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5)黔六中刑二終字第0005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15-09-14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盤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杜美宏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原審被告人謝如乖犯爆炸罪、搶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蘇應標犯爆炸罪、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搶劫罪,原審被告人杜國慶犯爆炸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趙富陽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原審被告人孔垂友、甘某犯爆炸罪,原審被告人王克某犯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杜照忠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張洪某犯搶劫罪、開設賭場罪,原審被告人孔維科、孔某、梁春某犯聚眾斗毆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原審被告人崔世某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原審被告人萬應某、董某、吳德某、王水某、浦紹某犯聚眾斗毆罪,原審被告人杜囯某、張進某、楊文某、高成某、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李某、陳正某、陳亮某、陳象某、陳云某、王光某、陳世某、孔維某、陳學某犯開設賭場罪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黔盤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程豐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上訴人甘某及其辯護人、上訴人王水某及其辯護人、上訴人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原審被告人孔維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萬應某、董某、浦紹某、張進某、吳德某、張洪某、楊文某、杜國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正某、陳亮某、孔維某、陳象某、陳云某、陳學某、陳世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判決認定,一、爆炸罪
(一)2012年8月11日晚(農(nóng)歷6月24日,系彝族火把節(jié)),被告人蘇應標到盤縣淤泥鄉(xiāng)新街彝舞廣場西側(cè)籃球場打籃球,因與一小伙在搶球時發(fā)生口角并打架,便找來一枚“天雷”,投向該籃球場,發(fā)生爆炸,致正在籃球場打籃球的查昌某、車加某、徐某、柳某等人受傷。經(jīng)將現(xiàn)場提取的炸點周圍的殘留物送檢后,檢測出鉀離子(K+)、氯酸根離子(CIO3-),為氯酸鉀火藥主要成分。
(二)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杜照忠、謝如海、杜國慶等人以為松河鄉(xiāng)0809娛樂KTV“看場子”為由,要求0809娛樂KTV的老板吳傳某等人每月交納7000元的保護費,因向吳傳某索要保護費未果,4月的一天晚上,謝如海和杜國慶帶上兩枚自制爆炸物“天雷”到0809娛樂KTV門口,各自將一枚“天雷”投向0809娛樂KTV二樓的鋼化玻璃上,將該KTV的二樓玻璃及許正某、吳傳某二人停放在KTV門前的兩輛車炸壞。
(三)2013年4、5月的一天,謝如海跟被告人謝如乖說有人出錢請其幫忙將松河的一家麻將館砸了,并帶謝如乖到松河鄉(xiāng)加油站附近與一個男子商談,謝如海與該男子商定報酬為4000元,并當場支付了2000元,謝如海拿了500元給謝如乖。后謝如海與被告人謝如乖、杜國慶、甘生德等人于2013年5月4日晚,拿著鋼管去砸松河鄉(xiāng)龍脖子村愛明某家麻將室,因被愛明某之父發(fā)現(xiàn)便離開;離開后幾人商量用“天雷”來炸愛明某家麻將室,謝如海、杜國慶等人便驅(qū)車到淤泥鄉(xiāng)水庫,杜國慶從路邊一水溝里面拿出一枚“天雷”,幾人便攜“天雷”回到愛明某家麻將館門前,杜國慶下車向麻將室的卷簾門上丟了一枚“天雷”爆炸后,幾人開車逃離現(xiàn)場。爆炸導致愛明某家卷簾門、玻璃門被炸壞。
(四)2012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孔垂友為恐嚇何建某,讓何建某不能在松河鄉(xiāng)開電玩城和自己搶生意,便找到甘某商量,提出愿出5000元請甘某幫忙找人去砸何建某等人開在盤縣松河鄉(xiāng)的游戲機室;后甘某找到蘇應標,請?zhí)K應標幫忙解決此事,蘇應標答應后,便聯(lián)系毛進開,毛進開又邀約了被告人杜國慶與杜光平(另案處理),三人均同意前往松河鄉(xiāng)去砸何建某開的游戲機室。2012年8月8日21時許,毛進開在打電話向蘇應標問清游戲室位置并告知用“天雷”砸游戲機室后,毛進開、杜國慶、杜光平三人持二枚“天雷”到游戲機室門前,毛進開、杜國慶朝游戲機室里各扔了一枚“天雷”實施爆炸,后逃離現(xiàn)場,爆炸導致游戲機室內(nèi)的工作人員王某、黃某等人受傷。當晚,被告人甘某從蘇應標處得知毛進開等人用“天雷”砸了游戲機室后,帶蘇應標到松河鄉(xiāng)加油站附近找孔垂友拿了5000元現(xiàn)金給蘇應標,蘇應標拿了1000元后將余下的4000元拿給杜國慶、杜光平、毛進開三人平分。
二、搶劫罪
2013年5、6月的一天,張洪某、謝如海、謝如乖、甘生德等人在紅果鎮(zhèn)睡美人賓館商量到火鋪鎮(zhèn)沖擊張進某、羅金紅等人開設的賭場,張洪某帶謝如海等人到賭場附近后,與謝如海等人分開并進入賭場,謝如海隨后進入賭場,并打電話叫在賭場附近等待的甘生德、謝如乖、杜光平、毛進開、杜鵬、小創(chuàng)(身份不明)、謝三龍(另案處理)等人沖擊賭場,甘生德、謝如乖等人手持砍刀及自制爆炸物(“天雷”)沖入賭場,在沖擊賭場過程中,杜光平、毛進開二人向賭場上的人群中各扔了一枚“天雷”實施爆炸,謝如海將賭場上裝打水(抽頭漁利)錢的一個包搶走,包內(nèi)裝有壹萬多元現(xiàn)金,沖完賭場后,謝如海告知謝如乖、甘生德等人搶得錢,并將錢分給謝如乖、甘生德等人,其中謝如乖分得人民幣1100元,甘生德分得人民幣1200元。
三、開設賭場罪
(一)2013年初以來,杜照忠、金友某、張時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在盤縣淤泥鄉(xiāng)落脈穴村金友某家、張保某家及小龍場等地開設賭場,組織人員進行賭博,金友某、張時某、杜照忠等人在賭場上占股;賭場開了一段時間后,董某某、李某、趙順友(另案處理),支昌華(另案處理)等人加入與杜照忠、金友某等人一起開設賭場,并在賭場上占股。賭場開設期間,由杜照忠負責打水(抽頭漁利)及看守賭場,金友某負責放哨,張時某、董某某負責聯(lián)系賭客,有時參與打水,金友某還找來車祥某、王某等人負責接送賭客。賭場開設在張保某家時,每天從賭場上提取一定的費用給張保某家。賭場用撲克“殺豹子”賭錢,每天賭客多時四五十人,少時一二十人,每天平均抽頭漁利上千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金友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時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
