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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刑終128號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二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19   閱讀:

審理法院: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桂12刑終128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裁判日期: 2017-06-18

審理經(jīng)過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馬某1、李某2等4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等犯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馬某1、李某2、廖某3、施某4、黃某5、謝某6、玉某7、蘭某8、鮑某9、何某10、李某11、張某12、韋某13、韋某14、黃某15、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9、蘭某20、盧某21、蘭某22、廖某23、黃某24、駱某25、何某26、謝某27、王某28、張某29、黃某30、覃某31等31名被告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并依法訊問了各上訴人,聽取了各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本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被告人馬某1、李某2從小認識,過從甚密。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馬某1刑滿釋放后,利用其在犯故意傷害罪時形成的社會影響和敢做敢為、不計后果的性格特征,先后籠絡社會閑散人員或刑滿釋放人員吳治忠、韋繼陽、廖某3、施某4、蘭某8、黃某24、蘭某20、何某10、玉某7、李某11、黃某15等人,于2010年5月前結成以馬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廖某3或施某4為骨干成員的犯罪組織。與此同時,被告人李某2也利用其跟對方有同學、親緣等關系并給予對方小恩小惠等方式籠絡何某26、謝某6、蘭某22、韋某19、鮑某9、張某12、謝某27、駱某25、廖某23等人結成一個違法犯罪團伙,并在2012年2月13日出獄后至2012年11月前,將其發(fā)展成以李某2為組織、領導者,以謝某6為骨干成員的犯罪組織。上述兩個犯罪組織在發(fā)展壯大過程中,因被告人馬某1與李某2的關系密切,逐漸融合成一個其組織、領導者有分有合,時分時合,其部下既相對獨立,又互相協(xié)作,既聽命于馬某1,又聽命于李某2的犯罪組織。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黃某5刑滿釋放后,以介紹對方到賭場做工,并給對方租房居住等方式,亦組織起一個由黃某5帶領,有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3、韋某14、謝某27、謝永密等人參加的犯罪組織。2013年2月9日前,黃某5率領其手下投靠以馬某1或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至此,以馬某1或李某2為組織、領導者,以廖某3或施某4、謝某6、黃某5為骨干成員,以玉某7、蘭某8、鮑某9、何某10、李某11、張某12、韋某13、韋某14、黃某15、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9、蘭某20、盧某21、蘭某22、謝永密、廖某23、黃某24、駱某25、何某26、謝某27、王某28等人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正式形成。該犯罪組織結構穩(wěn)定、層次分明、骨干成員固定、人數(shù)眾多。該組織在發(fā)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許多不成文的規(guī)定,馬某1、李某2就是利用這些規(guī)定籠絡、管束、控制該組織成員的活動,讓組織結構更加穩(wěn)定。主要有:第一,讓組織成員以組織的名義去“做事”,違法所得由組織成員享受,以此鼓勵組織成員更加賣力“做事”。如吳治忠等人去向唐某1敲詐勒索時,黃某5等人去向彭某1等人敲詐勒索時,都給對方留了馬某1的電話號碼,威脅對方主動聯(lián)系馬某1。敲詐勒索得手后,所獲款項部分被平分給參加違法犯罪的成員,部分被留用于犯罪組織成員的日常生活開支。第二,組織成員在參加組織安排的違法犯罪中受傷的,其治療費用由組織承擔。如黃健在與湖南人打架斗毆中受傷后,其治療費由施某4在湖南人后面給的“保護費”中抽取支付;韋某19在與黃某30等人打架斗毆中受傷后,由李某2支付其治療費;何某10在幫人看守賭場中被人砍傷后,其治療費由廖某3支付。第三,犯罪組織要為在參加組織安排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受打擊的組織成員提供報復等非法保護。如黃某5被覃某1襲擊后,馬某1即組織人員到覃某1家進行打砸;黃健被打傷后,馬某1即找湖南人“談判”,要求對方除交保護費外,還要賠償黃健的治療費;何某10被砍傷后,廖某3即召集組織成員報復對方,最終把對方砍成輕傷。第四,組織成員要適當集中住宿,便于有事能及時商量、即時行動。在案證據(jù)表明,涉案犯罪組織成員或二三人或四五人集中租房居住,其房租費、伙食費等日常生活開支由組織從違法犯罪所得中開支。犯罪組織成員租住的地方被稱為“口子”。在案證據(jù)證實,施某4及其手下先后租住了四或五個“口子”,黃某5的手下也曾住了四個“口子”。第五,外出“做事”要帶刀、鋼管、槍支等兇器,武裝好自己,避免反被違法犯罪對象傷害;同時還要戴口罩、頭套等,駕車外出的要遮擋車號牌,總之,要注意隱蔽身份,避免被對方認出反遭報復,或暴露了身份被政法部門打擊處理。作案工具平時統(tǒng)一在“口子”保管。在被告人馬某1或李某2的組織領導下,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犯罪活動,攫取巨額非法利益438000余元,用以支持、維系該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和違法犯罪活動。其中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14300元;敲詐勒索獲取非法利益189000元;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234800元以上。自2010年至2014年期間,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在宜州城區(qū)和周邊地區(qū)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宜州市城區(qū)娛樂等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在宜州城區(qū)和周邊地區(qū)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經(jīng)法庭查明,該犯罪組織成員有組織地實施了敲詐勒索4起、強迫交易2起、聚眾斗毆3起、尋釁滋事3起、故意傷害2起、非法持有槍支3起、故意毀壞財物6起、開設賭場1起。此外,該犯罪組織成員還實施了多起治安違法行為。

二、敲詐勒索罪

(一)向被害人唐某1敲詐勒索案

被告人吳治忠、韋繼陽、廖某3與馬某1一起混后,被告人馬某1等人不斷網(wǎng)羅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閑雜人員一起搞偏門找錢。2010年7月的一天,馬某1授意被告人吳治忠?guī)ьI被告人施某4、廖某3、蘭某20、蘭某8、黃某24、黃某15等人,乘坐由被告人韋繼陽駕駛馬某1的三菱越野車到宜州市公園西路玻璃鋼廠內被害人唐某1經(jīng)營的“廣湖木片廠”,要該廠交保護費,并將吳治忠、馬某1的電話號碼留給工人,讓老板唐某1與吳、馬二人聯(lián)系。由于唐某1未主動與吳、馬二人聯(lián)系且拒交保護費,吳治忠便向馬某1匯報,馬某1又安排吳治忠于同年7月21日14時許,帶領廖某3、施某4、蘭某20、蘭某8、黃某24、黃某15及被告人李某11等人乘坐由韋繼陽駕駛馬某1的三菱越野車,持械闖入“廣湖木片廠”,將廠區(qū)內的電視機、飲水機等物品砸爛,后逃離現(xiàn)場。此后,唐某1還接到吳治忠等人的多次威脅電話,唐某1逼于無奈交納了保護費6000元。得錢后,吳治忠等人用于支付合租房的租金,余款用來私分揮霍。

(二)向被害人徐某1敲詐勒索案

2010年5月,被害人徐某1在宜州市經(jīng)營的“新干線網(wǎng)吧”開業(yè)不久,被告人馬某1便指使其手下廖某3帶領組織成員,以給網(wǎng)吧提供經(jīng)營安全保護為由,要徐某1交納保護費,聲稱如徐某1拒交保護費,將讓其無法經(jīng)營下去。后來徐某1打聽得知馬某1是宜州一個幫派的頭目,在宜州很有勢力,因為害怕只好支付保護費1000元/月給馬某1等人。被告人黃某15、李某11明知廖某3等人向“新干線網(wǎng)吧”收取了保護費,仍聽從廖某3指使,前去處理網(wǎng)吧鬧事事宜。2010年7月至2013年7月間,馬某1指使被告人廖某3、施某4、蘭某20、蘭某8等人收取“新干線網(wǎng)吧”保護費共計36000元。

(三)向被害人胡某、何助軍敲詐勒索案

2012年2月,胡某、何助軍等人到宜州市城區(qū)的多家店面擺放賭碼機后,使被告人馬某1犯罪組織所保護的賭碼機市場的既得利益受到?jīng)_擊。于是,馬某1帶領或指使被告人廖某3、施某4等人多次打砸胡某等人擺放的賭碼機,并為此與對方發(fā)生打斗,欲將胡某、何助軍等人趕出宜州城區(qū)賭碼機市場。后胡某為了能夠繼續(xù)經(jīng)營賭碼機生意,被迫找馬某1等人進行談判。在談判過程中,馬某1威脅胡某,若胡某拒交保護費,將不讓胡某等人繼續(xù)在宜州市區(qū)經(jīng)營賭碼機生意。胡某等人逼于無奈交納了87000元的保護費給馬某1等人。

(四)向被害人彭某1敲詐勒索案

2013年9月,被告人馬某1欲向被害人彭某1索取保護費,指使被告人黃某5帶領被告人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黃某18、施某4、李某11、盧某21、何某10、玉某7、蘭某8、黃某15等人,持刀、槍等器械到宜州市北牙鄉(xiāng)保民村古某的路口攔截彭某1運輸木材的車輛,索要保護費未果后,黃某5等人又到彭某1砍伐木材的施工工地上,通過打砸、鳴槍等方式,威逼彭某1等人交納了保護費60000元。

三、強迫交易罪

(一)強迫被害人謝某1、蒙某、韓某等訂購米粉案

2012年11月,“德勝米粉廠”老板韋某2找到凌某、被告人覃連波,提出要兩人幫忙開辟宜州米粉市場。覃連波、凌某便找到被告人馬某1、李某2。雙方達成合作協(xié)議后,馬某1、李某2指使被告人施某4、駱某25等人負責到宜州市城區(qū)推銷米粉。后覃連波向馬某1、李某2反映有人不向其訂購米粉,并將一份不向其訂購米粉的米粉店名單交給馬某1。馬某1、李某2授意施某4、駱某25、何某10、蘭某8、玉某7、張某12、黃某24、王某28、蘭某20等人去打砸不向其購買米粉的米粉店。2012年12月16日凌晨,上述被告人由駱某25駕車由其他人戴口罩后持砍刀、鋼管等兇器下車,先后打砸了被害人謝某1的“鳳凰米粉店”、蒙某的“芳香桂林米粉店”、韓某的“上品仙羊肉粉店”。覃連波、馬某1、李某2為強迫米粉店訂購其推銷的米粉而授意實施的打砸行為給宜州市區(qū)經(jīng)營米粉店的業(yè)主造成了極度心理恐慌,社會影響惡劣。

