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號 (2021)京0109刑初204號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門檢刑訴〔2021〕1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yè)車(車牌號×××)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門頭溝區(qū)三溫路2公里加300米處時,適有被害人郭某醉酒后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于胡某某車輛前方行駛,胡某某車輛右前側(cè)與郭某車輛左側(cè)相接觸,導致郭某倒地,胡某某車輛第二排右側(cè)車輪將郭某碾壓,造成兩車部分損壞,郭某受傷。胡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后郭某由120救護車送往醫(yī)院。同年7月29日1時許,郭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胡某某為事故主要責任,郭某為次要責任。
2021年2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經(jīng)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胡某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1304201.63元,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馬一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書 記 員 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