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鳳崗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8)黔0327刑初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尋釁滋事罪
裁判日期:2018-04-02
審理經(jīng)過
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公訴刑訴〔2017〕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黎黎、萬文、張雨雷、冉杰、羅偉偉、肖勇軍、安杰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張書滔、王小冬、王權(quán)、張程峻、張亞、劉浩如、羅龍、歐陽松、楊鑫、安橋俊、薛壯、張超、陳學鋒犯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安雪松犯尋釁滋事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黔0327刑初84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黎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張書滔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三、被告人王權(quá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四、被告人王小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五、被告人萬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六、被告人張程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七、被告人張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被告人劉浩如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九、被告人張雨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十、被告人羅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十一、被告人歐陽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二、被告人楊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三、被告人安橋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四、被告人冉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五、被告人羅偉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十六、被告人薛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十七、被告人肖勇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十八、被告人安雪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十九、被告人張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被告人安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一、被告人陳學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十二、責令被告人李黎黎、萬文、冉杰、安雪松、肖勇軍、安杰、張雨雷、羅偉偉退賠貴州公信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700元;被告人萬文、王權(quán)、張雨雷、張書滔、羅龍退賠冷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70元。2017年9月12日,鳳岡縣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黎黎、張書滔、王小冬犯聚眾斗毆罪的量刑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抗訴,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黔03刑終739號刑事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8年1月3日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志貴、李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黎黎、張書滔、王小冬、王權(quán)、萬文、張程峻、張亞、劉浩如、張雨雷、羅龍、歐陽松、楊鑫、安橋俊、冉杰、羅偉偉、薛壯、肖勇軍、安雪松、張超、安杰、陳學鋒及被告人楊鑫的辯護人唐亞玥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聚眾斗毆的事實:
1、2016年11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李黎黎在鳳某縣鳳凰大廈“網(wǎng)影網(wǎng)吧”門口處,與對向行走的吳某1發(fā)生碰撞,雙方因此發(fā)生口角繼而相互抓打。被告人李黎黎被毆打后就往飛雪街方向跑,到達飛雪街處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手機丟失,便返回尋找手機時又與吳某1(另案處理)、朱某(另案處理)相遇,并再次發(fā)生抓打。朱某電話告知冷某、周文豪、侯某1、侯某2、趙某1、王某1等人(6人均另案處理)打架一事,冷某等6人陸續(xù)趕到現(xiàn)場,并幫助吳某1毆打李黎黎。劉遠在打架現(xiàn)場見此情況,就將李黎黎被毆打一事電話告知被告人王小冬,王小冬立即叫上被告人王權(quán)、張書滔來到打架現(xiàn)場幫李黎黎打架,但未能打贏對方,于是王小冬、王權(quán)駕車到王權(quán)家的煤棚內(nèi)拿了鋼管、砍刀等工具后返回打架現(xiàn)場。在王小冬等人去拿工具的過程中,侯某1駕車和朱某到冷某開辦的公司拿了刀具,冷某、周文豪、吳某1、趙某1、王某1等人在迎新大道正在修建的人行天橋處拿了幾根鋼條。雙方在鳳凰大廈樓下持械相互追打。斗毆過程中,吳某1用砍刀將王小冬的頭部砍傷。因有人報警,斗毆雙方看到出警的警車后便各自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小冬頭部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2、2016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權(quán)、李黎黎、羅龍、張書滔、張程峻、張亞等人到鳳岡縣人民醫(yī)院看望受傷住院的王小冬,被告人張書滔電話聯(lián)系冷某詢問如何處理王小冬受傷一事,因冷某不予理睬便與其在電話中發(fā)生爭吵,于是王權(quán)、李黎黎、羅龍、張書滔、張程峻、張亞等人商量要找冷某替王小冬打抱不平。