(二)強迫“德勝米粉廠”退出宜州市區(qū)米粉市場案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2找到覃某31,要求與覃某31等人經(jīng)營的“鴻慶米粉廠”合作經(jīng)營米粉生意,提出由其負責向“鴻慶米粉廠”提供其原先為“德勝米粉廠”配送米粉的客戶名單,不讓“德勝米粉廠”及其他人再到宜州市城區(qū)銷售米粉,但“鴻慶米粉廠”要按每銷售1斤米粉就給其1角錢利潤的標準向其支付經(jīng)營盈利?!傍檻c米粉廠”的股東覃某31等人經(jīng)開會討論后認為,不與李某2合作則其“鴻慶米粉廠”有受到李某2犯罪組織打擊報復,進而破產(chǎn)的危險,若李某2能履行諾言確保其他米粉廠生產(chǎn)的米粉不進入宜州市城區(qū)銷售,與李某2合作則能擴大其米粉銷售,若再通過抬高米粉售價的辦法解決要給李某2盈利的問題,則能維護甚至擴張其既得利益,于是同意了李某2的合作要求并決定將其米粉售價抬高每斤0.1元。之后,李某2將原先為“德勝米粉廠”配送米粉的客戶名單交給“鴻慶米粉廠”,并指使何某26、韋某19、鮑某9、謝某27、廖某23、蘭某22、玉某7、蘭某8等人多次駕車攔截打砸“德勝米粉廠”運送米粉往宜州市城區(qū)的車輛,還持械打砸了“德勝米粉廠”,迫使“德勝米粉廠”最終退出宜州市城區(qū)米粉銷售市場。覃某31明知李某2等人采取違法犯罪方法威逼“德勝米粉廠”退出宜州市城區(qū)米粉銷售市場,仍先后三次共付給李某2盈利234800元。

四、開設賭場罪

2014年2月中旬,被告人陳貴才與被告人馬某1商量后,由馬某1派被告人施某4帶陳貴才去尋找場地擺放“六合彩賭博機”,最終將三臺“六合彩賭博機”分別擺放于宜州市慶遠鎮(zhèn)圍村村圍村屯韋某3、韋某4學的代銷店內供他人賭博,由代銷店店主韋某3、韋某4學負責管理機子、上分、兌換賭資。期間,馬某1派人負責“六合彩賭博機”及場地安全,防止他人鬧事。陳貴才在韋某3、韋某4學代銷店內持續(xù)擺放“六合彩賭博機”一個多月,非法收入達14300元以上,馬某1、施某4分得2000元。經(jīng)鑒定,擺放的“六合彩賭博機”屬于賭博游戲機。

五、聚眾斗毆罪

(一)對梁某一方進行聚眾斗毆案

2011年9月21日凌晨0時許,梁某與謝磊在宜州市“金至尊KTV”包廂內因債務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在場的被告人馬某1因之前與梁某亦有矛盾,遂打算借此機會教訓梁某,打壓其勢力。于是在梁某到賓館拿走謝磊償還的欠款離開后,被告人馬某1指使其手下廖某3、謝某6、李某11、黃某24等十余人攜帶刀具、槍支對疑似梁某方的車輛進行緊追,但當晚未能追上。此后,馬某1指揮其手下繼續(xù)在宜州市區(qū)搜尋梁某一方的人,伺機教訓對方。

同年9月21日21時許,謝某6稱看到梁某的朋友在宜州市富豪街“沙縣小吃店”吃夜宵。獲悉后,被告人廖某3便召集被告人施某4、莫某(另案處理)等多人帶上砍刀、砂槍等器械駕車前往富豪街“沙縣小吃店”。到該店面后,眾人戴上口罩沖進該店內,追砍韋某6昊、劉某2、江島三人,江島因躲閃不及右手手臂被砍傷。經(jīng)鑒定,江島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同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馬某1得知梁某與朋友在宜州市“伍記飲食店”吃夜宵后,便指使被告人謝某6等人再去教訓梁某。謝某6駕駛一輛馬某1提供的無牌車輛,搭載被告人蘭某22、張某12、鮑某9、謝某27、廖某23及李某1(另案處理)等人攜帶刀、槍等器械前往“伍記飲食店”發(fā)現(xiàn)梁某等人時,得到馬某1指令后,李某1持槍向梁某等人所在的座位射擊,梁某的朋友韋某1當場被子彈打傷,后謝某6等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鮑某9等人駕車逃到三環(huán)小區(qū)吳延龍家躲藏。當日上午被告人韋繼陽應鮑某9的要求將作案車輛及車上的槍支拿回保管。經(jīng)鑒定,韋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二)對胡某、何助軍等人進行聚眾斗毆案

2011年年底,湖南人胡某等人通過在宜州市內多家店面設賭碼機,逐漸控制了宜州的非法賭碼機市場,影響了馬某1等人之前靠維護賭碼機市場所獲得的非法利益。2012年2月份起,被告人馬某1指使被告人廖某3、施某4等人多次到各個店面打砸胡某擺放的賭碼機,并在2月份一次打砸中與胡某一方的人發(fā)生沖突,致使施某4等人駕駛的面包車玻璃被砸壞。為彰顯其組織實力,2012年3月10日晚上,被告人馬某1帶領廖某3、施某4、謝某6、黃某24、蘭某8、玉某7、鮑某9等人,并叫“樂某”也組織一伙人一起去宜州市縣前街打砸湖南人擺放的賭碼機。在打砸過程中,馬某1與聞訊趕來的胡某、被告人何助軍等十余人互擲磚頭斗毆,斗毆過程中馬某1一方逐漸落于下風,馬某1遂指揮其手下逃離現(xiàn)場。在此次斗毆中,馬某1一方的黃健頭部受傷住院治療,后胡某被迫支付20000元的醫(yī)藥費給馬某1,作為黃健的醫(yī)藥費。經(jīng)鑒定,黃健受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三)在“上上國際KTV”聚眾斗毆案

2013年12月16日晚上,在宜州市“上上國際KTV”內,被告人李某2等人到魏某的包廂內借故生事。魏某的朋友即被告人黃某30與李某2等人發(fā)生爭吵,雙方相約進行斗毆。后李某2糾集被告人謝某6、鮑某9、張某12、韋某19、何某26、廖某23、王某28等人到場,因未見鮑某9等人拿刀和槍,被告人謝某6遂讓鮑某9和韋某19回去取來刀和槍。被告人黃某30亦召集被告人梁龍竟、韋肅靜、覃永輝、韋琳凡等十余人,雙方在宜州市“維多利亞KTV”附近持刀、槍進行斗毆?;^程中,被告人韋某19、張某12被砂槍擊傷。經(jīng)鑒定,韋某19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張某12的人體損傷程度未構成輕微傷。被告人韋某19受傷后,李某2給韋某192000元去南寧檢查治療。

六、尋釁滋事罪

(一)被害人陸某1、秦某被尋釁滋事案

2011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馬某1獲知其前女友秦某與他人在宜州市開房睡覺后,怒火中燒,遂組織被告人李某11、黃某15、施某4、莫某(另案處理)、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四處尋找秦某的下落。得知秦某在宜州市“喜來登大酒店”開房后,馬某1便與施某4等人到該酒店尋找秦某。到達酒店后,馬某1通過威脅酒店工作人員的方式得到秦某可能住的房間后,與李某11、黃某15、施某4及莫某上樓并將房門踢開,然后將房間內的秦某及未曾謀面的陸某1進行毆打,其中李某11持刀連續(xù)捅刺陸某1腿部數(shù)刀。當陸某1的朋友欲幫助陸某1時,馬某1威脅陸某1的朋友不準幫助,否則后果自負。經(jīng)過一番毆打后,四被告人和莫某又將陸某1、秦某挾持出酒店,乘坐由王某駕駛的車子來到宜州市的河邊,繼續(xù)對陸某1和秦某進行毆打、侮辱,造成陸某1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陸某1的人體損傷程度達輕微傷。

(二)2013年2月9日被害人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黃某5為了報復與自己有矛盾的覃某1,于2013年2月9日凌晨1時許,糾集被告人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謝永密、施某4、鮑某9、蘭某8、李某11、何某10、盧某21、黃某18、玉某7、韋某19等人攜帶刀、槍、魚雷等器械前往北牙鄉(xiāng)保民村古某覃某1家找覃某1報仇。由于覃某1未在家,黃某5等人遂朝覃某1家投魚雷,持槍射擊,又持刀進入屋內將電視機、冰箱、電腦、柜子、玻璃等物品砸爛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覃某1家被損壞的財物價格為2482元。

(三)2013年9月24日被害人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

2013年9月22日,被告人黃某5帶領其手下駕駛兩輛車到宜州市北牙鄉(xiāng)保民村古端屯為彭某1解決運送木材時被村民堵路的問題。在返回宜州市區(qū)途經(jīng)覃某1家附近時被人伏擊,車輛被村民推下路坎。黃某5將此事告訴馬某1后,馬某1便召集被告人黃某5、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黃某18、謝永密、施某4、玉某7、何某10、李某11、盧某21、蘭某8、張某29等人戴上口罩、帽子,攜帶刀、槍、魚雷等,于同年9月24日早上7時許,前往覃某1家報仇。到達覃某1家發(fā)現(xiàn)覃某1不在家后,馬某1等人怒由心生,有的持槍射擊覃某1家房屋,有的持刀沖進屋內砍砸,有的往房內丟擲魚雷,后逃離現(xiàn)場,致覃某1家部分財物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壞。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施某4家屬代其賠償覃某1的經(jīng)濟損失3000元;被告人韋某14家屬代其賠償覃某1的經(jīng)濟損失2000元;被告人韋某19的家屬代其賠償覃某1的經(jīng)濟損失1000元;被告人謝永密的家屬代其賠償覃某1的經(jīng)濟損失2000元。

七、故意傷害罪

(一)雷某被致重傷案

2013年5月1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5糾集被告人韋某14、韋某13、謝永密將被害人雷某挾持出宜州市“麥克風暴KTV”,一同乘坐由黃某5駕駛的小轎車離開。當行至宜州市北牙鄉(xiāng)龍?zhí)辽鐓^(qū)龍?zhí)粮π《赐吐房谔帟r,雷某趁黃某5等人不備下車逃跑,被韋某14持槍威脅,同時被四被告人持刀追砍。四被告人將雷某砍傷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雷某人體損傷程度達重傷二級,構成十級殘疾。

