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永興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1)永刑初字第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強奸罪
裁判日期: 2011-04-25
合 議 庭 : 羅利桃陽海盛
審理程序: 一審
備注:《刑法》483條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蘇義飛律師均做了注釋講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詳細講解內容請點擊強奸罪。
審理經(jīng)過
湖南省永興縣人民檢察院以湘永檢刑訴(2010)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李某4犯強奸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陽海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羅利桃和人民陪審員李劍文參加的合議庭,書記員李建鳳擔任記錄,因涉及個人隱私且有未成年被告人,于2011年1月7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彩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伍某1、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林軍、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陳××和辯護人李飛、被告人李某4及其辯護人尹保財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本院建議公訴機關補充偵查,公訴機關分別于2011年1月14日、2月14日兩次建議延期審理,本院決定于同年3月15日恢復法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永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以及李盛、伍林勇、李皇(均另案處理)等人從永興縣城金麗賓館門口強行將被害人段某、史某拖上李盛的轎車,帶至柏林鎮(zhèn)柏林賓館502房間,伍某1、李某2、李××等6人在房間里分別對史某、段某兩人實施輪奸。
2、201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4利用與廖某是網(wǎng)友的關系,在伍林勇及被告人李某2、李××等人的慫恿下將被害人廖某、黃某兩名女孩約了出來,并帶至伍林勇的家中,李××對廖某實施強奸;李某4脫下自己和黃某的衣褲,趴在黃某身上尋找刺激覓求歡樂;后李××、伍林勇等人又將廖某實施輪奸。
3、200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伍某1與馬勇、陳鵬(“鉗子”)、“軍軍”(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柏林鎮(zhèn)一個叫做“木必仙”的地方和柏林賓館對被害人許某進行輪奸。
公訴機關在庭審時列舉了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李某4的供述、被害人許某、段某、史某、廖某的陳述、被害人段某對被告人李某2的辨認筆錄、6.16案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四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其被抓獲經(jīng)過的說明等證據(jù)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以強奸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伍某1、李××、李某2是主犯,被告人李某4是從犯,被告人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伍某1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強奸段某、史某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請求法院從輕判處;許某是自愿去柏林的,事發(fā)后她索要巨額現(xiàn)金未果,出于報復才告發(fā)的,自己未強奸許某,亦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強奸了她,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請求法院依法公正處理。
