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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贛11刑終217號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6   閱讀:

審理法院: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7)贛11刑終2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聚眾斗毆罪

裁判日期:2017-09-01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梅桂平等人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被告人高某2等人聚眾斗毆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贛1128刑初58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梅桂平、高來元、高凱、何彬、魏偉、王渴、余彬、任強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依法訊問了上訴人梅桂平、高來元、高凱、何彬、魏偉、王渴、余彬、任強。并于2017年9月1日進行了開庭審理,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顧志波出席法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梅桂平、高來元、高凱、何彬、魏偉、王渴、余彬、任強出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梅桂平等18人)

2016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梅桂平和陶敏(在逃)與饒豐鎮(zhèn)花園村村民、被告人高來元在饒豐鎮(zhèn)花園村因收賬一事發(fā)生吵架,高來元打了陶某一下。當天晚上,被告人梅桂平某帶人砸破復,糾集了被告人王渴、陶某、魏偉(外號“大嘴”)、張文、王磊、何彬、康濱、周成等人守在梅桂平家里。當晚23時許,梅桂平見高來元沒有來,就叫人都散了。

6月1日晚上23時許,被告人梅桂平又糾集陶某、何彬、周成、魏偉(外號“大嘴”,在逃)、王磊、高凱、張文、王渴、康濱、虞班普、任強、魏偉(外號“船不佬”,在逃)開著三輛車到花園村高來元家找高來元,車上放了幾把砍刀。被告人梅桂平等人在被告人高來元家樓下大聲嚎叫,叫高來元“死下來”。見無人答應,被告人梅桂平就帶著陶某等人返回鄱陽某。被告人高來元在家聽到梅桂平等人在樓下嚎叫就拿了一根鋼叉追出去,發(fā)現(xiàn)梅桂平等人已經(jīng)開車走了。高來元就一邊往花園村無雙網(wǎng)吧走,一邊打電話給高敏、李某1、熊某告訴他們梅桂平一伙人又來花園村了。接著,被告人高來元打電話問余某1都有誰到他家里。余某1稱不知道。余某1掛掉電話后,就打電話跟梅桂平說高來元打電話來問是誰去了他家里,并問梅桂平有沒有去。這時,梅桂平等人開車到了饒州飯店附近。梅桂平掛掉電話后,就打電話給高來元。這時,高來元已經(jīng)走到了無雙網(wǎng)吧門口。梅桂平和高來元在電話中發(fā)生吵架,互相罵對方。李某1、高某1等一些花園村村民也到了無雙網(wǎng)吧門口。高某1打梅桂平的電話叫梅桂平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梅桂平?jīng)]有聽。高來元一時氣憤,就叫其旁邊的花園村村民回家拿工具跟他去找梅桂平。

被告人梅桂平擔心高來元會帶花園村村民去他家,就帶著陶某等人到其家里拿了幾根苗子刀、幾把砍刀上車。隨后,梅桂平就帶著陶某等人到鄱陽某城東老大橋橋頭守高來元。梅桂平這邊除開車的何彬、周成、魏偉(外號“大嘴”)外,其他人都拿著砍刀或苗子刀下了車,站在城東老大橋橋頭。梅桂平、陶某等人拿鋼管橫在橋頭限高的兩個石墩上攔截過路的車輛,詢問是不是花園村的人,若不是花園村的人就放行?;▓@村村民熊某騎摩托車從鄱陽鎮(zhèn)回花園村經(jīng)過大橋時被梅桂平發(fā)現(xiàn),梅桂平持鋼管追打熊某沒有追到。

被害人蔡某駕駛其白色現(xiàn)代轎車快到橋頭時,發(fā)現(xiàn)有人在攔車,就準備調(diào)頭。被告人梅桂平等人以為是高來元派來的人,就手持工具沖上去攔停這輛車,并對該車進行打砸。其中,梅桂平用鋼管砸了該車的前擋風玻璃,王磊拿鋼管砸了該車的引擎蓋,張文用砍刀砍了該車駕駛室的玻璃,陶某、王渴、任強都用鋼管砸了車子。砸破駕駛室的玻璃后,梅桂平等人發(fā)現(xiàn)駕駛員是個女的,就知道砸錯車了,于是立馬上車離開了城東大橋,并打電話叫余某1去現(xiàn)場看下被砸汽車的車主有無報警,能否私了。隨后,梅桂平帶領陶某等人把鋼管、砍刀都放到了王磊位于東門口的家里的一樓樓梯下,之后就開車去了沿河路,停在沿河路的路邊。

熊某回到花園村后告訴高來元及聚集在無雙網(wǎng)吧門口的花園村村民:“梅桂平帶了一伙人在城東大橋橋頭攔花園村的車,見到花園村的人就打?!被▓@村村民李某3也說梅桂平等人在橋上攔車。被告人高來元就叫花園村村民拿上東西跟他走,去城東大橋找梅桂平。被告人高敏、高勇來、鐘志強、王濤、高雄來、李某1(在逃)等二三十名花園村村民就手持鋼管、魚叉跟著高來元往城東大橋走。高某1、李某3等人一直勸阻高來元等人不要去,高來元等人不聽。高某1就撥打了報警電話。

被告人高來元等人在城東橋頭碰見了鄱陽縣公安局新橋派出所的民警。民警勸阻高來元等人不要去打架,高來元等人不聽,繼續(xù)往前走。高來元在城東大橋沒有發(fā)現(xiàn)梅桂平等人,就打電話給梅桂平,問梅桂平在哪里,并說自己已經(jīng)到了城東大橋。

在接到高來元電話之前,梅桂平等人在沿河路休息的時候,梅桂平就接到了余某1的電話,余某1告訴梅桂平城東大橋上有很多花園村的村民。于是,梅桂平在接了高來元的電話后,就又帶著陶某等人到王磊家將之前放在那里的鋼管、砍刀都拿上了車,開車從張某廟方向去了城東大橋。