(二)黃某1被致輕傷案

2014年1月20日凌晨,被害人黃某1將何某10打傷。為給何某10報仇,2014年2月6日凌晨,在得知黃某1在“上上國際KTV”后,被告人廖某3便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施某4,讓其召集人過來。施某4遂召集被告人蘭某20、黃銘偉、玉某7、盧某21等人攜帶刀具與面罩與廖某3會合,并在“上上國際KTV”外蹲守。凌晨5時許,從“上上國際KTV”出來的黃某1被戴著面罩的廖某3等人持刀砍傷,得手后廖某3等人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黃某1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黃某1向廖某3、施某4、蘭某20、黃銘偉、玉某7、盧某21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上述六被告人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共計82777.49元。2016年2月25日,經(jīng)本院調解,廖某3、施某4、蘭某20、黃銘偉、玉某7五被告人共同賠償黃某1的經(jīng)濟損失25000元,黃某1對上述五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撤回起訴。

八、非法持有槍支罪

(一)張某租房內查獲槍支案

2013年12月16日,李某2、被告人謝某6等人與黃某30、梁龍竟等人持械斗毆,韋某19、被告人張某12被砂槍擊傷。為了防止再次與黃某30等人發(fā)生沖突,謝某6跟他人借得兩支手槍,藏匿于其租住的位于宜州市“山水宜人”小區(qū)“香山園”2棟1單元701房內。

2014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謝某6在其租房內將上述槍支交給被告人駱某25,讓駱某25轉交給被告人鮑某9保管。因無法聯(lián)系鮑某9,駱某25便將槍支拿到宜州市“三棵樹”市場張某12的租房內交由張某12保管。幾天后,鮑某9到張某12的租房取走槍支,并藏匿在宜州市“三棵樹”市場附近其女友張翠柳的租房內。同年3月16日,公安機關于張某的租房內查獲上述兩支槍支。

經(jīng)鑒定,查獲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二)韋某5租房內查獲槍支案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藍某將一支黑色獵槍交給被告人黃某5保管。2013年2月份的一天,陸某2(另案處理)將一支銀白色仿六四手槍交給黃某5保管。

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黃某5組織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謝永密、黃某18等人打砸覃某1家時,黃某5攜帶上述黑色獵槍參與打砸;同年5月1日晚,黃某5與韋某14、韋某13、謝永密攜帶上述銀白色仿六四手槍毆打雷某;同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馬某1持一支銀白色仿左輪手槍伙同黃某5等人打砸覃某1家,后將該手槍交給黃某5保管。2013年下半年,黃某5組織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謝永密、黃某18等人攜帶上述槍支到宜州市北牙鄉(xiāng)古某向木材老板索要保護費;2014年2月份,黃某5指使韋某14、彭某16、韋某17、藍志好、韋嘉忠攜帶上述黑色獵槍、銀白色仿左輪手槍,到馬山縣看守賭場。為了加強看守力量,彭某16自己攜帶一支黑色仿六四手槍到賭場。后韋某14等五人攜帶該三支槍支輪流看守賭場十余天。之后,韋某14等五人攜帶該三支槍支返回宜州市區(qū),將該三支槍支與上述銀白色仿六四手槍一并輪流保管在黃某5、韋某14、韋某17、彭某16、黃某18、韋某13等人共同居住的宜州市慶遠鎮(zhèn)宜山鐵路車站區(qū)、“新世紀商務賓館”及“機械廠綜合樓”黃某5女友韋玲玲的租房內。2014年3月17日,公安機關于韋某5的租房內查獲上述四支槍支。

經(jīng)鑒定,查獲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三)韋佳汝家查獲槍支案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謝某6、韋某19、鮑某9及張某12等人在“維多利亞KTV”附近與黃某30等人斗毆時,謝某6授意韋某19與鮑某9到韋某19租住的租房內取了兩支獵槍參與斗毆。

2014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謝永密攜帶上述兩支獵槍到南丹縣交給被告人張某29。幾天后,張某29將槍支轉交給李建新(另案處理)保管。3月17日,李建新又將槍支轉交給何金茂(另案處理)保管。3月19日,何金茂將槍支轉交給韋佳汝(另案處理)保管。3月20日,公安機關在韋佳汝家中查獲上述兩支獵槍。

經(jīng)鑒定,查獲的獵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九、故意毀壞財物罪

(一)被害人劉某1“劉安鴨系香肉店”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3等人向被害人劉某1索要保護費未果。同年10月18日凌晨0時許,廖某3糾集被告人玉某7等多人到位于宜州市慶遠鎮(zhèn)宜山路22號劉某1所經(jīng)營的“劉安鴨系香肉店”,破門進入店內,然后將店里的桌椅、碗柜、冰箱、玻璃、招牌、摩托車等物品砸壞。經(jīng)鑒定,被毀壞的物品價值共計3983元。

(二)被害人柯某2“帝漫星光電玩城”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2年初,被告人馬某1指使被告人施某4等人到宜州市山谷路77號“帝漫星光電玩城”索取保護費,并將馬某1的電話號碼留給該電玩城的經(jīng)理柯某2,但柯某2未按馬某1的要求交保護費。同年3月11日凌晨0時許,馬某1指使施某4、蘭某8等人到該電玩城將部分游戲機砸壞。

(三)“麥克風暴KTV”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2年8月,被告人廖某3等人到宜州市城中路“麥克風暴KTV”消費時,向該店店長提出給予折扣、贈送果盤及延時消費的要求,均遭拒絕。同年9月19日凌晨3時許,廖某3糾集被告人施某4、玉某7等多人戴上口罩、帽子,手持刀具到“麥克風暴KTV”將燈箱、攝像頭、廣告柱、卷閘門等物品砸壞。

(四)被害人植平樂“皇宮足道足浴城”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2年12月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廖某3糾集被告人何某10、玉某7、施某4及蘭某8、李某11等人到“皇宮足道足浴城”(以下簡稱“皇宮足浴城”)索要保護費,遭到“皇宮足浴城”經(jīng)理植平樂拒絕后,廖某3、何某10、玉某7、蘭某8、李某11等人遂將“皇宮足浴城”內的茶幾、電視機等物品砸壞。

(五)“謳歌城量販式KTV酒吧”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3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廖某3向宜州市“謳歌城量販式KTV酒吧”(以下簡稱“謳歌KTV”)預定包廂消費。由于廖某3等人遲到,該酒吧工作人員將包廂提供給其他消費者。因此,廖某3對此非常氣憤。次日凌晨2時許,廖某3糾集被告人施某4、何某10等多人,將該酒吧一樓通道兩側的裝飾玻璃及招牌砸壞。經(jīng)鑒定,被毀壞物品的價值1600元。

(六)被害人柯某2“龍崗路電玩城”財物被故意毀壞案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馬某1指使其手下到宜州市龍崗路“富麗園”小區(qū)向在此經(jīng)營電玩城(以下簡稱“龍崗電玩城”)的被害人柯某1索要保護費。遭到拒絕后,馬某1糾集被告人何某10、玉某7及韋某13、韋某14、黃某18、韋某17、彭某16等人去打砸該電玩城內的東西,由彭某16負責駕車在外接應。何某10、玉某7、韋某13、韋某14、黃某18、韋某17等人戴上口罩,手持砍刀、鋼管、石頭沖入店內砸壞8臺游戲機后,逃離現(xiàn)場。

十、其他非涉黑犯罪

(一)何助軍開設賭場案

2012年2月,胡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何助軍在宜州市合伙經(jīng)營賭博機生意,先后購進94臺“水果賭博機”并分別擺放在宜州市的城東、城南、城北、西郊共50余個店面供他人賭博,并雇請李桂某、何某才等人對“水果賭博機”進行維護和管理。經(jīng)鑒定,94臺“水果賭博機”均屬賭博游戲機。

(二)故意傷害案

1、覃某2被致重傷案

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謝某6的父親謝某2因修車費用與“金三順汽車養(yǎng)護中心”的老板覃永武、覃某2發(fā)生爭吵。謝某6得知后,于當日16時許糾集被告人鮑某9、蘭某22、張某12及覃凱平(另案處理)等人,乘坐蘭某22駕駛的柳微車,持刀到“金三順汽車養(yǎng)護中心”,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在此過程中,覃某2被謝某6等人持刀砍傷腹部及左手臂。經(jīng)鑒定,覃某2的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另查明,2013年3月22日,謝某6的父親謝某2代謝某6賠償覃某2經(jīng)濟損失35000元,覃某2對謝某6等人表示諒解。

2、黃某2被致輕傷案

2015年1月6日15時許,被告人謝某27在河池市看守所內勞動時,因瑣事與被害人黃某2發(fā)生口角。當日17時許,謝某27以黃某2沒有完成當天生產(chǎn)任務為由,讓黃某2繼續(xù)勞動,黃某2不予理睬。謝某27趁黃某2不備,用右腳踢中黃某2的左臉部,導致黃某2頜面部多發(fā)粉碎性骨折。經(jīng)鑒定,黃某2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另查明,2015年12月21日,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謝某27的家屬與黃某2達成和解協(xié)議,代謝某27向黃某2賠禮道歉,并賠償黃某2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000元。黃某2對謝某27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謝某27免予處罰。

(三)黃某5非法買賣槍支案

2012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黃某5與邱某(另案處理)聯(lián)系購買槍支事宜后,與韋某13駕車到宜州市龍加油站等待交易。不久,黃某5獨自駕車離開,并以3500元的價格向邱某購買一支自制單管轉輪獵槍。2013年2月8日,黃某5持該獵槍在宜州市北牙鄉(xiāng)拉利街與覃某1(另案處理)等人發(fā)生沖突,該獵槍被覃某1奪走。2013年9月24日,覃某1將該獵槍上繳宜州市公安局北牙派出所。經(jīng)鑒定,該獵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四)非法持有槍支案

1、劉某3家中查獲槍支案

2012年,被告人黃某30跟他人借得一支白色單管短砂槍。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黃某30攜帶該砂槍在“維多利亞KTV”附近與李某2等人斗毆。2014年2月14日20時許,黃某30將該砂槍藏匿于宜州市慶遠鎮(zhèn)龍?zhí)辽鐓^(qū)八角樓組29號其姑父劉某3家中。2014年3月28日,公安機關在劉某3家查獲該槍支。

經(jīng)鑒定,查獲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2、韋鳳姿家中查獲槍支案

2013年4月的一天,藍某將一支雙管獵槍交給黃某5保管。后藍某向黃某5取回該獵槍,并轉交黃某30保管。黃某30將該獵槍藏匿在宜州市北牙鄉(xiāng)平里村牛懷屯10號韋鳳姿家中。2014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在韋鳳姿家查獲該槍支。

