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平泉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冀0823刑初17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裁判日期: 2016-11-25
合 議 庭 : 孫亞金張旭東董玉娟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過
平泉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泉縣院公訴刑訴(2016)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羅某某、陳某某、時某某、黃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8日召開庭前會議,于11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泉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柴暢達、檢察員孫冠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辯護人苗樹存、羅某某及其辯護人許國慶、陳申彬、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岳峰、時某某及其辯護人張舒、黃某甲及其辯護人徐秉德、阮某甲及其辯護人王琪、張宗輝、阮某乙及其辯護人胡守國、雷某某及其辯護人付彩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平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阮某某使用其妻子林某某的身份在寧德市注冊億淘公司,阮某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2015年6月份,被告人羅某某在香港注冊百萬聯(lián)合公司,羅某某為公司法人,實際在上海操作控制網(wǎng)絡技術、后臺等,被告人時某某負責發(fā)展市場會員。2015年11月份,經被告人陳某某協(xié)調,被告人阮某某和羅某某協(xié)商,億淘公司并購百萬聯(lián)合公司。
億淘公司和百萬聯(lián)合公司并購以后,依然以百萬聯(lián)合網(wǎng)體為模式,以百萬聯(lián)合前期會員為架構基礎,采取雙網(wǎng)會員制,分為A網(wǎng)、B網(wǎng),其中A網(wǎng)又分為A、B、C三區(qū)發(fā)展會員,搭建層級組織結構,會員呈一分三、三分九,以此類推的金字塔形式,由老會員推薦,交納1300元成為會員,按動態(tài)模式和靜態(tài)模式獲取分紅和獎金。動態(tài)模式包含直推獎、見點獎、復投獎、培育獎;靜態(tài)模式為每天按投資金額的4%分紅。該組織模式及獎金制度,決定了新會員加入后只有不斷發(fā)展下線,才能獲利。為鼓勵會員發(fā)展下線,對一個月內直推五個6.5萬元下線且業(yè)績在300萬元以上的會員獎勵奔馳汽車一輛,先后獎勵奔馳車74臺。
該組織設立了行政部、財務部、后勤部、運維部、市場部、招商部等組織機構,以“大陸億淘”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會員涉及全國32個省份,在全國設立了12個大區(qū)、258家分公司、275個報單中心,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期間,網(wǎng)站會員開戶總金額為人民幣2800余萬元。
大陸億淘組織由阮某某實際操控、指揮;羅某某作為百萬聯(lián)合和大陸億淘傳銷組織運作模式的創(chuàng)始人,前期負責百萬聯(lián)合傳銷組織的操控,合并后占有大陸億淘30%股份,負責網(wǎng)絡后臺管理和維護;陳某某作為百萬聯(lián)合和億淘公司合并的主要參與人、協(xié)調人,為合并起到了關鍵作用,為百萬聯(lián)合和大陸億淘公司提供會員資格獎品、采購奔馳車等獎品并從中牟利;時某某為百萬聯(lián)合和大陸億淘傳銷組織市場總監(jiān),負責市場操控、宣傳、發(fā)展會員等;被告人黃某甲于2015年11月份被任命為大陸億淘公司培訓部部長,負責傳銷活動的宣傳和講師培訓等工作;被告人阮某乙、阮某甲、雷某某負責該傳銷組織的網(wǎng)絡系統(tǒng)維護、財務管理等工作。
公訴機關為支持其指控,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電子數(shù)據(jù)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阮某某、羅某某、陳某某、時某某、黃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數(shù)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進行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上述八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時某某、黃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請求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時某某、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阮某某、羅某某、陳某某、黃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阮某某認為自己是受羅某某蒙蔽參與傳銷行為;起訴書指控其涉案金額2800萬元不屬實,期間羅某某拿走600多萬電子幣、大部分會員已退款成功;自己參與了140天,期間系統(tǒng)癱瘓90余天,實際是60多天。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大部分現(xiàn)金、銀行存款都是其合法財產;