被告人李某2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兩次強奸犯罪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其在段某、史某被強奸一案中不是主犯,在廖某被強奸一案中沒有事先商量,自己亦未強奸廖某,請求法院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林軍提出:被告人李某2在段某、許某被強奸一案中作用相對較小,僅與段某發(fā)生一次性關系,且侵害的對象是從事性交易的“小姐”,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參與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李××辯稱:在段某、許某被強奸一案中,其只與段某一人發(fā)生過性關系,段某和史某均是做“小姐”的,她們是索財不成才報警,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在廖某強奸一案中,自己未與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其行為不應構成犯罪。法定代理人陳小英及其辯護人李飛提出: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等人從休閑中心接走“坐臺小姐”段某和史某,雙方發(fā)生性關系后,段某、史某當場收取了80元交易費,是一種典型的賣淫嫖娼行為,段某、史某勒索巨額錢財不成才報警,李××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被告人李××不清楚伍林勇是否與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亦未與伍林勇預謀過,其對伍林勇的行為不負責任,李××未與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公訴機關指控其參與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段某、史某、廖某均是未成年人,公安機關作詢問筆錄時未通知監(jiān)護人到場,該詢問筆錄不能作合法的證據(jù)使用;被告人李××至今未滿18周歲,無論其是違法還是犯罪,都應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建議法庭本著疑罪從無的原則宣告李××無罪。
被告人李某4辯稱:其未利用網(wǎng)友關系約廖某和黃某,未與她們發(fā)生性關系,亦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強奸過廖某;如果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則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辯護人尹保財提出:被告人李某4未聯(lián)系被害人,亦未與伍林勇、李某2、李××等人商量過對廖某進行強奸,李某4與黃某一直在另一房間單獨聊天,對廖某沒有實施過任何行為,即李某4主觀上無強奸或參與強奸廖某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強奸的行為,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罪;被告人李某4趴在黃某身體上,是與黃某商量好為免其遭受伍林勇等人的強奸,并無尋找刺激、覓求歡樂或強奸黃某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既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亦不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證據(jù)不足,建議法庭依法宣告其無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某1與陳鵬(綽號“鉗子”)、“老鼠”等10余人(均另案處理)開車從永興縣城將被害人許某帶到柏林。然后,在柏林鎮(zhèn)一個叫做“木必仙”的地方,陳鵬、“老鼠”等五六人先后強行奸淫了許某。隨后,陳鵬等人又將許某帶到柏林賓館,伍某1、陳鵬、“老鼠”等人又對許某進行輪奸。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許某于2010年6月16日14時0分至16時25分在永興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所作的陳述,證明: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7時許,許某的女同學李玉靜打電話叫她一起到柏林去玩,許某在永興縣城生源超市附近上了一輛來接她的微型面包車。車上擠著“柏林矮子”、“鉗子”、“小譚”、“老鼠”、李玉靜的男朋友曹燦等10余個男青年,坐在許某旁邊的數(shù)個男青年對許某動手動腳,許某發(fā)了火,要求送她回縣城。這伙男青年表面答應送許某回城,卻將許某帶到了柏林一山上的破廟里,其中的“柏林矮子”等人動手打許某的耳光,踢了她幾腳,并不準許某喊叫,否則就把她扔進廟下面的小河里。接著,這伙人脅迫許某脫光褲子,除李玉靜的男朋友曹燦和一個讓許某給他“吹”生殖器的人外,其他的人就在廟中的一張破桌上輪奸了許某。之后,這伙人把許某押到柏林賓館,待其洗了澡,又對其進行了輪奸。后來,“鉗子”叫許某跟著她,其他人就不會再碰她了。許某當時很害怕,就答應了。次日,“鉗子”等人將許某送回了縣城。案發(fā)后,許某一是害怕,二是擔心影響不好,所以就沒有報案。
