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2657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2021〕17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21年3月1日6時10分許,駕駛×××號“福田”牌輕型廂式貨車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垡頭路與小武基村一隊北口交叉口由南向西行駛時,與由北向南在人行橫道騎行三輪車的被害人蔣某(女,歿年72歲,北京市人)相撞,致使兩車損壞,蔣某受傷。被害人蔣某經醫(yī)院救治無效于2021年6月4日死亡。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人任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任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報警,2021年7月14日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自動到案。被告人任某某的家屬已對被害人親屬進行部分賠償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任某某所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適用緩刑。
被告人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已簽字具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議適當。鑒于被告人任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部分賠償被害人一方的經濟損失且得到諒解,本院對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劉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