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464號
案件類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裁判日期:2015-07-21
審理經(jīng)過
原告奉化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與被告陳騰方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力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房屋拆遷補償合同屬于行政合同,原、被告據(jù)此產(chǎn)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奉化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陳力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吳佳楠