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6刑初842號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濱檢一部刑訴[2021]5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趙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辯護人信佩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2日9時40分許,被告人孟某某駕駛津D×××**號大眾牌小型普通客車,沿萬安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安港南路交口時,與推行自行車的被害人陳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陳某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某負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孟某某積極實施搶救,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并愿意賠償,但在賠償細節(jié)問題上未能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一致。被害人近親屬已向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諒解書,保險單,駕駛證及行駛證信息,證人孫某、魏某、朱某、李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附尸檢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孟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孟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孟某某明知有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應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其還有系初犯、積極實施搶救、愿意賠償和得到部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能在審判階段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四個月,緩刑考驗期內(nèi)實行社區(qū)矯正。
被告人孟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普通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提出孟某某積極搶救被害人,投案自首,愿意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現(xiàn)在已經(jīng)實際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辯護人請求對孟某某適用緩刑,讓其繼續(xù)在公司工作,接受改造。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2628號民事判決書,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據(jù)、說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2月2日9時40分許,被告人孟某某駕駛津D×××**號小型普通客車,沿萬安路機動車道以每小時60公里的速度由東向西行駛至萬安公路與安港南路交口,遇被害人陳某推行自行車沿萬安路非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走至與安港南路交口,后由北向南通過路口,孟某某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時發(fā)現(xiàn)情況,其所駕駛車輛前部碰撞陳某身體,后其所駕車輛又碰撞道路南側樹木,造成陳某死亡及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案發(fā)后,孟某某撥打120對被害人實施搶救,現(xiàn)場證人報警,孟某某明知有人報警而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肇事經(jīng)過。經(jīng)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港北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孟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此次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向本院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津0116民初12628號民事判決書,根據(jù)該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中,陳廣某、井建某為陳某之父母,朱文某、朱某為陳某與其前夫所生育的子女,魏某為陳某的丈夫,魏聰某、魏體某為魏某與其前妻生育的子女,魏聰某、魏體某為與陳某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該判決書同時認定,事故發(fā)生后,孟某某給付朱文某10000元諒解金,朱文某出具諒解書。該民事案件判決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賠償被害人陳某的近親屬共計1046620.67元。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本案審理過程中,孟某某于2021年7月21日賠償魏某、魏聰聰、魏體某共計6萬元,魏某、魏聰某、魏體某對孟某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諒解書,保險單,駕駛證及行駛證信息,證人孫某、魏某、朱某、李某、張某的證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附尸檢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聽資料,民事判決書,說明,收據(jù),諒解書,和解協(xié)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孟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孟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孟某某對被害人的部分近親屬進行了賠償并取得部分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所提孟某某系初犯、積極實施搶救、愿意賠償和得到部分被害人近親屬諒解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jié),本院予以采納并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所提孟某某積極搶救被害人,有自首情節(jié),該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孟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洪亮
審判員 ?!〗?/p>
審判員 信 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劉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