6月21日,下學早,因為安排工作年齡不夠,所以在遷戶口時我就多報了2歲,現(xiàn)在戶籍上的出生時間是1976年6月15日。

徐秀羅(曹潮峰之母)證言以及同村李次妮、范娥、楊丙正證言一致,證實曹潮峰的實際出生時間是1978年農(nóng)歷6月21日。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許刑初字第33號判決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豫法刑二終字第237號裁定書認定:曹潮峰的出生時間是1978年7月25日(農(nóng)歷1978年6月21日)。

東城區(qū)派出所證明:顯示曹潮峰戶口在禹州市城關(guān)供銷社,生于1976年6月15日。

常住人口登記表:顯示曹潮峰生于1978年6月21日。

禹州市公安局小呂派出所證明:顯示曹潮峰生于農(nóng)歷1978年6月21日。

上述證據(jù)證實曹潮峰的出生時間系1978年7月25日。

3、被告人的犯罪記錄及前科材料證明:

(1)被告人曹潮峰因犯搶劫罪于1997年8月29日被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許刑初字第33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5年10月10日刑滿釋放。(犯罪時未滿十八周)

(2)被告人武紅輝因犯搶劫罪于1999年2月3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1999)禹刑初字第24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于2003年10月7日刑滿釋放。(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

(3)被告人張騫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8月5日被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2000)管刑初字第263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于2005年3月22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張騫因犯搶劫罪、盜竊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刑初字第52號判決書合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4)被告人敬廣輝、李帥鋒均因犯搶劫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2007)禹刑初字第129號判決書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敬廣輝于2010年2月23日刑滿釋放;李帥鋒于2010年1月23日刑滿釋放。

(5)被告人白松林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2006)禹刑初字第72 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兩千元。白松林于2009年4月28日刑滿釋放。

(6)王春鴿因犯搶劫罪于1998年5月7日被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鄭刑初字第71號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于2004年12月4日刑滿釋放。

4、破案報告及情況說明:顯示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祁保生胡辣湯店被砸的事實系武紅輝到案后主動供述;敲詐九頭崖啤酒一事系李景超到案后主動供述。

5、其他涉案人員處理情況證明:涉案的楊小會另案處理;張衛(wèi)強、張璐璐、張盼盼、王明明、李元帥、周偉、周華、楊倍倍、王艷濤、李磊、張士偉另案處理;喬廣輝在逃;李小龍另案處理。

6、情況說明:劉君霞車被砸一事中,案發(fā)當時西城派出所民警已對現(xiàn)場進行拍照,于2010年10月15日制作照片。

7、入所健康檢查筆錄:顯示王春鴿、白松林、張騫、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張金亮、連亞卓、戚小剛?cè)肟词厮鶗r未發(fā)現(xiàn)明顯損傷。

8、抓獲經(jīng)過及羈押證明:2010年8月11日10時許在迎賓館別墅區(qū)將武紅輝抓獲,在迎賓館地下室303房將敬廣輝、李帥鋒、張文舉抓獲;在迎賓館監(jiān)控室將李景超抓獲;11時許在第二汽車站招待所將王春鴿抓獲;14時許在集結(jié)號賓館將連亞卓抓獲。2010年8月30日寧波市公安局甬江派出所證明:2010年8月26日19時許,白松林在寧波因形跡可疑被當?shù)毓裁窬カ@,經(jīng)核實身份查詢系被網(wǎng)上通緝。于2011年1月18日凌晨在花都賓館408房間抓獲被網(wǎng)上追逃的戚小剛。準予解回罪犯函、臨時離監(jiān)延期通知書:河南省監(jiān)獄管理局2010年11月2日準予將許昌監(jiān)獄的張騫押回。

9、涉案的款物、扣押物品清單、移交物品清單證實:扣押曹潮峰黑色奇瑞轎車一輛,車牌號為豫KH0906,手機四部,手機電池三塊,手機充電器兩個,人民幣1213.5元,手機卡三張,駕駛證兩張,建行卡、工行卡、河南農(nóng)村信用社卡各一張,(均無存款)鋼管一根,挎包一個。

被告人曹潮峰及其辯護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關(guān)于沒有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辯解及意見,被告人王春鴿關(guān)于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辯解,被告人張金亮、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張文舉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連亞卓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沒有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辯解及意見,經(jīng)查,上列被告人在偵查環(huán)節(jié)均供述參加了以曹潮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且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并與本案所涉及的具體犯罪事實及六起治安案件等書證材料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被告人曹潮峰及辯護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張文舉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連亞卓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沒有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辯解及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系其他參加者。

