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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刑終73號故意殺人、聚眾斗毆罪二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6)寧刑終7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故意殺人罪

裁判日期:2016-12-08


審理經(jīng)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衛(wèi)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蘇東東、張建文犯故意殺人罪,原審被告人楊軍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褚國亮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陳某丁、郭某甲、陳某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在審理過程中,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寧05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蘇東東、張建文、楊軍、褚國亮、陳正中,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慧霞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蘇東東及其辯護人胡海云,上訴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李芳,上訴人楊軍及其辯護人張華偉,上訴人褚國亮、陳正中,上訴人陳月霞及其訴訟代理人蔣麗娜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己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一、故意殺人、聚眾斗毆的事實

2015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楊軍與被告人陳正中在中寧縣一賭場內(nèi)發(fā)生口角,楊軍用板凳毆打了陳正中,后由被告人張建文出面調(diào)解楊軍給陳正中的賠償事宜,在調(diào)解過程中,張建文打電話叫上陳正中之子陳某甲與被告人蘇東東、楊軍、褚國亮一起到中寧縣城天河洗浴中心洗澡,繼續(xù)調(diào)解楊軍給陳正中的賠償事宜。陳正中因找不到其子陳某甲,懷疑陳某甲被張建文等人控制,便糾集張某甲(持棒球棒)、馮某某、徐某某、王某乙和王某甲等人到天河洗浴中心找張建文等人,在天河洗浴中心附近的情網(wǎng)會所門前與張建文、蘇東東、楊軍、褚國亮等人相遇,陳正中與楊軍、蘇東東發(fā)生爭吵、撕打,楊軍、褚國亮從路邊撿起木棒與馮某某對打,馮某某撿起地下磚塊將楊軍頭面部打傷。張建文、蘇東東、楊軍、褚國亮見對方人多,便坐一輛出租車離開現(xiàn)場,并對阻攔出租車的陳正中一伙人說你們等著。張建文帶領(lǐng)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到中寧商城北門口小孫廚具店購買了四把菜刀,并打電話與陳正中約定到中寧縣寧紅賓館處繼續(xù)斗毆,陳正中給徐某某打電話讓徐某某、王某乙、曹某甲和王某甲等人到寧紅賓館對面農(nóng)行門口等著。張建文、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坐出租車到寧紅賓館附近,發(fā)現(xiàn)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曹某甲后讓出租車停下,蘇東東、楊軍、褚國亮持菜刀追砍徐某某等四人,追至中寧縣城金岸家園A區(qū)西門口時,蘇東東追上王某甲,用菜刀將王某甲砍倒在地。后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張建文逃離現(xiàn)場。王某甲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甲被他人用銳器砍擊軀體多處,致右下肢腘動脈斷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楊軍所受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015年4月9日,楊軍到同心縣公安局丁塘派出所投案。

案發(fā)后,陳正中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2000元,褚國亮的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1623元。

二、故意傷害的事實

2013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楊軍到銀川市西夏區(qū)興涇鎮(zhèn)涇華安置區(qū)陳某乙家,向陳某乙索要陳某乙妹妹的電話號碼,被陳某乙拒絕,楊軍便使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陳某乙捅傷后逃離。經(jīng)鑒定,被害人陳某乙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程度),后經(jīng)補充鑒定,被害人陳某乙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4年10月8日,楊軍被抓獲。2014年11月,經(jīng)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寧安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鑒定中心鑒定,楊軍的刑事責任能力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另查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胸腹背部多處皮膚軟組織裂傷、右側(cè)血氣胸,于2013年12月4日至12月16日在寧夏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2日,花費醫(yī)療費10358.72元,在寧夏中醫(yī)醫(yī)院花費門診費1512.82元。

三、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5年2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褚國亮與姬濤、馬宏儒、馬金釗、王立定(四人均另案處理)酒后行至彭陽縣白陽鎮(zhèn)“夜軒閣KTV”門前,遇見郭某乙、曹某戊夫婦,褚國亮便用拳頭毆打郭某乙,馬金釗用拳頭、路邊停放的自行車毆打曹某戊,馬宏儒從“夜軒閣KTV”隔壁門市部內(nèi)強行拿走半袋玻璃瓶裝啤酒,持啤酒瓶追打郭某乙,郭某乙逃進“夜軒閣KTV”后,褚國亮持啤酒瓶、姬濤持水果刀、馬金釗、馬宏儒持磚塊又無故毆打路人曹某丙和制止其行為的曹某乙、郭某甲等人,褚國亮用啤酒瓶將郭某甲頭部打傷,姬濤用水果刀將曹某乙左右上肢刺傷。在逃跑過程中,姬濤將水果刀交給褚國亮,褚國亮又用該水果刀刺傷追趕他們的郭某甲、陳某丁后逃離。經(jīng)鑒定,被害人曹某丙損傷為輕傷一級,并構(gòu)成九級傷殘;被害人曹某乙、郭某甲、陳某丁三人損傷均為輕微傷。

另查明,案發(fā)后,褚國亮賠償被害人曹某丙經(jīng)濟損失9000元,并取得了曹某丙的諒解。

審理期間,在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diào)解下,陳月霞與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就本案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王某乙賠償陳月霞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已支付);由徐某某賠償陳月霞各項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已支付)。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丁、郭某甲與褚國亮就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如下調(diào)解協(xié)議,由褚國亮一次性賠償陳某丁人民幣5000元(已支付);由褚國亮一次性賠償郭某甲人民幣5000元(已支付)。陳某丁、郭某甲對褚國亮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并出具了諒解書。