在快到城東大橋時,被告人梅桂平讓被告人何彬、周成、魏偉(外號“大嘴”)開車跟在后面,其他人都拿工具下車跟著他往前走。這時,梅桂平等人發(fā)現(xiàn)了城東大橋上有公安民警,花園村的村民也發(fā)現(xiàn)了梅桂平等人。被告人高來元、高敏、高勇來、鐘志強、王濤、李某1和其他花園村村民就手持鋼管、魚叉嚎叫著向被告人梅桂平這方人沖過來。雙方碰面后,被告人梅桂平、陶敏和王渴、王磊、任強等拿鋼管站在前面的人就與部分手持鋼管、魚叉的花園村村民互相用工具對敲,邊打邊退。被告人周成、何彬見幾十個花園村村民向他們這邊沖過來時,就向前開車沖散了一部分花園村村民,然后開車往城東方向逃跑了。在周成、何彬開車離開時,被告人王濤和其他部分花園村村民用手中的鋼管、魚叉砸周成、何彬的車子,周成、何彬車子的擋風玻璃均被砸破。被告人魏偉(外號“大嘴”)見前面有警察,就將車子往張某廟方向調(diào)頭,梅桂平這方的人退到車子邊時就先后上車離開了城東大橋。梅桂平在上車離開時,被花園村村民用苗子刀刺到了左手手臂。

在打架過程中,被告人高來元在持鋼管與梅桂平一方對打時,被人打到眼睛,就退到了旁邊。被告人鐘志強、高敏、高勇來在往前沖時,周成、何彬的車子向這邊開過來,鐘志強、高敏、高勇來就站到了旁邊沒有向前了。被告人高雄來在花園村村民往梅桂平一方?jīng)_時就躲到了城東橋頭靠張某廟旁邊的廣告牌旁邊,沒有隨花園村村民沖過去。

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高勇來、王濤主動到鄱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jīng)鄱陽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梅桂平左手手臂的損失為輕微傷。

(二)聚眾斗毆罪(王渴12人)

2015年7月5日中午,湯某(已判決)、盛冬生(已判決)二人和幾個朋友在鄱陽鎮(zhèn)大芝路老房子餐館吃中飯因喝酒產(chǎn)生矛盾,發(fā)生口角,隨即相互撕扯了起來,后被同桌的人勸開。雙方被拉開后,互相辱罵對方,叫囂著要打一架。后盛某被其朋友拉至鄱陽縣上島咖啡館,湯某被送回了家。二人又通過電話聯(lián)系,仍互相辱罵對方,叫囂著要打一架。湯某表示其在其所住的新民小區(qū)等盛某,盛某則表示馬上過去找湯某。隨后,盛某糾集了李某4(已判決)、石某(已判決)等人。同時,湯某糾集了陳某1(已判決),并通過陳某1糾集了曾某(已判決)、被告人王渴。陳某1開車接上曾某、王渴,并攜帶了苗子刀、鋼管等兇器趕到了新民小區(qū),然后便與湯某等人在新民小區(qū)內(nèi)等待盛某等人。

當天15時11分許,盛某帶領著李某4、石某等人,攜帶鋼管菜刀等兇器驅(qū)車到達新民小區(qū)門口,正在新民小區(qū)等候盛某等人的湯某、陳某1、曾某、王渴等人便分別手持苗子刀、鋼管等兇器朝盛某等人沖了過去。雙方在新民小區(qū)大門口附近相遇,并互相毆打,持續(xù)約3分鐘,致湯某輕微傷損傷,周某輕傷二級損傷,盛某、李某4、楊某等人均受傷。

雙方斗毆過程中,被告人王渴沒有毆打?qū)Ψ降娜耍说叫旅裥^(qū)里面后就站到了旁邊。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在被告人梅桂平的勸說下,同案人陶某自動投案;在被告人王渴的勸說下,同案人魏偉(外號船不佬)自動投案。


一審法院認為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桂平、王磊、高凱、何彬、周成、魏偉、張文、康濱、王渴、余彬、任強、虞班普無視社會秩序,聚眾在公共場所與被告人高來元、鐘志強、高敏、高勇來、王濤等人斗毆,被告人王磊還伙同湯某等多人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上述被告人均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具有持械斗毆之加重情節(jié)。被告人梅桂平、王磊、張文、王渴、任強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16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刑律,構(gòu)成尋釁滋事,且系共同犯罪。針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凱、何彬、周成、魏偉、康濱、余彬、虞班普亦構(gòu)成尋釁滋事共同犯罪的公訴意見,經(jīng)查,梅桂平等十二被告人共同商議的目的是去毆打花園村的人,即系基于斗毆的犯意,而梅桂平、王磊、張文、王渴、任強在未確定對象的情況下隨意打砸蔡某車輛,系超出共同犯罪犯意的實施過限行為,應由實行過限行為者對其過限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而證明高凱、何彬、周成、魏偉、康濱、余彬、虞班普參與打砸蔡某車輛的證據(jù)不足,不應對該起犯罪事實承擔刑事責任,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梅桂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組織者,并糾集多人參與斗毆及打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成功勸說同案人陶某歸案,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對被害人做出賠償并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于被告人梅桂平的辯護人提出的前三點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與持械聚眾斗毆的社會危害性相悖,不予采納。

被告人高來元在共同犯罪中系組織者,并糾集多人參與斗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于被告人高來元的辯護人提出的第一點辯護意見,因高來元積極組織并糾集他人參與斗毆,且在公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仍不聽勸阻將梅桂平一方叫來斗毆,并非被迫無奈行為,該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第二點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王磊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及打砸,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凱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何彬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周成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帶領公安民警抓獲了兩名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盡管不構(gòu)成累犯,仍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納。

被告人魏偉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張文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及打砸,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康濱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及打砸,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渴在二起事實中均系被糾集后參與,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成功勸說同案人魏偉(船不佬)歸案,有立功表現(xiàn),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余彬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任強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及打砸,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得到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虞班普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鐘志強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高敏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敏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予以采納;但量刑意見不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不予采納。

被告人高勇來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其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濤在共同犯罪中系被糾集后參與斗毆,作用較小,系從犯;其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根據(jù)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擬判決:一、被告人梅桂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二、被告人高來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三、被告人王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高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五、被告人何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六、被告人周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被告人魏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八、被告人張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九、被告人康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被告人王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十一、被告人余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十二、被告人任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十三、被告人虞班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四、被告人鐘志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五、被告人高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十六、被告人高勇來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十七、被告人王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梅桂平提出,一、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系坦白;二、在尋釁滋事犯罪中,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三、成功勸說同案犯陶某歸案,系立功;四、家庭生活困難。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高某2提出,一、他只是推了陶某一下,沒有打陶某,時候梅桂平挑釁他,他也忍了,還砸了花園村民的車,期間他主動讓表姐與陶某溝通講和。二、他主動勸王濤、高勇自首。三、時間發(fā)生在凌晨,社會影響小。四、在上訴期間勸高某3紅投案,有立功情節(jié)。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高凱提出,一、他是被王渴接到梅桂平家的,不是主動去參加斗毆的,到城東大橋雖然持械,但是沒有實際參加斗毆行為;二、其有坦白情節(jié),且身體不好。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何彬提出,一、他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二、他未下車參與斗毆。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魏偉提出,一、其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二、他未下車參與斗毆。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王渴提出,一、其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二、在尋釁滋事罪中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三、成功勸說了同案犯魏偉主動歸案;四、家庭情況困難。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余彬提出,一、其系從犯,有坦白情節(jié);二、沒有參加斗毆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在本案審理期間,在上訴人高來元的勸說下,同案人高某3紅自動投案。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明:

