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大刑初字第6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4-04-30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字(2014)第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強奸罪一案,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曉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劉中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7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侵入本屯農(nóng)民狄某某家,采用毆打恐嚇的方式欲強奸狄某某,狄某某極力反抗將王某甲抓傷,致使其強奸未能得逞。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實所列舉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及照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甲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屬犯罪未遂。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訴稱,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侵入我家欲將我強奸,并對我實施暴力將我打傷,依照相關(guān)的法律規(guī)定,起訴來院,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責任,并賠償受害人的醫(yī)療費1461.71元、護理費241.48元、誤工費161.88元、伙食補助費100.00元、就醫(yī)交通費400.00元,總計人民幣2365.07元。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辯解意見是,我沒對被害人強奸;辯護人劉中顯的辯護意見是,1、認定被告人王某甲強奸未遂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2、對DNA鑒定樣本來源不明,取材時沒有作案,提出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提出的賠償請求,被告人王某甲不同意賠償。
刑事犯罪部分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23時許,被告人王某甲侵入本屯農(nóng)民狄某某家,采用毆打恐嚇的方式欲強奸狄某某,狄某某極力反抗將王某甲抓傷,致使其強奸未能得逞。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到案經(jīng)過,2014年2月28日中午10點多鐘,大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在大連市旅順口區(qū)長城村一工廠內(nèi)將正在干活的王某甲抓獲。
2、提取筆錄,提取時間,2013年7月29日7時40分至2012年7月29日7時55分,提取地點,狄某某家,提取內(nèi)容,提取被害人狄某某手指甲十個(原物提?。?。
3、大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出具的,關(guān)于狄某某被強奸案物證提取筆錄時間的情況說明,狄某某被強奸案,案發(fā)時間為2013年7月29日23時許,對于狄某某手指甲提取的正確時間為,2013年7月30日7時40分至2013年7月30日7時55分。因為當時記錄人操作失誤,錯將時間寫成2013年7月29日7時40分至2012年7月29日7時55分。
4、吉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刑事科學技術(shù)檢驗報告,檢驗意見,在所檢出的STR各級座上,送檢的狄某某左手一枚指甲(即3-4號)、右手兩枚指甲上(即4-2、4-4號)檢出混合STR分型譜帶,王某甲血樣的STR分型譜帶、狄某某血樣的STR分型譜帶在其中均可見。
5、證人王某乙證實,王某甲是我的侄子,他在外邊打工,這幾天回來在我家住。2012年7月29日晚上,他在我住的西屋看電視了,看到晚上大約9點多鐘就回東屋睡覺了。
另證實,王某甲晚上在我們住的西屋看電視大約到九點,我坐在小板凳上看電視了,大約9點鐘王某甲回東屋睡覺,我看了一會也睡覺了,我們老兩口睡覺也不插門,睡到半夜大約兩點多我想起來方便,不知道什么時候王某甲又進到我屋躺在我身邊,我拿手電要去廁所,王某甲把我手電就搶下去了,還說你別照別人看見,還不讓我說話,說是怕人聽見。我說我上廁所怕什么看見,他就把我手電筒搶下去,他還說:“三叔我一會就要走回家,”我一聽他是惹啥事了,我怕他攤事,就沒有讓他走,過了一會派出所的人就來了。
另證實,王某甲于29日白天,和我一起捆樹枝啦,他幫我捆樹枝的事有,捆樹枝的時候我們一直在一起,王某甲沒有摔倒劃壞身體的事。
6、證人于某某證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11點多,我和我老伴(張某某)在家睡覺,11點左右,有人敲我家窗戶,一邊敲一邊讓我開燈,當時給我嚇了一跳。因為敲窗戶的人拿了一個手電,借著亮光再加上聽聲我就看見是我家鄰居狄某某,我把燈打開讓她進屋,我問她怎么了,她說我家進人了,已經(jīng)拿不成一個了,整個人都在得得嗖嗖。手指頭不敢動了,舉著手,臉好像也腫了。讓我老伴陪著狄某某去她家前院找劉某甲,我們都有點親屬,讓劉某甲去找村長王某丙,后來就報警了。
