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獻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獻刑再字第0000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5-07-20
合 議 庭 : 馮瑞啟何云先于翠霞
審理程序: 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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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獻縣人民檢察院以獻檢未字(2013)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1、張某2犯強奸罪,被告人張某3、張某4犯非法拘禁罪,后變更起訴為強奸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獻刑初字第00075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于2013年7月26日生效。2014年5月27日,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決適用緩刑明顯不當為由,作出滄檢公刑抗(2014)15號刑事抗訴書,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滄立刑監(jiān)字第12號再審決定書,決定:一、指令獻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佳、孫亞楠出庭支持公訴,原審被告人張某3及其辯護人沈東興、被告人張某4及其辯護人劉振興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審查明,2012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張某1得知本村石康(另案處理)與干妹子馮某、被害人王某(不滿14周歲)電話相約一起在縣城吃晚飯,便與石康商量將二人帶回村里。于是石康乘坐本村張某3的車一同前往。晚飯后石康向王某提出回村時被當場拒絕。王某、馮某離開之后又與其他朋友去寶樂迪歌廳唱歌。石康得知后電話糾集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4等人來找王某的朋友打架,后因王某的朋友離開未打成。石康在平安大街追上被害人王某和馮某,再次要求二人跟其回村,又一次遭到王某拒絕。石康又打電話叫來張某1、張某4,共同將被害人王某強行推上車,由張某4駕車帶至本村張某3家的空宅內,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強行與被害人王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
基于以上事實,原審認為,被告人張某1、張某2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3、張某4雖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但二人對張某1、張某2的犯罪起到幫助作用,認定強奸共犯,但所起次要輔助作用,認定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獻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害人的代理人指控被告人張某3、張某4屬強奸共犯,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張某1、張某2的辯護人認為二被告人在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前沒有溝通,無犯意聯絡,不構成輪奸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分析,被告人張某1和張某2對被害人實施奸淫行為前,雖沒有言語溝通交流,但從縣城強行將女孩帶回村的意圖都是心知肚明,均有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的目的,后不顧被害人反抗與之發(fā)生關系,應以輪奸量刑處罰,因此對辯護人該意見不予采納。對各辯護人關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張某3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定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認為張某3犯罪情節(jié)輕微,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4自愿認罪,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結合被告人張某3、張某4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宣告緩刑。