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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泌刑初字第00555號強奸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23   閱讀:

審理法院: 泌陽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泌刑初字第0055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12-31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泌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泌檢刑訴(2014)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泌陽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盧斌出庭支持公訴?,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4月28日左右,泌陽縣黃山口鄉(xiāng)上周村委史湖村的王某某到同村村民高某某家中,以幫高某某找工作為由,將精神不正常的高某某哄騙至泌陽縣城,到泌陽縣城后在泌陽縣新汽車站對面天天順賓館302房間內(nèi)強行與高某某發(fā)生性關系。經(jīng)精神病鑒定:高某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性自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某辯稱,發(fā)生關系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也沒有神經(jīng)病,被害人和我發(fā)生關系時為了還我借給她錢的人情。

辯護人辯稱,1、被害人自愿和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鑒定結論“被害人屬性防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不客觀;2、即使被告人構成強奸,被告人并未對被害人實施任何的外在暴力,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3、被告人系近75周歲老人,一生老實本分,被告人犯下本案打錯,是老來糊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量刑時應從輕、減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訴稱,1、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的情況下還強迫發(fā)生關系,應嚴懲;2、被告人給被害人個人及家人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損失;3、被告人絲毫沒有悔改表現(xiàn),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要求從重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左右,泌陽縣黃山口鄉(xiāng)上周村委史湖村的王某某以幫高某某趙工作為由,哄騙同村村民高某某到泌陽縣城,在縣城吃完午飯后王某某帶高某某到泌陽縣新汽車站對面天天順賓館開房,在賓館302房間內(nèi)王某某與高某某發(fā)生了性關系。隨后王某某將高某某帶到羊冊街賈某某家中。2014年5月31日,因高某某姐姐高某霞追問,高某某將上述情況告訴家人,2014年6月1日高某霞帶高某某到公安機關報警。經(jīng)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高某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性自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戶籍證明:

(2)到案經(jīng)過:王某某于2014年6月23日被抓獲到案。

(3)辨認筆錄:2014年6月25日賈某某對1-12張照片辨認,2014年4月28日下午,領高某某到賈某某家的人就是王某某。

2014年6月23日王明霞對1-12張照片辨認,2014年4月28日中午,領高某某到天天順賓館開房的人就是王某某。

(4)強奸現(xiàn)場照片12張。

2.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霞2014年6月1日證言:我妹妹高某某有些精神不正常,她從小就有這病。

2014年5月31日,我妹妹來到我家后,一直有很多人在打電話聯(lián)系我妹妹,我就追問我妹妹到底咋回事。我妹妹高某某就對我說是黃山口鄉(xiāng)史湖的一個叫王某某的男的把她帶到羊冊北寨門一個叫“賈青章”的地方。我就問王某某有沒有欺負過你,高某某就哭了。高某某說自己在2014年4月28日被王某某帶到泌陽新汽車站附近的一個旅館里面發(fā)生性關系了。之后還把她介紹到“賈青章”那里賣淫。所以我們今天就一起來報警了。

我妹妹高某某精神不正常從小時候就有了,她精神不正常的時候好砸東西、摔東西、說話語無倫次、邏輯混亂、情緒躁動、思維和正常人有區(qū)別。她的的病一直沒有治療過,最近在泰山一個小診所開了一些精神藥品讓高某某吃著。我妹妹高某某結婚后都由我妹夫照顧著。

(2)證人王明霞(天天順賓館老板)2014年6月11日證言:6月9日中午和你們一起來我賓館的那個婦女我見過,前段時間和一個老漢來我開的天天順賓館住過,所以有印象記得她,由于當時沒有登記,我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時間長了我也記不清是那一天了,有一天上午十一點多,我正在賓館吧臺內(nèi)坐著,進我賓館一男一女,男的是個老漢,有六七十歲了個子不高,還戴個眼鏡,而且還背個蛇皮袋,蛇皮袋內(nèi)裝有半袋子不知是什么東西,女的有三十多歲,他們兩個進來后,那個老漢走到吧臺對我說開個臨時房間,我說:“中你拿二十塊錢吧”。老漢說:“給你十塊吧”。說完老漢從口袋內(nèi)拿出來十塊錢遞給我了,我說那你們登記一下,那個老漢說他們就上去說一會話,不用登記了。我想時間也不長就沒有給他們登記,我就給老漢和那個婦女開了302房間,老漢上樓的時候說:“我的蛇皮袋不拿樓上了,放在你這你給我看著”。我說:“你想放就放吧,我們給你看著,也不動你的東西”。說完那個老漢就把他來時背的蛇皮袋放在吧臺前邊了。他們兩個就一前一后上樓去了,他們上去大概有一二十分鐘后就下來了,他們下來后那個婦女對我說:“你們這里要服務員嗎”。我說不要,他們也沒有再說別的什么話,那個老漢拿著他的蛇皮袋和那個婦女一前一后走了。他們就在賓館呆了有一二十分鐘,在這期間我一直在樓下吧臺處,沒有聽見任何喊叫聲。他們走后我沒有去打掃,是我丈夫去打掃的房間,因為當時他們住的時間短,具體他們住后房間內(nèi)怎樣我也不知道。