證明第一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本案所有被告人案發(fā)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歸案情況說明,證明高凱、周成于2016年6月6日被抓獲到案,王磊、何彬、張文、康濱于2016年6月7日被抓獲到案;梅桂平于2016年6月10日被抓獲到案;高來元于2016年6月11日被抓獲到案;余彬、王渴于2016年7月26日被抓獲到案;任強于2016年7月27日被抓獲到案;高敏于2016年8月3日被抓獲到案;虞班普于2016年8月4日被抓獲到案;鐘志強于2016年8月13日被抓獲到案;高勇來、王濤于2016年9月7日到鄱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魏偉(綽號“大嘴”)于2016年12月23日被抓獲到案。周成帶領公安機關民警抓獲了兩名被告人。

3、張文、康濱、虞班普、鐘志強、高敏、高勇來、王濤前科證明,證明上述被告人張文、康濱、高雄來、鐘志強、高敏、高勇來、王濤無違法犯罪前科,虞班普曾因吸毒被行政處罰,無犯罪記錄。

4、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等,證明梅桂平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2011年5月5日至2015年2月4日);高凱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何彬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月至2014年1月4日);周成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6月9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5日);王渴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余彬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3月5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任強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高來元因犯強迫交易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高來元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減刑至一年五個月十五天,2014年9月23日刑滿釋放;魏偉(綽號“大嘴”)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鄱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5、出警民警胡某1、孔某、高某4情況說明,證明案發(fā)當晚接警后民警趕到現(xiàn)場,現(xiàn)場有多名花園村村民持械向城東橋頭走去,民警阻攔未果,花園村村民在鄱陽縣城東橋頭持械與另一伙人發(fā)生打斗,后民警使用警車將雙方驅(qū)散,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一把遺留的長約1.74米的焊有匕首的鋼管,未發(fā)現(xiàn)有人員受傷。

6、蔡某提供的浙C×××××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完稅購置稅證明、機動車銷售發(fā)票,證明浙C×××××小型普通客車車主為林建明。

7、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證明梅桂平等人已與被害人蔡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梅桂平等人賠償了蔡某汽車修理費1800元,獲得了被害人蔡某的諒解。

8、梅桂平手機號碼182××××5333通話記錄,證明2016年6月2日0:02、1:02,梅桂平182××××5333手機號碼與高來元135××××6729手機號通話兩次。

二、鑒定意見,證明被鑒定浙C×××××北京現(xiàn)代牌BH6440LAY型小轎車的損失價值為3160元;傷者梅桂平左上臂有皮膚挫裂創(chuàng),大小為2.3CM*1.7CM,構(gòu)成輕微傷。

三、提取筆錄、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拍攝視頻截圖照片、鋼管照片,證明2016年6月2日1時30分至2時25分在鄱陽大橋西側(cè)附近國際水產(chǎn)城門口的沿河路中央發(fā)現(xiàn)一把遺留的長約1.77米的焊有匕首(匕首長約9CM)的鋼管,依法予以提取。

四、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附勘驗檢查制圖兩張、照片,證明2016年6月2日14時30分鄱陽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shù)中隊民警對被砸小轎車的勘察,被砸車輛為一輛白色現(xiàn)代越野轎車,車牌號碼為浙C×××××,車子前擋風玻璃有明顯被砸痕跡;玻璃有明顯裂痕;車身引擎蓋上劃痕;車子主駕駛室的車窗玻璃被砸,車門上有被利器刺穿痕跡,車門上有一處被刺痕跡,其他位置未見明顯被破壞痕跡,未見明顯被翻動痕跡。

五、證人證言

1、鐘某(高來元的妻子)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9日晚上,鐘某在家聽見有人打砸其家一樓的大門。大約一兩分鐘后,鐘某聽見外面有小汽車發(fā)動離開的聲音就下樓,看見其家不銹鋼大門被打變形了,玻璃全部碎了。6月1日晚上23時40分許,鐘某又聽見樓下有人在砸門,有人在外面叫“九癩痢,死下來?!焙髞?,高來元就一邊打電話一邊出去了。

2、高某1(花園村村主任)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時34分許,高某1接到高來元的妻子鐘某的電話,鐘某說他家大門又被砸了。高某1就回到村里,在村里的路上很多村民聚集在一起,手里拿著鋼管類的東西,村民喊著說要去鄱陽大橋找那一伙人攔花園車子的人。高某1就勸阻村民不要去,并撥打了報警電話。在城東橋頭,對方有四輛車準備往花園村村民方向撞過來,好像對方還有人沒有在車上,與村里的人打了一下,看到村民比較多,對方就上車跑了。

3、姜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30日晚上,劉某打電話叫姜某去幫忙打架,并叫他借幾把刀。姜某就到靈子門的一戶人家內(nèi)把“神經(jīng)”藏在房間的6、7把水管焊菜刀拿給了劉某,劉某開車載著姜某等六七個人到了城東東湖醫(yī)院大門對面的弄子里。姜某看到那里有五六十人,其中有“四啞”、王渴、高凱、余彬、陶某、“太監(jiān)”等人。“四啞”叫他的朋友將劉某車上的刀具拿下去放好了。當時“四啞”說他收到風花園的人要來抄他的屋,說只要他們敢來,就把他們殺趴下。

4、康某(診所醫(yī)生)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2日凌晨2時許,有四部車停在康某診所門口,其中一個胖點的男子右手手臂處有個很深的口子,和他一起來的人說是被鋼叉叉的,康某給該男子的傷口縫了兩針,該男子左手虎口處破了皮,口子也比較深,康某為其進行了消炎消毒。