一審法院認為

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東東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建文組織、策劃、指揮蘇東東、楊軍、褚國亮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楊軍、褚國亮持械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正中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楊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褚國亮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楊軍、褚國亮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蘇東東、褚國亮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褚國亮在尋釁滋事犯罪中,系主犯。陳正中于2014年3月17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應(yīng)數(shù)罪并罰。楊軍在故意傷害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辯護人提出楊軍在實施故意傷害犯罪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yīng)當負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楊軍犯聚眾斗毆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公訴意見和楊軍及其辯護人提出楊軍在犯聚眾斗毆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提出楊軍能如實供述其故意傷害的罪行和張建文及其辯護人、褚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建文、褚國亮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yīng)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蘇東東雖能如實供述其罪行,但其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不足以從輕處罰。經(jīng)查,蘇東東在縣城主要街道上持菜刀追趕王某甲,并砍擊王某甲身體多處,致王某甲右下肢腘動脈斷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公訴意見成立,予以支持。關(guān)于蘇東東及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有異議,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蘇東東的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蘇東東、張建文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從其犯罪的情節(jié)、作案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殺人罪。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蘇東東及其辯護人提出蘇東東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蘇東東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其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蘇東東及其辯護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均提出王某甲有一定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可以對蘇東東、張建文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據(jù)證明王某甲在本案中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建文沒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應(yīng)當認定為聚眾斗毆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根據(jù)楊軍、蘇東東、褚國亮的供述均證實張建文糾集他人并出資購買菜刀分發(fā)給蘇東東等人,且與陳正中約定斗毆地點,張建文的行為起到指揮、策劃作用,追砍被害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yīng)以故意殺人罪對其定罪處罰。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建文并非直接加害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不大,不是主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張建文糾集蘇東東等其他被告人購買刀具,約定斗毆地點,指示他人積極參與犯罪活動,起了組織、指揮的作用,是聚眾斗毆行為的首要分子。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褚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褚國亮在聚眾斗毆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作案工具也不是褚國亮提供的,其也沒有使用過菜刀,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褚國亮雖未持刀砍擊被害人,但其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行為,持刀追逐被害人一方,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是聚眾斗毆行為的積極參加者,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不屬從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褚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褚國亮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后,褚國亮的近親屬代為賠償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1萬元,賠償了陳某丁、郭某甲經(jīng)濟損失各5000元,取得了陳某丁、郭某甲的諒解??勺们閷ζ鋸妮p處罰。該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關(guān)于褚國亮及其辯護人提出褚國亮在尋釁滋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案發(fā)時其系醉酒狀態(tài),沒有使用刀具傷害被害人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的陳述及證人證言均能夠證實,褚國亮在與他人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過程中積極主動,使用啤酒瓶、刀具對他人實施毆打、捅刺行為,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guān)于陳正中及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有異議,陳正中主觀上沒有聚眾斗毆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組織、策劃、指揮他人實施斗毆行為,沒有證據(jù)證實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陳正中在賭場發(fā)生糾紛后,給王某乙、陳某甲打電話告訴其被打,在情網(wǎng)會所門前,徐某某、王某乙、陳正中與張建文等人發(fā)生糾纏、撕打,后陳正中打電話讓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曹某甲到農(nóng)行門口等張建文一伙的事實,有通話記錄、徐某某、王某乙、曹某甲、張某甲的證言能夠印證,足以證實。陳正中和張建文約定打架的行為,各被告人、證人證言雖然對是否挑明要去打架一事說法不一,但通話前雙方發(fā)生撕打,通話時雙方吵罵,且張建文屢次與陳正中在電話中約定打架的地點等情節(jié),足以說明陳正中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yīng)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合以上法定從重、從輕情節(jié)和酌定從輕情節(jié),決定對被告人張建文、楊軍、褚國亮從輕處罰。對于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提出要求各被告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應(yīng)予支持。關(guān)于陳月霞提出要求各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對于訴訟請求中的喪葬費28405.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于搶救費、交通費用因附帶民事原告人及訴訟代理人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據(jù),不能確定應(yīng)賠償?shù)臄?shù)額,應(yīng)予駁回其訴訟請求。對張建文、褚國亮的親屬代為賠償了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各1萬元,對張建文、褚國亮的親屬自愿代為賠償陳月霞部分經(jīng)濟損失,予以確認。對于陳某乙提出的要求楊軍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中醫(yī)療費11871.5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誤工費2400元,應(yīng)支持誤工費1309.7元;對于主張的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失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二、被告人張建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三、被告人楊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偤托唐谟衅谕叫贪四?,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四、被告人褚國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偤托唐谟衅谕叫贪四?,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五、撤銷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衛(wèi)刑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偤托唐诹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被告人褚國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1623元(已支付1623元);被告人張建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陳正中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已支付);七、被告人楊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181.24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付清;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陳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九、隨案移交作案工具菜刀三把,依法予以沒收。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蘇東東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原判認定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屬定性不準,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定性;2.原判量刑過重,蘇東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可以對蘇東東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訴人張建文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張建文的行為不應(yīng)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應(yīng)當定性為聚眾斗毆罪;2.被害人王某甲存在明顯過錯;3.原判量刑過重,張建文在聚眾斗毆的犯罪中并未直接實施加害行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悔罪,依法應(yīng)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上訴人楊軍及其辯護人對原判認定楊軍犯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的事實、證據(jù)以及定性均不表異議。上訴人楊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原判對楊軍量刑過重,楊軍實施聚眾斗毆犯罪行為后,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聚眾斗毆犯罪行為中起到次要作用,屬從犯;在實施犯罪時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jù)以上情節(jié),請求二審法院對楊軍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訴人褚國亮對原判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事實、定性均沒有異議。其上訴理由是,其在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均系從犯,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原判對其從輕量刑的幅度過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其從輕判處。

上訴人陳正中的上訴理由是,原判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宣告其無罪。其即使犯聚眾斗毆罪,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對其從輕判處。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是,原判認定蘇東東、張建文犯故意殺人罪,楊軍犯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罪,褚國亮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罪,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蘇東東、張建文、楊軍、褚國亮、陳正中的上訴理由及蘇東東、張建文、楊軍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陳月霞的上訴請求及其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意見是,1.對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系五被上訴人的行為所造成,故五被上訴人應(yīng)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原判對陳月霞提出的喪葬費28405.5元不予支持不當;3.原判對陳月霞提出的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生活費不予支持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相同。原判認定蘇東東、張建文故意殺人,楊軍聚眾斗毆、故意傷害,褚國亮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陳正中聚眾斗毆的事實清楚。有一、二審開庭審理中經(jīng)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上訴人蘇東東、張建文故意殺人,楊軍、褚國亮聚眾斗毆的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接報警案件信息、立案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羈押證明,證實案件線索的來源、內(nèi)容、案件偵破、上訴人投案及被抓獲的經(jīng)過。

2.中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制作的勘查號K6405020900002015040031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綜合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1)中心現(xiàn)場位于中寧縣裕民街金岸家園A區(qū)西門口西側(cè)舟塔路的路面上。(2)在現(xiàn)場提取紅色斑跡十處及衣帽殘片。

3.中寧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制作的勘查號K640502090000201504009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綜合示意圖及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勘驗檢查分析報告,證實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對中寧縣109復(fù)線東明工貿(mào)有限公司進行現(xiàn)場勘查,現(xiàn)場勘查過程中從鴻達彩鋼廠辦公室房頂上提取一把長35cm的木把菜刀(標記為2號)是楊軍持有菜刀,從鴻達彩鋼廠辦公室房頂上提取另一把長35cm的木把菜刀(標記為1號)是蘇東東持有菜刀,菜刀上有可疑斑跡,菜刀尖部卷曲。

4.中衛(wèi)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制作的(衛(wèi))公(物證)鑒(尸)字[2015]008號法醫(yī)學(xué)尸體檢驗鑒定書及尸體檢驗照片,證實:(1)尸檢過程中提取被害人王某甲雙手指甲縫內(nèi)擦拭物各一份、血樣一份、心血20ml、胃內(nèi)容物50g、肝臟50g以備DNA及理化檢查。(2)根據(jù)尸體檢驗,被害人王某甲項部、右肩背部、雙下肢的皮膚裂創(chuàng),創(chuàng)口哆開明顯,創(chuàng)緣整齊,創(chuàng)角銳利,創(chuàng)腔無組織間橋,創(chuàng)腔深達骨質(zhì),符合具有一定重量、能夠揮動的銳器砍切所致?lián)p傷特征。(3)根據(jù)尸表裂創(chuàng)長度在12cm至15cm,深達骨質(zhì),推斷致傷物的刃長在15cm左右。(4)被害人王某甲被他人用銳器砍擊右下肢,致右下肢腘動脈斷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右下肢腘動脈斷裂為致命傷。(5)根據(jù)尸體檢驗,被害人王某甲的損傷均在背側(cè),自己不能形成,被害人王某甲的死亡性質(zhì)屬他殺。(6)根據(jù)胃內(nèi)容物的量約500g,有可辨別的米粒、菜葉等,推斷死亡時間距最后一次進餐約2小時左右,根據(jù)尸斑指壓不褪色,尸僵強直,推斷死亡時間距尸體檢驗約12小時左右。鑒定意見,被害人王某甲被他人用銳器砍擊軀體多處,致右下肢腘動脈斷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5.寧夏一路平安司法鑒定中心制作的寧平司鑒(酒檢)字[2015]第85號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害人王某甲血液未檢出酒精。

