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阿左刑一初字第13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1-17
審理經(jīng)過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以阿左檢刑訴(2015)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丹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韓承旭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3日晚22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駕駛未在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豐田牌4500越野車(懸掛蒙MA1155牌照)由東向西從阿拉善左旗古拉本鎮(zhèn)向阿拉善左旗巴彥浩特鎮(zhèn)行駛至火炬嘎查路段時,適遇沿此路段由西向東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兩車發(fā)生碰撞,致使摩托車駕駛?cè)藦埬衬钞攬鏊劳?,摩托車乘車人趙青秀受傷,兩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阿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承擔主要責任,被害人張某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害人趙青秀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家屬于2015年7月18日達成賠償協(xié)議,給付被害人家屬賠償款405000元,被害人親屬出具了諒解書,希望司法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122案件信息、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證信息、情況說明、證人趙某某、富某某的證言、阿左公法鑒尸字(2015)102號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阿醫(yī)司鑒所(2015)毒檢字第188號、190號檢驗報告書、寧平司交鑒字(2015)第634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司法鑒定意見書、阿左公交認字(2015)第152921720150006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并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事故發(fā)生后主動打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妥善處理了民事賠償事宜,應視為有悔罪表現(xiàn)。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請求依法從輕判處的辯護意見,予以采信。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圖雅
審判員其其格
人民陪審員左巴圖別立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羅小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