為打擊犯罪,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二、被告人張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三、被告人張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四、被告人張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獻縣人民法院(2013)獻刑初字第00075號刑事判決適用緩刑明顯不當。理由如下: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可以宣告緩刑。原審被告人張某3、張某4雖未實施強奸行為,但明知其他同案犯有輪奸幼女的故意,仍提供幫助,并致幼女被二人輪奸的后果,情節(jié)嚴重,適用緩刑明顯不當。綜上所述,原審被告人張某3、張某4幫助他人對被害人實施輪奸,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原判決適用緩刑明顯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獻縣人民法院(2013)獻刑初字第00075號刑事判決書,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張某3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異議。辯稱事實不是這么回事,他們玩的時候我都不知道,張某2玩完以后小閨女一哭我才知道,張某1一看出事了讓我把小閨女送回去,我沒去。當時我在東屋,離他們實施強奸的屋子隔著一間屋子,我和張正正在一起,在屋里躺著玩,當時我不知道他們在干什么,當時記不清是誰和我說的出事了。避孕套也不是我給他的,避孕套是怎么來的我也不知道,我就在東屋躺著迷迷糊糊的,我沒有提供給張某1避孕套。
其辯護人意見,綜合同案犯的供述,第一、他們沒有共謀;第二、從一開始他們拉被害人到張某3家里去,張某3是也不開車也不幫他們推人,同案犯的供述已經明確證實了這一點;第三、張某1供述他們到了張某3家以后他和被害人確實談的也是張某3所說的內容要電話號碼這個事情。張某1和石康的供述也印證了張某1和張某3去張某3家去的理由,也證明了張某1和張某2他們單獨實施的強奸行為,去張某3家也是在張某1的要求下去的,張某3對他們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明知。所以不能簡單的認為去張某3家就是幫助他們犯罪,同案犯的供認均能證明張某1和張某2是單獨實施的強奸行為。張某3主觀上沒有幫助他人實施強奸的故意。原審被告人張某3投案自首,犯罪情節(jié)輕微,積極賠償,請求從輕處罰。
原審被告人張某4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同張某3辯護人的意見一致。另主張,幾個被告人并沒有實施強奸罪的共謀,被告人張某4犯罪情節(jié)較輕,積極賠償,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再審查明的事實和原審認定事實一致,
認定事實的證據:
1、被告人張某3供述,2012年10月11日傍晚,他和石康還有兩個女子一起在縣城吃飯,吃完飯后石康的干妹妹(馮某)叫石康請去KTV唱歌,石康因沒錢就說去別的地方玩,此時另一女孩接了個電話,一會兒來了一輛車把兩個女孩接走去唱歌,石康很生氣打電話問女孩在哪里,想把她們叫出來,她們說在寶樂迪,石康讓張某3開車去了寶樂迪,剛才來接女孩的有好幾個男子,石康想收拾那幾個男子就打電話叫張某1等人,后來張某1和張某2等開車來了,來后就想把兩女子帶回村,張某1讓石康叫那女孩,他勸石康和張某1別叫,怕出事,他們二人不聽,石康就叫那女孩去村里,女孩不同意,張某1和張某4強行將女孩推上車,張某1讓他開車他怕出事不開,張某1又叫張某4開,他坐張某1的車,在路上張某1一直給張某4和石康打電話叫他們回村里,叫張某4開車去張某3家的老房子。到村后他去開門,張某4直接把車開進他家院里,同時進去的幾個人在客廳,張某1和那女孩(王某)在西屋,女孩一直有哭聲,有人向門縫里看,張某1正強奸那女孩,過了一會兒張某1出來說,誰想玩趕緊去。張某2就進去了,大約一分鐘左右,石康讓張某1把張某2叫出來,怕事兒太大,張某1就把張某2叫出來,張某1進去和女孩說了會兒話,出來說沒事了,張某1讓他開車去送女孩他沒去,知道出事了他去別的地方躲了幾天,后來投案自首。
2、被告人張某4供述,事發(fā)那天傍晚他、張某2、張某丁等幾人在張某1家吃飯,約十點鐘張某1接到石康電話,說石康在城里跟別人打架了,叫去看看,于是他們開車去了寶樂迪,到了后看見張某丙、張某3、石康、張某丙的同學,還有兩個女孩。呆了一會兒石康說和他打架的人走了,張某1開車拉著他、張某2,把張某丙還有他同學送回泰昌小區(qū)。之后在天馬電器和石康他們會合,他駕駛張某3的車拉著石康和兩個女孩到黑風張村,直接去的張某3家,是他和張某1把女孩推上的車。
