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粵0802刑初80號
審理經(jīng)過
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赤檢公刑訴[2016]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湛江市赤坎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黃菊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飛龍、陳升鵬及其辯護人謝曜蔚、陳某、陳小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4日1時許,被告人陳飛龍在湛江市赤坎區(qū)百姓XX路好鄰居便利店,與該便利店店員許某某、洪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繼而陳飛龍與許某某相互拉扯,拉扯過程中許某某撞了一下陳飛龍的嘴唇。此時,陳小龍、陳某、陳升鵬乘一輛汽車途經(jīng)好鄰居便利店、發(fā)現(xiàn)陳飛龍在好鄰居便利店與他人爭執(zhí),陳小龍、陳升鵬、陳某便手持伸縮棍下車。陳飛龍告知陳小龍、陳升鵬其被許某某打了一拳在嘴上,并帶陳小龍、陳某、陳升鵬進入鄰居便利店。陳小龍、陳升鵬使用伸縮棍毆打許某某,陳飛龍等人將好鄰居便利店內(nèi)的一臺可口可樂冰箱的雙層玻璃、一臺和路雪冰箱的玻璃、一臺東北大板冰箱的玻璃、一臺卡士牛奶冰箱的雙層玻璃打爛,并強行從好鄰居便利店的收銀臺處將許某某拉出便利店門口,洪某某上前勸阻被陳飛龍?zhí)吡艘荒_其大腿外則,陳升鵬使用伸縮棍毆打洪某某的左手臂、嘴唇及胸口。陳飛龍等人將許某某拉出好鄰居便利店門口處,陳某踢了一腳許某某,將許某某踢倒在地上,陳飛龍等人繼續(xù)毆打倒地的許某某,許某某掙脫起身后跑到旁邊治安亭,陳飛龍等人追趕許建軍民并沖進治安亭再次毆打許某某。十幾分釧后,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等人見到公安民警達到現(xiàn)場才陸續(xù)離開。
經(jīng)鑒定,被害人許某某的傷情已達輕微傷;被損壞的四臺冰箱的玻璃損失價值為1760元。
針對以上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辯認筆錄、損失鑒定結論書、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證明。據(jù)此認為,被告人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小龍投案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飛龍曾因犯強奸罪于2012年2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刑罰。被告人陳升鵬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請分別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陳飛龍、陳某、陳小龍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陳升鵬辯稱,我沒有沖進治安亭打人,我以前犯罪時屬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對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謝曜蔚辯稱,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升鵬構成尋釁滋事罪無異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累犯,不應予從重處罰,公訴機關認為有前科而從重處罰也沒有法律依據(jù)。陳升鵬有如下從輕處罰情節(jié):1、被害人有過錯;2、本案是鄰居之間瑣事發(fā)生的糾紛引起的;3、被告人認罪,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并取諒解。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湛江市赤坎區(qū)百姓XX路的興家便利店和好鄰居便利店相鄰,興家便利店是被告人陳飛龍的家人經(jīng)營,好鄰居便利店是謝某某經(jīng)營,被害人許某某、洪某某是好鄰居便利店的雇員。2015年9月4日1時許,陳飛龍與許某某、洪某某在便利店門口因瑣事發(fā)生爭吵,陳飛龍與許某某發(fā)生拉扯碰撞,造成陳飛龍的嘴唇流血,后被陳飛龍的哥哥等人勸開。此時,陳飛龍的同村兄弟即被告人陳升鵬、陳某、陳小龍乘一輛汽車途經(jīng)好鄰居便利店,陳飛龍便將被許某某打的事告訴陳升鵬等人,于是陳升鵬等人開車到村里的治安亭取了伸縮棍回來找許某某報復。陳飛龍帶陳升鵬、陳某、陳小龍進入好鄰居鄰居便利店,陳升鵬、陳小龍使用伸縮棍毆打許某某,陳飛龍等人將四臺冰箱的玻璃打爛,并強行將許某某拉出便利店門口,洪某某上前勸阻,被陳飛龍?zhí)吡艘荒_大腿外則,被陳升鵬用伸縮棍打到左手臂、嘴唇及胸口。陳飛龍等人將許某某拉出門口處,陳某用踢許某某倒在地上,被陳飛龍等人繼續(xù)毆打,許某某掙脫跑到治安亭內(nèi)求救,陳飛龍等人追趕至治安亭,并推開治安人員的勸助沖進治安亭內(nèi)再次毆打許某某。十幾分鐘后,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等人才陸續(xù)離開。