5、余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5月29日或30日下午,梅桂平跟余某1說“老九”欠了他一萬塊錢,他叫陶某去收賬,陶某還沒回來,讓余某1開車送他過去看一下。余某1和梅桂平到花園村一戶人家里時,陶某正在看賭博,陶某說“老九”說等賭博完之后就拿錢給他。到晚上7點的時候,賭博的人都散掉了,梅桂平、陶某和“老九”吵了起來,“老九”沖過去要打梅桂平、陶某,被現(xiàn)場的人拉開了。后余某1將梅桂平、陶某送到了梅桂平家里。梅桂平到家后,就打電話叫來了十幾個人。這些人里有何彬、“大嘴”、“太監(jiān)”、“癟嘴”等人。這些人到后,梅桂平就叫余某1先走,并把這十幾個人帶走了。第二天晚上,在豐躍名城的尚客優(yōu)酒店,梅桂平說前一天晚上他們把“老九”家里的玻璃門砸破了。6月1日晚上23時40分許,“老九”打電話問余某1知不知道剛剛誰去了他家里,在他家門口亂叫。余某1說不知道。掛完電話后,余某1懷疑是梅桂平一伙人去的,就打電話問梅桂平是不是他們?nèi)チ?,梅桂平?jīng)]有說。后余某1和“機子”等人在鄱陽賓館玩。梅桂平在電話里告訴余某1說“四癩痢”一直打電話叫他去,不去就去他家里操他的房子。余某1就叫梅桂平不要去,他們要來就在家里守著。過了一會,余某1打電話給梅桂平,“機子”用余某1的手機和梅桂平通了話,梅桂平說他剛剛跟“老九”他們在大橋碰到了,他的手臂被他們拿東西捅傷了。梅桂平等人在鄱陽大橋攔路砸了一輛白色的車子后就打了余某1的電話告訴余某1砸錯了車子,并讓余某1去現(xiàn)場看一下,看這個女的是否報警。余某1就叫金某去鄱陽大橋看一下,金某打電話告訴余某1他的車子沒有開過去,鄱陽大橋上來了好多花園村的人,沒有看見警察。余某1就馬上打電話告訴了梅桂平大橋上有好多花園村的人。

6、李某2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點多,李某2和余某1、金某、“得得子”在鄱陽賓館玩,梅桂平打電話給余某1說他在鄱陽大橋把一個女的車子給砸了,叫余某1去現(xiàn)場看看情況。余某1就叫金某和“得得子”去看了一下,金某去了后打電話來說“我離得好遠,看見鄱陽大橋橋頭停了好幾部車子。”余某1就打電話告訴梅桂平鄱陽大橋上有好多人。過了幾十分鐘,余某1又打了梅桂平的電話,梅桂平說他被別人殺了一身的血。后李某2、余某1等人就把梅桂平帶到團林去縫了針。

7、熊某的證言,證明2016年6月1日前幾天的一天下午,熊某在花園村“小李子”家里玩,見高來元和其他同村人在與幾個“街不佬”吵架,互相推搡,熊某就上前推了其中一個“街不佬”胸前一掌。6月1日晚上22點多,熊某接到高來元電話,高來元叫熊某回花園村,說“街不佬”晚上又過去了。熊某騎摩托車從鄱陽某往花園村騎時,經(jīng)過鄱陽大橋時,看見幾十個人手拿鋼管站在大橋上,熊某騎過橋墩時,有人認出他,有人拿鋼管朝他背上打了一棍,熊某加速騎車離開了?;氐交▓@村后,熊某看見無雙網(wǎng)吧門口聚集很多人,有些人手里拿著鋼管、鋼叉。網(wǎng)吧門口的地上擺了很多鋼管、鋼叉。熊某將其經(jīng)過鄱陽大橋發(fā)生的事情告訴高來元,村里人就七嘴八舌說走。熊某也從地上拿了一根鋼管跟著人群往鄱陽大橋走。村里人發(fā)現(xiàn)“街不佬”后,就往水產(chǎn)城方向沖,熊某也跟著沖上去,持鋼管與對方對打。雙方是用鋼管互相敲打,都沒有打到人。

8、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看見無雙網(wǎng)吧門口聚集了三四十個人,門口擺了很多鋼管鋼叉,高來元說“四啞”剛剛又帶人去了他家里,熊某說“街不佬”在橋上攔花園的人,見花園的人就打。在場的村民都很氣憤。李某1說“對方的人這樣搞,我們花園的人還戲棺材,以后都不要出去戲了?!备邅碓透八膯 贝螂娫?,“四啞”在電話里找高來元約地方打架。高來元就說“走,找他們?nèi)ァ!崩钅?也說要去找這伙“街不佬”。李某1在網(wǎng)吧門口拿了一根鋼管,一只白手套,和村里幾十個人往鄱陽大橋去了。到大橋后,高來元打電話問“四啞”在哪里,并說他們到了橋上。對方出現(xiàn)后,花園村人就沖過去與對方用鋼管對打。李某1也用過鋼管與對方互相敲打,其看見旁邊的高敏、高某3紅也在用鋼管打。對方的人開車子往他們這邊撞的時候,李某1等人就用鋼叉、鋼管投擲對方的車輛。

六、被害人蔡某陳述,證明2016年6月1日23時30分許,蔡某駕駛其白色現(xiàn)代牌浙C×××××小轎車從鄱陽某往城東大橋方向行駛。行駛至城東老大橋橋頭時,看見十幾名男子手持鐵棍站在橋頭,蔡某準備把車調(diào)頭,那十幾名男子其中的三四名男子跑到其車后門不讓其調(diào)頭,隨后就有七八名手持鐵棍的男子手持鐵棍對這她的車玻璃和車身砸。在打破其車前擋風玻璃時有一名男子說:里面是個女的,我們搞錯了?!半S后那十幾名男子就都上車走了。

七、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辯解

1、高來元的供述和辯解,證明6月1日晚上23點左右,高來元在家里聽到梅桂平等人在他家旁邊的路上大罵“老九,你死下來,你個慫寧”等之類罵人的話,高來元就打開窗戶看,看到梅桂平等人開了三部車子在他家樓下。高來元就從家中拿了根鋼叉出來,這時“四啞”等人已經(jīng)開車走了。高來元就打了電話給李某1、“圓頭”把這個事情告訴了他們,接著高來元又打電話給余某1問都有誰到他家里叫囂。高來元一邊打電話一邊走到了無雙網(wǎng)吧門口,高某1、李某1及好多花園村村民都在無雙網(wǎng)吧門口了。這時,高來元接到梅桂平的電話,梅桂平在電話中一直和高來元對罵。接著高某1打了梅桂平的電話,叫梅桂平不要把事情搞大了,梅桂平不聽。高來元就叫村里人拿工具跟他去城東找梅桂平。這時,李某3、熊饒云來到無雙網(wǎng)吧門口,二人都說梅桂平在城東大橋攔花園村的車。高來元及村民聽后更加氣憤,高來元就讓村民們回去拿鋼叉、鋼管,然后帶著村民們?nèi)チ顺菛|大橋。在城東橋頭,高來元等人看到新橋派出所的民警在處理一輛汽車被打砸一事。高來元等人準備往梅桂平家去,民警就阻攔我他們。高來元打電話給梅桂平說:“你在哪里,我在鄱陽大橋上,我來了,你不是要找我嘛?!比缓竺饭鹌降热司蛷某菛|水產(chǎn)城的方向沖過來,高來元這邊的村民也發(fā)現(xiàn)了他們,嚎叫著朝他們沖過去,高來元沖在前面。高來元和花園村的村民就用鋼叉與梅桂平一方人的鋼管對打起來,雙方鋼管互相對敲了幾個回合,梅桂平一方兩部車子就對著高來元這邊沖過來,然后逃走,花園村村民都避開了,并用鋼叉朝這兩部車扔。梅桂平一方第三部車準備沖的時候,派出所的民警開了警車往這邊驅(qū)趕,第三部車就調(diào)頭往回跑了。