經(jīng)鑒定,查獲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3、楊某1家中查獲槍支案

2014年1月29日,李某2(另案處理)在將一支獵槍交給被告人張某29保管。后張某29將該支獵槍轉交給李建新(另案處理)保管。3月10日,李建新將該支獵槍轉交莊承志(另案處理)保管。后莊承志又將該支獵槍藏匿在楊某1(另案處理)家中。3月19日,公安機關在楊某1家查獲該槍支。經(jīng)鑒定,查獲的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guī)定的槍支。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一審法院認為
原判認為,被告人馬某1、李某2分別于2010年5月前和2012年11月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宜州市城區(qū)非法賭馬機市場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馬某1、李某2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人馬某1組織、授意或者默許組織成員實施敲詐勒索4起,索取金額189000元,數(shù)額巨大;強迫交易2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聚眾斗毆3起(其中持械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1人輕傷二級、1人輕微傷,其致人重傷的聚眾斗毆行為依法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故意毀壞財物6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5583元;開設賭場1起,違法所得14300元以上;尋釁滋事3起,致1人輕微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傷害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非法持有槍支8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馬某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馬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2組織、授意或者默許組織成員實施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強迫交易2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開設賭場1起,違法所得14300元以上;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故意毀壞財物3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1600元;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傷害2起,造成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非法持有槍支8支,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的相關規(guī)定,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李某2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李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一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廖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組織或者參與敲詐勒索3起,索取金額129000元,數(shù)額巨大;聚眾斗毆2起(其中持械1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1人輕微傷;帶領組織成員故意毀壞財物4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5583元;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和故意傷害罪。廖某3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廖某3在砍傷受害人黃某1之后,其親屬已代為賠償黃某15000元,并取得黃某1的諒解,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廖某3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施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組織或者參與敲詐勒索4起,索取金額189000元,數(shù)額巨大;聚眾斗毆2起(其中持械1起),致1人輕傷一級、1人輕微傷;故意毀壞財物4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1600元;尋釁滋事3起,致1人輕微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開設賭場1起,違法所得14300元以上;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施某4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施某4的親屬已代施某4賠償其尋釁滋事對象覃某13000元,賠償其故意傷害對象黃某15000元,對其所犯尋釁滋事罪(第二、三起)、故意傷害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對于施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施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經(jīng)查,施某4雖于公安機關尚未完全掌握案件情況時,主動交代其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但在庭審中推翻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黃某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組織或參與故意傷害1起,造成1人重傷二級;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非法買賣槍支1支,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黃某5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黃某5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謝某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組織或參與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聚眾斗毆3起(其中持械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1人輕傷二級、1人輕微傷;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謝某6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謝某6的親屬已代其賠償故意傷害對象覃某235000元,并取得覃某2的諒解。謝某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玉某7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一級;強迫交易2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毀壞財物4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3983元;故意傷害1起,造成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玉某7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玉某7的親屬已代玉某7賠償其故意傷害對象黃某15000元,并取得了黃某1的諒解,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某8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3起,索取金額102000元,數(shù)額巨大;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一級;強迫交易2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蘭某8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鮑某9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聚眾斗毆3起(其中持械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一級、1人輕傷二級、1人輕微傷;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尋釁滋事1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故意傷害1起,造成1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鮑某9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何某10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毀壞財物3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1600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何某10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何某10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李某1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3起,索取金額102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3起,致1人輕微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毀壞財物1起(未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李某1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李某11參與第一起敲詐勒索案時年齡未滿18周歲,對其該起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1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持械聚眾斗毆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二級;強迫交易2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非法持有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故意傷害罪。張某12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張某1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韋某1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韋某13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韋某1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韋某14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韋某14的親屬已代其賠償尋釁滋事對象覃某12000元,對其所犯尋釁滋事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黃某1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3起,索取金額102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1起,致1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黃某15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某15能主動退賠其分配所得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偵查機關到黃某15所在的工作單位進行傳喚,到案后,黃某15能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彭某1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故意毀壞財物1起(未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彭某16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韋某17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故意毀壞財物1起(未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韋某17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黃某18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故意毀壞財物1起(未構成犯罪),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黃某18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韋某19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尋釁滋事1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韋某19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韋某19的親屬已代其賠償尋釁滋事對象覃某11000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蘭某20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2起,索取金額42000元,數(shù)額巨大;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蘭某20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蘭某20的親屬代蘭某20賠償其故意傷害對象黃某15000元,并取得對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盧某21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0元,數(shù)額巨大;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盧某2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盧某2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蘭某2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重傷二級;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蘭某22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謝永密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故意傷害1起,致1人重傷二級;尋釁滋事2起,造成財產(chǎn)損失2482元;非法持有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謝永密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謝永密的親屬已代謝永密賠償其尋釁滋事對象覃某12000元,對其所犯該起犯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謝永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廖某2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持械聚眾斗毆2起,致1人重傷二級、1人輕傷二級;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廖某23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黃某2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元,數(shù)額較大;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一級;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黃某24參加敲詐勒索時年齡未滿18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黃某24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駱某2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非法持有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駱某25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駱某25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何某26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何某26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何某26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謝某27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重傷二級;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謝某27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犯罪后,謝某27的親屬已代謝某27賠償傷害對象黃某25000元,并已取得黃某2的諒解,對其所犯故意傷害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8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并參與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王某28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王某28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吳治忠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韋繼陽參與敲詐勒索1起,索取金額6000元,數(shù)額較大;明知他人實施犯罪行為仍在事后提供幫助1起,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張某29參與尋釁滋事1起;非法持有槍支3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張某29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張某29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何助軍參與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一級;開設賭場1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何助軍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黃某30參與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非法持有槍支2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黃某30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梁龍竟、韋琳凡、韋肅靜、覃永輝均參與持械聚眾斗毆1起,致1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被告人韋嘉忠、藍志好均參與非法持有槍支4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律,均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黃銘偉參與故意傷害1起,致1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后,黃銘偉的親屬代黃銘偉賠償傷害對象黃某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覃連波參與強迫交易1起,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覃某31參與強迫交易1起,違法所得23480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陳貴才參與開設賭場1起,違法所得14300元以上,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原審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并結合其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四)項、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馬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四十八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某2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三十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五千元,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被告人黃某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二十八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四、被告人施某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十七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五、被告人鮑某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二十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

六、被告人廖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十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七、被告人玉某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二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八千元;

八、被告人謝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十九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九、被告人張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總和刑期十九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十、被告人韋某1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十一、被告人韋某1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十二、被告人蘭某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十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六千元;

十三、被告人韋某19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十四、被告人彭某1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十五、被告人黃某1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十六、被告人韋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六千元;

十七、被告人蘭某2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十八、被告人何某1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十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一千元;

十九、被告人謝永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十、被告人何某2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十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一、被告人謝某2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十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二、被告人蘭某20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十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十三、被告人盧某2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總和刑期十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二十四、被告人廖某2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總和刑期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二十五、被告人李某1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九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二十六、被告人駱某2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八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十七、被告人黃某24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總和刑期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八、被告人黃某15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二十九、被告人王某2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三十、被告人黃某30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七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三十一、被告人張某29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總和刑期五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

三十二、被告人韋嘉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十三、被告人藍志好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十四、被告人覃某31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十五、被告人何助軍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總和刑期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十六、被告人梁龍竟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十七、被告人韋琳凡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十八、被告人韋肅靜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三十九、被告人覃永輝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四十、被告人吳治忠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四十一、被告人韋繼陽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四十二、被告人覃連波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四十三、被告人黃銘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四十四、被告人陳貴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四十五、追繳被告人馬某1、陳貴才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四千三百元;追繳被告人李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三萬四千八百元;

四十六、扣押在案的涉案槍支、子彈、賭博機、刀具、斧頭、魚雷、面罩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一審的抗辯意見基本相同,并有補充,歸納如下: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1、馬某1、李某2、施某4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程序違法,公訴機關變更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剝奪了上訴人的辯護權。原判采用非法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

2、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馬某1、李某2、廖某3、施某4、黃某5、謝某6、玉某7、蘭某8、鮑某9、何某10、李某11、張某12、韋某13、韋某14、黃某15、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9、蘭某20、盧某21、蘭某22、王某28及其辯護人均稱本案中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原判認定本案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各被告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3、馬某1及其辯護人還稱除其親自參加的個案外,對原判認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個案其不知道,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4、李某2及其辯護人還稱李某2除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原判認定的其他罪名均與其無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強迫交易罪及聚眾斗毆罪對其量刑過重。

5、廖某3及其辯護人還稱廖某3在敲詐勒索案第一起中是從犯,第二起和第三起不構成犯罪;其在聚眾斗毆案中犯罪作用較??;在黃某1被故意傷害案中,被害人已獲賠償并對其表示諒解;在故意毀壞財物案中,被害人已獲賠償并對其表示諒解。

6、施某4還上訴稱:其在被害人唐某1被敲詐勒索案中是從犯;其在被害人徐某1被敲詐勒索案中不構成犯罪;其在被害人彭某1被敲詐勒索案中是從犯;其不構成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認定的事實不清、量刑過重;其在聚眾斗毆案中應認定為從犯,不是積極參加者,且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處罰;對其尋釁滋事罪量刑過重,其有從犯、主動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和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從輕情節(jié);其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證實全案事實證據(jù)中的第三條證據(jù)是刑訊逼供所得的非法證據(jù),不應采納。

7、黃某5還上訴稱:在尋釁滋事案中,被害人覃某1有過錯;在故意傷害雷某案中,其沒有傷害雷某的共同故意;其沒有向他人購買槍支,認定其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證據(jù)不足;在韋某5租房內查獲的槍支與其無關;對其敲詐勒索罪判刑過重。

8、謝某6及其辯護人還稱謝某6在故意傷害案中具有自首且具有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從輕情節(jié);非法持有槍支案中其無共同犯罪故意且證據(jù)不足;聚眾斗毆案第一起中應認定其為從犯,第二、三起的證據(jù)不足。謝某6被關押到巴馬瑤族自治縣看守所的實際時間是2014年3月20日晚,入所登記的時間為3月17日,系倒簽,請本院予以核實。

9、玉某7及其辯護人還稱玉某7因其父病重過世,沒有參與被指控的聚眾斗毆活動;沒有參與被指控的故意毀壞財物活動;在所參與的其他犯罪中均是從犯,且有賠償被害人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