下午17時許,王權(quán)、張雨雷、楊鑫、劉浩如、萬文、任某(在逃)等人先后來到張亞在龍泉鎮(zhèn)開發(fā)區(qū)經(jīng)營的“金玉寄賣行”,并準備好鋼管、斧頭、長刀等工具,由任某駕駛貴C×××××五菱宏光車,張書滔駕駛貴C×××××中華牌越野車,搭載安橋俊、楊鑫、萬文、趙某2(在逃)、張亞、王權(quán)、羅龍、劉浩如、張雨雷、黃某(另案處理)、張超等人,從開發(fā)區(qū)出發(fā)在縣城內(nèi)尋找冷某等人,當行至鳳某縣龍泉鎮(zhèn)龍泉大街時,遇到同樣是在駕車尋找王權(quán)、張書滔一方的冷某、周文豪、侯某2、侯某1、王某1、趙某1、田某1(另案處理)等人。冷某、周文豪等人當即下車準備砍殺王權(quán)、張雨雷等人,王權(quán)一伙人見勢駕車加速逃離,貴C×××××五菱宏光車行至龍泉鎮(zhèn)雙擁路古田賓館處掉頭時被冷某等人駕駛的車輛撞停,跟著貴C×××××五菱宏光車行駛的貴C×××××中華牌越野車也被逼停。冷某等人隨即下車持長刀、鋼管等對貴C×××××五菱宏光車實施打砸。被告人安橋俊、楊鑫、萬文、趙某2、張亞、王權(quán)、張書滔、羅龍、劉浩如、張雨雷、任某、黃某、張超等人也隨即下車持鋼管、長刀等工具與冷某一伙人在街上相互追逐砍殺。被告人王權(quán)、張書滔一方被冷某等人追散后,雙方逃離現(xiàn)場。貴C×××××中華牌越野車倒車時慌亂中將晏明駕駛的貴C×××××號出租車右前方撞壞,貴C×××××五菱宏光車逃離現(xiàn)場時不慎將田某1撞倒,致田某1手臂、腿部多處擦傷。
3、2016年11月27日18時許,被告人李黎黎、張雨雷、張書滔、萬文、王權(quán)、張亞、劉浩如、安橋俊、羅龍、楊鑫、趙某2、王某2(在逃)、王某3(另案處理)等人又再次到開發(fā)區(qū)“金玉寄賣行”聚集。被告人張亞、王權(quán)、萬文、張雨雷、楊鑫等人準備好鋼管、砍刀等工具。接著王權(quán)、張雨雷、李黎黎、萬文、張書滔、張亞、羅龍、劉浩如、歐陽松、楊鑫、安橋俊、趙某2、王某2、王某3、任某等人來到“半閑居”農(nóng)家樂聚集,商量再次找冷某等人打架,王權(quán)、萬文、張書滔等人提出轎車空間小不好裝工具,安橋俊便借來了一輛貴C×××××的全順商務車,聚集在此的人分別乘坐安橋俊駕駛的全順商務車,田某2(在逃)等人駕駛的越野車和長安車,在龍泉鎮(zhèn)街上分頭尋找冷某等人。當晚21時許,萬文、李黎黎等人得知冷某方的周文豪、趙某1等人在飛雪街“唱響天地”唱歌時,便叫安橋俊將車開往飛雪街,安橋俊便將車停在“文龍家電超市”門口處,萬文、張雨雷、王權(quán)、羅龍、李黎黎、趙某2等人下車手持鋼管、砍刀等工具到“唱響天地”KTV找冷某等人,此時被告人張程峻也來到了現(xiàn)場。萬文等一行人走到“唱響天地”KTV樓下時。周文豪、趙某1二人發(fā)現(xiàn)了萬文、張雨雷等人,正準備駕駛??吭诼愤叺馁FC×××××越野車離開。萬文、張雨雷、王權(quán)、羅龍、張書滔、張程峻、王某3等人就持械上前去追打周文豪、趙某1,二人棄車逃跑。萬文、張雨雷、王權(quán)、羅龍、張書滔、王某3等人就返回越野車旁,用所持的鋼管、砍刀等器械將越野車的玻璃砸壞。經(jīng)鑒定,被萬文等人毀壞的貴C×××××越野車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270元。
4、2016年11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王權(quán)、張雨雷、李黎黎、萬文、張程峻、安杰、劉浩如等人相互邀約來到龍泉鎮(zhèn)開發(fā)區(qū)聚集。上述人員準備好打架所用的鋼管、砍刀等工具后,分別駕乘一輛面包車和一輛越野車在龍泉鎮(zhèn)街上尋找冷某等人。17時許,萬文、張雨雷、張程峻、李黎黎、安杰、劉浩如等人在鳳岡縣二中門口看到冷林駕駛一輛英菲尼迪越野車往鳳岡縣政府方向行駛,便尾隨其后,當行駛至鳳岡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門口紅綠燈處時,萬文、張雨雷、劉浩如等人迅速下車持鋼管、砍刀等工具將冷某所駕車輛的后擋風玻璃等部位砸壞,冷某見對方人多,立即駕車逃離現(xiàn)場。
5、2016年1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王權(quán)、張雨雷、李黎黎、萬文、張書滔、張亞、劉浩如、羅龍、薛壯、歐陽松、冉杰、肖勇軍、陳學鋒、羅偉偉、張超、張程峻、黃某(另案處理)、冉某(在逃)、趙某2、田某2、王某2、吳某2(另案處理)、劉某(另案處理)等人準備好打架用的鋼管、砍刀等工具后,相互邀約來到鳳某縣新326國道桂花大道路段聚集商量后,又乘車到鳳某縣城內(nèi)尋找冷某。19時許,有人發(fā)現(xiàn)冷某等人在龍泉鎮(zhèn)鳳凰廣場附近出現(xiàn),被告人王權(quán)、李黎黎等人就分別駕車來到鳳凰廣場,拿著砍刀、鋼管等工具去追打廣場街邊玩耍的冷某、田某1、周文豪、趙某1、王某1等人,冷某等人發(fā)現(xiàn)王權(quán)一方的人多,便從鳳某縣龍泉鎮(zhèn)西湖路方向逃跑,鳳岡縣公安局民警出警時將羅偉偉、黃某、薛壯三人抓獲。
(二)尋釁滋事的事實:
2016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黎黎、萬文、張雨雷、冉杰、安雪松、肖勇軍、安杰、羅偉偉、黃某、冉某、劉某等人約在一起后,上述人員準備好長刀、鋼管等工具后繼續(xù)尋找冷某等人。19時許,停靠在何壩鎮(zhèn)鑫豐保養(yǎng)場門口的貴A×××××黑色奔馳牌商務車(平時系冷某使用)被途經(jīng)的萬文等人認出。于是李黎黎、萬文、張雨雷等人各自手持鋼管焊接的長刀、鋼管等工具進入鑫豐保養(yǎng)場找冷某。因未找到冷某,萬文、劉某等人便用手中的鋼管、長刀等工具將該輛車玻璃等部位砸壞,隨后李黎黎、萬文、張雨雷、安雪松等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貴A×××××奔馳牌商務車此次損失價值人民幣127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雨雷、萬文、冉杰、羅偉偉、王權(quán)、張亞、楊鑫、張程峻、張超、歐陽松、劉浩如主動到鳳岡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被告人王小冬、李黎黎、羅龍、張書滔、肖勇軍、薛壯、安橋俊、陳學鋒、安杰、安雪松被鳳岡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其歸案后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21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砍刀、鋼管等物證,前科材料、戶籍證明、到案情況說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李黎黎等21人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辨認、扣押等筆錄,鑒定意見,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唐亞玥的辯護意見是:楊鑫系被動參與,具有自首情節(jié),平時表現(xiàn)好。