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063號
公訴機關以京大檢刑訴[2021]7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期間,并有值班律師為被告人周**提供了法律幫助。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周**于2021年5月7日15時許,駕駛小型轎車(車牌號:×××,內乘:李某某)由北向南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qū)德賢西輔路南五環(huán)北側100米,后車輛右側與道路西側橋墩相撞,造成李某某受傷,車輛損壞,李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后經交通事故書認定,周**為全部責任,李某某無責任。被告人周**報警并在原地等待,后被抓獲。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具有自首及賠償并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周**有期徒刑八個月。
被告人周**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且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周**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學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孟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