10、蘭某8還上訴稱:認定其犯聚眾斗毆罪的證據(jù)不足;其在強迫交易罪和敲詐勒索罪中不是主犯;其前后供述穩(wěn)定,認罪態(tài)度較好。

11、鮑某9還上訴稱:其無前科,是初犯;非法持有槍支第一起犯罪事實中,對謝某6交給韋某19的兩支獵槍不知情;強迫交易案中,對李某2的實際犯罪故意和非法獲利的情況不知情,其未從中獲利,起次要作用;聚眾斗毆案中韋某1被槍傷的該起犯罪中,其未持械、未與對方有正面沖突;在縣前街聚眾斗毆案中未參與,只是旁觀者;在上述兩起犯罪中其不是糾集者,是一般參加者;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中,其沒有下車參與犯罪;對覃某2被故意傷害案不知情,被害人的傷情不是其直接造成,且被害人已獲賠償并取得了諒解;韋佳汝家中查獲槍支案中認定其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12、何某10還上訴稱:其在強迫交易案中,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危害程度小,且事后沒有獲得好處;尋釁滋事案中其只是一般參加者,作用相對較小,不是主犯,且認罪態(tài)度好。

13、李某11還上訴稱:其在敲詐勒索案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14、張某12及其辯護人還稱認定張某12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屬于重復定罪;一審判決認定其參加“伍記飲食店”聚眾斗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且不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和主犯;一審判決認定其參加“維多利亞KTV”附近的聚眾斗毆罪不成立,且有認罪態(tài)度好,是斗毆中的受害者及從犯等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第一起強迫交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其參加的第二起強迫交易罪的量刑畸重,本起犯罪中其有主觀惡性小,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罪態(tài)度好,造成的損失不大,社會危害性較小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

15、韋某13還上訴稱:故意傷害罪對其量刑過重;非法持有槍支罪中其對槍支情況不知情;3、尋釁滋事罪對其量刑過重。

16、韋某14還上訴稱:其在故意傷害案中不是主犯;其在敲詐勒索罪中起次要作用;尋釁滋事案是因覃某1而引發(fā),且其沒有參與打砸行為,有賠償被害人損失和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jié)。

17、黃某15及其辯護人還稱其有自首情節(jié);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敲詐勒索第三起案件不宜定罪或應免于刑事處罰。

18、彭某3還上訴稱:其在尋釁滋事案中未到現(xiàn)場未持械參加;非法槍支查明的事實錯誤。

19、韋某17還上訴稱:其在非法持有槍支案中,僅持有兩支槍支,并非四支,原判量刑過重;其在尋釁滋事案中犯罪作用較輕。

20、黃某18還上訴稱:其在敲詐勒索案中起次要作用,且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處罰;其在尋釁滋事案中僅參與一起,且起次要作用和系初犯;其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21、韋某19及其辯護人還稱其不構成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聚眾斗毆罪對其量刑過重。

22、蘭某20還上訴稱:一審認定其參與敲詐勒索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對其強迫交易罪的刑罰過重,沒有全面對比涉案人員的犯罪情節(jié)輕重;其在故意傷害案中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23、盧某21還上訴稱:其未參與黃某1被故意傷害案;其未參與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其在彭某1被敲詐勒索案中犯罪作用較小,是從犯。

24、蘭某22及其辯護人還稱其在覃某2被故意傷害案中,不是直接實施傷害者,且被害人已得到全部賠償,并出具了諒解書,請求改判為2年有期徒刑;其在聚眾斗毆案中,沒有追趕梁某的行為,沒有持械參與斗毆,請求改判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在強迫交易案中,對指揮者李某2的實際主觀意圖不知情,對李某2事后獲利的事情不知情,不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請求改判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

25、廖某23及其辯護人還稱其在全案中是從犯,且不知道領導者的真實意圖,原判量刑過重。

26、黃某24還上訴稱:其在敲詐勒索案中系未成年,且是從犯;其在強迫交易案中犯罪作用較輕;聚眾斗毆案中是一般參加者;其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起次要作用,應從輕處罰;其有坦白情節(jié)。

27、駱某25及其辯護人還稱一審判決對其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的量刑偏重,其犯罪情節(jié)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并有犯罪作用較小、坦白、認罪態(tài)度較好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一審判決對其非法持有槍支罪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應當改判無罪。

28、何某26及其辯護人還稱其在聚眾斗毆案中,不是組織者,沒有持械,是其他積極參加者;其在強迫交易案中,不清楚指揮者的實際意圖,且有坦白、認罪態(tài)度好等量刑情節(jié),是從犯,可從輕處罰;其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只是一般參加者,原判對該罪量刑過重。

29、謝某3還上訴稱:其在聚眾斗毆案中,未參與組織計劃斗毆;其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其在強迫交易案中是旁觀者,未進行打砸行為;其在故意傷害案中有坦白情節(jié);其家庭情況特殊,請求從輕處罰。

30、王某28還上訴稱:其犯前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故一審判決認定其累犯的身份錯誤;聚眾斗毆第三起犯罪中,指控其參與斗毆行為的證據(jù)不足,不應認定,且量刑過重;韋佳汝家中查獲槍支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各上訴人請求:1、撤銷原判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和判決,或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輕量刑。2、對各上訴人參與的個案的主從犯重新認定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或認定其不構成犯罪。

二、非涉黑案件被告人上訴理由

1、張某29上訴稱:尋釁滋事案中,被害人覃某1有過錯,且從犯罪構成方面來分析,其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2、黃某30上訴稱:對其聚眾斗毆罪量刑過重;其非法持槍時間短,沒有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其有坦白情節(jié)。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3、覃某31及其辯護人稱其在強迫交易案中是脅從犯,且有犯罪中止、初犯、社會危害性小等量刑情節(jié);其強迫交易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認為

一、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在法定幅度內,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馬某1、李某2等29人的行為已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判定性準確,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內,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組織特征,在案證據(jù)證實,馬某1、李某2均被稱為老大,是黑社會公認的組織者、領導者,廖某3、施某4、謝某6、黃某54名被告人是該組織骨干成員,其他組織成員基本穩(wěn)定,至案發(fā)時,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成員達到29人,已經(jīng)超過相關解釋規(guī)定的10人以上。而且在發(fā)展的過程已經(jīng)初步形成幫規(guī),約束其組織的成員。2、經(jīng)濟特征,在馬某1、李某2的組織、領導下,該犯罪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等犯罪活動,攫取非法利益50余萬元,其中敲詐勒索獲取非法利益18.9萬元;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23.48萬元;開設賭場獲取非法利益1.43萬元。雖然部分控制在個別人的名下,但亦有部分用于組織日常開支,用以支持、維系該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和違法犯罪活動。3、行為特征,自2010年至2014年期間,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在宜州城區(qū)和周邊地區(qū)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均以暴力和威脅為手段,而且即使馬某1、李某2未直接指揮、參與,其骨干成員組織實施的犯罪,也是手法類似,造成重傷2人,輕傷2人,輕微傷2人。4、危害性特征,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宜州市城區(qū)非法賭碼機市場等行業(yè)形成非法控制,在宜州市城區(qū)和一定行業(yè)內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在案證人、被害人證明宜州城區(qū)及其附近區(qū)域群眾聲聞馬某1、李某2的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強迫交易、收取保護費等罪惡行徑,群眾敢怒不敢言,不敢報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當?shù)卦斐蓯毫拥挠绊?。綜上,該犯罪組織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是黑社會性質組織。馬某1、李某2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組織成員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原審判決根據(jù)各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中的地位、作用,對上訴人馬某1、李某2等29人判處十二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罰,適用法律準確,量刑在法定幅度內。因此上述上訴人提出的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或者雖已構成,但量刑過重、或非法證據(jù)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判認定上訴人馬某1等44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量刑亦在法定幅度內。1、原審判決認定馬某1、李某2等31名上訴人和13名未上訴的原審被告人分別構成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強迫交易、開設賭場、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持有槍支、故意毀壞財物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判決根據(j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相當?shù)男塘P,量刑亦在法定的幅度內。2、李某2、覃某31等人實施的強迫“德勝米粉廠”案,非法獲利達23萬余元,超過強迫交易數(shù)額較大立案標準5000元的117倍,達到數(shù)額巨大,應認定為強迫交易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判認定強迫交易“情節(jié)特別嚴重”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3、謝某6在故意傷害覃某2一案中,其犯罪后在其親屬的動員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是歸案后公安機關多次對其訊問,其均辯解是對方先動手,不知被害人如何被捅傷,因其不如實交代其本人及其同案捅傷他人的犯罪事實,不構成自首。黃某15犯罪后,并沒有主動投案,而是公安機關在掌握其犯罪線索后,到其單位傳喚,其跟隨公安人員到河池市公安局接受問話,其行為缺乏自首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條件,依法不構成自首。因此各上訴人認為其行為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雖已構成犯罪,具備自首、從犯等從輕量刑情節(jié),或行為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原判量刑過重,或認定證據(jù)系非法證據(jù)等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廖某3、張某12、盧某21、王某28、原審被告人謝永密屬累犯錯誤,認定謝某6授意韋某19、鮑某9持槍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同時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錯誤,應予以糾正。

建議根據(jù)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決。

本院查明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jù)

二審查明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和證據(jù)與原判一致。

原判采信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屬實,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jù)鎖鏈,足以證實本案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原判認定的累犯中,廖某3、張某12、謝永密、盧某21、王某28犯前罪時均不滿18周歲。

本院對各上訴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的綜合評判

一、關于原判的程序

(一)本案立案后,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完成了各項告知或送達義務,上訴人馬某1、李某2參與了全部涉黑案件的庭審,在庭審過程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四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jù)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fā)現(xiàn)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追加、補充起訴。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在庭審中發(fā)現(xiàn)起訴書未指控馬某1、李某2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涉黑個案承擔刑事責任屬適用法律與起訴事實不一致而予以變更起訴,其變更起訴書及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公訴機關變更起訴后,原審法院針對變更起訴內容進行了再次開庭,被告人馬某1、李某2及其辯護人在兩次庭審中均對本案證據(jù)進行了充分的質證,在庭審中及書面答辯中均進行了充分的辯論。原判審判程序合法,并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因此,上訴人馬某1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針對部分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原判在庭前啟動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先后召開了八次庭前會議,聽取了控辯雙方對全案證據(jù)來源的合法性的意見,就控辯雙方達成一致的意見作出了決定,對部分言詞證據(jù)予以排除,證據(jù)的排除結果在庭前已經(jīng)告知被告人,并在庭上再次作出決定,在判決中未采信已被排除的言詞證據(jù)。故上訴人馬某1、施某4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針對謝某6及其辯護人提出謝某6被關押到巴馬瑤族自治縣看守所的實際時間是2014年3月20日晚,入所登記的時間為3月17日,系倒簽的意見,本院審理期間,偵查機關出具了情況說明謝某6被關押到巴馬瑤族自治縣看守所的時間是2014年3月17日。如其認為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之處,可向偵查監(jiān)督機關反映。