(二)2011年底至2012年6、7月以來,謝如海、陳中云(另案處理)、陳正某、陳亮某、陳象某、陳云某、王光某、陳世某、吳龍方(另案處理)、孔維某、陳學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提供賭具及場所供他人進行賭博,賭場開設在盤縣普古鄉(xiāng)坪壩村寨子及其周圍的山上,小地名打火箐、黃土坡等地,在賭場上占股的有謝如海、陳中云、陳正某、陳亮某、陳象某、陳云某、王光某、吳龍方、陳學某等人;謝如海帶著幾人負責看賭場,王光某、陳亮某負責在賭場桌上打水,陳世某負責收取打水得到的錢及搬桌子板凳到賭場上,孔維某幫忙拉賭客和搬桌子板凳,陳中云、陳學某等人負責放哨、搬桌椅板凳。賭場用撲克“殺豹子”賭錢,每天賭客多時四五十人,少時一二十人,每天平均抽頭漁利上千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象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陳正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陳云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3600元,被告人王光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陳亮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孔維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陳世某已退交違法所得人民幣600元。
(三)2012年期間,被告人趙富陽、杜國某、杜美宏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盤縣淤泥鄉(xiāng)、松河鄉(xiāng)、灑基鎮(zhèn)一帶開設野外賭場,賭場先在淤泥鄉(xiāng)蘇座村的山上開設,每天參賭人員多達三十余人,輸贏上萬元,每天抽頭漁利上千元;接著又在松河鄉(xiāng)垤塢村后面的山上開設,期間杜國某沒有參與,賭場開設方式同蘇座村的賭場相同,賭場開設了三四天,輸贏二三萬元,每天抽頭漁利上千元,后杜美宏、趙富陽、杜國某等人又在灑基鎮(zhèn)半坡一戶人家里開設賭場,開了三四天,每天賭場有一二十人參與賭錢,抽頭漁利上千元。
(四)2012年6、7月,杜美宏、楊文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普古鄉(xiāng)普古丫口、螞蟻等地開設賭場,賭場上由杜美宏帶著牛應澤(另案處理)、王克某等人看守賭場,每天從賭場上領取上千元錢,楊文某在賭場上當莊陪賭客賭錢,賭場共擺了二十來天,賭客多時有上百人,少時三四十人,賭資達幾十萬元。
(五)2013年7、8月,被告人張洪某、張進某、高成某與譚龍應(即小龍運,另案處理)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盤縣紅果鎮(zhèn)下沙陀村開設賭場,提供場所及賭博用具供多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張洪某、張進某、高成某、譚龍應等人在賭場上占股、分錢。該賭場每天賭客多時二十余人,少時十余人。
(六)2013年5月以來,張進某伙同羅金紅(身份不明)、小淑(身份不明)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盤縣火鋪鎮(zhèn)坡上村李桂蓮家、盤縣火鋪鎮(zhèn)濫泥箐山上等地提供場所及賭具供多人進行賭博,張進某、羅金紅、小淑等人在賭場上占股,該賭場每天賭客一二十人,平均抽頭漁利上千元,羅金紅、張進某、小淑等人將賭場開設在李桂某家時,由李桂某、鄧玉某婆媳二人提供桌椅板凳及場所供他人賭博,由羅金紅等賭場上的占股人員支付李桂蓮、鄧玉蓮二人每天200元的場地費用。2013年5月8日下午,火鋪派出所民警將在李桂某家賭博的二十多人抓獲,并繳獲賭資10萬余元。
四、聚眾斗毆罪
(一)2013年5、6月,被告人王水某與一劉姓的湖南人合伙,在淤泥鄉(xiāng)巖博村紅福洗煤廠對面王水某開的彩票店內(nèi)放置一臺捕魚機供人賭博,獲利后均分;杜美宏、孔維科等人也提出要在彩票店放置捕魚機,王水某不同意,杜美宏向王水某索要了1000余元離開;后杜美宏、孔維科到彩票店,持鐵錘將店內(nèi)的捕魚機砸壞。為此事,王水某打電話給孔維科,雙方相約打架,同年6月26日,杜美宏、孔維科邀約趙富陽,三人又分別繳約吳德某、萬應某、孔某、梁春某、毛進開、蘇應標、蘇應良(另案處理)、謝如乖、楊應(另案處理)等十多人帶著砍刀和自制爆炸物“天雷”,由楊應駕駛一輛萬應某的現(xiàn)代車,趙富陽駕駛一輛面包車駛往松河鄉(xiāng)采四丫口處與王水某邀約的浦紹某等三十余人進行斗毆,由于杜美宏一伙人發(fā)現(xiàn)王水某一方人比自己這方人多,在王水某帶人沖向杜美宏一伙人時,杜美宏一方人中的蘇應標、蘇應良二人便向王水某一方各扔了一枚自制爆炸物“天雷”實施爆炸,在杜美宏一伙人驅(qū)車逃離時,王水某便開著自己的貴BN9555號商務車去追,在追擊過程中,杜美宏在其乘坐的面包車上將一煙花點燃后伸出車窗向王水某一伙人燃放沖擊;王水某開著自己的貴BN9555號商務車撞向杜美宏乘坐的面包車尾部,連撞了兩下后,杜美宏等人驅(qū)車逃離現(xiàn)場。
(二)2012年5、6月的一天,杜美宏到盤縣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謝如海、陳正某等人開設的賭場上去要股份未果,后杜美宏約牛應澤(另案處理)、王克某等三十余人手持刀具和“天雷”到盤縣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謝如海、陳正某等人開設的賭場上沖擊賭場;在沖擊賭場過程中杜美宏一伙人投擲自制爆炸物(俗稱“天雷”)實施爆炸。
五、尋釁滋事罪
(一)2013年4月,被告人杜照忠與謝如海等人以為松河鄉(xiāng)0809KTV看場子為由,要求0809KTV老板吳傳某等人每月交納7000元的保護費,吳傳某被迫交給了杜照忠1000元錢,之后杜照忠、謝如海等人多次向吳傳某等人索要保護費未果。2013年5月以來,被告人杜照忠、崔世某與謝如海等人多次到盤縣松河鄉(xiāng)0809KTV里娛樂消費,在0809KTV里唱歌喝酒后拒不付帳,要求簽單,累計簽單上萬元,其中,杜照忠簽單2000余元,崔世某簽單3000余元。2013年8月24日晚,崔世某帶一伙人到0809KTV消費后要求簽單遭到拒絕,崔世某便將前臺的一臺計算器砸壞,吳應某進行勸阻,被崔世某砍傷手部。案發(fā)后,崔世某已支付了所欠款項,并取得吳應某的諒解。
(二)2013年間,被告人杜美宏帶趙富陽等人多次到盤縣松河鄉(xiāng)榮盛會所里娛樂消費,在榮盛會所里唱歌喝酒后拒不付帳,強行要求簽單,其簽單金額累計上千元。
(三)2012年8、9月的一天,杜國慶、毛進開、謝如乖、杜鵬四人因在甘華(身份不明)等人開設在盤縣松河鄉(xiāng)垤塢山上的賭場上賭錢,甘華等人不發(fā)放車費給杜國慶等人;事后四人一起商量到松河鄉(xiāng)垤塢村去沖擊甘華開設的賭場,讓甘華等人的賭場開不下去;商量好后,該四人手持砍刀和天雷去到松河鄉(xiāng)甘華等人開設的賭場上沖擊賭場,在沖擊賭場過程中杜國慶等人投擲了兩枚自制爆炸物(俗稱天雷)實施爆炸。后杜國慶將散落在賭場上的50元現(xiàn)金拿走。
六、敲詐勒索罪
