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9刑初53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刑訴〔2021〕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曉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周保民、張博,被害人鄭某的訴訟代理人施軍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9月19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迷你牌小型轎車(車牌號×××)由東向西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石擔路隴駕莊滿族風情園牌樓以西處時,車輛向左斜穿馬路駛出路外,將在路邊麻辣燙攤位點菜的被害人鄭某、吃飯的被害人楊某、攤主被害人孫某(楊某兒子)撞倒,又將路邊停放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車牌號×××)、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車牌號×××)、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車(車牌號×××)撞損,造成鄭某當場死亡、楊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孫某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鄭某符合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楊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孫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撞損的3輛機動車損失價格共計人民幣21680元。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某、楊某、孫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家屬分別向鄭某、楊某家屬支付喪葬費人民幣7.5萬元,向?qū)O某支付醫(yī)療費人民幣2萬元。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孫某、靳某的陳述,證人陳某、張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儐?,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保險單,收條,視頻資料,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材料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三車受損,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tài)度較好;2、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系自首;5、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6、被告人離異,孩子年幼,父母年歲已高,需要照顧。因此,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害人鄭某的訴訟代理人認為,除保險賠償外,被告人只賠償了7.5萬元,賠償數(shù)額較少,不同意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9月19日19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為×××的迷你牌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至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石擔路隴駕莊滿族風情園牌樓以西處時,車輛向左斜穿公路駛出路外,將孫某設(shè)在公路邊的麻辣燙攤位和攤主孫某(楊某之子)、點餐的鄭某、吃飯的楊某撞倒,后又將孫某停放在路邊的車牌號為×××的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車和靳某停放在路邊的車牌號為×××的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車牌號為×××的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車撞損。事故造成鄭某當場死亡、楊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孫某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鄭某符合重型顱腦損傷死亡,楊某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孫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被撞損的3輛機動車損失價格共計人民幣21680元。經(jīng)交通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鄭某、楊某、孫某、靳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xiàn)場等待,后被民警依法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10月12日,李某某家屬分別向鄭某、楊某家屬支付賠償款人民幣7.5萬元,向?qū)O某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孫某、靳某的陳述,證人陳某、張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鑒定意見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受案登記表,122報警臺事故電話記錄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儐?,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保險單,收條,本院(2021)京0109民初236、697、698號民事判決書,視頻資料,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三車受損,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其系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其系初犯、賠償被害人及家屬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公訴意見,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被害人鄭某的訴訟代理人的相應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5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振新
人民陪審員 朱元忠
人民陪審員 楊艷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袁曉北
書 記 員 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