二、關于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本案大量的事實和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以馬某1或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已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

(一)組織特征方面,其一,該組織人員較多,形成了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馬某1刑滿釋放后,先后籠絡社會閑散人員或刑滿釋放人員吳治忠、韋繼陽、廖某3、施某4、蘭某8、黃某24、蘭某20、何某10、玉某7、李某11、黃某15等人于2010年5月前結成以馬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廖某3和施某4為骨干成員,參與人數(shù)較多的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李某2刑滿釋放后,籠絡何某26、謝某6、蘭某22、韋某19、鮑某9、張某12、謝某27、駱某25、廖某23等人,并在2012年11月前將其發(fā)展成以李某2為組織、領導者,以謝某6為骨干成員的犯罪組織。上述兩個犯罪組織在發(fā)展壯大過程中,因被告人馬某1與李某2的關系密切,逐漸融合成一個其組織者、領導者有分有合,時分時合,其部下既相對獨立,又互相協(xié)作,既聽命于馬某1,又聽命于李某2的犯罪組織。2012年6月24日,被告人黃某5刑滿釋放后,以介紹對方到賭場做工,并給對方租房居住等方式亦組織起一個由黃某5帶領,有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3、韋某14、謝某27、謝永密等人參加的犯罪組織。2013年2月9日前,黃某5率領其手下投靠以馬某1或李某2為首的犯罪組織,形成以馬某1、李某2為組織者、領導者,以廖某3、施某4、謝某6、黃某5為骨干成員,以玉某7、蘭某8、鮑某9、何某10、李某11、張某12、韋某13、韋某14、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9、蘭某20、盧某21、蘭某22、謝永密、廖某23、黃某24、駱某25、黃某15、何某26、謝某27、王某28、吳治忠、韋繼陽等29人參加的犯罪組織。其二,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穩(wěn)定,結構嚴密。該組織有三個固定的小團伙,廖某3、施某4帶領一個小團伙,謝某6、黃某5各帶領一個小團伙。有的團伙成員間互不相識;有的團伙成員集中租房居住,在該組織成員租住的出租房內存有槍支和大量的管制刀具;團伙成員均聽命于團伙頭目;團伙頭目聽命于馬某1和李某2,在案大量的手機短信和同案被告人證實了馬某1、李某2指揮團伙頭目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其三,在案證據(jù)證實該組織在發(fā)展、壯大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許多不成文規(guī)定:第一,讓組織成員以組織的名義去“做事”,違法所得由組織成員享受,以此鼓勵組織成員更加賣力“做事”;第二,組織成員在參加組織安排的違法犯罪中受傷的,其治療費用由組織承擔;第三,犯罪組織要為在參加組織安排的違法犯罪活動中受打擊的組織成員提供報復等非法保護;第四,組織成員要適當集中住宿,便于有事能及時商量、即時行動;第五,作案工具平時統(tǒng)一在“口子”保管,外出“做事”要帶刀、鋼管、槍支等兇器,武裝好自己,避免反被對方傷害;同時還要戴口罩、頭套等,駕車外出的要遮擋車號牌,總之,要注意隱蔽身份,避免被對方認出反遭報復,或暴露了身份被政法部門打擊處理等活動規(guī)約。

(二)經(jīng)濟特征方面,該犯罪組織主要通過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收取保護費、替人追債等,攫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50余萬元,其中部分非法所得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維系犯罪組織的生存、發(fā)展,如給參與組織安排的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成員發(fā)放工資或資金,支付為組織“做事”而受傷的組織成員醫(yī)療費用,支付組織成員租房住宿的房租等。同時,馬某1還利用其本身經(jīng)濟條件好的優(yōu)勢,通過請組織成員到KTV娛樂,免費給部分組織成員吸毒等方式籠絡組織成員。該組織已初步具備一定的經(jīng)濟特征。

(三)行為特征方面,該犯罪組織為了自身的經(jīng)濟利益、或為了顯示其組織的實力、或為了組織成員撐腰出氣、或為了逞強斗狠、或為了警告不交保護費的工商戶等,以暴力和威脅為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故意傷害、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造成2人重傷、2輕傷、2人輕微傷、多家不交保護費的工商戶財物被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同時,該組織在當?shù)匦纬梢欢◥好?,其勢力和影響已對當?shù)匦纬尚睦韽娭?、威懾后,通過談判、協(xié)商等形式收取保護費,如對當?shù)刭€馬機市場收取保護費就是采取這種方式。

(四)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該犯罪組織手段兇殘,作案時使用槍支、管制刀具、魚雷等,通過實施一系列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民眾恐慌,使人民群眾在被該組織侵害時不敢反抗、不敢舉報,嚴重破壞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對宜州市城區(qū)非法賭馬機市場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響:1、該犯罪組織為了教訓不交保護費的經(jīng)營者或為了逞強斗狠,多次到“柯某2電玩城”、“麥克風暴KTV”、“皇宮足道足浴城”、“謳歌城KTV”等大型娛樂場所尋釁滋事,隨意打砸,毀壞財物,不僅給受害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jīng)營秩序2、該犯罪組織先后多次在宜州市城區(qū)聚眾持槍械等兇器追逐打斗,兩次持槍械等兇器到北牙鄉(xiāng)拉利村古某進行打砸,還實施故意傷害他人,嚴重擾亂了當?shù)厝罕娬5纳钪刃?。給宜州市城區(qū)民眾造成心理恐慌,給社會帶來不安全感;3、該犯罪組織與德勝米粉廠合作期間,馬某1、李某2授意犯罪組織成員對不向其購買米粉的粉店進行打砸,逼迫粉店店主購買其米粉,讓購買者沒有交易自由,破壞了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與鴻慶米粉廠“合作”期間,通過打砸德勝米粉廠的運粉車、米粉廠等方式逼迫德勝米粉廠退出宜州市城區(qū)的米粉銷售經(jīng)營;鴻慶米粉廠依靠犯罪組織的暴力支撐終于取得在宜州市城區(qū)生產(chǎn)銷售米粉的控制地位后,任意提高米粉價格,不僅破壞了宜州市城區(qū)米粉交易的公平公正原則,而且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怨聲載道,此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經(jīng)濟秩序;4、湖南人胡某等人在與該組織的較量中失敗,被迫向馬某1為首的犯罪組織交“保護費”,終于取得在宜州市城區(qū)擺放賭馬機的“資格”后,迅速擴大其經(jīng)營規(guī)模,壟斷了宜州市城區(qū)的非法賭馬機市場,使得非法賭馬機的賭博活動在宜州市城區(qū)泛濫流行,嚴重毒化社會風氣,影響社會治安秩序。

綜上,足以認定馬某1、李某2對整個組織的運行起到?jīng)Q策、指揮、協(xié)調的作用,是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該組織具有較為明顯的自上而下的層級性,廖某3、施某4、黃某5、謝某6為該組織的骨干成員,其他組織成員亦相對固定;該組織是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shù)較多。足以認定該犯罪組織完全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jīng)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特征,原判依法認定該犯罪組織為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部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稱本案中不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刑事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共同犯罪包括普通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屬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特殊的犯罪集團,同樣適用對一般犯罪集團處罰的原則。本案中,凡屬涉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利益實施的個案,不管組織、領導者是否參與、是否知道,其作為該犯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均應承擔個案的刑事責任。在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馬某1自始至終組織、領導著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其除應當承擔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刑事責任外,還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全部涉黑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李某22012年出獄后,以其在2012年11月組織、領導的強迫被害人謝某1、蒙某、韓某等訂購米粉強迫交易案為標志,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其除應當承擔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12年11月以后所實施的全部涉黑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馬某1、李某2及其辯護人稱其不應當承擔該犯罪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個案刑事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從本案事實證據(jù)看,上訴人廖某3、施某4、黃某5、謝某6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內小團伙的頭目,直接聽命于馬某1或李某2,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成員和積極參加者,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上訴人玉某7、蘭某8、鮑某9、何某10、李某11、張某12、韋某13、韋某14、黃某15、彭某16、韋某17、黃某18、韋某19、蘭某20、盧某21、蘭某22均積極參與多起多罪名的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個案,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廖某23、黃某24、駱某25、何某26、謝某27、王某28等6人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根據(jù)各上訴人在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分別對各上訴人在該罪上的量刑適當,部分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稱原判對各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過重的理由不能成立。

四、關于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犯罪個案

經(jīng)審查,原判認定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涉黑犯罪個案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各上訴人在各自參與的涉黑個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認定準確,量刑適當。如前所述,馬某1從始至終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全部涉黑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李某22012年出獄后,以其組織、領導的強迫被害人謝某1、蒙某、韓某等訂購米粉強迫交易案為標志,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組,應當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12年11月以后所實施的全部涉黑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各上訴人針對涉黑個案提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對涉黑個案評判如下:

(一)敲詐勒索罪

1、向被害人唐某1敲詐勒索案

2010年7月,被害人唐某1在宜州經(jīng)營的廣湖木片廠,為了收取保護費,吳治忠、廖某3等人經(jīng)馬某1授意,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和威脅的方法,強行索要保護費6000元,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本起敲詐勒索罪中,馬某1是本案犯意的提出者,作案工具的提供者,吳治忠作為該起犯罪的召集者、組織者,二人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廖某3、施某4、蘭某20、蘭某8、黃某15、韋繼陽、黃某24、李某11積極參加本案犯罪,亦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黃某24、李某11在參與此起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向被害人徐某1敲詐勒索案

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被害人徐某1在宜州開設網(wǎng)吧,為了收取保護費,在馬某1的指使下,廖某3帶領被告人施某4、蘭某20、蘭某8、黃某15、李某11多次對被害人使用威脅的方法,強行要求被害人每月交一定的保護費,前后共索要保護費360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1作為該起犯罪的指使者,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廖某3、施某4、蘭某20、蘭某8是該起犯罪的積極參加者,亦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黃某15、李某11在去擺平網(wǎng)吧鬧事之前明知廖某3等人收取該網(wǎng)吧1000元/月的保護費,二人仍前往網(wǎng)吧幫助擺平鬧事事宜,事實上已經(jīng)參與到“保護”的行列,是起次要作用的從犯。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3、向被害人胡某、何助軍敲詐勒索案