2013年8月的一天,崔世某與吳永某在八一水庫吃飯喝酒后發(fā)生口角糾紛被勸開,事后崔世某帶人到松河鄉(xiāng)找吳永某,帶人到吳榮某家對吳榮某、吳永某進行威脅,稱其所帶的人日常生活和車輛受損的費用要由吳永某支付,向吳永某索要費用,后吳永某之兄吳榮某請崔世某吃飯,想將此事化解,崔世某又提出要12000元了結(jié)此事,吳榮某當時給了崔世某1000元。之后崔世某又多次打電話向吳榮某索要錢。吳榮某因為害怕于2013年8月31日到盤縣公安局松河派出所報案。過后,崔世某在松河鄉(xiāng)找到吳榮某將之前吳榮某給其的1000元還給吳榮某。
七、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杜美宏、孔維科、梁春某、孔某等人在松河鄉(xiāng)采四丫口與王水某等人打架,后開車逃跑到普古鄉(xiāng)普古丫口,杜美宏拿錢給孔維科叫其購買扳炮和炮仗做“天雷”,孔維科叫上梁春某、孔某購買到扳炮及炮仗后,與杜美宏一起在普古丫口原焦化廠廠房內(nèi)做“天雷”,孔維科、梁春某、孔某三人將炮仗內(nèi)的火藥剝出,孔維科和杜美宏再將剝出的火藥與扳炮、碎石子混合制作出“天雷”,共計制造了八枚“天雷”。同年8月8日,趙富陽將“天雷”帶至榮盛會所,被派出所民警查獲。
八、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趙富陽、杜美宏、甘生付、班勝祥等人在盤縣坪地鄉(xiāng)一牛肉館內(nèi)與他人發(fā)生打架后來到盤縣松河鄉(xiāng),為了防止對方來找其報復,趙富陽、杜美宏等人到杜美宏的岳父家,將其藏于此處的八枚“天雷”及一袋疑似硫磺顆粒,用黑色布袋裝好放于杜美宏的車內(nèi)。趙富陽開著杜美宏的車帶甘生付、班勝祥等人到松河鄉(xiāng)榮盛KTV包房內(nèi)玩,下車時其將裝有“天雷”的袋子提進包房,后趙富陽怕人多不注意踩到“天雷”發(fā)生爆炸,便將裝有“天雷”的袋子提到前臺讓服務員放到宿舍保管。后被告人趙富陽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并將放于服務員宿舍內(nèi)的黑色袋子查獲,內(nèi)有八枚用黑色塑料紙包裹起的自制爆炸物及一個疑似硫磺的黑色塑料紙包裹物。經(jīng)鑒定,所送自制爆炸物成份為石塊、氯酸鉀和二硫化砷(雄黃)混合物;所送疑似硫磺粉末成分為二硫化砷(雄黃)。其中氯酸鉀為氯酸鉀火藥主要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杜照忠因犯搶劫罪于2006年6月8日被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2012年4月5日刑滿釋放。被告人李某因犯賭博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以(2013)黔盤刑初字第38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董某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楊文某于2014年1月21日被抓獲后,因吸食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被告人陳亮某于2013年10月16日主動投案,被告人陳世某、陳學某于2013年10月20日主動投案,被告人王水某、梁春某于2013年10月21日主動投案,被告人陳云某于2013年10月22日主動投案,被告人孔某于2013年10月23日主動投案,被告人甘某于2014年2月17日主動投案。被告人甘某投案后,未供述其實施了犯罪行為,被告人陳學某、陳世某、陳云某投案時,未供述實施了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述事實及相應證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以被告人杜美宏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偤托唐谑甓€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謝如乖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九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孔維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偤托唐谟衅谕叫贪四辏瑳Q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蘇應標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偤托唐谄吣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杜國慶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偤托唐诹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趙富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五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孔垂友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王水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杜照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偤托唐谌甓€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梁春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偤托唐谌炅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2013)黔盤刑初字第38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人李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的緩刑二年執(zhí)行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交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崔世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偤托唐诙暌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萬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浦紹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進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吳德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張洪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交)。