3、被告人張某1供述,2012年10月11日下午三點多,石康到他家說晚上在他家吃飯,四點多他聽見石康和別人打電話,問了一句能玩嗎?然后石康說去城里吃飯,有個妹妹請他,還有個女的,說那女的挺開放。他問石康怎么去,石康說張某3開車去,沒準把那小姑娘拉到張某3家來。晚上張某2、張某4等人在他家喝酒時,他給石康打電話叫其回來喝酒,石康沒回來。晚上九點多石康給他打電話說有可能打仗,叫他來城里,還說那女的跟別人去唱歌了,在寶樂迪門口呢,叫他們趕緊來,他就問一起喝酒的人誰能去,幾個人都說去。然后他開車拉著張某2和張某丁,石海龍開車拉著趙大龍和張某4,在路上走著的時候石康打電話跟張某1說別來了,沒事兒了。這時他們已經快到了,他們到了寶樂迪后看見石康和張某丙在西面過道口,他問石康人呢?石康說走了。他看見趙兵和兩個小姑娘在寶樂迪門口,過了一會兒他叫石康把兩個小姑娘帶走,石康就把她倆帶上張某3的車向西走,他送趙兵去了泰昌小區(qū)。一會兒石康給他打電話說小姑娘不去,他就問石康在哪兒?石康說在新東方通訊,然后他開車拉著張某2、張某4、張某丙到了新東方,張某3對他說小姑娘不上車,石康的干妹妹說把她推上去,當時小姑娘腿在外伸著,張某4就推小姑娘上了車。他駕車拉著張某3等人,回到村后,他把車停在張某3家過道東面,張某3回家開門,幾分鐘后張某4開車拉著石康和兩個女孩也來了,把車直接開進張某3家,他們都去了張某3家,張某2對他說,小姑娘不下車,他沒理睬。一會兒石康又對他說小姑娘不下車,讓他去玩那女的,他說去。他向張某3要了避孕套,然后他把小姑娘拽下車進了東數第二間屋,小姑娘坐在床上,他走到床邊摟著小姑娘,小姑娘推他,他還對小姑娘說現在發(fā)生關系不叫事兒,他又摟著小姑娘親,小姑娘反抗,他就給小姑娘脫衣服,把褲子和內褲脫下來,親她的臉和嘴,摸她的乳房,然后自己脫光衣服,戴上避孕套壓在小姑娘身上,生殖器插入小姑娘下體,在此過程中小姑娘推他,幾分鐘后他射精了。他把避孕套扔在地上就穿衣服,小姑娘也開始穿,他還沒系好腰帶,張某2就從窗戶跳進來,把他推出去,他去東屋和張某3、石康聊天,幾分鐘后張某2來到他們屋里,他問張某2小姑娘鬧沒有,張某2說沒玩,然后他過去,看見小姑娘穿好了衣服坐在床上哭。叫送她回家,他跟小姑娘說明天再回去吧,不會有人跟你鬧了,然后他走了,沒過多長時間張某2給他打電話說小姑娘家來人了,他對張某2說別管了就掛了電話。后來他父親給他打電話說警察來他家了,問他干什么事了,他說有點事兒,不回家了去外面躲躲。他先到獻縣又去石家莊坐火車到武漢,后來從武漢想去北京,在武昌火車站被抓。
4、被告人張某2供述,事發(fā)當晚九點多有人給張某1打電話,張某1問什么事,打電話的人說為兩個女的。張某1掛了電話,叫他們去城里說有事,然后他、張某丁、張某4坐張某1的車,龍自己開車,去縣城寶樂迪,在車上那人又給張某1打電話,他問張某1是誰打電話,張某1說是石康。到寶樂迪他看見石康、張某3和兩個小姑娘在車旁邊等著,他們下車后石康說人已走了,石康和張某1說了會兒話,沒多長時間,石康和那兩個小姑娘上了車,張某4開車拉著他們向西走,他們開車回他村的方向,到村里后他們在街的東頭玩,沒多長時間張某4開車拉著石康和兩個女孩回來,直接去張某3家的方向,張某3走著回家開門,他們也跟著去了,張某4把車停在張某3家的屋里,他們去了別的屋,他看見有石康和張某3,張某1沒在屋里,呆了一會兒他和張某3、石康到院子里,當路過第三間屋時看見張某4和一個小姑娘在車上坐著,沒看見另一個小姑娘,他們在院里看到第二間屋里有黑影,他覺得是張某1和小姑娘做愛。之后他從窗戶跳進去,看見張某1正穿下身衣服,小姑娘上身穿著衣服,下身只穿內褲在床上側臥著,他坐在床邊問小姑娘唱歌鬧別扭的事,小姑娘讓送她回家,一會兒張某1出去了,他脫下褲子右手摟著小姑娘,趴在小姑娘身上,把下體插入小姑娘陰道里,大約一分鐘,小姑娘哭著總說送她回家,他怕小姑娘喊的聲音大了,就拔出陰莖起來,一邊穿衣服一邊說送她回家。他出來后小姑娘也跟著出來了,石康說自己送兩個小姑娘回家,他們就走了,晚上約12點警察來他家傳他到公安機關。
5、同案犯石康供述,當天晚上有他、張某3、馮某、王某在北環(huán)吃火鍋雞,吃完后他叫兩個女孩去他村那邊玩,王某不同意,說在城里玩可以,去村里不去。是他把王某推上的車,張某1又把他從王某身上推過去,張某4開車拉著他和兩個女孩回到村里,在張某3家屋里,張某1和張某2把王某強奸了。
6、被害人王某陳述,事發(fā)當天下午五點多,她同學馮某打電話叫她下班后去馮的店里玩,王某問有誰在那兒,馮某說兩個哥,一個叫石康,一個叫張偉。大約五點半馮某來叫她,一起去北環(huán)紅林火鍋吃飯,吃完后又回到王某的店里呆了一會兒,她把門鎖好。張偉開車拉著她們到平安大街交通局東面時,說車沒油了,她說走著回店里,馮某說再玩會兒,馮和石康商量去唱歌,她說不去就和馮某往回走。此時王艷鵬給她打電話請她唱歌,然后開車來接她和馮某,車上還有幾個男的,兩個女的,去了寶樂迪。后來石康、張偉找來問她為什么我們叫你不來,別人叫你就來呢?石康為此生氣,張偉打電話叫人,石康怕打起來,對她說讓接她唱歌人快走,王艷鵬等人走后。石康說回家,張某4開車拉著她們去了黑風張村,在路上石康對她說這次把你玩high了,她怕出事就給她店老板段某發(fā)短信,說她在黑風張被強奸了,快報警吧。到了黑風張后車停在一個人家,張某1叫她下車對她說有事,她就和張某1來到這家的西屋里,其他人在別的屋。張某1問她剛才為唱歌鬧別扭的事,開始脫她的衣服,自己也脫光衣服,她反抗,哭鬧,張某1捂著她的嘴說別哭,再哭外面的人都進來了,把生殖器插入她陰道,十來分鐘射精了。張某1起來穿衣服,她在準備穿衣服時,第二個男子就進來了,脫了衣服壓在她身上,她使勁掙扎、反抗,那男子的下體還是插入她的陰道,過了一兩分鐘就起來了,這男子穿好衣服去了東屋。