6.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制作的寧公物證鑒字[2015]0159號毒物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對被害人王某甲心血、肝臟、胃內(nèi)容物鑒定,未檢出安眠鎮(zhèn)定藥、有機磷農(nóng)藥及毒鼠強。

7.中衛(wèi)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制作的(衛(wèi))公(物證)鑒(DNA)字[2015]97號法庭科學(xué)DNA檢驗鑒定書,證實:(1)被害人王某甲母親陳月霞相對于王某甲的親權(quán)概率大于99.9999%。(2)現(xiàn)場提取的紅色斑跡、棒球棒上棒頭處擦拭物、棒球棒上中部擦拭物、棒球棒上手柄處擦拭物、1號刀未貼標簽一面刀前部表面擦拭物、1號刀未貼標簽一面刀中部表面擦拭物、1號刀貼標簽一面刀前部表面擦拭物、1號刀貼標簽一面刀中部表面擦拭物、灰色T恤右袖上提取紅色斑跡;紫紅色連衣帽上紅色斑跡;紫紅色外套右前襟上紅色斑跡、藍色牛仔褲上提取紅色斑跡均檢見人血,上述血跡系被害人王某甲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99%。(3)被害人王某甲左手指甲縫擦拭物、右手指甲縫擦拭物系被害人王某甲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99%。(4)2號刀未貼標簽一面表面擦拭物、2號刀貼標簽一面表面擦拭物均檢見人血,上述血跡系楊軍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99%。(5)2號刀刀柄表面擦拭物一經(jīng)檢驗系楊軍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99%。

8.中衛(wèi)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制作的(衛(wèi))公(物證)鑒(活)字[2015]073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楊軍前額處有傷情,系輕微傷。

9.寧夏寧安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疾病鑒定中心制作的寧安醫(yī)院鑒字科[2014]司鑒字第2014170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住院病案,證實楊軍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建議監(jiān)管治療。

10.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人資格證書、鑒定機關(guān)資格證書,證實:(1)以上鑒定意見均已依法分別告知。(2)鑒定機關(guān)及鑒定人員均具有鑒定資格。

11.檢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證實:(1)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依法對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及被害人王某甲親屬王某丁、陳月霞用FTA卡提取蘇東東、楊軍、褚國亮、王某丁、陳月霞的血樣各一份。(2)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依法提取被害人王某甲的衣服、血樣、胃內(nèi)容物、肝臟、心血、指甲縫擦拭物,用潔凈無污染的物證袋分裝后封存。(3)在見證人的見證下,依法對楊軍的身體進行了檢查,楊軍前額部有三處表皮擦傷,其余部位未見明顯異常。(4)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依法從瞿某某處提取木柄不銹鋼菜刀一把(編號為3號)是褚國亮持有的菜刀,上有俏媳婦鋼木柄鍛打廚用刀商標。(5)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依法從公安民警唐某某處扣押長約60公分的紅棕色圓形木質(zhì)棒球棒一根。

12.尸體辨認筆錄,證實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經(jīng)王某丁、王某戊辨認,確定被害人王某甲即為王某丁的弟弟、王某戊的侄子。

13.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1)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十張不同菜刀照片編為1-10號,經(jīng)蘇東東辨認指認出7號照片中的菜刀就是其砍被害人王某甲的作案工具。(2)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十張不同菜刀照片編為1-10號,經(jīng)褚國亮辨認指認9號照片中的菜刀就是其追打被害人一方的工具。(3)見證人的見證下,蘇東東辨認指認情網(wǎng)會所門前路邊是其和陳正中等人爭吵、撕打的地方;指認中寧縣城鑫祥枸杞養(yǎng)生坊門前附近路邊是其發(fā)現(xiàn)并追砍被害人的地方;指認金岸家園商業(yè)街小鎖純堿饅頭店門前路邊是其砍倒被害人的地方;指認109復(fù)線東明工貿(mào)有限公司門口北側(cè)門面鴻達彩鋼廠房頂是其和楊軍扔棄菜刀的地點。(4)張建文指認其和陳正中發(fā)生沖突斗毆的地點(西環(huán)路情網(wǎng)會所旁路邊)、買刀的小孫廚具店、追砍被害人的地點、將菜刀扔棄在大佛殿西南側(cè)路邊。(5)楊軍、褚國亮指認斗毆地點、買刀地點、追砍被害人地點、其將菜刀扔棄地點與張建文、蘇東東供述一致。

14.視聽監(jiān)控視頻,證實上訴人蘇東東、楊軍、褚國亮持菜刀追砍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蘇東東持菜刀砍擊被害人王某甲倒地的過程。

15.物證菜刀三把,證實上訴人蘇東東、楊軍、褚國亮追砍被害人王某甲的作案工具,其中一把菜刀尖部卷曲是蘇東東砍殺被害人王某甲的作案工具。

16.案件情況說明及照片,證實:(1)報案人金某某及妻子洪某某在案發(fā)現(xiàn)場對被害人救治,并打電話報警。(2)故意殺人、聚眾斗毆案發(fā)前雙方毆打地點方位照片。(3)購買菜刀地點方位照片。(4)故意殺人、聚眾斗毆案發(fā)現(xiàn)場方位照片。(5)扔刀現(xiàn)場方位照片。

17.通話清單,證實案發(fā)前陳正中與王某乙、徐某某、張建文、陳某甲通話的情況。

18.證人唐某某的證言,證實在案發(fā)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被害人王某甲懷里揣著一個棒球棒,用外套裹在懷里,該棒球棒被依法提取。

19.證人瞿某某的證言,證實其在中寧縣109國道復(fù)線鴻達彩鋼廠的東側(cè)墻與護欄之間發(fā)現(xiàn)一把木把不銹鋼菜刀,并報了警。

20.證人徐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18時許,陳正中給王某乙打電話叫其幾人去中寧縣金岸小紅樓飯館吃飯,陳正中過來拉,陳某甲拉著陳正中接上其和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小紅樓飯館坐下。吃飯過程中陳某甲接了個電話,和他的一個朋友出去了。其和陳某甲那兩個朋友跟著陳正中一起走到中寧金岸愛家超市南邊十字路口處,陳正中給張建文打電話說:“張建文,你把我兒子陳某甲弄到哪里了,你在哪里呢?!倍嗽陔娫捓镞€爭吵了幾句,陳正中掛完電話對我們說,張建文和陳某甲在中寧縣西街天河洗浴中心,讓其給王某乙打電話把王某乙和王某甲都叫上去天河洗浴中心,隨后其和陳正中、王某乙、王某甲、陳某甲的兩個朋友到天河洗浴中心門口,曹某甲也來到門口,其和王某乙、王某甲、曹某甲一起走到中寧縣西街加油站附近處,陳正中和張建文正在吵架,張建文那邊有四個人,其中有兩個小伙子都拿著木棒,其中一個小伙子提著木棒對我們說:“你給你們爹都來干什么呢?!睂Ψ狡渲幸粋€拿著木棒的小伙子從地上撿起了一塊混凝土塊朝陳某甲其中的一個朋友的頭上砸了一下,被打的那個小伙子又拿起那塊混凝土塊朝打他的那個小伙子的頭上砸了一下,其只聽見有人說對方一個小伙子頭上流血了。陳正中和張建文相互對罵撕扯,張建文對陳正中說:“你既然鬧,我們就往大里鬧。”張建文坐上出租車后還指著對我們說:“我往來調(diào)人去呢?!标愓写螂娫捵屛覀兿仍谥袑幈苯洲r(nóng)行門口等他呢,當我們四人走到中寧鴻一火鍋店門口時,曹某甲看見有一輛出租車從東向西行駛,那輛出租車的司機伸出指頭指我們呢,后排座位上有兩個小伙子把頭從車窗里面伸出來看我們呢,曹某甲說:“那輛出租車的司機用指頭指我們呢,我們趕緊跑?!逼浜筒苣臣住⑼跄骋胰搜刂R路向東跑了,王某甲還在后面邊走邊打電話,其還聽見有人喊著說:“你們都給你爹跑?!蔽覀兣苓h后,其給王某甲打電話,王某甲的電話通著沒有人接聽。后來才知道王某甲出事了。陳正中叫我們?nèi)ヌ旌酉丛≈行氖菐兔Υ蚣堋?/p>

