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11刑初667號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房檢刑訴〔2021〕4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玲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賈清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1年2月3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內乘林某、修某、賈某)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qū)閻呂路水色七彩KTV前時,適有被害人肖某1(男,江蘇省南京市人,歿年44歲)步行由北向南橫過道路,小型轎車左前部將被害人肖某2出,造成被害人肖某1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肖某3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2月4日0時34分死亡。事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讓林某冒名頂替駕駛人,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為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肖某1為無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2月13日被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材料,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懲處,并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賈清風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屬過失犯罪,并且在事故發(fā)生后第一時間查看傷情并報警,系過失犯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3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北京現代”牌小型轎車(內乘林某、修某、賈某)由東向西行駛至北京市房山區(qū)閻呂路水色七彩KTV前時,適有被害人肖某1(男,江蘇省南京市人,歿年44歲)步行由北向南橫過道路,小型轎車左前部將被害人肖某2出,造成被害人肖某1受傷,車輛損壞。被害人肖某3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2月4日0時34分死亡。事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讓林某冒名頂替駕駛人,2021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經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為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肖某1為無責任。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2月13日被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與辯解,證人林某等人的證言,收集交通事故證據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保險單復印件等,檢驗報告,交通故事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電話記錄,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到案經過,人口基本信息,是否受過治安刑事處罰證明信,網上比對工作記錄,現場檢測報告書,工作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避讓行人,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王全瑩
人民陪審員 姜大同
人民陪審員 李旭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任紅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