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甬余刑初字第1619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11-17
審理經(jīng)過
余姚市人民檢察院以余檢訴刑訴(2015)1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晶晶、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24日7時20分許,被告人李某持準駕不符的駕駛證駕駛未經(jīng)登記的電動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梁弄鎮(zhèn)如意路由東往西行駛至梁朱線0KM+800M(如意路41號路段)時,車頭與被害人姚某發(fā)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姚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日死亡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同日,被告人李某主動至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本院查明
根據(jù)余公交認字(2015)第0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李某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姚某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經(jīng)鑒定,被害人姚某符合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已支付賠償款人民幣2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件單、“到案經(jīng)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及結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收條、諒解書、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及近親屬等情況登記表、交通事故檔案、尸體處理通知書、人口信息,證人謝某、吳某證言,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北京中機車輛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事故照片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李某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又自愿認罪,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根據(jù)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衛(wèi)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施佳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