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鳳岡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鳳刑初字第3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5-03-26
審理經(jīng)過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公訴刑訴(201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龔惠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2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貴CA3768號中型自卸貨車從鳳岡縣進化鎮(zhèn)往琊川鎮(zhèn)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鄢大線28KM+200M處時,因操作不當與行人陳某某相撞,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電話報案,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院查明
經(jīng)湄潭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系生前因車禍致顱腦損傷死亡。經(jīng)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陳某某無責任。
2014年12月11日,經(jīng)鳳岡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陳某某賠償被害人陳某某親屬陳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8,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畢,取得了陳某某親屬的諒解。同年12月31日,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將貴CA3768號肇事車輛發(fā)還被告人。
本院認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幅度內量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扣押、返還物品憑證,行車證及駕駛證,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及照片,車輛檢驗鑒定報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公安機關情況說明、指揮中心警情單,社會調查材料,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jù)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持證駕駛機動車輛,在行駛過程中造成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內量刑。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報告,原地等待警察處理,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屬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其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理。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結合社會調查情況,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所居住社區(qū)也無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管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