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309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新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惠萍、被害人之子潘某1的訴訟代理人鄭瀟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10時許,駕駛×××D號廣通牌大型雙層客車,行駛至本市朝陽區(qū)國家體育場北路T*****號燈桿處,由西向南轉(zhuǎn)彎進入公交車站時,將由西向東步行的被害人潘某2撞倒并輾軋,造成潘某2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20年9月27日死亡。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馬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人馬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報警,后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2020年12月7日自動到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證人暴某、侯某、潘某1的證言、到案經(jīng)過、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補充說明、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復核結(jié)論、被害人身份資料、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勞動合同書、122報警記錄、機動車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cè)思皺C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工作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調(diào)查報告、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及戶籍材料等證據(jù)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馬某某自動投案,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故本院對被告人馬某某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被害人之子潘某1的訴訟代理人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不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jié)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佳麗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何玉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