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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江、譚某蓓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
——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區(qū)分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搶劫罪 強奸罪 共同犯罪 被告人作用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白某江從他人處獲知被告人譚某蓓(白某江之妻)在與 其戀愛期間還曾與多名男子發(fā)生兩性關系。白某江為此很生氣,經(jīng)常打罵譚某 蓓,譚某蓓遂產(chǎn)生尋找少女供白某江奸淫,使白某江達到心理平衡之念。同年 6月25日18時許,白某江之女白某甲將同學蘇某某(被害人,女,時年16歲)帶 回位于黑龍江省樺南縣白某江夫婦的住處留宿。當日21時許,白某江、譚某蓓 將以前購買的數(shù)片氯硝安定片劑碾碎后放入兩盒酸奶中,譚某蓓將酸奶給蘇某 某、白某甲喝下,致蘇某某、白某甲昏迷。白某江欲奸淫蘇某某,后自動放棄。次日,蘇某某、白某甲參加中考時在考場中分別出現(xiàn)昏睡、嘔吐等癥狀,不 能正??荚嚒?/span>
2013年7月,被告人白某江又購買了一瓶氯硝安定,并與譚某蓓將數(shù)片氯硝 安定片劑碾碎后摻入一盒酸奶,伺機作案。同月24日15時許,懷孕八個多月的 譚某蓓在樺南縣文林街遇到被害人胡某波(女,歿年16歲),即以腹痛需要幫 助為由,將胡某波騙至其住處。白某江假裝感謝胡某波,讓胡某波喝下?lián)饺肼?硝安定的酸奶,致胡某波昏迷,并用此前購買的手銬將胡某波銬在床頭欄桿上。白某江欲對胡某波實施奸淫,因胡某波正值經(jīng)期及白某江的生理原因而未得 逞。白某江、譚某蓓因恐罪行敗露決定殺人滅口,共同采用枕頭捂壓口鼻、按 壓手腳的方法致胡某波窒息死亡,并將胡某波的尸體裝入旅行箱,駕車運至某 處掩埋。
被告人白某江、譚某蓓見白某江的同學康某某佩戴價值較高的首飾(共計 價值56829元),產(chǎn)生搶劫之念。白某江、譚某蓓預謀將康某某騙至住處搶劫后 殺害,并購買了編織袋、膠帶、手機卡等物,將數(shù)片氯硝安定片劑碾碎后用注射器注入一罐易拉罐啤酒和一瓶飲料。2013年7月19日16時許,白某江、譚某蓓 以請吃飯為名邀請康某某及妻子董某某到二人住處。席間,因白某江不斷問及 康某某、董某某的經(jīng)濟狀況,引起康某某反感,白某江、譚某蓓尚未將注入氯 硝安定的啤酒讓康某某飲用,康某某即帶著董某某離開。后白某江、譚某蓓為 繼續(xù)實施搶劫,還多次分別邀約康某某、董某某,康某某、董某某均未前往。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佳少刑初字 第3號刑事判決:1.被告人白某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 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2.被告人譚某蓓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一審宣判 后,被告人白某江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黑刑一終字第9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白某江的死 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準。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白某江結(jié)伙利用藥物麻醉手段奸淫少女,其行 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為滅口,將被害少女殺害,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以非 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藥物麻醉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應依 法予以并罰。被告人白某江犯罪動機卑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 劣,系共同犯罪中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白某江實施的強奸犯罪 一起為犯罪中止、一起為犯罪未遂,實施的搶劫犯罪系犯罪預備,原判已對其 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裁判要旨
1.共同致一人死亡的,以判處一人死刑為原則,以判處兩人死刑作為例外情況,這是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界已經(jīng)普遍認同的原則。這個原則也適用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故意殺人案件。對于共同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如果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也可以判處 兩人死刑,但作出判決時一定要慎之又慎。
2.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有兩名以上主犯的,應進一步細分其地位、作 用。在共同犯罪中,準確認定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區(qū)分主從犯,并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區(qū)分各主犯之間或各從犯之間作用大小,對最終確定各被告人的量刑至關重要。在一些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案件,特別是兩人共同犯罪的案件 中,被告人共同預謀,分工配合,共同實施殺人行為,均系主犯。對這種案件,如果僅致一人死亡又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原則上不能同時判處兩名被告人 死刑,而應當仔細區(qū)分、綜合判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盡可 能進一步區(qū)分罪責大小,只對其中地位、作用最突出,罪責最嚴重者判處死刑。審判中要防止為了追求嚴懲,以難以分清罪責為由,簡單的一律判處死刑的做法。同時需要注意,有的案件中,罪責相對較大的被告人因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而不能判處死刑的,如犯罪時未成年或者系懷孕的婦女,作案后自首、 立功等,不能為了追求適用死刑,而把共犯中罪責相對較輕但沒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被告人升格判處死刑。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236條第2款,第263條第4項、第5項,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67條第 2款、第3款,第48條,第49條第2款,第57條第1款,第52條,第53條,第69條,第36條
一審: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佳少刑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
(2014年6月16日)
二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終字第90號刑事裁定
(2014年10月22日)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1256號]白某1、譚某2故意殺人、搶劫、強奸案-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的區(q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