7、證人張某丙、張某丁證言,證實在張某3家張某1和張某2把一個小女孩強奸了。
8、證人張某戊證言,證實張某1給他打電話叫他去張某3家找避孕套,是他藏起來的。
9、證人段某證言,證實事發(fā)當晚被害人王某給她發(fā)短信說出事了,是她報的警。
10、證人馮某證言,證實她和被害人王某被張某4拉到黑風張村,王某被強奸了。
11、滄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書,證實在被害人王某的內褲檢出二人混合分型,包含張某2與王某的全部分型;避孕套上精斑檢出張某1DNA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12、獻縣公安局提取筆錄,證實在被害人處提取其事發(fā)時所穿的內衣等物;在張某戊處提取了避孕套;在被害人手機上提取其發(fā)給段某的信息。
13、辨認筆錄,經被害人王某辨認指出強奸她的人張某1、張某2。
14、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案發(fā)現場情況。
15、獻縣中醫(yī)院診斷證明書,證實被害人處女膜完整。
16、抓獲經過,2012年10月12日凌晨接報案,民警在張某2家中將其抓獲;武漢鐵路公安處武昌派出所2012年11月12日17時許,將網上逃犯張某1抓獲。
17、獻縣公安局辦案說明,本案中石海龍與時海龍系同一人;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4、張某3無犯罪記錄;2012年12月26日張某3在家屬陪同下投案自首。
18、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張某2、張某1各賠償被害人損失5萬元,張某4、張某3各賠償被害人5000元。
19、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3、張某4戶籍證明,證實其出生日期及住址。
20、被害人王某戶籍證明,證實其出生于1998年11月9日,事發(fā)時未滿14周歲。
21、獻縣河城街鎮(zhèn)黑風張莊村村委會證明一份。證實村民張某4在本村表現良好。
22、獻縣大宇鑄造廠證明一份。證實張某42015年4月1日救助病人張秀花的情況。
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本院確認有效,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張某2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幼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奸罪,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3、張某4雖未對被害人實施強奸,但二人對張某1、張某2的犯罪起到幫助作用,認定強奸共犯,但所起次要輔助作用,認定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獻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1、張某2、張某4自愿認罪,量刑時酌情從輕考慮。原審判決對張某1、張某2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張某3、張某4雖未實施強奸行為,但明知其他同案犯有輪奸幼女的故意,仍提供幫助,并致幼女被二人輪奸的后果,情節(jié)嚴重,且二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案件發(fā)回審理期間脫管,適用緩刑明顯不當。原審判決判處張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原判決量刑不當應予糾正。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為打擊犯罪,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一、維持本院(2013)獻刑初字第00075號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被告人張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二、撤銷本院(2013)獻刑初字第00075號刑事判決第三、四項。即被告人張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三、被告人張某3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四、被告人張某4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翠霞
審判員何云先
審判員馮瑞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