被告人羅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他是傳銷模式的創(chuàng)始人不認可,是從網(wǎng)絡上引用的,大陸億淘做了三點修改;億淘公司與百萬聯(lián)合合并的合同上寫自己占百分之三十股份,實際并未到有關部門變更登記;自己沒得到分紅,也未任命任何職務,只是教阮某乙管理系統(tǒng),沒有實際操控。
被告人陳某某稱自己是供貨商詩茵公司的總經理,不是法人;在大陸億淘沒有股份,沒有參與利潤和股份分配。
被告人黃某甲稱沒被任命過培訓部部長,沒參與過培訓。
被告人阮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2014年11月,阮某某以妻子林某某的名義注冊成立億淘公司,主要業(yè)務是電子商務,與傳銷活動沒有任何關系。2015年6月,羅某某等人注冊成立百萬聯(lián)合公司,開始就是傳銷組織,而阮某某對此并不知情。2015年11月8日億淘公司和百萬聯(lián)合合并,用大陸億淘名義、用百萬聯(lián)合網(wǎng)體為模式、以百萬聯(lián)合前期大量會員為架構基礎開始傳銷活動。所以阮某某不是傳銷組織的發(fā)起者、組織者,也不是傳銷網(wǎng)體的設計者和規(guī)則的制定者,只是一個中間參加受騙誤入歧途者;百萬聯(lián)合從成立到合并前,已經發(fā)展大量會員,收取大量會費及分紅投資,合并后各地報單中心還是按照百萬聯(lián)合的網(wǎng)體規(guī)則自行操作,阮某某只是管理日常事務,對傳銷的核心網(wǎng)體并不掌握,網(wǎng)體的管理、修復由羅某某負責,故阮某某不應該對全案涉案金額負責;阮某某在參加傳銷前有一定積蓄,被查封的財產已經超出涉案金額,在沒收、追繳非法所得時應區(qū)分合法財產和非法財產。阮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羅某某屬于從犯;百萬聯(lián)合與福建億淘合并后的較短時間羅某某就完全退出到上海水蘭生物科技公司上班,具有犯罪中止情節(jié);羅某某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陳某某屬從犯,大陸億淘和百萬聯(lián)合合并時,陳某某只起了介紹的促成作用,合并后陳某某不屬于公司員工,沒有任何職務,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給大陸億淘供應化妝品是上海詩茵公司,不是陳某某個人行為,陳某某是詩茵公司雇傭的總經理,不是法人代表;被告人陳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在羈押期間三次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并已被公安機關核實;公安機關扣押的陳某甲名下的車是陳某某個人合法財產,應予返還;陳某某歸案后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時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時某某并非市場總監(jiān),扣繳的時某某的銀行存款不是大陸億淘的資金,是其做其他生意的往來款;時某某屬從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且當庭自愿認罪,應當依法從輕處罰;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小、時某某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屬初犯偶犯、其身患疾病不適合服實刑。建議對其從輕判處緩刑。
被告人黃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黃某甲屬從犯,其“培訓部部長”職務,既無其名,也無其實;黃某甲并非大陸億淘的組織者、領導者,只是積極參與者;黃某甲無前科劣跡,屬初犯,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建議對其在一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阮某甲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阮某甲并未組織、領導團隊,僅負責簡單的出納工作,一直處于受人領導、受人指控、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狀態(tài);從未發(fā)展過下線,故其行為尚未達到情節(jié)嚴重;阮某甲主觀惡性小,認罪悔罪,犯罪情節(jié)輕,建議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阮某乙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阮某乙在傳銷活動中是從犯,不是發(fā)起、策劃、操縱、決策的人員,認罪悔罪,態(tài)度輕好,主觀惡性不大,系初犯,其行為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對其名下銀行卡內的資金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予以返還。
