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5)房民初字第00097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4-12-26
審理經過
原告張存鋼與被告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政府拱辰街道辦事處徐莊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徐莊村村民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肖海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存鋼及委托代理人賈清風、被告徐莊村村民委員會委托代理人張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張存鋼訴稱:原告于1999年、2000年經村建科批準在徐莊村建造房屋8間,與妻子在此居住生活。2005年因高教園區(qū)陽光南大街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拆遷原告上述宅基地,因當時原告身在外地,于是原告委托原告姐夫蘇春生代為辦理相關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同年9月4日,被告與蘇春生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并發(fā)放了《徐莊村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按照上述方案,原告應享受150平方米回遷安置房。現回遷房已符合交付條件,但被告以不是原告本人簽訂協(xié)議為由,一直拖延交付回遷房,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交付原告150平方米回遷安置房。
被告辯稱
被告徐莊村村民委員會辯稱,對原告起訴事實基本認可,協(xié)議是蘇春生簽訂的,回遷房具體給誰由法院確定。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徐莊村原有宅院一處,面積0.3畝。2005年,因良鄉(xiāng)高教園區(qū)陽光南大街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拆遷原告上述宅院,因當時原告身在外地,原告遂委托原告姐夫蘇春生代為辦理相關拆遷補償安置事宜。同年9月4日,被告與蘇春生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并發(fā)放了《徐莊村房屋拆遷實施方案》,依據上述方案,原告應享受150平方米回遷安置房,現回遷房已建成,被告尚未向原告交付回遷房。蘇春生出庭作證內容與原告所訴內容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規(guī)劃許可證、補償協(xié)議、實施方案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項。蘇春生在補償協(xié)議上簽字系代表原告所簽,由此產生的相關權利義務應由原告享有并承擔,故被告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及拆遷實施方案向原告履行相關義務?;剡w樓建成后,被告應按實施方案向原告交付回遷房。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政府拱辰街道辦事處徐莊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存鋼交付150平方米回遷安置房。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政府拱辰街道辦事處徐莊村村民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員肖海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范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