7、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與證人于某某的證言基本相同。
8、證人劉某甲的證言,2013年7月29日11點多。我和我媳婦在家睡覺,聽見外邊有人叫我“劉二(村里人都這么叫我)你快開門,后院孫某某家進人了”我一聽是后院三嫂(張某某),我把門開開讓她進屋,張某某和孫某某的媳婦(狄某某)一起進來的。進來后張某某跟我說,你快上后院,孫某某家進來人給孫某某的媳婦都打壞了,張某某還說先給王某丙打電話吧,我拿起電話就給王某丙打電話,打了大約兩三遍王某丙才接的電話,我跟他說了一下情況,他說他馬上就來,我們在我家等了一會,看見車燈亮了,知道王某丙來了,我陪著狄某某和張某某就去狄某某家了。
另證實,王某丙去了之后我們都在,問她知不知道進屋的人是誰,一開始她得得嗖嗖也沒說清楚,緩了一會,她說肯定是王某甲,王某丙說你怎么知道的,狄某某說,他說話了,說“你別喊,你再喊我殺了你”,因為都是一個村的,所以聽出來這個人是王某甲。
9、證人王某丙證言,2013年7月29日晚上,我接到劉某甲的電話,說我姨家進來人了,把我姨打壞了。我趕緊起來開車就去我姨家,到我姨家劉某甲、于某某兩口子都在,我就簡單問了一下情況,我問我姨知不知道是誰進來的,怎么進來的。我姨說那個人是從窗戶進來的,他聽聲音就是我們屯子的王某甲。我就打電話報警了。
10、證人劉某平的證言,當天晚上狄某某來我家找王某丙電話號了,狄某某在我家給王某丙打的電話,王某丙村長來了之后,我們都去狄某某家了,王村長問她知不知道進屋的人是誰,一開始她得得嗖嗖也沒說清楚,緩了一會,我們都說你別害怕,你好好想想。過一會她有點緩過來,她說肯定是王某甲,王某丙說你怎么知道的,狄某某說,他說話了“你別喊,你再喊我殺了你”,因為都是一個村的,所以聽出來這個人是王某甲。
11、被害人狄某某的陳述,2013年7月29日晚上約ll點多。我和我孫子在家睡覺,我突然就被一個人從炕上拽到地上,我就被摔醒了,我的手機在炕頭,可能是碰到后亮了,他拿起來就摔在地上了。一開始我有點發(fā)蒙,我就跟他撕吧,一邊撕吧一邊喊“來人啦,來人啦,你是誰啊,”那個人也不說話,我們倆就在地上撕巴,他也不說話。他應(yīng)該是把我騎上了,因為我怎么也起不來,在撕吧的過程中我一把抓住了那個人的生殖器,我才發(fā)現(xiàn)這個人什么也沒穿,我跟他撕吧很長時間,他還用拳頭打我臉,抓著我的頭發(fā)往門框上撞,后來因為我一直喊,他就說話了。他說“你別喊,你別喊再喊我殺你”我還說“你殺吧,你殺吧”之后他還用雙手掐住我的脖子,后來怎么撒開的我都不知道了,沒有下手的機會,他站起來從窗戶跑了。
另陳述,我家的房子是王某甲賣給于某某,我在于某某手里買的房子,我們平時也接觸過,他昨天晚上一說話我就聽出來是他了。從我家窗戶進來的,他把窗紗撕壞了進來的。他把我拽到地上就是想強奸我,他什么也沒有穿把我騎在身下,當我沒有給他機會,一直跟他撕吧,他就沒有得手。說話也就是說“你別喊,你別喊再喊我殺你”往后還用手掐我脖子。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013年7月29日晚上吃過晚飯大約6點多鐘,大隊門前有扭秧歌的,我去看了一會熱鬧,看完以后我就回家看電視了。看了兩集電視劇黑風,大約九點多鐘,我三叔說睡覺吧明天還得去拉土呢,我出去上了趟廁所,回來后與我三叔住一個屋就睡覺了,半夜派出所來人就把我?guī)У脚沙鏊?/p>
另供述,案發(fā)當日下午,我和我三叔、三嬸抱樹枝,就在他家墻外,他倆負責捆樹枝,我往上邊垛,從梯子上掉下來,我身體的傷是從梯子掉下來摔倒劃壞的,我沒有強奸。
13、被害人狄某某的診斷書;照片;公安機關(guān)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表。
附帶民事賠償部分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害人狄某某受傷后,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二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共計花醫(yī)療費人民幣1,461.29元。
上述事實,有在開庭審理中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中國人民解放軍衛(wèi)生醫(yī)療收費專用票據(jù)。
2、出院通知書及醫(yī)療費用票據(jù)。
3、被害人狄某某的身份證明,戶籍地系村居民。
本院對被告人王某甲及辯護人劉中顯與公訴機關(guān)就有關(guān)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提出的控辯意見進行審查后認為:
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甲辯解其沒對被害人強奸,其辯護人劉中顯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王某甲強奸未遂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的問題。經(jīng)查,案發(fā)前,被告人王某甲曾幫其三叔王某乙垛樹枝,其三叔證實,被告人王某甲沒有摔倒劃壞身體的事。當晚,被告人王某甲住其三叔王某乙家,并與其三叔分屋居住,大約11點左右,其從窗戶進入被害人狄某某家,欲對被害人狄某某強奸,被害人狄某某極力反抗,撕打到一起,使其強奸未得逞后逃離現(xiàn)場,返回其三叔家。當王某乙深夜起來方便時,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甲躺在其身邊,王某乙拿手電筒欲去廁所時,被被告人王某甲搶下,聲稱怕別人看見,并提出要走,這時公安人員趕來將其抓獲。