2012年2月,湖南人胡某、何助軍等人到宜州市城區(qū)的店面擺放賭馬機盈利,馬某1犯罪組織原先所保護的賭馬機市場的既得利益受到?jīng)_擊。于是,馬某1帶領或指使被告人廖某3、施某4等人多次打砸胡某等人擺放的賭碼機,欲將其趕出宜州城區(qū)賭碼機市場。后胡某為了繼續(xù)經(jīng)營賭碼機生意,遂找馬某1進行談判。2012年至2013年年底,胡某、何助軍向該組織交納保護費87000元。各被告人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敲詐勒索中,馬某1作為該起犯罪的召集者、組織者,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廖某3、施某4、是該起犯罪的積極參加者,亦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4、向被害人彭某1敲詐勒索案

2013年,彭某1在宜州市北牙鄉(xiāng)保民村古某承包該屯林木砍伐,被告人黃某5等人在馬某1的指使下,持刀、槍等器械到彭某1施工工地上通過鳴槍、阻止工人施工等方式對彭某1進行威脅,強行索要保護費60000元,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敲詐勒索中,馬某1是本起犯罪的召集者、組織者,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黃某5及被告人施某4、何某10、彭某16、韋某17、盧某21、黃某18、韋某13、韋某14、李某11、蘭某8、黃某15、玉某7等人手持刀、槍前往古某向在此砍伐桉樹的老板彭某1索要保護費,是積極參加者,亦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組織的領導者之后,其雖未參與,仍應對本起犯罪承擔責任。

(二)關于強迫交易罪

1、強迫被害人謝某1、蒙某、韓某等訂購米粉案

2012年11月,德勝米粉廠老板韋某2找到凌某、被告人覃連波,提出要兩人幫忙開辟宜州米粉市場。覃連波、凌某便找到被告人馬某1、李某2,由馬某1、李某2指使被告人施某4、駱某25等人負責到宜州市城區(qū)推銷米粉。后覃連波向馬某1、李某2反映有人不向其訂購米粉,并將一份不向其訂購米粉的米粉店名單交給馬某1。馬某1、李某2授意施某4、駱某25、何某10、蘭某8、玉某7、黃某24、王某28、蘭某20等人去打砸不向其購買米粉的米粉店。2012年12月16日凌晨,上述被告人由駱某25駕車由其他人戴口罩后持砍刀、鋼管等兇器下車先后打砸了被害人謝某1的鳳凰米粉店、蒙某的芳香桂林米粉店、韓某的上品仙羊肉粉店。覃連波、馬某1、李某2為強迫米粉店訂購其推銷的米粉而授意實施的打砸行為給宜州市區(qū)經(jīng)營米粉店的業(yè)主造成了極度心理恐慌,社會影響惡劣。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

2、強迫“德勝米粉廠”退出宜州市區(qū)米粉市場案

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2找到覃某31,要求與覃某31等人經(jīng)營的“鴻慶米粉廠”合作經(jīng)營米粉生意,提出由其負責向“鴻慶米粉廠”提供其原先為“德勝米粉廠”配送米粉的客戶名單,不讓“德勝米粉廠”及其他人再到宜州市城區(qū)銷售米粉,但“鴻慶米粉廠”要按每銷售1斤米粉就給其1角錢利潤的標準向其支付經(jīng)營盈利?!傍檻c米粉廠”的股東覃某31等人經(jīng)開會討論后認為,不與李某2合作則其“鴻慶米粉廠”有受到李某2犯罪團伙打擊報復,進而破產(chǎn)的危險,若李某2能履行諾言確保其他米粉廠生產(chǎn)的米粉不進入宜州市城區(qū)銷售,與李某2合作則能擴大其米粉銷量,若再通過抬高米粉售價的辦法解決要給李某2盈利的問題,則能維護甚至擴大其既得利益。于是同意了李某2的合作要求并決定將其米粉售價抬高每斤0.1元。之后,李某2將原先為“德勝米粉廠”配送米粉的客戶名單交給“鴻慶米粉廠”,并指使何某26、韋某19、鮑某9、謝某27、廖某23、蘭某22、玉某7、蘭某8等人多次駕車攔截打砸“德勝米粉廠”運送米粉往宜州市城區(qū)的車輛,還于2013年8月27日持械打砸了“德勝米粉廠”,迫使“德勝米粉廠”最終退出宜州市城區(qū)米粉銷售市場。覃某31先后三次共付給李某2234800元。各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

本案被告人李某2獲利234800元,這234800元屬因本案犯罪獲得的違法所得。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其強迫交易罪行為應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強迫交易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2000元以上的,屬強迫交易非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本案中李某2違法所得數(shù)額達234800元,是立案標準2000元的117.4倍,綜合考慮到李某2等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強迫“德勝米粉廠”退出宜州市城區(qū)米粉銷售市場,應認定本案屬強迫交易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

覃某31與李某2同是涉案銷售行為的共同體,是犯罪行為非法獲利人之一,是提高涉案米粉銷售價格的決策人之一,明知對方采取犯罪手段排擠競爭對手,仍以給對方支付“利潤”的方式支持李某2的犯罪行為,是本罪的主犯。其上訴提出在強迫交易案中是脅從犯,且有犯罪中止、初犯、社會危害性小等量刑情節(jié);強迫交易未達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的理由不能成立。

馬某1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之一,其雖未參與本案,依法仍應對本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三)關于開設賭場罪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陳貴才就賭博機擺放事宜及盈利情況通過短信方式與馬某1聯(lián)系、匯報。馬某1則授意施某4帶陳貴才去尋找擺放賭博機的場地,并指使施某4去處理糾紛、跟陳貴才要錢交房租。三被告人通過擺放賭博機供他人賭博的方式,非法獲利14300元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1、陳貴才是犯意的提起者,又是犯罪行為所獲利益的直接受益者,施某4按馬某1的指示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三被告人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本起犯罪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該組織的經(jīng)濟利益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2014年2月中旬)李某2成為該組織的領導者之后,其雖未參與,仍應對本起犯罪承擔責任。

(四)關于聚眾斗毆罪

1、對梁某一方進行聚眾斗毆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馬某1等人的行為,系在公眾場所持刀、槍毆打、傷害他人,或沖進正在營業(yè)的店鋪砍人,或在鬧市區(qū)公然持槍傷人,具有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性質,且針對的就是梁某一伙人這一特定目標,事前準備兇器,事中分工配合,而不具有臨時性和隨意性,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在本起犯罪事實中,馬某1等人有著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實施了聚眾斗毆的行為,是共同犯罪,本應全部按照聚眾斗毆罪處罰。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痹谠撈鸱缸锸聦嵵校桓嫒笋R某1起主要作用,是犯意的提出者,人員的召集者,犯罪行為的指揮者,雖沒有直接參與具體的犯罪行為,但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其行為致使被害人韋某1重傷后果的發(fā)生,對被告人馬某1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對其他共同犯罪人仍應以聚眾斗毆罪定罪處罰。廖某3、施某4、謝某6、蘭某22、鮑某9、廖某23、謝某27、張某12在共同犯罪中,均持刀積極對被害人實施打擊,都是積極參加者,應當認定為主犯。但從各被告人參與斗毆的行為與危害后果的聯(lián)系程度看,被告人謝某6、蘭某22、鮑某9、廖某23、謝某27、張某12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本起犯罪事實是馬某1為了顯示其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實力,與梁某爭強斗狠,指令其手下主動尋找梁某方的人打架。后梁某方二人被打受傷也均是被動挨打,在宜州市富豪街追砍在“沙縣小吃店”吃夜宵的梁某朋友韋某6昊、劉某2、江島三人,其中江島被刀砍傷為輕微傷,于2011年9月27日凌晨1時許,又在宜州市“伍記飲食店”開槍致使在此吃夜宵的梁某朋友韋某1受到重傷二級的結果,足以認定本案犯罪屬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對胡某、何助軍進行聚眾斗毆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馬某1為逞強斗狠,顯示勢力,召集多人,公然在公眾場所打砸胡某一方的賭碼機欲迫使其退出賭碼機市場。胡某、何助軍為保護自己的非法利益,召集多人與馬某1等人在公眾場所互毆,雙方均無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本案各積極參與者在公眾場所互毆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馬某1起主要作用,是犯意的提出者、人員的召集者,應當認定為主犯。廖某3、施某4、謝某6、蘭某8、玉某7、黃某24、鮑某9、何助軍積極參與斗毆,依法也應認定為主犯,但其作用比馬某1較小。馬某1是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本案犯罪系馬某1為謀取組織經(jīng)濟利益、顯示組織的強勢地位而組織、指揮組織成員實施的犯罪,依法應認定為以馬某1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3、在“上上國際KTV”聚眾斗毆案

被告人李某2為逞強斗狠,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召集超過三人以上成員,公然持刀、槍等器械在公眾場合與黃某30一方進行斗毆,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李某2、黃某30雙方積極參與在公眾場所互毆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2、謝某6、黃某30起主要作用,是犯意的提出者,人員的召集者,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鮑某9、韋某19、韋肅靜本人在偵查機關的供認,以及多名同案犯的指證,均證實其在斗毆過程中持槍,應認定為本案的積極參加者;張某12、何某26、廖某23、王某28、梁龍竟、覃永輝、韋琳凡、鮑某9、韋某19、韋肅靜,在共同犯意的聯(lián)絡下,積極參與斗毆,均應當認定為積極參與者。被告人李某2是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之一,親自組織、指揮本案犯罪,依法應認定為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之一,其雖未參與本案,依法仍應對本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五)關于尋釁滋事罪

1、被害人陸某1、秦某被尋釁滋事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馬某1等人在尋找秦某過程中,破門闖入酒店房間,在隨意毆打陸某1過程中用刀將陸某1捅傷,把陸某1挾持出酒店后,馬某1等人仍然繼續(xù)毆打陸某1,造成陸某1的左下肢及右下肢有七處刀痕,其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微傷。馬某1、李某11、黃某15、施某4的行為完全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馬某1起了主要的作用,是犯意的提出者,人員的召集者、具體犯罪行為的指揮者,應當認定為主犯。李某11在犯罪過程中,持刀連續(xù)多次捅刺陸某1,黃某15、施某4不分青紅皂白對被害人進行拳打腳踢,積極參與犯罪,依法都認定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馬某1是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之一,直接糾集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本案,本案犯罪屬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本起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2013年2月9日被害人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黃某5等人為了報仇而前往覃某1家,發(fā)現(xiàn)覃某1不在家后,便打砸了覃某1家的財物以發(fā)泄心中不滿情緒。在主觀上有逞強顯示威風、發(fā)泄情緒的動機,客觀上被告人黃某5伙同他人對被害人實施了任意毀損公私財物的行為。眾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黃某5是召集者、指揮者,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其他的參與人員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本案犯罪是為給組織成員黃某5報仇而由組織骨干成員黃某5組織指揮的犯罪,符合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習慣,依法應認定為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被告人馬某1、李某2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本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3、2013年9月24日被害人覃某1被尋釁滋事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馬某1、黃某5、韋某14、韋某13、彭某16、韋某17、黃某18、謝永密、施某4、玉某7、何某10、盧某21、李某11、蘭某8、張某29等人于凌晨,蒙面、戴口罩、擋車牌并持刀、槍、魚雷駕車到覃某1家尋找覃某1報仇未果后,為發(fā)泄心中不滿情緒,以射槍、爆炸魚雷、刀砍等方式任意毀壞覃某1家的財物,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馬某1、黃某5為了報仇而召集、指揮組織成員共同實施犯罪,二人在本案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他參與人員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馬某1是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之一,親自組織、指揮組織成員實施本案犯罪,本案犯罪屬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本案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組織的領導者之后,其雖未參與,仍應對本起犯罪承擔責任。

