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盱眙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4)盱刑初字第0374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4-09-03
審理經過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以盱檢訴刑訴(2014)4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經審查于201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余某同意,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建眙出席法庭,被告人余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余某駕駛牌號為蘇08B0834手扶拖拉機沿101縣道由西向東行駛,當日17時許至101縣道1KM+800M處,因其駕駛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且拖拉機載人,實施轉彎時未確保安全行駛,致使車輛側翻,車上所載貨物倒塌,造成乘車人秦某某、周某及其本人受傷,其中秦某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盱眙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人余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盱眙縣公安局于2014年3月3日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被告人余某于2014年6月11日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實。被告人余某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給付了部分賠償款,并取得對方的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證人葉某的證言,盱眙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盱眙縣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盱眙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盱眙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事故處理科出具的查破案經過,淮安市農機安全監(jiān)理所出具的拖拉機及駕駛證數(shù)據(jù)資料,駕駛證復印件,盱眙縣馬壩鎮(zhèn)保祥木材加工廠出具的手扶拖拉機過磅記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詢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余某案發(fā)后與被害方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給付了部分賠償款,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蔣瑩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夏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