21.證人王某乙的證言,證實陳正中給其打電話說被人打了,叫其幾人到天河洗浴中心,在天河洗浴中心附近的情網(wǎng)會所門口,其才知道陳正中叫我們來是幫助陳正中打架斗毆。雙方在撕打中,見陳某甲朋友拿著一個棒球棒交給了王某甲,王某甲拿著棒球棒站在后面。對方四人打車要離開,陳正中喊著我們把出租車攔住,陳正中沖上去攔車,對方副駕駛座上的人對我們說:“日你媽,你們有種提上刀砍來”。對方四人走了后,在離開斗毆現(xiàn)場時,有人喊著把棒球棒拿上,王某甲就拿上了。

22.證人馮某某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16時,陳某甲打電話說他父親陳正中被人打了,叫其和他一起與張建文商量賠錢的事,最后協(xié)議由對方給陳正中賠償1萬元。其和陳正中、陳某甲、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張某甲等人在小紅樓餐廳吃飯時,陳某甲接了個電話走了,其跟著走出去見陳某甲上一輛黑色奧迪被人接走后,陳正中帶領(lǐng)我們在天河洗浴中心門口附近與對方的人相遇,陳正中與對方的人發(fā)生爭吵、撕打,楊軍用磚朝其頭上砸了一下,其撿起一塊磚朝楊軍的頭上砸了一下,見張某甲手里拿著一根棒球棒。陳正中叫其去洗浴中心門口是讓幫著他打架。

23.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16時,陳某甲給其打電話說,陳正中被人打了,讓其到天一閣飯館吃飯,飯桌上還有陳正中、馮某某、張建文、張某乙(山貓)等人,張建文與陳正中商量被打的事,最后達成協(xié)議賠償1萬元。18時,陳某甲又打電話讓其到小紅樓,見陳正中、陳某甲、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等人,陳某甲接了電話說到三千度酒吧拿錢走后,陳正中帶領(lǐng)其和馮某某、徐某某一起到三千度酒吧找陳某甲。其拿了一根棒球棒藏在胳膊袖筒里到天河洗浴中心門口,其把棒球棒交給王某甲,讓王某甲不要動手。陳正中與對方發(fā)生爭吵撕打,馮某某被楊軍用磚頭在頭上打了一下,其把棒球棒從王某甲處要來,馮某某撿起磚頭又砸了楊軍的頭部一下。張建文說你們等著,我們提刀去。棒球棒后來被其扔下了。其跟著陳正中是為保護陳正中,因為陳正中和張建文通過幾次電話,和張建文約架,陳正中告訴張建文他在農(nóng)行門口等著。

24.證人陳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16時,其接到父親陳正中電話說被楊軍打了,其打電話叫馮某某、張某甲一起找到陳正中,陳正中給徐某某打電話叫到一起吃飯,其開的皮卡車拉著陳正中去接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到小紅樓飯館吃飯時,張建文打電話讓其到金岸三千度酒吧門口找他,其到三千度酒吧與張建文、楊軍、褚國亮、張某乙等人一起到天河洗浴中心洗澡時,陳正中帶著人到天河洗浴中心附近情網(wǎng)會所門口,與對方發(fā)生爭執(zhí)和打斗。張建文說要回去拿刀。

25.證人曹某甲的證言,證實案發(fā)當日,徐某某叫其到天河洗浴中心門口附近見有人打架,才知道被徐某某叫來是打架。徐某某打電話讓其到北街農(nóng)行,就被人追砍。

26.證人王某丙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21時許,其駕駛的出租車被四個小伙子攔住上車,當車開到金岸家園A區(qū),副駕駛后面的小伙子說:“就是的”,車開到酒吧巷子口車上有人說停車,三人下車追對方的小伙子,后排中間坐的男子(張建文)下車大約一分鐘后又上車坐到副駕駛,從腋下拿出一把刀,讓其開車到北街農(nóng)行又掉頭到枸杞花園路口,那男子接電話,對方罵這個男子說“日你媽的,你爹等你呢,你咋沒有來”,車行至大佛殿門前,那男子把刀從車窗扔出去了,后在水泥廠家屬院下車了。

27.證人高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19時許,其和楊軍、褚國亮、張某乙等人在三千度酒吧喝酒時,張建文說楊軍把陳正中打了,陳正中的兒子陳某甲領(lǐng)了一幫人找楊軍。

28.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15時許,其和張建文、陳正中、陳某甲、馮某某等人在天音閣喝酒,下午18時許,其和張建文、楊軍、褚國亮、高某某等人在三千度酒吧,陳某甲也過來一起去天河洗浴中心洗澡。陳正中也到天河洗浴中心門口附近情網(wǎng)會所與楊軍爭執(zhí)起來,張建文、楊軍、褚國亮等人打出租車走了。

29.證人洪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21時許,一小伙子(蘇東東)拿刀追上被害人,在背部砍了兩刀、脖子砍了一刀、腿上砍了一刀,被害人被砍倒后,砍人的小伙子跑了。其從店中拿圍巾、紗布幫著被害人包扎傷口,有人拔打了110和120電話。砍人的刀是一把不銹鋼菜刀,刀刃長15公分,刀柄10公分左右。

30.證人安某某、梁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21時許,在裕明街鴻一火鍋門口見從出租車上下來四個小伙子手里拿著菜刀,其中有三個小伙子追對方的幾個小伙子,另外一個小伙子看其他三人追前面跑的小伙子,這個小伙子子拿著菜刀又上了他們剛才乘坐的出租車。過了幾分鐘,拿刀的三個小伙子從金岸方向跑過來,打了一輛出租車離開了。

31.證人秦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一天下午,幾個小伙子到其在中寧縣商城北門口經(jīng)營一家廚具店,稍胖的小伙子(張建文)拿起一把不銹鋼菜刀問價格,并付了200元買了四把不銹鋼的菜刀,刀是桃木柄、刀刃上品名巧媳婦鋼木柄鍛打廚用菜刀。

3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4月8日22時許,醫(yī)院接到急救電話趕到金岸家園愛家超市,發(fā)現(xiàn)有一小伙子躺在地上,雙側(cè)瞳孔散大固定,后頸部有30cm皮膚裂傷,深至骨髓,右側(cè)肩胛、后背、雙下膝關(guān)節(jié)外側(cè)、后側(cè)被砍傷,被害人失血性休克被送醫(yī)院搶救1小時后死亡。

