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商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3)商民初字第323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3-05-23
審理經過
原告商城縣房屋征收辦公室與被告張述強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受理后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位委托代理人陳敦安、胡洋虎,被告張述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因商城縣南關舊城區(qū)改造需要,商城縣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南關舊城改造房屋征收的決定(商政【2012】3號),決定對南關地段的房屋實施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規(guī)定的征收范圍內。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根據安置方案簽訂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書。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為被告提供了產權調換的房屋,但被告在協(xié)議簽訂后不履行協(xié)議,拒不騰出房屋。原告認為,原、被告按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簽訂了房屋補償安置協(xié)議,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不履行協(xié)議,拒不騰出房屋,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征收行為。原告具狀起訴,責令被告履行協(xié)議,騰出房屋,退還提前搬遷獎。
原告方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了下列證據:
一、商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南關舊城改造房屋征收的決定;
證明原告征收被告房屋的文件依據。
二、商城縣南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另附附屬物補償標準及裝修補償標準;
證明南關征收補償標準及安置原則及方案。
三、商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南關舊城改造房屋征收決定公告;
證明原告將政府征收行為已予以公告。
四、商城縣隆盛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及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致商城縣人民政府委托方函;
證明商城縣人民政府擬給安置戶的和諧小區(qū)商業(yè)及居住用房、溫泉小區(qū)商業(yè)及居住用房、幸福小區(qū)居住用房評估價格。
五、商城縣隆盛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及信陽市明宇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致商城縣人民政府委托方函;
證明南關擬被拆遷房屋各區(qū)域商業(yè)及居住用房評估價格。
六、被告張述強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被告擬被拆遷房屋產權證復印件;
證明被告擬被拆遷房屋產權情況。
七、南關舊城改造房屋用途調查認定報告及被告零售燃氣營業(yè)執(zhí)照和安全注冊登記表;
證明被告被征收房屋有二間應是門面房。
八、贈與書及具結保證書;
證明劉忠將其南街流水井8號一處磚混房屋贈與被告。
九、房屋入戶丈量表(有實際丈量人員及被告簽名);
十、南關舊城改造個性疑難問題處理意見書;
證明原告對被告提出的個性要求已予以滿足。
十一、房屋征收補償計算表;
證明被告被征收房屋補償情況,提前搬遷獎分別為6000元、28265元、41860元,合計76125元。
十二、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及安置房結算協(xié)議書;
證明被告自愿選擇和諧小區(qū)安置房及金鼎公司門面進行產權調換及被告補差價情況。
被告辯稱
被告辯稱,我所以至今未搬遷,因為一是部分房屋應按門面計算;二是分給的門面沒有電業(yè)局的電,不應補差價;三是大門路應按門面賠償;四是公租房窗戶未裝齊。庭審中被告又提出只要原告方及時為其補償的門面房辦好房產證、水電立戶到位,愿意騰出房屋。
本院查明
原告舉交的證據經質證均具有真實性、相關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商城縣人民政府基于商城縣南關舊城區(qū)改造的需要,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南關舊城改造房屋征收的決定(商政【2012】3號),決定對南關地段的房屋實施有償征收。被告的房屋位于規(guī)定的征收范圍內(城關南大街)。原、被告雙方共同丈量了原告房屋及院落面積,被告對丈量面積無異議。2012年9月10日原告方與被告張述強根據安置方案簽訂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協(xié)議書》,被告方承諾在協(xié)議生效7日后騰出房屋。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方按約定為被告提供了產權調換的房屋(商城縣和諧小區(qū)房屋及金鼎公司門面房),被告按規(guī)定補交了差價。貨幣補償余款原告方按約定也已打入被告賬戶(含76125元提前搬遷獎)。但被告張述強在協(xié)議簽訂后不履行協(xié)議,未按約定騰出房屋。2013年3月21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履行協(xié)議,騰出房屋,退還提前搬遷獎。
經查,被告提出未補償的大門路系被告居住樓房的公共通道部分,被告對此并無產權。被告對其提出的其他答辯事由均未舉交相關證據。原告方在庭審中承諾將統(tǒng)一為拆遷戶辦理房產證及水電立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商城縣人民政府為改善本縣城關南關人居環(huán)境,改造老城區(qū),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舊城房屋實施征收,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其制定的補償標準公平、合理,安置方案切實可行。原、被告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識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張述強未在約定的期限騰出房屋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義務。原告方已承諾將統(tǒng)一為南關拆遷戶辦理房產證及水電立戶手續(xù),故被告不騰出房屋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違反約定,未在約定的期限騰出房屋,故原告方要求被告退還提前搬遷獎的請求合理,本院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張述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騰出南關被征收房屋并將該房屋交付原告商城縣房屋征收辦公室。
二、被告張述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商城縣房屋征收辦公室提前搬遷獎76125元。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張述強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青松
審判員熊偉
審判員柳學生
裁判日期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向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