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6)蘇0581民初11755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7-04-25
審理經過
原告常熟市凱隆制衣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吳飛東、胡朝華房屋遷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原告常熟市凱隆制衣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吳飛東、胡朝華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常熟市凱隆制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先鋒
人民陪審員俞祚永
人民陪審員瞿元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