33.證人施某某的證言,證實蘇東東給其說在中寧打架。其與蘇東東到河北廊坊又轉(zhuǎn)車到天津薊縣找工作。

34.上訴人蘇東東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其通過褚國亮介紹認識楊軍,我們稱張建文為大哥,張建文是領(lǐng)頭的,其和楊軍、褚國亮都聽張建文的話。(2)2015年4月8日14時許,楊軍打電話叫其和褚國亮到三千度酒吧,楊軍說他在一賭場將陳正中打了。我們在喝酒中楊軍接到陳正中電話說處理打人的事情。楊軍的朋友開車將其和楊軍、張建文、褚國亮、陳正中的兒子陳某甲送到天河洗浴中心去洗澡。在洗澡的過程中,楊軍和陳某甲商量讓楊軍給陳正中賠償1萬元。我們在洗浴中心附近情網(wǎng)會所門口,碰到陳正中領(lǐng)著十幾個人將我們擋住,對方人拿著棒球棒、磚塊等,我們看到陳正中帶著人要打架,其和褚國亮就從路上各撿了一根木棍拿在手里,楊軍從路上撿了半截鋼管拿在手中,陳正中和楊軍發(fā)生爭吵撕扯時,陳正中一方的人(穿白色半袖)馮某某撲上來從楊軍頭上拍了一磚,楊軍從陳正中臉上搗了一拳,其將楊軍開拉,陳正中一把掐住其的脖子讓其滾開。我們一起的人看到陳正中帶的人多,楊軍的頭也被打爛流著血,就拉著楊軍離開。其和褚國亮、張建文、楊軍打出租車到一家醫(yī)院給楊軍治療,我們從醫(yī)院出來到一廚具店,張建文從廚具店內(nèi)買了四把菜刀分給我們,并說要去打架。我們打了一輛出租車,其坐在副駕駛座上,張建文、褚國亮、楊軍坐在后排座上。在出租車上,陳正中給張建文打電話要錢,張建文說陳正中將人打傷了還想要錢,我們找陳正中沒有找到,張建文給陳正中打電話問在什么地方,陳正中說在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我們到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沒有找到陳正中,準備回去,在路上陳正中又給張建文打電話說他在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我們又到農(nóng)業(yè)銀行門口見廣告牌后面走出來幾個小伙子,楊軍辨認這個小伙子是否是對方的人,結(jié)果這幾個小伙子看見我們就往前面跑開了,我們下車跑著追趕這幾個小伙子,這幾個小伙子從三千度酒吧斜對面一條商業(yè)街拐進去了,其追著進去,對方一伙人中有一個人(王某甲)跑的比較慢被其追上,其在這個小伙子的右肩上用菜刀砍了一刀,又從這個小伙子的左腿砍了一刀后倒地,其又從這個小伙子右腿外側(cè)砍了一刀。褚國亮喊趕快跑。其和楊軍、褚國亮在路上打出租車離開了。我們坐出租車到縣城一加油站對面停下,將其拿的一把菜刀和楊軍拿的一把菜刀都扔到一修理廠的房頂上了,褚國亮也將自己拿的刀扔了。后我們就離開了,其聯(lián)系了朋友施某某到河北廊坊,又到天津市薊縣。(2)菜刀是張建文購買的,購買的目的就是為了和陳正中打架。(3)張建文說陳正中打電話領(lǐng)著人約定地點與我們打架,后張建文領(lǐng)著我們?nèi)ベ徺I菜刀打架。陳正中給張建文多次打電話說要打架,并說好打架的地點。我們找著打陳正中一伙的人是張建文提議、買菜刀是張建文提議的。(4)對調(diào)取的中寧縣城商業(yè)街舟塔路北口照南攝像頭錄制的2015年4月28日21時18分至21分的視頻資料辨認,并確認視頻中兩個拿刀追著砍人的人是其和褚國亮,其跑在前面將一個小伙子砍倒在地,褚國亮拿刀追著跑到路中間看到其砍倒人就掉頭離開了。

35.上訴人張建文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2015年4月8日14時許,其和楊軍在西街郭莊討吃店搖單雙賭博,陳正中罵著說:“不知道那個驢日的給我兒子說把我兒子打死還能賠兩個錢花呢”,楊軍就跳起來罵:“日你媽,你好好說話”,并順手拿起圓凳子朝陳正中身上砸了三下,其和張某乙(山貓)勸開,陳正中給他兒子陳某甲打電話往來叫人,其和張某乙勸陳正中去“天一閣”吃飯,吃飯過程中,商量由楊軍給陳正中賠償1萬元了事。其離開去三千度酒吧找楊軍,楊軍給陳某甲打電話叫過來喝酒道歉。酒后其和楊軍、褚國亮、蘇東東、張某乙及陳某甲又去天河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在路邊打車時,陳正中領(lǐng)著四、五個小伙子過來罵楊軍:“日你媽,你給你爹耍流氓”,陳正中罵著和楊軍打起來,陳正中領(lǐng)的那幾個小伙子有拿棒的,雙方打起來了,其罵陳正中那邊的人:“日你媽,你們今天都給你爹想干啥呢,想往大鬧呢!”然后大家都停下來,其和楊軍、褚國亮、蘇東東打出租車,在車上楊軍對其說:“哪能弄上刀呢”其說去商城買走,然后就到商城北門口附近下車,其在廚具店掏了200元買了菜刀四把,每人一把,各自藏在衣服里了。其給陳正中打電話約打架,陳正中在電話中說“狗日的你都來”,后陳正中又打來電話說他們在寧紅賓館門口,我們四人到寧紅賓館附近,車上有人指著路邊走著的人說,那不是和我們打架的那幾個人,剛說完那幾個人就跑開了,我們就從出租車下來,接著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就提著菜刀追對方的人,讓司機把其拉到大佛殿附近,把菜刀扔到路邊,楊軍給其電話說把人砍倒了,我們就一起跑了。(2)買菜刀的目的就是和陳正中一方打架。