2、梅桂平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5月29日,梅桂平和陶某到饒豐鎮(zhèn)花園村找高來元收賬,與高來元發(fā)生矛盾,陶某被高來元打了一拳。5月29日晚上,梅桂平糾集了何彬、“明呢”、“八阿呢”等幾十個人準備去報復高來元,梅桂平等人先到蘆田工業(yè)園區(qū)吃了夜宵,回鄱陽的路上,梅桂平某帶“八阿呢”等人去認高來元的家,讓“八阿呢”帶人去砸了高來元家的門窗玻璃。砸門窗之前,陶某還送了工具到高來元家門口給“八阿呢”等人。砸完之后,梅桂平到了現(xiàn)場,看到他們打碎了幾塊玻璃。2016年5月30日晚上,梅桂平聽說花園村有好多年輕人在村里集合,怕高來元帶人去他家,就叫了王渴、“大嘴”、“太監(jiān)”、王磊、何彬、“癟嘴”、陶某、周成、“明呢”等二三十人守在他家門口。6月1日晚上,梅桂平糾集了陶某、何彬、周成、王磊、“大嘴”、張文、王渴等人開著三輛車到花園村高來元家找高來元,在樓下叫“老九、老九”,見沒人答應,梅桂平等人就返回了城東。這時,梅桂平接到余某1的電話,余某1稱高來元打電話問他是不是和梅桂平一起去高來元家了。梅桂平聽后就給高來元打電話,二人在電話里對罵,高來元說“鬼呢,你不要急,你等著?!?。掛了電話后,梅桂平怕高來元會到他家,就帶著三輛車上的人到他家里,梅桂平和陶某在梅桂平家院子旁邊一輛報廢的貨車內(nèi)拿了7、8根鋼管綁在三輛車的后視鏡上,并對三輛車上的人說高來元可能要來找他,叫大家一起去老大橋守他。梅桂平等人到老大橋后,除了三個司機,其他人都拿工具下了車,梅桂平怕高來元的人會開車經(jīng)過老大橋,就讓大家在橋上攔過往車輛。這時,梅桂平接到高某1的電話,高某1叫梅桂平不要亂來,要不然就會對他不客氣之類的話,梅桂平聽后很氣憤。之后,一輛摩托車沖過去,梅桂平發(fā)現(xiàn)是高來元一伙的人,之后又有一輛白色的越野車從城東開過來,梅桂平等人將這輛車攔下,這輛車就準備調(diào)頭跑,梅桂平就懷疑是高來元的車,就帶頭持工具砸這輛車,車子駕駛室玻璃被砸破后,發(fā)現(xiàn)司機是個女的,梅桂平等人就知道砸錯了車,就上車跑了。梅桂平等人將車開到城東王磊家門口,叫大家把工具都丟在王磊家一樓的樓梯下,并打電話告訴余某1砸錯了車,叫余某1去現(xiàn)場看下情況。之后梅桂平等人將車開到沿河路與張某廟的交叉口休息。余某1打電話給梅桂平說老大橋上有好多人。梅桂平怕高來元等人去他家里,就帶著陶某等十幾個人開車到王磊家把工具拿上了車,叫大家去他家里守著。車開到張某廟的時候,梅桂平接到高來元的電話,高來元問梅桂平在哪里,說梅桂平不來他們就到他家里去。梅桂平聽后就叫周成開車去老大橋,后面兩輛車也跟在周成開的車后面。在離老大橋還有一段距離的位置,梅桂平三輛車上的人除了司機都下了車,人在前面走,車子跟在后面,梅桂平看見一輛警車,就叫大家快離開,大家就都往回走。這時,高來元一方的人看見了梅桂平等人,就嚎叫著往這邊沖。周成、何彬就開車將人群沖散后逃跑了,對方的人就用鋼叉朝車子扔。在梅桂平往回跑的時候,“大嘴”開的車子調(diào)好了頭,梅桂平就跑過去開門上車,高來元一方的人就沖到了梅桂平旁邊,梅桂平剛上車就被對方的人用兇器刺到了左手臂一下。梅桂平就用右手去把對方的苗子拿開,他的右手虎口位置也被對方的苗子劃破了一點點皮。

3、康濱的供述和辯解,證明5月29日,梅桂平就在微信群里說陶某被“老九”打了讓康濱去幫忙,康濱到梅桂平家的時候,梅桂平已經(jīng)聚集了陶某、“大嘴”、“王子”、王磊、何彬、王渴等三十多個人。6月1日是王渴給康濱打電話,周成開車去接的,車上還有王渴、高凱、余彬。6月1日晚,梅桂平帶著康濱等人去了“老九”家返回鄱陽后,又去了城東橋頭攔車,以為一輛白色現(xiàn)代轎車是“老九”一伙人的,梅桂平、陶某、王磊、余彬、高凱、張文拿著工具圍著這輛車子打砸,張文用砍刀把這輛車的駕駛室玻璃敲破了。在姚公渡和沿河路交界的位置,梅桂平接了個電話,知道高來元一伙人在大橋上,就帶領康濱等人返回王磊家里拿鋼管。拿了鋼管后,梅桂平等人開車到城東橋頭,與高來元等人發(fā)生了打架。周成、何彬開車往前面沖,把對方的人沖散了,對方的人就用鋼叉往車子扔。梅桂平、陶某、王磊、高凱、王渴、余彬、虞班普等人都拿鋼管與高來元一方的人發(fā)生了對打。

