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4刑初542號
公訴機關(guān)以京昌檢刑訴〔2021〕2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于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13時許,駕駛“大眾汽車”牌小型普通客車(車牌號:×××)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昌平區(qū)南豐路進京方向豐善橋路口處時,駛?cè)氲纛^車道后遇紅燈進入路口,適有被害人李某(男,歿年52歲,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飲酒后駕駛“華美仕達”牌電動三輪摩托車(車號:無)由東向西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李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檢驗,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1.1mg/100ml。經(jīng)鑒定,李某符合重度顱腦損傷引起死亡。經(jīng)認定,于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人于某某于案發(fā)現(xiàn)場主動報警,后接民警電話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自行到案接受處理,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近親屬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具有自首,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 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