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3-1-222-008
田某生詐騙案-采用相同手段分別對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應堅持單獨審查和全案印證相結(jié)合的原則認定犯罪事實
基本案情
2012年開始,被告人田某生在北京市房山區(qū)張坊鎮(zhèn)等地,利用QQ聊天功能與被害人相識,并謊稱自己名為“田某冥”,是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雙碩士,經(jīng)營奢侈品、紅木等商品,與多名被害人建立男女朋友關系,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在與被害人交往過程中,田某生以做生意需要周轉(zhuǎn)資金等理由分別騙取被害人丁某、王某、張某、杜某9.9萬元、2000元、800元、2000元。田某生被抓獲歸案后,拒不供認所犯詐騙罪行。
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京0111刑初21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田某生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其所犯前罪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田某生退賠違法所得,發(fā)還各被害人(后附清單)。三、隨案移送的機動車一輛(藍色奧拓三廂轎車)、鑰匙一把(藍色奧拓車鑰匙),退回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宣判后,田某生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京02刑終280號刑事裁定:駁回田某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人田某生到案后拒不供認所犯罪行,如何綜合全案事實證據(jù)認定田某生的犯罪事實。被害人丁某、王某、張某、杜某均證明田某生自稱田某冥,虛構(gòu)了其是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雙碩士等虛假身份,以戀愛交友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編造做生意需要周轉(zhuǎn)資金等理由騙取錢財,田某生在多起事實中都指定趙某然名下銀行賬戶為收款賬戶。四起詐騙犯罪雖獨立發(fā)生,但詐騙手段相同,詐騙時間存在重合,被害人又一致指向作案人為田某生,陳述的作案細節(jié)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田某生先后或同時對丁某、王某等四人實施了詐騙。故一審、二審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采取相同手段先后或同時對多名被害人實施詐騙,應堅持對每起事實單獨審查和全案印證相結(jié)合的原則認定犯罪事實。在被告人拒不供認所犯罪行,單起事實證據(jù)鏈不完整的情況下,可根據(jù)多起事實中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轉(zhuǎn)賬記錄和作案細節(jié)等證據(jù)的相互印證情況,認定被告人實施了詐騙犯罪。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6條
一審: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11刑初217號刑事判決(2017年3月23日)
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2刑終280號刑事裁定(2017年5月10日)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