4、張文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張文是梅桂平打電話并到他家接出來的,張文上車后看見車上有刀就知道是去打架。在城東橋頭,除了周成和“大嘴”,大家都跟著梅桂平?jīng)_上去砸那輛白色的車,張文用刀砍破了駕駛室的玻璃。當晚砸錯車后,車子停在張某廟和沿河路的交叉口,梅桂平接了個電話,又帶著張文等人回到高凱家樓下將鋼管拿上車。車子開到城東橋頭時,除了三個司機,大家都拿工具下車了,三輛車跟在后面,張文看見警燈,對面一伙人拿著長工具往他們這邊沖,張文就往后跑,回頭看見他這邊的人也往后跑。有兩部車子就往對方的人群中沖過去逃跑了,后張文上了“大嘴”的車離開了。

5、高凱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高凱是王渴和周成到高凱家將高凱接到梅桂平家的。到梅桂平家后,高凱就知道是要去打架。在城東大橋處,高凱因為腳患風濕,走在后面,沒有參與砸車,下車時也沒有拿工具在手上。當天凌晨,梅桂平帶領高凱等人再次到城東大橋時,高凱拿著鋼管和大家一起下車,見有警車就往后退了,沒有和花園村的人發(fā)生對打。

6、何彬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何彬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參與打架的有何彬和梅桂平、陶某、“大嘴”、王磊、余彬、周成、“太監(jiān)”、高凱、“癟嘴”、“船巴佬”、王渴等人。此次打架是梅桂平組織、指揮,打架工具鋼管、短刀都是梅桂平提供的。在城東老橋橋頭處砸車及與花園村的人打架,除“大嘴”、周成、何彬外,其他人都拿工具下車了,“大嘴”、周成、何彬一直是開車,沒有砸車,也沒有動手打架。在城東橋頭,和花園村的人相遇后,何彬、周成的車的擋風玻璃被花園村的人用石頭砸破了。

7、王磊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王磊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在城東老大橋,王磊跟著梅桂平等人用鋼管砸了一輛白色的小汽車。與花園村人發(fā)生打架時,王磊看見梅桂平、陶某拿著鋼管與對方對打了。在診所,梅桂平說他上車時手臂被對方的人用鋼叉捅了一下。

8、周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梅桂平是此次打架的組織者、指揮者,周成是梅桂平叫去打架的,在整個過程中負責開車,沒有動手打砸高來元家,沒有動手砸汽車,沒有動手與花園村的村民發(fā)生打架。6月2日凌晨在城東大橋橋頭,梅桂平一伙人與高來元一伙人相遇時,周成開的汽車被花園村人砸破了擋風玻璃、車門。2016年6月7日早上,周成被抓獲后,帶領民警抓獲兩名被告人。

9、余彬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余彬是王渴叫去尚客優(yōu)賓館,梅桂平叫余彬等人一起出去轉(zhuǎn)下。在梅桂平家里出發(fā)前,余彬看見拿了打架的工具,內(nèi)心就知道可能要去打架。梅桂平等人在城東大橋砸車子,余彬持鋼管與梅桂平等人一起下了車,沒有動手砸,“四啞”、陶某、王磊、王渴用鋼管砸了車子,還有其他砸的人余彬沒有看清。梅桂平一伙與花園村一伙人在城東橋頭打架時,除了司機外所有人都拿工具下車了,“四啞”、陶某、王渴、高凱、“二傻”、余彬都是拿著鋼管的,余彬看見對方拿著工具沖過來就扔了鋼管往回跑,“四啞”、陶某幾個人用鋼管與對方敲了起來。

10、任強的供述和辯解,證明任強是虞班普打電話叫出去的,“大嘴”開車帶著虞班普、“船不佬”到任強家接的。到梅桂平家后,看見那么多人就知道要去打架。在城東大橋攔車時,任強持鋼管跟著梅桂平等人沖過去打砸了汽車。在城東大橋與花園村人相遇時,任強與他們這方站在前面的人持鋼管與花園村的人互相敲打了,邊打邊退。離開的時候,“四啞”在車上說他讓對方的人捅到了手臂。攔車、打架時,張文是手拿匕首的。

11、王渴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王渴是在船不佬家里玩,“大嘴”、周成開車到“船不佬”家里接的他們,當時“矮子”也在“船不佬”家里。在城東老大橋砸一輛白色的汽車時,王渴手持鋼管沖了過去,但是沒有動手砸車。在城東老大橋和花園村村民相遇時,花園村村民人朝梅桂平等人沖過來,雙方?jīng)]有靠近,對峙了一會,花園村人站在那里朝王渴他們?nèi)邮稚夏玫匿摴?,“大嘴”開的車子調(diào)好頭后,梅桂平、王渴等人就上了“大嘴”的車。

12、虞班普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6月1日晚上,“船不佬”打電話叫虞班普去他家里,虞班普在“船不佬”家前面碰見“船不佬”和王渴,“大嘴”開了一輛白色的奧迪過來之后,“船不佬”就叫虞班普一起去,“大嘴”在車上跟別人打電話,電話那頭的人“大嘴”去接“二傻”,接到“二傻”后,“大嘴”就將車子開到梅桂平家小區(qū)了。在城東大橋砸車時,“四啞”、“二傻”、王渴、高凱、“鉆子”,還有幾個叫不來名字的人拿了鋼管,“癟嘴”、“船不佬”、“太監(jiān)”和虞班普是拿短刀,“四啞”拿鋼管沖過去打砸那部車,其余好多人都沖過去打砸,虞班普和“癟嘴”還有幾個站在后面的人沒有上去打砸。在城東大橋與花園村人發(fā)生打架時,也是“四啞”、“二傻”、王渴、高凱、“鉆子”拿鋼管,“癟嘴”、“船不佬”、“太監(jiān)”和虞班普拿短刀,梅桂平這邊拿鋼管的都站在前面與對方的人對打,虞班普拿著短刀就站在后面。對方的人用苗子和磚頭投擲過來,然后還有人用苗子和梅桂平這邊拿鋼管的人對打。

13、鐘志強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鐘志強是高雄來叫去打架的,在花園村,“九癩痢”說叫花園村人的走。在城東老大橋,碰見民警后,九癩痢給對方的人打電話,問對方的人在哪里?;▓@村村民發(fā)現(xiàn)對方后,就有人說“在那里,在那里”,花園村的人就朝對方?jīng)_了過去,沖在前面的高雄來、高某3紅、高勇來、李某1、熊某、九癩痢持工具與對方的人對打。九癩痢沖過去的時候,讓對方的人打到眼睛,眼睛流血之后就退到旁邊了,鐘志強站在旁邊沒有動手。