(2)被告人伍某1于2010年10月8日16時35分至17時50分在永興縣看守所向偵查人員所作的陳述,證明:
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伍某1和馬勇、“鉗子”(陳鵬)、譚子康等10余人將許某給“搞了”(指發(fā)生性關系)。當天晚上,伍某1與馬勇、“鉗子”、譚子康、曹燦、陳家洛等人都在永興縣城玩,有人提議讓曹燦的女朋友李玉靜打電話叫許某一起去柏林玩。然后,馬勇開輛面包車和伍某1等10余人接起許某到柏林賓館玩了一會,許某就被柏林的一個叫馬康的一伙人叫走,帶到安仁縣的龍海鎮(zhèn)去玩了。伍某1這伙人覺得心理不爽,準備找馬康那伙人打架。馬康一伙人聞訊后,將許某一個人丟在龍海,許某就打電話要曹燦他們去接。于是,馬勇開著面包車載著伍某1等10余人到龍海將許某帶到快到柏林的一個叫“木必仙”的地方,陳家洛將許某拖下車打了一頓,然后將她拖進公路邊一座破房子里,馬勇、“鉗子”等五六人跟了進去。伍某1當時沒下車,后來聽說馬勇、“鉗子”、“軍軍”、譚子康、“老鼠”等五六人把許某給“搞了”。10多分鐘后,陳家洛、馬勇等人又將許某帶上車到了柏林賓館。許某在賓館房間洗了個澡出來,伍某1、“鉗子”、馬勇、“老鼠”等人先后又奸淫了許某。
2、2010年4月份的一天,伍林勇通過被告人李某4從網(wǎng)上認識被害人廖某后,與李某4及被告人李某2、李××等人將廖某及其女同學被害人黃某約出來玩耍,并于當晚帶至伍林勇位于永興縣城北大橋附近的家中。被告人李××及伍林勇提出想與被害人廖某發(fā)生性關系,李××將廖某與黃某分隔在兩間臥室,對廖某進行言語威脅;廖某拒絕李××的性交要求后,被告人李某2等人幫助伍林勇強行奸淫廖某。被告人李某4以避免與其單獨呆在另一房間的被害人黃某遭受其他人奸淫為借口,迫使黃某同意讓李某4脫光其褲子,滿足了李某4赤裸下身趴在黃某身體上尋求刺激的欲望。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廖某的陳述,證明:
2010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9時許,廖某和女同學黃某在永興縣城干勁路逛街時,遇見了“黃毛”騎一輛摩托車搭著郭志杰(實為李某4)、“癲子哥哥”。郭志杰邀廖某和黃某去溜冰,然后打電話叫來一輛黑色小轎車,除司機外車上還有兩個不認識的人。廖某、黃某上了小轎車到溜冰場見沒開門,就隨眾人乘車到新華賓館后面一棟房子前下了車,司機將車開走了。廖某、黃某跟著郭志杰到附近一個小超市里買了很多零食,然后隨眾人到了七樓(頂層)伍林勇的房子里。到房子里后,五個男的開始打牌,廖某與黃某邊吃零食邊觀看。晚上12時許,五個男的沒打牌了,廖某與黃某提出要走,伍林勇說下面的鐵門鎖了,要次日早晨7點才能開門,叫她倆在此睡算了。廖某與黃某同意后,郭志杰指給她們倆個人去睡覺的臥室,黃某先洗好腳進了那間臥室。廖某洗完腳時,客廳里只?!包S毛”一個人?!包S毛”背起廖某進了另一間臥室,反鎖門后,欲強行和廖某發(fā)生性關系,廖某反抗了近1個小時,最終被“黃毛”脫光衣褲強奸?!包S毛”在奸淫廖某的過程中,又讓伍林勇進來觀看并拍照。然后,伍林勇又強奸了廖某?!包S毛”、伍林勇強奸廖某后,黃某眼睛紅紅的與郭志杰過來,黃某和郭志杰是穿好衣服的,其他男的都赤身裸體。伍林勇等人讓廖某和黃某休息,然后全部出了她們房間。廖某穿好衣服后問黃某怎么樣,黃某稱被伍林勇、“黃毛”及另一個不認識的男的輪奸了。之后,廖某、黃某與郭志杰睡在一張床上,其他人睡另一間臥室。早晨7點多鐘,廖某和黃某就走了。廖某與郭志杰是網(wǎng)友,后又通過郭志杰認識了伍林勇等人。
(2)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證明:
李某4與廖某是網(wǎng)上認識的,廖某在網(wǎng)上自稱“快快”等名字,她一直把李某4叫“郭志杰”,并在網(wǎng)上認識了李某4的朋友伍林勇等人。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伍林勇開著自家的小轎車邀集李某4、李××、李某2、“飛飛”從柏林到永興縣城找到廖某及其女同學黃某(自稱“樂樂”)一起玩。晚上11時許,廖某、黃某因學校關了校門而應伍林勇之邀隨李某4他們去了伍林勇位于新華天賓館后面的家中。在伍林勇家聊了一會天后,趁廖某、黃某兩位女孩上廁所時,李××、伍林勇提出想與廖某發(fā)生性關系,二人商量看廖某喜歡誰,誰就先與她發(fā)生性關系。大家準備睡覺時,李××把與廖某同在一間臥室的黃某推到李某4、伍林勇等人所處的臥室,把自己和廖某反鎖在一間臥室里。伍林勇見狀也把李某4他們趕出臥室,想與黃某發(fā)生性關系。李某4、李某2、“飛飛”坐在客廳剛聊了一會天,就聽見伍林勇與黃某的房間傳來女孩尖叫救命的聲音。李某4三人去看發(fā)生了什么事,見伍林勇站在床上,黃某坐在地上手持剪刀指著伍林勇要跟他拼命。李某4讓伍林勇等人出去,自己做黃某的工作。