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3刑初409號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順檢刑訴〔2021〕2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偉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騰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7月23日17時許,在北京市順義區(qū)李魏路西營村村委會西側路口,被告人曹**偉駕駛叉車叉運貨物由東向南行駛時,適有魏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趙某)由西向東行駛,叉車叉運的貨物與電動三輪車左側相撞,造成魏某、趙某受傷。后趙某(男,順義區(qū)人,歿年66歲)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趙某符合顱腦損傷死亡。經認定,曹**偉負事故主要責任,魏某負次要責任,趙某無責任。本案民事問題已解決。
被告人曹**偉后主動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偉具有認罪認罰、自首、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曹**偉有期徒刑十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曹**偉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被告人曹**偉的供述,被害人魏某的陳述,證人楊某、付某、趙某的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種設備考試合格證,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國家標準,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曹**偉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偉犯罪后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被告人曹**偉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并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曹**偉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杜學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王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