偵查機關(guān)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甲身體多處傷情,委托司法鑒定部門進行司法鑒定,經(jīng)過DNA檢驗,“王某甲血樣的STR分型譜帶、狄某某血樣的STR分型譜帶在其中均可見”。所以,認定被告人王某甲犯強奸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人王某甲始終否認其對被害人強奸,辯解其身上的傷是幫其三叔垛樹枝,不小心摔倒劃壞形成的,其辯解無證據(jù)證實,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劉中顯提出,認定被告人王某甲強奸未遂證據(jù)不足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劉中顯提出,對DNA鑒定樣本來源不明,取材時沒有作案,提出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問題。經(jīng)查,案發(fā)于2013年7月29日23時,案發(fā)后,公安人員趕到現(xiàn)場,次日上午對被害人狄某某手指甲進行提?。ㄔ锾崛。?,在提取筆錄中,將提取時間誤寫成,2013年7月29日7時40分至2012年7月29日7時55分。原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和提取人,對提取筆錄的提取時間出具情況說明,因為書寫筆誤,正確時間應(yīng)為2013年7月30日7時40分至2013年7月30日7時55分,此提取筆錄經(jīng)過補正,能夠作出合理解釋。所以,DNA鑒定樣本取材于案發(fā)后,來源明確,程序合法,該鑒定結(jié)論,應(yīng)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不具備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條件。所以,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劉中顯提出,DNA鑒定樣本來源不明,取材時沒有作案,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本院還查明,本案被害人狄某某出生年月日為1928年8月20日,系吉林省大安市村居民,有被害人狄某某的身份證明。賠償?shù)母黜椊?jīng)濟損失,有吉林省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文件,2013年度吉林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人民幣3,200.58元,農(nóng)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186.17元,農(nóng)、林、牧、漁業(yè)日工資標準為80.9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為每人每日50.00元。
本院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賠償其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1785.05元的問題。經(jīng)查,1、被害人狄某某受傷后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二一醫(yī)院住院治療2天,共花醫(yī)療費人民幣1,461.29元;2、誤工費,被害人狄某某住院治療2天,誤工時間應(yīng)為2天,誤工費應(yīng)根據(jù)2013年度農(nóng)、林、牧、漁業(yè)日平均工資80.94元(2天×80.94元=161.88元);3、護理費應(yīng)根據(jù)2013年度居民服務(wù)業(yè)日平均工資標準為120.74元,護理天數(shù)為2天(2天×120.74元=241.48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每日50.00元,住院治療2天(2天×50.00元=100.00元);以上被害人狄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的合理部分共計人民幣1,785.05元。應(yīng)予保護。對其提出的交通費400元,因其未提供票據(jù),依法不予保護。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guān)系,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應(yīng)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應(yīng)當依法對其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其合理部分共計人民幣1,785.05元,由其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785.05元,由被告人王某甲負全部賠償責任。
上款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狄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孫守航
審判員辛廣軍
審判員夏艷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桂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