被告人雷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好,屬初犯,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建議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阮某某以其妻子林某某為法定代表人在福建省寧德市注冊“福建省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淘公司),注冊網(wǎng)站W(wǎng)WW.FJYT198.CN,經營服裝鞋帽、化妝品、日用百貨等物品的銷售及網(wǎng)上經營,阮某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5年6月份,被告人羅某某在香港注冊百萬聯(lián)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萬聯(lián)合),在成都西部數(shù)碼租賃后臺服務器,羅某某為公司負責人,在上海操作控制網(wǎng)絡技術、維護等。百萬聯(lián)合的運營模式是沒有實體商品,主要在網(wǎng)上平臺吸收人員入資報單成為會員,再通過靜態(tài)、動態(tài)兩種返利、獎金制度,鼓勵會員發(fā)展下線。羅某某知道這種模式是國家禁止的傳銷行為。
2015年11月7日,經陳某某協(xié)調,阮某某和羅某某協(xié)商,將百萬聯(lián)合的整個網(wǎng)體、系統(tǒng)和團隊折合人民幣1524萬元,整體入股億淘公司,占億淘公司30%股份。11月8日由羅某某出資,億淘公司和百萬聯(lián)合在上海召開并購大會,發(fā)放7臺奔馳車獎勵業(yè)績高的會員。
合并后的億淘公司以“大陸億淘”名義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宣傳授課,仍使用億淘公司的網(wǎng)站W(wǎng)WW.FJYT198.CN,內設市場總監(jiān)、人事部、開發(fā)部、教育培訓部等機構,繼續(xù)使用百萬聯(lián)合的運作模式,以百萬聯(lián)合前期會員為架構基礎,要求參加者在其網(wǎng)站投入資金成為會員,以靜態(tài)模式和動態(tài)模式促使會員發(fā)展下線獲取收益。靜態(tài)模式是指會員以650.00元的倍數(shù)投資,強制在其商城消費650.00元,剩余部分以每天4%分紅返利,44天出局時所得返利超出其投資額部分為靜態(tài)收益。動態(tài)模式是指會員發(fā)展下線,采取雙網(wǎng)會員制,分為A網(wǎng)、B網(wǎng),A網(wǎng)又分為A、B、C三區(qū),會員呈一分三、三分九的金字塔式層級組織結構,按發(fā)展會員的層級、投資額獲取直推獎、見點獎、復投獎、培育獎等。大陸億淘為鼓勵會員發(fā)展下線,對一個月內直推五個6.5萬元下線且業(yè)績在300萬元以上的會員獎勵一臺奔馳車,先后獎勵七十余臺,價值兩千余萬元。該組織模式及獎金制度,決定了只有會員不斷發(fā)展下線公司才能運行,前期投資的會員才能獲利。
大陸億淘由被告人阮某某操控指揮,被告人羅某某占有30%股份,負責網(wǎng)絡后臺管理和維護。被告人陳某某系百萬聯(lián)合和億淘公司合并的主要參與人、協(xié)調人,為合并起到了關鍵作用,并為百萬聯(lián)合及大陸億淘提供經營所需商品、采購奔馳車等獎品并從中牟利。被告人時某某為百萬聯(lián)合和大陸億淘市場總監(jiān),負責市場操控、宣傳、發(fā)展會員等。被告人黃某甲為大陸億淘培訓部部長,負責講師資格審核等工作。被告人阮某乙、雷某某負責網(wǎng)絡系統(tǒng)管理、維護,被告人阮某甲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大陸億淘會員遍及全國,設立了12個大區(qū)、258家分公司、275個報單中心,僅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會員達21821人次,開戶總金額達人民幣2800余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阮某某于2001年4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于2008年6月10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人陳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被赤峰市紅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向平泉縣公安局舉報同監(jiān)室盜竊犯阮某某有三起犯罪事實沒交待。公安機關根據(jù)陳某某提供的線索已核查屬實罪犯阮某某未交待的盜竊、放火行為。
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凍結、扣押下列物品:
1.傳銷組織用于存取涉案資金的銀行卡賬戶資金:
1)阮某某名下銀行卡:
建行寧德支行,×××,71806.60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9933889.29元;
工行寧德分行,×××,1850369.60元;
