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177-007
趙某令故意殺人案
——年滿75周歲老年人犯罪的量刑
關鍵詞:刑事 故意殺人罪 年滿75歲 手段特別殘忍 自首 賠償諒解 認罪認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令與被害人張某印(男,歿年68歲)及于某、陳某民、孫某珍是朋友關系。2023年4月30日11時許,趙某令邀請四人到其家中吃飯飲酒。當日 12時5分至13時20分,于某、陳某民、孫某珍先后離開趙某令家,趙某令和張某印繼續(xù)飲酒期間產(chǎn)生爭執(zhí),趙某令持菜刀砍擊張某印背部、頸項部等處二十余刀,致張某印頸椎損傷、頸髓損傷并大失血死亡。后趙某令委托鄰居報警,并在家中等待,公安機關到場將其抓獲,趙某令如實供述殺人事實。另查明,趙某令親屬一次性賠償張某印親屬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已給付完畢,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以(2023)黑81刑初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趙某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趙某令邀請被害人到自家飲酒期間發(fā)生爭執(zhí),持家中菜刀砍擊被害人數(shù)刀,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趙某令處于醉酒狀態(tài)下,雖砍被害人二十余刀,但其不是在自我清醒意識支配下進行的,結合具體案件事實,不能認定其手段特別殘忍。趙某令犯罪時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某令作案后主動尋找鄰居幫助報警且在家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趙某令親屬代其向被害人親屬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趙某令雖然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犯罪后果嚴重,但同時具有年滿75周歲老年人犯罪、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結合本案的具體事實,可以對其減輕處罰,不再對其適用死刑或者死緩、無期徒刑。
裁判要旨
1.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老年人個體的特殊情況,并結合其犯罪的具體事實、情節(jié)、主觀惡性和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判決并作出裁決。具體適用中,要注意把握《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量,符合條件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對于《刑法》第四十九條“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規(guī)定,要注意把握“特別殘忍手段”的認定。“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采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結合多年的司法實踐,可以歸納出在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罪中“特別殘忍手段”大致包括:一是毀傷人體主要器官,使人體基本機能毀損或完全喪失,并帶來巨大的精神痛苦;二是故意延長被害人的痛苦時間或者不必要地增加痛苦程度,或者使用非致命性工具數(shù)次或數(shù)十次擊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49條、第67條、第23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1條、第23條
一審: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2023)黑81刑初2號刑事判決(2023年11月 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