36.上訴人楊軍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案發(fā)當天14時許,其和張建文在西街轉(zhuǎn)盤搖單雙賭博,陳正中罵著說:“不知道那個雜種驢日的給我兒子說把我兒子打死還能賠兩個錢花呢”,其與陳正中爭吵并撕扯在一起,其順手拿起一塑料凳子朝陳正中身上砸了三下,張建文等人拉開,其就離開了。17時許,其和蘇東東、褚國亮、張某乙等人在“三千度酒吧”,張建文也來我們一起喝酒,張建文說陳正中的兒子陳某甲領(lǐng)著十幾個人提著刀、拿著棒子打其,其讓張建文給陳某甲打電話到三千度酒吧協(xié)商打架的事,陳某甲來到三千度酒吧,我們商量去天河洗浴中心處理打架的事。我們在天河洗浴中心商量讓其給陳正中賠償1萬元,商量好后從天河洗浴中心出來在情網(wǎng)會所門口打車時,陳正中領(lǐng)著六七人也來了,陳正中問把陳某甲領(lǐng)到天河洗浴中心干啥來了,張建文說商量處理打架的事,陳正中一方的人就撲過來打其和蘇東東,當時他們其中的一個小伙子拿著磚頭朝其頭上拍了一磚頭,蘇東東被陳正中掐著脖子,其和蘇東東跟對方的人撕扯,后見對方人多,張建文領(lǐng)了四個人打出租車離開,張建文直接讓出租車司機把車開到一廚具店,張建文說買刀找陳正中打架,張建文買了四把一樣的菜刀,我們一人拿著一把菜刀藏在衣服內(nèi),又打了一輛出租車,在出租車上張建文給陳正中打電話問在哪兒,兩人在電話里罵起來了,當出租車到裕明街時,發(fā)現(xiàn)在天河洗浴中心附近和我們打架的其中幾個小伙子在路邊走著呢,我們就讓出租車把車停下,其和蘇東東、褚國亮下車就朝那幾個小伙跑著追了過去,其追了七、八步就再沒追,蘇東東和褚國亮追著跑進金岸酒吧街里了。過了一會,蘇東東、褚國亮又從酒吧街里跑了出來,我們?nèi)舜蛄艘惠v出租車逃離,其和蘇東東將菜刀扔到寧興加油站對面房屋頂上了,褚國亮也把菜刀扔了。其到同心縣丁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37.上訴人褚國亮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2015年4月8日15時許,楊軍打電話叫其和蘇東東去三千度酒吧喝酒時,楊軍說他把陳正中打了。我們到天河洗浴中心附近情網(wǎng)會所門口,陳正中過來就和蘇東東、楊軍撕打,陳正中領(lǐng)來的人拿著磚頭、棒球棒將楊軍打倒在地上。對方人多我們打出租車要離開,陳正中罵著跑過來阻擋我們的車,張建文對陳正中說:“你將東西備好,等會打電話?!蔽覀兯娜舜虺鲎廛嚨缴坛且粡N具店,張建文和楊軍各自拿著一把刀看著呢,張建文說楊軍拿的刀太老了,要拿個快刀,張建文手里拿著一把鋒利的菜刀給老板說拿四把他手里的這種刀,張建文給老板付了200元。張建文在車上給陳正中打電話,讓陳正中把人備齊,把刀準備好,陳正中與張建文約好打架的地點,我們?nèi)]有找到,張建文再次給陳正中打電話問怎么沒來,陳正中說讓我們到北街寧紅賓館,我們到寧紅賓館看到從寧紅賓館拐角處有四個小伙子朝金岸家園走著,楊軍讓我們看是不是剛在天河洗浴中心附近打架的人,張建文說有點像,張建文讓司機掉頭,那四個小伙子就向東跑了,張建文喊著讓我們下車后就沖著追那四個小伙子,追到金岸商業(yè)街北面路口時,見蘇東東拿著菜刀在那個小伙子后背砍了兩刀被砍倒,蘇東東拿的菜刀又朝那個小伙子腿上砍了一刀,其喊蘇東東快跑,其和蘇東東、楊軍打出租車到金岸家園門前的馬路上,將菜刀扔了和張建文在加油站匯合。(2)對調(diào)取的中寧縣城商業(yè)街舟塔路北口照南攝像頭錄制的2015年4月28日21時18分至21分的視頻資料辨認,并確認視頻中兩個拿菜刀追著砍人的人是其和蘇東東,蘇東東跑在前面將一個小伙子砍倒在地,其拿菜刀追著跑到路中間看到蘇東東把人砍倒就掉頭離開了。

38.上訴人陳正中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2015年4月2日,其和兒子陳某甲在一賭場玩賭,陳某甲被人打了,其給別人說陳某甲沒有被打死,打死了還能賠些錢。(2)案發(fā)當日,其在一賭場問誰給陳某甲說,陳某甲被打死還能賠錢,楊軍用凳子在其頭上砸了四五下,張建文、張某乙、張某丙將楊軍拉住。張建文叫其到一餐廳協(xié)商處理被打的事,后陳某甲和馮某某也到餐廳一起喝酒,張建文說找楊軍商量處理,其和馮某某從餐廳出來打出租車往金岸家園小紅樓方向走,在車上其給徐某某打電話說到小紅樓餐廳吃飯,陳某甲開皮卡車接徐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一起到小紅樓餐廳吃飯,張建文給陳某甲打完電話,陳某甲離開餐廳,其和徐某某到金岸商業(yè)區(qū)北門口找到馮某某說陳某甲被張建文用一輛轎車拉走了。其給陳某甲打電話手機關(guān)機,其又給張某乙打電話說在天河洗浴中心洗澡。其打出租車拉著徐某某、馮某某等人到天河洗浴中心附近情網(wǎng)會所門口,見陳某甲、張某乙、張建文、楊軍、還有另外一個不認識的小伙子(蘇東東)在一起,其和徐某某、馮某某等人上前擋住他們,其問張建文怎么處理了,后張建文打出租車拉著楊軍等人走了。

39.戶籍證明,證實上訴人蘇東東、張建文、楊軍、褚國亮、陳正中及被害人王某甲的身份情況;同時證明五上訴人犯罪時均系成年人。

40.西吉縣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書、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2009)興刑初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證實蘇東東于2009年2月13日因犯搶劫罪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shù)罪并罰,總和刑期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0年9月14日刑滿釋放;于2014年11月5日因犯盜竊罪被西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5年3月22日刑滿釋放。

41.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2014)興刑初字第278號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銀興公(解放)決字【2013】第2734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3年11月12日褚國亮因吸食毒品被銀川市公安局興慶區(qū)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11日褚國亮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3日刑滿釋放。

42.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衛(wèi)刑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寧縣公安局中公(城關(guān)中心)行罰決字【2015】第3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寧縣公安局中公(鳴沙)行罰決字【2015】第309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4年3月17日陳正中因犯聚眾斗毆罪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2015年1月4日因毆打他人被中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處罰款人民幣四百元;2015年4月3日因賭博被中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九百元。

43.收條、領(lǐng)條,證實徐某某親屬賠償1萬元;褚國亮親屬賠償現(xiàn)金1623元;陳正中親屬賠償2000元。

二、上訴人楊軍故意傷害的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受案回執(zhí)、抓獲經(jīng)過,證實案件線索的來源、內(nèi)容、案件的偵破及被抓獲的經(jīng)過。

2.銀川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制作的(銀)公(物)鑒(傷)字[2014]062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補充鑒定、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醫(yī)院門診病歷、住院病案,證實被害人陳某乙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偏重程度);補充鑒定陳某乙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同時證實陳某乙住院治療的情況。

3.寧夏寧安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疾病鑒定中心制作的寧安醫(yī)院鑒字科[2014]司鑒字第2014170號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住院病案,證實楊軍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建議監(jiān)管治療。

4.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人資格證書、鑒定機關(guān)資格證書,證實:(1)鑒定意見已告知。(2)鑒定機關(guān)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

5.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1)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十張不同男子照片編為1-10號,經(jīng)鄢某某辨認7號照片的人(楊軍)就是捅傷陳某乙的人(2)在見證人的見證下,偵查人員將事先準備好的十張不同男子照片編為1-10號,經(jīng)陳某乙辨認5號照片的人(楊軍)就是捅傷自己的人。

6.被害人陳某乙陳述,證實楊軍在其家中持隨身攜帶的刀子將其捅傷了。

7.證人鄢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看到陳某乙受傷,陳某乙說被楊軍捅傷了。

8.證人陳某丙的證言,證實其是陳某乙的妹妹,陳某乙不給楊軍說其的電話號碼,被楊軍持刀捅傷了。

9.上訴人楊軍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3年12月4日,其到陳某乙家要陳娟電話,陳某乙不告訴,其就掏出隨身匕首,捅了陳某乙?guī)椎峨x開。

10.戶籍證明,證實楊軍犯罪時系成年人。

三、上訴人褚國亮尋釁滋事的證據(jù):

1.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證實報案及受案的情況。

2.彭陽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制作的勘查號K6404250500002015060020現(xiàn)場勘驗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及照片,證實現(xiàn)場概貌及提取了血跡、碎玻璃瓶殘渣。

3.固原正源司法鑒定所固正司鑒字(2015)第136號法醫(yī)臨床學(xu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曹某乙損傷屬輕微傷。