郵儲銀行寧德分行,×××,110759.66元;
民生銀行寧德分行,×××,356729.20元;
民生銀行寧德分行,×××,47606.27元;
工行深圳東環(huán)支行,×××,300104.25元;
中信深圳龍華支行,×××,95687.81元;
農行深圳華強支行,×××,23963.00元。
2)阮某甲名下銀行卡
民生寧德分行,×××,13683.29元;
建行寧德支行,×××,46584.07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1670.47元。
3)雷某某名下銀行卡
農行蕉城支行,×××,86620.10元;
古田大甲信用社,×××,31477.19元。
4)蔡某某名下銀行卡
古田大甲信用社,×××,31709.98元。
民生寧德分行,×××,53971.99元。
5)阮某乙名下銀行卡
建行寧德天湖支行,×××,2375493.10元;
民生寧德分行,×××,22690.68元。
6)福建大陸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帳戶
古田大甲信用社,×××,18144.25元;
中行寧德東僑支行,×××,39683.45元。
7)林某某名下銀行卡
古田大甲信用社,×××,91424.78元。
8)阮某丙名下銀行卡
大甲信用社,×××,53282.89元。
9)毛某某名下銀行卡
農行溫州江南支行,×××,651525.01元;
建行溫州中山支行,×××,115796.22元;
中行溫州松臺支行,×××,3026.86元。
10)黃某乙名下銀行卡
建行福州福興支行,×××,120085.69元。
11)時某某名下銀行卡
農行鞍山千山支行,×××,456000.00元。
12)余某某名下銀行卡
農行武漢漢陽大道分理處,×××,280551.34元;
農行武漢東風支行,×××,1309577.56元。
以上合計凍結人民幣18572405.65元。
2.阮某某用犯罪所得為其本人及家人申購的投資型保險
1)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寧德分公司
保單號×××,保費830044.18元;
保單號×××,保費830044.18元;
保單號×××,保費830044.18元;
保單號×××,保費830044.18元;
保單號×××,保費45373.22元;
保單號×××,保費91037.11元;
保單號×××,保費29629.63元;
保單號×××,保費92035.65元;
保單號×××,保費108962.89元;
保單號×××,保費154626.78元;
保單號×××,保費170370.37元;
保單號×××,保費107964.35元。
2)民生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保單號×××,保費100萬元;
保單號×××,保費100萬元;
保單號×××,保費100萬元。
合計凍結保險金額7120176.72元。
3.用于傳銷活動的涉案物品:
1)雪地靴,20058雙,包裝箱外標注:39-44號;
2)綠色豆豆鞋,4539雙;
3)白色男皮鞋,1420雙;
4)棕色男皮鞋,9954雙;
5)彩色翻毛皮男鞋,7030雙;
6)棕色光面翻毛皮男鞋,1245雙;
7)方格女布鞋,6090雙,包裝箱外標注:ZY003;
8)女士棉鞋,2709雙;
9)休閑鞋,15317雙,包裝箱外標注:95509556;
10)棕色翻毛皮男鞋,4340雙;
11)蜂蜜銀耳茶,20766袋,包裝箱外標注:蜂蜜銀耳茶;
12)化妝品,268盒,包裝箱外標注:化妝品。
4.用于傳銷活動的手機27件,每件20部,合計540部;黃色金屬鏈52條。
5.用犯罪所得購買的手表一塊(VACHERONCONSTANJINGENEVE牌)。
6.用犯罪所得購買的汽車三輛:
陳某甲名下奔馳車一輛,車牌號皖KC989P;
阮某某名下奔馳車一輛,車牌號閩J55183;
王某某名下奔馳車一輛,車牌號蘇AG18J7。
7.現(xiàn)場收繳現(xiàn)金人民幣5941050.00元;紀念幣票面價值218527.00元(已交財政非稅收帳戶,移交交款憑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第一部分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吳某某向平泉縣公安局報警稱,在大陸億淘平泉分公司投資,未按承諾得到返點。平泉縣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2.常住人口信息、戶籍證明,證實各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均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被告人阮某某、陳某某的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阮某某、陳某某的前科情況。
4.抓獲經過、臨時羈押材料、羈押證明,證實被告人雷某某為傳喚到案,其余七被告為抓獲歸案。
5.福建省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開戶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林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章程、分公司管理辦法、億淘公司聘任制度、分公司名單、委托設立和經營管理分公司協(xié)議和授權證書模板,證實億淘公工商登記情況,經營范圍是各類產品的銷售和網(wǎng)上經營,與百萬聯(lián)合合并后的經營管理方式等情況。
