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黑1085民初249號
案件類型: 民事
案 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裁判日期: 2017-05-18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山、趙金偉、趙金蘭與被告張竹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金玉及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山、趙金偉、趙金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文華,被告張竹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山、趙金偉、趙金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七名原告因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165950.00元,喪葬費12220.25元,合計178170.25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如下:2016年9月3日,死者趙某某駕駛電動三輪摩托車,沿穆棱市河西鎮(zhèn)龍眼村冰湖溝道路由南向北駛上八林公路9公里460米處,向左轉(zhuǎn)彎過程中,遇有被告張竹坤駕駛無牌照二輪摩托車沿八林公路由西向東行至,兩車相撞,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張竹坤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交警隊事故責任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F(xiàn)死者趙某某7名姊妹權(quán)利人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原告賠償款178170.25元。
被告辯稱
被告張竹坤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被告沒有能力賠償。
本院查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穆公交認字[2016]第01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居民死亡殯葬證明、火化證明、戶口、穆棱市下城子鎮(zhèn)仁里東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法庭調(diào)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6年9月3日12時50分許,趙某某駕駛金彭牌電動三輪摩托車,沿穆棱市河西鎮(zhèn)龍眼村冰湖溝道路由南向北駛上八林公路9公里460米處,向左轉(zhuǎn)彎過程中,遇有被告張竹坤駕駛無牌照鈴木牌二輪摩托車沿八林公路由西向東行至,兩車相撞,造成趙某某當場死亡、張竹坤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穆公交認字[2016]第01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與被告張竹坤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某無父母、無妻子、無子女,現(xiàn)有兄弟姐妹七人,即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山、趙金偉、趙金蘭。趙某某生前戶籍居住地為穆棱市。被告張竹坤駕駛的無牌照鈴木牌二輪摩托車無保險。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張竹坤是否應賠償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山、趙金偉、趙金蘭因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165950.00元,喪葬費12220.25元。被告張竹坤駕駛無牌照鈴木牌二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某死亡,經(jīng)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竹坤與趙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㈠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㈡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guī)定,因被告張竹坤駕駛無牌照鈴木牌二輪摩托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故其應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醫(yī)療賠償項目費用10000.00元,傷殘賠償項目費用110000.00元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囊?guī)定,結(jié)合趙某某系農(nóng)村戶口,發(fā)生事故死亡時48周歲的事實。原告主張的趙某某死亡賠償金
165950.00元、喪葬費12220.25元,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張竹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趙金玉、趙金好、趙金來、趙金榮、趙金偉、趙金蘭、趙金山賠償款178170.25元(趙某某的死亡賠償金165950.00元和喪葬費12220.2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64.00元,減半收取1932.00元,由被告張竹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軍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