4.固原正源司法鑒定所固正司鑒字(2015)第133號法醫(yī)臨床學(xu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郭某甲損傷屬輕微傷。

5.固原正源司法鑒定所固正司鑒字(2015)第135號法醫(yī)臨床學(xu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陳某丁損傷屬輕微傷。

6.固原正源司法鑒定所固正司鑒字(2015)第132號法醫(yī)臨床學(xu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曹某丙損傷暫定為輕傷二級,即損傷程度最低已達到輕傷二級。

7.固原正源司法鑒定所固正司鑒字(2015)第517號法醫(yī)臨床學(xué)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曹某丙損傷屬輕傷一級,并構(gòu)成九級傷殘(20%)。

8.鑒定意見通知書、鑒定人資格證書、鑒定機關(guān)資格證書,證實:(1)鑒定意見依法分別告知。(2)鑒定機關(guān)及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

9.被害人曹某乙的陳述,證實其在夜軒閣KTV門外看見幾個小伙子拿啤酒瓶打曹某丙,其上前拉架被捅傷了。

10.被害人曹某丙的陳述,證實其和曹某乙、郭某甲等人從夜軒閣KTV出來,被人用啤酒瓶打在頭上,其和曹某乙與對方的人廝打,其被對方的人捅了幾刀。經(jīng)辨認監(jiān)控視頻中的兩名男子就是持刀捅刺其的人。

11.被害人郭某甲的陳述,證實其在夜軒閣KTV門外,看見有人拿啤酒瓶、磚頭和刀毆打曹懷玉,其和曹某乙上去拉架,被對方的人拿酒瓶朝其頭上打了一酒瓶,陳某戊被對方的人打倒,其被對方的人在屁股上捅了兩刀。

12.被害人陳某丁的陳述,證實郭某甲被打了一磚打倒了,陳某戊也被打了一磚,郭某甲的屁股被捅了一刀,其的左腿被捅了一刀。

13.證人陳某戊的證言,證實其被對方的人用磚打倒了,姬濤朝郭某甲的屁股捅了一刀、左大腿上捅了一刀,又向陳某丁的左大腿上捅了一刀。

14.證人郭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和曹文廣在“夜軒閣KTV”門前被人追打,見曹懷玉、曹某乙、郭某甲受傷了。

15.證人扈某甲的證言,證實其見穿著黑藍相間上衣的小伙子手里拿著啤酒瓶(褚國亮),穿著咖啡色上衣的小伙子手里拿的磚頭(馬宏儒),穿藍色和白色圓圈相間上衣的小伙子手里拿著一把刀子(姬濤),三人毆打曹某丙。其和郭某甲、曹某乙拉架時,褚國亮沖過來朝郭某甲頭上打了一酒瓶,曹某丙頭上及身上在流血,曹某乙胳膊上在流血??匆妰蓚€小伙子手里拿著刀。

16.證人曹某丁的證言,證實發(fā)現(xiàn)曹某丙躺在地上,四個小伙子中一個穿黑藍相間上衣的小伙子(褚國亮)把曹某丁推倒在地,穿藍色上衣小伙子(姬濤)拿著刀子。

17.證人虎某某的證言,證實兩個小伙子到其開的“紅陽水果行”店里買了兩瓶啤酒結(jié)果打碎了,過了一會,一個小伙子把一件啤酒提上走了沒給錢,接著其見外面發(fā)生打架,一個小伙子把其的自行車拿上打人。

18.證人吳某某的證言,證實其見姬濤手里拿著一把刀子和對方的人爭吵和撕扯,其中一人頭上流血了。

19.證人陳某己的證言,證實馬宏儒勸褚國亮別打人,其兒子馬金釗的頭不知被誰打了,其將馬金釗拉走了。

20.證人陳某庚的證言,證實其到現(xiàn)場見馬金釗頭上流血,就叫陳某己來把馬金釗拉走了。

21.證人扈某乙的證言,證實見幾個小伙子拿刀戳曹某丙、曹某乙,其給陳某戊打電話叫過來處理。曹某丙、曹某乙身上有血。

22.視頻監(jiān)控錄像資料,證實2015年2月22日22時32分至23時01分,在夜軒閣KTV門口的情況,其中22時51分,一男子在打人,身著白色星星白點上衣的男子(姬濤)和身穿藍黑相間上衣的男子(褚國亮)在旁觀。隨后一男子打人并拿走停放在門口的自行車。22時52分09秒,一男子跑入夜軒閣,一男子持酒瓶追至門口。22時53分40秒,褚國亮持酒瓶打一男子頭部兩下,并將啤酒瓶打破啤酒流出。

23.同案犯姬濤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褚國亮和一不認識的人撕打在一起,馬金釗、王立定上去打褚國亮打的人,其和馬宏儒拉架時,被對方一人朝額頭打了一拳,對方的人從夜軒閣KTV出來拿著甩棍、啤酒瓶打我們一伙四人,其拿出隨時帶的水果刀一頓亂戳對方,王立定、褚國亮、馬金釗撿的磚頭打?qū)Ψ?,對方追褚國亮等人到新汽車站對面的馬路邊,褚國亮向其要刀子,其把刀子給褚國亮了,對方一穿黑風(fēng)衣的大個子人用甩棍打褚國亮,褚國亮拿刀子還手打?qū)Ψ剑覀冊谂艿倪^程中,褚國亮把刀子還給其后扔在了路邊。水果刀長10cm左右,不銹鋼刀刃、刀把。(2)經(jīng)辨認夜軒閣KTV門前的視頻,其在紅陽樓下用刀子將人戳傷了。褚國亮提的自行車打了人,用啤酒瓶朝一男子頭上打了幾下。案發(fā)當日,其穿白色點點的休閑外套。

24.同案犯馬金釗的供述與辯解,證實馬宏儒買了幾瓶酒,其和姬濤、褚國亮、王立定、馬宏儒五人到夜軒閣KTV對面廣場準備一起喝酒,褚國亮跑到一男子跟前和對方撕扯,其拉架被對方的人朝其頭上打了一酒瓶子,后被其大姨和母親拉回家。姬濤拿的刀子。經(jīng)辨認夜軒閣KTV門前的視頻,指認出褚國亮拿啤酒瓶打人,各同案犯著裝情況與姬濤、褚國亮所證一致。

25.同案犯王立定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褚國亮把對方的人頭部、后背打了幾啤酒瓶,對方的人問為什么打人,褚國亮說“我想打”,對方的人就和褚國亮撕扯起來,褚國亮就打?qū)Ψ降娜?,姬濤用刀亂戳。馬金釗的母親把馬金釗拉走了,我們四人準備打車走,被對方的人攔住,姬濤拿出刀子說誰攔捅誰,其和褚國亮、姬濤就朝加油站跑,馬宏儒跑散了,對方的人在后面追,褚國亮喊姬濤把刀子給他,姬濤跑過去把刀子給褚國亮,褚國亮頭被打爛了,對方人又追打姬濤,褚國亮撿起一塊磚頭。經(jīng)辨認夜軒閣KTV門前的視頻,指認出其穿藍色外套上衣,沒有打人。馬宏儒追人往夜軒閣KTV跑,褚國亮拿啤酒瓶在對方的人頭上打了。從加油站方向跑過去只有褚國亮拿的刀子和對方有接觸,最后和對方分開后,姬濤才跑過去重新把刀子拿上。