被告人曹潮峰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第一起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不是其組織的,其本人也不知道的辯解及意見,經(jīng)查,曹潮峰供述當時給他伙計老二打電話讓他喊人在麗水金沙集合,之后他又讓王春鴿把他酒吧放的一捆锨把拿著,他和連次輝倆人就坐出租車去到毆斗現(xiàn)場,該供述與張騫、敬廣輝、武紅輝供述相互印證,曹潮峰組織多人持械與對方毆斗的行為,已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曹潮峰應當承擔該起犯罪的刑事責任;其關(guān)于是與馬景合伙做生意發(fā)生糾紛,不是尋釁滋事的辯解及意見,經(jīng)查,曹潮峰與馬景既無合伙協(xié)議,馬景亦不認可與曹潮峰有合伙關(guān)系,更無其他證據(jù)佐證雙方合伙的事實,故該辯解及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其關(guān)于故意毀壞財物是雇傭,不是指使的辯解與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其關(guān)于沒有敲詐勒索的辯解,經(jīng)查,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相關(guān)書證、物證,已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其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故該辯解不能成立; 其關(guān)于沒有非法買賣槍支的辯解及意見,經(jīng)查,本案沒有查找到賣槍人,敬廣輝的供述僅能證明其與曹潮峰預謀買槍的過程,曹潮峰供述、證人證言及書證、物證不足以證明其非法購買槍支的事實,但可以認定曹潮峰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故應認定曹潮鋒、敬廣輝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敬廣輝關(guān)于沒有參與第三起聚眾斗毆的辯解,經(jīng)查,被告人對該起犯罪事實作過有罪供述,王春鴿的供述,同案被告人席文超供述,可相互印證;其關(guān)于不是尋釁滋事的辯解,經(jīng)查,敬廣輝等人在曹潮峰的指使下,采用各種手段干擾他人經(jīng)營,并毆打他人,致人輕微傷,無端滋事,嚴重干擾了他人的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情節(jié)惡劣;其關(guān)于在第一起故意毀壞財物中沒有砸車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敬廣輝的上述辯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其關(guān)于和曹潮峰一起去的云南,不知道購買槍支的辯解,經(jīng)查,敬廣輝在偵查階段供述在去新鄭機場的路上,已得知曹潮峰去云南買槍,后與曹潮峰一同帶槍返回,在被邊防武警查獲曹潮峰后逃脫。故其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共犯。

被告人武紅輝關(guān)于在第一起聚眾斗毆中沒有持械,不是積極參與的辯解,經(jīng)查,偵查階段武紅輝供述,與曹潮峰、張騫、敬廣輝、王春鴿供述均相互印證證實武紅輝持械并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的事實,故武紅輝的上述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春鴿關(guān)于在第一起、第三起聚眾斗毆中沒有持械的辯解,經(jīng)查,在前述聚眾斗毆中,其同伙有持械行為,其作為積極參加者,應為其同伙持械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其關(guān)于不是尋釁滋事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關(guān)于沒有實施故意毀壞財物行為的辯解,經(jīng)查,王春鴿在現(xiàn)場沒有打砸行為,故其關(guān)于在故意傷害犯罪中沒有毆打被害人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但其參與共同預謀,沒有制止危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應對該起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金亮在尋釁滋事犯罪中沒有毆打他人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其該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連亞卓及其辯護人關(guān)于其沒有參加黑社會組織的辯解及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該辯解及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其參與的兩次聚眾斗毆均沒有持械,應認定為一般參加者的辯解及意見,經(jīng)查,結(jié)合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jù),連亞卓在兩次聚眾斗毆現(xiàn)場雖沒有持械,但均積極糾集他人參與聚眾毆斗,應為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故其辯解及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潮峰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氐慕?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當按照其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所犯的罪行處罰。在該組織中,敬廣輝、武紅輝、王春鴿系積極參加者;被告人張騫、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系其他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應當對其所參與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曹潮峰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毆斗,被告人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連亞卓積極參與多人持械聚眾毆斗,系聚眾斗毆的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其中被告人曹潮峰糾集并參與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告人敬廣輝參與作案二次,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告人武紅輝參與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告人張騫參與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告人王春鴿參與作案二次,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被告人連亞卓參與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

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王春鴿、張金亮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無端滋事,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敬廣輝、李帥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搶劫罪。

被告人曹潮峰糾集敬廣輝、王春鴿、武紅輝、李景超、戚小剛等人公然毀壞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其中曹潮峰參與組織作案二次,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21165元,數(shù)額巨大,并致一人輕微傷;敬廣輝參與作案一次,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9041元,數(shù)額較大,并致一人輕微傷;王春鴿參與作案一次,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9041元,數(shù)額較大,并致一人輕微傷;武紅輝、李景超、戚小剛系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民私有財物,價值人民幣2124元。

被告人敬廣輝、王春鴿、張文舉、白松林受他人指使持械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曹潮峰、武紅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等手段,強行索取公民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其中曹潮峰參與作案二次,價值人民幣22064元;武紅輝參與作案一次,價值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曹潮鋒、敬廣輝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子彈七發(f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戚小剛侵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quán)利,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曹潮峰、敬廣輝非法買賣槍支罪,只有被告人曹潮峰一人供述,無其他證據(jù)印證,不能認定被告人非法買賣槍支的事實,但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其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二人犯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指控各被告人所犯其他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分別在實施共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敲詐勒索、非法持有槍支、容留他人吸毒中行為積極主動,均起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敬廣輝、張騫、王春鴿、李帥鋒、白松林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曹潮峰、敬廣輝、武紅輝、張騫、王春鴿、張金亮、張文舉、李帥鋒、李景超、白松林、戚小剛、連亞卓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騫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武紅輝到案后,主動供述司法機關(guān)還未掌握的本人的故意毀壞財物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景超到案以后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經(jīng)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

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財產(chǎn)權(quán)利不受侵犯,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三款、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四)項、第二百七十四條、二百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十二條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guān)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之規(guī)定,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潮峰犯組織、領(lǐng)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二、被告人敬廣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二八年八月十一日止。)

三、被告人武紅輝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二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一日止。)

四、被告人張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六年零二個月。與原犯搶劫罪、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止。)

五、被告人王春鴿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止。)

六、被告人張金亮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七、被告人張文舉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止。)

八、被告人李帥鋒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十一日止。)

九、被告人李景超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十、被告人白松林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十一、被告人戚小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止。)

十二、被告人連亞卓犯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止。)

十三、被告人曹潮峰等人組織、領(lǐng)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所使用的工具豫KH0906黑色奇瑞轎車一輛,鋼管一根,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李艷紅

審  判  員:嚴平穩(wěn)

人民陪審員:李娜敏

二○一一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員:王少彬 葛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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