14、高敏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6月1日晚上23時左右,高敏聽見有人在高來元家樓下嚎叫,高來元給高敏打電話說“你快穿衣服起來,有人到我家來了?!边^了十幾分鐘,高敏就起床到花園村的大馬路上去看看是否發(fā)生了什么事。高敏到了花園村村口的馬路上后,看到馬路上站了二十多個花園村的村民手上都拿著鋼管、魚叉等兇器,而且地上還堆了很多鋼管、魚叉等兇器。一些剛從城東回來的說大橋那里有很多人拿著鋼管等兇器在攔花園村的人。高來元和“圓頭”都說對方很囂張,要去大橋找他們。高敏就在地上撿起一根鋼叉跟著高來元等人到了城東老大橋。到城東老大橋后,花園村村民看到對面有十幾個人手持鋼管工具向花園村村民沖過來,花園村村民也朝對方跑過去,高敏也手持鋼管跟著后面跑了過去。在跑的時候,對面有兩輛車往花園村村民這邊沖了過來,花園村人這邊有些人就躲到了路邊的大貨車旁邊,之后花園村這邊的人就又繼續(xù)往前面跑,高敏繼續(xù)躲在大貨車旁邊。雙方跑到間隔五六米的位置就停下來對打,高敏就聽見鋼管敲擊的聲音,但是沒有看見打架的過程,然后對方就跑了。

15、高雄來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6月1日晚上,高雄來在花園村的無雙網(wǎng)吧上網(wǎng),高來元和熊某在網(wǎng)吧內(nèi)叫“有城東人在橋上見花園人就打,見花園村的車就砸?!备邅碓獙χ咝蹃碚f“走”,高雄來就跟著村民在網(wǎng)吧門口的地上撿了一根鋼管跟著高來元、熊某等人一起到了城東橋頭?;▓@村的村民在城東橋頭停了幾分鐘,城東橋頭左手邊下坡處賣菜的地方?jīng)_出一群手持鋼管的人,花園村的村民看見了之后,也朝著對方?jīng)_了過去,雙方嚎叫著,對打了幾分鐘,高雄來躲在城東橋頭靠張某廟旁邊的廣告牌旁邊,沒有上前打架。后來回花園村的時候?qū)摴苋拥搅撕又虚g。

16、王濤的供述和辯解,花園村的高來元、高勇來、高敏、“志強”、“元頭”、“李某1”、高雄來、王濤都拿著工具去了鄱陽大橋。王濤拿的是三角鋼叉,看到對方后,王濤隨花園村村民沖了上去,對方有一部車子朝他沖過來,他就把手里的苗子刀朝對方的車子投擲。投擲完之后,就站到旁邊去了。王濤站在那里看見李某1和其他花園村村民沖上去與對方發(fā)生了對打。往對方人群中沖的時候,高來元是沖在前面的,但是之后王濤就沒有注意到他,回到村里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高來元眼皮或者頭部被對方的人打流血了。在出警民警拍攝的現(xiàn)場視頻中,王濤沒有看到高雄來。

17、高勇來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6年6月1日23時許,高勇來在無雙網(wǎng)吧玩時看到高來元在說大橋那邊有人在攔路,攔到花園村的人就打,高來元對著馬路上的村民說:“都拿東西,走?!被▓@村的二三十個人就拿著鋼管和高來元往大橋方向走,高勇來問熊某“干嗎”,熊某就說:“打架哦”。高勇來就跑到網(wǎng)吧門口也拿了一根魚叉跟著他們走了。在城東大橋,高勇來看見花園村的這些人拿著鋼管往大橋旁邊的一條馬路方向沖,還有人在大聲地喊:“人在那里,人在那里。”花園村村民和對方一碰面就互相用鋼管或魚叉對打起來。高勇來也拿著魚叉跟著一起沖了過去,等他跑到的時候,對方的人開著一輛車朝他開過來,當時車子開著遠光燈的,他的眼睛被照得看不見了,就馬上往旁邊躲。等他緩過神來的時候就看見地上有幾根鋼管,對方的人在往張某廟方向跑,花園村這邊的人跟在后面追。警車開過來后,花園村村民就沒追了。

18、魏偉的供述和辯解,201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梅桂平叫魏偉(綽號“大嘴”)和周成開車去接人,二人各開了一輛車到城東商住城。魏偉(綽號“船不佬”)和“矮子”上了魏偉(綽號“大嘴”)的車,“矮子”讓魏偉(綽號“大嘴”)到富康小區(qū)接了“二傻”。接完人后梅桂平家門口后,梅桂平、陶某、周成、何彬、“矮子”、“船不佬”、“大嘴”等人乘坐三輛車就往花園村開。三部車上都放了鋼管,掛在后視鏡上,魏偉(綽號“大嘴”)開車帶著“矮子”、“船不佬”、“二傻”。到鄱陽大橋后,三部車上的人各自拿了工具下車守在大橋上。魏偉(綽號“大嘴”)坐在車上看見他們攔了一輛白色的車,并且把這輛車砸了。砸完車后,大家都上了車,把工具放到了王磊家里,后又到王磊家拿了工具去老大橋。到老大橋后,梅桂平等人下車拿著鋼管往前走,魏偉(綽號“大嘴”)開著車跟在后面。突然,“大嘴”聽見嚎叫聲,從大橋方向沖過來好多人,對面的人朝他們這邊丟鋼管、磚頭,陶某、周成的車就朝前面沖出去了,“大嘴”將車調(diào)頭往回開。梅桂平等人就擠上了車,“大嘴”就開車跑了。

八、辨認筆錄,證明本案被告人及同案人之間相互辨認情況及證人高某1辨認出案發(fā)當天到城東大橋的花園村村民高來元(“老九”)、余美術(shù)、胡某2、余某2、李某5,證人姜某辨認出其于2016年5月30日在東湖醫(yī)院對面的弄子里看到集結(jié)在那的梅桂平(“四啞”)、余彬(“鉆子”)、王渴、高凱(“王子”)、陶某,證人康某辨認出2016年6月2日凌晨兩點左右在康某診所就診的男子是梅桂平。

九、高來元勸高某3紅自首的證據(jù)

1、勸投信。證明高來元寫信給高某3紅勸起自首。

2、證明。江西省鄱陽縣看守所出具證明,證明高來元協(xié)助公安機關勸同案網(wǎng)上在逃人員高某3紅投案自首。

3、高某3紅的訊問筆錄。證明其收到高來元的勸投信后到看守所投案自首。

4、鄱陽縣看守所及民警余某3出具的情況說明。

上述證據(jù)一至八均經(jīng)原審庭審當庭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jù)。系二審期間高來元提交了證據(jù)九1、2、3,出庭檢察員提交了證據(jù)九4,證據(jù)九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能夠證明高來元勸高某3紅自首的事實。