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黎黎、張書滔、王小冬、王權(quán)糾集被告人萬文、張程峻、張亞、劉浩如、張雨雷、羅龍、歐陽松、楊鑫、安橋俊、冉杰、羅偉偉、薛壯、肖勇軍、張超、安杰、陳學鋒持械與他人斗毆,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李黎黎、萬文、張雨雷、冉杰、羅偉偉、肖勇軍、安雪松、安杰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上述被告人所犯聚眾斗毆罪,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犯尋釁滋事罪,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內(nèi)量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黎黎、張書滔、王小冬、王權(quán)、萬文、張雨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程峻、張亞、劉浩如、羅龍、歐陽松、楊鑫、安橋俊、冉杰、羅偉偉、薛壯、肖勇軍、安雪松、張超、安杰、陳學鋒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王小冬、李黎黎、張程峻、張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權(quán)、萬文、張程峻、張亞、劉浩如、張雨雷、歐陽松、楊鑫、冉杰、羅偉偉、張超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黎黎、張書滔、王小冬、羅龍、安橋俊、薛壯、肖勇軍、安雪松、安杰、陳學鋒被抓獲歸案后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作案工具應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本院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黎黎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黎黎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
二、被告人張書滔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書滔的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王小冬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小冬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
四、被告人王權(quán)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權(quán)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
五、被告人萬文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萬文的刑期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六、被告人張程峻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程峻的刑期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
七、被告人張亞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亞的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八、被告人劉浩如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劉浩如的刑期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12月12日止。)
九、被告人張雨雷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雨雷的刑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十、被告人羅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羅龍的刑期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
十一、被告人歐陽松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歐陽松的刑期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
十二、被告人楊鑫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楊鑫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三、被告人安橋俊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橋俊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四、被告人冉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冉杰的刑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十五、被告人羅偉偉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羅偉偉的刑期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
十六、被告人薛壯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壯的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十七、被告人肖勇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勇軍的刑期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
十八、被告人安雪松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雪松的刑期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
十九、被告人張超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張超的刑期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
二十、被告人安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安杰的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陳學鋒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學鋒的刑期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
二十二、責令被告人李黎黎、萬文、冉杰、安雪松、肖勇軍、安杰、張雨雷、羅偉偉賠償貴州公信集團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700元;被告人萬文、王權(quán)、張雨雷、張書滔、羅龍賠償冷林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270元。
二十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乾武
審判員安宣強
人民陪審員謝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何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