(3)證人賈某某2014年6月7日證言:大約十幾天的一天上午,我在我家附近碰見黃山口鄉(xiāng)史湖村一個姓王的人騎著三輪車帶著一個傻女人。他給我說,讓那個傻女人去我家,我說不行。姓王的男人給那個傻女人用手指了指我家的路口。說完我就走了。第二天上午,那個傻女人騎著電動車到我家說了幾句話就走了。第三天上午,那個傻女人又到我家,當時小蘭和我都在家。那個傻女人到我家不久,我外甥女給我打電話說,我在愛家超市,給你買的東西你過來拿。我說中。小蘭一聽我外甥女要過來,就拉著那個傻女人就走了。我外甥女走后,小蘭就一個人回來了,我也沒有問那個傻女人去那了。那個傻女從我家走后,一直到現(xiàn)在就沒有來過我家。那個傻女人大約30多歲,聽口音就是咱本地人。以前我們羊冊有一個拖拉機站姓王的在那開拖拉機,就這樣認識的?,F(xiàn)在姓王的有70多歲左右,經(jīng)常戴著眼鏡。

(4)證人郭某某2014年6月7日證言:我也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有個三四十歲,個子也不高,看著傻,不是很能。在我家的時候,她接電話時我聽見有人喊她叫啥“舉”。開始我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后來我看她連續(xù)往家領老漢,我感覺到她是賣淫的。住在我家的那個女的接了有兩次客,第三次我把她趕走了。老賈是個老漢,具體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他也是羊冊街的。

(5)證人李某某2014年6月7日證言:大約十幾天前,一個60多歲的男人領過來一個傻女人,在賈某某家門口,那男的給賈某某說,讓信球女的擱這吧。賈某某說:“不中不中,我這又不賣煙,又不賣酒的,他們擱這兒,是給我打招呼治下巴的,信球女的擱這兒沒用”,就不同意。那個傻女人非要在這,那個把她領過來的男人就走了。剛好那天賈某某的外甥女從北京回來,我想著我們倆在他家不合適。后我領著我就領著那個傻女人到郭某某家玩了有一個多小時,我倆就又回到賈某某家。到賈某某家后,賈某某就把那個傻女人趕走了。之后那個傻女的去哪里了我不知道。這個傻女人在賈某某家沒有賣淫。領著傻女人過去的那個男的長什么樣子記不清了。

