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津0112刑初830號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津南檢刑訴〔2021〕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天津市津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8日7時28分許,被告人于某某駕駛牌照號為冀B×××**號紅色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牌照號為冀B×××**號綠色華政牌重型平板半掛車,沿天津市津南區(qū)津港公路西側第二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嶺域路交口處時遇黃色交通信號燈繼續(xù)行駛通過丁路口,恰逢周某某駕駛天津50×××**號電動二輪車遇綠色交通信號燈由北向東左轉,被告人于某某未提前發(fā)現情況、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未遵守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其車輛前部與周某某車輛左側發(fā)生碰撞,致周某某倒地后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于某某撥打報警和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歸案。2021年9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在保險公司因賠償范圍外個人賠償周某某的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0元,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10接警記錄單,刑事判決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補充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醫(yī)院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車輛查詢信息,授權委托書、公證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諒解書,證人張某、趙某、宋某、蔣某的證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到過刑事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于某某案發(fā)后主動報警歸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永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劉禹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