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2012]第4期出版)
被告人蘇某1。原系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曾任原郵電部移動通信局局長、原郵電電信總局副局長兼移動通信局局長、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籌備組組長、原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2011年6月24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逮捕。
被告人蘇某1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管轄。2011年6月21日,滄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2011年9月7日偵查終結,同日移送審查起訴。滄州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告知了蘇某1有權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利,訊問了蘇某1,聽取了蘇某1委托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1年10月17日,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蘇某1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藝華通電信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無限訊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杰瑞八達廣告?zhèn)髅接邢薰?、云南華視科技有限公司、電信管理局干部王建文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李清河、田濤、鐘海昆、王建文、周昆祥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117680元。
一、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北京藝華通電信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清河的請托,為北京藝華通電信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北京移動公司電信工程和催要被北京移動公司拖欠的電費提供了幫助。2007年8月至2010年11月,蘇某1低價購買了李清河的房產(chǎn)兩套,收受了李清河以裝修費名義給予的現(xiàn)金、紫檀家具5件、高爾夫球桿一套,共計價值人民幣5517680元。
(一)2007年8月,被告人蘇某1以人民幣 2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李清河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東濱河路3號院A座雍和園1708號房產(chǎn)一套,該房產(chǎn)價值人民幣393萬元。在辦理該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時,李清河繳納了應由蘇某1承擔的稅款人民幣6萬元。
2009年8月,被告人蘇某1以人民幣100萬元的價格再次購買了李清河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東濱河路3號院A座雍和園1707號房產(chǎn)一套,該房產(chǎn)價值人民幣362萬元。
通過兩次低價購房,被告人蘇某1共收受李清河賄賂人民幣461萬元。
(二)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蘇某1收受李清河以裝修費名義給予的人民幣55萬元。
(三)2009年9月,被告人蘇某1收受李清河出資人民幣280400元購買的紫檀家具5件。
(四)2010年11月,被告人蘇某1收受李清河出資人民幣77280元購買的HONMA牌高爾夫球桿一套。
二、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職務上的便利,關照北京無限訊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全國部分省市違規(guī)開展第二類增值電信業(yè)務中的信息服務業(yè)務。2008年至2010年,蘇某12次非法收受田濤現(xiàn)金人民幣50萬元。其中:
(一)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蘇某1收受田濤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30萬元。
(二)2010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被告人蘇某1收受田濤給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20萬元。
三、2005年至2010年,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總工程師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北京杰瑞八達廣告?zhèn)髅接邢薰緦嶋H投資人鐘海昆的請托,為鐘海昆在路名牌廣告和“動感短信”業(yè)務中提供幫助。2007年至2010年,蘇某12次收受鐘海昆財物人民幣70萬元。
(一)2007年,被告人蘇某1與鐘海昆商定,由鐘海昆出資人民幣50萬元為其運作職務升遷。
(二)2010年10月,被告人蘇某1收受鐘海昆為其出資人民幣20萬元購買的手鐲一個。
四、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信息產(chǎn)業(yè)部電信管理局局長、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在本單位干部王建文職務晉升中提供了幫助。2008年8月,蘇某1收受王建文存有人民幣20萬元的銀行卡一張。
五、2010年10月,被告人蘇某1利用擔任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總工程師職務上的便利,承諾對周昆祥開展電信業(yè)務時予以幫助,收受周昆祥出資人民幣20萬元為其購買的翡翠掛件一個。
2011年11月9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審理認為;
被告人蘇某1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11768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辯護人提出蘇某1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已經(jīng)如實供述了全部受賄事實,屬于自首;被告人蘇某1歷史表現(xiàn)良好,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贓物,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信。
2011年11月17日,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蘇某1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退繳的贓款人民幣7040400元和HON-MA牌高爾夫球桿一套依法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蘇某1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