6.億淘公司收購百萬聯(lián)合合同,證實2015年11月7日,億淘公司收購百萬聯(lián)合,被告人羅某某直接以收購款1524萬元入股合并后的億淘公司,占30%的股份。
7.偵查機關在億淘公司搜查扣押的大陸億淘報單記錄表,證實2016年2月17日至26日及未填寫記錄時間的報單記錄,總報單1091單。
8.凍結銀行存款、保險費手續(xù),證實偵查機關凍結阮某某、阮某甲、雷某某、蔡某某、阮某乙、福建大陸億淘事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林某某、阮某丙、毛某某、黃某乙、時某某、余某某名下銀行卡存款29筆18572405.65元;凍結阮某某為本人及其家人申購的保險15筆,保險金額7120176.72元。
9.銀行明細,證實偵查機關凍結的阮某某等人銀行卡的業(yè)務往來情況,在犯罪活動期間頻繁收款、向全國各地轉款。
10.奔馳汽車購車合同、億淘公司首批精英計劃名單、發(fā)放汽車情況、售車公司銀行流水及證人蘇某某,證實2015年12月21日,億淘公司支出1062.0142萬元購買32輛奔馳汽車,用于獎勵傳銷業(yè)績好的會員。
11.銷售合同申請單、打款憑證,證實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25日,購買奔馳C200L汽車及付款、提車情況,打款憑證共871.48萬元,其中持卡人簽名5份為羅某某,10份為陳某某,其余為其他人或無簽名。
12.扣押清單、銀行明細、汽車銷售合同,證實偵查機關扣押王某某名下奔馳汽車(車牌號蘇AG18J7)一輛、銀行卡一張,銀行明細證實羅某某卡號×××銀行卡于2015年6月29日至7月24日,轉帳給王某某銀行卡47萬元,王某某刷卡32.38萬購買奔馳汽車一輛。
13.李某某團隊返本協(xié)議書、返本總表,證實2016年3月22日,阮某某代表億淘公司,給李某某帶領的綏芬河團隊簽訂返本協(xié)議。
14.交款憑證、非稅繳款書,證實平泉縣公安局將被告人阮某某傳銷案暫扣款594.105萬元、票面價值21.8527萬元紀念幣交平泉縣財政局非稅收帳戶。
15.平泉縣公安局《關于陳某某舉報案件線索情況說明》及證據(jù)材料,證實根據(jù)被告人陳某某舉報的線索,其同監(jiān)室罪犯阮某丁未交待的三起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
16.被告人羅某某提供的《內資企業(yè)登記基本情況表》,證實百萬聯(lián)合與億淘公司合并后,未在工商部門變更股東登記。
第二部分物證
1.搜查、扣押、暫扣、隨案移送材料、扣押物品照片,證實平泉縣公安局搜查、扣押大陸億淘涉案物證、書證、銀行卡、現(xiàn)金、奔馳車、用于傳銷的商品等情況。
2.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扣押的物品以清單移送,實物存于平泉縣公安局;銀行流水八本、電子證據(jù)資料五十七本隨案移送。
第三部分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被告人阮某某家車庫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與第二部分中搜查材料共同證實在阮某某家中搜查出的書證、物證情況,同時證明大陸億淘辦公現(xiàn)場情況。
第四部分電子數(shù)據(jù)
電子數(shù)據(jù)分析報告,證實平泉縣公安局將依法提取的“金河田”字樣白色臺式電腦硬盤存儲器中的數(shù)據(jù)庫文件夾內全部文件進行檢驗分析,檢驗結果證實2016年2月17日至3月31日,大陸億淘平臺網(wǎng)站會員開戶總金額為2836.7300萬元,分紅股投資總金額為14368.705萬元,會員共69層,21821人次。
第五部分證人證言:
1.平泉縣參與傳銷會員吳某某等二十四人、遼寧省鐵嶺公安局偵查的周某某傳銷案參與傳銷會員三十六人證言,證實大陸億淘的運營模式、會員投入錢款情況。
2.證人毛某某證言,證實2015年秋,應阮某某要求,毛某某在溫州辦理了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的幾張銀行卡,網(wǎng)銀轉帳不要限額,同時開通網(wǎng)上銀行和手機銀行業(yè)務,留的手機號是用毛某某的身份證新辦的卡,同時購買一部新手機,其后毛某某將手機、手機卡、銀行卡一起交給了阮某某。阮某某是大陸億淘的董事長,干了大陸億淘后突然有錢了。阮某某說他現(xiàn)在開的車是用會員的錢買的。2016年2、3月份,阮某某給過毛某某50萬元現(xiàn)金,毛某某將錢存在外甥女黃某乙的卡上,后轉帳給阮某某的兒子余某某也是用的黃某乙的卡。
3.證人黃某乙證言,證實2016年3月,黃某乙曾用自己身份證給小姨毛某某辦過一張銀行卡,毛某某說用于存私房錢。
4.證人林某某證言,證實阮某某用林某某名字注冊億淘公司,負責人是阮某某,阮某甲、阮某乙在公司工作,林某某不知道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參與公司的經營。
5.證人余某某證言,證實余某某沒參與億淘公司的業(yè)務,借用自己的銀行卡給阮某某轉錢,錢轉到余某某卡上又轉到阮某甲卡上,總數(shù)大約有500萬。
