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霍山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霍刑初字第0004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7-14
審理經(jīng)過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以霍山檢公訴刑訴(2015)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羯娇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思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及其辯護人蒲道敏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霍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5時2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駕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沿本縣068縣道由黑石渡往諸佛庵方向行駛,行至縣道068線2KM+900M處,碰撞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造成劉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霍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2014)第1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撥打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害人死亡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損失,可從輕處罰。并當庭出示了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并要求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21日5時20分許,被告人程某某駕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沿霍山縣068縣道由黑石渡往諸佛庵方向行駛,行至縣道068線2KM+900M處,碰撞橫過道路的行人劉某某,造成劉某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29日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艄徽J字(2014)第1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現(xiàn)場勘查筆錄,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2、(霍)公(刑)檢(醫(yī))字(2015)03046號法醫(yī)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劉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肇事車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符合GB7258-2004標準。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5、機動車查詢結果,證實肇事車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為被告人程某某所有。
6、被告人程某某的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證實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事項。
7、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9月21日早上5點多鐘,其與父親劉某某一起來到停在路邊的三輪車跟前,他父親將三輪車鑰匙遞給他,他上三輪車啟動、預熱,他父親拿著水桶過馬路給車子加水,當時霧大、看不見馬路,過了1-2分鐘,路中間一個男的喊他過去一下,他過去看到父親劉某某躺在一輛黑色“奇瑞東方之子”轎車前面的事實。
8、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9月21日凌晨5時許,其駕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從佛子嶺的家中出發(fā)到諸佛庵一個朋友家要錢,途經(jīng)諸佛庵獅山村附近路段,當時有霧,視線不太好,他開霧燈、雙跳,發(fā)現(xiàn)前方有個行人站在右手路邊,當車快臨近時行人突然往左手邊跑著橫穿公路,他剎車不及碰到行人的事實。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即撥打電話報警、撥打“120”施救,被害人死亡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并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除去已支付的醫(yī)療等費用136346.62元外,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100000元,已履行完畢,另將肇事車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折抵給被害方,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過庭審質證的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證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即撥打電話報警,并供述其與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2、到案經(jīng)過、案件說明,證實2015年3月29日,被害人劉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被告人程某某得知消息后,于次日主動向公安安機關投案的事實。
3、委托轉交搶救費用收據(jù)、霍山縣醫(y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貨清單、霍山樂邦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醫(yī)療器械銷售清單、霍山縣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收條、霍山縣醫(yī)院住院病人費用清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據(jù)、諒解書,證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除去已支付的醫(yī)療等費用136346.62元外,另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100000元,已履行完畢,并將肇事車輛皖N32438號小型轎車折抵給被害方,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4、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撥打“110”報警的事實。
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證實事故發(fā)生后,他立即撥打“110”報警和“120”施救,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的事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正確,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程某某報警,積極搶救傷者,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被害人死亡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且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賠償了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對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程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并要求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前利
審判員許玉東
人民陪審員曹道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詹輝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