李某4告訴黃某,如果黃某答應做李某4的女朋友,與他發(fā)生性關系,其他人就不會“搞”她了。李某4見黃某未同意,就繼續(xù)和她在房間聊天。過了一會,李××等人先后在說要與黃某發(fā)生性關系,黃某聽見后坐在床上哭了。李某4就對黃某說,如果她不愿意和自己發(fā)生性關系,倆人就做個樣子,假裝在性交。黃某同意后,李某4脫下黃某及自己的褲子(倆人均未脫上衣),趴在黃某身上,把生殖器放在黃某的肚子上,然后蓋上被子。李××等人進臥室后,以為李某4真的在與黃某性交,就沒吵她們了。過了一會,李某4和黃某穿好褲子,其他人都想睡覺了,李某4就與黃某睡在一張床上。當天晚上,沒有人與黃某發(fā)生過性關系,李某4也沒看見伍林勇等人與廖某發(fā)生性關系,只是次日聽他們自己說與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李某4對“開火車”(指多名男性先后與一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不感興趣。第二天上午10點起床后,李某4將廖某與黃某送走了。
(3)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證明:
2010年3月或4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2和李某4、李××、伍林勇、王林飛在永興縣城玩。晚上10時許,李某2、李某4他們五個人和兩個女孩一起到了伍林勇家。幾個男的打了一會牌后,看打牌的兩個女孩想睡覺,就去上廁所了。李××和伍林勇看上了個子高點的女孩,想試一下看“搞”得到否,并商定由李××先去“搞”。李××安排兩個女孩各睡一間房,李××進了高個子女孩的房間,把其他人趕出來,關了房門。李某2、王林飛去了伍林勇、李某4及另一個矮個女孩所在的房間。伍林勇要求矮個女孩做他的女朋友,女孩不肯,伍林勇叫李某2等人出去,讓他單獨和矮個女孩談。過了10分鐘左右,李某2、李某4、王林飛在客廳聽到伍林勇房間里矮個女孩在大聲叫喊,他們進去看見矮個女孩手持剪刀坐在地上,剪刀指著伍林勇,伍林勇站在一邊。李某4認識矮個女孩,就叫伍林勇先出去,讓他和矮個女孩談一下。此時,李××一絲不掛地過來告訴伍林勇,他搞完了,高個女孩在廁所洗澡。伍林勇等個高女孩從廁所出來,就拖起她仍到床上,高個女孩拼命反抗,李某2和王林飛上去每人抓一只手,將女孩壓在床上。伍林勇見高個女孩繼續(xù)在激烈反抗,就叫李某2、王林飛先出去,讓自己與高個女孩談一下。李某2、李××、王林飛出來坐在客廳聊了半個小時左右,就去問李某4“搞”到矮個女孩沒有,李某4回答說正在“搞”。李某2他們不信,掀開李某4身上的被子,發(fā)現(xiàn)李某4與矮個女孩的下半身一絲不掛,李某4上下抽動著說正在搞。于是,李某2、李××、王林飛退出房間,三人又去敲伍林勇所在的房門。伍林勇要他們不要吵,說還要10多分鐘。李某2三人就在客廳沙發(fā)上睡覺了。過了不久,李某2他們看見高個女孩從伍林勇房間出來后,進了李某4與另一個女孩所在的房間。之后,李某2就在沙發(fā)上睡著了。
(4)被告人李××的供述,證明:
估計是2010年6月份,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李××與王林飛、李某4、李某2、伍林勇在上網(wǎng),伍林勇從視頻上發(fā)現(xiàn)與李某4網(wǎng)聊的一個叫“快快”(即廖某)長得可以,就加廖某為好友聊天。隔了不久,伍林勇就叫李××他們坐伍林勇的小轎車一起到永興縣城玩,并在縣城內環(huán)路的雙龍網(wǎng)吧找到了廖某及另一個叫“樂樂”的女孩(即黃某)。后來,廖某與黃某隨伍林勇、李某4、李××、李某2、王林飛到了伍林勇家。趁二個女孩上衛(wèi)生間,伍林勇、李××先后都說要搞“快快”,李××提出誰騙到手就是誰的本事。廖某、黃某進主臥室后,李××把黃某與李某2推出主臥室,關上門后與廖某聊天,要她做自己的女朋友,廖某說剛認識,要考慮一下。聊了半個小時的樣子,李某2、王林飛在外面敲門問李××搞到?jīng)]有,李××回答沒有搞到。李某2、王林飛說搞不到的話就讓他們來,并進了李××的房間。李××出了臥室,一個人呆在客廳里。過了幾分鐘,李某2從主臥室出來,與李××在客廳聊天。又過了幾分鐘,李××、李某2聽到伍林勇所在的房間傳來“樂樂”的尖叫聲,過去看時,遇見伍林勇出來說他的手被“樂樂”咬了。李××、伍林勇坐在客廳聊了10多分鐘后,看見王林飛將一絲不掛的“快快”從主臥室抱進隔壁的房間,“快快”在不停地掙扎。王林飛想強行和“快快”發(fā)生性關系,卻一直不能得手,伍林勇就讓隨王林飛進了房間的李××、李某2及王林飛全部出去,伍林勇單獨和“快快”在房里。李××、李某2、王林飛隨后進了李某4所在的房間。李某4問李××搞到?jīng)]有,李××開玩笑說自己搞到了,并反問李某4搞到?jīng)]有,李某4回說搞到了,但他們卻發(fā)現(xiàn)李某4與“樂樂”是穿著衣褲睡在床上的。于是李某4說他還沒搞到,讓他們等五分鐘就行了。過了五六分鐘,李××、李某2、王林飛又去查看,看見李某4、“樂樂”脫光了褲子,李某4壓在“樂樂”身上裝作性交的樣子,雙方的生殖器未真正接觸。李某4又要求李××他們出去,說下次搞真的。李××三人出去10多分鐘后,李某4出來對他們說,“樂樂”已是其女朋友,叫李××他們別去搞她了。李××他們認為朋友妻不可欺,就沒有搞“樂樂”了。之后,伍林勇一絲不掛地出來,“快快”坐在床上哭,是“樂樂”幫她穿好衣服的。過了會,李某4把“樂樂”叫到房間里,伍林勇也把“快快”帶到另一房間里休息了。當天晚上,只有伍林勇搞了“快快”,李某4搞了“樂樂”。