第六部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4年11月份,阮某某使用妻子林某某的身份在寧德市注冊了“福建省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阮某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億淘公司對外宣傳的經營模式是線上商城和線下收銀系統(tǒng),即在商城消費后注冊即可成為會員,會員可以通過商城的APP下單,線下實體店可以直接配送給會員。百萬聯(lián)合是羅某某2015年6月份在香港注冊的公司,時某某負責發(fā)展市場會員,實際為傳銷組織、空殼公司。2015年11月份,經陳某某協(xié)調阮某某和傳銷組織百萬聯(lián)合的法人羅某某協(xié)商,億淘公司并購百萬聯(lián)合,陳某某、羅某某、阮某某各占部分股份。2015年11月8日合并后會員的加盟費都打到大陸億淘。三人合作沒有算過帳,約定三人平分股份,羅某某、陳某某也能在后臺操作,收取會員的錢,羅某某還生成600萬電子幣出售。
億淘公司和百萬聯(lián)合并購以后,依然以百萬聯(lián)合網(wǎng)體為模式,以百萬聯(lián)合前期大量會員為架構基礎,采取雙網(wǎng)會員制,分為A網(wǎng)、B網(wǎng),其中A網(wǎng)又分為A、B、C三區(qū)發(fā)展會員,搭建層級組織結構,會員呈一分三、三分九以此類推的金字塔形式,由老會員推薦,交納1300元即成為會員,成為會員即可參與公司分紅、獎金。分紅、獎金模式分為動態(tài)和靜態(tài)兩種,動態(tài)模式包含直推獎、見點獎、復投獎、培育獎即代數(shù)獎(拿一代靜態(tài)分紅的10%,拿二代靜態(tài)分紅的9%,以此類推至第十代的1%,拿到部門44天出局為止);靜態(tài)模式為每天按投資金額的4%分紅,周六周日不結算,44天出局。電子幣分為獎金幣和現(xiàn)金幣,賺取下級的是獎金幣,其他是現(xiàn)金幣。靜態(tài)獎勵的獎金幣不能提現(xiàn),只能消費,動態(tài)的獎金幣可以提現(xiàn)。獎金幣兌換成現(xiàn)金幣后可以提現(xiàn),可以重復投資,也可以進行市場對沖,即將現(xiàn)金幣賣給新會員。對于一個月內直推五個六萬五千元下線且業(yè)績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會員給予獎勵奔馳車的獎勵制度,先后獎勵發(fā)放奔馳車74臺,價值兩千余萬元。對于加盟3.9萬元以上的獎勵一條項鏈。合并后重新成立了行政部、財務部、后勤部、運維部、市場部、招商部等組織機構,以“大陸億淘”的名義進行傳銷活動。
大陸億淘由阮某某實際操控、指揮,羅某某是百萬聯(lián)合的創(chuàng)始人,與億淘公司合并后占有30%股份,負責網(wǎng)絡后臺管理和維護。羅某某在系統(tǒng)故障重新架構網(wǎng)體時私自加了600萬電子幣提現(xiàn)了,陳某某介紹合并,占有30%的股份,但是沒有寫到合同里,時某某是合并后公司市場總監(jiān)、操盤手,負責市場操控、宣傳、發(fā)展會員等事宜,黃某甲是合并后公司任命的培訓部部長,負責傳銷活動的宣傳和講師培訓等工作,阮某乙、雷某某負責網(wǎng)絡系統(tǒng)維護、阮某甲負責財務管理。
扣押的銀行卡中阮某某的卡主要用于收取會員的入單費,阮某甲、蔡某某、阮某乙、雷某某的卡主要用于給會員返款,阮某某的卡主要用于公司采購,毛某某、余某某的卡也是用于公司給會員轉帳,林某某的卡主要用于電費和工人工資。購買的保險都是用的大陸億淘會員的錢。
公司合并后曾經購買74輛奔馳車用于給會員發(fā)獎勵,其中33輛是阮某某購買,包括30輛33.8萬元,2輛56萬元的給陳某某的妹妹和情人;陳某某和羅某某購買41輛,阮某某轉帳給兩人500萬,其余錢兩人從自己收取的會員的錢或電子幣中出。年會后陳某某說落下三個會員的奔馳車,陳某某自己買車發(fā)給會員的,因為陳某某本身就有股份,操盤是陳某某讓時某某負責的,陳某某是總策劃。
2.被告人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百萬聯(lián)合電子商務公司是2015年7月份在香港注冊的,羅某某為公司法人,后臺服務器在成都西部數(shù)碼租用,實際由羅某某在上海負責網(wǎng)絡技術、后臺等操作控制,時某某負責發(fā)展市場會員,實際為傳銷組織、空殼公司,沒有實體。百萬聯(lián)合始終是陳某某供貨。百萬聯(lián)合的運作模式就是合并后大陸億淘延用的傳銷模式,具體情況同阮某某供述一致。羅某某占大陸億淘30%股份,陳某某無股份。在合并大會上,陳某某作為合作伙伴在大會上講話。并購大會的會議費用和用于獎勵的奔馳車都是羅某某出資,大約三四百萬。并購后后臺生成2000萬電子幣用于市場流通、會員報單,電子幣沒有實際價值,會員報單后每個電子幣抵頂1元人民幣。電子幣羅某某和阮某乙可以生成。羅某某可以操作會員報單和激活,并私自發(fā)行了600萬電子幣,在系統(tǒng)中轉給陳某某,由陳某某將電子幣對沖為500萬左右現(xiàn)金,羅某某留下貨款錢后將200萬打給前妻王某某,后來又從王某某卡里轉回100萬給陳某某。
合并后的大陸億淘中,阮某某是董事長,阮某甲管理財務,雷某某是技術部的,阮某乙是后臺技術的負責人,黃某甲是教育部長負責培訓市場員工和講師,時某某是市場總監(jiān)。百萬聯(lián)合的原模式沒有新會員是支撐不了的,沒有繼續(xù)的會員支持,系統(tǒng)不可能維持下去。并購后的模式肯定是傳銷模式,知道做得這么快這么大肯定是要被抓,但后期羅某某已經控制不了了。
時某某是陳某某介紹羅某某認識的,2015年8月開始加入百萬聯(lián)合,任市場部總監(jiān),負責發(fā)展市場和會員報單服務、系統(tǒng)使用指導,奔馳車獎勵方案是時某某提議的,大陸億淘延用了這個獎勵機制。合并后時某某還是市場總監(jiān),負責發(fā)展市場,包括分公司設立、講師的任命。時某某是在QTA語音和微信群里宣傳大陸億淘,會員報名經審核可以成為講師,轉正后可得3000元或者5000元獎金,講師服從公司派遣,公司調配講師到各個群里講課。黃某甲是大陸億淘的教育部部長,有個單獨的群,名字是教育部群,會員報名當講師,黃某甲拉到群里給會員講課,初審會員,合格后報時某某批準。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陳某某是上海詩茵公司的總經理。由陳某某介紹、促成羅某某和阮某某合作,幫助辦理兩個公司的合并大會,幫助阮某某購買用于獎勵會員的奔馳車,知道百萬聯(lián)合的經營模式是傳銷,向合并前的百萬聯(lián)合和合并后的大陸億淘供應詩茵化妝品等商品,并從中牟利。合并大會的費用和大會上獎勵給會員的奔馳車的費用是羅某某出的。陳某某稱自己沒有參與大陸億淘,在合并后的公司沒有股份,僅是供貨商。