被告人楊文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杜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高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王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金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張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陳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孔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被告人陳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云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陳世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對被告人王光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陳正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陳象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孔維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陳亮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陳云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00元,陳世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元,張時某退交的違法所得1000元,金友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董某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謝如乖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被告人甘生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依法予以追繳,追繳后上繳國庫。
二審請求情況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訴。杜美宏的上訴理由是,第一樁聚眾斗毆犯罪中系從犯,請求對聚眾斗毆罪改判四年以下;非法制造爆炸物過程中,參與者自愿分工參與,請求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改判四年以下。謝如乖的上訴理由是,不構成搶劫罪;原判對爆炸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蘇應標的上訴理由是,系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從犯,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上訴人作出更輕的刑事處罰。杜國慶的上訴理由是,系從犯、認罪態(tài)度好,量刑過重,請求給予改判。趙富陽的上訴理由是,不構成聚眾斗毆罪;具有立功情節(jié);量刑過重,請求給予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状褂训纳显V理由是,不構成爆炸罪,量刑不均衡,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甘某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不構成爆炸罪,應為尋釁滋事罪;系自首;請求改判。王水某的上訴理由是,對方有過錯、系自首,請求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杜照忠的上訴理由是,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量刑過重,請求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梁春某的上訴理由是,系從犯,請求給予從輕處罰。孔某以“系從犯、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給予從寬處罰。李某的上訴理由是,上訴人所起作用相對較小,請求給予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孔維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萬應某、董某、浦紹某、張進某、吳德某、張洪某、楊文某、杜國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正某、陳亮某、孔維某、陳象某、陳云某、陳學某、陳世某服判。
二審庭審中,原審被告人孔維科提出“系從犯”的辯解。上訴人杜國慶提出“不構成爆炸罪”的辯解。上訴人趙富陽提出“對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系自首”的辯解。原審被告人王克某提出“聚眾斗毆罪量刑過重”的辯解。上訴人甘某的辯護人提出“甘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上訴人王水某提出“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畢老五,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解,其辯護人提出“王水某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不符合加重情節(jié),系自首,王水某提供犯罪嫌疑人畢老五的線索屬立功情節(jié),建議對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上訴人孔某提出“在聚眾斗毆罪中未犯罪中止”的辯解。上訴人李某提出“開設賭場期間中途退出,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解。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甘某、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蘇應標、杜國慶、謝如乖、孔垂友、甘某、原審被告人甘生德投擲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謝如乖、甘生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財物;上訴人杜美宏、杜照忠、李某、趙富陽、原審被告人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云某、陳象某、陳正某、王光某、陳亮某、孔維某、陳學某、陳世某、杜國某、楊文某、王克某、高成某、張進某、張洪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杜美宏、趙富陽、謝如乖、蘇應標、王克某、上訴人梁春某、孔某、王水某、原審被告人孔維科、萬應某、吳德某、浦紹某、董某組織或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杜美宏、杜照忠、原審被告人崔世某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謝如乖伙同他人沖擊賭場,追逐、攔截他人;崔世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梁春某、孔某、孔維科、杜美宏非法制造爆炸物;趙富陽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清楚。