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167-015
康某某合同詐騙案
——冒用他人名義與多人簽訂購銷合同,前期按時支付貨款,待被害人持續(xù)供貨后逃避支付貨款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逃避履行 冒用他人名義 購銷合同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康某某冒用王某甲、王某乙名義,在遼寧省東港市和莊河市與6個草莓種植戶簽訂草莓銷售合同,在共計支付1.19萬元購草莓款,收到草莓種植戶草莓,尚欠其余購草莓款情況下,以不接電話,將草莓種植戶微信拉黑等方式逃匿,騙取張某某等6人草莓款和草莓運輸款共計人民幣123.58528萬元購草莓款。
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遼0681刑初25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康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康某某退賠被害人姜某等6人共計人民幣123.58528萬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訴至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遼06刑終164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綜合本案六起犯罪事實,被告人康某某采用冒用他人名義與多名草莓商戶(口頭)簽訂草莓購銷合同,支付部分貨款,騙取被害人信任,待被害人持續(xù)供貨一段時間后就采用拒接電話、拉黑微信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使得各被害人遭受損失的同時難以實現(xiàn)權利救濟,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該行為構成刑事犯罪,而非僅僅是民事糾紛。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曾支付過“小男孩果業(yè)”黃某兄弟部分貨款1.19萬元,在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康某某犯罪所得應當責令退賠。
裁判要旨
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先履行小額合同,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在收受對方當事人貨物后逃匿的,足以認定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上述行為,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
一審:遼寧省東港市人民法院(2021)遼0681刑初253號刑事判決(2021年 9月10日)
二審: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6刑終164號刑事判決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