4.被告人時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參與百萬聯(lián)合和大陸億淘的情況與羅某某供述一致,供述大陸億淘的經營模式與阮某某、羅某某供述一致。2015年11月合并大會后,時某某跟阮某某到福建寧德億淘公司任市場總監(jiān),主要負責市場管理,包括各地會員的信息和具體情況。合并后的大陸億淘延續(xù)百萬聯(lián)合的運作模式,會員和架構是一體的。大陸億淘管理層中,黃某甲任培訓部部長,是負責教育的,教會員怎么開店,阮某乙是技術負責人,阮某甲是財物負責人,雷某某是業(yè)務和技術人員,阮某某是董事長。合并后的公司羅某某、陳某某都有股份。時某某得過奔馳車,阮某某曾將捷豹車給了時某某。時某某開始有兩個帳號,后期有83個會員帳號,基本都是6.5萬的單。
5.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11月黃某甲被任命為大陸億淘的培訓部部長。大陸億淘的實際負責人是阮某某,下面有招商部、人事部、企劃部、培訓部、教育部、財務部、運維部。大陸億淘有262個分公司。董事長阮某某占30%股份,羅某某占40%股份,陳某某占30%的股份,時某某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財務部是阮某甲負責。黃某甲也發(fā)展了會員,從中獲利90多萬和一輛奔馳車。百萬聯(lián)合、大陸億淘的經營模式、奔馳車獎勵情況,成立分公司的要求等情況與阮某某、羅某某供述基本一致。黃某甲稱自己沒在微信群里講課培訓。
6.被告人阮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5年6月阮某甲到億淘公司工作,2015年11月億淘公司與百萬聯(lián)合在上海合并,給了百萬聯(lián)合一定股份。合并后的公司阮某某是董事長,時某某是市場部總監(jiān),阮某甲是出納,阮某乙、雷某某負責技術,招商部是黃某甲負責。百萬聯(lián)合是羅某某成立的,系統(tǒng)是羅某某做的,陳某某是上海詩茵公司的高管,億淘公司與百萬聯(lián)合合并是陳某某聯(lián)系的。會員加盟從1300元起,成為會員的好處就是可以往下發(fā)展會員,給一定的補貼,發(fā)展一個會員一天給幾元錢。公司給會員的獎品有金項鏈、金手鏈、紀念版人民幣、奔馳車等。阮某甲用過阮某某、毛某某的銀行卡收錢,將阮某某的錢轉出到阮某甲、林某某、阮某乙、蔡某某、雷某某的卡上,用這些卡提取現(xiàn)金給分公司或給會員返款。公司收取的會員加盟費用于給分公司發(fā)推薦獎、給會員提取現(xiàn)金返點、定購化妝品、新的辦公地點裝修等。總公司應該有200個左右分公司,具體的資料在家里一樓的工作室。
7.被告人阮某乙的供述和辯解,證實福建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實際投資人和負責人是阮某某。公司設有五個以上部門,財務部是阮某甲負責,阮某乙和雷某某在技術部做網(wǎng)站維護,市場部由時某某、黃某甲負責,阮某乙的技術是羅某某教的,復雜問題由羅某某處理,羅某某定的網(wǎng)絡平臺的參數(shù),羅某某在公司有級別很高的會員身份。陳某某算是上海方面的負責人,羅某某和陳某某在上海有經營化妝品的詩茵生物公司。億淘公司的經營模式是投資的會員最少投入1300元,其中650元是產品費用,另650元是可以返利分紅的投資資金,多投資是按650元的倍數(shù)投入,工作日每天一次返利,共44日。公司鼓勵發(fā)展會員,會員再發(fā)展會員,會得建點獎、推薦獎等。會員投資通過線上支付,資金轉入公司帳戶,返利是公司把錢轉到會員帳戶。
8.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雷某某于2015年10月到億淘公司工作。億淘公司實際負責人是阮某某,會員充值的錢和給會員返利的事都是阮某某掌握,財務部有阮某甲、蔡某某,技術部有阮某乙和雷某某。雷某某負責接聽會員電話,處理會員提出的問題,處理不了由阮某乙處理。會員發(fā)展其他人成為會員有獎金,通過發(fā)展會員的人數(shù)來區(qū)別層級,發(fā)展的會員越多,層級越高,得到的獎金也就越多。發(fā)展會員多的地區(qū)負責人曾經得過汽車。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示證、質證,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明本院查明的事實成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百萬聯(lián)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及與其合并的福建省億淘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銷售商品為名,以獲取靜態(tài)收益和動態(tài)收益為誘餌,要求參加者投入資金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fā)展人數(shù)作為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屬傳銷行為。