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晉0106刑初60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9-22
審理經過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并迎檢刑刑訴[2017]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碩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秦亞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碩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晉A79587×××號中聯(lián)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太原市南十方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迎澤公安局路段時,向南右轉時,與騎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周艷周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艷周某1當場死亡及被害人武某某(2012年出生)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周艷周某1符合車禍碾扎致其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武某某符合車禍碾軋致其胸腔臟器損傷創(chuàng)傷性、失血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李某碩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周艷周某1和武某某不承擔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物證、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碩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李某碩對起訴書指控的案件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晉A79587×××號中聯(lián)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太原市南十方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迎澤公安局路段時,向南右轉時,與騎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周艷周某1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艷周某1當場死亡及被害人武某某(2012年出生)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被害人周艷周某1符合車禍碾扎致其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武某某符合車禍碾軋致其胸腔臟器損傷創(chuàng)傷性、失血休克而死亡。被告人李某碩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周艷周某1和武某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所在單位太原市遠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的近親屬武衛(wèi)興、周現(xiàn)明、張愛珍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一百五十二萬元,并實際履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太原市公安局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察筆錄、事故現(xiàn)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2017年6月30日21:35,被告人李某碩用手機報警稱,在太原市南十方街迎澤分局路段,其駕駛晉A79587×××水泥罐車與電動車相撞,電動車人受傷。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小店二大隊民警到現(xiàn)場出警。事故地點位于太原市南十方街迎澤分局路段,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水泥罐車與電動車相撞,事故現(xiàn)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辦案民警將肇事車輛晉A79587×××水泥罐車、受損電動車扣回交警隊,將被告人李某碩的駕駛證予以扣押。
2、肇事車輛機動車行車證、李某碩駕駛證、道路交通運輸從業(yè)人員資格證。
3、周艷周某1、武某某(被害人,2012年出生)武衛(wèi)興、周現(xiàn)明、張愛珍、武淵銘武某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李某碩駕駛證信息、肇事車輛(晉A79587×××)基本信息、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小店二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涉案事故發(fā)生后,小店二大隊在交通事故處理平臺上對該事故車輛及駕駛人信息進行快報錄入和扣押,所以打印的車輛信息及駕駛證信息均顯示為事故未處理。經查詢該車輛信息及李某碩駕駛證信息在事故發(fā)生前狀態(tài)均正常。
5、被告人李某碩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調查表。
6、歸案經過,證實:2017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事故發(fā)生后,太原市交警支隊小店二大隊民警接到122事故指揮中心報警,到太原市南十方迎澤公安分局路段事故現(xiàn)場,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調查取證。之后民警將在現(xiàn)場等候的肇事駕駛人李某碩帶到煤炭醫(yī)院,抽取血樣,后民警將李某碩口頭傳喚至小店二大隊接受調查。
7、被告人李某碩供述,證實:2017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晉A79587×××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南十方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迎澤公安分局路段時向南右轉彎準備回太原市遠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當時路口有兩輛散裝水泥車從路口開出來向西右轉,李某碩停車等候,水泥車走后,李某碩起步向南右轉。行駛了10余米,李某碩聽到車下有響聲,下車看到車后4、5米有一名大人、一名小孩躺在路上,二人傷情較重,水泥罐車前軸下面卡著一輛電動車。被告人李某碩先打120急救,然后打122報警。120到現(xiàn)場后,確認大人已經死亡,小孩送醫(yī)院搶救。警察到現(xiàn)場,將被告人帶到醫(yī)院抽血檢測,之后傳喚至小店二大進行調查。
8、證人武淵銘武某陳述,證實:事故發(fā)生當天,被害人周艷周某1騎周某2電動車帶著女兒武某某下午17點多去省政府附近其母親家,晚上21點左右騎電動車帶著武某某由西向東沿著南十方街準備回馬莊家中。后武淵銘武某接到周艷周某1丈夫武衛(wèi)興的電話,得知周艷周某1和孩子在南十方街迎澤分局門前發(fā)生交通事故,周艷周某1已經死亡,孩子被送往醫(yī)院。
9、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證實:2017年6月30日,被害人周艷周某1因車禍致死。2017年7月1日,被害人武某某因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
10、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理化檢驗報告、當事人血樣提取表,證實:事故發(fā)生后,2017年6月30日23時10分,辦案單位對被告人李某碩提取學樣。經檢測,被告人李某碩的血液中未檢測出乙醇成分。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尸檢報告,證實:經檢測,被害人周艷周某1符合車禍碾軋致其胸腔臟器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被害人武某某符合車禍碾軋致其胸腹腔臟器損傷創(chuàng)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西匯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晉A79587×××車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照明、信號裝置均工作正常,符合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guī)定。
山西匯通司法鑒定所車輛痕跡鑒定意見書,證實:肇事車輛上痕跡與涉案被損壞電動車的痕跡,是肇事車輛右前端及底盤前部與電動車車身左側及軟性物體(如人體)發(fā)生碰撞、碾軋所形成。
1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監(jiān)控視頻及其說明,證實:2017年6月30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晉A79587×××號中聯(lián)牌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沿太原市南十方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迎澤公安局路段時,向南右轉時,與騎電動車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周艷周某1發(fā)生碰撞、碾軋,造成被害人周艷周某1當場死亡及被害人武某某(2012年出生)受傷后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碩駕駛機動車轉彎時疏忽大意未履行觀察注意義務,未確保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李某碩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周艷周某1、武某某不承擔責任。
1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銀行轉款票據、太原市遠航混凝土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所在單位太原市遠航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的近親屬武衛(wèi)興、周現(xiàn)明、張愛珍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被告人所在單位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一百五十二萬元,并實際履行,取得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的諒解。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轉彎時疏忽大意未履行觀察注意義務,未確保安全,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兩名被害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且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權,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所在單位就民事部分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且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對于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社區(qū)評估意見,判處被告人李某碩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碩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柴喆
人民陪審員趙志強
人民陪審員聶志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孫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