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粵0704刑初4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審理經(jīng)過
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江海檢公刑訴〔2017〕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勝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偉強、劉偉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勝德及其辯護人熊瀟笑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0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勝德駕駛粵J×××××號小汽車從江門市江海區(qū)海逸華庭出發(fā),沿外海大橋往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凌晨3時24分許,被告人侯勝德駕車行駛至江門市外海大橋橋面路段時,與同車道前方由被害人馮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馮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侯勝德駕駛粵J×××××號小汽車逃逸。當晚22時許,被告人侯勝德去到江門市公安局江海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侯勝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馮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侯勝德家屬賠償被害人馮某近親屬人民幣86萬元,并取得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勝德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道路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侯勝德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對被告人侯勝德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侯勝德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侯勝德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亦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一、被告人侯勝德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侯勝德是初犯、偶犯;三、被告人侯勝德已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四、被告人侯勝德悔罪深刻。綜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侯勝德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侯勝德駕駛粵J×××××號小汽車從江門市江海區(qū)海逸華庭出發(fā),沿外海大橋往中山市古鎮(zhèn)鎮(zhèn)方向行駛。當日凌晨3時24分許,被告人侯勝德駕車行駛至江門市外海大橋橋面路段時,與同車道前方由被害人馮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馮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侯勝德駕駛粵J×××××號小汽車逃逸。當晚22時許,被告人侯勝德去到江門市公安局江海交警大隊投案自首。經(jīng)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侯勝德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馮某無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侯勝德的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馮某的家屬人民幣86萬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有查獲經(jīng)過、破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情況說明、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據(jù)、銀行轉賬回執(zhí)、刑事諒解書等書證、證人符某、陳某1、薛某、莫某、董某、周某、羅某、陳某2的證言、被告人侯勝德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江門市兩輪車輛類別判定專業(yè)意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監(jiān)控錄像視頻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勝德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侯勝德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證據(jù)確實、充分。被告人侯勝德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侯勝德真誠悔罪,通過家屬向被害人家屬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可以對被告人侯勝德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侯勝德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以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侯勝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斌
人民陪審員曾潤長
人民陪審員鄧悅崧
裁判日期
二○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