(6)證人安某某2014年6月10日證言:高某某從小就有精神病,在莊上亂跑不聽話。

(7)證人張某林2014年6月10日證言:我和高某某是鄰居,她精神不正常,村上都喊她傻妮。

(8)證人安某成2014年6月10日證言:我和高某某是鄰居,她精神不正常,村上都喊她傻妮。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高某某2014年6月1日陳述:十年前和我的丈夫陳某某結的婚,婚后我們一家人一直和我的娘家媽在北京打工,兩年前回到的泌陽黃山口鄉(xiāng)上周村委史湖居住。在俺家的后院有一個叫王某某的老漢,他有七十多歲。我們回來之后,王某某就經(jīng)常到我家里串門,有時候乘我丈夫陳某某不在家的時候,她就對我說一些不要臉的話,還對我動手動腳,摸我的乳房,摸我的下身解手的地方。把我嚇得不得了,但是我怕我丈夫給我離婚,我就沒有敢給我丈夫說這個事情。一個月前,是4月28日,或者是29日我記不清了,上午大概八九點的時候王某某騎著兩輪摩托,又到我家里來,王某某看我一個人在家里,說是給我找個活干,就拉著我坐到他的兩輪摩托車上到羊冊汽車站,他對我說不讓我告訴我丈夫。我們兩個在羊冊車站附近坐上一輛到泌陽縣城的班車,我記得是每人十三塊錢的車票,坐車到泌陽縣新車站。下車后,王某某讓我和他一起到車站對面一個藥房里買了一些保健藥品。后王某某就把我?guī)У降礁浇囊粋€旅社,我不進去,王某某說,他給我找活干的,讓我到屋里說,我就和他進了旅社,到三樓的一個房間,我記得房間號碼好像是302或者是304。到房間之后,王某某就把門鎖住了,他對我說,今兒哩來了,我想你了,早幾年頭里我就想你,到這里來的都是發(fā)生關系的,我一聽,就想跑,王某某就拽著我,我就掙著不讓他拽我,但是他拽著我不丟,我就對他說你別這好勁兒,我家里還有小孩哩,我就去開門但是也開不開。接著王某某就開始脫他自己的衣服,他把自己脫光后,就上來脫我的衣服,他先把我的上衣扣子解開,用手拽著把我的上衣脫掉,接著又脫我的褲子,我拽著褲子不讓他脫,他就用手打我的腿,我對他說,你不是給我找活的嗎?王某某說,給我發(fā)生了關系,到羊冊我給你找,接著他就把我按到房間的床上,用力把我的褲子和內(nèi)褲拽掉,趴到我身上把他的生殖器塞到我的生殖器里和我發(fā)生關系,我就喊著,救人救命,但是也沒有人過去,我在喊的同時用手推王某某不讓他和我發(fā)生關系,王某某被推開后,接著又趴我身上和我發(fā)生關系,我喊人也沒有人來救我,王某某就強行和我發(fā)生了性關系。大概有半個小時左右,我感覺到王某某在我體內(nèi)射精了,接著王某某就從我身上起來了,起來之后王某某就從他自己褲子口袋內(nèi)拿出衛(wèi)生紙擦了擦他的生殖器,擦完后扔到房間的垃圾桶里,然后我們就都穿了穿衣服。大概是下午三四點我們兩個從旅社出去,在新汽車站坐班車回到羊冊街,他把我?guī)У窖騼越掷辖蛛u蛋市附近有一家住家戶,王某某對人家說,叫這個信妮擱這兒中不,那一家一個老漢說中啊,然后王某某對我說,你以后就擱這兒了,下回嘍你自己來。然后王某某就騎摩托帶著我回家。在路上,王某某對我說,你以后就擱那兒一家賣淫,你自己去,你不去我就治死你家里人。說完他就把我?guī)Щ氐桨城f。第二天上午,我就到我姐姐高某霞在羊冊街的門市,在我姐姐家里說了一會兒話,接著我就到羊冊街那個老漢家里,我在那里一直玩到下午我才回家。第四天我侄女出門后,我和我姐姐以及其他親戚中午在羊冊街聚會到飯店吃飯,一直到下午四點多,我從姐姐家回家,但是當時我沒有回家,直接去了羊冊街那個老漢家。在那老漢家里,當天晚上我就開始接客,之后我就一直在那一家里面賣淫。到5月26日,上午我給我的丈夫打電話,說我要戶口本辦身份證,然后我到羊冊派出所辦身份證,我姐姐我媽媽就到派出所找到了我。王某某和我發(fā)生關系之后,我沒有和任何人說這個事情,因為我怕他把我家里人治死,所以我沒有敢說。就是我姐姐和我媽媽在派出所找到我,我開始也沒有和她們說這個事情,回到家里后,她們慢慢勸我、問我我才跟他們說是咋回事。王某某領我去的旅社名字,我不知道,沒有記住。到旅社我先上樓到的房間,然后王某某才進的房間,登記沒有我不知道。王某某和我發(fā)生關系的時候打我了,只是用手打我的腿了,沒有留下有傷。在羊冊街那個老漢家賣淫是王某某對我說讓我賣淫的,我不去他說要治死我家里人,我才去的。在那一家里,他們沒有打我,也沒有把我鎖屋里,沒有人強迫我賣淫,也沒有給我好處,因為我害怕王某某治死我家里人,那個老漢讓我接客我你就接客了,我都不認識嫖客,接幾個嫖客記不住了,就是和那些男的發(fā)生性關系。我精神不正常,一直都在吃藥,我姐姐高某霞還帶著我在泌陽縣看過病,5月26日回到家里之后,我家里在泰山廟鄉(xiāng)泰山街一個治療精神病的診所開的還有藥。