3、2010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以及李盛、伍林勇、李皇(均另案處理)等人從永興縣城金麗賓館門口強行將被害人段某、史某(均為“足浴技師”,俗稱“洗腳妹”)推上李盛的轎車,帶至柏林鎮(zhèn)柏林賓館502房間內,不顧史某、段某的反對,強行對兩人實施輪奸。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方位圖及平面圖、現(xiàn)場照片,證明:被害人史某、段某被強奸的現(xiàn)場位于永興縣柏林鎮(zhèn)柏林大道旁的柏林賓館502房。
(2)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6月17日10時16分,被害人段某從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其中的9號李某2是第四個對其實施輪奸的人。
(3)證人許××的證言,證明:
2010年6月16日凌晨1點多鐘,許××和其在永興縣城“顧而康足浴中心”做技師的朋友段某、史某以及許××的男友“軍軍”等人到縣城錦(景)江酒店找李某2,質問他為何前段時間他的朋友要強奸段某。當時,李某2、李盛、李××在酒店房間里,后來李××叫來了同伙。許××等人怕吃虧,許××就和段某、史某跑到金麗賓館躲避。凌晨5時許,“柏林矮子”等人找到金麗賓館,要段某、史某下樓道歉,然后,李盛開輛紅色轎車強行把段某、史某帶走了。上午10時許,段某、史某回來告訴許××,她倆被李某2、李盛、“柏林矮子”一伙帶到柏林賓館502房輪奸了。之后,許××同段某、史某就去公安機關報了案。
(4)被害人段某的陳述,證明:
段某與史某在永興縣城“顧而康足浴”做技師。段某于2010年6月4日凌晨在錦(景)江酒店被伍林勇奸淫,因為段某收了260元,自己覺是是心甘情愿,所以沒有報案,但把此事告訴了許××。2010年6月16日凌晨2點多鐘,許××與段某、史某及許××的男友“軍軍”等人一起到錦江酒店找李某2問清該回事。當時,李某2、李盛(勝)、李××三人在酒店房間,段某質問李某2的過程中,李××從樓上叫來了“柏林矮子”等人。段某、史某及許××見“柏林矮子”他們很兇,三人立即離開錦江酒店躲到金麗大酒店(即“金麗賓館”)。凌晨4時許,許××的男友“軍軍”要段某、史某出來跟李盛他們道歉,李××把段某、史某強行拖上李盛的紅色轎車,李盛、李某2、李××、伍林勇、“柏林矮子”及另外2個男的押著段某、史某把車開到柏林賓館,到柏林賓館502房間時,估計已是凌晨5點多鐘。段某、史某一進門,門就被反鎖了,李盛要段某做他的女朋友,否則房中七個男的都會“搞”她。然后,他們掀開旁邊床上的被子,段某看到“柏林矮子”在強奸史某。接著,李盛不顧段某的反抗,強行脫了段某的衣褲。李盛及一個不知名字的男青年、伍林勇、李某2、李××、“柏林矮子”先后強行奸淫了段某,史某亦被他們輪奸。上午9點多鐘,段某、史某離開柏林賓館回到永興,把被強奸的事告訴了許××,然后報了案。
(5)被害人史某的陳述,證明:
史某與段某在永興縣城“顧而康足浴”做技師。2010年6月16日凌晨2點多鐘,許××與史某、段某及許××的男友“軍軍”等人一起到錦(景)江酒店找李某2,質問李某2其友伍林勇以前強奸段某一事。當時,李盛(勝)、李某2、李××在酒店房間里,之后李××從樓上叫來了“柏林矮子”。李盛發(fā)了火,聲稱要去柏林拿兩把槍過來。許××、史某、段某見狀,立即離開錦江酒店,躲到了金麗大酒店(即“金麗賓館”),聽說李盛他們在四處找史某、段某。過了一段時間,許××的男友“軍軍”要史某、段某下樓跟李盛他們道歉。在金麗大酒店門口,李盛、李某2、“柏林矮子”對“軍軍”說,要把史某、段某帶到柏林去,并不聽“軍軍”的勸阻,李××和“柏林矮子”分別將史某、段某拖進李盛的紅色小轎車,由李盛開車與李某2、李××、伍林勇、“柏林矮子”、“老表”將史某、段某于早晨6時許帶到柏林賓館的房間里。一關上房門,李盛他們就要史某、段某陪他們睡覺?!鞍亓职印薄⒗睢痢痢⑽榱钟?、“老表”、李盛先后強奸了史某,段某亦被李盛、李某2、“柏林矮子”、伍林勇、李××、“老表”強行奸淫。上午9時許,史某、段某離開柏林回到縣城,下午到公安機關報了案。
(6)被告人伍某1的供述,證明:
2010年6月16日(端午節(jié)),伍某1和李某2、李××、伍林勇、李盛、李皇六個人在永興柏林賓館對段某、史某兩個女孩“開了火車”(指輪流奸淫)。端午前一天下午,李盛開紅色小轎車載李某2、伍某1、李××、李皇、伍林勇到永興縣城玩,在錦江酒店開了房。晚上,段某和史某帶了“軍軍”和“許包子”等人來找李某2,伍某1質問“軍軍”是什么意思,“軍軍”解釋不是來打架的,伍某1就要“軍軍”將已提前離開的史某、段某帶來向李盛、李某2他們道歉。伍某1、李盛一伙人開車到金麗賓館,叫史某和段某下來后,李盛說要把她們帶到柏林去,不然就沒面子。然后由李盛開車,伍某1一伙將段某、史某帶到了柏林賓館502房,伍某1把史某帶到外面的床上,李盛把段某帶到里面的床上,兩個女孩見狀被嚇住了。之后,史某被伍某1、李××、李某2等人先后強行奸淫,段某被李盛、李皇、伍某1、李××等人先后強行奸淫。伍某1奸淫段某時,段某目光呆滯地在哭。6月16日上午,史某、段某離開了伍某1他們。伍某1等人于當天下午聽說兩個女孩報案后,各自分數(shù)逃跑了。