案發(fā)后,被害人許某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達輕微傷,被損壞的四臺冰箱的玻璃損失價值為1760元。2016年3月16日,被害人許某某、洪某某、謝某某收到四名被告人賠償金共4萬元,并出具了諒解書,對四名被告人的侵權行為表示諒解。
另查明,陳飛龍曾于2003年3月22日實施強奸行為,于2011年9月20日投案自首,于2011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審,于2012年2月28日被本院(2012)赤少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至2016年3月9日止,作案時屬未成年人。陳升鵬曾于2003年7月至9月期間實施強奸行為,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于2014年1月26日刑滿釋放,作案時屬未成年人。陳某曾于2003年3月22日實施強奸行為,于2008年2月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27日刑滿釋放,作案時屬未成年人。
以上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的如下證據(jù)證明:
一、物證、書證
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2015年9月4日1時許,謝某某報警稱,許某某和同事洪某某在百姓XX路好鄰居便利店上班時,因一名綽號叫“黑魯”的男子醉酒挑釁洪某某,隨后許某某叫“黑魯”的哥哥將“黑魯”帶回去。事后不久,“黑魯”和十多名陌生男子返回現(xiàn)場,手持棍棒等將便利店一個可口可樂冰箱雙層玻璃、一個和路雪冰箱一塊玻璃、一個東北大板冰箱一塊玻璃、一個卡士牛奶冰箱雙層玻璃打爛,并毆打正在上班的許某某和洪某某,導致其二人身體多次受傷。期間許某某被毆打時,逃至附近百姓村治安亭處,再次遭到“黑魯”這幫人毆打。同日,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對陳飛龍等人涉嫌滋事立案偵查。
到案經(jīng)過、歸案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0月1日18時許,民警在偵查工作發(fā)現(xiàn)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途經(jīng)湛江市赤坎區(qū)百姓村美食城停車場,立即對三人抓獲歸案。陳小龍于2016年3月22日13時許到南橋派出所投案自首。
3、人口信息資料、派出所證明。證實:陳飛龍1988年1月20日出生,陳升鵬1988年11月16日出生,陳某1985年9月23日出生,陳小龍1987年6月17日出生。
4、被害人提交的材料(包括監(jiān)控視頻一份、維修可樂冰箱收據(jù)2份、維修卡士的冰箱收據(jù)2份、財物被損壞照片、許某某的病歷)。證明:許某某被毆打的經(jīng)過、身體損傷情況、財物損失情況。
5、諒解書、收據(jù)。證明:2016年3月16日,被害人許某某、洪某某收到被告人陳升鵬、陳某、陳小龍、陳飛龍等人家屬賠償金4萬元,雙方簽訂了諒解書,被害人許某某、洪某某、謝某某對被告人陳升鵬、陳某、陳小龍、陳飛龍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
6、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證明:陳飛龍因犯強奸罪(作案時間是2003年3月22日),于2011年9月20日投案自首,于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審(被羈押一個月零五天),于2012年2月28日被本院(2012)赤少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陳升鵬因犯強奸罪(作案時間是2003年7月至9月期間),于2012年2月27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月26日刑滿釋放;陳某因犯強奸罪(作案時間是2003年3月22日),于2008年2月2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9月27日刑滿釋放。。