26.同案犯馬宏儒的供述與辯解,證實案發(fā)當日,褚國亮和一男子吵了幾句就朝對方的人打了幾拳,馬金釗也朝對方的人打了一拳,對方的人與褚國亮、馬金釗、姬濤撕扯。其見姬濤跑的時候手里拿著一把刀。經(jīng)辨認夜軒閣KTV門前的視頻,指認各同案犯著裝情況與姬濤、褚國亮、馬金釗所證一致。姬濤從紅陽樓往加油站跑的過程中沒有拿刀子。褚國亮拿啤酒瓶朝穿西裝上衣的男子頭上打了幾下。

27.上訴人褚國亮的供述與辯解,證實:(1)2015年2月22日19時許,其和姬濤、馬宏儒、馬金釗、王立定等人在紅陽樓下銘典喝酒玩耍。因其喝酒多了,見從夜軒閣KTV出來一中年男子,其上去把那個男子頭上搗了一拳。對方的人用甩棍在其胳膊、頭上、胸部打了一頓,其拿了一塊石頭朝對方一人扔過去后逃跑了。(2)案發(fā)當日,其穿藍白相間牛仔外套、黑褲子。(3)經(jīng)辨認夜軒閣KTV門前監(jiān)控視頻,其拿啤酒瓶朝一個穿西裝的男子頭上打了一下。

上述證據(jù)來源形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證明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蘇東東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己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張建文組織、策劃、指揮蘇東東、楊軍、褚國亮持械聚眾斗毆,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上訴人楊軍、褚國亮持械積極參加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陳正中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聚眾斗毆,其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上訴人楊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上訴人褚國亮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三人輕微傷,其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楊軍、褚國亮均一人犯數(shù)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陳正中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應(yīng)當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蘇東東、褚國亮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之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褚國亮與他人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楊軍犯聚眾斗毆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蘇東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蘇東東、張建文、楊軍、褚國亮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yīng)予賠償。關(guān)于上訴人蘇東東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屬定性不準,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定性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蘇東東明知聚眾斗毆雙方事先約定時間、地點、準備作案工具,糾集人員,是有準備、有組織的共同犯罪,蘇東東在參與追砍被害人過程中,持菜刀對被害人身體多處部位砍擊,創(chuàng)口深,力度大,不計后果,致被害人死亡。蘇東東主觀上具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原判以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對其定罪準確。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蘇東東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蘇東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可以對蘇東東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蘇東東在公共場所追砍被害人致被害人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其犯罪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從砍擊被害人的部位、刀數(shù)和力度看,不計后果,但蘇東東是被張建文糾集參與犯罪的,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真誠認罪悔罪,可依法對蘇東東從輕處罰。故提出可從輕處罰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蘇東東所犯罪行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關(guān)于上訴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建文的行為不應(yīng)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應(yīng)當定性為聚眾斗毆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案發(fā)當日,張建文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斗毆,張建文見對方人多,便帶領(lǐng)同案犯購買菜刀,并將出資購買的菜刀分發(fā)給蘇東東、楊軍、褚國亮,又積極與對方聯(lián)系約架,當斗毆地點確定,其持菜刀與同案犯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從本案確認的證據(jù)和已查明的事實看,張建文雖沒有直接實施追砍被害人的犯罪行為,但張建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斗毆,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其與蘇東東的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原判對其以犯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張建文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張建文的犯罪行為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于法無據(jù)。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王某甲存在明顯過錯,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王某甲到案發(fā)現(xiàn)場時,即沒有實施斗毆行為,也無過激語言,只站地旁邊觀看,現(xiàn)沒有證據(jù)證實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過錯行為。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對張建文量刑過重,張建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歸案后認罪悔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原判綜合考慮張建文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定與蘇東東屬共同正犯是正確的。上訴人張建文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楊軍、褚國亮及楊軍的辯護人提出楊軍、褚國亮在聚眾斗毆犯罪中均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楊軍、褚國亮雖未砍擊被害人,但二人積極參與聚眾斗毆行為,持菜刀追逐被害人一方,在聚眾斗毆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原判沒有劃分主、從犯是正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楊軍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楊軍實施聚眾斗毆犯罪行為后,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jié),在實施犯罪時楊軍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請求二審法院對楊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楊軍在實施犯罪時尚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能力,對楊軍的自首情節(jié),原判在量刑處罰時,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在二審審理期間,楊軍的親屬與陳月霞自愿達成2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己支付),可以視為楊軍有悔罪表現(xiàn),陳月霞建議對楊軍予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褚國亮提出原判量刑過重,其在尋釁滋事罪系從犯,積極賠償而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原判對其從輕量刑的幅度過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從輕改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褚國亮在尋釁滋事中故意挑起事端,行為積極主動,持啤酒瓶追打被害人,后又持同案被告人姬濤給其的刀子捅刺前來追趕的兩名被害人,原判認定其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無不當。在二審審理期間,褚國亮的親屬與陳月霞自愿達成2.5萬元的賠償協(xié)議(己支付),可以視為褚國亮有悔罪表現(xiàn),陳月霞建議對褚國亮予以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陳正中提出原判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宣告其無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陳正中懷疑其兒子陳某甲被張建文等人控制,便產(chǎn)生報復(fù)糾集徐某某、王某乙、曹某甲及被害人王某甲等人,持棒球棒及磚塊等作案工具結(jié)伙與張建文等人斗毆,致楊軍受輕微傷。陳正中雖對其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不予供認,但根據(jù)證人徐某某、王某乙的證言、通話記錄等證據(jù),證實陳正中明知張建文等人離開雙方斗毆的現(xiàn)場時揚言要提刀鬧事,仍然積極與張建文電話聯(lián)系約定地點,并安排指使徐某某、王某乙、曹某甲及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在寧紅賓館附近等候,其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起到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主觀上具有聚眾斗毆的動機和目的,客觀上有聚眾斗毆的行為,陳正中的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gòu)成要件,原判對其以聚眾斗毆罪定罪準確。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陳正中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陳正中在一、二審審理期間,其親屬自愿補償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2.2萬元(己支付),可以視為陳正中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陳月霞建議二審法院在原判的基礎(chǔ)上,對陳正中予以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陳月霞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要求陳正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和代理意見,經(jīng)查,因陳正中并非是共同致害人,依法不應(yīng)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該上訴請求本院不予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陳月霞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要求蘇東東、張建文、楊軍、褚國亮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上訴請求和代理意見,經(jīng)查,陳月霞提出的喪葬費系實際的物質(zhì)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判己予以支持。對于提出的搶救、交通費因未提交相應(yīng)的證據(jù)證明,不能確定應(yīng)賠償?shù)臄?shù)額,原判駁回該訴求并無不當。對于提出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生活費的訴求,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寧05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二項、第六項部分、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即被告人張建文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褚國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1623元(已支付1623元);被告人張建文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楊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181.24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陳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隨案移交作案工具菜刀三把,依法予以沒收;

二、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寧05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部分,即被告人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楊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偤托唐谟衅谕叫贪四辏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褚國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偤托唐谟衅谕叫贪四辏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撤銷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衛(wèi)刑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中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偤托唐诹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陳正中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月霞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已支付);

三、上訴人蘇東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對上訴人蘇東東限制減刑;

五、上訴人楊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偤托唐谟衅谕叫塘?,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己羈押刑期55天,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

六、上訴人褚國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決有期徒刑二年??偤托唐谟衅谕叫塘辏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七、撤銷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衛(wèi)刑初字第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主文中原審被告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上訴人陳正中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偤托唐谖迥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己羈押刑期37天,刑期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馬桓

審判員欽麗萍

代理審判員張生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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