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8刑初72號
公訴機關以京密檢刑訴〔2021〕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郇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18時45分,在北京市密云區(qū)古北口鎮(zhèn)北臺村路段,駕駛制動不合格的“江淮”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天掛”牌重型自卸半掛車(×××)由西向東超速行駛,適有被害人蔡某由北向南步行過公路,“江淮”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右前部與蔡某身體接觸,致蔡某受傷經(jīng)現(xiàn)場搶救無效死亡。案發(fā)后郇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經(jīng)鑒定,蔡某符合創(chuàng)傷性休克而死亡。經(jīng)認定,郇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蔡某無責任。郇某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郇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郇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曉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麗涓
書 記 員 賀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