2014年6月9日陳述:……我倆坐車到泌陽縣新汽車站院內(nèi)下車,后我們步行到一個藥店,王某某買了好多藥,用蛇皮袋裝的,裝了一袋半,結賬3000多元。我們拿著藥到車站對面一個旅社,剛到,我丈夫打電話問我在哪里,我說在我姐家,說完到后就掛了,開的302房間。他強迫和我發(fā)生性關系后,他用衛(wèi)生紙擦了擦他的生殖器,他也給我擦了擦我的下身,擦完把衛(wèi)生紙扔到垃圾桶內(nèi),我們穿上衣服就坐車回羊冊了。到羊冊后,他把我領到一個老漢家,以后讓我在這,我們就回家,在路上王某某給我說不能對丈夫說。以后我就到老漢家接嫖客,住了幾天,老漢把我領到華山腿下一個住戶,在那住了幾天一直沒有回家,我丈夫問我在哪,我說在泌陽縣掃樓道。。后來我丈夫給我打電話說讓我上派出所,說我的身份證丟了,我到派出所見到我姐和我媽,就跟著他們回家了。后來知道往保運領我去羊冊那老漢家,他姓賈,叫賈青章。我一共去了四個老漢家,一個姓賈,一個姓郭,一個姓何,最后是華山腿下老二家。

2014年6月16日陳述:我和王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時穿的內(nèi)褲和衣服都洗了洗。當時在羊冊派出所找到我時,我不敢回家,怕王某某治死我全家,我還要往外跑我媽等人拉著我不讓出去,我還咬我媽的手,非要出去。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6月23日13時供述:我認識我們村的高某某,高某某家是和我家一個生產(chǎn)隊的。高某某在我們村“二八成兒”,是個“半拼子貨”,看著就是一個“信女人”。我沒有帶高某某來過泌陽縣城,也沒有和女的一起在賓館住過。去年秋天,我和王長發(fā)我們?nèi)齻€男的住在車站對面的一個賓館,住的哪個賓館我記不住了,今年我沒有在泌陽縣城住過賓館。我半個月前在泌陽縣城的新汽車站對面的老百姓大藥房買過一次藥,在老百姓大藥房二樓買的治高血壓和冠心病的藥。今年春天,我騎著摩托三輪帶著高某某到羊冊街過一次,到后我趕集,她下車走了,高某某沒有坐過我的這輛紅色嘉陵摩托車。我沒有把高某某帶到羊冊街其他地方過。高某某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平時在村上碰見高某某的時候,我也和高某某打過招呼,除了打過招呼,我沒有和高某某說過其他的話。我沒有和高某某發(fā)生過不正當性關系,我年紀大了,二十多年前就已經(jīng)沒有性能力了,尿尿有時候還尿不到池子里,招呼不好的時候還把鞋尿濕了。我認識羊冊街有好幾個姓賈的老漢,我都不知道這些姓賈的老漢的名字,我在羊冊開了幾年拖拉機,有些人認識我,但我不一定認識別人。我沒有帶著高某某去過一個姓賈的老漢家。對高某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性自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的鑒定結果我沒有異議。高某某看著就是一個“信子”。