(7)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證明:
李某2于2009年底認識了許××和史某,2010年4月份認識了段某,并認段某做干妹妹,2010年春節(jié)后,三個女孩均在永興縣城“顧而康”足浴中心上班。2010年6月15日傍晚,李盛開著紅色小轎車叫李某2、“柏林矮子”、李××、伍林勇、李皇一起到永興縣城玩,在錦江大酒店開了房。6月16日凌晨3點多鐘,段某、史某、許××和兩個男青年到房間質問李某2,李××叫來了“柏林矮子”等人。“柏林矮子”跟與許××同來的“許包子”在交談,段某、史某、許××三人就走了?!鞍亓职印卑l(fā)現(xiàn)段某她們走后,以段某罵了人為由,要“許包子”把她們找來。接著,李某2他們開車在街上尋找段某她們。凌晨5點多鐘,李某2等人趕到金麗賓館,“柏林矮子”要強行帶走段某、史某,“許包子”不允許。李××強行把段某、史某拖上車,眾人一起將兩女孩于早晨6點多鐘帶到了柏林賓館,押著史某坐在進房的第一張床上,押著段某坐著第二張床上?!鞍亓职印笔紫韧{要史某與他發(fā)生關系,否則不保證人身安全。接著“柏林矮子”、李××、伍林勇、李盛、李皇先后強行奸淫了史某??拗诜纯沟亩文?,亦先后被李盛、李皇、“柏林矮子”、李××、李某2、伍林勇強行奸淫。中午,“柏林矮子”接到電話,得知段某她們報警了,李某2、“柏林矮子”、李盛、李××逃到了福州。
(8)被告人李××的供述,證明:
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段某、史某、許××及另外兩個男的到錦江大酒店找李某2質問,李××叫來伍某1(“柏林矮子”),伍某1氣勢洶洶地質問來者中的“許包子”是什么意思?!霸S包子”回稱是誤會,然后拉著伍某1到一邊說話,那三個女孩就走了。李盛講要段某、黃某給當兵的李皇開心一下(指“供其淫亂”),伍某1即打電話要“許包子”把她們交出來。隨后,除李××、伍林勇外,眾人開車在永興縣城找段某、史某。凌晨5時許,接到“許包子”已找到人的電話,李盛開著紅色轎車與李××、伍某1等人趕到金麗大酒店,“許包子”和段某、史某在酒店門口。伍某1下車要帶段某、史某二個女孩走,“許包子”不肯。李盛、伍某1發(fā)火了,把二個女孩推上車,帶到了柏林。到柏林賓館502房時,大概是早晨6點多鐘。李盛把段某帶到一張床上,伍某1和史某在另一張床上。李盛要與段某發(fā)生關系,段某不肯,李盛兇段某,并強行脫下段某的衣褲,對其實施奸淫。伍某1見李盛已在奸淫段某,就威脅要史某順從,否則就讓眾人都去奸淫她;史某被迫讓伍某1對她實施奸淫。隨后,李皇、伍某1又先后強行奸淫了段某,李××、伍林勇、李某2先后強行奸淫了史某。上午10時許,段某、史某要走了,說沒有車費去永興,李××讓她們自己從桌子上拿錢,史某就拿了幾十元零錢走了。李××是2009年11月認識史某,2010年3月認識段某,史某曾做過“小姐”,現(xiàn)在和段某一起在“顧爾康”足浴城做技師。
另有被告人伍某1、李某2、李××、李某4的戶籍證明及其被抓獲經(jīng)過的說明,分別證實了四被告人的身份情況及歸案情況。
關于被害人廖某是否被輪奸的事實。從現(xiàn)有證據(jù)分析,只有被告人廖某的一份陳述證明“黃毛”和伍林勇強奸過廖某,被告人李某2、李某4只是“聽說”被告人李××、伍林勇強奸了廖某,李××自始至今一直否認強奸過廖某。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或“黃毛”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認定廖某被二人以上輪奸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
被告人伍某1與被告人李某2、李××先后伙同他人,采取脅迫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某4為尋求性刺激,以脅迫的方法,用生殖器觸擦婦女身體的下流手段猥褻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李某4主觀上無參與強奸被害人廖某或幫助他人強奸廖某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強奸或幫助他人強奸的行為,不具備強奸犯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強奸罪證據(jù)不足,定性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伍某1在參與強奸史某和段某、強奸許某的兩次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2、李××在參與強奸史某和段某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二被告人在參與強奸廖某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李××犯罪時未滿18周歲,故對李某2應從輕處罰,對李××應減輕處罰。