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222-010
高某飛詐騙案-對書證真實性的審查與認定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飛在北京市豐臺區(qū)某酒店等地,謊稱某工程集團公司任命其為某鐵路項目部經(jīng)理,其已取得某鐵路部分工程的分包權(quán),以與被害人王某剛共同承攬上述工程,需要王某剛墊付項目保證金等為名,騙取王某剛向其轉(zhuǎn)款。高某飛出具收據(jù)載明收到王某剛274萬元,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顯示王某剛向高某飛轉(zhuǎn)款259萬元,雙方認可其中50萬元與本案無關(guān),高某飛在案發(fā)前已退還王某剛65萬元。2018年5月16日,高某飛被抓獲歸案,后又退還王某剛75萬元。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高某飛詐騙行為造成被害人王某剛實際損失為84萬元,并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京0106刑初132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高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二、責令被告人高某飛退賠被害人王某剛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八十四萬元。宣判后,高某飛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高某飛詐騙行為造成王某剛實際損失為69萬元,并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京02刑終20號刑事判決:一、高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剝奪政治權(quán)利二年。二、責令高某飛退賠王某剛?cè)嗣駧帕湃f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高某飛的詐騙行為造成被害人王某剛的實際損失金額應如何認定。王某剛、高某飛均證明錢款支付方式為銀行轉(zhuǎn)賬,收款賬戶為高某飛的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中國建設銀行賬戶、中國工商銀行賬戶,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王某剛共計向高某飛轉(zhuǎn)款259萬元。高某飛出具的收據(jù)載明收到王某剛轉(zhuǎn)款274萬元,該金額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不符,高某飛到案后辯稱274萬元含有拖欠“利息”,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排除該項合理懷疑,應根據(jù)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認定王某剛實際支付高某飛259萬元。王某剛給高某飛轉(zhuǎn)款中有50萬元與某鐵路項目無關(guān),一審在認定高某飛詐騙數(shù)額時已將該50萬元予以扣除,高某飛在案發(fā)前后分別退還王某剛65萬元、75萬元,扣減已退還金額后,高某飛的詐騙行為造成王某剛實際損失應為69萬元。一審認定王某剛損失和責令高某飛退賠金額有誤,對高某飛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改判。故二審作出如上判決。
裁判要旨
對書證的審查與認定,不僅要審查來源和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更要著重審查內(nèi)容的真實性。書證所載事項與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其他書證之間相互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一審: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6刑初1320號刑事判決(2019年12月4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刑終20號刑事判決(2020年1月19日)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