原審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所列證據(jù)均經(jīng)一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查證屬實。在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上訴人甘某及其辯護人、上訴人王水某及其辯護人、上訴人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原審被告人孔維科、甘生德、王克某、崔世某、萬應某、董某、浦紹某、張進某、吳德某、張洪某、楊文某、杜國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正某、陳亮某、孔維某、陳象某、陳云某、陳學某、陳世某均未提出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jù),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甘某的妻子蘇文分別向被害人王某、黃某各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1,000元,被害人王某、黃某、何建某表示對甘某的行為予以諒解。上訴人王水某檢舉同案畢老五,但畢老五未被抓獲。杜美宏等人到盤縣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聚眾斗毆,公安機關系偵查中發(fā)現(xiàn),未接到舉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甘某的妻子蘇文及其辯護人提供的二份收據(jù)證實,其向被害人王某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1,000元,向被害人黃某支付了賠償款人民幣1,000元。
2、甘某的妻子蘇文及其辯護人提供的二份諒解書證實,張福超的家人賠償被害人王某、黃某、何建某均表示對甘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3、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水某檢舉情況的說明證實,犯罪嫌疑人王水某向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提供同案人畢老五參與作案的情況,但畢老五未被抓獲。
4、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于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聚眾斗毆案的說明證實,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辦理的杜美宏惡勢力案件中,普古鄉(xiāng)平壩村聚眾斗毆案系偵查中發(fā)現(xiàn),未接到舉報。
關于上訴人杜美宏所提“第一樁聚眾斗毆犯罪中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杜美宏在第一樁聚眾斗毆犯罪中,邀約其他同案并行為積極,系主犯,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杜美宏所提“請求對聚眾斗毆罪改判四年以下;非法制造爆炸物過程中,參與者自愿分工參與,請求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改判四年以下”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杜美宏邀約他人持械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杜美宏邀約他人共同制作“天雷”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其給予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謝如乖所提“不構成搶劫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謝如乖、原審被告人甘生德的供述、證人張進某、董某、謝三龍、謝如海、張洪某的陳述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謝如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謝如乖所提“原判對爆炸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謝如乖伙同他人投擲爆炸物并致被害人財物受損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謝如乖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謝如乖伙同他人持械沖擊賭場,追逐、攔截賭場上人員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院考慮謝如乖在聚眾斗毆罪中系從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節(jié),對其犯聚眾斗毆罪給予減輕處罰、對其犯爆炸罪、尋釁滋事罪給予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原審被告人孔維科提出“系從犯”的辯解。上訴人杜國慶提出“不構成爆炸罪”的辯解。經(jīng)查,在非法制造爆炸物過程中,孔維科的作用大于被告人孔某、梁春某的作用;在聚眾斗毆過程中,孔維科行為積極,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蘇應標所提“系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從犯,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對上訴人作出更輕的刑事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蘇應標伙同他人持爆炸物在共同場所實施爆炸,致多人受傷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蘇應標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蘇應標在聚眾斗毆罪中系從犯、爆炸罪中具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的情節(jié),對其犯聚眾斗毆罪給予減輕處罰、對其犯爆炸罪給予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杜國慶所提“系從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杜國慶在其參與的三次爆炸犯罪中,行為積極,系主犯,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杜國慶所提“認罪態(tài)度好,量刑過重,請求給予改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