7、無犯罪記錄證明。證實:陳小龍無犯罪記錄。
二、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陳某輝:我是赤坎百姓村治安隊員,2015年9月4日1時許,我和同村治安隊員陳甲在百姓XX路治安亭上班,看見好鄰居便利店門口有人打架,被打的是好鄰居便利店的員工,拼命朝我和陳甲值班的治安亭跑過來,毆打他的男子也跟著追過來,我看見他的頭部已流血,為了防止他再次被毆打,我和陳甲推著門,因對方人太多,我和陳甲推不過他們,阻止不了對方毆打好鄰居便利店的員工。
2、陳甲的證言與陳某輝的證言一致。
三、被害人的陳述及辯認筆錄
1、謝某某:我是好鄰居便利店的老板,2015年9月4日1時許,便利店員工洪某某打電話給我說“黑魯”叫很多人赤來打許某某,中我快過來處理。我回到店時一片狼藉,很多商品散落在收銀臺下,冰箱玻璃被打爛,很多人圍在治安亭里,一名治安隊員在門口處攔著不讓其他人進去,“黑魯”帶著十名左右男子在治安亭外喊:抓他(指許某某)出來,打死他。我立即進治安亭問許某某發(fā)生什么事情,“黑魯”那幫人沖進來毆打許某某,我想攔但他們?nèi)颂啵瑹o法阻攔。這幫人對許某某拳打腳踢,有人用伸縮棍毆打許某某,有一個男子手持匕首想打許某某被我攔住,大約持續(xù)十分鐘左右,這幫人見警車過來才陸續(xù)離開。
謝某某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黑魯”就是陳飛龍,并對被損壞的財物進行了辯認。
許某某:2015年9月4日1時許,我和同事洪某某在百姓XX路好鄰居便利店上班,在門口乘涼時,隔壁興家便利店老板的兒子“黑魯”走過來,用手撥了一下洪某某的眼鏡,洪某某不知說了些什么,“黑魯”的親戚過來將他拉回去,說他喝了點酒,我就和“黑魯”的大哥說“快拉黑魯回去休息”,“黑魯”親戚拉他到興家便利店門口時,“黑魯”沖著我說誰叫拉他回去,沖過來用雙手推我胸部,我用雙手推回他,他哥哥看到后也上前用拳頭打了我的頭部,“黑魯”順勢拉扯我的衣領,在拉扯過程中我的手不小心碰了一下“黑魯”的嘴唇,我推開“黑魯”,告訴他哥哥快點將他拉回去,我不想鬧事。于是“黑魯”的哥哥將“黑魯”拉回興家便利店。五分鐘后,“黑魯”再次來到好鄰居門口,指著我說是不是將他的嘴唇打流血,門口停一輛黑色小轎車,從車上下來五六個男子,每人拿著一把伸縮棍,問誰人打了他的兄弟,“黑魯”指著我說是我將他打傷,三、四個男子將便利店的冰箱、煙架、零食柜打爛,兩個男子過來拉我,想將我拉出門口,還有一名說要拉我上車,我反抗,他們幾個人用伸縮棍毆打我,我只能用手阻擋,我被他們連打帶拉將我拉到門口處,并將我打倒在地,我害怕被他們帶走,就極力反抗,沖到治安亭尋求救助,但他們還是沒有停止毆打我,約六、七名男子也沖進治安亭,兩名治安隊員進行勸阻,不過那六、七名男子還是對我進行拳打腳踢,我卷縮在角落里任他們毆打,約打了20分鐘,警察來了他們就紛紛逃離現(xiàn)場。
許某某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黑魯”就是陳飛龍、陳某、陳升鵬、陳小龍,并對監(jiān)控視頻進行了辯認。
3、洪某某的證言及辯認筆錄與許某某的一致。
四、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
1、陳飛龍:我的綽號叫黑魯。2015年9月4日1時許,我在我大哥經(jīng)營的興家便利店和好鄰居便利店之間,好鄰居一名店員用眼神登我,我便罵他,之后吵起來也拉拉扯扯,突然好鄰居店員許某某沖過來直接打一拳我嘴上,當時嘴里流血,我便和許某某拉扯起來,這時周圍人(包括我大哥)將我們拉開。大約五分鐘,有人駕駛一輛汽車過來,陳升鵬、陳小龍和陳某等人從車里下來,并且陳升胸和陳小龍手上拿著伸縮棍,我便帶他們?nèi)ズ绵従颖憷辏抑钢S某某說就是他打我的,于是陳升鵬和陳小龍持伸縮棍打許某某,跟著其他人用店里的東西砸許某某,我也用力拉扯許某某的衣服,我們走進收銀臺拉許某某出來,另一名店員想阻攔,我便踢了他一腳,陳升鵬也用伸縮棍打另外一名店員,許某某被我們強力拉推到門口處,陳某踢一腳給許某某倒在地上,我們對許某某拳打腳踢,也有人用伸縮棍打許某某,許某某掙脫跑到治安亭里面藏起來,治安亭有人值班,不讓我們進去,我們便在外面對許某某破口大罵,最終我們還是有人沖進去毆打許某某,我們在治安亭持續(xù)一段時間后離開現(xiàn)場。
陳飛龍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陳升鵬、陳某、陳小龍,并對案發(fā)地點和監(jiān)控視頻進行了辯認。
2、陳升鵬:2015年9月4日凌晨左右,我與“阿龜”、陳某等人在外面喝酒,那時我們都喝了很多酒,由“阿龜”(陳小龍)駕駛汽車載著我和陳某等人經(jīng)過赤坎區(qū)百姓XX路,我們就見陳飛龍的檔口(興家便利店)圍著一些人,我們幾個人問陳飛龍發(fā)生什么事情,陳飛龍說他嘴唇被好鄰居的收銀員打傷流血了,我聽后很氣憤,說要抓他出來問清楚,我們幾個就開車去對面治安亭,將放在治安亭的伸縮警棍拿走,再上車開回好鄰居便利店門口,我、陳飛龍、陳某、“阿龜”直接沖進好鄰居便利店,當時我在門口用伸縮警棍敲了一下冰箱玻璃,然后沖進店內(nèi)質問收銀員為何打“黑魯”,我在混亂中用警棍敲了收銀員,我與“阿龜”沖進收銀臺內(nèi),強硬將男收銀員拉出來,另外一名員工推撞制止我們,我也揮動警棍打那名員工,最后我們將那名收銀員拉出便利店,要將他拉去他老板樓下,解釋為何要打“黑魯”,那名收銀員不肯上車,掙脫跑進了對面治安亭,我們追過去,治安員不給我們進去,我們就在門外推,最終我們推開門進入治安亭,我們想將那名收銀員拉出來,但他掙扎與我們發(fā)生推撞,當時治安隊員也在現(xiàn)場制止我們,我看見人多,就出來回家了。