被告人伍某1對參與強奸史某、段某的犯罪自愿認罪,被告人李某2、李××、李某4均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分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對于被告人伍某1提出許某是出于報復而告發(fā)、自己未強奸許某、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強奸過許某、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犯罪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被害人許某于2010年6月16日向公安機關陳述其被輪奸的時間、地點、參與輪奸的人員及被輪奸的過程等細節(jié),與被告人伍某1于2010年10月8日在看守所向偵查人員供述其與同伙輪奸許某的具體情節(jié)基本一致,足以認定伍某1伙同他人對許某實施輪奸的事實;被害人許某是否出于索要巨額現(xiàn)金未果而告發(fā),無相應證據(jù)證實,亦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因此,對被告人伍某1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李某2在被害人段某、史某被強奸一案中不是主犯、被害人是從事性交易的“小姐”、請求減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伍某1、李××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李某2參與了強奸被害人段某、史某的共同犯罪,被害人段某、史某的陳述及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均證實李某2實施了輪奸段某的行為,李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公訴機關認定其為主犯并無不當;李某2等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被害人平常是否作風正派或是否為從事性交易的“小姐”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李某2參與了兩起強奸犯罪,其中一起為主犯,又不具備其他法定減輕情節(jié),依法不能對其減輕處罰。因此,對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李某2不是主犯、要求減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李某2提出其事先未共謀且未參與強奸被害人廖某的辯解意見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2參與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李××、伍林勇提出奸淫被害人廖某的犯意后,被告人李某2未提出反對意見,并幫助伍林勇對廖某實施強奸。以上事實,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李某2雖未直接奸淫廖某,事先亦未共謀,但其主觀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他人強奸的行為,對其應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因此,被告人李某2提出其事先未共謀、未強奸廖某、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但其辯護人提出指控李某2參與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其行為不構成強奸犯罪的辯護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李××提出其只與被害人段某發(fā)生過性關系、段某和史某均是做“小姐”的、系索財不成才報警及自己未與被害人廖某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意見;對于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提出李××等人與段某、史某是種賣淫嫖娼行為、段某和史某勒索不成才報警、李××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對于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提出李××未和伍林勇預謀強奸廖某、李××亦未和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公訴機關指控李××參與強奸廖某的證據(jù)不足、偵查機關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詢問筆錄不能作合法的證據(jù)使用、應宣告李××無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