杜國慶同他人投擲爆炸物并致被害人受傷及財物受損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杜國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富陽所提“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趙富陽、上訴人杜美宏、梁春某、孔某、謝如乖、蘇應標、王水某、原審被告人孔維科、萬應某、吳德某、浦紹某的供述、證人肖碟、范喬紅、楊應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趙富陽積極參與斗毆,并幫助邀約其他同案,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富陽所提“檢舉杜美宏等人到盤縣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賭場,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刑事受案登記表、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于普古鄉(xiāng)坪壩村聚眾斗毆案的說明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趙富陽所提杜美宏等人沖擊賭場的犯罪系本案聚眾斗毆罪中的第二樁,而該樁犯罪事實已由公安機關掌握,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富陽所提“對開設賭場罪、聚眾斗毆罪系自首”的辯解。經(jīng)查,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但原審法院已經(jīng)予以考慮,故不再采納。
關于上訴人趙富陽所提“量刑過重,請求給予上訴人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趙富陽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趙富陽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趙富陽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院考慮趙富陽如實供述其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對開設賭場罪和聚眾斗毆罪系自首的犯罪事實的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孔垂友所提“不構成爆炸罪”、上訴人甘某所提“上訴人不構成爆炸罪,應為尋釁滋事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孔垂友、甘某、上訴人蘇應標、杜國慶的供述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孔垂友為排擠競爭對手,找到甘某幫忙砸何建某的游戲室,甘某又找到蘇應標談好報酬后,由蘇應標帶領杜國慶、毛進開等人向何建某的游戲室投爆炸物,致游戲室內(nèi)人員受傷的后果,且蘇應標等人實施行為前經(jīng)甘某、孔垂友同意,蘇應標等人事實行為后由甘某帶蘇應標從孔垂友處領取報酬,即蘇應標等人實施的爆炸行為沒有超出孔垂友、甘某共同犯罪的故意,且事后得到孔垂友、甘某的認可,孔垂友、甘某的行為符合爆炸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孔垂友所提“量刑不均衡,請求依法改判或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上訴人甘某所提“請求改判”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孔垂友、甘某伙同他人,向何建某的游戲室投擲爆炸物致人受傷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孔垂友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甘某自愿認罪的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甘某所提“系自首”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雖然甘某主動投案,但其沒有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甘某的辯護人提出“甘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收據(jù)、諒解書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被害人收到甘某的賠償款并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對甘某從輕處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故該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原審被告人王克某提出“聚眾斗毆罪量刑過重”的辯解。經(jīng)查,一審法院認定王克某在聚眾斗毆罪中系從犯,給予減輕處罰,依法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但一審法院卻判處王克某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不當,故其上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水某所提“對方有過錯”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王水某因與杜美宏、孔維科等人發(fā)生矛盾糾紛,不通過合法途徑予以解決,而是相約進行斗毆,雙方均有過錯,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水某所提“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畢老五,具有立功情節(jié)”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王水某提供犯罪嫌疑人畢老五的線索屬立功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盤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水某檢舉情況的說明證實,雖然王水某發(fā)現(xiàn)同案犯畢老五后立即報警,但畢老五未被抓獲,即王水某的立功不能成立,故其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水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水某不構成聚眾斗毆罪,不符合加重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王水某、杜美宏、趙富陽、孔維科等的供述、證人肖碟、范喬紅、楊應的證言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王水某積極組織人員聚眾斗毆,且參與聚眾斗毆人數(shù)多,規(guī)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且具有加重情節(jié),