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張某29對本罪提出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

(六)關于故意傷害罪

1、雷雨被致重傷案

2013年5月1日21時許,黃某5召集、指揮組織成員韋某14、韋某13、謝永密將雷某挾持出“麥克風暴KTV”,并砍致重傷,黃某5等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黃某5是犯意的提起者、人員的召集者,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韋某14、韋某13、謝永密按黃某5的指示實施具體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作用較小的主犯。本起犯罪是基于黃某5的召集而由組織成員共同實施的傷害行為,韋某14、韋某13、謝永密三人并不認識雷某,與其亦無矛盾,明知是要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仍聽從黃某5的領導和管理,體現(xiàn)出下層自覺服從上層,有事隨叫隨到的組織行為模式。黃某5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之一,參與并指使組織成員按組織行為模式實施此起犯罪,屬于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李某2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此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黃某1被致輕傷案

因黃某1將何某10打傷,為了給組織成員何某10報仇,廖某3、施某4召集組織成員蘭某20、玉某7、盧某21、黃銘偉等人持械將黃某1砍致輕傷,廖某3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某3是犯意的提起者,并與施某4一同召集、指揮組織成員按其要求實施犯罪,應當認定為主犯。蘭某20、玉某7、盧某21、黃銘偉按廖某3、施某4的指示實施具體犯罪行為,應當認定為作用較小的主犯。本案屬于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李某2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此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七)關于非法持有槍支罪

1、張某租房內查獲槍支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因先前韋某19、張某12在與黃某30等人斗毆時,被槍打傷,為了預防與黃某30等人再次發(fā)生沖突,謝某6跟他人借得槍支,并通過駱某25、張某12轉交給鮑某9保管。駱某25、張某12明知是槍支仍幫助轉移,鮑某9明知是槍支仍予以保管,四被告人之間具有非法持有槍支的共同犯罪故意,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共同犯罪。本案系該組織為逞強爭霸、確立組織強勢地位,骨干成員謝某6向他人借槍,交由組織成員保管,槍支由謝某6支配、管理。謝某6等人為組織的共同犯罪目的和利益而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屬于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李某2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此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韋某5租房內查獲槍支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黃某5從藍某、陸某2、馬某1處獲得槍支后,將槍支藏匿于與韋某14、韋某13等人共同租住的租房內由韋某14等人保管,并使用槍支用于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黃某5、韋某14、韋某17、彭某16、黃某18、韋某13、藍志好、韋嘉忠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四支,黃某5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為非法斂財、逞強爭霸,黃某5等人肆意使用槍支為組織的共同犯罪目的和利益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本案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屬于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李某2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此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本案是否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持槍的目的并不特定,并非單純?yōu)榱藢嵤┠骋黄鸱缸锒钟?。黃某5、韋某13、韋某14、韋某17等人于偵查階段的供述證實從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間,被告人從不同途徑獲取各類槍支并藏匿于共同租住的租房內,可見被告人持槍是一種常態(tài)。而在此常態(tài)之下,進而使用槍支進行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與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數(shù)罪并罰。

3、韋佳汝家查獲槍支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鮑某9明知韋某19回租房取槍,仍與其一同前往,二人已就非法持有槍支達成合意,形成非法持有槍支的共同犯罪故意;謝永密、張某29明知是槍支仍幫助轉移、保管,其行為符合非法持有槍支罪的構成要件。綜上,韋某19、鮑某9、謝永密、張某29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李某2等人與黃某30等人于“上上國際KTV”內起爭執(zhí)而引發(fā)斗毆,在斗毆過程中,作為組織骨干成員的謝某6授意組織成員韋某19與鮑某9到韋某19租房內取兩支獵槍參與斗毆的行為,系為組織的共同犯罪目的和利益而實施的犯罪,屬于以馬某1、李某2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有組織的犯罪。馬某1、李某2作為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依法應對此起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但謝某6授意韋某19回出租屋取槍的目的是聚眾斗毆,在“上上國際KTV”聚眾斗毆案中已認定持械斗毆,故不應認定謝某6在本起非法持有槍支犯罪中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共犯。謝某6及其辯護人稱在本罪中謝某6無共同非法持有槍支的犯罪故意,其在本罪中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上訴理由成立。河池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謝某6授意韋某19、鮑某9持槍斗毆構成聚眾斗毆罪同時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錯誤的意見正確,本院采納。

(八)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威懾不交保護費的部分商戶或其他目的,廖某3先后糾集多人故意毀壞財物4次,馬某1先后指使多人故意毀壞財物2次,玉某7先后參與故意毀壞財物4次,施某4先后參與故意毀壞財物4次,何某10先后參與故意毀壞財物3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馬某1是具體犯罪行為的組織者,廖某3既是具體犯罪行為的組織者,又是具體犯罪行為的實施者,施某4、玉某7、何某10積極參加具體的犯罪行為,各被告人均是主犯。本案犯罪行為,既有由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之一的馬某1組織實施,又有由組織骨干分子廖某3組織積極參加者按照組織的行為慣例共同實施,依法均應認定為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有組織的犯罪。其中第一、二、三起故意毀壞財物罪發(fā)生在李某2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之前,李某2對此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第四、五、六起故意毀壞財物罪在李某2成為該組織的領導者之后,其雖未參與,仍應對此犯罪承擔責任。

綜上,除謝某6在韋佳汝家查獲槍支案中不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共犯的上訴理由成立外,其余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涉黑個案提出的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五、關于本案非涉黑部分上訴評判

(一)關于覃某2被致重傷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謝某6糾集被告人鮑某9、蘭某22、張某12等人持刀將覃某2砍至重傷二級,謝某6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謝某6是犯意的提起者,并組織指揮鮑某9等人實施傷害行為,應認定為主犯。鮑某9、蘭某22具體實施傷害行為,是作用相對較小的主犯。張某12僅跟隨到現(xiàn)場而未實施傷害行為,作用較小,是從犯。

謝某6于2012年9月2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原判認定其在正式立案后,下落不明直至2014年3月17日被抓獲歸案,但案卷中無公安機關要求或強制謝某6到案而采取相關措施無法到案的證據(jù),應認定謝某6在本罪中成立自首。謝某6及其辯護人提出謝某6在本罪中成立自首的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二審檢察意見認為謝某6不構成自首與本案的事實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鮑某9、張某12、蘭某22就此案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關于黃某5非法買賣槍支案

邱某、韋某13、藍某的證言以及黃某5的供述證實黃某5于某市“九龍加油站”與邱某購買槍支的事實;韋某13、謝永密、楊某2、覃某1以及黃某5的供述證實黃某5攜帶槍支與覃某1發(fā)生沖突時,槍支被覃某1奪走的事實;邱某、黃某5的辨認筆錄證實于覃某1處扣押的槍支系邱某販賣給黃某5的槍支。以上證據(jù)相互印證,充分證實了黃某5向他人購買槍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上訴人黃某5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三)關于劉某3家中查獲槍支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被告人黃某30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能夠以火藥為能源發(fā)射槍彈的自制獵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黃某30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原判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上訴人黃某30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四)關于韋鳳姿家中查獲槍支案

本案事實和證據(jù)表明,黃某30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能夠以火藥為能源發(fā)射槍彈的自制獵槍一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黃某30歸案后主動交代幫藍某保管槍支的事實,并告知槍支藏匿地點,構成自首,原判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故上訴人黃某30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本案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馬某1、李某2系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馬某1從始至終是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全部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李某22012年出獄后,以其在2012年11月組織、領導的強迫被害人謝某1、蒙某、韓某等訂購米粉強迫交易案為標志,成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應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2012年11月以后所實施的全部犯罪個案承擔刑事責任。原判認定上訴人馬某1、李某2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犯罪個案均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除對在韋佳汝家查獲槍支案中認定謝某6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共犯錯誤外,其余對各上訴人的定罪準確,對各上訴人在各自參與的涉黑犯罪個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認定準確,量刑適當;原判認定謝某6授意韋某19、鮑某9持槍聚眾斗毆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屬重復評價,本院予以糾正。

原判認定上訴人廖某3、張某12、盧某21、王某28、原審被告人謝永密系累犯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并在量刑上予以改判。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部分上訴人不構成累犯的檢察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

原判認定非涉黑案件被告人黃某30等實施的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張某29實施的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覃某31實施的強迫交易罪,黃某5另實施的非涉黑個案非法買賣槍支罪,謝某6、鮑某9、蘭某22、張某12等另實施的非涉黑個案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謝某6在故意傷害覃某2案件中成立自首,在本罪中依法可對謝某6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經(jīng)合議庭評議,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七、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項,即對被告人馬某1、李某2、黃某5、施某4、鮑某9、玉某7、韋某13、韋某14、蘭某8、韋某19、彭某16、黃某18、韋某17、蘭某22、何某10、何某26、謝某27、蘭某20、廖某23、李某11、駱某25、黃某24、黃某15、黃某30、張某29、韋嘉忠、藍志好、覃某31、何助軍、梁龍竟、韋琳凡、韋肅靜、覃永輝、吳治忠、韋繼陽、覃連波、黃銘偉、陳貴才的定罪量刑;

二、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大刑初字第24號刑事判決第六、八、九、十九、二十三、二十九項,即對廖某3、謝某6、張某12、謝永密、盧某21、王某28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廖某3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十九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32年3月16日止。罰金已繳納人民幣3000元,未繳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四、上訴人謝某6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七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五、上訴人張某12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總和刑期十八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31年3月1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六、原審被告人謝永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十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七、上訴人盧某21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總和刑期十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9月16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八、上訴人王某28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六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黎啟華

審判員韋紹航

審判員王子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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