同案人伍某1和李某2的供述、被害人史某和段某的陳述均證實被告人李××實施了強行奸淫史某的行為;李××等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fā)生性行為,已構成了強奸罪,且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實雙方存在性交易行為,而婦女平常的作風好壞、是否勒索財物不成才報警均不影響強奸罪的成立;李××和伍林勇提出欲奸淫廖某的犯意后,李××最先對廖某進行了言語威脅,現(xiàn)有證據(jù)雖不能證實李××奸淫廖某得逞,但其言語威脅于廖某而言,達到了精神上的強制,對隨后伍林勇強行奸淫廖某起了幫助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共同犯罪;法律規(guī)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chǎn)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控告,被害人段某、史某、廖某均系能辯別是非、正確表達、生理和心理正常的公民,其向公安機關提出的控告,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作為合法的證據(jù)使用。因此,被告人李××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是對行為性質的錯誤認識和對法律規(guī)定的不當理解,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對于被告人李某4提出未利用網(wǎng)友身份約被害人廖某和黃某、未與廖某和黃某發(fā)生性關系、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強奸過廖某的辯解意見。經(jīng)查:廖某與李某4是通過網(wǎng)絡認識的,之后是伍林勇邀集李某4等人赴縣城找到廖某和黃某一起玩耍,該事實有被告人李某4、李某2、李××的供述及被害人廖某的陳述予以證實;李某4單獨與黃某呆在一間房內,只是事后聽說伍林勇等人和廖某發(fā)生過性關系,并未親眼目睹。因此,被告人李某4的上述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其辯護人提出李某4主觀上無強奸黃某或參與強奸廖某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強奸行為、不構成強奸或強制猥褻婦女犯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4沒有和伍林勇等人共同強奸被害人廖某的故意,亦未實施幫助他人強奸廖某的行為,其與伍林勇等人不構成強奸的共犯;李某4曾有過與被害人黃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意思,在告知對方遭到拒絕后,即打消了該念頭,但其流氓動機并未完全泯滅,并趁人之危提出雙方赤裸下身趴在一起的要求,黃某答應其要求,是她當時所處無助的環(huán)境下被迫作出的無奈選擇,故李某4的行為雖不構成強奸罪,但符合強制猥褻婦女罪的犯罪構成。因此,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4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采納其辯護意見;但其提出李某4的行為亦不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辯解意見,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對被告人伍某1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2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十七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4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五)項的規(guī)定,分別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伍某1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二、被告人李某2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三、被告人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李某4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陽海盛
審判員羅利桃
人民陪審員李劍文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建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