被告人阮某某作為傳銷組織大陸億淘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羅某某作為傳銷組織百萬聯(lián)合的負責人及合并后的大陸億淘股東、被告人陳某某作為百萬聯(lián)與億淘公司合并的協(xié)調策劃人和供貨商,對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起關鍵作用,三被告人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被告人時某某作為市場部負責人、被告人黃某甲作為培訓部負責人、被告人阮某乙、雷某某作為網(wǎng)絡技術操控、維護人員、被告人阮某甲作為財務人員,在傳銷活動中起管理作用。故八被告人均應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羅某某、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時某某、黃某甲、阮某甲、阮某乙、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已經查證屬實,屬立功,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阮某某、羅某某、陳某某、黃某甲對案件部分事實的辯解不影響對案件性質及其在傳銷活動中所起作用的認定;被告人阮某某、阮某乙、時某某認為偵查機關凍結的部分銀行存款、被告人陳某某主張偵查機關扣押的陳某甲名下的奔馳車系個人財產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羅某某、陳某某的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屬從犯、羅某某有犯罪中止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百萬聯(lián)合注冊后即以傳銷模式經營,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王某某名下的奔馳車系用被告人羅某某給付的犯罪所得購買,故該車亦屬犯罪所得財產。偵查機關扣押的現(xiàn)金、鞋、化妝品、茶飲料、金屬鏈、手機、手表、陳某甲名下皖KC989P奔馳車、阮某某名下閩J55183奔馳車、王某某名下蘇AG18J7奔馳車、凍結的銀行存款、保險公司投保資金均屬犯罪所得及用于犯罪的財物,依法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八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阮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7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羅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陳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時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黃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阮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阮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雷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平泉縣公安局扣押至平泉縣非稅收管理局的涉案資金5941050.00元、紀念幣票面價值218527.00元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三、平泉縣公安局移交至平泉縣人民法院的黃色金屬鏈52條、手表一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四、扣押在平泉縣公安局的陳某甲名下皖KC989P奔馳汽車一輛、阮某某名下閩J55183奔馳汽車一輛、王某某名下蘇AG18J7奔馳汽車一輛、手機540部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五、扣押在平泉縣公安局的涉案商品鞋、銀耳茶、化妝品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清單附后)。
六、平泉縣公安局在銀行、信用社凍結的阮某某等十二人銀行卡本金18572405.65元及孳息全部依法沒收,上繳國庫(開戶銀行、戶名、賬號、余額清單附后)。
七、平泉縣公安局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德分公司、民生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凍結的被告人阮某某用違法所得為其本人及親屬購買保險的保險金7120176.72元及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投保人、保險單號、保險金額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旭東審判員孫亞金審判員董玉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