2014年7月2日供述:我以前說的不是實話,我知道強奸罪判的重,我害怕承認了要判好幾年,我老伴身體不好,我還想著能逃避過去趕緊回家照顧我老伴呢,我以前就沒有敢說實話。2014年陽歷4月20號左右,我到我們村北邊看我家的麥子時看到我們村的高某某在用手拔草。聽高某某說:“現(xiàn)在錢不好掙了,領著幾個小孩也不容易”。我聽高某某說的怪可憐,我拿出300元放在高某某筐子里。高說:要是還不上咋整?我說:“要是還不上就算了”。接著我就回家了。第二天高某某來到我家找我說:“晚上我來你家玩吧”。我說:“不中,晚上我老伴很早就鎖門燒湯,喝湯后我們在看會電視,看到大概九點多就睡覺了,你也來不成”。高某某就走了。過了幾天,高某某又來到我家說:“咱上街趕集順便玩玩”。我說:“沒啥事我老伴也不讓我上街”。2014年4月27日,高又來我家找我喊我上街趕集,我說:我4月28號到泌陽縣城買藥”。高某某說:“到時候我跟你一起去”。2014年4月28日吃過早飯,高某某又來我家問我去不去泌陽縣城趕集,我說去,高提前走了。我吃過飯騎著摩托車走到我們村南邊的一條河南邊見到高某某,我就騎著摩托車帶著高某某來到羊冊車站坐上去泌陽的班車。車費我掏的我們兩個26元錢。上午快11點的時候,我就帶著高某某步行到香菇市場北門東邊路南一個叫“精正福源堂”的藥店。我花了1800元買了三個月的叫“精正顆?!彼帯:笪揖蛶е吣衬硜淼矫陉柨h新汽車站對面天天順賓館飯店西邊的一家飯店吃的飯。吃完飯,我就帶著高某某來到天天順賓館。我對著賓館的女老板說:“這妮兒累了,想開個房間休息一會兒”。女老板就說:“中啊,要20塊”。我把買到藥放在賓館一樓。這個賓館老板娘就把我們領到樓上一個房間,房間號記不清了。高坐在北邊床上,我坐在南邊床上,高說:今天讓你享受享受,把你給的300元錢的情還上。高某某開始脫自己的衣服,我把自己的衣服也脫下來。高某某脫光衣服躺在北邊的床上喊我:“你咋還不趕緊過來”。我說:“我的衣服還沒有脫完呢”。我脫完衣服就趴在高某某的身上,我用陰莖插在高某某的陰道里,我用陰莖在高某某的陰道里面搗鼓了一會兒大概有幾分鐘,我感覺射精了,我就拔出陰莖用衛(wèi)生紙擦了擦陰莖。高某某也用衛(wèi)生紙擦了擦自己的下身。擦完后我把衛(wèi)生紙扔在垃圾桶里了。我們就坐班車回羊冊以后,高某某說要給小孩燒包。我們在羊冊車站買了一袋蘋果,我掏的錢,我就帶著高回家了。我給高某某300元,看她是個傻女人,帶幾個小孩怪可憐,就給她300元。被關押的時候,看守所民警對我進行搜身檢查,我身上帶的是我在羊冊街大橋藥房門市買的藥,我買藥的時候,一個賣藥的年輕人對我說:“這藥吃了“鴨子”光硬。我不知道這是啥藥,這藥吃了以后我也沒有啥反應,尿尿的時候能夠尿到池子里。我隨身攜帶一瓶治腰疼藥我從家走的時候裝在口袋里,后來公安機關讓我拿出來隨身帶的物品的時候,我忘記把這瓶治腰疼的藥拿出來了。

5.鑒定意見

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2014年6月13日對高某某的精神狀況鑒定意見,(1)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2)性自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

以上事實均經(jīng)庭審質證,客觀有效,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案件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害人系精神病患者,哄騙被害人與之發(fā)生性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與被害人系鄰居關系,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中多次提到被害人高某某系“二八成兒”、“半拼子貨”、“信女人”,說明被告人對被害人有精神病的事實是明知的,證人賈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安某某、張某林、安某成等人的證言也證實了被害人高某某大腦有問題,看著“不能”,且司法鑒定意見顯示,被害人高某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性自衛(wèi)能力部分喪失,因此關于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沒有精神病”的辯解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和我發(fā)生關系時為了還我借給她錢的人情”的辯解沒有證據(jù)予以印證,本院不予支持。庭審中,被告人提出對被害人的精神狀態(tài)重新鑒定,并提供了村委會證明、胡運八、李振農(nóng)、張建祥、李洪修的證言,但經(jīng)核實,被告人提供的上述證明及證言系被告人之子王敏安排上述人員按其要求書寫,并非上述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人不能提出合法的重新鑒定的理由,因此對其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審判時系已年滿75周歲老人,且系初犯、偶犯,被告人未對被害人采取明顯的暴力手段等過激的強制手段,對辯護人提出的“量刑時應從輕、減輕處罰”的意見應予以采納。但被告人哄騙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與之發(fā)生性關系,且拒不認罪,亦無悔罪表現(xiàn),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要求對被告人從重處理的意見應當應當予以考慮。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民事部分沒有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亦未向法庭提交民事部分相關證據(jù),本院對民事部分無法處理。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危害結果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擬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薛九建

代理審判員李國令

人民陪審員程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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