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王水某所提“系自首,請求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系自首,建議對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杜美宏、孔維科等人故意與王水某發(fā)生矛盾并相約斗毆,王水某便組織人參與斗毆,但王水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綜合本案的情況,依法可以對其減輕處罰,原審法院認定自首情節(jié)而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不當,應予改判;但王水某系主犯,且其犯罪行為及結(jié)果不符合判處緩刑的條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杜照忠所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有收集在案的杜照忠、崔世某的供述、證人羅燕、徐元水等證人的證言、被害人吳傳某的陳述、銷貨清單等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jù),證實杜照忠以為他人開設的娛樂場所提供保護為由,強行收取保護費,且在該娛樂場所消費后強行簽單,杜照忠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杜照忠所提“量刑過重,請求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杜照忠以為他人開設的娛樂場所提供保護為由,強行收取保護費,且在該娛樂場所消費后強行簽單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杜照忠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院考慮杜照忠系累犯、歸案后如實供述開設賭場罪的罪行的情節(jié),綜合以上情節(jié)后對其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梁春某所提“系從犯,請求給予從輕處罰”、上訴人孔某所提“系從犯、自首、認罪態(tài)度好,請求給予從寬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梁春某、孔某參與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梁春某、孔某積極參與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法院考慮梁春某、孔某系自首、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中作用小于孔維科的作用、在聚眾斗毆罪中系從犯的情節(jié),對其減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孔某所提“在聚眾斗毆罪中未犯罪中止”的辯解。經(jīng)查,孔某受杜美宏等人邀約參與聚眾斗毆,杜美宏一方還扔了爆炸物,聚眾斗毆共同犯罪已既遂,故其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李某所提“上訴人所起作用相對較小”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某在開設賭場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李某所提“開設賭場期間中途退出,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解。經(jīng)查,李某參與杜照忠等人開設賭場,其雖然中途退出,但賭場仍然在經(jīng)營,開設賭場共同犯罪已既遂,故其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李某所提“請求給予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李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原審法院考慮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的量刑并無不當,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蘇應標、杜國慶、謝如乖、孔垂友、甘某、原審被告人甘生德投擲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爆炸罪;謝如乖、甘生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上訴人杜美宏、杜照忠、李某、趙富陽、原審被告人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云某、陳象某、陳正某、王光某、陳亮某、孔維某、陳學某、陳世某、杜國某、楊文某、王克某、高成某、張進某、張洪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杜美宏、趙富陽、謝如乖、蘇應標、王克某、上訴人梁春某、孔某、王水某、原審被告人孔維科、萬應某、吳德某、浦紹某、董某組織或積極參加持械聚眾斗毆的行為構成聚眾斗毆罪;杜美宏、杜照忠、原審被告人崔世某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謝如乖伙同他人沖擊賭場,追逐、攔截他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崔世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梁春某、孔某、孔維科、杜美宏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為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趙富陽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對杜美宏、謝如乖、蘇應標、杜國慶、趙富陽、孔垂友、王水某、杜照忠、梁春某、孔某、李某、孔維科、甘生德、崔世某、萬應某、董某、浦紹某、張進某、吳德某、張洪某、楊文某、杜國某、高成某、王光某、金友某、張時某、董某某、陳正某、陳亮某、孔維某、陳象某、陳云某、陳學某、陳世某量刑適當,但鑒于二審期間,甘某自愿真誠悔罪,通過其妻子向被害人賠償損失并獲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對王水某、王克某的量刑不當,應予以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2014)黔盤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主文中的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第十七項、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五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第二十八項、第二十九項、第三十項、第三十一項、第三十二項、第三十三項、第三十四項、第三十五項、第三十六項、第三十七項、第三十八項,即被告人杜美宏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十三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謝如乖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九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孔維科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蘇應標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杜國慶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甘生德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總和刑期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趙富陽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五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孔垂友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杜照忠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三年二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梁春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孔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撤銷(2013)黔盤刑初字第387號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人李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的緩刑二年執(zhí)行部分,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交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崔世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總和刑期二年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萬應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董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浦紹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張進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吳德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被告人張洪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已交);被告人楊文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杜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高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王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金友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張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董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交);被告人陳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亮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孔維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被告人陳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云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交);被告人陳學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陳世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已交);對被告人王光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陳正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陳象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000元,孔維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陳亮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陳云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00元,陳世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00元,張時某退交的違法所得1000元,金友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董某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謝如乖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100元,被告人甘生德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元,依法予以追繳,追繳后上繳國庫。
二、撤銷貴州省盤縣人民法院(2014)黔盤刑初字第571號刑事判決主文中的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即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王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王水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甘某犯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
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克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水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任天貴
審判員韓德剛
代理審判員肖祥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