證明第二起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一、書證

1、刑事判決書,證明本案其他涉案人員的判決情況。

2、作案工具照片、情況說明,證明2015年7月5日,鄱陽縣公安局處警民警在新民小區(qū)打架現(xiàn)場繳獲焊接有菜刀的1.2米長的鋼管兩根、自來水鋼管兩根。

3、盛某、李某4受傷照片,證明盛某肚子上有個圓形傷疤,李某4鼻子上有個創(chuàng)口。

二、鑒定意見,證明周某頭、面部及全身多處的損傷為銳器作用形成,創(chuàng)口累計達28.8CM,損傷為輕傷二級,湯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三、辨認筆錄,證明湯某辨認出2015年7月5日下午3時許在鄱陽某新民小區(qū)參與聚眾斗毆的王渴,陳某1辨認出2015年7月5日下午在鄱陽某新民小區(qū)參與打架的王渴,曾某辨認出與其一起和盛某等人聚眾斗毆的王渴。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與辯解

1、盛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盛某與湯某因喝酒產(chǎn)生矛盾,盛某糾集了數(shù)人與湯某等7、8個人在新民小區(qū)發(fā)生打架的事實。

2、湯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5年7月5日中午,湯某和盛某在一起吃飯時因為喝酒的事情發(fā)生吵架。湯某認為盛某是要到他家找麻煩,就打電話給陳某1,叫陳某1到新民小區(qū)來。陳某1和王渴、“發(fā)財”一起到湯某家樓下。陳某1到后,湯某告訴陳某1等人,等下盛某要過來,并說盛某說要打湯某。這時,湯某這邊就有人打開“發(fā)財”車子的后備箱,拿了一根苗子刀給湯某。陳某1、王渴也各拿了一把苗子刀,“發(fā)財”拿了一根鐵棍。之后湯某等人就站在樓下等盛某等人。一會兒后,湯某這邊有人說“四混子”他們來了。湯某就拿著苗子刀往小區(qū)大門口走。王某1、周某、王渴、陳某2、王某2、“發(fā)財”也都拿著東西跟在湯某后面走。在走到離小區(qū)大門三十米左右位置的時候,湯某就看到盛某等人正從大門口往小區(qū)里面走。雙方碰面后,湯某就和盛某吵了起來,并撕扯在一起。接著雙方的人就打了起來。

3、陳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陳某1接到湯某的電話,說他喝多了,叫陳某1到他家去一下。陳某1就接了曾某、王渴一起去新民小區(qū)湯某家。在湯某家樓下,看到湯某、王某2、王某1以及另外兩三個他不認識的男子站在樓下,當時他們手上都拿了鋼管和苗子。湯某一直在接電話,和電話里的人吵架。接完電話后,湯某對陳某1等人說:“四混子要到我家里來殺我。”陳某1就打開曾某的車子,從駕駛室與副駕駛中間位置拿了一把苗子刀出來,從車后備箱里拿了兩跟鋼管出來。過了幾分鐘,湯某接了電話,說四混子他們來了,已經(jīng)到了門口。陳某1就拿著苗子往新民小區(qū)門口方向沖,湯某、王某2、王某1、王渴、曾某等人也拿著苗子刀、鋼管等工具跟著沖了過去。沖到小區(qū)門口時,就碰到“四混子”等十幾名手持鋼管、菜刀的男子。雙方碰面后,發(fā)生了打架。

4、曾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陳某1、曾某、王渴一起去的湯某家。湯某跟陳某1等人說他和四混子兩個人鬧矛盾。陳某1就把車鑰匙給曾某,曾某從車上拿了一把苗子刀給湯某,陳某1和王渴也一人拿了一把苗子刀在手上。十幾分鐘后,有人接了一個電話,說“四混子”他們到了。湯某、王某2,陳某1、周某、王渴、王某1、曾某等人都拿著苗子刀、鋼管往小區(qū)門口沖了過去。雙方碰面后,湯某和“四混子”兩個人在吵了幾句,雙方就打了起來。

5、王渴的供述和辯解,證明雙方碰面后,雙方的人當中有人相互認識,兩方都有人說不要亂來,后來湯某這邊的王某2先用手上拿的東西打?qū)Ψ降娜?,對方的人就動手打湯某這邊的人,雙方就互相打了起來。因為對方的人有幾個是王渴認識的,王渴就一直拿著鋼管往后退,沒有動手打?qū)Ψ降娜耍瑢Ψ降娜艘矝]有打他,退到小區(qū)里面后,他就站到旁邊去了。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法院庭審舉證、質(zhì)證,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與本案相關聯(lián),可以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jù)。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梅桂平、高凱、何彬、魏偉、王渴、余彬、任強和原審被告人王磊、周成、張文、康濱、虞班普無視社會秩序,聚眾在公共場所與上訴人高來元和原審被告人鐘志強、高敏、高勇來、王濤等人斗毆,上訴人王渴還伙同湯某等多人在公共場所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且系共同犯罪,并具有持械斗毆之加重情節(jié)。上訴人梅桂平、王渴、任強和原審被告人王磊、張文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價值人民3160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刑律,構(gòu)成尋釁滋事,且系共同犯罪。

關于上訴人梅桂平提出希望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上訴人梅桂平在共同犯罪中系組織者,并糾集多人參與斗毆及打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時已考慮其具有坦白、立功、得到被害人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做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故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高來元提出其成功勸說同案在逃人員高某3紅投案自首,應認定立功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其提供的勸說同案在逃人員高某3紅投案自首的證據(jù)經(jīng)庭外核實屬實,應認定有立功表現(xiàn),對該上訴意見應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高來元提出其參與斗毆是因梅桂平挑釁在先,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雖是梅桂平挑釁在先,但是高來元糾集他人,且在公安民警在場的情況下仍不聽勸阻叫梅桂平一方來城東大橋斗毆,故對該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魏偉、任強上訴提出希望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原審判決已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做出了罰當其罪的判決,本院對其上訴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根據(jù)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上訴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一、維持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17)贛1128刑初58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至第十七項,即被告人梅桂平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被告人王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高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何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康濱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王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余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任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虞班普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鐘志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高敏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高勇來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王濤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二、撤銷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17)贛1128刑初58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高來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三、上訴人高來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享華

審判員趙凌云

審判員周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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