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興國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8)贛0732刑初第22號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nèi)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檢察院以興檢刑檢部刑訴(2018)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29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興國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遠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李某1到趕集回家途中,路過被害人謝某家門口,欲找其丈夫范某。被告人進入被害人謝某家的大廳后,謝某招呼其喝茶、聊天,當被告人發(fā)現(xiàn)謝某獨自一人在家,其丈夫外出打工時,便心生歹意,即提出欲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的拒絕。被告人便用手強行攬住被害人的手臂,另一只手強行伸進被害人上衣里面摸被害人的胸部。被告人擔心有人會突然闖進來,便把大門關住,而后,強行拉、抱被害人進入臥室,強行脫掉被害人的褲子,并用手摸、摳被害人的陰道,后又脫掉自己的褲子欲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的極力反抗,被告人未能得逞,只好穿起褲子后逃離現(xiàn)場。當日15時20分許,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家中將其抓獲歸案。
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上述事實及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jù)無異議,且當庭認罪,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歸案情況說明,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領條及諒解書,證人范某的證言,被害人謝某的陳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方位圖、現(xiàn)場照片,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當庭自愿認罪;向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犯罪未遂的量刑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予以采納。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懲治犯罪,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肖久明
人民陪審員鐘淳元
人民陪審員李贊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肖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