陳升鵬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陳飛龍、陳某、陳小龍,并對案發(fā)地點和監(jiān)控視頻進行了辯認。
3、陳某:2015年9月4日1時許,我和陳升鵬、陳小龍在赤坎區(qū)好既食街吃宵夜,我們看到不遠處朋友陳飛龍跟別人爭吵,我們走過去好鄰居便利店,途經(jīng)保安亭時,我們走進去拿伸縮警棍,我看到陳飛龍嘴上流血,陳飛龍看到我們過來,帶著我們進去好鄰居便利店,我們其中有人打爛冰箱,我也打爛一臺冰箱玻璃,陳飛龍指認一名員說是被他打的,接著陳飛龍等人毆打該名店員,將他拉出門口,我踢了一腳,把他踢倒在地,陳飛龍等人圍著該名店員毆打,過一會,該名店員掙扎逃跑了。
陳某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陳升鵬、陳飛龍、陳小龍,并對案發(fā)地點和監(jiān)控視頻進行了辯認。
4、陳小龍:我的花名叫“阿龜”,2015年9月4日1時許,我與陳升鵬、陳某等人在外面喝酒之后,我們駕駛汽車回家途中經(jīng)過陳飛龍家經(jīng)營的赤坎百姓XX路興家便利店時,發(fā)現(xiàn)陳飛龍和隔離好鄰居便利店員工拉拉扯扯,我和陳升鵬、陳某等人立即下車,在車上拿著伸縮棍,陳飛龍帶我們進去好鄰居店里,進去時有人將通道的冰箱玻璃打爛,陳飛龍指著收銀臺的店員說“就是他打我的”,我們便使用伸縮棍打該名店員,我也使用伸縮棍毆打店員的肩膀,接著我們將店員強硬拉出來,期間另外一名店員想勸阻我們,也被我們毆打了,結果勸阻店員不敢出聲,我們將那名店員拉出門口,陳某一腳將他踢倒在地,大家圍著毆打,之后該店員掙扎逃跑到治安亭藏起來,當時治安隊員不讓人進去,我便回家了。
陳小龍從混雜照片中辯認出陳升鵬、陳飛龍、陳某,并對案發(fā)地點和監(jiān)控視頻進行了辯認。
堪驗、檢查筆錄及現(xiàn)場相片。證實:涉案現(xiàn)場百姓XX路好鄰居便利店的情況。
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損失鑒定結論書。證明:涉案被損壞的四臺冰箱損失為1760元。
視聽資料。證明:被告人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在百姓XX路好鄰居便利店內(nèi)圍攻被害人許某某的情形。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飛龍、陳升鵬、陳某、陳小龍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并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飛龍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本案是鄰里檔口間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四名被告人歸案后認罪,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其中陳小龍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陳升鵬、陳某雖然曾因犯罪被刑事處罰,但均屬未成年人犯罪并且刑期已執(zhí)行完畢,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不作為累犯(或前科)從重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依法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飛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撤銷(2012)赤少刑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書對陳飛龍所作出的緩刑判決,將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陳升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
四、被告人陳小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漢
審判員王俊恩
代理審判員黃深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小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